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思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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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诉法修改后的简易程序的两点思考

关于刑诉法修改后的简易程序的两点思考
法。


保 障简易程序 中被告人的听 审权
相对于普通程序 而言 的简易 程序 的优势很 多 , 诸 如它 比普 通 程 序简化 、 快捷 , 有利 于节 省司 法资源 , 有利 于减少犯 罪嫌 疑人 的
审前羁押 时间并 能迅速地展 开对犯罪 的制裁 , 增强对 现行刑事 犯 罪的打击力度 , 有利于治安 防范 。但 刑事 简易程序 与普通 程序 最 大的区别就在于其程序 的简化 不能为被告人辩护权 的行使提供 充 分的时 间和条件 , 意味着被告人不可能得 到太 多的程序保 障 , 这其 中隐含着误判 和错判 的风险 , 不利于人权保 障。
司法 效率 的最 大化 。
3 5 0 0 0 1 )
人选择 了 自愿认罪 , 等 同于放弃 了无罪辩护 的权利 , 放弃 了获 得无 罪释放 的机会 。一旦 开始适用 简易程 序 , 被 告人 的定罪 过程将 会
【 关键词】 简易程序 ; 听审权 ; 一审终审
现代刑 事程 序所追求 的双 重价值 目标是 正义 与效率 , 但 两者 难免存在 冲突。刑事简易程序就是要在公正与效率之 间寻 找一个 最佳 的平衡 点 , 即合适 的度 , 在 这个 度 以内 , 兼顾 公正 与效 率作 用
因此尊重被告人 的听审权 显得尤 为重要 , 它是 程序公 正 的基
本要求 , 是诉讼权保障 的核心 内容 , 也是公认 的最低 限度 的程序性 保障 。根据 听审权 的要求 , 被告人应 当享有充分 的请求 咨询权 、 请
求表达权和请求 注意权。但在简易程序 中由于法庭审理 的很多环 节被省 略 , 与普通程序相 比, 被 告人受 到侵 害的可 能性会增 加 , 这 就更需要确保被 告人享有听审权 。 首先对 于请 求咨询权 , 被告对 于案件 及适用 简易程 序 可能失 去 的权利必须有 清晰 明白的 了解 。其 次 , 是否适 用简 易程序 必须 由被告表达其 意志。最后 , 其表 达的意 志必须能 够产 生一定 的效 果, 否则请求咨询权和请 求表 达权 的存 在就 没有意 义 。被告 的请 求 咨询权是其 决定是否 放弃普通 程序选择 简易程序 的基础 , 否则 其做 出 的选择 是否 出于 自愿 、 是否是其 真实意思 的表达 就难 以得 到保证 。 对于请求表达权及请求注意权 , 修正案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 序必须经过被告人的同意, 这是尊重被告人人权的基础, 也是避免 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的基本要求。但是适用简易程序意味着被告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作者:龚冠丞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摘要】2012年通过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些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整合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此次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有很大的进步,但同样留下了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去解决。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价值;程序选择权;辩护权一、2012年新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进步之处(一)完善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扩大了适用的案件范围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结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定,重新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实体上,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程序上,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再以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取而代之的主要是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相比1996年的规定,2012年新法的规定看似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这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的现实情况进行的修改,因为根据以往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率很低,相反“普通程序简易审”却大行其道。

所以,这次修改不仅不会缩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而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这也是根据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作的修改,因为三年以下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所以,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应该说是既关注了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又关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

(二)赋予刑事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程序否决权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174条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而与案件判决结果最具利害关系的刑事被告人却反而不具有对程序的选择权。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密不可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否定了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赋予被告人自由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

探讨和认识普通程序简化审

探讨和认识普通程序简化审
审 判 工 作 面 临 的任 务 十分 繁 重 。许 多 地 方 法 院刑 事 审 判 人 员 少 , 件 多 、 力 大 , 的法 院 审判 员 年平 均 按 照 普 案 压 有
用 背 景
所 谓 刑 事 案 件 普 通 程 序简 化 审 ,是 指 在 现 有 刑 事 诉
由于刑事案件普 通程序 简化 审适用 的前提条件是被 告人认罪 ,因此该类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具有坦白情节 , 对其适用较轻刑罚即可达到改造 的目的, 故在司法实践中
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 另外 , 从某种角度也体现了对 自愿 讼法 律的框架 内 , 对某些普通程序的刑 事案件 , 在被告人 适用简化审而主动放弃某 些权利 的被告人的一种补偿。 作 有 罪 答 辩 的前 提 下 , 事 实 清 楚 、 在 证据 充 分 的 基 础 上 , 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 的构想 ,既具有现实的急迫性 采 取 简 化 部 分 审 理 程 序 ,予 以快 速 审 结 案 件 的 一 种 新 的 又具有理论的合理性 , 同时兼 有实践 的可操作性 。 它的提
及 时 保 护 被 害人 利 益等 方 面起 到 了一 定 的 积 极 作 用 , 由 于 其是 刑 事 审判 方 式 改 革 中的一 种 新 的 尝 试 , 可避 免 但 不 地 有 不 完 备 之 处 , 人 经 学 习探 讨 , 该程 序 提 出 以 下看 法 , 得 在 实践 中进 一 步探 索 。 本 对 值
关键 词 : 简化 审;现 实 必要 性 ;性 质; 问题及 对 策
中图分类号 :92 D 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10 — 9 7 2 0 ) 1 0 0 — 2 0 6 83 (0 9 1— 13 0
To e pl r n e o n z h i p iy t e t i l f Co m o r c d r s x o e a d r c g i e t e sm l h r a o m f n p o e u e

关于刑事上诉审程序简化的思考

关于刑事上诉审程序简化的思考

实 审 与 法 律 审 的 具 体 方 法 予 以 确 认 在 审 理 范 围 的简 化 上 , 废 除 全 面 审查 规 定 并 确 立 二 审 不 超 越 上 诉 、 诉 请 求 范 围 的规 应 抗
则。
关 键 词 : 事 上 诉 审 ; 审 ; 审 ; 序 简化 刑 复 续 程 中图分类号 : 78 DF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7 7 8 2 1 ) 20 7 — 7 1 0 — 8 X( 0 1 0 — 0 70
是 一 种 普 通 模 式 , 审 则 是 一 种 简 化 模 式 。从 复 审 到 续 审 是 刑 事 上 诉 审 程 序 简 化 的 必 然 路 径 。当 然 , 审 、 审 不 仅 是 就 事 续 复 续
实 审 而 言 的 , 是 对 法 律 审 而 言 的 , 且 无 论 复 审 、 审 , 适 用 直 接 言 词 原 则 。 我 国 应 当 确 立 续 审 原 则 并 由刑 事 诉 讼 法 对 事 也 而 续 都
收 稿 日 期 : 0 0 1 一 l 21 — 2 0
作者简介 : 马贵 翔 (9 4 , , 西 岢 岚 人 , 旦 大 学 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学 博 士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 据 法 学 。 1 6 一) 男 山 复 博 法 主 证 ① 20 0 6年 l 1月 , 国人 民大 学 诉 讼 制 度 与 司 法 改 革 研 究 中 心 在 全 国 范 围 内对 刑 事 案 件 二 审 开 庭 的 情 况 进 行 调 研 后 形 成 的 中
M a ., 011 r 2
关 于 刑 事 上 诉 审 程 序 简 化 的 思 考
马贵 翔 , 秋 荣 王

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 ) 一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缺乏应有 的保 障
1 尽 管 简 化 审 在 制 度 设 计 上赋 予 了被 告 人 以 程 序 启 . 动 的选 择 权 , 由 于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形 成 的 “ 告 人 处 于诉 但 被
实法制环境 的支持 , 能使诉 讼效 率与 司法公 正相 得 益 才
彰, 片面强调诉讼 效率 只会 有损 司法的公 正 。当前实 施 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审判模式 ( 简称 简化审 ) 对于 节约 司法资源 、 提高诉讼效 率确实 起到 了积极的作 用 , 它过 但 分强调诉讼效率 的提 高而忽 视 了对 公 正 的追求 , 结构 其 特征 与运作机理存在严重 的缺 陷 , 亟待修正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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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6 年 9 月 0
太 原 大 学 学 报
J u a Of iu nUnv riy o r l y a iest n Ta Vo. N{ 3S m No 2 17 ) u . .7
第 7卷 第 3期 总 第 2 7期
文章 编 号 :6 1 9 7 2 0 )3 0 4—0 1 7 —5 7 ( 0 6 0 —0 5 2

外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 , , 证据 确实 充分 , 告人 对公诉 方 被 指控 的犯罪事 实 与罪名供认 不讳而依 法又不 能适用 简易
程序 的案件 , 以在 庭 审中 简化 部分 举证 、 证程 序 , 可 质 公
诉方 可以只பைடு நூலகம்示证 据的名称 、 来源 以及所要证 明的 内容 ,
而不必一一举证 、 质证 。但是对 于部分 事实不 清 、 据不 证
论 刑 事 案 件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支 士 0 商
( 原科 技 大 学 太 法学院 , 山西 太原 002 ) 30 4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开庭的影响和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开庭的影响和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开庭的影响和对策[摘要]简易程序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但长期以来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没有派员出庭,造成监督缺位的状况。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文章从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必要性、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阐述,以期推动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工作。

[关键词]简易程序;检察;公诉;出庭新《刑事诉讼法》八大亮点之一就是将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这一变化,对加强法律监督,强化权力制约,尊重和保障人权都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但也给检察院公诉部门带来了新的压力与新的挑战,随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应对简易程序修改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成为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的必要性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应尽职责。

(一)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给检察院带来许多弊端:如本应由检察院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举证等职责就由法官代为行使;由于公诉人不出席法庭,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或根本不能发现,也就谈不上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较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了。

(二)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是监督庭审活动的客观需要公诉人通过出庭活动,不仅是为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而且通过亲身体会、了解庭审活动,从而监督并保证法庭审判活动的合法性。

在基层一审刑事审判活动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占50%左右,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开展审判监督工作方面,起码丧失了50%的监督权。

对此,笔者认为,作为检察机关有悖自身肩负的法律监督职责。

(三)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是保证检察权统一正确实施的客观需要长期以来,大量的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却未出席法庭,导致“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基本变为“不派员出席法庭”。

普通程序简化审中关于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的程序救济

普通程序简化审中关于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的程序救济

普通程序简化审中关于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的程序救济作者:纪生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4期摘要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能使被告人在自愿认罪的前提下获得从轻判决。

但是,实践中,许多简化审过程中出现了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赋予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建议权可以对这一问题进行程序上的救济。

关键词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自愿认罪作者简介:纪生贵,西北政法大学2008级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49-01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我国的刑事案件发案率持续上升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在社会学家探求发案率上升原因的同时,法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也在积极探索如何处理不断增多的刑事案件。

普通程序简化审在这种背景下应用而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出台将这种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程序正式确定下来。

在实践中常常存在庭前准备阶段被告人认罪,法庭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当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被告人却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情况。

这样,就出现了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的现象。

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多数情况下尽管做出有罪判决,但是仍使用简化审。

适用简化审的重要元素之一就是被告人认罪,因此以通过认罪表现出来的较小主观恶性来换取较轻刑罚。

这种情况违背了适用简化审的本意。

二、简化审中出现无罪辩护之原因分析被告人在简化审过程中做无罪辩护而法院任然适用简化审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作为理性人选择的结果。

我们可以从简化审减少法官工作量的角度去探索答案。

(一)简化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适用简化审可以简化具体审理方式:(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浅谈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浅谈
完 整 性! 。
于 实现 司法 公 正 与效 率 也具 有 十 分重 要 的 意义 。 第 三 , 高结 案率 , 短庭 审时 间 。 用简化 审模 式后 , 提 缩 使 省 去 了控 辩 双 方 已 经 查 明 或 被 告 人 无 异 议 的案 件 事 实 、 罪 构 成 及 法 律 适 用 等 方 面 的论 证 , 而 可 大 大 犯 因 加 快 审 理 进 程 , 短 办 案 周 期 , 高庭 审 效 率 。 缩 提 刑 事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是 庭 审 方 法 和技 巧 的运 、 用 , 是x 刑事 诉讼 程序新 的创制 。 所 周知 , 查 、 不 , t 众 侦 提 起 公 诉 和 审 判 是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三 个 主 要 阶
段 , 者 界 线 明 晰 , 相 分 离 , 互 作 用 , 成 一 个 整 三 互 相 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该 审 理 模 式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一 是 以 简 化 法 庭 调 查 阶段 的讯 问 和 质 证 环 节 为 主 要 手 段 , 以刑 事 诉 讼 法 赋 予 审 判 长 主 持 庭 审 的 职 权 为 依 托 , 以贯 彻 迅 速
事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制 度 的 同 时 , 切 需 要 建 立 庭 前 证 据 开 示 制 度 , 便 较 好 地 解 决 复 杂 案 件 庭 审 举 证 质 证 中 迫 以
存 在 的 问题 。
【 键 词 】 据 展 示 ; 化 审 理 ; 权 保 护 关 证 简 人
【 图 分 类 号 】DF 3 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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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a f h i c t n lg fPoie o ie s o r l n o An u Vo a i al o Col e o l fc r e c

浅谈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

浅谈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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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法 天 地
’‘ 。 。。 。 。。 。 _ 。 ‘ ‘。 。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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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
张 园
摘 要 刑事普通程序 简化审是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分别 从法律规定、 被告人和被害人三个角度进行 阐述, 认为应该细化 简化诉讼审理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 保障被告人有效的获
得律师帮助, 确保被告人实现程序 的 选择权; 让被 害 人有效地参与到简化审中, 确实 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
关键词 ’普通程序 简化审 被告人 效率 公平正义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l 1 2 - 0 2 作者 简介 : 张 固, 西 北政法 大学 司法 官教 育学 院 2 0 1 l 级法律硕 士研 究 生。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事案件实行简便化审理。 即, 对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 者 省略 ; 三是控 辩 双方对 无异 议 的证据 , 可 以仅 就证 据 的名称 及
案件 , 在被 告人认罪 的前提 下, 对犯 罪事 实清楚 、 证据确 实充分 的 所 证 明的事 项 作 出说 明 。从这 些可 以很明 显的看 出它 的适 用提 部分 案件 , 简化 审理环 节 , 快速 审 结案件 的方 法 。根 据相 关法 律 升 了司法 效率 , 合理地 配置 了司法 资源 , 体现 了诉讼 的经济 , 也有 和《 意见》 的具 体规 定 , 我们 认 为其具 有如 下几 个特 征 :
已经 告知其 各诉 讼权 利 并且 已经 明确 了选择 适用 该程 序有 可 能 长达 几个 小 时 , 与普 通程 序 的时间 没有 区别 ; 有 的简化 审时 间却 出现 的法律 后果 , 依 照法律 规定 的各 项程 序进 行 的。因 此 , 简化 仅仅 只有 十来 分钟 , 又 与简 易程序 的 时间差 不 多甚至 更 少。 这 些

浅议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浅议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浅议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简易程序逐渐出现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得不到保障,庭审监督缺位等一系列问题,此次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等等,此次修改给公诉部门带来了挑战,公诉部门亟待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

[关键词]简易程序;挑战;应对措施一、简易程序概述简易程序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的一种审判程序。

各国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和范围的确定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被告基于得到政府方的对价的合理预期而作出的对刑事指控答辩有罪的同意的辩诉交易程序;①依检察院书面申请,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行为的法律处分的处罚令程序;②被告人为获取刑罚的减轻,征得检察官的同意后,在初步侦查之后可以向法官提出适用该程序的申请,法官接受申请后不进行普通庭审程序,仅根据侦查案卷通过初步庭审程序就直接对案件迅速做出裁决的简易审判程序。

③西方国家的简易程序主要以减轻处罚或降格处理为目的,而我国的简易程序则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刑事审判程序,指的是通过对普通审判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处理所依据的相对简单的特别审判程序。

④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修改简易程序的背景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简易程序。

1996年以前,所有的案件不分轻重简繁都适用相同的审判程序,简单明了的轻微刑事案件与复杂疑难案件在庭审程序上等量齐观,诉讼资源的平均分配必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大量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随着我国刑事案件发案率的上升,原有的单一的审判程序已难以适应法院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的需要。

为了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p为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在法律适用和审判实践中逐渐出现了对部分被告人认罪的简单刑事案件进行简化审理的做法,这种做法在2003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认可,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被认为是一种新型的简易程序。

对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工作情况的思考与建议

对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工作情况的思考与建议
善、 个别法院重视不足 、 各法院执行的质量参差不齐、 当 庭宣判率低等问题。 1部分法院仍存在重视不足的问题 。 . 个别法院由于案件较简单, 处刑多为三年以下, 大多适用了简易程序.口 力之对简化审重视不够, 没 有适用 《 意见》 审理案件 。 有的法院名义上是普通程序简化审. 实际上 是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 只是为了写判决书简化而冠以简化审的名 称, 其建议、 告知、 征求意见等程序不完善 。 2程序问题。普通程序简化审庭前有两大要求, . 一是征求各方意 见, 即简化审的启动要求审判机关、 公诉机关 、 被告人方三方要形成一 致意见 ; 二是告知被告人因认罪并适用该程序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大 部分法院对该要求重视不足 , 没有严格按照 《 意见》 规定的程序操作, 从案件抽查的情况看, 只有两、 三个法院严格执行了《 意见》 的程序规 定, 其他法院, 或是没有庭前回复公诉机关的建议, 或是庭前没有告知 被告人法律后果和诉讼权利,或是庭审中没有征求被告人的意见等 等; 启动简化审其一, 重视不够 、 程序不完善, 没有依照 《 意见》 的规定 启动简化审程序, 如开庭前没有征求或回复公诉机关 、 被告人的意见, 告知被告人法律后果等。 3庭审中的举证 、 . 质证、 认证 、 控辩的效果离 《 意见》的要求仍有 定差距。 主要表现 : 公诉机关配合问题。 有的案件公诉机关办案人员 因个人习惯或庭前准备不足等,举证时仍采取逐字逐句宣读的老办 法, 难于与法庭配合 ; 庭审举证的简化性 、 归纳性 。 部分案件仍对证据 逐一质证 、 认证, 不注意举证的简化性 、 归纳性 : 控辩问题 。 由于绝大部 分案件无辩护人参与, 对抗不强, 难于体现庭审控辩能力 。 3 大部分法院没有做到当庭宣判 。 . 据统计, 全辖区法院 20 年简 03 化审案件 31 当庭宣判的案件 9 宗, 7 , 3 宗, 2 占2% 除文昌法院5 宗案 2 件 10 的当庭宣判率外, 0% 其他比例偏低 。 据抽查的案件, 大部分案件 在立案后 2 0日左右已开庭审理, 因审批制度制约, 虽然已较快开庭审 理, 但等待领导审批拖延了结案时间, 该类案件审结时间一般都在一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不可比较性及其他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不可比较性及其他

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尤其是后者 ,在实践 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 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中更被直接称 为 “ 普通程 序简化审” 。对 件适用普通程序的 ,应当由审判员、陪审
此 ,作者为了使两者 不至 于混 淆 , 试图从 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 。 由于法律对 适用 应 当在受理后2 0日以内审结 。 用简易程 适
案件 ”的告诉才处理的案 件 , 被害人起诉 派 员出庭 。 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 另行增 又
“ 普通程序简化审 ”的第一条规 定: 被 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 罪事实无异议 , 并
一般适用本 3简易程序 的庭 审阶段简化 。适用普 自愿认罪的第一审 公诉案 件 , .
加了 “ 对依 法可能 判处 三年 以下有 期徒 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 必须严格 按照法律 意 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 告人犯罪的案 件 , 刑、 拘役 、 管制、 单处罚金的 公诉案件 , 事 规 定的庭审 的阶 段进 行 , 可以适用本意见审 以保障各方当事 对被告 人认 罪的部分 , 实清楚 、 证据 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 人和 公诉机 关的权利 。 适用简易程序的 理 。 而 第二条 ,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同意适用 简易程序的”案件。简 易程序是 案件 由于其 自身特 点, 1 哑 ( 2 庭审 可以省略一些 ( )被告人 系盲 、聋 、 人的; )可能判 对第一审普通程序 的简 化, 设置简 易程序 环 节,以迅速 、准确 审结案 件。适 用简易 处死刑 的;3 ( )外国人犯罪的; )有重大 ( 4
减少人 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 则, 但法律条文结构和规定的内容还是比 员出庭支持 公诉 ,不会妨 碍指控犯罪 、 证 量为前提下 ,
较系统和 成熟的, 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上具 明犯 罪 、 罚犯 罪 的 , 以 不 派 员 出庭 。 惩 可 当 成本 , 此应 与刑事诉讼法 的“ 简易程 序” 的 有合理性和 可操作性的特点 。在我国 “ 简 然 , 如果人 民检察院认 为适 用简易程 序的 精神相一致 。 易程 序”适 用的范 围,除 了吸收 了 “ 自诉 案件也需要派 员出庭 支持 公诉的 , 可以 也

普通程序简化审在检察环节适用的探究

普通程序简化审在检察环节适用的探究

普通程序简化审在检察环节适用的探究[摘要]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一个改革举措。

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2008年以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该程序在基层检察环节的适用提出以下看法,以期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普通程序;简化审;检察环节;适用分析一、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具体适用情况2008年至2010年4月,钦南区检察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245件389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24.1%和26.6%。

在庭审中,该院提出适用简化审建议95件,其中建议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同意的95件,采纳率达100%;检察机关未提出简化审建议,但人民法院认为可适用简化审的案件150件,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150件。

在所有适用简化审的案件中,聘请辩护律师的案件65件;不开展庭前证据展示的案件,未获当庭宣判的案件。

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同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减少55分钟。

由于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能够认同,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后上诉率较低,同比降低2%,且无抗诉案件、无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况。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该制度也有利于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服法的被告人的改造,能更好地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

二、普通程序简化审在检察环节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率偏低,由检察机关提出适用建议案件数不多。

在实践中,多数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均是由法院在庭审中提出建议的,一方面是由于现行刑诉法规定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分阶段诉讼体制,普通程序简化审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其本质内容是简化庭审方式,而检察机关无权提前启动审判程序,它的启动依附于审判活动的开启,在这方面法院的主导性更强一些;二是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认可程度是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基本条件之一,而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征求被告人对起诉指控事实的意见于法无据,所以在实务操作上,由检察机关提出普通程序简化审建议的案件较少。

关于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新的尝试,其有效发挥程序分流功能的立法意图没有真正达到预期效果,而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也致使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庭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提出了严谨的构想来解决简化审合法性、合理性和配套措施等问题,从而同步推进简化审的公正性、规范化和简易化措施。

关键词: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审前监督程序;被告人合法权利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109-02目前,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实践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众多的,但就根本原因而言,是普通程序简化审过于“简单”——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和配套措施不健全,造成我国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践中的局限性。

由此可见,审前监督程序的建立和完善成为普通程序简化而公正审理的关键所在。

因此,要使普通程序简化审顺利推进,实现改革的最佳效果,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互动机制,笔者认为至少需要采取以下几项配套的措施。

一、规范并细化简化审启动阶段的法律文书从实践上看,目前启动“简化审”程序需要制作并下达《普通程序简化审建议书》、《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决定书》和《权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我们知道,法律文书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载体。

但现行的法律文书都较为简便,缺少必要的信息,显然不能满足被告人对具体情况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效果是不理想的,一方面起不到教育作用,另一方面不能使被告人做出合理的决定。

因此为了使被告人正确了解公诉机关对自己的指控是否符合本人所实施的行为,应从这几方面规范和细化法律文书:第一,细化起诉书。

不能概括写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使用的法律,而应详细写明所指证的犯罪时间、地点、人物、情节、手段、犯罪结果等基本要素和适用法律的有关条款。

第二,在制作《普通程序简化审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时,首先,要做到《建议书》须写明被告人有自愿选择认罪的诉讼权利,法律不需要被告人做有罪答辩,他有权要求按普通程序审判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思考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思考

化 , 至省 略案件 的审理 程 序 , 接 进行 判 决 ; 甚 直 对

简便 的方法处 理刑事 案件 的诉讼 程序 。
中 国 自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事 诉 讼 程 序 日益 完 刑
些 轻 微 案 件 的被 告 人 , 官 还 可 以 要 求 其 提 供 法 些 社 区 服 务 , 参 加 矫 正 项 目 , 被 告 人 完 成 或 在

要 : 我 国 的刑 事 诉 讼 中 , 经存 在 简 易 程 序 和 普通 程 序 简 化 审 , 在 已 这两 种 方 式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存 在 一 些 也
问题 , 审 前 程 序 简化 不 足 、 易 程 序种 类 单 一 、 易 程 序 中 律 师 帮 助不 足 等 。 我 国刑 事 诉讼 可 以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简 化 诉 讼 程 如 简 简
和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成 本 。 为 了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 2 自 0
人 民法 院 、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和 司法 部 颁 布 的《 最 关
于适用 普通 程 序 审 理 “ 告 人认 罪 案 件 ” 被 的若 干
意见 ( 行 ) 补 充 规 定 了普通 程 序 简 化 审程 序 。 试 》 实际上 , 这也 是一种刑 事诉讼 简 易程序 。
《 刑事诉 讼 法》 14—19条 所 规定 的 “ 易 程 第 7 7 简 序” 。在 司法 实践 中还 出现 了其 他种 类 的用 简 便
方式处 理刑事 案件 的程序 , 如 2 0 例 0 3年 3月 最 高
注重对 当事人 权利 的保 障 , 这使 得 正式 的刑 事诉 讼 程序 更为 复杂 , 而且 因此 耗 费更 多 的 司法 资 源

刑事程序繁简分流的几个证据问题思考

刑事程序繁简分流的几个证据问题思考

刑事程序的繁简分流是化解案多人少矛盾、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有刑事普通程序、刑事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以及实践中探索的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程序,这对于贯彻落实 “该繁则繁、当简则简”刑事政策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是如何从基础理论层面对以上几种程序进行分析和探讨,应当成为当下的一项重要课题。

结合刑事程序分流实施的背景与取得的成果,笔者择其重点,对以下几个基本证据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程序分流中的证明标准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无论是侦查终结、提起公诉还是进行判决,都应当遵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繁简分流中的简易、和解、速裁程序虽在办案程序与步骤上进行了不同程序的简化与变通,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可动摇。

对于该标准的理解与适用,我国刑诉法第53条第二款还专门进行了细化规定。

关于刑事程序繁简分流中的证明标准问题,几年来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是主张证明标准不应当统一,而是应当分阶段规定,并且逐级提高,即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坚持由低到高的证明标准;二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与探索中,是否要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放开证明标准的问题上面,有着不同的声音。

众所周知,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可以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经控辩双方的协商,对被告人做出降格处理,以获取双方的利益,这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为明显的不同之处。

以上两种不同的声音看似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首先,证明标准阶段化主张者认为,通过设置由低到高的证明标准可以对案件进行过滤,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应当是逐渐查明,而不是在侦查阶段就一定要查明;其次,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过程中,之所以主张放开证明标准,进行“协商后降格”的处理,是因为美国的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控方最起码可以获得“半个面包”,辩诉交易使检察官在证据不充足或者对胜诉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去赢得一次“胜诉”机会,不至于满盘皆输,这是检察官可以从中获得的利益。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思考

所谓刑事简易程序 . 法律规定对一些符合一定 是指 要件 的案件可以适用的较简便的审理程序 。[ 1 ] 根据我 国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 .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 民法 院审理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 案情简单 、 争议
不大 、 处刑较轻 的刑事案件 。 刑事 简易程 序是相对于刑
中 图分 类 号 : 9 41 D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6 9 (0 2 0 - 0 9-3 10 — 30 2 1 )4 0 2 - - 0


刑事 简易程 序概述
杂 。 分流渠道” 其“ 的效果并不理想 。 [ 3
据统计 。 简易程序实施 以来 。 刑事 其适用 比例并 没
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 三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随意性
二、 目前我 国刑事 简易程序存在的 问题
( ) 一 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 围过窄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 . 民法院在审理案 人 件过程 中. 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 以转为普通 程序重新审理。 此项制度设计 的初衷是赋予法院对简易 程序适 用的审查权 。 保障简易程序的正确适用 。 由于 但 缺少对程序转换 的严格限定 . 变相为法院拖延办案创造 了条件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公诉案件 。 审限只有二十
在我国 目前 的司法体制下 .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的刑 事案件有 : 最高刑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和少 量 自诉案件。 在刑事诉讼 中 , 自诉案件所 占比例较小 。 不 是我们讨论的重点 。考察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否恰 当.
主要看公诉案件。 虽然“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上限不算
低 。 因为需要被告人 的“ 但 有罪答辩 ”加 上操作程序复 。

普通程序简化审若干问题

普通程序简化审若干问题

据提出不同意见 ,并不妨碍简化审理的适用。再次 ,“ 自愿认 罪” 是指被告人 自 愿承认其行 为
收 稿 日期 :2 0 0 06— 3—1 1
作者简介 :陈斌 ( 9 1一) 17 ,女 ,湖北 鄂州人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讲师 。
维普资讯
已触犯刑法并将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愿意接受因此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 中,往
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虽分流了一些案件,但其适用范围较小。因此,对于部分适用普
通程序 的刑事案件 ,在被告人对被指控 的基本犯罪 事实并无异议 ,且 自愿认 罪的前提下 ,实行简化 审理 ,从 而进 一步合理 配置司法资源 ,提高诉讼效 率。但 在适用 普通程序简化 审时 ,需要严格把握
流 ,必将 导致 案 件大 量积 压或 草率 处理 。原 有 的刑事 诉讼 简 易程 序虽 分 流 了一 些 案件 ,但 由于
其适用范 围较为窄小 ,难 以达到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效果 。从审判实践中看 ,有相当多的被告 人对主要案件事实和证据并无异议 ,只是关注量刑或早 日 结束 审判等 因素 , 对此类案件就不能 机械套用普通程序的所有程序 。因此 ,需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进行迅速审理 ,将更多的司法资 源配置到重大、疑难的案件之 中; 而在具体案件 的审理 中,将更多的司法资源配置到被告人对
关指控 的基本犯罪事实 ,自愿承认由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所构成的犯罪。其次 ,“ 对基本犯罪 事实无异议”是指被告人对实施 的具有社会危害性 的行为并符 合我国刑法规 定的某一犯罪构 成要件 的事实和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没有异议 ,也包括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 罪的,被告人对数
罪 中的部 分犯 罪事 实无 异议 的情 形 。如果 被 告人对 一 些不 影响 定罪 量刑 的个 别 事实 、情节 、证

关于简易刑事程序构建的思考与分析

关于简易刑事程序构建的思考与分析

普通刑事程序的重要补充 , 已然是一个势不 可挡的趋势 , 而如 何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 , 构建一个 能在我国刑事司法环境中 成长 , 且能适应案件复杂性 的客观实践要求的系统而完备 的简 易刑事程序体系已是 当务之急 。 本文并不否认简易刑事程序存 在的必要 性 ,而是试对 简易刑事程序构建 的若干问题加 以分 析, 以期对于简易刑事程序 的完备提供些许 理论上的思考 。
是我们亟须思考的问题 。对于简易刑事程序的讨沦 , 可谓是百
家争鸣, 学者基于对世界各 国诉讼体制的借鉴及提高审判效率 的考虑 , 推行刑事简易程序的呼声愈发高涨 。然而值得思考的
置的合理性 , 以及其被执行的效果 。如果我们一开始就将普通
审判程 序与公平挂钩 , 将简易刑事程序与效率 挂钩 , 先人为主 地将现有的普通 审判程序 的设置视为程序公正 的标本 , 那么任 何程序都不 可能有生存 的余地。 因而 , 比起公平 与效率的较量 , 本文认为 , 问题 的核心在于程序如何设置才可称作公平 , 公平 的标准是什么? 正如《 司法 中公正效率之关 系辨正》 所得出一个 结论 , 提高司法效率的上线不能越过维护司法本质的底线。那 么司法公正的底线是什么? 是否按部就班地执行普通程序的规 定, 不论具体 的案情是什么 , 案件均须走完各个环节才是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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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 庭审程序是查 明实体裁判所依赖 的案件事实的有效
途径 。案 件 事 实毕 竟 发 生 于过 去 , 由于 人类 认 识 能力 的局 限性
在 世 界各 国简 易刑 事 程 序 风靡 的 当下 , 易 刑事 程 序 作 为 简

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思路检视

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思路检视
的选 择 。实 务
部 门对 简 化 审 大 加 欢 迎 ,亦 对 其 操 作 规 定 提 出 了

提 高 诉 讼 效 率 — — 技 术 性 目 的 “ :'r 当 事 者 之 间 存 在 对 立 ,具 针 X  ̄l - , 纷 J
各 种 看 法 , 以 期 进 一 步 完 善 。 但 若 仅 是 该 程 序 如
何 完 善 的技 术 操 作 问 题 ,理 论 上 似 乎 不 应 该 有 如 此 激烈 的争 论 。程 序 操作 者 当然 关 心程 序 如 何 完 善 ,但 研 究 者 可 能 要 表 达 的 是 ,程 序 因 其 设 计 思 路 上 的误 区可 能根本 没法完 善 。

审判是
:- ; 中立 性 的 第 三 者 应 一 方 当 事 者 的 要 求 针 对 这 一 i f 对 立 做 出 某 种 权 威 的 判 断 。 -作 为 一 种 纠 纷 解 决 ”2
除 了 向 被 告 解 释 认 罪 可 适 用 简 化 审 的 问 题 外 ,基 本 没 有 对 权 利 义 务 告 知 通 知 书 做 解 释 。在 要 求 被 告人 放弃 获 得 无 罪 判 决 等 一 系 列 诉 讼 权 利 之 外 , 几 乎看不 到平 衡 被告人 权利 损失 的弥 补措施 。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从 个 别 试 点 到 全 国 推 广 , 实 务 部 门 的 大 力 欢 迎 与 理 论 学 界 的 持 续 批 判 反 差 鲜 明 。 究 竟 是 研 究 者 不 懂 实 践 ,还 是 司 法 者 一 叶 障 目? “ 果 根 本 不 知 道 道 路 会 导 向 何 方 ,我 们 就 如 不 可 能 智 慧 地 选 择 路 径 。 L 简 化 审 改 革 目标 的 合 ”l 理 性 直 接 决 定 着 改 革 思 路 与 措 施 的 成 败 ,本 文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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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思考
探讨
实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在不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和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对于切实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就实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有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应如何简化庭审操作
实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庭审操作中可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简化:1、在宣布开庭以后,由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被告人身份、前科劣迹、强制措施日期等情况,此后审判长直接让被告人行使申请回避权。

2、法庭调查阶段,对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可以不要求被告人对认罪的事实作陈述,公诉人也可以不发问,对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可以集中举证、质证、认证。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可以直接提出对被告人应认定的罪名和量刑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意见,公诉人
可以不作答复。

4、庭审小结,可以对没有异议的内容不再详细说明。

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否属创制的新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种,首先普通程序简化审不是简易程序,整个审理过程是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是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追求简易程序的审判效率,仅是对原来普通程序的审理方式规定可以的部分进行简化,仍然属于普通程序,因而其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具体程序不能任意省略,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庭审程序进行审理,不能因简化审理而忽视了被告人的申请回避、获得辩护、辩解、陈述、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上诉等权利。

所以普通程序简化审前提条件,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的刑事普通程序案件;以下情形不宜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1、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盲、聋、哑人犯罪的案件和精神病人(含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案件;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宜适用的;3、时翻时供且原因不清楚的。

三、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由谁提起
还需特别提出的是,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体会较深
的是需要检察院实质意义上的配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由谁提起,现在有二种观点,一种是由检察院提起,然后经被告人同意,最后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由是这样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及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

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的审理法官提起,理由是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只是普通程序的一种审理方式,仍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如有检察院提起,就会误认为是一种新的程序,这样于法无据。

本人倾向第二种观点。

这样可以由法官掌握主动权,触犯数罪的,可以就被告人认罪的罪名进行简化审理;多起犯罪的,可以就被告人认罪的部分进行简化审理,这样更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四、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应如何确保案件质量
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仍应追求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因此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强化庭前准备。

公诉机关应将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全部复印移送法院,起诉书应详尽叙述指控事实,如此可让法官审查是否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等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前提条件,还可以让被告人确切了解指控事实。

送达起诉书时,送达人员交待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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