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有声读物版权利益平衡探讨
浅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利益平衡
以人人 上传 、 人人 下载 的模 式来“ 无偿 ” 分享他 人作 品 , 这
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 的最大阻力之一 。…
2 . 高 昂的 “ 维权 成 本 ” 和 并 不 高 昂 的赔 偿 不 成 正 比
在现今赔 偿机制下 , 高昂的“ 维权成本 ” 和并不 高昂 的
赔偿 使得选择进行 网络维权的著作权人很少 。著作权属从 作品完成 之 日就 自动产生 , 毋需经过登记程序 , 但是在 网络
【 作者简 介】 柯燕 萍( 1 9 9 1 一 ) , 女, 福建泉州人 , 江南 大学法学院法学系学 生。
・
l O 9・
而忽略我 旧罔书馆还是公益性的信息服务机构。” I I 三、 社会公众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
1 . 网络 著 作 权 利 益 平衡 的 困境
刚络环境 下, 利益 平衡仍 然足基本 的适用 原则 . f } l F h 于资 源载体 、 使用方式 的变化改变 了社 会公众获取 和使用 信息 的方式 , 这种平衡 出现 了问题 。网络环境下 , 不能再使用之 前的利益平衡机制。如何处理两者的利益乎衡成为新的问
些行 为涉 及到侵权 , 常常认 为这是网络看 到各 种转 载、 分享 , 网民对此 习以为常 , 甚至将使用付 费归结为 网络 乱收费。在传统 中国文化下 , 版权保 护意识薄弱 , 民众更多 的是抱有 孔乙 己式“ 窃书不算偷” 的想法 。现代版权的观念 尚未形成 , 使得 多数公众 习惯 于在“ 免费午餐 ” 的感 召下 ,
犯著作权 ,又可较好地在当前条件下满足读者 的最一般需 求。 怛 图书馆大多是具有公 益性 的机构 , 著作权法并没有 将 图书馆对外开放资源列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图书馆通过 信息网络开放资源的对象仅限于“ 本 馆馆舍内” , 这就把合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出其重要性。
网络环境为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如何在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促进知识的共享和传播,实现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问题。
我们将概述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分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新特点和新挑战。
然后,我们将深入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手段、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努力。
接着,我们将讨论著作权限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具体表现形式。
我们将着重探讨如何实现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法律完善措施。
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问题的深入研究,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我们也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共同推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现状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传统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在应对网络环境中的新型挑战时显得捉襟见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
当前,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频发:在网络环境中,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使得著作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和隐蔽。
未经授权的网络转载、复制、篡改、盗版等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亟待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但在应对网络环境下的新型著作权问题时,仍存在诸多不足。
例如,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责任追究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法律执行面临困难。
有声读物发展中的版权挑战及应对
有声读物发展中的版权挑战及应对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数字化阅读的兴起,有声读物已经成为一种广受欢迎的阅读形式。
然而,有声读物在快速发展的也面临着诸多版权挑战。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有声读物版权挑战主要指未经授权擅自制作、发行、传播有声读物的行为。
这种侵犯版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作者的权益,影响了有声读物的质量,还对整个有声读物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威胁。
针对这一挑战,我们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
有声读物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期,当时主要是通过广播、唱片等形式传播。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有声读物逐渐普及并衍生出多种形式,如音频书、网络广播、Podcast等。
这些新兴的有声读物形式为读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同时也使得版权问题更加突出。
对于有声读物制作和发行方来说,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应对版权挑战的基础。
这包括对自有版权的有声读物进行登记、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等措施,从而在内部管理上强化版权意识。
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版权管理信息等,可以有效地保护有声读物的版权。
加强音频文件的安全防护也能防止盗版传播。
与作者、出版方等相关权利方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达成版权共享、互利共赢的局面,能推动有声读物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合作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共同开发有声读物、分享收益等。
随着5G时代的到来,有声读物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更快的网络速度和更大的存储空间将使得有声读物的传播更加便捷,也可能带来新的版权挑战。
为此,我们将需要:通过广泛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大众对版权重要性的认识,使其能够自觉抵制盗版有声读物,从而在根本上减少版权侵犯行为。
政府应继续完善有声读物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对侵权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为有声读物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如开发会员制、付费阅读等,使得作者和制作方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从而激发他们创作和发行优质有声读物的积极性。
有声读物著作权保护问题探究
有声读物著作权保护问题探究有声读物著作权保护问题探究引言: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有声读物作为一种新兴的阅读方式逐渐流行起来。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有声读物著作权保护的争议。
本文将基于当前现状,深入探究有声读物著作权保护问题,包括法律法规的适用、著作权归属的确定以及技术保护措施的应用等方面。
一、法律法规适用:有声读物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版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等。
根据版权法的规定,以声音形式表现的作品被视为音乐作品。
相应的,有声读物应被视为一种音乐作品。
因此,根据版权法保护有声读物的著作权是合理且必要的。
另一方面,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的适用可能更加具有争议。
尽管有声读物主要依靠数字技术进行制作和传播,但其与传统意义上的计算机软件并不完全相同。
因此,是否需要将有声读物纳入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的范畴,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二、著作权归属的确定:对于有声读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主要涉及录音演员、编剧、制作公司等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益保护。
根据版权法规定,有声读物的著作权属于原创创作者。
然而,在有声读物的制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多个创作人员的参与,如文字创作、配音演员等。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相关各方应当签署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和收益分配等事宜。
同时,国家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有声读物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监管和保护。
三、技术保护措施的应用:面对有声读物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技术手段被广泛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领域,例如数字水印技术、版权加密技术等,可以有效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然而,技术保护措施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方面,技术手段并非万能,有一定的突破和攻破可能性。
另一方面,技术保护措施的应用也会给用户带来一定的不便,如限制内容的传播和使用。
因此,在采用技术保护措施的同时,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结论:有声读物作为一种新兴的阅读方式,其著作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通过探究法律法规的适用、著作权归属的确定以及技术保护措施的应用等方面,对有声读物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浅析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利益平衡原则
( 一) 有利 于有效 地保 护著作 权人 的权 益
需在一 定的 范围 内行 使 , 既不 能消灭 , 也不 能变为 自由使用制度 。
著作权 是指作 者在法 定的有 效保护 期 内, 依 法对其 创作 的作 应遵循 网络 下著 作权利 益平 衡原则 , 维 护三方 利益 。 品所 享有 的专有 权利 。 其 中包 括著 作人 身权和 著作 财产权 。依
传统的著作权和网络著作权中有着一定的联系, 其适用的保
据我 国 《 著作 权法 实施条 例》 第二 条的规 定 , 作 品是指 文学 、 艺术 护制度 也有 联通 。著 作权法 对 “ 合理 使用” 的相关 规定在 原则 上 但 由于数字 技术 和互联 网的 和科 学领域 内具有独 创性并 能 以某 种有 形形式 复制的智 力成果 。 均可 以适 用于 网络环境 下 的著 作权 ;
希 辍硷
◆怯 学 研 宠
浅析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利益平衡原则
梁 艳 华
摘 要 现今社 会 的 网络愈 发 发达 , 网络 渗透 着我们 生 活的 方方面 面 , 在 网络 中也 出现 了各 种各样 的 法律 问题 。 网络 的财
产权益的保护逐渐受到重视 , 而参与者之 间的权利的冲突也逐渐激烈。其中网络著作权的权益平街问题愈显突出, 但传统
_
样化 , 作 品使用方 式的不 断增加 , 著作权 的 内容 日益丰 富多彩 , 在 权利的结果。 要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就要法律限制、 规范
平衡三方的权利义务, 确立三者的利益 网络 环境 中著作权 保护 的对 象得 到 了极 大拓展 , 传统 的著作权 保 传播者和使用者的行为,
完善 网络环境 中著作权 利益 平衡 原则 的意 义
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利益平衡探究
1版权保 护 范围扩大化 。版权 法 的历 史就是 一部扩 张史 , . 尤其 是随着 网络技 术 的发展 , 版权保 护 的 范 围进一 步扩 张 。从 国际立 法规 则来 看 ,96年世 界知 识产权 组织 ( P 通过 的 《 I 19 WIO) wIO版 权条 约 》 ) ( T) { P WC 与 { O邻接权 条约 》( P 规定 了作者 、 演者 、 WI WP T) 表 唱片制作 者享有 的 “ 共传播 权”的新权 公 利 。在 19 96年欧盟 理事会发 布 的《 于数据库 法律保护 的指令 》( 6 /C) 对数据 库实行 了特殊保 关 9/ E 中, 9
姚 颉靖
中图分类号 : 9 3 D 2. 4
彭
辉 : 网络 环境下 版权 保护 利益 平衡 探究
文章编号 :6 2 -2 5( 0 1 0一 O 5— 0 17 - 9 8 2 1 )2 02 5
文献标识码 : A
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利益平衡探究 n
姚 颉 靖 彭 辉
【 摘 要 】 本文以版权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水平为视角,阐述 了网络
护。美国于 20 年颁布《 00 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赔偿法》20 年颁布 《 、03 数字媒体消费者保护法 ) 、 《 增进作者利益且不限制进步或网络消费需求法》 以加强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在 中国 , 在 2 0 年所 修订 的 《 作权 法 》 早 01 著 就在其第 1 0条增 加 了关 于 “ 信息 网络传播权 ”的规定 , 以强化 版权人 的保护 , 在 20 并 06年所实施 的 《 息 网络传播 权保 护条例 》 最高人 民法 院修改后 的 《 信 及 关 于审 理涉及计 算机 网络著 作权 纠纷案 件适用 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进一 步细化 版权人 权利保 护 的内容 和方式 。当然 , 管现行 版权 规则 本身 也有… 定 的限制 机制 , 尽 一 如合 理使用 制度 、 法定 许可 制度 等都可 以 用 来适 当压缩版权 人 的私人利 益 , 使公众 在 一定 条件 下得 以 自由接近 版权作 品 , 然而事 实情况 是这些低 水 平上 的限制 根本制 约不 了版权人在 经济 利益 的驱使 下权利异 化与滥 用 的冲动 , 经济人 ”的人 性本质 “ 使 得权利人 无法 自拔 。 2 版权 保护 标 准 国际化 。尽 管版权 法 还是 周 内法 , 随着 知识 信息 的网络化 , 国版 权 法律 的制 . 但 各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关键词: 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著作权限制、利益平衡;内容提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空间得到了延伸。
对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存在着市场模式与接近模式的不同认识。
网络空间在延伸著作权人的保护空间的同时也大大扩充了作品使用者利用作品的方式和途径,因而也需要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给予适当限制。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创造了人类活动的新领域,它不仅缩短了人们之间进行交流的距离和时间,也使人类获取和传播信息更加方便。
在最广泛的含义上,数字环境中的参与者具有生产者、消费者和当事人等多种身份。
数字技术支撑的网络环境甚至产生了一个新的文化氛围,具有媒体交互功能。
数字技术和因特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深刻地改变了模拟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方式,并对著作权法中传统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产生了深远影响。
;就法律这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同时也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来说,它必然要面对因特网出现的种种问题加以调整和规范。
在知识产权领域,很多被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络空间信息构成了我们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的组成部分,涉及到信息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公共空间的内容和形式必然会产生影响。
就著作权法而言,因特网的出现和发展既开辟了作品新的传播和使用方式,又反过来影响到知识创造与传播,因而有必要对这种新出现的信息传播和通讯媒体进行规范。
另外,从法律政策学的角度看,政策制定者应当意识到法律规则对现实和未来社会生活的影响。
在当今,将著作权保护渗透到因特网空间已是普遍的事实,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就是为了能够在新的虚拟世界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不致因为新的媒体传播而受到影响,同时也保障公众享受技术革命带来的成果,能够更加方便地利用和传播作品。
;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中的扩张对传统的著作权的概念和范围乃至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1]。
事实上,信息网络环境的出现也给著作权法政策与著作权法理论研究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和挑战。
浅谈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音乐作品能够迅速传播和共享,但同时也大大增加了盗版、侵权等行为的可能性。
音乐作品在网络上的复制和传播成本接近于零,这使得原创音乐的版权保护更加困难。
而且,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质使得侵权行为很难被发现和制止,给音乐创作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针对这些问题,有一些对策可以被采用。
完善版权法律和法规,加强对音乐作品的保护。
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加大对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建立专门的版权机构,加强对音乐作品版权的监管和维护,及时处理侵权纠纷。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版权保护的效果。
使用数字水印、版权保护软件等技术手段,能够对音乐作品进行身份识别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建立音乐作品版权数据库,记录和管理所有的音乐作品信息,可以为取证和维权提供支持。
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对版权意识的普及和教育,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版权,养成合理购买授权音乐的习惯,增强音乐创作者的收入来源。
建立合理的音乐作品授权制度,促进版权的合法传播。
建立起透明、规范的音乐作品授权机制,让音乐创作者和用户能够便捷地进行授权交易,使得创作者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同时满足用户的音乐需求。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由于网络环境具有全球性,单个国家的努力往往很难达到理想效果。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推进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和协议,减少版权监管的漏洞和障碍。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版权机构、技术企业、音乐创作者和用户的共同努力。
只有各方合作,才能够更好地保护音乐作品的版权,维护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浅谈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音乐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传统的发行渠道已经不再是唯一的选择,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
与此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盗版、侵权现象十分普遍,这给音乐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关于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成为了需要深入探讨的话题。
1. 盗版侵权现象普遍网络环境下,盗版侵权现象屡见不鲜。
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进行盗版传播,严重侵犯了音乐作品的版权;一些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也存在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行为,给音乐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还存在不足之处。
在实施细则和监管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些盗版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罚和打击,使得侵权者得不到有效的约束,侵权现象屡禁不止。
3. 音乐作品创作者权益受损盗版侵权行为的猖獗,让许多音乐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他们的劳动成果未能得到应有的回报,创作热情受到了打击,也影响了整个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力度,及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侵权行为的罚款力度,加大维权的力度。
加强对互联网音乐平台、社交媒体等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
2. 提升公众版权意识加强对公众的版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大众的版权意识,让人们认识到盗版侵权行为不仅是对创作者的侵犯,也是对整个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破坏。
只有大家都自觉的抵制盗版,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盗版猖獗。
3. 强化技术手段音乐产业可以借助科技手段,采用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技术等手段,加密音乐作品的传播环节,有效阻止盗版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音乐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4. 加强行业自律音乐产业内部应该加强自律,建立良好的版权保护风气。
网络著作权下的利益平衡问题
浅谈网络著作权下的利益平衡问题摘要:自《著作权法》诞生以来,无论技术如何发展变化,”利益平衡”理论一直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基础。
既要有利创造,也要有利使用,还要有利保护。
新技术的每一次发展,都会打破当时的平衡状态,经过《著作权法》的革新而达到一种新的利益平衡。
在网络迅速发展的现在,讨论网络著作权下的利益平衡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利益平衡;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1”翻开著作权法,我们看到的也是一部有关利益分配的知识产权法律。
著作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分配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各方权益的利益平衡机制,其中著作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立足点,其体现了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之精髓2。
在作品的创作层面上,一次作者与二次作者之间、改编者与原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作品的传播方面,作品的创作者与作品的使用者之间,作品与出版社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著作权人的垄断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无一不在著作权法中体现。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信息共享的特性决定了网络作品以不同以往的传播形式更加快捷迅速地在世界各地传播开来。
网络作品较之于传统作品不同的创作形式、传播形式,使网络著作权牵涉到比传统著作权更为广泛的利益群体。
在网络文学作品快速发展的今天,为了促进网络文学的良性有序快速发展,如何平衡网络著作权下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是网络著作权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20世纪末,由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
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传统作品经数字化加工被人从线下搬到线上然后快速传播,或者作品本身就是直接在网络上创作而成的,不同以往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催生了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doc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是通过赋予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而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科学、文化和艺术的进步与繁荣。
维护著作权人与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著作权法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这一精神并没有发生变化。
网络环境下使用、传播作品以及技术措施的保护行为,在处理著作权保护与信息传播的关系上,仍然适用利益平衡原则。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扩张要求限制著作权在网络空间,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与使用者网上利益的保护的相对滞后,导致网络空间围绕作品的权利义务配置处于失衡状况。
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 条第1 款、第4 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但是,著作权法却没有对此种权利规定任何限制性措施。
在实践中,那些带有公益性质的网络传输行为,如教育机构、公共图书馆内部网络传播数字化作品的行为,以及提供基础技术性服务的电信运营商传输数字化作品的行为,自然不能视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因特网上的知识产权:对一些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所指出的一样:“由于数字技术和数字技术使用方式的出现,改变了我们获取和使用信息的方式,这种平衡出现了问题。
我们获取版权作品越来越受到合同的制约,这将影响版权限制和例外的实施,也将影响旨在维护消费者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版权体系传统的调节机制。
”著作权人可能通过合同、加密或者其他技术来限制他人接近数字作品,或者以他人难以接受的条件来阻止他人接近与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用户合法使用作品的利益如何平衡,就值得探讨。
如何在网络环境下重构利益平衡机制,确实是信息社会中研究著作权法时值得重视的问题。
网络时代知识产权利益平衡——以著作权利益平衡制度为核心的解读
第 四, 网络时代的巨大商机使得正视 商业性因 素愈发重 要 ; 品在 网络 时代 的“ 全” 作 安 也不容 忽
视 ;另外 , ② 制度变 迁成 本等 因素亦应 纳 入考虑 。
三、 应对进路 的具体 落 实及 其合理 性分析
本 文拟 用 一 种 “ 轨并 行 ” 三 的制 度 来 落 实 上 述
结构 和功 能 , 进 著作权 制 度在新 时代 的发展 。 0 程
・・・— —
基金项 目: 吉林 大学 2 0 - 20 05 0 6年度人文社科研究计划一类 资助项 目(L S 00 0 ) JU Y 5 67
作者 简介 : 郭剑寒 (9 4 ) 男 , 18 一 , 陕西延安人 , 吉林 大学 IR P C研究人员 。 博 (9 9 ) 男 , 宁大 连人 , 17 一 , 辽 吉林大学法学 院硕士研究生 。
维普资讯
20 0 6年 7月
山西师大学报 ( 社会科学 版)
Ju a o hn i om l n esy Sc c neE io ) or l f ax r a U i r t( oi Si c dt n n S N v i l a e i
各 方 的利益要 求 开 始 扩张 , 原 有 利 益 平衡 已被 打 在 破 而新 型利 益平衡 尚 未真 正 建 立 的情 况 下 , 利益 平 衡 制度 面对诸 多 网 络情 境 几 近 失 灵 ; 对 大 量新 型 面
了具体“ 度” 制 的作用。故而 即使在 冲击 巨大的网 络时代 , 利益平衡制度也不会消亡。同时, 由于制度
种“ 三轨 并行” 的设计是著作权利益平衡制度应对挑战 的可行进 路: 对原有制度进 行结构性调 整, 以解决传统
作 品领域 的问题 ; 在构建“ 许可授权机制” 的同时引入“ 补偿法则” 进行 相互性调 整, 以解决 网络 时代 出现 的新问 题 。与此 同时, 知识鸿沟” “ 的出现 给著作权利 益平衡 制度提 出如何在“ 知识共 享” 权 利保护” 间寻求合理 和“ 之
网络环境下我国版权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
限范围内有效利用知识信息 资源 , 不致 滥用 使用制度 , 这就 牵涉到一个合理使用的问题 。 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法中平衡 版权人与使用人之间利益 的一种社会机制。所谓合理使用就
是指 知识 信息的使用者在法律规 定条件下不必征得版 权人
的同意 , 也不必 向版 权人支付报酬 , 在正 当目的的驱使 下使 用他人版权作 品的一种行 为。 合理使用制度是社会利益 和个
有 关 图 书 馆发 展 趋 势 、 学 科 的发 展 、 技 术 的 应 用 等 ; 时 新 新 及
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 、 亮牌服务 , 主动接受读者 的监督 ; 应为 专业教师提供 个性 化服务 , 建立学科馆员制度 , 口为专业 对 教师代检 、 代查 、 代印 、 送各种文献资源 ; 代 要建立首 问责任 制, 使每位读者在图书馆都能得到满意 的问题答 复。
王
宇
女,9 7年生, 16 研究馆 员。 ( 收稿 日期 :09 1— 4 责编 : 向东 。) 20—0 1; 徐
用; 为了给读者创造学习 、 闲的良好环境 , 休 应在各楼层 的环
图书馆学刊
2 1 年第 2 00 期
TUSHUGUANXUEKA科学界定合 理使用 的范围 , 如
览台 、 、 架 、 柜应采用实木做 成 , 椅 刊 报 既美 观 整 洁 又 坚 固耐
【 李玉梅 , 3 】 王宇, 迟伟凡. 图书馆 内部基本制度 的建设 与 论 创新【. J 中国图书馆学报 ,0 53 . 】 20( )
迟伟凡
张洪 钢
男,9 3年生, 16 研究馆 员。
男,9 8年 生 , 员 。 17 馆
人 员的读者 意识 、 服务意识 、 责任 意识 , 正服务态度 , 一 端 进 步增强馆员爱岗敬业 、 为人梯 、 甘 乐于奉献 的精神 , 强职业 增 责任感和 自豪感 。可 以通过开展“ 中国图书馆员 职业道德解 读 ”“ 、图书馆员文 明服 务规 范” 系列讲 座 , 等 以及“ 我爱 图书
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研究--基于版权相关主体利益博弈的分析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专著类:[1]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2006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沈仁干:《郑成思版权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4]王迁:《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吴伟光:《网络技术环境下的版权法——危机与对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6]张今:《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7]宋理:《著作权的边界——信息社会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8]曹世华:《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9]沈仁干:《网络技术与著作权:观念、规范与实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0]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11]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12]冯晓青:《知识产权权利正当行使(权利限制)——专题判例与学理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年版[13]吴汉东、郭寿康:《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14]郭丹、窦玉前:《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15]王迁、[荷]LucieGuibault:《中欧网络版权保护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1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7][美]米哈依・菲切尔著:《版权法与因特网》,郭寿康,万勇,相靖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18][美]劳伦斯・莱斯格著:《代码》,李旭、姜丽楼、王文英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19]NicolaLucchi,DigitalMedia&IntellectualProperty:ManagementofRightsandConsumerProtectioninaComparativeAnalysis,BerlinHeidelberg:41。
有声读物的版权困境及进路
3、创新点
有声读物行业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技术应用、商业模式和用户体验等方面。 未来,将有更多的创新技术应用于有声读物的生产、传播和获取环节,如人工智 能、虚拟现实等。同时,商业模式也将不断创新,例如实行会员制、定制化服务 等。此外,用户体验的创新也将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例如通过精准推荐、 语音交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有声读物也开始向智能化方向发展。例如, 一些智能音箱和手机应用已经可以实现语音识别和文字转换功能,让用户轻松地 创建自己的有声读物。此外,还有研究将虚拟现实(VR)技术应用于有声读物制 作,以提供更具沉浸感的阅读体验。
三、与文字媒介原创作品的比较
1、受众群体
目前,有声读物跨媒介改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越来越多的商、制作公司和 独立创作者开始涉足这一领域,将经典文学作品、热门小说、专业教材等制作成 有声读物,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阅读需求。同时,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有声读物 的用户群体也逐渐增多,成为业的一大增长点。
二、有声读物跨媒介改编的发展 趋势
1、多样化内容
2、版权所有者
有声读物的版权所有者通常是原作的作者或机构。然而,由于语音合成技术 的特殊性,有时会出现版权纠纷。
3、使用方式
有声读物的使用方式通常包括在线收听、下载和订阅等。其中,在线收听和 下载涉及到对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分配问题。
4、应对策略
为解决有声读物的版权问题,应采取以下策略: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版 权保护意识;加强行业监管,打击侵权行为;建立版权交易平台,实现版权资源 共享。
有声读物的受众群体相对更为广泛。除了视力障碍的人群外,大多数人都可 以成为有声读物的听众。而文字媒介的原创作品则需要读者具有一定的识字能力 和理解能力,因此受众范围相对较小。
2、阅读效率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传统意义上,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依靠于版权法律体系,但是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作品传播方式和版权维护难度都与传统环境有所不同。
如何在网络环境下有效地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特点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传统的唱片、CD销售模式已经逐渐被数字化音乐、流媒体和在线音乐平台取代。
这些新的传播方式极大地便利了音乐作品的传播和获取,同时也为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快。
通过互联网,任何人都可以轻松地在全球范围内分享自己喜爱的音乐,从而使得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传播范围更广。
传统意义上,音乐作品的传播主要依靠于唱片、电视、广播等媒体,而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可以轻松地传播到全球各个角落。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复制和分发更为便捷。
通过互联网,用户可以轻松地复制和传播音乐作品,而且在传统唱片、CD销售模式下难以实现的长尾市场也得到了充分的满足。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复制和分发便捷。
这些特点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增加了难度。
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诸多难题。
首先是盗版和侵权现象严重。
由于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异常便捷,因此盗版和侵权现象层出不穷。
很多盗版网站和侵权平台通过各种手段窃取音乐作品,并且很难被有效地监管和打击。
其次是版权维权难度大。
在传统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版权维权主要依靠于唱片公司、音乐制作人等专业组织。
而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版权维权变得异常困难。
一方面,由于音乐作品传播范围广泛,版权维权的监管难度加大。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国性,音乐作品的版权维权往往需要跨国合作,这增加了版权维权的复杂度。
浅谈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音乐作品的传播和分享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也随之变得更加突出。
盗版、侵权和盗取等问题频频发生,给音乐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如何在网络环境下有效保护音乐作品的版权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浅谈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
一、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1. 盗版和侵权:在互联网上,盗版和侵权行为屡禺不绝。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传播、复制和销售音乐作品,给音乐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尤其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为了获利,故意提供盗版音乐资源,严重损害了正版音乐作品的市场利益。
2. 盗取和篡改:在网络环境下,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黑客手段盗取音乐作品的原始文件,然后篡改并传播,甚至贴上其他人的标签。
这种恶意行为不仅损害了音乐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权益,也破坏了音乐作品的原本面目,影响了音乐市场的正常秩序。
3. 手机软件和应用程序的滥用:一些手机软件和应用程序为了吸引用户,故意提供侵权音乐资源,甚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给用户带来了安全隐患。
二、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对策1. 加强法律和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依法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
要加强执法力度,对侵权者进行严厉打击,维护音乐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通过开展版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使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版权法律法规,不散播盗版音乐资源,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3.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音乐行业应该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采取有效的加密技术和数字水印技术,防止音乐作品被盗取和篡改。
要加强对音乐网站和应用程序的监管,严厉打击故意提供盗版音乐资源的行为。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音乐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但是,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及有关措施和建议。
1. 数字化环境的侵权: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音乐作品可以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分发、共享、传输、播放等。
这使得音乐作品面临了更多的侵权风险,例如网络下载盗版、网上音频剪辑、数字化转录、个人制作及散布音乐作品,等等。
2. 境外音乐版权问题: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传播没有国界的限制,而作为音乐版权保护地的作曲和作词的原版板权政策具有国别限制。
由于一些国家对音乐版权的法律不够完善,或者监管不严,通过网络在境外侵犯音乐作品版权的情况比较普遍。
3. 网络用户的著作权意识差:网络用户容易将音乐作品复制、传播、演奏、编辑和散布,却往往忘记尊重音乐作者的意愿和权利。
这种理念让音乐作品面临着很大的侵犯风险。
4. 音乐平台的盗版和侵权: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大音乐平台像优酷、腾讯、爱奇艺等,往往存在大量的侵权音乐作品,因为音乐版权的维护成本过高,且国内外音乐版权机构的分立,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机会。
为了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我们需要以下措施:1. 加强版权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针对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加强版权法律制定和实施显得非常必要。
相关法规需要根据网络环境的特点和音乐作品传播的实际情况,更加准确、全面、明确地描述网络下的音乐著作权。
2. 鼓励和保护音乐作品的创作:音乐作品的创作离不开音乐人、歌手、作曲家等人才的辛勤付出。
因此,我们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注音乐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加强版权意识的普及和培养,鼓励和保护音乐作品的创作。
3. 强化音乐平台版权保护措施:对于网上音乐平台,应该建立更为完备的用户音乐上传审核机制,将盗版音乐作品下架。
此外,音乐作品版权机构应该与网络音乐平台合作,共同打击盗版、侵权行为。
浅谈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音乐作品的传播途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然而,正因为互联网的便利性和无国界性,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本文将从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1.盗版问题盗版一直是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一大难题。
在互联网时代,音乐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异常容易。
通过网络,用户可以很快地下载到音乐作品的副本,而无需付费给作者和版权拥有者。
盗版给音乐产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音乐创作的积极性和创作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
2.音乐作品的非授权传播与盗版问题相关的,还有互联网上音乐作品的非授权传播。
无论是通过在线音乐平台、社交网络还是个人博客,用户都可以随意上传和分享音乐作品,而不考虑是否取得了版权拥有者的授权。
这种非授权传播不仅损害了音乐作品的版权,还会误导用户对音乐作品的理解和欣赏。
3.跨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给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带来了额外的困难。
在一个开放的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的传播已经超越了国界的限制。
因此,如何在跨国网络环境下有效地保护音乐作品的版权,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对策1.加强法律保护针对音乐作品盗版和非授权传播的问题,各国应该加强法律保护。
制定更加严格的版权法,加大对盗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建立健全的法律程序来保护音乐作品的版权。
此外,各国应加强版权合作,通过国际互联网版权公约等合作机制来保护音乐作品的版权。
2.加强技术保护除了法律手段外,技术手段也是保护音乐作品版权的重要途径。
数字水印、加密技术、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可以有效地防止音乐作品的盗版和非授权传播。
同时,通过持续的技术研发,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技术水平,也是必不可少的。
3.增强用户意识作为音乐作品的最终使用者,用户也应增强版权保护意识。
在网络环境下,用户应该认识到盗版和非授权传播对音乐产业和音乐创作的损害,自觉遵守版权法律,尊重音乐作品的版权。
浅谈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引言: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是音乐作品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
然而,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凸显。
未经授权、盗录盗售等现象屡见不鲜,给音乐产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对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进行浅谈,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1.1 盗版问题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盗版问题非常突出。
一方面,只要掌握一定的技术手段,就能轻松地复制、传播音乐作品,导致版权受到侵害;另一方面,一些盗版网站充斥着大量的盗版音乐资源,用户可以免费下载,使得合法音乐市场受到冲击。
1.2 未经授权的网络传播因为网络的开放性和便捷性,很多用户会将音乐作品上传至网络,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用户并没有得到版权方的授权。
这种未经授权的网络传播使得部分音乐作品的权益得不到保护,音乐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受到抑制。
1.3 良性竞争受限互联网的发展使得音乐作品的传播不再受到地域的限制,音乐作品能够迅速传播到全球范围内的用户。
然而,受到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在网络上竞争的环境中,面对大量的免费音乐资源,难以维持良性竞争,进而导致音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出现困难。
二、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对策2.1 法律手段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要加强地区之间的合作,形成跨境打击盗版的合力。
此外,还要建立和健全版权保护的司法机构,提高版权保护的效率。
2.2 技术手段利用技术手段加强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
例如,采用数字水印技术对音乐作品进行标识,可以追踪到盗版来源;利用加密技术保护音乐文件的安全性,防止盗版和篡改。
2.3 合理授权和分配机制音乐版权方可以尝试与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授权或者合作模式,实现音乐作品的合法传播。
同时,要建立合理的音乐作品分配机制,确保音乐作品创作者和版权方能够获得公正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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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有声读物版权利益平衡探讨作者:熊宏蕾来源:《出版参考》2019年第02期摘要:有声书产业的蓬勃发展不仅给人们带来了便捷,同时也给传统出版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然而版权问题却成为有声书行业发展的一大阻碍。
有声读物侵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声读物侵犯他人的版权,另一方面是有声书平台的版权被侵犯,而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侵权与被侵权的现状,探讨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
关键词:有声读物有声书版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
移动化的电子媒介让碎片化阅读越来越普遍,有声读物顺应着时代的潮流应运而生。
有声阅读能够使人在忙碌的生活中“解放双眼”。
我国的有声读物发展得比较晚,但发展速度却相当快。
2016年,我国在线语音直播用户规模达到0.69亿,2017年底用户规模达1.12亿,增长率为62.3%,2020年预计突破2亿用户。
据速途研究院数据预测,2018年国内有声阅读市场将增至44.2亿元人民币,这标志着有声读物产业已逐步成为出版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然而,蓬勃发展的有声读物市场却成了侵权的重灾区,同时版权问题也是制约有声书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即版权。
在有声书录制过程中,录制者必须先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才能对作品进行录制传播。
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则享有邻接权,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以外的劳动成果的创造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
录音录像者的工作不单单只依靠于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也付出创造性的思维。
虽然录音制作者的创造性低于原作者,但其在劳动过程中付出的智力成果也应得到保护。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明确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而在有声书市场侵权与被侵权普遍存在,两者之间存在者巨大的利益关系。
因此,本文主要针对有声读物在传播过程中的侵权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有声书侵权和被侵权的现状和方式,探寻互联网环境下有声读物的版权平衡问题。
一、有声读物的侵权方式有声读物侵犯他人版权的事件经常发生,从2012年有声读物市场发展以来,就有多家有声书平台因侵犯著作权而遭到起诉,喜马拉雅FM、多听FM、蜻蜓FM、荔枝FM、懒人听书、酷我听书等皆因非法传播有声书作品被告上法庭。
通过在“聚法案例”网站上以“有声读物”为关键词搜索,结果显示,从2005年至2018年期间,共有179起有声读物版权纠纷案件。
根据有声读物侵权案件中可以看出侵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用户上传的作品侵權目前有声书平台主要以UGC(用户生产内容)为主要的内容生产模式,以喜马拉雅电台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喜马拉雅大概有70%的比例的内容来自UGC。
在互联网环境下用户生产内容既能为平台提供海量资源又能保证用户的参与性。
但是,这也正成了网络盗版的突破口,平台在检测侵权的时候无法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同时,有声读物本身是对其他作品形式的改变,在录制过程中加入了录制者自己的创作,因此加大了内容对比的难度。
根据“聚法案例”网站给出的数据可以看出,有将近90%的侵权案件发生在 UGC 领域。
用户上传的作品侵权包括用户将某一有声平台购买过版权的有声书上传到另一平台。
例如喜马拉雅电台主播“同途万里人”在未经咪咕公司的许可,私自在喜马拉雅平台上上传《人性禁岛》的音频,并供人收听和下载。
也包括播客未经原作者同意私自将文字作品改编成音频资料。
例如《上海森林》的作者张涛系起诉马韶民未经本人允许,私自将《上海森林》的音频制品放在龙音阁供用户付费下载。
(二)授权过程侵权有声读物是基于原作品的创作,因此,除原创作者是本人之外,对其进行加工演绎的时候必须经过原作者的授权。
但是,在有声书授权过程中牵涉的主体较多,包括作者、出版社、电商平台、有声书平台。
作者在将作品转授给电商平台,而电商平台再将作品转授他人的过程中往往会超过原作者的许可期限构成侵权,或者产生其他纠纷。
例如,劳婧华(笔名:禺说)起诉麦克风公司一案,《香火》的作者劳婧华在2009年与国文润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作品授权的合同。
上海倾听信息技术公司在经过几次版权授权之后,取得了小说《香火》的录制权,随后又授权给了麦克风公司使用。
2005年劳婧华发现小说《香火》在蜻蜓FM上播出,于是起诉了麦克风公司。
经法院判决,麦克风公司超出了作者劳婧华最初的5年许可期限,属于侵权。
同样,在作品转授的过程中也可能因为转授权限而产生侵权,例如“谢鑫诉懒人听书侵权案”中由于作家谢鑫的作品经过多次授权,最终以音频形式出现在懒人听书平台上,而作者在最初的授权中只转授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改编权”,法院判决录音作品不属于演绎之后的作品,判定侵权。
由此可见,授权环节处理不当往往也会造成侵权。
(三)平台侵权2012年至今2016年期间,国内先后出现200多个有声读物移动平台。
数量如此庞大的有声读物平台带来了巨大的行业竞争。
有声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就是内容,好的内容能给平台带来流量。
而在内容争夺战中就有很多平台为了节约成本,直接盗用其他网站或者不经授权直接制作他人作品。
例如,New Radio创始人杨樾表示,多听FM在未经他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他公司旗下的《奇妙的南瓜》《李青的音乐枕头》《大手牵小手》等9个栏目,约500期节目,盗版在多听FM上。
酷听听书也表示其作品被多听FM盗版,已向其发出律师函。
而作家商晓娜也曾起诉多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多听FM上提供《一年级小蜜瓜》的在线听书服务。
再比如,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广州市朗声图书有限公司诉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一案。
明河社于2012年与查良镛先生(笔名:金庸)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将其《金庸作品集》除以图书形式发行的中文简体版本以外的专有使用权许可给明河社,后明河社又许可给朗声公司,但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网易云音乐”未经授权私自制作《越女剑》的汉语听书,并向公众传播。
二、有声读物被侵权的方式及应对措施近年来,知识付费成了有声阅读平台发展的动力,通过增加知识变现率,减少广告收入的比例,推动有声读物核心内容价值的增长。
在这种环境下,内容成了带来收益的直接产品,于是滋生了对内容的盗版。
根据酷听听书提供的数据显示,酷听听书正在或准备起诉的盗版案件超过200件,通过诉讼和庭外调解保护版权作品40多部。
由此可知有声读物侵权之严重。
通过研究发现,有声书主要通过网络分享的方式进行盗版。
(一)通过网络平台盗版传统的书籍盗版需要经过“印刷”环节,但是网络环境下对知识产品的盗版变得非常容易,侵权者们只需要借助某些网络平台就能轻松盗版他人的劳动成果。
根据版权监测维权机构冠勇科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8月1日至17日,冠勇科技在9个播放平台监测了6万多集有声书,共监测到63786个侵权链接,PC端和APP端各占一半。
通过平台盗版的一种形式是通过网络平台分享盗版链接,通过自媒体的扩散加速了这一传播过程。
例如在百度贴吧上就有公开分享正规有声阅读APP上付费内容的情况,有的甚至以低于平台的价格公开售卖有声书。
云盘也是有声书盗版的重灾区,云盘本身是一个存储空间,但是由于其分享功能使得它被盗版者所青睐。
以百度网盘为例,虽然因盗版问题多次陷入官司,但仍无法杜绝盗版现象。
另一种形式就是有声书平台之间相互盗版。
目前有声平台数量之多,而且发展良莠不齐。
发展较好的有声书平台如喜马拉雅FM、蜻蜓FM等都开始通过购买独家版权,着力打造以内容为核心的发展模式。
尽管平台方希望走正版之路,但也不免有用户会去盗版其他网站的资源,如上述所说的“同途万里人”。
而其他发展处于劣势的有声书平台常常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会去盗版其他有声书平台上独家授权的内容,以上提到的“多听FM”就是如此。
(二)有声书平台的版权保护措施目前对于平台方自身来说,他们采用的版权保护策略主要从技术和内容两方面着手。
在内容方面,有声书平台通过与其他行业进行合作,控制购买版权、音频制作和发布的各个环节,减少版权授予链。
如蜻蜓FM与掌阅科技进行版权合作;喜马拉雅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进行版权合作,直接购买版权,减少纠纷。
在技术方面通过使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开发的DRM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版权保护。
DRM版权保护技术能够控制音乐、视频、软件、硬件的使用权限。
即当用户购买了产品之后不能对其进行编辑、格式修改、更换播放设备。
DRM技术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盗版行为。
同时国家级版权监测中心也称“12426版权监测中心”于2017年4月19日上线,它也能对图文、音乐、视频等进行检测。
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云计算和大数据也被应用到打击盗版的行业。
权利人可以通过检测中心来对盗版的源头进行追查,更精准地发现盗版案件,同时也能降低维权成本。
由上面有声读物侵权与被侵权的现状可以看出这两者之间有冲突的地方,用户成了有声书内容的主要生产者。
一方面,平台为了利益会纵容用户侵权甚至平台本身也会侵权,而另一方面,平台又并不希望自己的内容被侵权。
这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利益冲突,那么如何化解这种冲突成了关键问题。
三、版权保护与版权开放并重是版权利益平衡的关键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与版权开放是解决侵权与被侵权之间利益平衡的关键。
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平台方要保护创作者的合法利益。
著作法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方面它能夠使原创者对作品享有一定的权利,保护作者的权利不受侵犯,从而使作者对作品创作保持一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它能够保护公众获得知识的权利。
如果不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就会使作者对作品创作丧失积极性,但过度保护就会使作品权利集中在某个人的受众,限制社会的发展。
对于有声读物也是一样,在有声读物传播过程中要保护原作者以及录制者的利益。
在互联网环境下,有声平台的主要内容创作者来自于用户,因此保证主播创作的积极性相当重要,而平台处于创作者与用户之间的位置,因此,平台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做到对版权的积极保护,不能为了平台的利益而去侵占他人利益。
其二,平台对主播有管理的责任。
平台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责,防止用户在生产内容时侵权。
平台作为内容呈现的通道,就应该对平台上发布的内容负有责任。
加强版权监管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原创者的劳动成果,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平台的利益,减少平台版权纠纷,促进整个有声书行业的发展。
其三,版权开放是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的重要举措。
我国的有声书平台大都着眼于知识付费,然而,目前,人们正处于网络发展的大环境,人们长期以来获取免费互联网产品的习惯依然保持,对网络付费的意愿不高。
相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仅有19%的用户为有声内容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