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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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本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本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定依据】本办法根据《水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分类】水利工程可分为水库工程、河道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等。

第五条【责任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与规划第六条【建设申报】拟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向水利部门提出建设申报。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水利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拟建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水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规划方案。

第九条【公示程序】项目规划方案应当在相关区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勘察设计第十条【勘察组织】水利部门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勘察。

第十一条【设计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合理设计。

第十二条【设计评审】设计文件应当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水利部门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计质量。

第四章施工与验收第十四条【施工准备】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准备,配备必要的施工人员和设备。

第十五条【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报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施工监督】水利部门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施工完成后,水利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工作,并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运行与维护第十八条【运行管理】水利工程建成后,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水利部门应当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维护保养】水利工程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事故处理】水利工程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并报告水利部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可靠和优质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包括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严谨、规范高效、诚实守信、公开透明、质量为本。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流程,确保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强化质量责任,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风险防控,做好各类风险的评估和应对措施,确保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强调信息的管理和交流,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和技术咨询,促进工程的协调推进和质量提升。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责任、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评审、质量改进等要素。

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档案,记录和归档各类质量控制文件和数据,确保质量管理的可回溯性。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进行定期的质量评审,评估工程的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注重技术交流和经验总结,及时分享和推广先进的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控制应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施工标准进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控制应加强材料的选择和质量监管,确保施工材料符合规定标准和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控制应加强施工工艺的管理和控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控制应加强设备和工具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施工设备和工具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控制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质量问题。

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条各级水利管理部门和水电站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的职责,确保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管理层、技术层和运行维护层,明确各层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管理层负责水利工程的决策、规划、投资、协调和监督工作;技术层负责水利工程的技术管理、设备维护、故障处理等工作;运行维护层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和养护修理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按职责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三章运行维护与管理第八条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应遵循安全、高效、经济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定运行维护规程,明确设备操作流程、运行参数、维护保养要求等,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制定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制度范本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制度范本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发挥工程效益,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小型水库、泵站、水闸、河道整治、灌溉渠道等工程。

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管理、综合利用、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实现工程安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工程管护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护责任第五条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工程管护的责任人和管护机构,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六条管护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管护水平。

第七条管护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八条管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体系,对工程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管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管护内容第十条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内容包括:(一)工程主体结构的安全检查与维护;(二)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的检查与维护;(三)水文、气象观测设施的维护;(四)工程周边环境的保护;(五)工程运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六)其他与工程安全、效益相关的管护工作。

第四章管护资金第十一条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资金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二)工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自筹资金;(三)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二条管护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管护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管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不得挪用、挤占。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定期对管护责任主体进行考核。

水利工程部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部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部的管理和运作,保障水利工程部的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部的全体员工,包括领导、职工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水利工程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相关政策,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部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倡导诚信、团结、合作的精神。

第五条水利工程部要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团队意识。

第六条水利工程部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

第七条水利工程部要保障员工的安全和权益,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水利工程部设立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全面协调和管理水利工程部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水利工程部设立部门管理机构,包括规划设计部、工程建设部、运行维护部、财务人事部等。

第十条水利工程部设立巡查监督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部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效应。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十二条水利工程部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部要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部要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价,激励员工努力工作。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部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职业健康保护,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水利工程部要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部要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规划、预算和实施,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部要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部要重视信息化建设,推动工作的数字化和网络化,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

第五章纪律管理第二十条水利工程部要建立健全的纪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大坝、水库、堤防、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以“人人有责、安全第一”为宗旨,科学有序地进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基础,以事故防范为核心。

第五条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形成整体推进,科学规划、有效控制,做到全员参与、分级负责、风险管理。

第六条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现场监督、责任追究等手段,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应急预案、事故调查、安全考核等制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成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方案,组织实施,做好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条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合作,共同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养。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应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教师或专家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应对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章安全防范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进行安全防范措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应加强对重要设备和关键部位的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运维。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全面细致落实。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到人。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各级责任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加强事故应急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前期安全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安全因素,预防和避免可能的安全风险。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严禁设计、施工上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勘测和测绘应当进行详细的安全评估,确保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保证施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三章施工阶段安全管理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各项施工工艺和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做好事故记录和调查。

第四章监理阶段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参与施工方案的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4880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加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水利工程 建设单位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 建设单位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包括国有水利建设单位、事业单位、民营水利建设单位等各类单位。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维护国家水利工程建设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包括总经理办公室、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监察部等。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是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计划。

第八条技术部负责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财务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做好财务预算、资金使用等工作。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人事管理,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

第11条市场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市场开拓和客户管理工作。

第12条监察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13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组织机构规定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14条总经理办公室应当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计划,负责公司的整体工作。

第15条技术部应当负责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16条财务部应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17条人力资源部应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员工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第18条市场部应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市场开拓和客户管理,促进公司的发展。

第19条监察部应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20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各部门应当按照工作流程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21条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计划应当由总经理办公室制定,报领导班子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4修正)(范本文)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4修正)(范本文)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4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平稳进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厂、渠道、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运营和维护。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三条负责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负责单位必须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负责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分工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方案负责单位应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更新。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第七条安全设施建设负责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证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安全监测评估负责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测评估制度,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隐患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九条应急预案负责单位应当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负责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与处理负责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事故调查与处理机制,及时追查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改、吊销执照等。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在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伤亡的情况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水、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工程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有效运行;(二)组织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六)负责安全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工程项目部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负责编制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六)负责安全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第十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加强人员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水利工程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运行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堤坝、引水、排灌、治理、防洪等方面。

第三条遵守本规章制度是水利工程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基本责任,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运行应符合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确保施工和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水利工程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水利工程相关单位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确保水利工程设施的稳定运行。

第八条对于发现水利工程设施的结构、设备等方面存在缺陷或危险问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性。

第九条水利工程运行中,应加强监测和监控,及时掌握水文水情信息,做好应急预案,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水库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水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审批程序,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水库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组织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顺利。

第十三条水库防洪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检查维护,确保防洪能力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水库定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运行管理机制,对水库水文水情进行监测,确保水库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及时应对和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水库建设管理规定,严重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维护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和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涉及水利工程建设各方面的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应遵循均衡发展、可持续、规范管理的原则,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性、经济性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水利工程建设经营权,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不得擅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体系,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实施。

第八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管理,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对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十条监督和检查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结构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协同配合,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116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标准版本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加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1范本)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1范本)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目录1.引言2.法律依据3.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程序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与监督8.结论1. 引言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发展、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水库、水厂、水电站、灌溉工程等。

2. 法律依据本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依据法律法规:1.《水法》2.《环境保护法》3.《建筑法》4.《土地管理法》5.《招投标法》3.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合理规划、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安全可靠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具有安全可靠性,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安全。

•环境友好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节约资源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

•公平公正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公平、公正,遵循招投标法规定,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社会责任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与者应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程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程序包括步骤:1.项目立项:确定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论证。

2.报批审批:向水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经审批合格后,获得批复。

3.环评审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

4.可行性研究: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包括技术、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研究。

5.立项申请: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收集审批相关文件,向水利部门申请工程项目立项。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2.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量管理原则3. 质量第一原则: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质量是项目成败的关键。

4. 全员参与:质量管理是全体员工共同责任,每一位员工都应积极参与质量管理。

5. 预防为主:预防质量问题是质量管理的核心,通过预防控制,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二章质量组织体系第四条质量管理机构1. 水利工程项目应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质量管理工作。

2. 质量管理机构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审核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质量验收等工作。

3. 质量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能和权限由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质量管理人员1.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经验,熟悉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严格遵守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 质量管理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第六条质量文件1. 水利工程项目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文件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2. 质量文件应及时更新和修订,确保与实际工作相符。

第三章质量管理流程第七条质量计划1. 所有水利工程项目应在设计、施工前编制质量计划,明确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责任。

2. 质量计划应得到项目组和业主单位的批准,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

第八条设计质量管理1. 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编制完整、准确的设计文件。

2. 设计文件应经过质量管理机构审核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施工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验收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质量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编号:WL2022-001生效日期:2022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项目安全管理责任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指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各作业区域的安全分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控。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进行技术交底、操作培训和考核,确保施工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备和器材,保障施工过程中的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事故,保障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施工资料、记录。

第五章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原《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同时废止。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如下:1.项目立项阶段:a)需进行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b)编制项目立项报告,包括项目背景、目标、技术方案、投资预算等内容。

c)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项目实施阶段。

2.项目实施阶段:a)按照编制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b)建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职责和管理权限。

c)依法进行招投标工作,确保公平竞争和合理采购。

d)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确保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建设规范。

e)建立工程进度和质量监控体系,确保项目按时完成、达到预期效果。

f)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3.资金管理:a)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实施资金管理。

b)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透明。

c)加强资金的审计和监督,防止资金浪费和挪用行为。

4.环境保护:a)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b)编制环境管理方案,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c)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5.质量管理:a)制定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

b)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c)组织质量检测和验收,及时处理质量隐患和问题。

6.安全管理:a)制定项目安全管理规划,明确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

b)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c)建立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

7.项目验收与移交:a)项目竣工后,进行验收和移交手续。

b)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是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合理调整和补充。

同时,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水利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质量完成。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文(二)一、项目概述1. 项目背景本项目旨在推进水利建设领域的发展,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工程建成后管理制度范文(3篇)

水利工程建成后管理制度范文(3篇)

水利工程建成后管理制度范文1.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设立1.1 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和执行管理规定、监督和评估工程运行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合作,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1.2 成立水利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发放工程使用许可证、管理水利工程设备、维护水利工程设施、监测水利工程运行情况等。

2. 水利工程使用许可2.1 建立水利工程使用许可制度,对使用水利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许可,确保合法使用和合理利用水利工程。

2.2 根据水资源的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分配和调度水利工程的使用权,维护公平公正的水资源分配机制。

3. 水利工程设备管理3.1 制定水利工程设备管理规定,包括设备的购置、验收、存储、维护和报废等方面的要求和程序。

3.2 监督和管理水利工程设备的使用情况,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 水利工程设施维护4.1 制定水利工程设施维护规定,包括设施日常巡查、定期检修、紧急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和程序。

4.2 组织专业人员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修复设施的故障和损坏,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5. 水利工程运行监测5.1 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监测系统,监测和记录工程的运行状况和水资源的利用情况。

5.2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工程的运行模式和水资源调度计划,以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工程的正常运行。

6. 紧急事件应急预案6.1 制定水利工程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灾害事故的应对措施、监测预警机制、人员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和程序。

6.2 组织和实施紧急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和维护水利工程设施和水资源。

以上是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制度范本,具体实施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水利工程建成后管理制度范文(2)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对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巡视、检修和维护等方面的管理。

水利工程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确保质量、安全第一、环境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级,各级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行使水利工程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五条各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水利工程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各项计划;(三)负责水利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四)对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五)协调解决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六)负责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核准和备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九条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安全、环保、经济运行。

第十条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工程巡查、设备维护、水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管理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工程运行效率和效益。

第五章维护与维修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的维护维修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原则,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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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69681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办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Water Project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水利工程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xx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

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

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罚则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

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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