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投资哈萨克斯坦的税务筹划
海外投资的税务筹划基本方法
海外投资的税务筹划基本方法1.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在进行海外投资之前,需要仔细研究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制度和政策。
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提供较低的税率、简化的税收程序以及其他激励措施来吸引国外投资者。
选择一个有利的投资地点可以降低税务风险,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税务优惠。
2.合理利用税收协定:税收协定是两国之间签署的协定,旨在避免双重征税,并确保投资者可以在两个国家之间合理分配税负。
通过合理利用税收协定,投资者可以减少税收负担,并防止利润被重复征税。
3.采取适当的企业结构:在进行海外投资时,选择适当的企业结构可以帮助投资者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
例如,通过成立离岸公司或其他类似的架构,可以将利润转移到较低税率的国家,从而减少税务负担。
4.合理的税务规划: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投资者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法中提供的各种减免措施和优惠政策。
例如,可以通过合理的资金结构调整,减少利息支出,或者利用研发和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税务负担。
5.遵守相关的税法规定:尽管税务筹划的目的是合法地最小化税收负担,但投资者仍应遵守所在国家和投资地的税法规定。
合规行为可以防止投资者陷入法律纠纷,并确保投资回报的正当性。
6.定期评估和调整税务筹划方案:税收环境是动态的,税法法规也在不断变化。
因此,投资者需要定期评估和调整他们的税务筹划方案,以适应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变化,以确保持续的税务优势。
总结来说,海外投资的税务筹划基本方法包括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合理利用税收协定、采取适当的企业结构、合理的税务规划、遵守相关税法规定以及定期评估和调整税务筹划方案等。
这些方法可以帮助投资者最大程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并最大化投资回报。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制度性壁垒与应对策略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制度性壁垒与应对策略哈萨克斯坦作为中亚地区最大的国家之一,自独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吸引外国投资,中国企业也在哈萨克斯坦最大城市阿拉木图、首都努尔苏丹等地纷纷投资兴业。
然而,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过程中面临一些制度性壁垒。
本文将探讨这些壁垒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首先,哈萨克斯坦的政治制度不够稳定,政策变动频繁。
由于国内政治的不确定性,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环境不够稳定,投资方面的政策往往变动频繁,这给中国企业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中国企业在投资之前需要充分了解哈萨克斯坦的政治环境,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化,并灵活调整投资策略。
其次,哈萨克斯坦的法律体系相对不完善,司法独立性不够。
哈萨克斯坦的法律体系与中国有很大的差异,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其法律保护措施较弱,司法独立性不够。
中国企业在投资时,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同时在合同签订阶段更要注意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以及选择在争议解决时采取合适的渠道,例如争端解决机构或仲裁机构。
此外,哈萨克斯坦的官员腐败问题比较严重,一些不透明的行政程序和腐败行为可能会影响到中国企业的投资。
为了避免与官员发生冲突,中国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应遵循合规经营的原则,建立良好的企业道德与内部控制体系,自觉抵制行贿行为,并合法合规地与政府官员合作。
此外,哈萨克斯坦的劳动力市场状况也值得关注。
哈萨克斯坦的劳动力市场相对不发达,人力资源相对有限。
中国企业在投资前需要详细了解当地的劳动力资源情况,并制定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吸引并留住当地的优秀人才。
此外,中国企业还可以与当地教育机构合作,培养和发展当地的专业人才。
最后,哈萨克斯坦的文化差异也是中国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因素之一、哈萨克斯坦与中国在语言、习惯、宗教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可能会给中国企业的管理和运营带来一定的挑战。
因此,在投资前,中国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文化调研,了解当地的社会文化背景,并在管理和营销策略上做出相应的调整。
中国企业投资哈萨克斯坦的税务筹划
作者:***
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19年第02期
一、引言
“一带一路”建设使得中亚地区成为中国“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路径。中亚的哈萨克斯坦不仅与我国接壤1 700公里(从新疆北部的阿勒泰地区到中部的伊犁地区),而且,铁矿石储量、锌矿石储量、锰矿石储量和铬铁矿储量非常丰富(分别位居世界第五位、第四位、第三位和第一位),因此,哈萨克斯坦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热点地区。2017年,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流量20.7亿美元,占对“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总额的10.26%,截止2017年底,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存量75.61亿美元,占对“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存量总额的4.9%。
三、哈萨克斯坦的涉外税务规定
哈萨克斯坦居民公司取得境外收入,一律缴纳哈萨克斯坦公司所得税。已纳外国税收实行限额抵免。哈萨克斯坦有受控外国公司规定,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实际税负低于10%的低税区公司股份25%以上,需将其持有外国公司应得的利润并入当年境内公司利润,缴纳公司所得税。
哈萨克斯坦转让定价规则不仅适用于跨国交易,而且适用于境内一方享受税收优惠,或亏损达2年以上,或与地下开采合同相关的交易。关联方定价要求采用公平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实行分国别申报。大额关联交易可申请预约定价。在哈萨克斯坦,向关联方支付利息,向由关联方担保的第三方支付利息,向注册低税区的公司支付利息,受资本弱化规则限制。债务权益比例为4:1,财务公司为7:1。超额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没有视同股息分配征税规定。
对非居民支付股利、资本利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均为15%。向非居民支付保险费,预提税15%,支付再保险费和国际运输费,预提税5%。向非居民支付其他款项(如各种服务费)以及向低税区支付款项,预提税为20%。对非居民支付股利和股权利得免税条件:受益人不是黑名单地区;持股期3年以上;支付股利公司不是资源开采业公司;股利的50%以上来源于非资源开采业务。
中国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障碍和对策
中国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障碍和对策作者:郭辉来源:《开放导报》2017年第06期[摘要] 目前哈萨克斯坦设置了10个功能明确的经济特区,虽然哈萨克斯坦为其经济特区发展实施了优惠政策,但总体来看引资效果较差。
中国在该国的投资较少,主要分布在哈国曼吉斯套州的阿克套海港经济特区和阿拉木图州的霍尔果斯—东大门经济特区。
未来哈国若想吸引中国等外国投资者参与其经济特区建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哈国政府的推动,这离不开哈国对其经济特区法的修改和完善,减少招商引资的限制条件,加强制度规范建设以改善其国内营商环境,完善经济特区内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产业。
[关键词] 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丝绸之路经济带[中图分类号] F2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7)06-0040-04[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框架下中国与俄、白、哈关税同盟产业链构建研究”(14CGJ0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软科学研究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经贸合作问题与对策研究”(2016D07009)、新疆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亚与中国西北边疆政治经济研究中心”重点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前景与作用研究”(040314B02)、重点项目“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与中亚国家工业园区合作前景研究”(040314B03)、霍尔果斯重大研究项目基金(HEGS-2016ZDYJXM-YB03)。
[作者简介] 郭辉(1978 —),女,江苏丰县人,新疆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中国与中亚区域经济一体化。
一、中国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现状自2001年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哈国)政府陆续设置10个不同类型的经济特区以来,哈国为其经济特区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但实际上其运营效果并不理想。
中国在哈国经济特区的投资很少,主要集中在哈国曼吉斯套州的阿克套海港经济特区和阿拉木图州的霍尔果斯—东大门经济特区。
中亚国家的税收政策及税务筹划
中亚国家的税收政策及税务筹划作者:王素荣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17年第04期将给世界经济带来光明的“一带一路”倡议,至少惠及沿线66个国家。
本文介绍中亚五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的税收政策。
一、中亚各国的流转税政策在某一国家投资经营,企业首先要面对的就是流转税。
中亚五国均征收增值税。
中亚各国增值税政策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中亚五国增值税基本税率在12%~20%之间,高于17%的有两个。
除塔吉克斯坦以外,其他国家没有低税率。
中亚五国均对出口商品和服务实行零税率,并根据各自的国情,对教育、医疗、金融等特定项目免税。
与东南亚各国相比,中亚各国的流转税税率较高。
二、中亚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影响企业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是受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
投资“一带一路”中国企业,不仅需要理解中亚五国公司所得税税率、资本利得纳税规定、亏损结转规定等基本内容,还需要理解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转让定价管理和资本弱化规则等涉外规定。
本文首先分析中亚五国公司所得税的基本规定,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从公司所得税税率来看,中亚五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比较低,在7.5%~20%之间。
对资本利得均征税,但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对出售股权有免税。
从亏损结转规定看,实行有限期后转3~10年,乌兹别克斯坦对每年结转额有限制。
其次,对中亚五国涉外规定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对境外已纳税实行限额抵免,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等只对协定国限额抵免。
从转让定价管理来看,中亚五国均对转让定价管理比较严格,要求遵守公平交易原则。
除哈萨克斯坦外,中亚五国的资本弱化比较宽松,塔吉克斯坦只对利率有要求,对借款数额没有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对资本弱化无要求。
因此,投资中亚五国,中国企业应多采用借款融资,降低境外税负,谨慎采用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跨境投资税务筹划实施方案
跨境投资税务筹划实施方案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跨境投资已成为许多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
然而,由于各国税制的差异以及税收政策的复杂性,跨境投资税务筹划成为了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需要认真考虑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针对跨境投资税务筹划提出一些实施方案,以期为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首先,对于跨境投资税务筹划,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和熟悉目标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规。
只有深入了解目标国家的税收环境,企业才能够有针对性地制定税务筹划方案。
在了解目标国家税收政策的基础上,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比如设立子公司、合资企业或者独资企业等,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
其次,企业在跨境投资税务筹划中需要合理利用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
许多国家之间签订了双边或者多边税收协定,企业可以通过这些协定来避免双重征税,减少税收成本。
因此,在跨境投资过程中,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目标国家与本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并合理利用这些协定来规避税收风险。
此外,企业在跨境投资税务筹划中还需要合理安排跨境资金流动。
跨境资金流动往往会触发各国的税收规定,企业需要合理规划资金的流动路径,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同时,企业还需要合理安排跨境利润的分配,避免跨国利润转移导致的税收风险。
最后,企业在跨境投资税务筹划中需要及时履行税收申报和报告义务。
许多国家对于跨境投资企业都有严格的税务申报和报告要求,企业需要及时履行这些义务,避免因违反税收规定而面临罚款甚至是法律诉讼的风险。
综上所述,跨境投资税务筹划是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需要认真考虑的重要问题。
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目标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合理利用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合理安排跨境资金流动,及时履行税收申报和报告义务,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规避税收风险。
希望本文提出的实施方案能够为企业在跨境投资税务筹划中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制度性壁垒与应对策略
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哈国”)是中亚综合实力最强的国家,也是中亚地区与中国经贸关系最密切的国家.自从2013年习近平主席访问哈国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之后,两国不仅签署了高达140亿美元的合作大单,还就开展产能合作达成共识;2015年3月,中哈又进一步签署了涉及236亿美元的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备忘录及30多份合作文件,将中哈关系提升至历史的新高度.5月7日至8日,习近平对哈又进行了第二次友好访问,此行中一项重大的议题是讨论中国在哈国的投资项目,尤其是与大规模基建开发计划相关的项目,此行将促进中哈两国发展战略的全面对接,为双边投资合作进一步深化注入强大的推动力①.这也意味着中国将会有更多的企业进入哈国投资,许多重要投资项目将在哈国展开,因而不能忽视哈国存在的各种投资壁垒,以保护中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文尝试分析哈国投资中存在的各种制度性壁垒,并提出了具体应对措施,以推动中国更多的企业走向中亚,为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条件.一、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发展现状(一)对哈投资规模从1993年起,中国就已开始在哈国投资,只是起初规模较小,仅有500万美元.2003年以后投资开始快速增长,至2012年底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累计值77. 93亿美元,占到同期哈国累计引进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3. 5Yo(见表1).此外,根据欧亚开发银行一体化研究中心的统计,2009年至2013年期间,中国累计向哈直接投资225.7亿美元.根据上表推算,2013年中国向哈国直接投资超过了147亿美元,是2012年投资的7倍之多.据哈国国家银行的数据,2013年底,中国对哈国直接投资存量的排名为第4名,而2012年排名中国仅处于第7名的位置,又根据2014年第二季度的数据,中国的排名已经一跃上升为第3名.这一系列数字表明,中国对哈国的投资迅猛发展,也体现了中国企业进入哈国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二)中资在哈投资主体根据哈萨克斯坦国家经济部统计委员会数据,截至2015年3月1日,中国在哈外国企业总数中排第三,共有企业2933家,其中大型企业37家,中型企业30家,小型企业2866家,其中大中小型实际运营企业580家②.代表性企业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哈机构、哈萨克中国银行、阿拉木图中国工商银行、新疆航空公司代表处,尼卡合资卷烟厂、新康番茄酱厂,以及中国外运公司、中国远洋公司、新疆国际公司、中兴公司、华为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处等.根据2011年的数据,投资石油天然气业的企业有18家,投资石油服务行业的企业有2家.商业银行中投资的企业有3个(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汇丰银行).大型企业主要分布于第二产业,如采矿业、制造业、地质勘探业、建筑业等领域,且多为大型国有企业或央企,民营企业较少.如金融业等第三产业的投资才刚刚起步.在批发和零售业、贸易业内主要集中了较多的民营企业.但随着中哈两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推进与互联互通的深化发展,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面逐渐扩展.如2014年12月,中国银联宣布将在阿拉木图市设立中亚地区代表处.中国浪潮集团在2014阿斯塔纳技术创新国际会议期间表示,该集团最近2年有意在哈开设生产服务器产品的合资企业,并逐步实现技术转让.2014年11月,哈议会通过中哈共同开发和管理“多斯特克”水利枢纽工程协议等.(三)投资主要领域中国对哈投资的企业主要集中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其中第二产业的投资规模远远大于第三产业.近年来,第三产业中运输仓储行业发展比较快,排名一跃成为对哈外国投资第一名.根据哈萨克斯坦国家统计署资料,截至2013年底,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中资企业2800家,中资企业在在哈外资企业总数中居第三位.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领域主要包括石油勘探开发、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权并购、加油站网络经营、电力、农副产品加工、电信、皮革加工、食宿餐饮和贸易等.而在农林渔业、供水排水系统、废品收集与处理、不动产交易、行政和辅助服务、教育卫生社会艺术娱乐等服务领域,中国的投资还比较少,将来有进一步开拓发展的广阔空间.即中国投资的领域主要集中于第二产业领域,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投资力度不足.目前中国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大项目有:中哈石油管道项目、PK项目、ADM 项目、KAM项目、曼格斯套项目、阿克纠宾项目、北布扎奇项目、肯——阿西北管道项目、里海达尔汗区块项目、中石化FIOC和中亚项目、阿斯塔纳北京大厦项目、卡拉赞巴斯油田项目、中哈铀开采项目、阿克套沥青厂和鲁特尼奇水电站项目等.这些项目主要属于油气矿藏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有力的推动了两国互联互通建设的发展.2014年哈总统访华期间,与中国签署了中哈联合宣言及一系列合作协议.并表示将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范围内经贸、运输、投资、金融和文化项目.同时签署了一系列的合作项目,总额超过100亿美元.哈外交部部长称,期待中国增加对哈采矿工业、机器制造、化工、电子、消费品领域的投资,希望两国建立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可以预期,作为中亚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哈间的经贸关系将会进一步深化发展,同时,走向中亚的中资企业将更多的首先选择哈国为投资东道国,哈国将成为中资企业走向中亚的投资重地.因而急需对哈国的投资制度特别是投资中存在的障碍与各种隐性壁垒进行系统的分析,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二、哈国存在的投资制度性壁垒分析(一)强制性审批与许可证制度对外资的审查与批准是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管制的重要手段,属于投资准入的限制范围.这是各国管制外国投资的必要手段,但各国宽严不一.一般情况下,东道国只进行形式审查,哈国不仅规定进行程序审查,还规定必须接受实质审查,并对外资实施经营许可证制度.哈国投资法规定所有的外资必须进行强制性审批和登记,并指定哈国国家投资委员会作为唯一的管理机构.同时规定超过一亿坚戈(哈国货币单位)的外资需由哈国政府批准,目的是保护哈国经济不受外国垄断企业的冲击与伤害.如2011年中哈合资公司“中油国际销售股份有限公司(Sinooil)欲收购奥克坦一天然气”股份公司位于阿拉木图的加油站,则必须向哈政府提出申请,最终哈萨克斯坦国家竞争保护署宣布驳回申请,理由是该公司的收购行为将强化其在该燃料销售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此外,还哈国规定有外资参与的企业、代表处、公司、协会等均需依法申领经营许可证④.并要求所有的外国公司、合资企业、外国代表处和社会组织,只要进行进出口活动则必须接受许可证制度管理.可以看出哈国实行的是严格审批制度,特别是许可证制度的广泛实行,导致程序过于繁琐,尺度过于苛刻,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了诸多不便.这严重违背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与投资便利化的国际发法律制度和国际投资和投资项目大专论文致谢词展趋势不符.(二)投资领域的法律规定变动频繁哈国独立后,为了吸引外国投资于1991年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对外经济活动基本法》、《自由经济区法》等法律法规.1995年又颁布了新的《外国投资法》替代1日法,同时颁布了一系列总统令作为配套法规,逐步形成了以投资法为核心,以大量总统令为辅的投资法律体系.但从2003年以来,哈国对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废、改相当频繁,导致立法的频繁变动,既不利于外资对哈国投资政策和法律稳定性的预期,增加了投资者对哈投资的制度性风险.加之,大量总统令的存在,随时都可以改变先前制定的法律的效力,导致投资法律制度受政策及政治的影响较大.例如,哈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指明禁止投资的领域,但同时又赋予哈国相关部门过高的裁量权,对外资的进入设置了不确定的壁垒和障碍.2011年哈国突然作出规定,哈国将成立统一的天然气出口公司,所有外资公司不能直接出口,必须出售给哈国有公司;中国石油在成功收购PK公司的前夕,哈国政府突然于2005年12月12日通过了《禁止外资转让国家石油资产交易法案》.很明显该法案就是针对中石油等公司的并购行为,虽然最终中石油通过将PK公司石油33%的股份出售给哈萨克斯坦国有石油公司,获得了哈萨克斯坦国家的支持而得以成功,但也说明了哈国法律对禁止投资领域的规定过于模糊与随意,增加了外资的进入成本.另外,哈国还对银行、保险、通讯、国家运输、农业、自然资源开发等需要重点保护的行业的外国投资均予以限制,且这些限制的领域范围亦呈现出了扩大化的趋势,对外资的进入形成了实质性阻碍.(三)独特的“哈萨克斯坦含量”规定2004年,哈国提出“哈萨克斯坦含量”的概念,主要体现在《矿产资源法》、《国家采购法》、《国家福利基金法》等法律中.此外,还颁布了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与法令@.所谓“哈萨克斯坦含量”,即提出了投资者在经营过程中,对哈国产品和服务采购的比例要求,即多用哈萨克企业生产的设备和原、辅材料,多使用当地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多雇用当地员工.如哈国规定,优先选用哈国本土的供应商和承包商,采购要求50%以上为哈萨克斯坦国内生产的原材料或原材料制成的成品(非进口零件组装),或者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哈国境内充分加工的成品.例如2011年,哈国石油与天然气部向未完成“含量”的34家公司下达了终止地下资源使用合同的通告.体现了该法律的力度,也对外资造成了更多的经营障碍.此外,要求地下资源使用者每年须拿出年度预算l%的资金用于当地雇员的培训;要求企业中一般员工当地化,哈方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70%,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不少于90%;后将这一概念的外延扩大到金融领域,并有演化为强制性政策的趋势.“哈萨克斯坦含量”本质上体现了哈国政府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投资者施加的条件限制,它是哈国管制外资准入引导外资投向的重要的手段.但近年来“哈萨克斯坦含量”的规定在范围的适用性和内容的苛刻性方面已经远远超出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范围限度和实施深度,已然成为阻碍外资顺利进入哈萨克斯坦相关经济领域的壁垒.这也是哈国迟迟无法正式被接纳为WTO成员的重要的障碍因素之一、(四)外国劳动力准入的严格限制哈国对外资的社会责任要求主要表现为对本国劳动力市场的保护,对外国劳动力准入的严格限制.哈国以配额方式限制外国劳动力的进入,不仅程序十分繁琐,而且数量还有限制.并且每年限定发放许可的配额,对员工本地化进行了强制性规定.自2001年哈国就建立起外国劳务许可配额制.对于专家级别的技术人员采取了逐年降低配额的方式.最新的劳务配额规定,一类外国专家人数不得超过同类员工总数的30cYo,二、三类外国专家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员工总数的10%;2014年规定引进外国劳务配额不超过该国劳动力人口的0. 7%,进一步降低了引进外国劳务配额.在实践中,哈萨克斯坦政府经常毫无理由地拒绝给公司经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发放签证,或者只提供短暂的居留期限.很明显,哈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劳务市场,对外国劳务的许可和配额呈现越来越严厉的趋势,成为阻碍外国投资的制度性壁垒之一、例如2010年3月举行的阿斯塔纳第三届德国在哈投资企业论坛上,哈德企业协会主席捷杰列尔认为哈萨克斯坦引进外国劳务审批需经移民立法监管,这使德国向哈派遣高素质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工作复杂化.希望能够建立一种机制,可使德国拟赴哈专家在办理工作签证时享受特权和优惠.这反映了哈国的外国劳务配额制度严重影响了外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形成实质性投资壁垒.综上所述,哈国法律制度中存在大量的投资壁垒,特别是非国民待遇的大量存在,不利于投资的便利化,同时与WTO等关于国际投资的通行制度差距较大,这也增加了我国企业进一步在哈投资的制度风险.三、中国应对哈国投资壁垒的策略措施(一)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体系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一国政府以国家财政作为理赔的后盾,并以国家名义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权的一种官方保险制度.一方面中亚国家投资环境不稳定、政策易变,使我国的海外投资面临较多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加重了海外投资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因而一方面我国应改变目前没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的现状,抓紧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或《海外投资保护法》;另一方面,我国应完善与中亚各国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内容,增加对我国投资企业的保护范围和力度,规定东道国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发生纠纷后能够提高索赔的运作效率.同时,在与中亚国家进一步完善双边投资协定中,应该明确规定我国政府享有代位求偿权条款.通过双边条约的规定,利用国际法优先适用的规则约束东道国履行其国际法义务,更好的保障我国企业投资权益.此外,就承保机制的设置角度看,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审批与承保分离机制”,优化我国现有政府部门的权能,并不需要建立全新的审批机构与承保机构.具体做法如下:将海外投资机构审批权交给商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配合完成,可以采取成立类似联合小组的方式对投资、赔付及代位求偿权等进行审查.同时将对符合条件的承保职能交给险损调查与业务经验丰富,海外分支机构健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机构去做,避免再重新设立新的机构浪费资源.(二)构建新型的投资壁垒调查制度由于目前中亚各国投资壁垒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隐蔽性,加之中亚国家并没有都加入WTO,导致这些国际规范无法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因此,ৎ5;国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的做法,进一步完善国内贸易及投资壁垒调查制度.我国虽然于2004年出台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建立了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但立法层次较低,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约束力不强.调整范围也过窄,没有把境外的投资包括在内,仅针对贸易,对于投资壁垒尚未有具体的调查规则和明确的应对措施.申诉主体的范围规定为“国内企业或国内产业”,把其他有厉害关系的主体排除在外,不利于全面保护.因而应当建立全面的新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首先提高立法层级,至少应当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甚至可以制定集贸易与投资保护于一体的法律,协调好各部委在贸易投资壁垒调查中的职责.其次,扩大适用范围,将投资领域的壁垒纳入调查范围,从而提供周密、详尽的保护.第三,扩展申诉主体资格,不应将主体资格仅限于国内产业或企业,而应当对所有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的可能性.审批部门当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把握,但不能人为的将可能的受害主体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最后,除了完善实体规定,还需要完善程序制度,比如建立听证和信息披露制度.这是保证程序透明制度公正设置的重要保障手段.同时亦强化了我国政府的公信力.总之,通过利用国内救济的方式,对东道国的投资壁垒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反措施,以维护我国的在中亚的投资和产业利益.此外,政府应通过与中亚国家高层互访等外交途径积极协商、谈判将违反国际法的投资壁垒消除,调动国内外力量,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协调配合,建议对方政府政策更加透明化,保障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借鉴欧盟的反制措施,对滥设投资壁垒,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性做法,可采取对应的反制策略为我国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迫使对方做到对等开放.当海外投资并购行为可能演变为政治歧视纠纷事件时,国家要成为海外投资企业抵御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坚强后盾,中国政府应通过相应途径与外国政府进行直接交涉,必要时甚至可以对之采取对应措施.(三)用尽当地救济,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首先,投资企业应当做好投资前的调查评估工作.中哈两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毕竟不同.企业应当全面熟悉哈国的社会文化、商业习俗、投资政策与法律法规,客观的分析其投资环境.同时,对欲投资的领域进行资料的收集、研究,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合作伙伴的经营状况、管理方式等进行详尽调查,特别要对哈国对该领域的投资是否有限制或特殊的政策要有充分的调研.此外,可以通过对已经进入该领域的他国投资成功的案例分析评估,从中吸取可资借鉴的经验,从而降低不必要的投资风险.其次,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我国企业可以雇用熟悉东道国法律的律师,利用东道国国内法或仲裁或起诉,同时加强与所在国的行业组织的联系,增强公关能力,并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经常性沟通,有效地利用东道国的法律救济.同时要把握资本输入国的国内立法,随时关注其法律法令的变化以及其政府提供的投资指南主动规避东道国的投资壁垒.(四)成立合资企业,构建双赢局面哈国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领域和部门的外国投资会采取谨慎态度,在投资准入、经营及并购中设置较高的限制门槛.因而中资机构应当借鉴中石油并购PK公司的经验,可以通过和当地企业合资建厂的方式进入,将双方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兼顾投资双方的利益,实现长期的发展与成长,避免在某一领域或行业形成“独大”或垄断性质地位,从而对哈国造成威胁.这样即使未来遇到政策性壁垒或障碍,哈方投资者亦会同呼吸共命运,想方设法出力协调,便于问题的解决.(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获得哈国政府与民众的好感与信任,为当地带来切实的帮助.如中石油在哈开发油气过程中,为当地建造加气加油站,投资农业生产,提供劳动就业岗位,建立教育基金,资助贫困学子等,对当地的经济、教育、文化事业做出了积极地贡献.为企业树立了积极良好的形象,获得了民众与政府的认可,为进一步的投资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并建立起中国企业的积极形象,为后来的中国公司的进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总之,随着中哈“丝绸之路经济带”合作的深化,哈国成为中资企业投资中亚的重要目的地,面对哈国法律法规、政策等多方面存在的壁垒,中资企业应当全面调查评估,灵活应对,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投资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为促进与中亚国家互联互通的建设作出贡献.。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制度性壁垒与应对策略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制度性壁垒与应对策略作者:暂无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5年第8期王晓峰王林彬新疆大学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哈国”)是中亚综合实力最强的国家,也是中亚地区与中国经贸关系最密切的国家。
自从2013年习近平主席访问哈国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之后,两国不仅签署了高达140亿美元的合作大单,还就开展产能合作达成共识;2015年3月,中哈又进一步签署了涉及236亿美元的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备忘录及30多份合作文件,将中哈关系提升至历史的新高度。
5月7日至8日,习近平对哈又进行了第二次友好访问,此行中一项重大的议题是讨论中国在哈国的投资项目,尤其是与大规模基建开发计划相关的项目,此行将促进中哈两国发展战略的全面对接,为双边投资合作进一步深化注入强大的推动力①。
这也意味着中国将会有更多的企业进入哈国投资,许多重要投资项目将在哈国展开,因而不能忽视哈国存在的各种投资壁垒,以保护中方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尝试分析哈国投资中存在的各种制度性壁垒,并提出了具体应对措施,以推动中国更多的企业走向中亚,为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一、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发展现状(一)对哈投资规模从1993年起,中国就已开始在哈国投资,只是起初规模较小,仅有500万美元。
2003年以后投资开始快速增长,至2012年底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累计值77. 93亿美元,占到同期哈国累计引进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3. 5Yo(见表1)。
此外,根据欧亚开发银行一体化研究中心的统计,2009年至2013年期间,中国累计向哈直接投资225.7亿美元。
根据上表推算,2013年中国向哈国直接投资超过了147亿美元,是2012年投资的7倍之多。
据哈国国家银行的数据,2013年底,中国对哈国直接投资存量的排名为第4名,而2012年排名中国仅处于第7名的位置,又根据2014年第二季度的数据,中国的排名已经一跃上升为第3名。
中石油公司对哈萨克斯坦投资前景及对策分析
中石油公司对哈萨克斯坦投资前景及对策分析中石油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之一,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储量和开发经验。
哈萨克斯坦是一个石油资源丰富的国家,对外资开放,并积极推动外国投资者参与其石油行业的开发。
本文将对中石油公司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前景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哈萨克斯坦是石油资源丰富的国家,其位居世界前十的石油生产国之一、哈萨克斯坦的石油产量稳定、储量丰富,具有较大的开发潜力。
中石油公司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前景较好,能够获得稳定的石油资源供应,并实现在该地区的业务拓展。
其次,哈萨克斯坦政府对外国投资者持开放态度,积极推动外商投资。
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环境和法规也在逐渐改善,为外国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中石油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石油企业,与哈萨克斯坦政府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获得符合自身利益的投资条件。
然而,中石油公司在哈萨克斯坦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哈萨克斯坦的石油产业经济环境比较复杂,存在政策不稳定和官僚主义等问题。
这可能会给中石油公司的投资和运营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其次,由于石油行业的特殊性,中石油公司需要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能够获得稳定的石油供应,并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和管理优势。
中石油公司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前应积极与当地政府和企业沟通,解决可能存在的合作障碍。
针对上述挑战,中石油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积极参与哈萨克斯坦石油行业相关政策的制定,争取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和优惠政策。
同时,加强与哈萨克斯坦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派遣专业团队进行技术培训和管理指导,提高当地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其次,中石油公司可以与哈萨克斯坦国内的石油公司合作,共同开展资源开发和项目投资。
通过合作能够分享风险和资源,提高双方的投资效益。
同时,中石油公司应加强与当地企业的合作,共同推动当地石油行业的发展。
此外,中石油公司还应加强与哈萨克斯坦当地社区的沟通与交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增强中石油公司在当地的品牌声誉和影响力。
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投资与出口效应研究
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投资与出口效应研究近年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合作日益加强,双方在政治、经济等领域达成了许多重要合作协议。
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和出口也越来越多,给双方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自2005年以来,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规模逐年增加。
中国企业在哈市场的主要领域涵盖石油、天然气、矿业、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农业等多个领域,投资额不断攀升。
首先,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石油合作关系密切。
中国石油、中海油等中国大型国有石油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有大量油田开采项目,他们设立的合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撒马尔罕、阿克陶、阿斯塔纳、阿尔马尔等地开采油田,对哈萨克斯坦的石油产业以及哈萨克斯坦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在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正在加强。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铁路、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资金,多家企业相继涉足哈萨克斯坦交通运输领域,建设了铁路线路、公路、港口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极大地促进了中哈两国之间的物流和经济往来。
再次,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矿业领域的投资也十分活跃。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中国五矿集团等多家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建设矿山,提高了哈萨克斯坦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同时也带动了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
最后,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农业领域的投资也在逐渐增加。
养殖业、畜牧业等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建设了大型养殖场、畜牧场,实现了农牧业的全面升级,带动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
除了投资,中国企业的出口领域也在不断拓展。
目前,中国在哈萨克斯坦的主要出口商品有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纺织品、医疗设备、建筑材料等。
其中,机械设备和电子产品是中哈两国贸易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国出口的机械设备包括起重机、铁路机车及零部件、照明、风电设备等,这些都成为哈萨克斯坦经济建设的必备设备;中国出口的电子产品包括通信设备、电视机、电脑、手机等,这些产品在哈萨克斯坦广泛应用,推动了当地数字经济的发展。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及立法对策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商贸 2012年7月181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分析及立法对策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宋玉摘 要: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进行投资决策之前,不仅要考虑在经济上是否有利可图,在政治上有无安全感,更要考虑其权益在法律上有无保障。
[1]哈萨克斯坦一直处于政治经济转轨阶段,其法律的稳定性不高。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哈萨克斯坦在立法中规定了对外商投资者适用的法律稳定性的保障。
哈国独立后,为改变投资法律环境,积极立法,缔结经济一体化条约。
但从总体上看,哈萨克斯坦的外经贸法律发展较为迅速,投资法律体系相对薄弱。
本文就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进行分析及提出立法对策,以中国更好的向哈国投资提供有力度保障。
关键词:直接投资 利弊因素 立法对策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7(c)-181-0321世纪,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从而对投资的需求比10年前更大。
由于哈萨克斯坦内部现有的投资能力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增长对投资的需要,资金短缺已成为哈萨克斯坦经济进一步稳定发展和实现实质性持续增长的关键因素。
为此,哈萨克斯坦出台了《国际投资保护法》,中国签订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此外,哈萨克斯坦还建立了一些自由经济区和经济特区,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加强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国内投资环境。
近年来,两国签署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从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力来看,哈国一直居于中亚五国首位,哈萨克斯坦已成为独联体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也是中亚最大的投资市场。
1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的有利因素1.1 经济互补性强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有着非常明显的经济互补关系。
从资源角度看,中亚五国能源贮量十分丰富,哈萨克斯坦石化能源贮量高达269亿吨油当量;而中国煤炭贮量则相当丰富,高达4500亿吨油当量,但石油贮量却极为有限,仅有17.2亿吨。
浅议对哈萨克斯坦投资企业面临的机遇、风险及防范对策
86ECONOMIC & TRADE UPDATE管理创新今年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5周年。
作为“一带一路”重要毗邻国,哈萨克斯坦的地理位置,战略位置不可小阕。
从目前我国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来看,“走出去”企业在面临很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存在越来越多地税收风险。
因此,如何适应“一带一路”战略,适当利用税收政策手段引导和支持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防范税收风险,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又能切实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杜绝我国税收主权流失,是—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中资工商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机会近年来,中哈经贸合作关系发展势头良好。
哈萨克斯坦已经成为中国在中亚地区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和“一带一路”建设第一大投资对象国。
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经济发展最快、政治局势相对稳定、社会秩序相对良好的国家,人文条件好于其他中亚国家,是中国在该地区最大的投资对象国。
哈萨克斯坦也是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产能合作的重要对象。
中哈产能合作具有良好的互补优浅议对哈萨克斯坦投资企业面临的机遇、风险及防范对策【摘 要】本文通过介绍哈萨克斯坦国家基本情况开始, 通过对中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机会及风险分析,提出投资风险防范和建议,剖析“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其原因,对防范“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加强“走出去”企业管理的对策提出一些看法。
张永梅势,已经成为两国经济合作的重要抓手,互联互通、高科技、新能源、交通、加工业、电力、农业等领域都将成为投资的重要领域。
中哈双方就产能合作已建立了常态化合作机制,确定了51个重点项目,总金额达到270亿美元,一大批重大项目已经开花结果。
哈萨克斯坦与中国同处于工业化进程中,两国在重点产业发展、吸引投融资、推进产业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政策契合度较高。
具体来看,基础设施建设、汽车制造、农业、石油天然气行业可以成为中国企业来哈投资的重点领域。
与此同时,哈萨克作为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内陆国,可耕面积广阔,畜牧业发达,农作物生产不用化肥和农药,崇尚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其每年生产的粮食和肉类自给自足的同时还有富余,与新疆接壤,拥有7个边境口岸,运输方便,从战略角度来看,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中国的粮仓,肉库和米缸,从其进口粮食、肉类及大量的农产品和畜产品以满足我国由于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粮食不足的问题。
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税收政策复习过程
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税收政策一、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税收政策1、投资政策哈萨克斯坦《投资法》规定了政府对内、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
国家通过政府授权机关-哈萨克斯坦工贸部投资委员会鼓励投资流向优先发展领域,并为国内外投资人提供优惠政策。
根据新的投资法,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内、外资一视同仁。
优惠政策包括三种形式: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
税务投资优惠期(含延长期)最长五年。
减免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税和利润税。
免除关税的期限(含延长期)最长五年,适用对象为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的进口关税。
国家实物赠与的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得超过投资总规模的30%。
2005年4月,哈修改投资法,将土地的国家实物赠予改为临时性无偿使用,而所有权只有在完成投资义务后才转让给投资者。
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规定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哈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在实行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国家赔偿投资商的损失;可以采取协商、通过哈法庭或国际仲裁法庭解决投资争议;第三方完成投资后,可以进行投资商权利转移。
为保持投资鼓励政策的延续性,投资法明确在其生效前“同授权国家投资机关签订的合同提供的优惠保留到该合同规定期满”,解除了现有外资企业的后顾之忧。
2003年5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公布了实施该法的配套措施——重新审定的优先投资领域清单(见附件2)和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见附件1)。
根据新的优先投资领域清单,纺织、服装、家电生产以及玻璃、璃制品、各种陶瓷制品、耐火材料、砖瓦及其它建筑用黏土烧制品、水泥和石膏等建筑材料生产都属于优先投资领域。
2、税收政策哈萨克斯坦的主要税种如下:1)企业所得税:按照年度总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金额的30%的比例纳税,其中经济特区内的企业所得税减半。
2)财产税:财产税的对象是除交通工具以外的基本生产性和非生产性资产,税率为1%。
3)增值税:2004年起税率为15%。
4)社会税:工资额的7%-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9.01.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9.0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
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财税〔2017〕8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应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计算境外税收抵免。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3日。
哈萨克斯坦项目税务筹划与项目控股架构选择
哈萨克斯坦工程税务筹划与工程控股架构选择汪登奎、李会均来源:?国际经济合作?2021年第4期随着中国的经济开展和承包商的原始积累的逐渐增加,很多承包商已经将目光投向了海外市场。
哈萨克斯坦是中国承包商集中地之一,一些中国承包商在哈萨克斯坦取得了骄人的业绩;但是也有很多承包商在当地遭受了巨大损失。
造成损失的原因不一而足,但是最根本的原因是不了解哈萨克斯坦的法律和税务环境,造成经营决策不当或者失误。
因此选择适当的控股架构进行合理税务筹划是工程成功的关键。
一、哈萨克斯坦税务情况介绍为了有效进行哈萨克斯坦工程的税务筹划,必须清楚地了解哈萨克斯坦不同的组织机构的税务情况。
根据哈萨克斯坦的税法和相关法律,不同公司类型的税率不同。
一般来说,哈萨克斯坦向公司征收公司所得税、红利税〔外资子公司〕、净利润税〔外资企业子公司〕和增值税。
其中,任何形式的公司的公司所得税标准都是一样的,2021年所得税税率为 20%。
但是如果外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注册为分公司,那么公司除了缴纳所得税外,还需缴纳净利润税,目前税率为15%。
如果哈萨克斯坦公司以红利的形式对股东进行分红,那么需要向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缴纳红利税,目前红利税为 15%。
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国际税务筹划(International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人为了在纳税中更多地取得税收利益,事先对跨国经营组织形式和交易活动所作的周密安排。
即纳税人在进行跨国经营决策时,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税法的方案,将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
国际税务筹划实质上是避税方案。
中国承包商在哈萨克斯坦运作工程也必须慎重进行税务筹划。
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哈萨克斯坦资源的有限性,哈萨克斯坦和中国会计核算准那么的差异,以及工程所在国的政策多变性等原因导致工程外账盈利而实际亏损,从而不得不在工程所在国缴纳巨额所得税和利润税 / 红利税,造成工程经济效益减少,甚至使亏损工程雪上加霜。
进入哈萨克斯坦的中国承包商大多数为大型国有企业。
哈萨克斯坦项目税务筹划与项目控股架构选择
哈萨克斯坦项目税务筹划与项目控股架构选择简介哈萨克斯坦位于欧亚大陆中部,是中亚地区最大的国家之一。
近年来,该国逐渐成为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伙伴之一,吸引了不少中国企业的投资,其中就包括不少涉及技术合作和资源开发的大型项目。
在这些项目中,税务筹划和控股架构的选择一直是关键问题之一,本文将介绍哈萨克斯坦项目税务筹划和项目控股架构的具体情况与选择方案。
哈萨克斯坦税务制度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制度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主要涉及以下税种:•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2%,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商品和服务,少数情况下可以享受税收豁免或降税。
•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0%,但在某些领域及地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企业等。
•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为10% ~ 12%,但在年收入低于136.5万的情况下不需要缴税。
除此之外,还有资源税、土地税、财产税、车辆税等其他税种。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已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国企业在该国境内的税收负担相对较低。
哈萨克斯坦企业架构在哈萨克斯坦从事项目经营的时候需要考虑如下几种企业架构:•有限责任公司(LLC):LLC是一种受限责任公司形式,股东的责任一般限定于其出资的额度。
•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中,一般都为私人投资公司,由少数几名股东共同出资而成。
•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可以在哈萨克斯坦设立代表处或子公司,可用于参与大型项目。
税务筹划方案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财务结构可行性在筹划税务结构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财务结构的可行性,以保证财务稳健、审计有序等方面的问题。
社会责任为了避免违规财务操作,还需考虑项目经营对社会的责任。
税收法规在制定税务策略方案的时候,必须详细了解相关的税收法规,注意避免税收风险。
国内外税务和税法在筹划税务方案的时候,还需考虑国内和国外的税收和税法,以及双重避免或免税等问题。
项目所在地的税收和税法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时候,还需考虑项目所在地的税收和税法。
一带一路下的税务筹划
一带一路下的税务筹划近几年来,中资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国家大力投资。
其沿线主要为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其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差异较大且变化速度很快。
因此,中资企业在对这些国家投资的时候,必须先全面了解该国的税收环境,做好税务筹划。
做实税收优惠中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优势项目,多为海外基建和资源类项目。
这类项目通常具有投资额大、工程量大、投资回收期长以及易受被投资国政府政策影响等特点。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虽然“一带一路”沿线的不少国家会对基建和资源类项目提供一些税收优惠,比如提供免税期、进口设备免税等,但有的税收优惠是体现在当地税法或税务文件中,有的则可能仅仅是动议或者建议,造成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例如,基建和资源类项目的周期往往较长,期间被投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发生变动,则会给项目的预计收益造成影响。
因此,企业应争取被投资国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持稳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鉴于此类承诺一般不会体现在税法中,因此需要企业与当地政府以及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谈判,最大程度地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及较长的稳定期。
此外,如何有效地落实税收优惠也非常重要。
例如,针对上述企业通过与政府谈判确定下来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收政策稳定期,实务中常见的一种做法是将其作为正式条款,纳入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
对于某些国家而言,此类投资协议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比如议会批准)后,具有优于法律的效力;但在另一些国家,此类投资协议并不具有优于先行税法的效力,即如果政府所承诺的税收优惠或者税收政策稳定期超越了当地的税法规定,则该优惠政策和稳定期即使被写入投资协议,在实际执行时也可能得不到有效的落实。
对于这种情形,企业可考虑其他变通措施,如在投资协议中增加赔偿条款,要求在承诺的税收优惠或者税收政策稳定期无法实现时,由签署投资协议的另一方给予补偿,以此保护自身的利益,确保投资项目达到预计的收益率。
熟悉税务实践税务实践是投资所在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企业只了解被投资国的税收政策而不了解当地的税务实践,则可能会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或者损失,并可能错误地预测项目的盈利水平。
企业海外项目的纳税筹划分析
企业海外项目的纳税筹划分析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行海外投资和项目开发。
然而,在海外项目中如何规避税务风险,合法并有效地进行纳税,是每个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因此,本文将分析企业海外项目的纳税筹划问题。
1. 涉外税务法律框架在进行海外项目的纳税筹划时,企业必须遵守涉外税务法律的规定。
具体而言,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需要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法规:(1)中国税法: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跨国投资和相关交易应税和应纳税款都要按照法定税率进行计算缴纳。
(2)国际税收协定:中国和一些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规定企业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和其他税收问题。
(3)本土法: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海外文件可能需要翻译并鉴定,以确保文件合法有效。
2. 海外项目纳税风险海外项目的纳税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税务风险:不同国家的税法规定不同,相关交易所产生的税额也不一样。
企业需要在事先进行全面的税务调查和规划,以确定如何避免或减少税务风险。
(2)汇率风险:汇率变动可能会导致企业的海外收入或支出产生重大波动,使企业面临汇率风险。
因此,企业需要在海外项目中应对汇率波动的策略和方案。
(3)财务报告风险:不同国家的财务报告规定不同,而海外报告的时间表也不尽相同。
因此,企业需要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适应海外财务报告的规定。
3. 海外项目的纳税筹划针对海外项目纳税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优化海外业务结构:通过设立海外子公司、分公司等形式,以及采取双重层面的公司治理架构,优化海外业务结构,减轻税务负担。
(2)开发税务合规策略:应用国内外合规好处和税收协议,研究和实施合规策略,以避免双重征税和其他税收问题。
(3)采用外币金融工具:使用外币金融工具(如货币互换、期货、期权和金融期货)来管理汇率风险,减少与汇率波动有关的损失。
(4)优化财务管理:在海外项目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跨国财务管理系统,灵活应对各种汇率、利率和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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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一带一路”建设使得中亚地区成为中国“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路径。
中亚的哈萨克斯坦不仅与我国接壤1 700公里(从新疆北部的阿勒泰地区到中部的伊犁地区),而且,铁矿石储量、锌矿石储量、锰矿石储量和铬铁矿储量非常丰富(分别位居世界第五位、第四位、第三位和第一位),因此,哈萨克斯坦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热点地区。
2017年,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流量20.7亿美元,占对“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总额的10.26%,截止2017年底,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存量75.61亿美元,占对“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存量总额的4.9%。
哈萨克斯坦“光明大道”新经济计划的核心内容为基础设施建设,我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拥有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因此,中国企业投资哈萨克斯坦是一个长期的行为。
对于众多的中国企业来说,了解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制度,理解哈萨克斯坦的税收优惠政策,掌握投资哈萨克斯坦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对外投资整个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哈萨克斯坦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增值税、中国企业投资哈萨克斯坦的税务筹划王素荣(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学院)消费税、关税、财产税、土地税、社会税、采矿税和机动车税。
哈萨克斯坦货币是腾格(KZT),在哈萨克斯坦,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之间可以使用任意货币进行支付。
二、哈萨克斯坦的国内税务规定居民公司指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成立,或者依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或控制中心在哈萨克斯坦的公司。
居民公司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哈萨克斯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农业公司生产的农产品适用低税率6%,在经济特区经营并符合条件的公司,免征公司所得税。
外国分公司与法人适用同一税率。
无论外国分公司的税后利润是否汇出,均再征收15%的分支机构税。
因此,在哈萨克斯坦的外国分公司,实际有效税率为32%。
根据中国哈萨克斯坦税收协定,该分支机构税优惠至5%。
在公司所得税的基础上,哈萨克斯坦对地下资源开采业征收超额利润税。
超额利润税为10%~60%的累进税率,税基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扣除25%以后的余额。
自2018年起,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可以选择不缴纳公司所得税和超额利润税,而王素荣 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博导。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一般项目“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税务筹划研究”,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项目“国家间引进外资税收政策、税收实体法比较及中国企业应对策略”,主持过河南省科技攻关项目和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公开出版专著3部,编著2部,主编教材多部。
在《会计研究》、《中国工业经济》等杂志发表论文50余篇,其中,CSSCI 上发表近20篇。
研究领域:税务会计、税务筹划、国际税务、上市公司税负。
导读: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稳步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境外投资日益增多。
但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财税政策与我国存在差异,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着税务风险。
为更好地帮助企业及其财务人员了解和掌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技巧,本刊将介绍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越南和阿联酋六国的税收政策,助力企业更好地“走出去”。
是缴纳选择税。
选择税实行0~30%的累进税率,选择税的税基与公司所得税的税基基本相同,只是个别项目,如汇兑损益和利息费用等不允许税前扣除。
资本利得视同经营所得纳税,但持股3年以上的股权利得(资源企业的股份不能只是开采,要有资源加工)免征公司所得税。
居民公司之间的股息所得(除从风险投资基金获得股息外)免征公司所得税。
经营亏损可以后转10年,无集团申报规定。
哈萨克斯坦纳税年度为1月1日~12月31日,公司所得税年终申报为下年的3月31日。
逾期缴纳税款,加罚官方再融资利率的2.5倍。
在哈萨克斯坦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进口商品以及视同销售商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标准税率12%;0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国际运输服务;免税项目有:居住用房地产,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医用商品和服务,文化、科学、教育服务,律师服务和公证服务等。
进口关税税率为0~30%,哈萨克斯坦已经加入WTO,对来自世贸组织成员国的货物实行最惠国税率。
哈萨克斯坦对原油、成品油、酒类产品、烟草和乘用车,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
哈萨克斯坦个人所得税税率10%,由发放工薪的单位扣缴。
连续12个月在哈萨克斯坦居留超过183天的外国人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社会税由雇主按雇员工薪的9.5%缴纳。
养老保险由雇员负担,比例为工薪的10%。
医疗保险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雇员1%~2%,雇主1.5%~3%。
对开采原油、天然气、凝析油、矿物和地下水,需要缴纳采矿税,最高税率18%。
不动产的所有者每年需要缴纳1.5%的财产税。
土地所有者每年缴纳土地税。
机动车所有者每年缴纳机动车税。
三、哈萨克斯坦的涉外税务规定哈萨克斯坦居民公司取得境外收入,一律缴纳哈萨克斯坦公司所得税。
已纳外国税收实行限额抵免。
哈萨克斯坦有受控外国公司规定,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实际税负低于10%的低税区公司股份25%以上,需将其持有外国公司应得的利润并入当年境内公司利润,缴纳公司所得税。
哈萨克斯坦转让定价规则不仅适用于跨国交易,而且适用于境内一方享受税收优惠,或亏损达2年以上,或与地下开采合同相关的交易。
关联方定价要求采用公平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实行分国别申报。
大额关联交易可申请预约定价。
在哈萨克斯坦,向关联方支付利息,向由关联方担保的第三方支付利息,向注册低税区的公司支付利息,受资本弱化规则限制。
债务权益比例为4:1,财务公司为7:1。
超额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没有视同股息分配征税规定。
对非居民支付股利、资本利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均为15%。
向非居民支付保险费,预提税15%,支付再保险费和国际运输费,预提税5%。
向非居民支付其他款项(如各种服务费)以及向低税区支付款项,预提税为20%。
对非居民支付股利和股权利得免税条件:受益人不是黑名单地区;持股期3年以上;支付股利公司不是资源开采业公司;股利的50%以上来源于非资源开采业务。
哈萨克斯坦已经与55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
在哈萨克斯坦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情况下,股息预提税为0的有科威特、荷兰、瑞士和比利时。
股息预提税为5%的有新加坡、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瑞典、英国、爱沙尼亚、爱尔兰、阿联酋和沙特阿拉伯等29个国家。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均为10%及以上。
哈萨克斯坦与中国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均为10%,分公司税后利润征收分支机构税5%,无间接抵免,无税收饶让。
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免预提税。
四、哈萨克斯坦的主要优惠政策哈萨克斯坦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需要在政府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优惠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且有国家实物补助;优先投资项目除上述优惠外,还有税收鼓励和投资补贴。
(二)经济特区优惠政策哈萨克斯坦已经设立了10个经济特区,在特区内注册成立且区外无分支机构,同时满足90%以上收入来自符合特区目的的经营收入,此时,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土地税和财产税均为0税率,公司所得税和社会税100%返还。
(三)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税收政策为了将阿斯塔纳建设成投资和金融中心,发展证券市场,发展银行、保险等金融业务,哈萨克斯坦对阿斯塔纳实行50年的税收优惠。
五、投资哈萨克斯坦的税务筹划哈萨克斯坦的税制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务权益比例为4:1,关联方利息、关联方担保利息和低税区公司利息,均受资本弱化规则限制。
转让定价管理严格,跨国交易、境内一方享受税收优惠交易、亏损达2年以上的公司和与地下开采合同相关的交易,均受转让定价规则制约;二是对非居民支付股利、资本利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均为15%,但对非居民支付股利和股权利得有免税(要求支付股利公司不是资源开采业公司;股利的50%以上来源于非资源开采业务)。
由于很多中国企业投资哈萨克斯坦都是与资源有关的项目,所以,不满足“股利和股权利得免预提税”的条件,依据哈萨克斯坦国内法规定,股利适用预提税15%。
中国股东按照哈萨克斯坦规定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必要的申报资料,可以享受协定股息预提税10%。
在哈萨克斯坦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为0的协定国包括科威特、荷兰、瑞士和比利时等。
这四个国家中荷兰因其具有优惠的税制结构(荷兰母公司持股境内外子公司股份5%以上,母公司取得的股息和资本利得,免征荷兰公司所得税;荷兰对税收协定国公司支付股利免征预提税)和近100个税收协定网络,使其成为海外投资常用架构地。
查阅哈萨克斯坦与荷兰的税收协定,享受0税率需要满足:持股50%以上,投资100万美元以上两个条件。
故中国企业投资哈萨克斯坦股权架构为:中国母公司——荷兰控股公司——哈萨克斯坦子公司。
另外,通过新加坡、阿联酋、英国、瑞典、立陶宛、拉脱维亚等国间接控股,能使预提税由10%降至5%。
若中国企业投资哈萨克斯坦的非资源开采项目,则由中国母公司直接控股哈萨克斯坦项目。
中国企业投资哈萨克斯坦资源类项目的股权架构,如图1所示。
例如:中国居民公司大油集团投资哈萨克斯坦石油开采项目。
项目所需资金5亿美元,大油集团100%控股。
控股方案有三个:(1)由中国母公司直接控股哈萨克斯坦公司;(2)中国母公司100%控股荷兰公司,荷兰公司100%控股哈萨克斯坦公司。
(3)中国母公司100%控股阿联酋公司,阿联酋公司100%控股哈萨克斯坦公司。
预计项目每年息税前利润10 000万美元,哈萨克斯坦项目的税后利润全部汇回中国母公司。
则各方案下的税负情况,分析如下:(一)间接控股的减税作用分析由于大油集团投资哈萨克斯坦的石油项目,故从哈萨克斯坦向中国母公司支付股息,预提税最低税率10%。
选择荷兰公司间接控股,则会享受股息预提税0。
税负分析,如表1所示。
表1 间接控股的减税作用分析 单位:万美元项目中国——哈萨克斯坦中国——荷兰——哈萨克斯坦中国——阿联酋——哈萨克斯坦注册资本50 00050 00050 000息税前利润10 00010 00010 000税前利润10 00010 00010 000缴纳所得税(累进税率最高30%)3 0003 0003 000税后利润7 0007 0007 000股息预提税700(付中国股息预提税10%)(付荷兰0,荷兰参股免所得税和预提税)350(付阿联酋5%,阿联酋免所得税和预提税)中国母公司现金股利收入6 3007 0006 650海外纳税总额3 7003 0003 350海外纳税占息税前利润比例37%30%33.5%图1 投资哈萨克斯坦资源类项目控股架构图由表1可知,通过荷兰间接控股的情况下,税负降低了7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