公安侦查机关逮捕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否变更取保候审

合集下载

审查起诉阶段就会判刑吗?

审查起诉阶段就会判刑吗?

审查起诉阶段就会判刑吗?
不一定进行判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的时间为一个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一个半月。

但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间为一个月,案件送到检察机关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时限。

▲一、审查起诉阶段就会判刑吗?
还没,审查起诉是检察院公诉科的工作,下一步就起诉到法院,然后就开庭,审查起诉期限最长为六个半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的时间为一个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一个半月。

但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间为一个月,案件送到检察机关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时限。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因此,审查起诉的最长时间为六个月另半月。

案件不管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只要符合以下规定内容都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以下有分为
几个情况:
▲二、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取保候审吗
1、刑事拘留阶段
刑事拘留一般期限为14天;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为37天。

此时,因犯罪尚在初查阶段,侦查办案机关在刑事拘留阶段将搜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全部证据,以便确定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需要逮捕。

如果不需要逮捕,则可以取保候审。

因此,刑事拘留阶段是申请取保候审的第一有利时间。

2、逮捕后的侦查羁押阶段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阶段,一般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 "四类"案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最长7个月期限。

3、逮捕。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3740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374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案件可以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是:( )A、张某因盗窃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B、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C、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D、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犯罪过程中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3章>第2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2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所以只有C符合适用条件。

2.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

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通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通缉。

《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在本题中,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通缉田某,但由于田某已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检察院的辖区,故甲省乙市检察院不可以直接决定通缉,有权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是甲省人民检察院?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在审查起诉期间应建立继续羁押复查制度

在审查起诉期间应建立继续羁押复查制度

在审查起诉期间应建立继续羁押复查制度[摘要]刑事羁押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继续危害社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在日常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我国现行的强制羁押制度也逐渐暴露出许多的不足和缺位,以致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强制羁押期限过长、自由权受到不合理的抑制等诸多问题。

本文选择对审查起诉阶段羁押规定出发,解读现行羁押期限规定不完善的情况,探索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完善强制措施的建立及运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合法权利。

[关键词]羁押;人权;审查制度一、强制措施制度的定位逮捕作为一种羁押方式在一定期间、一定程度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具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而且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

”逮捕对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毁灭证据以及再次危害社会有着极其积极的意义。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批准、执行强制措施的主体,即由检察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

正是因为逮捕这种严厉的强制措施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为重要的人身权利,因此,慎用逮捕权、严格执行逮捕权、防止羁押权被滥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审查起诉期间执行强制性羁押的问题现状“实施调查是容易产生错误的,同时,失去自由意味着是政府对个人权利进行的最严厉的剥夺之一,因此,对于政府调查和拘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应有限制。

”①刑罚是惩治犯罪的最严肃、最强有力的保障,刑事羁押应当坚持谦抑性原则,尽可能合法地缩短部分案件的羁押期限。

我们也有学者认为在评判逮捕作用时应持有这样一个观念,即到任何时候,都不能期望通过逮捕去消灭犯罪,通过逮捕达到社会的永久和平。

(一)羁押期限过长在我国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羁押市完全依附于刑事拘留和逮捕的。

完善检察机关对捕后诉前案件的法律监督

完善检察机关对捕后诉前案件的法律监督

现 实 工作 中 .公 安 机 关 在 捕 后诉 前 阶段 变 更 或 撤 销 强 制 措 施 的情 形 主要 有 三 种 :一 是 捕后 公 安 机 关 不 移 送 起 诉 .主要 原 因为 我 国刑 诉 法 对 于批 准 逮捕 和提 起 公 诉 的证 据 要 求 的标 准 不 一 致 实践 中有 时会 出现
题 十分 必 要

前 变 更 或 撤 销 强 制 措 施 的情 形 , 国 《 事 诉 讼 法 》 我 刑 第 7 3条 规 定 “ 民 法 院 、 民 检 察 院 和公 安 机 关 如 果 发 人 人 现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告 人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不 当 的 . 当及 应
赔 偿 束 缚 . 而 由检 察 机 关 承 担 错 案 赔 偿 责 任 . 此 , 转 因
捕 后 消极 侦 查 、 作 为 等 现象 不 可 避 免 。 根 据 现行 的 不 而 法 律 ,检 察 机关 对 于捕 后 公 安 机 关 拒 不 纠正 、拒 不 回
嫌 疑人 逃 避 刑 事 处罚 。 是 逮 捕变 更 为 取 保候 审 后 三 捕
据 . 便
定 , 缺操作性 . 欠 使得 检 察 机 关 对 捕 后 诉 前案 件 的监 督
效 果 往 往 并 不理 想 ( ) 察机 关监 督 手段 软 弱 无 力且 缺 少知 情权 二 检
以案 件 不 符合 起 诉 标 准 而 撤 销 案 件 .不 向人 民检 察 院 移 送 审查 起 诉 二 是捕 后 擅 作 劳 动教 养 处 理 . 照法 律 依 规 定 . 动 教 养 不 是 刑 事 处罚 . 劳 由公 安 机 关 或 者 人 民法 院 决 定 。 后诉 前 阶段 , 安 机关 有 时 对 本 应该 受 到 刑 捕 公 事 处 罚 的犯 罪 嫌 疑 人 .违 反 法 律擅 自作 出 劳动 教 养 的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大题(共10题)一、王某系A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违法认定被告人赵某构成自首从而对其予以减轻刑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事后,赵某的弟弟给王某5万元表示感谢,王某交其侄子王小六保管。

后有人举报,A市监察委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对王某立案调查,调查终结移送A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王某以两罪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王小六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诉。

A市法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王某改变侦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认罚的态度,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处罚,法院对王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

【问题】:1.本案的审判管辖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2.对王小六涉嫌的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院未经过立案侦查能不能直接提起公诉?为什么?3.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中对于涉及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管辖交叉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4.审判阶段王某认罪认罚,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该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二、林某明知洪某(已刑罚)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网游网站,并将玩家充值到游戏里的1.2万元转走。

林某明知张某(已刑罚)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钓鱼网站,并将窃取玩家账号和密码,将账户内的资金转走。

甲市B区公安局侦查后,认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网站,构成帮助犯,并将案件移送甲市B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B区向甲市B区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证据有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供述、讯问录音录像、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发表了意见等。

1、本案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如何确定管辖?2、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与讯问时的录音录像有本质性差异,法院应该以哪个为准?讯问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3、价格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据?4、针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法院应审查哪些内容?5、检察院举证、质证的方式?6.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的意见其性质属于什么?是否可以作为案件认定依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三、案情: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大题(共10题)一、某市公安局曾于2006年因王某申请探望在美国的儿子,向其颁发了护照和第一张出境卡。

2007年王某又向该局申请换发第二张出境卡,王某丈夫所在单位以王某丈夫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为由,向某市公安局发函要求阻止王某出境探亲。

因此,某市公安局迟迟未对王某的申请作出答复,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何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对王某提出申请的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3)某市公安局在王某提起诉讼后,虽依法提交了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但一直不参加法院通知的任何活动。

法院应如何对待该局提供的证据?(4)在诉讼过程中,某市公安局向王某签发了出境卡,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理由是什么?【答案】二、(2009年)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人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答案】三、案情:甲、乙、丙、丁设立了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

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是什么导读: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

案件还在侦察阶段的时候,由于还未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嫌疑人就是犯人。

为了保证嫌疑人在案件明了的时候能够随时传唤,逮捕,审判而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目前对于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限规定和操作非常混乱,因此,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限应当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对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们的认识比较一致。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由于办案人员对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不一致,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有人认为也应该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有人认为应该为12个月。

如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龚某贪污案,反贪部门于年8月1曰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部门在未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下,于2002年11月26日将该案诉至法院,审查起诉期限长达3个多月。

又如,王某挪用公款案,其犯罪数额刚超过立案标准,加之犯罪嫌疑人退赃积极,反贪部门因此于2002年12月16日移送审查不起诉。

但是,直到年10月,审查起诉部门才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在审查起诉期限问题的把握上,却显得很不一致。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决定第七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关于审查起诉期间办理取保候审的规定

关于审查起诉期间办理取保候审的规定

关于审查起诉期间办理取保候审的规定关于审查起诉期间办理取保候审的规定【说明】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均可申请。

鉴于规则的复杂性,为便于查阅,现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取保候审的主要条文整理于此。

2018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公通字[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2006年1月27日公通字[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工作,有效惩治犯罪,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对于符合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的,或者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防止因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一)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精神病鉴定期限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

第二章羁押第五条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开始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在有关强制措施附卷联中签收。

批捕之后不侦查到了什么阶段?

批捕之后不侦查到了什么阶段?

批捕之后不侦查到了什么阶段?批捕之后不侦查说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批捕后一般还是在侦查阶段,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如果认为有些事实不清,会将案件退回要求补充侦查,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则不会起诉。

一、批捕之后不侦查到了什么阶段?批捕后一般还是在侦查阶段,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如果认为有些事实不清,会将案件退回要求补充侦查,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则不会起诉。

如果已经批捕,公安机关应继续侦查,但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二个月,届时需要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在检察院起诉审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届时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起诉,侦查阶段人一直在看守所,期间可以由当事人家属或者委托人及本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二、检察院批捕的程序是怎样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院做出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继续侦查,如果不侦查了说明已经结束,这样就会移送给检察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一、管辖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申请书

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申请书

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xxxx ,系犯罪嫌疑人xxxx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申请事项:对涉嫌XXXX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X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被贵院批准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现羁押于xxx看守所。

申请人作为其近亲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对XXX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具体理由如下:一、犯罪嫌疑人XXX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办案,有悔罪表现,且未涉嫌其他犯罪。

二、对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XXX无治安处罚及犯罪前科,平时在社区表现良好,本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

三、XXX在本市有固定居所,传讯的时候能够及时到案。

能够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四、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符合当前最高检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政策,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第八条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就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第十一条强调“对于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第十条规定“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其次,犯罪嫌疑人XXX负责经营xxxx企业,因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企业经营管理陷入困境,会导致xxxx企业大批劳动者失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鉴于以上理由,本着慎用刑事羁押的原则,在XXX涉嫌XXX 一案中,XXX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取保候审规定的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会妨碍案件的正常进行。

而且,能够使其安置好经营的企业,照顾好家庭,具有积极的社会效果,也能体现司法机关的温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3.03•【文号】公监管〔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所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公监管〔20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准确掌握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有效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押和通知范围(一)换押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起到哪些必然的效用?需要如何把握带来这些的关系?法规又是如何要求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详细探讨。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扩大适用范围,不适当适用取保候审,或者将取保候审作为随意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一张关系牌等等,严重损害着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

笔者结合长期办案实践,试对当前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做一些归纳和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证据还不充足的;5、不能在法定时限内结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6、其他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

如需要逮捕,但因犯罪嫌疑人身担重大科研项目或关键性生产任务,由单位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和妨碍诉讼活动的;有的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的,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用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提出申请,经办案机关批准,可以取保候审。

在对取保候审的实际执行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法律规定尚不完善,适用范围弹性过大。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标准不确定,完全由办案人员依据主观判断自行决定,主观色彩较浓,这些判断往往因脱离客观实际而出现偏差。

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是否一样?

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是否一样?

Everyone will be tired, no one can bear all the sorrow for you, there will always be some time for people to learn to grow up by themselve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是否一样?导读: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是不一样的,因为这两个是在一个案件的不同的阶段,而审查批捕的话,通常情况下都是在公安机关的那个侦查阶段当中,所需要采取的一种具体的措施,而审查起诉的话都已经移交给检察机关了,那么它的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来负责看是否达到起诉标准。

一、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是否一样?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是不一样的,1、主体不同,审查批捕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的侦监科,审查起诉的主体是是由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2、在案件中所处的阶段不同。

审查批捕是侦查机关(一般为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一定的了解,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条件与有逮捕的必要的,就会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侦监科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院侦监科审查批捕后再移送回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是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到检察院公诉科请公诉科提起公诉,检察院公诉科就对这些案卷进行审查。

3、后果不同。

案件经检察院侦监科审查批捕后,后果有两个,就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案卷会移送回侦查机关继续侦查;案件经过检察院公诉科审查终结后,后果也有两个,起诉或者不起诉,如果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经过审查终结后,就会被移送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批准逮捕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办案的具体流程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办案的具体流程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办案的具体流程⽣活中,遇到市民报案公安机关会依法进⾏⽴案,然后侦查。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办案流程是怎样的呢?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流程主要是受理⽴案——侦查——侦查阶段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这⼏个步骤,店铺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1、受理⽴案。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的,都要接受、问明情况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政处理的,依法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案报告书》。

2、公安机关对已经⽴案的刑事案件,进⾏侦查。

要收集、调取证据;讯问犯罪嫌疑⼈;询问证⼈;进⾏勘验、检查;进⾏进⾏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等。

3、侦查阶段可以采⽤强制措施。

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为防⽌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为加以监视、限制其⼈⾝⾃由的⼀种强制措施。

拘留:扣留,拘禁。

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依法暂时扣押;⾏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般不超过⼗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

⾏政拘留是最严厉的⾏政处罚。

被处罚⼈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逮捕: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在⼀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由的强制措施。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题库(附答案)大题(共10题)一、张某因涉嫌恐怖组织犯罪被甲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甲市公安机关逮捕了张某。

张某现羁押在看守所里。

为了有效行使辩护权,犯罪嫌疑人张某聘请了律师李某为其辩护人。

【问题】1.如果辩护律师李某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需要经过什么程序??2.如果张某被移送审查起诉,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李某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什么材料?这些材料主要包括哪些??3.如果辩护律师李某在会见张某时,张某告诉李某他在2年前还实施了一起抢劫案,那么此时辩护律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4.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什么情形下有权拒绝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5.运用所学刑事诉讼法知识,谈谈你对辩护人的责任的理解。

【答案】二、案情: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

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

张某不服,要求县自然资源局重新处理。

同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

2009年,张某到市自然资源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

问题:(1)县自然资源局2005年4月的行为和7月对张某的答复行为,以及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行为中,哪个(些)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2)2005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以后,县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裁决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3)如果2009年市自然资源局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答案】三、(2009年)材料: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

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

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大题(共12题)一、【(特别说明,此题行政法跟商法题为二选一做题)】某建设单位施工完成一项建筑工程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经过抽查验收其中的消防设备,认定消防设施合格,于是向其出具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

李某认为建设单位安装的消防设备在其家门口,影响了自己的出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并依法判令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标准限期整改。

被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标准出具,法律性质属于技术性验收,并非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技术性验收,不具有可诉性,于是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主动撤销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相关法条:《消防法》(2008年版)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侦查机关逮捕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否变更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逮捕羁押后,案子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九十五条、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初最高检察院颁布实施)第十三条、十五条、十七条、十八条;
《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最高检察院颁布)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1.刑事诉讼法(2018年新修订)
第六十七条(原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原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九十五条(原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原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七)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十七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印发)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七)向看守所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
(八)查阅、复制原案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
(九)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原案涉嫌的罪名、犯罪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
(二)原案所处的诉讼阶段,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证据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供述是否稳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相应的审批手续,羁押期限是否即将届满,是否属于羁押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或者羁押期限已满四年的久押不决预警案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不起诉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无罪或者宣告缓刑的情形;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等从宽处理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
(七)共同犯罪的,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是否存在串供可能;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地有无固定住所、工作单位,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到案方式,是否被通缉到案,或者是否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
(十一)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二十三条加分项目可以包括:
(一)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积极退赃、退赔的;
(四)被害人有过错的;
(五)系在校学生犯罪的;
(六)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的;
(七)能够提供适格保证人或者缴纳足额保证金的;
(八)具备监视居住条件的;
(九)其他应当加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