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城管[200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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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邯郸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邯郸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1•【字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邯郸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秋阳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邯郸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的管理,逐步实现房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创造整洁、文明、安全和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区、住宅组团及其它物业的管理(以下统称住宅区)。

住宅区规模,为新建住宅区2万平方米以上,旧城改造区为1万平方米以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住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交通、物价、治安、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业主自治组织第五条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代表和维护本住宅区内物业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对住宅区物业实施群众性自治管理的组织。

管委会由业主代表为主组成(不低于60%),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管委会委员数额一般为5--15人,应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承担,可以兼职。

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从管委会委员中产生,并可聘请执行秘书1--2人,负责处理管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新建住宅区在交付使用后,入住率达到50%或交付使用满两年的均应及时成立管委会;原有的住宅区在实施物业管理时要成立管委会。

河北省关于调整2008年规费费用标准文件汇总

河北省关于调整2008年规费费用标准文件汇总

规费调整文件汇总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中规费费用标准的通知原文件链接地址:目前软件中默认的“规费”费率已经为调整后的费率,同时也保留调整之前的费率,可通过费率明细进行设置。

清单工程规费的设置在“费率设置”模块,点击“费率明细”按钮,如下图所示:窗口中列有调整前后的两种费率,用户可进行选择。

定额计价工程可通过“取费表”模块的“费率设置”进行规费的设置,如下图所示:二、关于调整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规费费用标准(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停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定,现对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中规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调整(详见附件),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规费费用标准(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二○○九年四月七日附件: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规费费用标准(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软件调整如下,如下图所示为清单计价模式规费设置,定额计价设置同清单计价。

费率明细窗口如下图:目前针对2008定额调整过两次费率,所以共有三种费率可选择,分别为:1、“旧标准(2008.10.23之前)”,根据是“冀建质[2008]396号文件”,即《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HEBGFB-1-2008)。

2、“新标准(2008.10.23之后)”,根据是“关于调整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规费费用标准中规费费用标准的通知”(冀建质[2008]728号)文件。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邯建字【2008】2号)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邯建字【2008】2号)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邯建字【2008】2号)《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备案邯规备字[200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适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之外的其它用途。

第四条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邯郸市主城区房屋拆迁估价和补偿安置。

主城区以外的房屋拆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一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六条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公益事业用房和租赁房屋的拆迁除外)。

第七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应当参照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拆迁住宅楼房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住宅平房按建筑面积1:1.6进行补偿安置,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1进行补偿安置。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划分为四个类别、十个等级(见附件一),按等级及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经过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的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其他等次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成新等因素经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等次及成新差价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00元。

(见附件二)第十条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按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被拆迁房屋为一层临街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补偿安置按下列标准执行: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的按变更后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没有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但在拆迁公告前已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满一年以上的,可在其住宅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该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1.5倍。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
例》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9.03
•【字号】
•【施行日期】1997.09.03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5月29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3日河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罚款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邯郸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邯郸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邯郸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管网、隧道等基础设施(或称市政设施),是充分发挥城市载体功能的先决条件,也是发挥城市综合功能的基础,是城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下文是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欢迎阅读!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生产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排水、城市桥涵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邯郸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工商、环保、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方便群众和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吸收外资、社会各类资本等相结合的多元投资方式,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参与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

第九条对建设、养护维修和保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安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正文:----------------------------------------------------------------------------------------------------------------------------------------------------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城管执法规〔2019〕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按照《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字〔2017〕27号)以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40号)的要求,我市主城区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以上机动车停放管理职能已于2019年7月16日由市公安局移交至市城管执法局行使。

为加强我市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市城管执法局将开展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处罚工作,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指示标线停放,不得压线,越线;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区域或指定地点停放。

二、本通告所指主城区具体范围是:北至青兰高速,东至规划新东环路—南环路东延—京港澳高速公路—邯济铁路一线,南至邯济铁路—邯郸机场一线,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输元河—京广铁路一线的控制区域。

三、对人行道以上未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30•【字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8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三级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行环境卫生事业各项改革,增强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活力。

根据需要和条件逐步增加环境卫生事业经费,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环境卫生设施。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1998年11月25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创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本办法。

其他市容环境卫生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执行。

第四条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强制拆除,并处以l000元至2500元罚款。

第五条对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霓虹灯内容不健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每一处500元罚款;文字不规范、字迹不清晰、缺字少划,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每一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图案、光亮显示不完整。

破损、脱皮等现象不及时修饰,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每一处500元至l000元罚款。

第六条对门面装修不按计划要求,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2500元罚款;对门面装修后出现破损、污浊,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七条对擅自改变橱窗使用性质或橱窗摆放脏乱、破损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罚款。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2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矿区。

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

第四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主管本县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余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依据。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12年12月27日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0日邯郸市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邯郸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市政工程,进行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应遵照本规定办理。

其他县(市)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工程规划、设计的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峰峰矿区范围内市政工程规划、设计的管理工作。

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市政工程规划、设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市政工程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灾等地上、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沟)、设备安装工程。

具体内容包括:(一)城市道路工程。

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线网、铁路、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场(站)、交通控制设施、道路照明设施、道路绿化、路名标牌、公益宣传栏、报刊亭、电话亭等。

邯郸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0年修正)-邯郸市政府令第82号

邯郸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0年修正)-邯郸市政府令第82号

邯郸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0年修正)正文:---------------------------------------------------------------------------------------------------------------------------------------------------- 邯郸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2000年7月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租赁管理。

统管房、自管公房出租给承租人以居住为目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峰峰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房屋或其附属设施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此外,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租赁行为。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房屋租赁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

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房屋租赁证》制度和年检制度。

未领取《房屋租赁证》的房屋,不得租赁。

第七条办理《房屋租赁证》,租赁当事人应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证件:(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二)居民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三)共有房屋的出租,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四)房屋租赁登记表,双方签订的租赁契约;(五)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邯郸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邯郸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邯郸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冀政函〔2014〕167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邯郸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4〕167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邯政呈〔2012〕92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批复如下:一、你市、县(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县,以下简称三区一县)两级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下列职权:(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主城区范围内擅自开工建设、擅自变更建筑规模、擅自调整建筑结构及道路两侧私搭乱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道路两侧绿线控制范围内擅自占用、破坏城市绿地、花草、园林绿化设施以及砍伐树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道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道路两侧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及经营性露天喷漆、喷涂、加工、修理、制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街头空地、游园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你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负责主城区范围内中华大街、人民路等主干道主要城市出入口、重要公共场所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夜景灯光亮化设施设置的综合行政执法任务,依法行使对主城区范围内擅自开工建设、擅自变更建筑规模、擅自调整建筑结构及道路两侧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的制止查处行政处罚权。

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程序

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程序

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程序一、目的为更好地开展城管执法局政务信息的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务信息,特编制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单位上报的各类政务信息,下发的工作信息等。

三、工作程序(一)信息分类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

城管局及其下属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城管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信息编排体系1、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2、编排体系描述(1)公开内容。

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

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

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

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

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

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它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

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1、主动公开信息信息通过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

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

市城管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行业发展,阶段性总结等。

(2)主动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邯政字〔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邯政字〔2017〕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2017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市政府规章及市政府保留、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留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规章59件。

二、保留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29件,废止27件,宣布失效28件,修改6件。

三、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属“暂行”、“试行”或通告类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四、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保留目录的,一律废止,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单位要在2018年4月1日前完成修改工作,并按程序重新公布;未按期完成修改工作的,自动废止。

六、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单位要制定具体措施,做好后续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1.保留的规章目录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邯郸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0日附件1保留的规章目录附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93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93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依法行政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领导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一是建立和落实好政府常务会和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学法制度。

县(市、区)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局长(主任)办公会议每年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有学法安排,由同级法制机构牵头,安排好学法内容,在会议前后组织至少半小时的法律学习。

二是建立和落实好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由法制机构牵头,每年年初制定年度专题法制讲座计划,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名义制发文件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要组织2次以上专题法制讲座。

三是建立和落实好集中培训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

要积极参加省、市举办的县级政府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对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轮训。

各级安排的领导干部培训班要安排依法行政课程。

(二)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

对拟任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对其考察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考察部门(机构)对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查,必要时还可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办字[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办字〔2008〕72号2008年6月1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目前,我省6个设区市和1个县级城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扰民问题,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2008年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冀政〔2008〕36号)关于“要在所有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要求,为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任务,加快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步伐(一)加大力度,落实目标任务。

尚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设区市,要抓紧开展工作,在今年8月底以前研究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今年要在扩权县、依法行政示范县以及条件较成熟的县(市)的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10月底以前上报工作方案,年底前落实这项制度。

(二)依法运作,规范内容和程序。

各设区市和县(市)政府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要针对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科学制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人员录用及分流;队伍建设及经费保障等。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高考期间防止建筑施工现场扰民的通知(2008)-邯建建[2008]54号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高考期间防止建筑施工现场扰民的通知(2008)-邯建建[2008]54号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高考期间防止建筑施工现场扰民的通知(2008)
正文:
----------------------------------------------------------------------------------------------------------------------------------------------------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高考期间防止建筑施工现场扰民的通知(2008)
(邯建建[2008]5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2008年度高考即将来临。

为保证考前复习特别是高考期间考生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为考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应考环境,对建筑施工现场提出如下要求:
一、从5月31日至6月9日,在每天12点至14点,21点至次日6点停止施工。

如确需连续施工的,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公示后方可进行。

二、距高考点200米以内的施工现场,高考期间(6月7日、8日)禁止施工。

三、所有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都要做好保养工作,将施工噪声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否则严禁使用。

四、对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要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

邯郸市建设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结束——。

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2014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任务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2014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任务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2014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任务责任分解表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2014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任务责任分解表的通知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2014年市“两会”之后,按照市政府办公厅《2014年市政府系统承办工作要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和局领导对承办工作的要求,对我局承担任务进行了梳理、分解,制定了《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办人大代表建议任务责任分解表》。

现予以印发,并就落实承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认真清点核对,严格时限要求要认真对照承办人大代表建议任务分解表进行仔细清点、核实、登记。

在承办过程中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办的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主办单位负责以法定格式书面答复,并负责做好同人大代表见面征询意见工作,会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向主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和意见。

如遇职责范围不清等问题,要及时与局数字城管督查处联系沟通、协调办理,要严格按照办理时限完成承办工作,即:会办件要在4月1日前将会办意见报局数字城管督查处进行编印,并送达主办单位;主办件要在5月1日前完成征求意见、走访答复工作,并报局数字城管督查处进行审核、编印。

二、强化承办责任,落实工作目标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直接抓、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具体办、数字城管督查处总协调的“3+1”承办工作责任机制。

各责任单位要将承担的承办任务,及时向局主管领导汇报,对承担的任务,依法办理,认真答复,确保按时完成办复率100%、答复意见规范化率达到100%、问题得到解决率(包括基本解决及被采纳)50%以上、走访率100%、代表满意率100%五项工作目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3日邯郸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冀政办传〔2014〕10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为出发点,坚持依法依规、联查联处、分类处理、严肃追责的原则,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整治范围本次专项整治范围为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含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商业房地产(含写字楼、商场、酒店、餐饮、娱乐等)、旅游房地产(含农业观光房地产)、养老房地产、工业房地产(含厂房、仓库等)等项目,以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建设的城中村、城郊村改造项目、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项目等。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主城区内及周边村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主城区内及周边村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主城区内及周边村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主城区内及周边村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主城区内及周边村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2日开展主城区内及周边村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遏制主城区内及周边村庄私搭乱建行为,维护良好的用地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及相关县(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对相关县(区)政府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相关县(区)政府作为查处工作责任主体要参照成立相应组织。

二、严格政策规定主城区内及周边村庄占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对于面积超标部分且没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在征收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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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城管[2008]55号邯郸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迎奥运、办盛会、讲文明、添光彩”活动环境文明“百日会战”的实施方案为迎接中国〃河北国际建材博览会、中国北方糖酒副食品展销洽谈会、世界马氏恳亲大会、国际太极拳运动大会四大盛会在我市的举办,并营造良好的社会人文环境,展示邯郸风采、光大邯郸形象,市文明委召开了工作部署动员大会,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我局按照市文明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实际,提出了在全城管系统广泛开展“迎奥运、办盛会、讲文明、添光彩”活动环境文明“百日会战”行动。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文明委《关于开展“迎奥运、办盛会、讲文明、添光彩”活动的实施方案》,以“告别陋习、共创文明”为主题,以“专项治理城市违章、增强城市形象品位、提升环境文明程度”为目标,在城管环卫系统开展环境文明百日会战行动,本着“立足现有基础,找准薄弱环节,组织重点突破”的原则,站在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以大有作为的积极姿态,严密组织,合力攻坚,专项治理乱设户外广告、非法散发、张贴小广告、随地吐痰、损坏公共设施、乱扔脏物、乱写乱画、乱摆摊点等各类违章行为,确保“四会”举办期间打造一流城市环境目标的实现。

二、整治内容(一)环境文明行动。

组织市内三区一县市容环卫部门着力解决公众场所环境卫生、垃圾死角、小街巷卫生、文明祭祀整治行动。

一是加大环卫保障力度。

加强“四会”期间城市主次干道、市场周边、公园周边、广场周边、商业区周边及旅游地点周边的道路清扫保洁和门店垃圾收集。

重点加大组委会确定的重点区域路段(人民路、滏东大街、滏西大街、中华大街、联纺路等主干道及会展中心周边、出入市口、火车站、汽车西客站等)的环境卫生整治力度,确保重点区域路段环境整洁,达到“六无六净”标准。

二是大力垃圾死角治理。

活动期间,市、区两级环卫部门要在8、9月下旬组织两次垃圾死角大排查、大清理行动,保障会议期间市民对居住环境满意。

确保消除出入市口、城中村口等部位的垃圾死角。

三是加大垃圾收集力度。

针对夜市产生的环境脏乱现象,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设置曝光台,联系市属新闻媒体抓拍环境卫生陋习、曝光环境卫生陋习,向社会公示。

同时组织干部群众对次进行评议、监督。

确保做到夜间环境卫生达到定人员、定岗位、定标准,处罚及曝光形成制度,保障夜市周边、小街巷环境卫生达标。

四是强化机扫、洒水作业。

提高洒水、机扫率。

坚持每天三次洒水,降温控尘,道路干净整洁;机扫率达到37%,打造群众出行的良好环境。

五是加强文明祭祀管理。

总结以往开展文明祭祀活动的经验,继续采取疏堵结合的手段,制定和完善文明祭祀活动方案,成立文明祭祀工作领导小组,督导市城管支队和三区一县市容环卫(城管)局,精心组织,全员出动,在群众祭祀日开展文明祭祀活动,确保在主要路口设立焚烧容器,引导人们定点焚烧,劝阻不文明行为,控制随意祭烧冥品,保障环境清洁。

(二)开展市容文明行动。

集中力量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规范牌匾标识设置,对非法张贴、散发小广告的现象进行专项治理,对无照经营、乱摆摊点等痼疾顽症,加大整治力度,引导商贩入市经营,建立全市网格式联合执法体制,形成城市环境秩序长效管理机制,对随地吐痰、乱写乱画、损坏公共设施等不良行为,严管重罚,对光背蛮横、说脏话粗话行为进行教育和规劝。

一是大力开展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空间环境。

按照城填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工作安排和部署,严格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严禁违规设置各类广告。

在管理中,要逐街、逐项、逐类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发现违规设置,立即下达违规通知书,限时拆除,消除其影响,维护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二是大力开展门牌匾规范整治工作,提升城市环境的品位。

紧密结合城填三年大变样工作,对沿街门店不规范、破损严重、标准不一、有碍观瞻的门头牌匾采取有力措施,实施整改。

结合全市“迎奥运、办盛会、讲文明、添光彩”活动,要在20条样板街路门头牌匾整治改造的基础上,在主城区全面展开门头牌匾整治改造工作,要逐街逐路进行排查、登记,凡是不规范、破损严重、有碍观瞻的门头牌匾,要下达整改通知单,要积极协助商户作一些力所能及工作,尽快使其完成整改任务。

通过整改,使主次干道两侧商户门头牌匾及标示牌符合标准、规范统一、整洁靓丽,扮靓城市环境。

三是加大非法广告清理查处工作,还城市一个洁净环境。

针对非法张贴、散发小广告的现象,按照分类治理、专群结合、纠建并举的方针,进行专项治理。

要安排专人,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非法张贴的小广告及时通知专业队伍进行清擦;在管理中,发现散发宣传品或非法小广告的要立刻查扣,视情况实施处罚;发动城管协管员加大管理区域的非法小广告的清擦工作。

同时,要教育广大商户不在门店周围张贴宣传品,凡有张贴现象的要通知其自觉清理。

要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发现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的要立刻制止或抓获,要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物的产生,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四是加大违章占道经营整治力度,维护良好的市容秩序。

要针对无照经营、乱摆摊点等痼疾顽症,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积极引导商贩入市场经营,同时,要建立快速有效的网格式执法体制。

对重点、难点地段,经常出现流动摊点区域加强巡查,派出人员进行盯岗管理;对各门店外摆现象加强治理,首先,对其违章外摆行为下达书面通知,使其自觉改正,其次,对接到通知未改正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物品暂扣或处罚,通过整治使所有商户按照规定入市场、入门店经营,消除占道流动、门店外摆经营现象,维护市容环境。

五是加大市容整治力度,确保城市干净整洁。

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加大环境卫生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对沿街商户、住户的教育工作,使其自觉将产生的生活垃圾倾倒指定地点,禁止随处乱倒垃圾;加强取证工作,对乱倒垃圾的商户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或处罚,杜绝随处乱倒垃圾现象,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组织协管人员与执法人员一道深入到公共场所、主要街路,加大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现象的劝阻和处罚力度。

对光背蛮横、说脏话粗话行为进行教育和规劝。

(三)完善基础设施行动。

重点解决各公共场所环卫基础设施不完善问题,合理配置垃圾桶(箱)、公共厕所指示牌等,从设施上为群众提供更大方便。

大力度推进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五百工程”100个公厕垃圾站建设进程,合理设置公厕导向指示牌,切实解决群众如厕难等问题,合理配置果皮箱2000个,方便市民垃圾投放,力求在服务能力上取得突破。

总之,通过大手笔、战略性眼光的科学规划设计、高标准精品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载体功能,提高环卫基础设施服务功能,满足广大市民需要。

(四)建筑垃圾清运行动。

着力解决三年大变样开展拆违后的建筑垃圾清理清运工作,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协调及后续保障工作。

一是按照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工作安排,积极开展拆违后的建筑垃圾清理工作,加强建筑垃圾的排查整治,及时解决拆迁渣土和装修垃圾的外排问题,加强建筑工地及车辆的监管力度。

环城路以内主次干道、小街巷视线范围内均内无建筑垃圾,路面及便道整洁,建筑工地出入口无带泥上路等污染路面现象。

二是组织协调好倾倒场地的进场、推平和倾倒工作,安排专人发放《倾倒券》,并认真统计进场倾倒车数。

三是结合建筑垃圾信息管理系统,认真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为建设、施工和清运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是充分发挥建筑垃圾管理监控中心和清运车辆车载GPS卫星定位系统的作用,对拆违垃圾的装车点、倾倒点和运输路线实行“两点一线”24小时监管。

五是按照“城市清洁日”工作要求,组织全处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万人义工”清理拆违垃圾的工作。

六是加大日常巡查和夜间稽查管理力度,通过网络功能,实现执法管理现场与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各类私拉乱倒违法行为进行严管重罚。

三、实施步骤“迎奥运、办盛会、讲文明、添光彩”活动环境文明“百日会战”分为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制定方案,部署动员。

8月8日前,市内三区一县市容环卫(城管)局和市局各处室及下属单位要根据局“迎奥运、办盛会、讲文明、添光彩”活动环境文明“百日会战”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提出明确工作措施,做好动员部署。

同时,运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做好“迎奥运、办盛会、讲文明、添光彩”活动环境文明“百日会战”工作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二阶段全面开展,积极推进。

从8月8日到8月底,各责任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围绕各项活动内容,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整治活动。

集中力量,加大执法管理力度,制止各类城市违章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

建立曝光台,对各类陋习进行曝光。

通过健全制度、完善设施、严格执法、深化教育等,营造强大的社会声势,引导公民克服陋习、共创文明。

第三阶段集中力量,形成高潮。

9月初10月底,市四大盛会举办期间,通过强化督导、广泛开展志愿活动等,在全系统大力治理的基础上,动员全社会力量,打造以“三个一流”,即以一流的市容环境、一流的卫生环境、一流的服务水平,为四大盛会增光添彩。

第四阶段总结经验,巩固成果。

11月到12月底,各盛会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把取得成果巩固下来,把良好的态势保持下去,推动创建活动深入持续开展。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迎奥运、办盛会、讲文明、添光彩”活动环境文明“百日会战”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这一活动作为提升城市品位、提升市民素质的重要载体,摆上重要位置,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

(二)广泛宣传,深化教育。

要运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举办四大盛会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邯郸新时期“平和安静、谦和大度、博爱真诚、感恩包容”的人文精神,广泛宣传市民文明行为规范。

各单位都要做到悬挂一条横幅、出一期专题板报、张贴一封公开信、讲一堂教育课,让活动的有关内容家喻户晓。

建立陋习曝光台,组织评议陋习、监督陋习,在主要公共场所抓拍陋习、曝光陋习,向社会公布,营造全民“告别陋习、共创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督导检查,保证实效。

各责任单位都要按照方案区分的内容,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结合各自实际,强化治理措施。

局机关要组织人员,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现场调度、组织验收和情况通报等形式对各单位落实《方案》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执法部门要加强违法处罚的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理。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城管志愿者、行风监督员、城管协管员、环卫保洁员的社会管理作用,通过广泛开展志愿者劝阻不文明行为活动,保证活动取得预期目的。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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