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和形式选择及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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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和形式选择及大会制度
王远明 唐 英
(王远明,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唐英,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教师)
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其应否参与公司治理、如何参与公司治理等问题成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的一个研究课题。
法学界展开对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公司职工参与制度方面,较少涉及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问题;即使涉及也只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提出公司债权人尤其是银行应参与公司治理;本文就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和形式选择与大会制度问题进行探讨。
一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选择
公司债权人是对特定公司享有要求其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定当事人,其构成和分类较之公司股东要复杂得多。
根据债权发生的原因,公司债权人可分为自愿债权人(主要为契约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即法定债权人)。
自愿债权人是最重要的公司债权人,依据债权内容又可分为资金交易债权人(又称特殊交易债权人,如贷款人和债券持有人)和非资金交易债权人(又称普通交易债权人,如供应商、销售商)。
各类债权人因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和能力的不同,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率有很大差别。
第一,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债权人风险大小及债权人风险控制的难易程度。
某类债权人风险越大、风险控制越难,其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越强;其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收益与成本之比。
大债权人与中小债权人相比,拥有的债权数额较大,债权风险集中,其参与公司治理带来的收益较大,足以抵补其支付的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具有较强的动力参与公司治理。
因此赋予大债权人以较多的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可保证公司治理效率的最大化。
第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包括信息能力和专业能力,信息能力是指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获取、分析公司内部信息的能力。
信息能力越强且信息成本越低,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越强。
专业能力意指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应具有的专业性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能力。
债权人专业能力越强,其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就越强。
非自愿债权人其债权发生原因具有被动性和法定性,其与某个公司之间形成债的关系是偶然、随机行为,不是主动、积极地有意为之,在债的关系形成之前根本不可能预知和选择与其建立债的关系的公司,更不可能获知该公司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于债的关系形成之后再去获取公司信息已为时已晚或成本太高,因此非自愿债权人的信息能力很弱;而且非自愿债权人通常不具备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其专业能力也不强。
相反,自愿债权人是主动与公司进行交易而与公司建立债的关系的契约债权人,契约的自治性、平等性意味着自愿债权人不管是在债的关系形成之前还是在债的关系形成之后,都有可能有意地、积
极地去获取公司信息;而且自愿债权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交易主体,通常以公司、企业等组织体形式存在,拥有具备公司经营管理专业知识的相关专业人才,其专业能力较强。
非自愿债权人和自愿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实际权利配置不应均等,由自愿债权人享有较多的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有利于实现公司治理效率的最大化。
自愿债权人中的资金交易债权人具有特殊性。
资金交易债权人作为公司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之一,以向公司提供货币资金而获取资金收益(利息)为目的,其性质和地位类似于公司股东。
两者同为公司资金的主要供给者,供给资金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收益;笔者以为,资金交易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与股权无本质区别,可共同归类为资本权。
资本权是指投资者将其所有的资产价值化后直接投入公司或通过资本市场转化后间接投入公司所形成的以获取增量利益为目的的一种民事财产权。
资本权源于投资者的资产所有权,是由投资者的原资产所有权转化而来,投资者与公司之间进行资金交易后,丧失原资产所有权,而获得相应的对价即投资者资本权;同时公司取得所有投资者投资财产构成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可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法人财产,但负有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或不固定的资本收益的法定义务。
资金交易债权人与非资金交易债权人区别明显,前者是因资金所有者向公司进行资金融通而产生的具有资本性质的特殊债权,而后者是因债权人与公司进行商品或劳务的交换而产生的不具有资本性质的普通债权。
资金交易债权人因其所投资本的预付性,所面临的风险很大,而非资金交易债权人的债权一般为短期,风险较小且较易控制;资金交易债权人一般倾向于尽量获取公司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以决定和保护自己的投资,且一般较非资金交易债权人具有更强的有关公司治理的专业能力。
因此资金交易债权人远较非资金交易债权人更有动力和能力参与公司治理,将较多的参与公司治理权利配置给资金交易债权人可达到更优的治理效率。
资金交易债权人主要包括公司贷款人和公司债券持有人。
公司债券是一种证券化的债权,可通过债券市场随时转让以回收其投资且还可获得转让差价收益,其投资风险较小;而公司贷款人其债权的流动性较差,投资风险较大,因此公司贷款人较之公司债券持有人更有动力参与公司治理。
资金交易债权人又可分为个人资金交易债权人和机构资金交易债权人(如银行、债券投资基金等),机构资金交易债权人作为专门进行货币资金债权投资的投资机构,持有的债权数额大,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收益成本比率高,具有获取信息的便利和专业人才优势,较之个人资金交易债权人更有动力和能力参与公
司治理而有利于最大化公司治理效率。
综上所述可知,银行作为公司贷款人和机构资金交易债权人,是公司的主要债权人,理应成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核心主体。
二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形式选择
首先,应考虑债权人是以单纯的债权人身份还是以债权人和股东的双重身份参与公司治理。
债权人以债权人和股东双重身份参与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债权人通过某种方式成为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从而以债权人和股东双重身份参与公司治理,债权人成为股东的途径有:向公司直接投资(出资)或间接投资(收购股份)而持有公司股票成为公司股东、公司债权转变为公司股权(债转股)、赋予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股票的买方期权;债权人还可通过股票托管成为中小股东的投票代理人,代表后者参与公司治理。
债权人以双重身份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调和公司内部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对公司内部可形成债权和股权双重控制,弥补债权人单纯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公司治理只能在公司经营恶化、处于危机状态时介入的缺陷,且债权人成为股东之后可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投票权,可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公司机关资源而节约一定的治理成本。
但是债权人兼具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将使债权人面临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的权衡和妥协,一方面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弱化了债权的硬预算约束,削弱了对公司内部人的控制力,直接影响债权的相关控制机制的运作效果。
因此笔者认为债权人以债权人和股东双重身份参与公司治理其弊大于利,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主要应以单纯债权人身份介入。
其次,应考虑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是采取单个债权人独自进行的形式还是以全体债权人集体进行的形式。
全体债权人集体参与公司治理是由公司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大会对关乎债权人重大利益的特定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的形式进行。
现行各国立法中单个债权人独自参与公司治理的形式有赋予债权人以知情权、异议权、派生诉讼提起权。
知情权是指公司债权人有权了解和获悉涉及自身重大切身利益的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状况的权利。
异议权是指公司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对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特定事项提出异议即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对债务提供担保的权利。
债权人派生诉讼提起权是指债权人对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代表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笔者以为应严格限制单个债权人独自参与公司治理形式的适用范围,因为公司债权人数量众多、种类复杂,均以个人身份独自参与公司治理将对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过多过频的干扰而导致公司经营决策效率的损失。
债权人以集体形式即组成债权人大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应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单个债权人独自参与公司治理只是例外和辅助形式,应限于知情权和派生诉讼提起权的行使,并且对于债权人派生诉讼提起权要设置必要的限制条件以防止债权人为谋求个人利益而滥诉;债权人异议权赋予债权人对公司特定行为的否决权或对抗权,将极大地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经营决策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不宜由单个债权人独自行使,债权人异议权应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大会集体行使,这样既能保障债权人参与对自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公司特定事项的决定,又有利于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和高效进行。
最后,应考虑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是采取债权人亲任直
接式还是债权人委托间接式。
前者是指债权人本人亲自、直
接参与公司治理,后者是指债权人委托第三者代表其利益间
接参与公司治理。
一般而言,中小债权人人数众多、所持债权
数额较小,且多为自然人债权人,单个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
收益不足以抵补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因而直接参与公司
治理的动力不足;而且其信息能力和专业能力较弱,事实上也
无能力直接亲自参与公司治理,宜委托具备公司治理能力的
机构债权人代表其利益参与公司治理。
大债权人其人数相对
较少,债权数额较大,且多为机构债权人,其既有动力也有能力亲
自、直接参与公司治理,一般不需委托其他主体代为进行。
三 债权人大会制度
债权人大会由公司全体债权人组成,是债权人集体参与
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集中体现了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公
平原则。
债权人大会是全体债权人对公司特定事项行使决策
权,代表债权人共同意志的意思表示机关。
因债权人大会人
数众多且为会议体、非常设机关,可由其选任1人或数人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大会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
债权人大会的权限即可议决事项范围限于涉及或影响债
权人利益的公司重大事项。
这些事项可分为两类:公司处于
经营正常状况时的重大事项和公司处于经营危机状况时的重
大事项。
前者主要指公司重组(包括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形
式变更)、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经营范围重大变更事项。
后者主要指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公司破产和解、公司破产
重整、公司破产清算事项。
笔者认为当公司处于经营良好及
正常状态时,应严格限制债权人大会的权限,以保证经营者控
制机制和股东控制机制的正常运行,避免债权人大会与股东
大会的决策权产生过多的重复和冲突。
首先,债权人大会对
公司经营正常状况时的重大事项决策权的行使应以提出异议
的方式行使,具体操作过程是:股东大会对公司特定事项作出
决议后,通知及公告公司债权人并通知债权人委员(会),由债
权人委员(会)在法定期间内召集债权人大会对是否就公司特
定事项提出异议(即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作出决
议,并由债权人委员(会)具体执行债权人大会决议;其次,债
权人大会对公司经营正常状况时的重大事项决策权的行使应
以实际危及公司偿债能力为条件。
即当公司经营处于正常状
况时,若公司重组、公司减资等公司重大事项并不影响或降低
公司偿债能力,债权人大会对这些事项不具有决策权。
以上
事项是否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应由公司董事会提供证明,公司
董事会若不能证明或证据不足,债权人大会仍有权对以上事
项行使决策权,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当公司经营
状况恶化并进入破产程序,公司控制权转移给公司债权人,此
时债权人大会的权限极大,基本不受任何限制。
参考文献:
[1]杨震: 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完善,中国法
学,2003年。
[2]杨浩: 现代企业理论教程第1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
社,2001年版。
[3]王志诚: 论公司员工参与经营机关之法理基础商事法
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责任编辑:叶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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