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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土地管理:土地管理是国家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方法,为提高土地利用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调
整土地关系,监督土地利用,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等综合性活动。

土地资源:土地资源是指,土地,作为自然要素,于现在或可预见的将来,能为人们所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那部分土地。

土地资产:土地资产是明确了权属关系的土地,简称地产,是产权主体对作为其财产的土地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土地管理体制:是指土地管理机构设置、职权的划分与运行等各种制度所形成的体系的总称。

第七章
土地市场:土地市场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涵义。

从狭义上讲,土地市场是指以土地作为交易对象进行交易的场所;从广义上讲,土地市场是指土地何种特殊商品在流
通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土地使用权一级市场:城市土地以及市场是指城市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
内让与城市土地使用者而形成的市场,反映的是土地所有者与土
地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土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城市土地二级市场是指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将
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让予其他土地使用者而形成的市场。

反映
的是土地使用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土地有形市场:在固定的交易场所内按照一定的规则所进行的土地交易行为。

第六章
土地利用:指人类通过一定的活动,利用土地的性能来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

(土地利用可以是生产性的活动,如种植作物、养殖动物、建造工厂等;也可以是非生产性活
动,如建造住宅、设旅游风景区、施行自然环境保护等)
土地利用管理:是国家按照预定的目标和土地系统运行的自然、经济规律,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等工作的总称。

(土地利用管
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建设用地:通常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的土地,利用的是土地的承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的规划区域内,根
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确定和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用地布局的总体战略部署。

土地用途管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必然选择。

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五章
土地制度:土地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一定社会制度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方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

土地产权:指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

土地所有制度: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土地使用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的土地所有制下使用土地的形式、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的土地所有权。

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征地补偿: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多余劳动力的补助的总称。

土地所有权整理制度:为了生产和生活的方便,在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下,不同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调整。

这种调整土地的制度,称为土地所有权整理制度。

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部分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依照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在土地使用者缴纳有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将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无偿、无期限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制度。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土地所有者将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的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依照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在土地使用者缴纳有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将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无偿、无期限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将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民事主体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使用,承租人为此而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从变卖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权的债务担保形式。

土地权属纠纷:指有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

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引起的权属纠纷;另一种是对现有权属界线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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