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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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扶助残疾人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银川市扶助残疾人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银川市扶助残疾人规定正文:---------------------------------------------------------------------------------------------------------------------------------------------------- 银川市扶助残疾人规定(2002年7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8月2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加强领导。

各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解决残疾人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并负责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扶助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凡户籍在本市范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六条残疾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第七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民政部门应当确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重度残疾人本人的保障金,应当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劳动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经确认后,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粤残联〔2008〕124号各地级以上市残联、卫生局、财政局,相关省直、部属院校附属医院: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国残联统一部署,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省范围内与全国同步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省成立广东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广东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残联。

领导小组组长:宋卓平广东省残联理事长领导小组成员:廖新波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欧斌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张永安广东省残联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黄东锋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专家委员会成员:贾福军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精神卫生研究所教授黄文勇中山大学附属眼科中心副教授蒙翠原广东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陈卓铭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任医师宋卫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副教授区丽明广东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常燕群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林勇强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精神卫生研究所主任医师办公室主任:张永安(兼)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领导、工作机构。

领导、工作机构成员名单请于2008年9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残联)。

二、残疾评定机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地级以上市相关专科医院及符合资质条件的残联康复中心为我省挂牌定点残疾评定机构,由省卫生厅、省残联联合授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修改工作的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修改工作的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修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0.09.16•【文号】残联[2010]217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修改工作的意见(残联[201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是《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促进地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完成后,中国残联对地方实施办法修改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各地残联积极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办,及时启动了本地区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

目前,浙江省、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也正在抓紧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各地实施办法修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办法修改工作的重视。

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办法修改不仅是国家“十一五”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更是依法促进本地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一次重要机遇。

要做好实施办法修改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主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加强与政府法制办沟通,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早日完成修法工作任务。

二、要努力谋求有所突破和创新,增强实施办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实施办法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具体规定,条款内容应当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在实施办法修改过程中,要力求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将能够反映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适应本地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的内容纳入其中,努力使每个条款既“管用”又“好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是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第一条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样式见附件1)。

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

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第五条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略)残疾等级代码残疾类别代码18位公民身份号码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 1听力残疾: 2言语残疾: 3肢体残疾: 4智力残疾: 5精神残疾: 6多重残疾: 7残疾等级代码一级: 1二级: 2三级: 3四级: 4第六条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省、市、县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委、残联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第七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银川市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营方案

银川市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营方案

银川市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营方案1. 背景介绍银川市位于我国宁夏回族自治区,是一座充满活力和希望的城市。

然而,在银川市,残疾人群体仍面临着许多生活上的困难,包括就业、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改善残疾人群体的生活状况,银川市政府计划建设一座残疾人之家,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2. 现状分析目前,银川市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相对分散,覆盖面较窄,服务质量和水平也参差不齐。

建设一座集中化的残疾人之家是十分必要的。

这座残疾人之家不仅要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服务,还要开展康复护理、职业培训、文化娱乐等多方面的工作,满足残疾人群体的多样化需求。

3. 建设运营方案为了确保残疾人之家的建设和运营能够真正符合残疾人群体的需求,可以采取以下方案:- 全面调研:在正式开工之前,进行全面的调研,了解残疾人群体的实际需求,包括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需求,为后续的建设和运营提供有力的依据。

- 多部门合作:由政府主导,各相关部门协作,形成一个整体的建设规划并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任务,以确保残疾人之家的规划能够充分考虑到各个方面的需求。

- 强化管理团队建设:建立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包括康复医生、社工、心理沟通师等多方面的专业人员,为残疾人提供专业的服务保障。

- 多元资金支持:争取多元化的资金支持,包括政府补助、社会捐助、企业赞助等多方面的支持,以确保残疾人之家的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充足、稳定。

- 建立社会参与机制:促进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残疾人之家的建设和运营,包括志愿者服务、社会组织合作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关爱。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银川市残疾人之家的建设和运营方案应该是全面、深入的。

这不仅仅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更是对残疾人群体的尊重和关爱。

我期待这座残疾人之家能够真正成为残疾人群体的温暖港湾,为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让他们真正融入社会,享受更多的机会和尊重。

5. 总结回顾银川市残疾人之家的建设和运营方案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更是一项深刻的社会改革。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卫生局,黑龙江省垦区残联、卫生局: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2008年统一制发以来,各地残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依规做好核发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存在残疾评定不够规范、审核程序不甚严密、办证周期相对较长、信息资源共享不足等问题。

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各地残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积极推进简政放权、精准落实各项政策、实施服务管理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为积极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社会宣传。

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规范核发管理残疾人证对于精准落实惠残政策、全面提升保障服务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做好核发管理各项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管理办法》的新特点、新要求,广泛宣传申办残疾人证的新程序、新规定,提高《管理办法》的社会知晓率,确保尽快付诸实施。

二要严格程序标准,科学规范实施。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具有审批权限下放、办证周期缩减、鉴定责任明确、指导更趋宏观等突出特点,体现了“科学规范、精简高效,优化流程、明晰权责”的要求。

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程序》的通知(2013年修订)

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程序》的通知(2013年修订)

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程序》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银残联字[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程序》的通知(银残联字〔2013〕104号)各县(市)区残联:为了规范全市残疾人证办证工作,统一办证程序,提高办证效率,现将修订后的《银川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银川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程序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2013年7月24日附件:银川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程序(2013年7月修订)一、范围: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和办理范围均为持有银川市三区二县一市户口证明的残疾人。

二、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六张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或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证办理窗口)提出办证申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表》一式三份。

三、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表》一式三份到县(市)区残联指定的医院做评定。

四、认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持医院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到居住地居(村)委会认定,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评定表备注栏中)。

五、受理:县(市)区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经医院评定及居住地居(村)委会签字认定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表》(一式三份)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
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13.03.21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3.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
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残联:
残疾军人是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是社会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就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残疾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了残疾等级、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二、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三、惠及所有残疾人政策待遇,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应予享受;惠及特定残疾人的政策待遇(如安装假肢、配发轮椅车等),按照有关身体残疾的特殊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应予享受。

具体办法由地方民政部门和残联制定。

四、各地民政、残联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有关政策宣传,加大工作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广大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残疾人证不能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司法依据。

第三条各级残联要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将残疾标准、核发残疾人证程序、残疾评定费用及减免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五条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六条残疾人证办理要聚焦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重点关注未成年残疾人。

第七条各级残联应加强残疾人证档案管理,将残疾人证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残疾人证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鉴定、移交、销毁等制度。

残疾人证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全省各级残联、卫生计生局(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残疾评定工作。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准入标准。

各地新设或调整评定机构、变更评定机构的残疾评定类别,由县级残联会同卫生计生局提出,报相应地级以上市残联、卫生计生局(委)审核,并报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批准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7.21•【字号】宁民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民发〔2016〕51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九部门2014年4月30日印发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和民政部2014年7月5日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我们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户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在校学生、城镇居民等,由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的执行。

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宁夏残疾人评定标准

宁夏残疾人评定标准

宁夏残疾人评定标准
宁夏残疾人评定标准如下:
1. 视力残疾评定标准包括视力损伤和视野缩小。

视力损伤根据病变部位及视力损害程度分为:盲,低视力,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视力障碍;视野缩小则属于盲的范畴。

2. 听力言语残疾评定标准包括听力减退或听觉障碍(有证行脑干电反应诱发电位检查者)、言语能力明显落后于一般人等状况。

此外,还规定两周岁以上的婴幼儿若已出现言语功能方面发育迟缓的现象应及时去评估其言语能力状况,对其可能出现的相关残疾类别做预判断。

3. 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按损伤部位划分为七个大类,每个大类的评价都通过百分比来确定伤残等级。

同时,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等级评定相对比较简单,只划分了两个等级。

4. 其他相关标准和要求如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也涉及到了残疾人评定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残疾人的评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在确定鉴定时间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评估结果。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国残联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国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残疾人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中国残联〔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文件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作废。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

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党和政府委托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管理,抓好落实。

三、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要与残疾人状况调查,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保障各项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结合进行,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四、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地)、县(市、区)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证等相关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一致。

五、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有意愿办证又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必须予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评定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评定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 CO中毒
21.其他
22.原因不明
障碍类别:
1.失语2.运动性构音障碍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4.发声障碍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7.口吃
语音清晰度:1. ≤10%2. ≤ 25%3. ≤ 45%4. ≤ 65%
言语能力:
1.不会说话或虽能说,说不出2.只会说几个单词或连贯说话很困难3.只会讲少数短句短语或连贯说话困难
7.其它精神病性障碍
8.心境障碍
9.神经症性障碍
10.行为综合征
11.人格障碍
12.孤独症
13.癫痫
14.其他
15.原因不明
WHO-DAS II分值:
级别:1.一级,≥116分2.二级,106-115分3.三级,96-105分4.四级,52-95分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致残主要原因(不超过两项)
1.视力
残疾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1.遗传、先天异常或发育障碍
2.白内障
3.青光眼
4.沙眼
5.角膜病
6.视神经病变
7.视网膜、色素膜病变
8.屈光不正
9.弱视
10.外伤
11.中毒
3.言语
残疾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1.唐氏综合症
2.脑性瘫痪
3.新生儿病理性黄疸
4.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5.腭裂
6.智力低下
7.脑梗死
8.脑出血
9.脑炎
10.脑囊虫病

银川残疾人乐享养老保险补贴

银川残疾人乐享养老保险补贴

银川残疾人乐享养老保险补贴
以下是关于银川残疾人乐享养老保险补贴,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银川177名残疾人乐享养老保险补贴
11月3日获悉,银川市共有177名符合条件的残联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优惠政策,本月底之前,该市将把36万元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到残疾人手中。

本次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个体经营者,或视力残疾一、二级的按摩人员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持有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于每年9月1日以前缴清了本人当年养老保险费。

补贴标准为: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贴,凡是其他单位已经给予补贴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补贴比例为:各市辖区由自治区残联补贴50%;地级市残联补贴50%。

各县(市)由自治区残联补贴50%;县(市)残联补贴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一、为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

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可发给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定期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编号格式一律以地、市行政区域为编号单位,共编6位数,号前冠以省地(市)简称。

例如:北京市东城区,编号为"京东字第××××××号"。

地、市残联审核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

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确定专人做好补发、收回、造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残疾人证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北京、天津、上海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统一编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

四、认定发证的标准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对于明显残联,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残联可直接发证;县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请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检查,由县残联认定发证。

五、残疾人证的工本费,原则上由残疾人个人承担。

收费标准,由中国残联统一确定。

对特殊困难者予以减免。

六、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统计建档制度。

加强监督,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七、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9•【字号】银政办发〔2016〕116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9日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银川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意见精神,进一步建设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和提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是指具有银川市户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经审核审批部门评估确定为重度或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简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第三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为30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为200元;(二)未享受城乡低保但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四)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高龄津贴、特困人员供养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

第四条经济困难老年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生活补贴,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1995.09.15•【文号】[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施行日期】1995.09.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重要职责。

几年来,一些地方结合贯彻落实优惠政策,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工作,在普查残疾人状况的基础上制发了残疾人证,对开展残疾人工作起了积极作用。

随着残疾人事业的深入发展,地方残疾人证已不适应形势需要,式样、内容、规格不尽一致,给残疾人使用带来一定困难。

为维护残疾人证的权威性,中国残联经过反复论证,决定从1995年起,全国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制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深入发展的需要,是各级残联的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务必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附后)进行管理。

二、核发残疾人证须和普查残疾人状况,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开展按比例就业等工作结合进行,以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三、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发证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

尚未发证的地方,从今年下半年开始颁发新证。

已经自行发证的地方,实行逐步过度,分批更换的原则。

1997年底完成更新换新证的任务。

在换证期间,新证、旧证同样有效。

199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成本费为伍角伍分(含邮费)。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定购。

其具体办法是由各省残联将残疾人证的需求量报中国残联,中国残联汇总后分批向生产厂家下达任务,厂家直接将成品邮寄到各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08〕10号)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08〕10号)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08〕10号)附件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一、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

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

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

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

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360121************ 4 3倒数第二位为残疾等级代码),倒数第一位为残疾类别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 1听力残疾: 2言语残疾: 3肢体残疾: 4智力残疾: 5精神残疾: 6多重残疾: 7残疾等级代码一级: 1二级: 2三级: 3四级: 4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征订《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征订《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征订《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3.07.24•【文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征订《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中国残联、卫生部2012年共同组织编写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丛书,现已由华夏出版社出版。

该书由承担国家残疾标准起草工作、具有资深专业背景和残疾评定经验的专家编写。

丛书分为七个分册,分别是视力残疾评定手册、听力残疾评定手册、言语残疾评定手册、肢体残疾评定手册、智力残疾评定手册、精神残疾评定手册、多重残疾评定手册,各手册对各类残疾的标准、评定方法、评定工具、评定环境等做了深入、细致的阐述,对残疾评定工作进行了规范。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适用于有关医务工作者、科研人员了解掌握残疾评定规范,开展残疾评定工作,也是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及其亲友学习《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了解有关残疾评定知识的普及性读本。

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使用该手册开展残疾评定专业人员培训。

各省残联要重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丛书的征订工作,做好本地各级残联和专门协会及残疾人工作者的订阅工作,送地方卫生和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等政府残工委有关成员单位参阅,并向承担残疾评定任务的各级医疗机构和人员宣传推荐。

(注:此件已在中国残联网站上公开,丛书征订单可直接下载。

)中国残联办公厅2013年7月24日附件:注:填写回执(可从残联网站上直接下载),并将书款寄(汇)到华夏出版社读者服务部,款到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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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程序》的通知(2013修订)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银残联字[2013]104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3.07.24
【实施日期】2013.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银残联字〔2013〕104号)
各县(市)区残联:
为了规范全市残疾人证办证工作,统一办证程序,提高办证效率,现将修订后的《银川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银川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7月24日附件:
银川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2013年7月修订)
一、范围: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和办理范围均为持有银川市三区二县一市户口证明的残疾人。

二、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六张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或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证办理窗口)提出办证申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表》一式三份。

三、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表》一式三份到县(市)区残联指定的医院做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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