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石原则”视角下公司集团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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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司法引入“深石原则”的思考

对我国公司法引入“深石原则”的思考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0, 8(1), 23-27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20 in Hans. /journal/ojlshttps:///10.12677/ojls.2020.81004On the Introduction of Deep Rock Doctrineinto the Company Law of ChinaXiaoyan GuFaculty of Law,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Received: Nov. 11th, 2019; accepted: Dec. 2nd, 2019; published: Dec. 9th, 2019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in China, it is common for controlling com-panies to damage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through connected transactions. In the process of dis-tribution of bankruptcy, the controlling company which carries out unfair behavior often takes advantage of its advantageous position to obtain improper benefits, thus damag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 creditors.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has no specific provisions to solve such problems, and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cases in judicial practice high-lights the necessity of solving such problems. Therefore, experts and scholars in the field of law have been committed to the construction of relevant legal systems, hoping to reasonably solve the problem of interest balance in the distribution of bankruptcy property. The Deep Rock Doctrine originate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as one of the solutions, has attracted our attention again and again, providing reference for China to solve problems in related fields.KeywordsDeep Rock Doctrine, Creditor Protection, Correlation对我国公司法引入“深石原则”的思考顾晓燕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收稿日期:2019年11月11日;录用日期:2019年12月2日;发布日期:2019年12月9日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控制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破产债权实现案件中运用深石原则探讨

破产债权实现案件中运用深石原则探讨

破产债权实现案件中运用深石原则探讨在破产债权实现案件中,深石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深石原则是日本法律学者深石正典发明的一种法律原则,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穷尽原则”,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当尽可能地让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以便尽可能地兑现自己的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深石原则的具体运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充分利用信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当尽可能地了解破产财产的情况,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了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展,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例如,在破产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管理人提供的破产清单了解破产财产的情况,可以通过破产管理人的通知了解破产进展情况,也可以通过破产公司的网站了解破产财产的拍卖情况等等。

通过充分利用信息,债权人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便在破产程序中兑现自己的债权。

二、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积极参与,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例如,债权人可以参与破产会议,发言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也可以与其他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利益。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委托律师代表自己参与破产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确保抵押物的最大化价值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确保自己的抵押物的价值最大化。

例如,可以就抵押物的评估结果进行反对,要求重新评估,以便获得更高的评估结果;可以参与抵押物的拍卖,亲自出价竞拍,以便获得更高的拍卖价格;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协商出售抵押物,以便以最优惠的价格出售抵押物。

四、确保破产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当确保破产法律程序的合法性。

例如,债权人可以就破产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反对意见,要求重新审查破产程序的合法性;也可以就破产程序的不合法性提出诉讼,以便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通过和解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采取一些协商手段,解决债权争议。

“深石原则”论文:“深石原则”法律适用研究

“深石原则”论文:“深石原则”法律适用研究

“深石原则”论文:“深石原则”法律适用研究【中文摘要】关联企业的发展在给现代经济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向传统的公司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其中就包括关联企业及其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反应,在本国传统法律基础上进行了改良,并创造出一些新颖的法律原则,“深石原则”就是这些立法探索之一。

“深石原则”是美国判例法在处理从属公司破产案件时确立的一项原则,该原则主要通过使控制公司不当债权居次受偿的手段,以达到规制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从属公司外部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该原则的确立对于实现关联企业条件下破产债权分配的实质公平有着积极的意义。

本文在考察了“深石原则”产生和发展过程的基础之上,将研究重点放在了该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上,并从适用主体、成立要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对其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最后回归到我国引入“深石原则”的必要性分析和立法思考,尝试对该原则适用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进行相关制度设计,并简单地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以期对在我国本土法制土壤中最终培育出“深石原则”之花能有所裨益。

【英文摘要】The development of associated enterprises has brought vitality to the modern economy; meanwhile, it also has brought new challenges to the traditional company law system, which includes the interests balance problems between the associated enterprises and their external creditors. Atpresent many countries of the world have responded to this problem, have improved some of their traditional laws, and created several new legal principles. “Deep-Rock Doctrine”is one of these explorations, which is originated from a judicial precedent dealing with the bankruptcy case of the affiliate company in U.S.A, “Deep-Rock Doctrine” is a principle about the improper claims of the controlling company should be discharged subordinately when the affiliate company goes bankruptcy,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regulating unfair connected transactions and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affiliate company’s external creditors. The principle has a positive meaning to ensure substantial fairness of bankruptcy claims distributio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associated enterprises.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s the definition, origin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Deep-Rock Doctrine”, then focuses on analyzing the specific applicable rules of this principle, such as the objects, the conditions and the legal consequences, finally returns to why and how to bring the “Deep-Rock Doctrine” into our country’s legal system. The last part discusses the necessary to the introduce, and tries to design the legal system both in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regulations, and gives some proposals forlegislation, aiming to do some benefit for the final establishment of the “Deep-Rock Doctrine” in our country’s legal system.【关键词】”深石原则”衡平居次控制公司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备注】索购全文在线加好友:1.3.9.9.3.8848同时提供论文写作一对一指导和论文发表委托服务【英文关键词】”Deep-Rock Doctrine” Equitable Subordination controlling company affiliate company protection for creditors【目录】”深石原则”法律适用研究内容摘要4-5Abstract5引言8-10一、“深石原则”基本理论概述10-17(一)“深石原则”的涵义10-11(二)“深石原则”的产生和发展11-171、“深石原则”的诞生11-132、“深石原则”在美国的发展13-153、“深石原则”在美国域外的适用情况15-17二、“深石原则”的适用问题17-29(一)“深石原则”的适用主体17-211、“深石原则”适用的权利主体17-192、“深石原则”适用的义务主体19-21(二)“深石原则”适用的成立要件21-261、行为要件21-242、结果要件243、因果关系24-254、主观要件25-26(三)“深石原则”适用的法律后果26-291、控制公司的平等受偿权262、控制公司的破产抵销权26-273、控制公司的别除权274、控制公司的取回权27-29三、我国引入“深石原则”的立法思考29-36(一)我国引入“深石原则”的必要性29-311、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29-302、完善法律制度的需要30-31(二)我国引入“深石原则”的具体制度设计31-361、“深石原则”在法律部门间的体例安排31-322、“深石原则”适用的实体性规范构建323、“深石原则”适用的程序性规范构建32-36结语36-37参考文献37-41致谢41-42。

“深石原则”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深石原则”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深石原则”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当今世界,关联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角色,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是其主要表现形式。

由于传统的公司法是围绕单一企业建立起来的,因此关联企业的迅猛发展给传统法律产生了极大冲击,其中,因关联关系存在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已经引起了各国理论和实务界的极大关注。

“深石原则”就是一种对从属公司破产时控制公司债权是否应劣后受偿的立法探索。

它产生于美国的判例法,自深石公司一案后很多案例都采用该原理。

“深石原则”确立之后,普遍地认为“深石原则”不具有惩罚性,是一种公平居次的规则,它仅是为了填补从属公司债权人所受的损害,在必要的范围内对控制公司的债权实行居次。

在我国,目前理论界对引入“深石原则”的必要性已基本没有争议,但是我国学者对“深石原则”相关理论的研究相对比较薄弱,大多仅仅在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一系列保护制度上有所提及,有的学者将“深石原则”放到了公司人格否认原理的相关研究里研究,即使直接有对“深石原则”引述的,也未涉及在我国司法框架内的适用规则和立法问题。

为了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给我国完善相关立法提供一个参考,本文分六个部分对“深石原则”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第一部分,“深石原则”的涵义。

主要介绍了“深石原则”的产生和发展、“深石原则”与人格否认理论的关系以及对“深石原则”的法理分析。

“深石原则”产生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38年判决的泰勒诉标准煤气和电力公司一案,是衡平法院基于公平正义理念对母子公司债权清偿问题做出的有益探索,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为大陆法系法律所借鉴。

它是人格否认理论的发展,在“揭开法人面纱”和坚持法人人格独立上采取了折衷的态度,二者的差别是程度上的而非类型上的。

“深石原则”否定了控制公司债权的平等受偿权,是对债权平等的突破。

第二部分,“深石原则”的适用对象。

这一部分从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概念界定出发,认为只要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企业,都可以称为“深石原则”的适用对象,但本文为讨论方便只对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作讨论。

公司集团破产中外部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公司集团破产中外部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问题之一 : 母公司不仅为子公司的控制股东 , 因业务往来关系与子公司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 还会 从而
成为子公司的债权人 。显然 , 由于母子公司间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存在 , 母公司有别于子公 司其他债权
人, 它可以将其债权设定成完全符合其 自身利益的要求 , 甚至违 反公平交易原 则。一旦子公 司经营不景 气, 母公司还可为 自己的债权 随时设定担保 , 以确保 自己在 随后可能发生的子公司破产案中得 到优先清
偿。因此, 在子公司破产时 , 为保护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对母公司的债权行使有无限制 的必要和如何进
行限制 , 便成为一个急需研究的问题。 ‘
问题之二 : 在传统 的公司法体系下 , 母子公司是相互独立 的法人实体 , 因而 , 当母子公司同时破产时 ,
各公司的无担保债权人只能就该公司所剩财产分别受偿 。然而在母子公司集 团中, 母子公司之问往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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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与 法
耿文杰
吴 义茂
公 司 集 团 破 产 中 外 部债 权 人 的法 律 保 护
第 4卷 第 3捌
二 、 外 法的规 定 域
1 . 子公司破产时 , 母公司债权地位的沿革及其发展
美 国在 Ty rV S n a a al . t dr G s& EetcC . 案 判决 出现前 , 国法 院通 常 依据 “ 具 说 ” o a d l r o 一 ci 美 工 ( su et i ho ) I t m n ly er 等揭开公司面纱法理来处理子公司破产时母公司债权地位 问题 。其根据是 , nr at T y 既然 母子公 司为“ 单一企业主体”母公司岂有 向自己主张债权之理 , , 因而否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① Ty r . t dr G s l tc o 一案 的判决在子公司破产时母 公司债权的处理上被认为具有 al S n a a &Ee r . oV a d ciC “ 里程碑” 的作用。 它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 : 即子公司如有资本不足 , 且为母公司的利益而不按正常方式经 营业务之情形者 , 在子公司破产或重整时, 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之地位应次于优先股股东之权益 。 这一原 则在美 国法学界被称之为“ 深石原则” D e ok otn 。避 后 , 国法院对子公司破产 时母公司债权 ( epR c c i) ) D r 此 美 地 位的处理实现了一个从根本否认到劣后于其他债权 的转变 。即当母公 司的债权是基于不公 平行为

论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论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当然,法国及欧盟有关关联公司的成文法同样存在执行成本高的问题,但以后法国的《劳工法》规定,如果关联公司中的控制公司介入其从属公司与从属公司职员的关系,则关联公司中的控制公司应与从属公司一起对从属公司职员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其控制公司无免责抗辩的权利。
在研究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时,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它与现代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相冲突的。1980年,在英国下议院关于公司法的辩论中曾有议案提出,让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破产负责,但因过激并遭经济界强烈反对而未获通过。(注:江平:《中国公司法原理与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 1994年4月版,第97页。)在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制度在关联企业中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注:施天涛:《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
4.对债权人提供担保 在控制合同或盈余移转合同终止时,控制公司对于从属公司债权人,其债权在合同终止登记并依法公告前发生,而于公告6个月内申报的债权,应提供担保。这样, 从属公司债权人既可向从属公司求偿,也可要求控制公司提供担保。
5.控制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控制公司负责人负责从属公司的管理时,必须尽忠实义务,否则,对从属公司所受的损害,应与公司负连带责任。对于控制公司负责人是否尽到了忠实义务,应由控制公司负责人负举证责任,其目的在于迫使控制公司负责人决策时,对从属公司的利益作出周全的考虑。
论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作者:朱谦
关联公司最大的特征就是其内部存在着“控制”、“统一管理”关系。而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控制”和“统一管理”无疑增加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因为在关联公司中,虽然各公司在法律上仍然保持着“独立人格”,但从属公司在经济上有可能丧失独立性,完全听命于控制公司,而沦为关联公司利益服务的工具。如果因为控制公司的原因,从属公司的债务发生支付不能,控制公司应否对从属公司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承担责任,那么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传统的公司法认为,公司与股东为不同的法律主体,股东仅以其出资或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西方国家的判例和立法已在相当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的有限责任原则,为了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置有限责任原则于不顾而直接使控制公司全权对从属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试论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试论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仅存在于判例 之中。我 国台湾学者使用 “ 系企 关 业”一词作为具有母子关 系、参股关 系之企业联 合的统称。 立法也使用 “ 系企业 ” 的称谓 ,台 ② 关
湾地 区 《 司法》 第 39条之 1规定 : “ 法所 称 公 6 本 关 系企业 ,指 独立 存在而 相 互间 具有下 列关 系 之企 业 :一 、有控 制与 从属关 系之公 司 。二 、相互 投资
之公司。 ”在我 国,19 年 6月 3 91 0日公 布的 《 外 商投资企业 和外 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 细则》第 4 章从税 收 角度对关 联企 业作 了较 为具 体 的规定 ,关 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 、其他经
济组 织 : ( ) 在 资金 、经营 、购 销 等方 面 ,存 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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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7年第 l 期
试论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题 ,本文 主要 从公 司 法角度 研究 关联 企业 的 弊端及 对从 属公 司债权 人利 益 的损 害。
1 .从属 企 业 独 立 经 济 地 位 的 丧 失 造 成 的 债 权
人 利 益 损 害
学理上 给关 联企 业下 一个 定 义 :关 联 企业 是指 企业 之 间为达 到特定 经 济 目的通 过特 定手 段而 形成 的企
业之 间的联 合 。 这 里 所 谓 “ 定 的 经 济 目的 ” 是 特 指企 业之 间 为 了追 求更 大 的规模 效益 而形 成 的控 制 关 系或统 一 安 排关 系 ;所 谓 “ 定 的 手 段 ” 是 指 特
1 .关联 企 业的概 念
关 于关联 企业 的概 念 , 目前 法学界 尚无 一个 公 认 的统 一标 准 。世 界 上对关 联企 业规定 最 全面 的 当

破产案件中股东债权劣后的考量因素----基于一起破产衍生诉讼的思考

破产案件中股东债权劣后的考量因素----基于一起破产衍生诉讼的思考

破产案件中股东债权劣后的考量因素----基于一起破产衍生诉讼的思考摘要:随着国内破产业务团队不断成熟,破产劣后债权的确立逐渐成为学界的追求。

现行破产法律缺乏相应规定,学术追求和破产审判实务需求与立法上的薄弱存在矛盾,需通过进一步立法解决。

笔者就办理具体案件中遇见的股东破产债权劣后清偿的相关问题表达拙见。

关键词:破产程序股东债权劣后债权深石原则2022年8月,贵州高院发布的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徐矿集团贵州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股东债权劣后清偿的破产实践”得到破产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该案根据“深石原则”,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之规定,在破产债权确认中,将对破产企业具有控制关系的股东,通过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确认为劣后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深石原则又称衡平居次原则,源于美国司法判例,是指在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关联企业中,为了保障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免受控股公司的不法侵害,为了追求实质公平的目标对基于不公平行为而产生的关联债权做出劣后处理的规则。

该原则所涉及的问题在我国当前的破产实务中极为常见。

实务中笔者曾处理一起涉及股东债权能否劣后清偿的破产衍生诉讼,对案件办理过程中遇见的股东破产债权劣后清偿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做本文供大家讨论批评。

一、案情概述甲公司原为一人公司,股东为乙公司。

2015年,丙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约定丙公司以1000万元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甲公司60%的股权,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金,甲公司、乙公司负有将相关资产转移至甲公司名下等义务。

如甲公司、乙公司未完成协议约定的相应义务,丙公司有权解除《投资协议》,并要求甲公司、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增资款及相应利息。

2015年内,丙公司支付全额增资款。

同年12月,甲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其中丙公司占60%。

2018年,丙公司申请仲裁,要求解除案涉《投资协议》,甲公司、乙公司返还增资款及利息等。

深石原则法律问题初探

深石原则法律问题初探
制公司是否应该和从属公司 的其他债权人一样平等地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根据传 统公司法理论、我国现行 的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 ,答案是肯定的 ,但其 中的不公平也是显而易见的。如何规制关联企业 中控制 公司
的行为 ,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 的合法利益 , 目前 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 问题 。美国是世界上处 理关联公司案件最多 的国家 , 在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问题上积累 了大量值得我们参考和学习的经验 。
2 1年 第 5 期 01
重庆 三 峡 学 院 掌报
No520 1 .. 1 、0 .7No.3 ,12 15
第 2 7卷 ( 期 ) 15 3
J U N FC O Q NGT R EG R E NI R I Y O R ALO H NG I H E O G SU VE ST
最高法 院的基本理 由是:深 石公司完全受标准 电气石 油公司控制 。因此最高法 院判 决,作 为被告 的控制公
司对深石 公司的债权 ,应 次于深石 公司的优先股 东。这 一判 决做出后 ,就确立 了破产法 中一个至今有着广 一 泛 影响的 “ 深石原则 ” DepR c c ie 。深石案对确立 控制公司在关联公司 内部从属公司破产 时, 。( e 。o kDotn ) r 控制 公司是否可 以向从属公司 申报 债权 以及债权主张的规则发生了重大影响,具有里程碑 的作用 。
一旦他们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或协议受了债权人和公众投资者免受控制企业不正当侵害所易善意经营的原则为从属公司的利益管理经营销权并加以适当扩张或限制使其产生一些不同经营常规的行为不履行诚信义务损害从属公司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厄沦是否已到偿还期限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应当用衡平居次原则将其债权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不依破产某种意义上说控制公司债权居次的后果是因其违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比民法上的抵销权对当事反身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深石原则”研究

“深石原则”研究

“深石原则”研究
母子公司、集团公司是一种新出现的公司组织模式,它有机的合并了两个和多个单独公司,大大地提高了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然而,随着这种商业组合模式的兴起,传统公司法对子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在母子公司复杂的商业组织结构前,显得力不从心。

如何合理规范关联公司,特别是母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成为横亘在我国理论界和立法机关的一道难题。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我国立法应借鉴美国法上的“深石原则”,解决母子公司结构下债权人保护不周的难题,以便更好地平衡母公司与子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关系。

全文分四个环节展开,首先介绍“深石原则”的起源和发展,然后阐述“深石原则”的理论基础,接着探讨“深石原则”的适用前提和后果,最后一部分,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状况,论述了“深石原则”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破产中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为何被列为“劣后债权”?——“深石原则”的司法适用

破产中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为何被列为“劣后债权”?——“深石原则”的司法适用

破产中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为何被列为“劣后债权”?——“深石原则”的司法适用阅读提示在笔者办理的破产案件中经常遇到的一种现象是,在股东申请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又以债权人的身份到公司去申报债权,往往股东所申报的债权金额巨大,且在表面上看证据充分,债权真实;但实际上这些债权是股东在运营公司的过程中长年累月对公司的投入,只是没有计入注册资金或资本公积罢了,或者是通过与公司进行不公正的交易所获得的。

对该种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应当如何处理呢?在何种情形下,该种债权会被认定为劣后债权劣后清偿呢?笔者将通过四则案例向大家揭晓答案。

裁判要旨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应被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清偿。

案情简介一、2007年5月30日,奇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是铁矿石地下开采销售等,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达某集团占股100%全资持有。

二、2017年1月13日,启东县法院依法受理了奇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兴某破产清算所为管理人。

三、在破产案审理过程中,达某集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额高达202622117.44元;根据债权申报资料显示,达某集团自2007年至2017年10年间,向被告奇某公司转入的资金分别为矿山建设工程款、设备款、货款、借款等类别。

四、此后,其他债权人以达某集团明知2000万元注册资本无法运作奇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为由,诉请将达某集团2亿多元的债权确认为劣后债权;达某集团及管理人均不同意该种观点。

五、本案经启东县法院一审最终确认,达某集团对奇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为劣后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的顺位清偿。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若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的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主要依靠向股东筹借,股东因此所形成的债权可否被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清偿。

论关联企业破产中的深石原则

论关联企业破产中的深石原则

论关联企业破产中的深石原则作者:李璇来源:《科教导刊》2011年第23期摘要关联企业间控制与从属关系为利益的转移和输送提供了天然的便利条件,在关联企业破产时,控制公司对于从属公司债权若可同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可能会产生对债权人不利影响。

本文对深石原则的产生及发展状况、我国公司法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适用情形和《破产法》的立法完善等进行探讨。

关键词关联企业破产深石原则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Discussion on Deep Stone Principle in Affiliated Company BankruptcyLI Xuan(Civil 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 Colleg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AbstractUnder the convenience to transfer interests between the affiliated companies, the unjust behaviors of the controlling company may do harm to the subsidiary's creditors when the subsidiary go to bankruptcy. This thesis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to introduce this principle, the application and the perfection of our bankruptcy law.Key wordsaffiliated company; bankruptcy; deep stone principle由于在优化资源配置、规模经济方面的优势,关联企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

深石原则首例判例剖析——股东债权劣后受偿的利益考量

深石原则首例判例剖析——股东债权劣后受偿的利益考量

深石原则首例判例剖析——股东债权劣后受偿的利益考量2015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四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本案中,法院借鉴了美国“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

深石原则作为制度移植,有其适用条件,也有其合理限度,应综合考量。

本案基本案情简介2010年6月11日,松江法院判决茸城公司应当向沙港公司支付货款以及相应利息损失。

后茸城公司被注销,沙港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茸城公司股东开天公司及7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向沙港公司承担责任,共计扣划股东款项696,505.68元(包括开天公司出资不足的45万元)。

2012年7月18日,开天公司起诉要求茸城公司8个股东在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对茸城公司欠付开天公司各类款项以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两案也进入了执行程序。

2013年2月27日,松江法院执行局作出《被执行人茸城公司追加股东执行款分配方案表》,将上述三案合并,确定执行款696,505.68元在先行发还三案诉讼费用后,余款再按31.825%同比例分配,今后继续执行到款项再行分配处理。

沙港公司遂于2013年4月27日向松江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认为开天公司不能参与就其出资不到位而被扣划的款项分配。

一审法院认为,开天公司因出资不实而被扣划的45万元应首先补足茸城公司责任资产,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沙港公司进行清偿。

开天公司以其对茸城公司也享有债权为由要求参与其自身被扣划款项的分配,对公司外部债权人是不公平的,也与公司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相悖,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在审理中,由于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一审法院实质上借鉴了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深石原则”,其对债权人保护的努力应予肯定。

“深石原则”的起源和适用范围“深石原则”,又称“衡平居次原则”,系由美国法院在1938年受理的“泰勒诉标准煤气和电力公司(下称标准气电)”一案中确立。

破产债权实现案件中运用深石原则探讨

破产债权实现案件中运用深石原则探讨

破产债权实现案件中运用深石原则探讨破产债权实现案件中运用深石原则探讨摘要:随着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破产案件不断出现,如何有效实现债权成为破产案件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深石原则是在破产案件中解决债务人问题的方法之一,本文将从深石原则的定义、适用条件、运用步骤以及实现成效等方面对其进行探讨,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深石原则在破产债权实现中的应用,以期为高效实现破产债权提供参考。

关键词:破产,债权,深石原则,适用条件,运用步骤,实现成效一、破产案件中的债权实现难题破产事件是指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所造成的一种企业破产状态,受此影响的除了企业本身,还包括其债权人、股东、员工、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

其中,债权人可能受到的损失是最直接的,因此债权实现成为破产案件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然而,实现债权的过程却充满着曲折和波折。

一方面,破产企业的资产不及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完全清偿,部分债权人甚至可能会面临无法追索的局面。

另一方面,债权实现的过程又容易受到破产企业自身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的阻碍,如债权人之间的矛盾、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等。

为了解决破产企业的债务问题,各个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

而在这些方法中,深石原则是一种经典的应对手段之一。

二、深石原则的定义和适用条件深石原则是针对企业破产债务清算实现的重要制度化方式之一。

所谓深石原则,是指诉讼操作中,通过派出司法人员,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将债务人财产扣押在法院内,实现债务清算并清偿债权人。

与之相比,破产清偿中采用的其他常见方式比如强制清偿等,往往需要债权人的积极参与和协作,存在效率低、周期长等缺陷。

然而,深石原则并非在所有破产事件中都适用。

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破产企业的财产比较集中,而非分散在各个地点,能够被司法机关随时掌握;第二,破产企业拥有的财产可以被司法机关顺利查封、扣押或拍卖;第三,债权人之间没有太过激烈的矛盾冲突。

三、深石原则的运用步骤深石原则在破产债务清算实现中的操作步骤如下:1、诉中财产保全:在债权人提起清偿诉讼后,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

揭穿公司面纱,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

揭穿公司面纱,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

揭穿公司面纱,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
刘鑫
【期刊名称】《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011)003
【摘要】现代公司资本结构包括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两大部分.在单一公司情形下,公司资产状况较为清晰、独立,债权人可以较容易地获知相关财务、运营信息,从而对是否以债权人身份介入该公司做出理性判断.然而,在关联公司框架下,公司资本三原则是否依旧发挥着保障公司外部债权人财产安全的功效?股东有限责任能否成为控制公司逃避债务的正当理由?只有揭开控制公司有限责任的面纱,才能讨论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与保护问题.
【总页数】4页(P117-120)
【作者】刘鑫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深石原则”视角下公司集团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J], 贺硕怡
2.“深石原则”视角下公司集团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J], 贺硕怡
3.论关联交易中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J], 孔东菊
4.论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法律对策 [J], 李凤伟
5.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J], 韦留柱;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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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随着企业的不断扩张和发展,从属公司越来越成为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

从属公司是指一家行为上受另一家企业控制的公司。

在这种关系下,被控制公司被称为从属公司,控制公司被称为母公司。

从属公司通常具有独立的管理层和财务状况,但是它的负责人必须遵守母公司的管理和财务流程。

从属公司的债权人包括了借贷给从属公司的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证券投资者。

因此,从属公司的债权人需要享有合适的法律保护,以确保其利益和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下面探讨一下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一、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从属公司的债权人需要依赖于发出的债券、贷款和其他借款,因此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债权人需要确保从属公司会按时支付债务和利息,同时也需要确保其债权得到充分的保护。

通常,从属公司会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其债权得到保障。

这些担保通常包括:抵押品和质押品(资产抵押),以及保证人(通常为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提供的保证。

债权人还需要确保其利益和权益在从属公司的破产情况下被充分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常可以以优先债权人的方式优先获得还款。

如果从属公司的财务状况非常不好,且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和利息,那么债权人很可能需要寻求法律救济。

债权人可以寻求约定的追索权,并要求通过财产清算过程来保护其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母公司拒绝为欠债的从属公司提供资金,债权人也可以寻求追索赔偿。

二、从属公司的合法负责人在法律上,从属公司被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其负责人需向母公司汇报。

从属公司负责人在行使其职责时需考虑到其所面临的债权人利益。

因此,从属公司负责人应尽其最大的努力,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权益。

从属公司的负责人也需要遵守法律要求,并确保公司遵循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定。

除此之外,从属公司负责人还应该遵循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和债权人的要求。

如果从属公司违反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和权益,则其负责人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责任。

三、合规和透明度对债权人来说,从属公司必须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并且必须确保合规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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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独大 ” 的现象。 我国法律规定: “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 表决权” , 因此导致公司实质上被控制 在大股东手中, 进一步表现为控制公
司利用强大的控制力 , 为所欲为 , 任意侵害公司财产, 以公司名义进行广泛 的关联交易, 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如果我 国缺乏对于相关公司集团相应立法, 从属公司一旦破产 , 并且控 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有债权 , 控制公司将作为债权 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 就会 极大地损害我国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 二) 对于我 国引 ‘ 深石原则 ” 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 院2 0 0 3 年l 1 月4 目公布的 《 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若干 规 定》 ( 征求意见稿) 第5 2 条规定 : “ 控制公司滥用从属 公司人格的, 控 制公司对 从属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抵消权 ; 从属公司破产清算时, 控制公司不享有别除 权或者优先权 , 其债权分配顺序次于从属公司的其它债权人 。” 上述规定均 对控制企业及股东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在顺序上作 了限制。尽管在公司法修 订时有学者主张应该引进这一制度 ,但遗憾 的是新修定的公司法并没有规 定这一制度 。 公司集 团是现代经济发展中出现 的重要而复杂的新事物 ,其主体具有 特定性, 客体具有广泛性 , 内容具有多重性 , 仅 靠几个 相关条款难 以系统全 面地规范, 并且公司集 团与公司法中调整的传 统公司在组织结构 、 公司治理 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别, 所 以, 笔者建议应该在 公司法 中设立专章规定公司集 团的一般 问题 。 近一步讲, 由于深石原则解决 的是从属公司破产时控制公 司 债权清偿顺序的问题 , 既涉及到实体 问题, 也涉及到程序 问题 , 故又 引出公 司法和破产法 的协调: 是把深石原则放在公司法 中还是破产法 中? 我国有学 者认为: 公司法是实体法 , 哪种债权优先偿还、 哪种债权劣后偿还是 实体法 的规定,破产法作为程序法只须规定属于 同顺位 的债权应按其债 权额的比
随着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深化 , 公司逐步 向集团化发展 。公司集团中, 集 团成员并非毫无章法地组装在一起,而是通过合法的控制与支配关系有 机地联结在一起而成 , 但是这种控制关系打破 了传统公司法所建立的公平、
正义 的利益平衡体系 ,因此公司集 团内成员公司之间的关系较单一公司发 生了异化 , 在法律形式上仍然保持着“ 独立人格” 的从属公司, 在一定程度上 己丧 失了独立人格, 这主要体现在由于 为了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 控制公司 需要掌握从属公司的决策权 , 这种决策不仅包括公司各项事务, 而且还包括
法理 , 但只是一项弹性条款, 操作性较差。



“ 深石原 则” 概述 ( 一) “ 深 石 原则 ” 的 出现
“ 深 石原则 ”是 l 9 3 8年美 国法 院在审理泰 勒诉标准煤 气和 电力 公司 ( T a y l o r v .S t a n d a r d G a s a n d E l e c t i r c .C o ) 一案中确立起来 的。其基本含义 是, 在母从属公 司场合下, 若从属公司资本不足 , 且同时存 在为控制公司之 利益而不按常规经 营者, 在从属 公司破产或重整时, 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债 权之地位应居于从属公司优先股 东权益之后。深石原则提供 了根据控制股 东是否有不公平行 为, 而决定控制公司可否对 从属公司主张债权 , 以及是否 应劣后于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或优先股股东求偿 的一般原则。它主要考虑 两个 因素 ,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投入的资本是否充足 以及控制 公司对从属 公司的控制行为中是否有欺诈或违法行为 。 从公平原则出发 , 既要保护从属 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 也要兼顾控制公司债权的合理性, 深石 原则在揭开
控制公司的债权一律居 次,就会使那些没有违法行为 的控制公司的债权得 不到清偿, 造成不公平, 这也有悖于法律 原则 。
而“ 衡平居次说 ’ 可 操作性强 , 而且更能体现法律适用 的公平性。 该学说 认为 :控制公司对于从属公司 的债权 是否应当居次,应对具体个案进行审 查, 如果控制公司有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的行为 , 则应当使其债权居次。 பைடு நூலகம்二、 “ 深石原则 ” 引 入 我 国 ( 一) “ 深石原则 ” 引入我国的必要性 从我国公司集团的发展历史来看 , 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中. , 严重存在着
了对 从属公 司财务的支配权 ,这就使从属公司的财产也失去了真 正意义上
的独立,进而造成从属公司的债权人面 临很大的风险。为有效解决这一 问 题, 一些 国家和地区运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 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2 0 0 5 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引入 了公司法人格否认
公司面纱的彻底性上有所保 留,除非从属公司资本严重不足或控制公司对 从属公司有欺诈等不当行为, 必须否定控制公司 的债权外 , 在一般情况下 , 控制公司之债权应居次于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 以及优先股股东获得清偿 。 “ 深石原则” 的重要贡献在于 , 它提供 了控制企业可否 向从属 公司主张 债权, 以及是否应劣后于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或优先股股东求偿的一般原
科 学 论 坛
麟磐
“ 深 石原 则” 视 角下公 司集 团从属 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贺 硕 怡
摘 ( 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 院 天津 3 0 0 2 2 2 )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公司集团化趋 势已不可避免 。 其中, 控制公司集团公司利用股 东有 限责任和公 司独立人格损害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的行 为 日益增长。“ 深石原则 是~种对从属公司破产 时控制 公司债权是否应劣后受偿的立法探索。我 国应该 引入“ 深石原则 并且借鉴其他国家先进 的立法和判例, 完善我国公司法 的配套 制度和 司法实践 , 使其在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中更好地 发挥作用 。 关键词 : 深石原则 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 公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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