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现状分析.docx
浅析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
案例 :郑百文家 电公 司曾与四川 长虹和原中国建设银行 郑州分行之 间建 立的一种三角信用关 系 ,郑百 文领导人为这 种合作可 以加强 三方 的信誉 。郑州建行更认 为 , 依 靠银行承 兑这种先进 的信 用工具 ,支持企业扩大票据融 资 ,是很 有意 义 。然 而事 实很快表明 ,在现 阶段市 场信誉普 遍较低的背景 下 ,这种彼 此之间没有任何制约关 系的银 企合 作 ,很容易使 银行 面临风 险。 中国人 民银 行调 查发 现 ,原 建行郑 州 分行 与郑百 文签 订 的所 有承兑 协议 ,不 但没有任 何保证金 ,总额达 1 0 0 多亿 元 的银行 资金 ,就这样被源源不断地套 出。而郑州市政府认 为 ,郑百文 资不抵债完全是企业行为 ,银 行的资产风险理应 由银行 自己承担 。注 1 案 例 中的 的郑百 文公 司看 与银行 建立 的较 为 良好 的关 系 ,但这些 都是 成立在正常情况下 的。一旦公 司出现 了经 营 风 险 ,作 为债权 人的银行并不能通过 之前 建立的关系来避免 风险 ,同时也 不能很好 的实现 自己的权利 。而公司为了 自我 利益可 以以债权 人的权益为代价 。现代经 济学 研究表明银行 作为公 司最 大债 权人 ,也应有权力监督公 司的经营管理 ,这 样不仅可 以起 到维护银行债权 的作用 ,而且对 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也有很大意义 。 银 行参 与公 司治 理 的形 式 在美 国 ,其公 司治 理模 式 中具 有发 达 的独立 董事 、经 理人市 场等制度 , 而且还 有严格 的信息披露 标准 ,从 而形成 了 良好 的治 理结 构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德 、 日具有商业银行 是公司 的最大股 东 ,公司股权 比较相对集 中的特点。虽然现 在我 国经 济市 场有 了较大 的发 展 ,但依 然不够 发达 ,企 业 主要是通过银行 进行 间接融资 。而且我 国商业银行 法作 出了 限制 ,商业银行 不能像 德 日银行一样相对独立 的成 为公 司股 东 。而且很多企业对银行 的负债相对 比较 高 ,如果 我们 相对 模 仿美 国或是德 日的制度的话 ,就有可能对银行 的债务造成 定程度 的危险 。 “ 不 同制度的社会适应性依存 于经济 体制 所 面对 的历史 的、技术 的、社 会的环境 ,也就是制度 的路径 依 赖性 ”。注2 我 国的经济环 境市场有 着 自己的特殊性 的。 最有效 的治理模式是要与 中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和法律制度相 适应 。所以我们要从 自己国家的社会经济环境 、政治法律制 度 等方 面出发 ,同时 吸收其他 国家公司治理模式 ,从而制定 出适应 自己的银行债权 人参与公司治理 的模式制度 。 二 、银 行债 权 人参 与公 司治 理 的依据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和形式选择及大会制度
2007/1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和形式选择及大会制度王远明 唐 英(王远明,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唐英,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教师)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其应否参与公司治理、如何参与公司治理等问题成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的一个研究课题。
法学界展开对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公司职工参与制度方面,较少涉及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问题;即使涉及也只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提出公司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应参与公司治理;本文就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和形式选择与大会制度问题进行探讨。
一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选择公司债权人是对特定公司享有要求其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定当事人,其构成和分类较之公司股东要复杂得多。
根据债权发生的原因,公司债权人可分为自愿债权人(主要为契约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即法定债权人)。
自愿债权人是最重要的公司债权人,依据债权内容又可分为资金交易债权人(又称特殊交易债权人,如贷款人和债券持有人)和非资金交易债权人(又称普通交易债权人,如供应商、销售商)。
各类债权人因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和能力的不同,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率有很大差别。
第一,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债权人风险大小及债权人风险控制的难易程度。
某类债权人风险越大、风险控制越难,其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越强;其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收益与成本之比。
大债权人与中小债权人相比,拥有的债权数额较大,债权风险集中,其参与公司治理带来的收益较大,足以抵补其支付的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具有较强的动力参与公司治理。
因此赋予大债权人以较多的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可保证公司治理效率的最大化。
第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包括信息能力和专业能力,信息能力是指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获取、分析公司内部信息的能力。
信息能力越强且信息成本越低,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越强。
专业能力意指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应具有的专业性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能力。
对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探讨
股东与经理人 员及股东与债权人两类冲突。 在经 理 对 企业 的绝 对 投 资不 变 的情 况下 , 大 投资 中 增
本文为 大学课题《 司治理与战略绩效的关系研究》 公 的阶段成果。
Xl NJANG TA S TE ARMS E F c NOMY
权 人 则 有 权 在 现 金 流量 不 佳 时 强 迫 企 业 停 业 清
定的方式或方法 ,对债务人… 负债公司及其经 营者 行 为进行 的监督 控制 或 激励 约 束 , 而对 负 从
债公 司 的治 理 机 制 和 治 理绩 效 所 发生 的影 响 或 带 来 的 效应 ( 满 四 ,06)从 西 方 资 本 结 构 理 王 20 ,
20. 09 3
新 疆 农 垦 经 济
企 业 管 理
进行债务融资 , 在企业不能按期偿还债务 的情况 下, 剩余 控制权将 转移给债权人 , 这是 最好的控 制权安排。收 益 从 事 获 得 非 金 钱 私 人 利 益 的 过 度
论我们可以探寻到债权 的治理效应。 西方资本结
构 理 论 基 于 MM 理 论 发 展 为 激 励 理 论 ( c n i e— n
算, 从而缓和这一矛盾。罗斯在他的信号传递模 型 中指 出外 部投 资 者往 往 把 较 高 的负 债 水 平 视 为高质量的一个信号 , 而低质量的公 司无法通过 发行更多的债券来模仿高质量的公司。即高质量 公 司 的债 务 比率较 高 , 示公 司 质量 的绩效 应 该 显
投资道德风险行为时 , 债务融资有利于削减公 司 自由现金流量 , 通过破产 的可能性 , 增加 管理者
的经营 激励 。这些 理论 都从 不 同侧 面说 明 了负债
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结构法律问题研究
、
问题 的 提 出
具 有 《 司法 》 公 意义上 的公 司债权 人是指银行 以及通过公 司公开发行债权而持有公 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持有人。 对 于公 司债券 的持有人而言 ,其参与公 司治理结构 的理论
及现实意义并不是很大 。 而由于银 行的地位相对特殊 , 其参 与公 司治理结构就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在我 国这种股市发育程度 较低 的国家 , 特别是 我国的上 市公 司 , 中大部分在上市之前是 其
当然 , 从积极 的方面来看 , 我国 目前的四大国有专业银行陆
合作的时间 ; 改变银行 的贷 款主要 限于流动资金贷款的局 面 , 加 大银行提供长期贷款的 比重 , 由主银 行为公司提供 系列 贷款 , 加 强银行与公司之间的联系 ,从而使银行能够真正作为一个积极
的参与者进入到公 司治理结构之 中去。
是这一形式实乃权宜之计 。 就 目前的银企关 系来讲 ,由于我 国的银行疏于对公司监控 机制的建立 , 也没有形成如德 国 、 日本那样的银企之间 的长期有
制 。主银行制 的功能在于企业在得 到资金保 证的同时 又能够有 效地对企业加强 监控 。 具体 而言 , 应修 改我 国现行的 《 主办银行 暂行规定 》, 明确我 国主办银行制度 的功能应该是加强对企业 的
二、 我国债权 人参 与公 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针对 以上 的种种状况 , 从我 国银行方面来看 , 应当重塑银行
与企业之间 的关系 , 实行符合 我 国国情 的主银行制度 。 因此 . 应
当从 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国有公 司, 由于证券 市场 的欠 发达和其他因素的影响 , 这些公 司 更 多地依赖通过银行获得资金 。 在这种情况下 , 给予提供贷款 的 债权人 以更加严密的保护措施 , 就显得尤为重要 了。 我 国 目前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 ,银企之 间的关系并不顺 . 畅, 这突 出表现在 企业 欠债不还 , 银行 又无可奈何 , 银行 只好惜 贷或拒贷 。 企业进 而无视银行债权 不负责任地乱 经营。 银行作为 公 司最大债权人 , 能力也应 有权 力监督企业经 营管理 , 有 它不仅
债权人参与下的财务治理机制探析
M v理论的基础上开创性地提 出了资本结构的契约理论 。O / l 2 世 纪后 , 制度经济学为财务学问题的深入研究拓宽 了视野 , 新 出 现 了与财 务治理相关的资本结构的激励理论 、信息传递理论 、 控制权理 论。其实西方并没有很系统的财务治理理论体 系 , 其 更多的是在公司财务和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上所作的融合。
二 、 权人 财 务 治 理 权 的 缺 失 债
展的 目标 , 因此 , 重视和保护相 关者利益是 企业财务 治理的重 要内容 。由于债权人作为企业的重要利 益相关 者 , 企业 提供 为
后续发展所需的资金 , 企业 通过 财务杠杆的作用实现 资金运 使
作, 因此实现债 权人参 与企业财务治理 , 可 以保 证债权人 不仅
财务决策作出了规定 , 却未将债权人包括在内。因此 , 债权人的
财 务治理权缺少法律 保护 , 其缺失是必然的 。
2 对债 权 人 利 益 保 护 不足 、
由于股 东与债权人之间存在 着财 务冲突 , 企业股东的一些
用。 通过人事结合制度 , 就可以有效监督管理者 、 监督公司财务
运作 , 从而防范风险 、 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壁垒 。
从实 务分析 , 我国公司特殊的现象也决定了我 国企业 重视 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结构中的作 用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 义。
首先 , 控制公司“ 一股独大” 的现象 。我国的公司由于 “ 一股
独大 ” 的问题导致小股 东的利益无 法得到保障 , 股东利 用财 大
务杠杆增加 自身财富 。如果债权人可 以参与公司的财务治理 ,
企业债权人主要是银行 , 银行如果得 以参与企业的财务治理就
可以减少不 良债权 , 提升银行对企业 注入 资金的积极性 。最后 , 有利于完善我 国的信用体系。 正如 Js e n和 Mek n (9 6 的观 e cl g 17 ) i 点, 债权人 参与企业的财 务治理后 , 信用体 系也将达 到一个新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的完善【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首先分析了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随后提出了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建议,包括加强信息披露和审计监督,加强诚信原则构建等方面。
结论部分强调了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指出了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为相关法律的改进提供参考。
【关键词】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完善、现状分析、不足、措施建议、信息披露、审计监督、诚信原则、重要性、发展趋势。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一人公司是指只由一个人拥有和经营的公司,其法律地位和责任与公司分开,是一种常见的企业形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人公司在我国的数量不断增加,但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债务方,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一人公司中,由于所有权和管理权由同一人掌握,债权人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称和权益被忽视的状态。
当前,我国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不足之处,一些债权人面临诉讼成本高、证明难、执行困难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审计监督,构建诚信原则已成为迫切需求。
只有通过加强监督和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一人公司的健康发展。
在未来,我国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进一步规范一人公司的运作,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1.2 研究意义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一人公司债权人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其利益往往处于较为脆弱的地位。
加强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不足以及建议措施,可以有效促进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声誉。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为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推动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的良性发展。
浅探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公司治理结构
浅探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公司法》把保护债权人利益作为立法的主要保护措施目的之一,其开篇第1条即明确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确立制度的可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但在实践中,债权人的利益剥削往往受到侵害,对利益的保护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课题。
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陆续发布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加快了公司治理结构改进的步伐,在这一背景下,研究债权人权益保护对于公司公司目前治理结构改进尤为重要。
一、债权人概念债权人是除股权资金以外的公司主要资金的提供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法人单位及企业债券持有者。
债权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债权人指一切企业负有偿还义务的对象;狭义上的债权人仅指企业外部提供大量贷款及持有大量债券的提供者,本文称其为主要包括债权人。
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扮演着主要债权人的债券持有人角色。
二、债权人地位剖析1.债权人地位的财务学分析。
从筹资角度来看,全部企业的资金都是由权益性资金和债权性资金构成,只是构成数量不一样。
一个企业成立之初,可以不怎么需要外部筹资,仅凭权益投资者的投入和企业的内部积累就可以满足日常经营需要。
然而,这种内部筹资额与投资额相互平衡的状态也许投资额只有在没法竞争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才有可能特定条件发生,竞争市场经济中所扩大再生产的内在要求与而规律的客观作用,必然导致必需企业内部的积累额不能满足内外投资的需要,从而外部筹资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的要求。
因此,债权人资本金作为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其地位和作用不能被忽视,其权利不能不受到受到保护。
从投资角度来看,确实企业所有资产的形成都是投资项目的结果,对内投资包括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进行投资需要大量的资金,单纯依靠所有者初始直接投入或内部盈余的积累是无法满足的,即使不进行对外投资而且企业内部盈余积累能够满足日常开支的企业,由于资金供求的时间不同步,也会出现短期的支付困难,需靠借款来解决。
银行做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银行做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问题研究【摘要】:根据公司契约理论,公司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是公司治理的主体,现代公司治理应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
公司债权人以其对公司享有的重大、合法的债权权益而成为公司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功能价值在于有利于降低债权人风险、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控制内部人控制,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和高效。
关于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间接、消极参与模式,特点是通过加强董事会地位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要求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间接赋予债权人影响公司治理的权利,银行等机构资金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微小;另一种是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的直接、积极参与模式,其特征为银行等机构资金债权人以大债权人和大股东的双重身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我国企业和德日企业的融资结构有相近之处,即资产负债率高,股权高度集中。
因此,我国应借鉴德日的共同治理机制,构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重塑银企关系、重点要建立银行董事制度(或银行监事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偿债保障机制、加快相关法制建设。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债权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银行董事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6【分类号】:F275【目录】:摘要6-7Abstract7-111导论11-131.1选题依据111.2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11-121.3研究方法121.4本文的结构安排12-132债权人与公司治理的关系13-222.1企业契约理论与公司治理理论的演进13-152.1.1企业契约理论132.1.2公司治理理论的演进13-152.2利益相关者理论15-162.3债权融资与公司治理16-172.4国外公司治理中债权人参与模式17-222.4.1英美企业债权人参与模式18-192.4.2日德企业债权人参与模式19-202.4.3对两种模式的比较20-223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分析22-303.1我国的融资制度与公司治理的发展22-243.1.1我国公司治理的发展变迁22-233.1.2我国融资制度的变迁23-243.2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24-273.2.1我国银企关系的过去和现状24-253.2.2中国债权人债权的治理作用不明显25-263.2.3债权人治理机制不明显的主要表现26-273.3我国债权人治理机制不存在的主要原因27-303.3.1政府及法律方面的原因27-283.3.2银行业自身存在的问题28-304构建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与机制30-404.1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重塑银企关系30-324.1.1完善银行自身的运作机制30-314.1.2塑造新型的银企关系31-324.2构建债权人治理的具体机制32-404.2.1构建银行派出董事制度33-354.2.2银行派驻监事制度35-364.2.3区别不同资产负债率,选择不同参与模式36-374.2.4建立合理有效的偿债保障机制37-384.2.5加快相关法制建设38-40结论40-41参考文献41-43致谢43-44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44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
对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思考
对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思考资金是一种稀缺的资源,企业融资过程实质上就是资源配置过程。
就我国资金供给体制来看,改革前,我国是独特的以财政无偿拨款为特征的供给体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以银行为主导的企业融资模式。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尽管会出现多元融资,但由于资本市场还有待继续培育、自我融资和非正式融资规模不大,在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融资结构仍将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贷款仍将是企业资金的主要供给者。
因此,通过对我国企业融资结构历史和现状的考察,不难发现银行是公司资金的主要供给者,是公司重要债权人。
一、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利益相关者理论随着人们对企业认识的深入,有些学者提出,现代企业的本质是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系列合约,而公司是现代企业中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公司中,利益相关者应予以特别定义,它的含义只是那些贡献了公司专用化资产而这些资产又在公司中处于风险状态的人和集团。
根据美国学者克拉克森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公司利益相关者除股东、经营者、债权人、职工外,还包括消费者、供应商、政府、社区等。
这一理论认为,在公司运营出现问题时,股东可以通过将其持有的股票转让而摆脱风险;在公司资不抵债时,由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剩余风险实质上转移给了债权人和其他人。
这使股东是剩余收益索取者和经营风险承担者的理论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理论的探讨得到了实践的有力回应。
自本世纪80年代以来,以宾夕法尼亚州为代表的美国29个州先后修改公司法,允许甚至要求经理对比股东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负责, 并给予经理以拒绝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
《OECD公司治理原则(2004年) 》对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做了如下规定:公司治理框架应承认利益相关者的各项经法律或共同协议而确立的权利,并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创造财富和工作岗位以及促进企业财务的持续稳健性等方面展开积极合作。
在这一理论下,股东和债权人的关系需要重新认识。
公司治理:基于债权人视角的分析
公司治理:基于债权人视角的分析【摘要】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研究往往忽视了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事实上,由于环境的变化和理论的演进,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角色正在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债权人不可避免地参与了公司治理,而且越来越成为未来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
本文从债权人视角出发研究公司治理问题,分析了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及现状,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债权人;相机治理一、公司治理的内涵公司治理有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的理解。
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
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来进行内部治理。
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
公司治理是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
较早的有关公司治理的论著以及现实公司治理的实践大多只涉及股东、董事会及经理层面,认为这是问题的核心,只要正确处理了股东、董事会、经理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结构就会得到优化,各参与者的利益就可得到保护。
最近的研究表明,讨论公司治理问题以“所有权”为起点,并假定从一定的权利和索取权出发是不全面的,“股东就是所有者”的观点是一个误导,这些权利、索取权和责任应该被分解到所有的公司参与者身上。
平衡公司参与者的利益成了全球公司治理发展的共同趋势。
20世纪70年代后,以国外学者布莱尔(Blair)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的目标不应局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是指已经为公司贡献了关系专用性资产的人或集团。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聂宇轩【摘要】债权人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结构设置,这已经是近年来强烈呼吁的形势所在.以公司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讨论,在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可行性.同时,域外现行公司治理机制中债权人参与模式为我国将来的借鉴提供了参考依据.【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26)006【总页数】6页(P56-61)【关键词】债权人;公司治理;必要性;可行性【作者】聂宇轩【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1.912008年12月23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三鹿集团破产。
一个历经50多年成长起来、仅品牌价值就可达150亿的明星企业在短短一年内被法院宣告破产。
个中原因纷繁复杂,大多数人将其归咎于产品质量引发的一系列蝴蝶效应。
也有少数睿智学者在分析了三鹿集团的治理结构后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该集团的症结所在:严重内部人控制。
三鹿集团的大股东是三鹿乳业公司,享有56%的控股权。
第二大股东是新西兰恒天然集团,该集团持有三鹿集团43%的股权。
其余1%的零散股份由小股东持有。
从表面上看,三鹿集团具有形成良好治理的所有权结构。
但大股东三鹿乳业公司推行的是员工持股,并且由经营者持大股。
96%左右的股份由900多名老职工拥有,其余股份由石家庄国资委持有。
因此,三鹿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说股权相当分散。
以田文华为代表的强势管理层的存在使得三鹿集团的治理结构演变成内部人控制。
所谓内部人控制这一概念最早由日本学者青木昌彦提出,意思是公司的综合经营控制大权(诸如人事权、管理权、决策权等等)落入经营者手中。
其实依据珐玛和詹森提出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公司的经营管理控制权是应该交与经营者的。
但是此处的内部人控制实际上特指公司的经营生存和发展、盈利或亏损都完全操控在高层管理人员手中,所有者已无法正常行使控制权的情形。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探析
股 东 身份 与债 权 人身 份 有别 , 者在 公 司的 两 决 策上 会 发生 利 益 冲突 。 22 过董事会 参与公 司治 理 .通 董 事 会 是 负责 执 行 公 司业 务 的 常 设 机 构, 也是 公司 大 政 方针 的决 策 与 执 行机 构 。 股 东大会 只对 涉及股 东利 益的重 大事项 做 出 表 决 , 负责 日常 的 经营 决 策 , 权 人派 驻 不 债 人 员进 入董 事 会更 能 充分 保 护 自 己利 益 , 及 时监控投入资本 的风险。 议《 司法》 建 公 增 加 董事 提名 权 的相 关规 定 , 赋 予债 权人 董 并 事提 名 权 , 债权 人进 入 董事 会 提供 较为 可 为 行的路 径 。 国新《 司法 》 三十 八条 、 我 公 第 第 一百 零 三 条规 定 , 事 、 事( 董 监 由股 东代 表 出任 ) 的选 举和更 换 属于股 东会 的法 定职 权 , 没 有关 于董 事提 名 权 的 明确规 定 , 理论 上 从 说, 董事 提 名 权 可 由公 司章 程 规 定 。 即使 允 许债 权人持 有一 定 比例 股份 也并不 意味 着其 在任 何 情况 下都 有 董事 提 名权 , 债权 人可 能 不符 合 公 司章程 规 定 的董 事提 名 权资 格 。 因 此, 笔者 认 为 , 公 司 法 》 当 增 加 董 事 提 《 应 名 权 的 相 关 规 定 , 赋 予 债 权 人 董 事 提 名 并
法 》 对资 本 制度 进 行 了大 幅 修改 , 公司 最 ) 如 低注 册资本金 大幅降低 ; 股东 可分次缴纳 出资 等 。 些 修 改便 于 公 司 灵 活 地设 立 和 经 营 , 这 但 是不 利于 公 司债 权人 利益 的 保护 。 () 3法人人格 否认制 度的适 用面 临世界性 难 题 。 国新 《 司 法 》 纳 了法 人 人格 否 我 公 采 认 制 度 , 制 度 对 债 权 人 保 护 具 有 积 极 意 该 义 , 仍 然 存 在 一 些 不 足 。 一 , 担 责 任 但 其 承 的 主体 范 围有 限 。 司控 股股 东 通 过 公司 董 公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实 施危害 债权 人的行 为 , 直 接 行 为 人 董 事等 会 因董 事 会 、 事 会 、 东 监 股 均 不 出 面 追 究而 逃 脱 责 任 。 二 , 权 人 举 其 债 证 责任 负 担 重 。 债权 人要 负 责举 证 证 明股 东 操 纵 公 司 , 难 度 非 常 之 大 。 外 , 司 人 此 此 公 格 否认 原 则不 能 够提 供 一种 稳定 的 、 经常性 的 保护 债 权人 的 机制 , 能起 到 积 极 的防范 不 作用。 最后 , 产 制 度对 债 权 人 权 益 的保 护 破 实 为 亡羊补 牢。 产 制度 是在 债 权 人权 益 已 破 经 不可避 免遭 受很大 损失 的前提 下为 防止 债 权 人财 产 被进 一 步掠 夺 不得 已采 取 的行 为 , 提 供的 是一 种事 后 的补 救措 施 。 可见, 传统的 债权 人保护与风 险控制机制 的特点是 将债权人 置于公司治理 之外 , 不能很
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
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公司债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其参与公司治理既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目前,我国的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结构严重不足,须尽快完善。
本文先分析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再综合各国实践构建出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机制。
最后,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对相关的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标签:公司债债权人受托制度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一、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根据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比如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企业不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同时也要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公司一旦设立,即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者,股东仅仅是资本的提供者,除此之外,债权人、经营者、公司雇员都对公司做出了专门化的特殊投资。
在现代公司中,债权人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做出的贡献,以及为公司提供的资源不少于股东;但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却与股东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一旦公司破产,由于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其所受的损失是有限的,但债权人并没有类似的优惠,加上清算时公司现有财产必须在清偿完拖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以及国家的税收之后,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清偿债权人。
有资料表明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债权获得清偿的比例约为8%(世界范围内平均水平)。
公司债权人主要指金融机构和公司债券持有人。
一般认为,金融机构是公司主要的债权人,其参与公司治理非常必要,而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意义并不是很大,公司债债权人无法对公司治理施加任何影响;但笔者认为不然,由于公司债是一种集团的、长期性的债务,能否如期偿还,对社会影响很大。
因此,设立有效的公司债监管制度,使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结构十分必要。
二、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为了保护公司债债权人的利益,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债监管制度,主要作法有3种:受托制度。
论公司债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
论公司债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作者:刘迎霜来源:《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01期摘要:现代公司法理论在公司治理中引入了债权人参与机制。
公司债债权人作为一种证券投资者,数量众多,力量分散,决定了其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不同于一般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
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有: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债券受托人董事、监事制度,公司债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
关键词:公司债债权人;公司治理;派生诉讼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1--0120--05一、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强调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区别,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般保护有三种途径:公司事务的公开性原则之遵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贯彻和公司清算规则之执行,没有对公司债权人赋予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
但是随着公司企业管理主义理论、现代公司财务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不完备合同理论等的发展,现代公司法理论在公司治理中引入了债权人参与机制。
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债权资本的投资者,公司基于社会责任理念对其利益予以考虑,实际上是对其投资风险的平衡,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正是基于公平的理念对债权人的投资风险进行控制,从而实现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协调。
根据公司合同理论,债权人是组成公司的“一系列契约”中十分重要的契约主体,契约的不完备性体现了债权人投资风险的存在,债权人的参与即是对风险予以控制的最佳途径;经济民主理念强调经济领域中经济主体的参与性,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正是其参与投资风险控制以保护其经济利益的经济民主理念的体现;公司财务理论及企业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更直观地体现了对债权人投资风险控制的理念,债权人与股东一样,都是投资者,都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
鉴于公司债权人风险与公司风险密切相关的特征,公司债权人有必要通过参与公司治理,介入或影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控制公司风险,最终达到控制自身债权不能实现风险的目的。
银行债权人参与企业债务治理的分析?
银行债权人参与企业债务治理的分析?【摘要】银行债权人在企业债务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地位和影响力不可忽视。
本文通过分析银行债权人参与企业债务治理的方式和效果,探讨了银行债权人面临的问题及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协作。
研究表明,银行债权人参与企业债务治理可以提高治理效率,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进一步合理利用银行债权人资源对企业治理至关重要。
银行债权人应积极参与企业治理,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合作,以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这些研究结果对于银行债权人和企业管理者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银行债权人、企业债务治理、企业治理效率、影响力、合作、资源利用、健康发展。
1. 引言1.1 银行债权人对企业债务治理的重要性银行作为主要的债权人之一,在企业的债务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银行债权人的参与可以有效监督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审查财务报表和监控企业经营状况,确保企业不会违约或违反债务协议。
银行债权人的存在可以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因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能够提供各种融资工具和金融产品,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资金调配。
银行债权人还能够提供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促进企业实现稳健发展。
最重要的是,银行债权人的参与可以有效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银行债权人对企业债务治理的重要性不可低估,其参与将为企业带来诸多好处。
1.2 本文研究的背景本文旨在探讨银行债权人参与企业债务治理的重要性及其影响。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债务治理是企业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银行债权人作为企业债权的主体之一,在企业债务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银行债权人参与企业债务治理,不仅可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升企业治理效率,还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经营环境日益复杂,面临着各种经营风险和挑战,如资金周转不畅、业务发展受限、市场竞争加剧等。
我国企业债权治理浅析 财会研究
我国公司债权治理浅析陈和平吴鸿英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重庆401120)摘要:我国企业融资结构中,债权人是资金的主要供给者之一,与股东一样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
文章从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现状出发,分析了债权治理的现实意义。
认为债权治理一方面有益于改进公司治理,另一方面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
在公司治理中倡导债权治理是本文的主要观点。
关键词:债权人公司治理债权治理一、债权治理的理论分析(一)从利益相关者理论角度分析以布莱尔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各种利益相者。
所谓利益相关者是指已经为公司贡献了专用性资产的人或集团,如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
专用性资产是指其价值依赖于公司价值的那部分资产,这部分资产一旦改作它用,其价值就会降低,因此,投入公司的这部分资产是处于风险状态的。
为激励专用性资产进入公司,需要给予投入者一定的监控权,以保障其自身的利益。
利益相关者因为对公司投入了资产,他们和股东一样对公司的绩效做出了贡献,因而有权利关注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可以参考的途径,因为利益相关者专用性资产的存在,利益相关者也就可以根据其资产的多少和它们所承担的风险来获得企业对其利益的保护,利益相关者理论更深入地认识到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从而为债权人直接介入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从代理成本理论角度分析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保证经营者能够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经营公司,就需建立一整套机制来监督、约束、激励或惩罚经营者,这样自然存在成本问题。
当公司负债为零时,所有成本都由公司承担。
对股东而言,这无疑是与其目标相悖逆的。
而当公司存在负债时,债权人为保障其注入资金的安全收回,必然在事前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核查。
当公司欲产生新的负债时,新债的债权人会对相关信息进行重新审核。
这就减少了公司股东的监督成本。
从另一角度分析,负债会增加债权人的代理成本。
最新 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债权人地位-精品
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债权人地位一、忽视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地位的表现及后果(一)表现其一,从企业的产权制度来看,产权制度作为企业财务治理权的基础,过分强调企业财务治理权中股东和经营者的利益,而忽视了债权人利益。
从企业产权制度的演变过程来看,不管是业主制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合一)、合伙制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还是公司制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其财务治理权一般都属于所有者和经营者。
在业主制企业中,企业主独资并亲自经营企业,企业规模较小,财务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归企业主,企业财务治理权自然也归业主。
在合伙制企业中,企业的产权主体虽然不再单一,但由于所有者人数较少,因此,企业财务治理权仍归所有者所有。
在公司制企业中,投资主体多元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者掌握着更多的财务信息,因此,企业财务治理权归财务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两个主体所有。
其二,从企业的财务目标来看,关于企业财务目标的说法,目前普遍认同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价值是企业总资产的价值,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也就是说,企业价值最大化实质上是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和最大化。
而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往往误以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只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在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冲突时偏向股东一方,而忽视了债权人利益。
(二)后果忽视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地位,会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在我国,企业的债务主要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不重视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导致企业高额贷款无法偿还,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增多,而债权人利益受损后,反过来又会影响企业筹资,影响企业资本结构,最终影响其他相关者的利益。
二、重视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地位的理论和现实分析(一)理论分析债权人应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占有一席之地,是有其理论依据的。
其一,从现代企业理论来看,其中的一个核心观点是: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合同)的有机组合,是人们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张维迎,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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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现状分析
一、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强调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区别,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般保护有三种途径:公司事务的公开性原则之遵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贯彻和公司清算规则之执行,没有对公司债权人赋予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
但是随着公司企业管理主义理论、现代公司财务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不完备合同理论等的发展,现代公司法理论在公司治理中引入了债权人参与机制。
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债权资本的投资者,公司基于社会责任理念对其利益予以考虑,实际上是对其投资风险的平衡,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正是基于公平的理念对债权人的投资风险进行控制,从而实现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协调。
根据公司合同理论,债权人是组成公司的“一系列契约”中十分重要的契约主体,契约的不完备性体现了债权人投资风险的存在,债权人的参与即是对风险予以控制的最佳途径;经济民主理念强调经济领域中经济主体的参与性,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正是其参与投资风险控制以保护其经济利益的经济民主理念的体现;公司财务理论及企业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更直观地体现了对债权人投资风险控制的理念,债权人与股东一样,都是投资者,都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
鉴于公司债权人风险与公司风险密切相关的特征,公司债权人有必要通过参与公司治理,介入或影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控制公司风险,最终达到控制自身债权不能实现风险的目的。
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采取的是银行以债权人和大股东的双重身份直接、积极地参
与公司治理的立法模式。
其中德国实行全能银行制,全能银行成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径;日本则实行主银行制,形成了以主银行为核心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独特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发展出了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的间接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模式。
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美国有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增设了公司利益相关者条款,允许或要求公司董事行使职权时考虑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或公司决策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宾夕法尼亚州是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先导,1989年其议会提出新的公司法议案,授权公司董事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在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
即在以下几种的场合公司董事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过怠申请公司破产、承担明知是不能履行的合同义务、在公司负债以后恶意减少公司资产、进行不实的信息披露等。
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进入破产或重整程序后,债权人成了公司治理的主导者,在公司相关事务中发挥举足轻重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二、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根据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比如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企业不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同时也要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公司一旦设立,即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者,股东仅仅是资本的提供者,除此之外,债权人、经营者、公司雇员都对公司做出了专门化的特殊投资。
在现代公司中,债权人
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做出的贡献,以及为公司提供的资源不少于股东;但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却与股东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一旦公司破产,由于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其所受的损失是有限的,但债权人并没有类似的优惠,加上清算时公司现有财产必须在清偿完拖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以及国家的税收之后,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清偿债权人。
有资料表明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债权获得清偿的比例约为8%(世界范围内平均水平)。
公司债权人主要指金融机构和公司债券持有人。
一般认为,金融机构是公司主要的债权人,其参与公司治理非常必要,而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意义并不是很大,公司债债权人无法对公司治理施加任何影响;但笔者认为不然,由于公司债是一种集团的、长期性的债务,能否如期偿还,对社会影响很大。
因此,设立有效的公司债监管制度,使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结构十分必要。
三、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性
(一)债权人自身的利益驱动使得债权人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
债权人基于实现自己利益的目的,会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
经济学上“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使得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力。
但是,在公司这个利益集合中,如果不能存在着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则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很难得到同时满足。
而作为公司债权融资的银行债权人和公司债债权人,要求公司按期还本付息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
而这些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司
的发展密切相关,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为了实现双赢,构建债权人和公司的长期战略伙伴关系,使得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监控公司借款的使用具有了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债权人有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
公司除了通过证券市场融资外,大量的可能要靠银行贷款或发行公司债券。
相比于其他利益相关者如职工,银行债权人和公司债债权人的能力主要体现在:一是具有信息优势。
这些债权人与公司的联系广泛,容易获取公司内部的各种信息,特别是银行和一些大公司在考虑贷款时往往会对借款公司的各种信息和信用进行了解和评级,对公司的决策背景也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这就为他们参与公司治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具有专业优势。
银行债权人由于其强大的资金优势和专业知识,会将可贷资金分散在不同风险等级的项目上,以大大降低银行经营的风险。
三是具有声誉优势。
由于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的特点,使得许多公司都乐于同银行和其他一些大公司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接受来自银行和外界的监督,同时通过银行等向外界传递公司信用等级良好的信号。
综上所述,债权人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
四、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及不足
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债权人,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公司经营的好坏直接决定着银行的收益和风险。
银行作为外部的出资者由于没有形成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使得其在公司治理中基本上不起任何作用。
究其原因,我国银行受到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束缚,不许持有其他公司股票,被排除在公司治理之外,而且,银行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