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类职称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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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级别划分

总监级别划分

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冀建监[1997]521号(1997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实现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工程建没项目监理水平,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代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证书(岗位证书、下同)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的总监资质证书。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总监岗位证书的认证、注册、发放、考核及年检工作。

第六条工程项目监理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依据监理合同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二)执行监理合同中由监理单位履行的各项条款,对工程的质量、投资和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三)领导项目监理班子,签署有关文书;(四)实施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予的以及法定的各项管理权力。

第七条项目总监实行核定资质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八条项目总监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等级。

一级项目总监标准:1、已取得国家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具有工程技术、经济高级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6年(含6年)以上;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4、担任过二个一等或三个二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包括总监代表,下同);5、已取得河北省总监培训结业证书。

二级项目总监标准:1、已取得国家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4年(含4年)以上;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4、担任过二个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监理项目的负责人;5、已取得河北省总监培训结业证书。

三级项目总监标准:1、已取得国家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3年(含3年)以上;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4、担任过二个三等工程监理项目(单项工程建安工作量100万元以上)的负责人;5、已取得河北省总监培训结业证书。

河北省职称各系列(专业)奖励参考目录最新

河北省职称各系列(专业)奖励参考目录最新

河北省职称各系列(专业)奖励参考目录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公平、公正的做好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照中央和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今后在我省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中,应明确、规范各系列(专业)业务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内涵和范围,全省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和各市职改办一般应按本文要求进行认定掌握。

本文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由省职改办最终解释。

业务奖励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根据评奖单位、颁奖单位的不同,业务奖励主要分为政府奖和社会力量奖。

业务奖励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荣誉称号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所授予的具有光荣名誉性质的名称,是对获得者工作经历和能力的肯定、认可或鼓励。

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一般应是各级政府或政府所属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荣誉称号,在职称评审中一般不予认定。

荣誉称号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教学类(含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等学校思政专业、中专教师专业、实验师专业、技校教师专业)一、业务奖励(1)政府奖。

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

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由国家哲学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由教育部颁发的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

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果获奖。

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

如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山区创业奖等。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冀人社字[2011]213号•【施行日期】201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21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现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以下简称职业技能证书)是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含驻冀中直机关)工人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认可的有效凭证,是岗位聘用、兑现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职业技能证书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共五个等级,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第三条职业技能证书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统一管理发放。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科),负责初、中级工职业技能证书的管理发放和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证书的申领。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职业技能证书出入库台账制度。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需空白职业技能证书,由其职业能力建设处(科)以书面形式向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申请,填写《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证书申领计划表》(一式三份),申请批准后持《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证书发放单》到省考试中心工考处领取;中直、省直单位所需空白职业技能证书,由其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申请。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冀职改办字[2004]127号关于印发《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现将《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日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随着职称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为规范我省职称工作,确保职称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工作实际,对现行的国家和省的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归纳集中起来,以方便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问题国务院[1986]27号文件明确指出:“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还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合理结构比例。

”各事业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前,必须先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的实际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冀职改办字[2001]123号)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的高、中、初级职务岗位。

省直各单位的报省职改办核准,市直各单位的报市职改办核准。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

全额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指导。

结构比例基数计算办法: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列入基数。

对于超编单位或非超编单位均按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岗位职数,按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聘任。

二、关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的初聘问题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所学专业与实习岗位专业一致,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规定学历,见习期满,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者,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须再进行评审。

职称证书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职称证书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职称证书管理制度范文职称证书是一种对个人职业水平和能力的认可和验证,对于任职、升迁和评优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规范和管理职称证书的发放和使用,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职称证书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份职称证书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公司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岗位能力,规范公司内部职称证书的发放和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的职称证书的发放、申请、评审和使用。

第三条职称证书的发放和评审工作由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力资源部门须设立专门的职称证书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职称证书的管理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并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员工申请职称证书前需详细了解公司对职称评审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公司将职称证书作为员工晋升和提升的重要依据,对职称证书的伪造、泄露以及造假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七条公司将加强对职称证书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职称证书的分类与级别第八条公司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将职称证书分为专业技术职称和管理职称两类。

第九条专业技术职称包括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等。

第十条管理职称包括高级经理、经理、主管等。

第十一条公司将职称证书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和特级。

第三章职称证书的申请和评审第十二条员工在获得相应工作经验和技能后,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职称证书。

第十三条员工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工作证明、相关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申请时间为每年的某个具体时间段,具体时间由人力资源部门确定并在公司内公示。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门对提交的职称证书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面试。

第十六条经过初步审核和专家考察后,人力资源部门将候选人名单上报给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审批通过后,公司将颁发职称证书,并在员工档案中做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未通过审核的员工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申请,由公司组织专家再次进行评审。

2022年河北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2022年河北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2022年河北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一、申报条件1、参评人员范围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干部,聘干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

尚无职称的人员必须从初级职称评起。

2、学历、资历条件(1)晋升教师系列职务必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

晋升讲师资历: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助教资格满4年。

(2)申报其它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须达到《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申报条件)各系列学历、资历要求。

任职资历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3、专业技术条件申报人员须达到《申报条件》中的各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文章著作条件。

拟申报教师系列的人员,在必须满足《申报条件》中第六条业绩成果条件中的第一款的基础上,还必须满足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要求。

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人员申报评审讲师资格,按照新出台的《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授、副教授和讲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冀职改办字[2011]45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核心期刊按以下范围认定:(1)、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2000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文章发表时间在2004年7月以前适用)、2004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文章发表时间在2008年12月以前适用)以及2008年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文章发表时间在2009年1月以后适用)中的期刊上发表的文章;(2)、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A&HC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的文章(需提供索引证明);(3)、《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文章、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的与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文章(1500字以上)。

河北省三类人员考核管理细则

河北省三类人员考核管理细则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水利、交通、工业和信息化、铁道等方面的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其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由水利、交通、工业和信息化、铁道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并在相应岗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和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建设工作2年以上;(三)通过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职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河北省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办法。

一、职称评定范围
1.评定对象:在河北省境内各类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评定职称: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教师、中级教师。

二、评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按照规定填写职称评定申请表,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2.审核:由河北省教育厅审核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作出退回决定;
3.考核:考核委员会根据职称评定考核大纲,组织考核;
4.评定:经考核委员会评定,报请河北省教育厅审批;
5.发证:经河北省教育厅审批,由省教育厅办公室出具职称证书,并在河北省人事信息系统上登记。

三、职称评定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职称评定范围内职位的教师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 具有职称评定要求的学历、学位、工作年限及业绩等;
3. 遵守法律法规,具有正当职业道德。

2012年河北省职称评审文件—2012年河北省职称工作意见(冀职改办字[2012]37号)

2012年河北省职称评审文件—2012年河北省职称工作意见(冀职改办字[2012]37号)

2012年河北省职称评审文件—2012年河北省职称工作意见(冀职改办字[2012]37号)冀职改办字[2012]37号关于印发《二〇一二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现将《二〇一二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职称工作意见通知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6月25日印发二〇一二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按照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关于职称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二〇一二年全省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坚持以抓规范、抓完善、抓提高为工作重点,继续按照“按岗申报、公正评价、择优聘用、政府指导监督”的工作原则,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评价范围,创新评价机制,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努力提高职称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二、工作任务(一)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2012年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03]3号)和2003年印发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2007年印发的《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等规定要求进行。

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专业、中医及中西医结合、翻译、技工学校教师、统计、社会科学研究、企业政工等专业的申报评审条件按修订后的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为加强职称评聘工作的调控和管理,确保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总量有序增长,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实现科学合理的结构比例,今年全省职称申报工作继续贯彻按岗申报的原则。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的数量仍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来确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7.25•【文号】人社部发〔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7月25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方式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管。

职称评审监管要依法有序进行,规范监管行为,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全面监管。

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

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加强监管指导,督促整改落实,打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公正高效。

职称评审监管要一视同仁,公开公平公正,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正常职称评审活动的干扰,减轻职称评审主体负担。

第三条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个人,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行为,坚持科学地、全面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业绩,建立科学、合理、客观、规范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职称评审的权威组织,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

评委会包括:正高级评委会、副高级评委会、中级评委会和初级评委会。

各级各专业评委会在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评委会的组建权限1.高级(含正高级)评委会,由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2.中级评委会,由省直各部门和各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省职改办备案。

评审数量较少的专业,一般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各市不再另行组建。

3.初级评委会,由县级以上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并报上一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四条评委会的组建原则1.按专业组建原则。

评委会的组建,原则上按二级学科划分的专业组建。

按专业组建确有困难的,可按相近专业组建。

2.同行专家评审原则。

评委会委员必须由本专业具有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组成。

3.评审委员人选备案原则。

委员人选必须是进入评委库人员,未进入评委库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委员。

4.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担任评委。

第五条评委会的组建方法1.建立“评委库”。

各级各系列或专业都要建立“评委库”。

高级“评委库”设在省职改办。

中、初级“评委库”设在市、县人事职政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

入库人选由专业部门推荐,或自荐并经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进入评委库。

评委库的人员数量一般应是评委会委员人数的三倍左右。

入库人员,由人事(职改)部门颁发入库人员通知书。

河北省最新各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河北省最新各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河北省各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河北省高级实验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评定标准:高级实验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和实验教材;具有教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能熟练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设置有独立实验室的其它学校从事实验专业技术的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实验师资格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实验师资格6年经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古汉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一)承担并高质量地完成两门实验课教学工作;(二)对难度较大的实验能进行有效地指导,妥善地解决实验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三)对精密仪器与大型设备熟练地进行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

六、业绩成果条件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一)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成绩三年以上优秀;(二)参加编写已交付使用、公开发行的通用教材、实验指导书,或自编已交付学校使用、效果良好的实验指导书、参考资料四万字以上;(三)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奖励;(四)科技开发成果通过省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和经济效益。

河北省各类职称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各类职称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各类职称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职称证书管理工作,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人事部有关证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书的分类:(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取得有效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的聘任证书。

(五)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六)职称外语(古汉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单。

第三条资格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是对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科学评价的证明,是求职、就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证书的印制和发放(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印制。

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在当年或次年4月底前,凭省职改办发文原件到省职改办核办。

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负责办理。

委托我省代评并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办理证书的,由原委托单位提交任职资格通知函,并填写《领证名册》后,统一到省职改办办理。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执)业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

证书发放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和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在收到考试结果文件后两个月内到省职改办统一核办。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印制。

省直各部门聘任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所需证书到省职改办购领。

(四)全国或省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专业的考试合格证书,由人事部或省职改办印制,加盖省职改办钢印后,统一核发到单位或考生本人。

河北省建委发布《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委发布《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委发布《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5.01•【字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委发布《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第一条为实现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水平,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代理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证书(岗位证书,下同)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的总监资质证书。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总监岗位证书的认证、注册、发放、考核及年检工作。

第六条工程项目监理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依据监理合同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二)执行监理合同中由监理单位履行的各项条款,对工程的质量、投资和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三)领导项目监理班子,签署有关文书;(四)实施监理单位法定的各项管理权力。

第七条项目总监实行核定资质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八条项目总监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等级。

一级项目总监标准:1.已取得国家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具有工程技术、经济高级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6年(含6年)以上;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4.担任过二个一等或三个二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包括总监代表,下同);5.已取得河北省总监培训结业证书。

二级项目总监标准:1.已取得国家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4年(含4年)以上;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4.担任过二个二等或三级三等工程监理项目的负责人;5.已取得河北省总监培训结业证书。

省职改办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说明

省职改办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说明

关于河北省职称评审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情况认定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公平、公正的做好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照中央和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今后在我省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中,应明确、规范各系列(专业)业务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内涵和范围,全省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和各市职改办一般应按本文要求进行认定掌握。

本文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由省职改办最终解释。

业务奖励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根据评奖单位、颁奖单位的不同,业务奖励主要分为政府奖和社会力量奖。

业务奖励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荣誉称号一般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所授予的具有光荣名誉性质的名称,是对获得者工作经历和能力的肯定、认可或鼓励。

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一般应是各级政府或政府所属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荣誉称号,在职称评审中一般不予认定。

荣誉称号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

教学类(含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等学校思政专业、中专教师专业、实验师专业、技校教师专业)一、业务奖励(1)政府奖。

是指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机关颁发的奖项,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有国徽图章为识别标志,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奖。

1.国家级。

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由国家哲学社科规划办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由教育部颁发的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

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成果获奖。

省级奖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

如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山区创业奖等。

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3〕77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0号令)、《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要求,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5月13日河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河北省行政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丙级资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同一个机构只能申报一个等级,不得同时申报甲、乙、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五条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附件1)进行业务范围申请,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至少应申请3项业务范围;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申请全部3项业务范围。

河北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河北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级评审一、申报条件: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评定“助”级。

2、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评定“助”级。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评定“员”级;取得“员”级职称并从事员级技术职务工作四年以上,可评定“助”级。

4、后取得学历人员晋升“助”级专业技术资格所需条件:中专毕业,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六年以上;大专毕业,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四年以上。

5、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助”级条件的人员。

注:须参加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按考试有关规定执行二、所需材料及费用: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两份;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4、评审费按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规定收取。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高级评审一、申报条件:(一)中级专业职务资格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评定“中级”职称。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评定“中级”职称。

3、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级资格四年以上。

4、后取得学历人员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所需条件:大学本科毕业或大专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六年以上。

5、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中”级条件的人员。

(二)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4、后取得学历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所需条件: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以上。

5、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高”级条件的人员。

(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1、取得副高级职称并从事副高级技术职务五年以上。

2、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正高”级条件的人员注:须参加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按考试有关规定执行二、所需材料: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份;2、职称外语成绩单、职称计算机成绩单(原件及两份复印件);3、任现职评审表;4、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年一份);5、现有职称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各种奖励证书;7、论文、论著;8、业务工作总结。

冀职改办字[2015]103号二〇一五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

冀职改办字[2015]103号二〇一五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

冀职改办字[2015]103号关于印发《二〇一五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现将《二〇一五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学术论文核心期刊分类表2、申报评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2015年6月3日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二〇一五年全省职称工作意见根据人社部和省人社工作要点,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服务发展工作主线,按照按岗申报、公正评价、择优聘用、政府指导监督工作原则,以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积极构建以品德、业绩和能力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大力推进职称管理信息化,做好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岗位聘用工作,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重点工作(一)做好申报推荐工作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等文件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1、核定申报推荐数量,严格控制结构比例。

今年的职称申报推荐,各级人社职改部门继续坚持按岗申报。

原则上对现有已具备资格人数达到或超过同级岗位设置数20%的事业单位不再组织申报推荐,但对已连续2年未曾申报推荐的事业单位,由本单位申请,经同级人社职改部门批准,可对其主系列适量申报推荐,对业绩突出、贡献大、资历老、任职时间长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安排申报推荐。

今年实行申报推荐数量核准备案。

在组织申报推荐之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对本辖区高、中级职称申报推荐数量进行核准,并将高级职称申报推荐数量汇总后于资格审查报卷时一并报省职改办备案,省直各部门职改办要将所属各法人单位的高级职称申报推荐数量报省职改办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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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和省直部门不得擅自印制各类证书。
第五条 证书的填写
各设区市职改办和省直各部门职改办要配备专用证书打印机,自2007年起,各类职称证书的填写必须打印,字体要统一、内容要规范。
(一)通过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证书的"授予时间"一栏为该专业最后一科考试时间。
(二)执业资格证书"批准日期"一栏为该专业最后一科考试结束日,"签发日期"一栏为省职改办发文日期。
(二)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市属及以下单位人员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加盖钢印后下发,中、省直单位的人员由省职改办加盖钢印后下发。
(三)通过全国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的各类职(执)业资格证书,由省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或委托的注册中心)汇总核查打印后,统一报省职改办加盖钢印和印章后下发。同时要将考试合格人员的执业资格报名表存入本人档案。
(三)任职资格证书"批文号"一栏按照批准权限填写最高审批部门下发的任职资格通知的批准文号,"授予时间"一栏填写评审委员会通过日期。
第六条 证书的用印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级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负责审核,加盖钢印后下发;中、初级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负责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加盖钢印后下发。
(四)全国或省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专业的考试合格证书,由人事部或省职改办印制,加盖省职改办钢印后,统一核发到单位或考生本人。
(五)国家组织的职称外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由人事部印制,我省组织的古汉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委托省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印制,人事考试部门打印后,加盖省、市职改办部门钢印后发放。
2、表中"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
3、表中"专业名称"反映申报评审或考试通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所从事的专业。
4、表中"序号"统一由各市、省直各主管部门按不同系列顺序编号。
5、各市中级登记册报省职改办备案。
(此表横向打印时)
1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执)业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证书发放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和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在收到考试结果文件后两个月内到省职改办统一核办。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印制。省直各部门聘任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所需证书到省职改办购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旅行。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册
单位(章): 系列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学历 工作单位 专业名称 资格
名称 评审或考试
通过时间 资格证书号码 经办人 说明:1、此名册就按系列分类填写,并加盖省直主管部门或市职改办公章。
第十条 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在办理高、中级资格证书时,要将从省职改办购领的高、中级资格证书按顺序填写《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册》(附后),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电子版)连同登记册一同上报省职改办,以便网上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类职称证书是由国家或省主管职称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颁发各类职称证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职称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切实防止各类职称证书流入无关人员和非合格考生手中。对于伪造各类职称证书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取得有效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的聘任证书。
(五)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六)职称外语(古汉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单。
第三条 资格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是对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科学评价的证明,是求职、就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凭证。
属补发或更换资格证书的,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或更换)证书申请书;
(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
(三)属遗失证书的,要提供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的报纸原件一份(声明内容应反映持证人的姓名、所持证书的名称、资格档次、取得证书的时间和证书编号等);属更换证书的,要提供已损坏的资格证书原件;
第四条 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印制。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在当年或次年4月底前,凭省职改办发文原件到省职改办核办。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负责办理。委托我省代评并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办理证书的,由原委托单位提交任职资格通知函,并填写《领证名册》后,统一到省职改办办理。
河北省各类职称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职称证书管理工作,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人事部有关证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的分类: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书。
第七条 证书的补发与更换
在发放资格证书过程中,由于破损、错填等原因需要补换资格证书的,由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办理补发事宜。属遗失资格证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设区市职改办出据证明,高级资格在省级、中级资格在市级报纸上声明原证书作废后,再进行补办。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一张。
第八条 各类职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九条 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职改办要建立职称资格证书登记、存档、跟踪、反馈等相应制度,并将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与证书统一编号,准确掌握专业技术人员底数,加强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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