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是指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促进其持续发展和更新知识和技能,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中的规定:
1. 继续教育目标与内容: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目标,即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等,并制定具体的教育内容,如教学方法、课程设计、学科知识更新等。
2. 学时和学分要求:规定中小学教师每年或每学期需要完成的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和学分要求,鼓励教师主动参与学习活动并完成相应的学时和学分。
3. 继续教育机构和平台:确定中小学教师可以参与的继续教育机构和平台,如教育局、学校、教育研究机构等,以及其他线上或线下的教育学习资源。
4. 学习方式和形式:规定中小学教师可以选择的学习方式和形式,包括参加教育研讨会、学习班、研修课程、观摩交流等,或者通过在线学习平台进行学习。
5. 学习计划和评估:要求中小学教师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包括学习目标、内容、时间安排等,并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对教师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估,如考试、论文等。
6. 继续教育补贴和奖励:规定中小学教师在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贴或者其他奖励,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习活动。
7. 培训资源支持:提供培训资源的支持,如提供教材、教辅资料、教学设备等,以满足教师的学习需求。
8. 教师发展档案管理: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教师的学习情况、成果和评估结果等,为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参考。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教师不断更新知识和拓宽视野,提高教学水平,从而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教育部的规定,小学教师需要进行继续教育。
具体规定如下:
1. 继续教育的要求:小学教师需要每年参加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
具体学时要求根据当地教育局的规定而定,一般为30-40学时。
2. 继续教育的内容:小学教师需要参加与教学相关的专业学习,包括教育技术、教育心理学、课程设计等内容。
同时,也需要参加一些教学能力提升的培训,如教学方法、评价方法、班级管理等。
3. 继续教育的形式:小学教师可以选择参加教育局或学校组织的培训班、研讨会、学术交流会等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也可以通过自主学习、在线学习等方式来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要求。
4. 继续教育的证书:小学教师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证书或学习证明。
这些证书可以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继续教育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因此,小学教师在继续教育时应关注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并及时进行学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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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教育部于2016年出台的《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如下:
1. 继续教育的目的:提高小学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动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化。
2. 继续教育的主体: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体为在职的小学教师。
3. 继续教育的内容: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理论、教育教学方法、教育科学研究等。
4. 继续教育的形式: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培训班、学术研讨、教学观摩、在线学习等多种形式。
5. 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小学教师每年应参加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活动,并完成规定的学时数。
6. 继续教育的评估认定: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和成果应由相关教育部门进行评估认定,并记录在个人的教育档案中。
7. 继续教育的支持措施:国家和地方的教育部门会为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提供学习资源、培训机会和资金支持等支持措施。
8. 继续教育的奖惩措施:对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小学教师给予奖励,并将其纳入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对不参加或参加不达标的小学教师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的继续教育规定,不同地区和学校可能会有具体的细则和要求,小学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工作的意见粤教继〔2007〕29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工作,逐步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校本培训制度,促进校本培训的健康和持续发展,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校本培训的重要意义1. 校本培训是在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统筹和指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着眼于满足学校与教师发展需要,由学校自主确立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以解决学校、教师的实际问题为目标的一种继续教育形式。
2. 校本培训是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有效开展继续教育的基本途径,在建设教师基层学习型组织、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化成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 中小学校是校本培训的主体,校本培训贴近学校实际,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针对性强,有利于解决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有利于提高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二、校本培训的目的要求4. 校本培训要以学校和教师为本。
学校不仅是学生成长的场所,也是教师发展的基地。
校本培训要围绕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特色和教师的专业发展的需要来安排。
5. 校本培训要与新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紧密结合。
要以新课程培训、班主任培训作为校本培训的主要内容。
坚持边实践、边培训、边总结、边提高,让教师更好解决新课程实施过程中的疑惑和问题,让班主任更好解决班主任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6. 校本培训要与高校、教科研、培训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
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教师继续教育优质资源的建设,加强培训过程的专业引领和指导。
充分发挥当地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在校本培训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
7. 校本培训既要有规范的要求,又要有灵活的安排。
中小学校为校本培训实施工作的主体,学校可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形式、时间等,充分调动学校、教师、班主任参与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说明手册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说明手册(培训机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广东第二师范远程教育中心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说明手册-培训机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组织机构管理(行政机构、培训机构、中小学校),教师信息管理,课程管理,项目管理,培训管理,培训计划管理,培训方案管理,培训学时管理。
一、组织结构图1.1本系统的机构主要分为省、市、区(县)三个级别。
1.2每个级别都包括“继教主管部门”,“普通行政部门”,“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四种类型的组织机构。
1.3在每个级别中,“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都由“继教主管部门”管理,“继教主管部门”和“其他继教管理部门”级别相同,但是“继教主管部门”为主管部门。
1.4本系统的权限是根据用户所属的组织机构来划分授权。
包括行政管理员(继教主管部门或普通行政部门的管理员),机构管理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员),学校管理员(中小学校的管理员),教师(参加培训的老师)二、培训机构主要功能权限三、业务流程管理系统的主要业务流程包括:3.1常规项目申报(包括直接立项和申请立项)3.1.1申请立项流程(项目、课程、培训、学时)注:由于课程分远程、面授,故课程申报流程独立列出3.1.2直接立项流程3.1.3课程申报流程远程课程申报流程面授课程申报流程3.2国培项目申报四、培训机构功业务操作说明培训机构分为省级、市级、县级,每一级培训机构仅能创建申报本级对应的项目级别。
项目级别分为:省培、市培、县培。
(温馨提示:如果图片显示模糊,可按住键盘Ctrl键不放并滑动鼠标滚轮即可调整word显示的百分比或者在word的右下角调整显示的百分比,如下图)4.1项目管理培训机构可以自己申报项目,也可以查看委托本机构培训的项目。
4.1.1项目申报操作步骤如下:(1)如图4-1:依次展开“项目管理”-“项目申报”菜单,单击“添加”按钮,进入添加项目页面,如图4-2:填写项目信息,选择施教机构。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包括在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的在职教师,下同)。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及教育科研能力的培训或进修。
第四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师都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是中小学教师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统筹安排,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原则,坚持以业余、自学和短期脱产培训为主,辅以其他多种形式。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进修是指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中小学教师培训是指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学习。
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新任教师的培训;(二)教师职务培训;(三)骨干教师培训;(四)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的进修。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实行5年为一周期,每一周期的教师职务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40学时。
在同一周期内,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的,可免参加同期的职务培训。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以师德修养、教育教学能力训练为主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第八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细则以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方案、考核评估办法;审定办学单位和培训机构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办学资格;建立、完善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网络;检查、督导全省各地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与配套政策;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安排;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计划。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所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中小学在职教师进行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制定规划和政策,保障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注重实效和质量。
第二章内容和形式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教师的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更新教师的专业知识,扩展教师的学术视野,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三)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四)教育科学研究:鼓励教师进行教育科学研究,提高教师的教育科研水平。
(五)教育教学技能训练:提高教师的教学技能,提升教师的教学效果。
(六)现代教育技术:学习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一)脱产进修:教师参加脱产进修,进行系统的学习和培训。
(二)半脱产进修:教师参加半脱产进修,边工作边学习。
(三)远程教育: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方便教师进行学习。
(四)校本培训:学校组织教师进行校本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
(五)学术交流:鼓励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指导和监督继续教育的实施。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二章内容与类别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
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
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教材;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2023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连续教育,规定,老师]相关内容在日常工作中常常需要参考借鉴,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中学校老师连续教育规定,仅供参考其相关内容与写作格式,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学校老师连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学校老师队伍整体素养,适应基础教育改革进展和全面推动素养教育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气举办的中学校在职老师的连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中学校老师连续教育,是指对取得老师资格的中学校在职老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养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参与连续教育是中学校老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学校老师连续教育工作,应当实行措施,依法保障中学校老师连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中学校老师连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注意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中学校老师连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其次章内容与类别第八条中学校老师连续教育要以提高老师实施素养教育的力量和水平为重点。
中学校老师连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学问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讨论;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学问等。
第九条中学校老师连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新任老师培训:为新任老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
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老师岗位培训:为老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
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老师培训:对有培育前途的中青年老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老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老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学校老师连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学校老师连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教材;建立中学校老师连续教育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学校老师连续教育工作。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3.10.20•【字号】穗教发[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的通知(穗教发[2003]37号)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市、区和县级市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少年宫,局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穗教发〔2003〕16号)和《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细则》(穗教发〔2003〕18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根据《2003-2005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细则》(穗教发[2003]18号)的规定,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在新的周期,市与区(县级市)之间、区(县级市)与区(县级市)之间实行学分互认。
为了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以下称学员)继续教育的学分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广州远程教育中心教务管理平台进行学分管理本周期,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使用广州远程教育中心的教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赋予各级培训机构不同的权限进行管理。
(一)学员注册根据市、区和县级市所分配的学员学号,学员所在单位指定管理员把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名单输入平台。
(二)登记学分任课教师必须在学分登记表上签署姓名,学分登记表应该长期保留。
市和区(县级市)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把学员经培训获得的学分录入平台。
开设校本培训的学校,负责把学员取得校本培训课程的学分录入平台,经市或区(县级市)级培训机构确认后生效。
平台可以显示学员每门课程的单科学分登记表,并且有教师培训单位的公章和负责人的签名(见附件1)。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8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9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包括在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的在职教师,下同)。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及教育科研能力的培训或进修。
第四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师都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是中小学教师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统筹安排,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原则,坚持以业余、自学和短期脱产培训为主,辅以其他多种形式。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进修是指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中小学教师培训是指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学习。
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新任教师的培训;(二)教师职务培训;(三)骨干教师培训;(四)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的进修。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实行5年为一周期,每一周期的教师职务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40学时。
在同一周期内,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的,可免参加同期的职务培训。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以师德修养、教育教学能力训练为主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第八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细则以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方案、考核评估办法;审定办学单位和培训机构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办学资格;建立、完善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网络;检查、督导全省各地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7月19日以粤教继〔2013〕2号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和教师(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2.接受远程教育;3.校(园)本培训;4.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5.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6.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第四条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
教师每年应当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个人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第五条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登记学时。
教师专业科目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登记学时。
个人选修科目由用人单位审核学时。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计划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活动,按项目规定的学习时间数计算专业科目学时。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参加经单位选派或许可的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培训(不含公需课),按实际学习时间数计算个人选修科目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经单位选派或许可的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培训,培训内容(如跟岗学习、下企业实践等)与其本专业相关,可按实际学习时间数计算专业科目学时。
第八条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所读院校出具的考试合格成绩单计算当年度学时。
其中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一致或相近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专业科目学时;与从事专业不对口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个人选修科目学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征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远程培训课程资源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征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远程培训课程资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粤教继函〔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征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远程培训课程资源的通知粤教继函〔2015〕26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有关教师培训院校,有关省直中小学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粤教师〔2012〕10号)精神,积极推动我省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建设,进一步增强教师培训保障能力,经研究,决定面向全省征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远程培训课程资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一)我省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院校、培训机构、中小学校。
(二)高校教师、一线中小学教师、教研员,包括:广东省高校、培训机构及教研部门的相关专家;广东省中小学特级教师、基础教育系统名校长与名教师;广东省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培训者、广东省中小学校长工作室、教师工作室主持人;广东省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对象、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对象;教研员等。
二、征集内容征集中小学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课程内容,包括中小学各学科、学校管理及继续教育公共课等课程内容。
具体内容为:教师师德修养,教师专业发展,教师专业标准解读,教育教学知识与方法;学科教学理论与方法,课堂教学技能,教学设计、实施、评价与研究能力;课程、学校与社会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教师、学生心理调适与辅导,心理健康教育,班级管理技能,师生关系与沟通技巧,家校合作;教师培训与管理理念、模式与方法;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信息化校园建设;校本研修活动组织、实施与评价,校本研修实践案例与指导,网络研修社区,校本与网络研修整合等。
三、课程资源形式及要求(一)课程形式1.专题讲座类课程:包括高校学科专家、各级教研员和中小学一线教师的专题讲座。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示范学校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学校在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工作的意见》(粤教继〔2007〕29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示范学校是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批认定并授牌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的评选条件1. 校本培训组织机构健全。
校长重视校本培训工作,学校成立了校本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有主管校本培训的职能部门,校本培训工作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2. 校本培训管理制度完善。
学校校本培训工作已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建立了校本培训实施、考核、奖惩、管理等相关制度。
3. 校本培训资源丰富。
学校能有效利用自身资源、社区资源、高校与研究机构资源,开发多种形式的校本培训课程与教材,校本培训课程设置与安排能满足教师修习校本培训学分的需要。
14. 校本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良好。
学校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按计划实施校本培训,近三年来参加校本培训的教师人数达到70%以上,参训教师已完成的校本培训课程达到36学时以上。
5. 校本培训效果显著。
参训教师对校本培训满意度高,明显提升了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在校本培训的内容、形式、管理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示范作用,为区域校本培训的开展提供了有效支持;通过发布信息、发表论文、会议交流等多种形式积极总结推广校本培训成果,并产生了一定影响。
6. 校本培训保障措施有力。
学校具备较好的校本培训学习环境尤其是信息技术环境,能为校本培训的开展提供丰富的信息和课程资源;校本培训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有计划,有落实。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的评选与认定1. 申报。
由中小学校填写《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示范学校申报书》,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后上报地市教育局参加初评。
关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使用的通知
关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使用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使用的通知通知全体教职工:现将市教育局关于继续教育新办法的口头通知转达如下:一、2013年1月开始启用“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各位教师将在此网站每年登记完成5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包括专业课42个学时,选修课12个学时),人社局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每年完成登记18个学时(即公需课18个学时)。
两个平台共完成一年的继续教育72个学时,方可打印继续教育证书。
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已形成对接,在“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完成的专业课与选修课的学习完成54个学时后,会自动对接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两个网站共完成72个学时后,即可打印继续教育证明。
三、具体的操作方案和方法,将在市教育局召开会议后以书面形式发布,现要求各位教职工先完成以下几项工作:(一)核对身份证号码和个人资料,如有错误的马上修改,两个平台的对接是以身份证号码为依据,所以身份证号码一定要准备。
本周五前登录“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登录账号为:个人身份证号码,登录密码:原始密码为888888,如果已改密码的教师要用已改密码。
忘记密码的教师请致电话办公室刘凯琳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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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东省继续教育的要求,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学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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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二篇: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简称“继教网”)是经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批准,由东北师范大学主办,牵头联合全国十八个省级师范院校、省级教育学院共同成立的面向全国中小学教师、校长开展继续教育的大型专业网站。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08〕30号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市、区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少年宫,局属各中小学、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2008-2012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我局制订了《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6月5日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为推进教师教育科学发展,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建设教师终身学习体系,促进教育强市可持续发展,根据《2008-2012年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范围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对象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及中小学实验教师(实验管理员)和图书管理员;市、区两级教研部门、教科所、电教部门、少年宫和区级教师培训机构中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上述培训对象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二、实施机构(一)培训机构。
广州大学是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培训机构,统筹中小学教师培训业务,组织培训资源,负责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建设,组织开展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及市、区(县级市)两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者培训和市级骨干教师培训等各项专题培训,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学籍和教务平台的管理,以及为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和各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教师办理学分免修和验证等工作。
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是我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培训机构,统筹幼儿教师培训业务,组织培训资源,负责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建设,负责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等各项专题培训。
广州远程教育中心是我市中小学教师远程教育的培训机构和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实施机构,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综合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实施和市、区(县级市)、校三级教师继续教育网的建设及运行服务支撑。
各区、县级市教师培训机构统筹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业务,组织培训资源,负责本区域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工作,负责办理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学分免修和验证等工作,以及学籍管理、教学教务管理工作。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粤教师函[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教师函〔2012〕88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属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关于备案发布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3314号)要求,现将《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8月20日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学习目的紧扣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战略目标,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重点是帮助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深入钻研教学业务,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教育教学实际能力。
通过学习,使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有较大的提升,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为建设教育强省,推进教育现代化,打造我国南方教育高地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学习对象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习内容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专业科目根据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采用“统一性+灵活性”的课程设置模式,形成专业基础课与学科专业课相结合,必修课与选修课相结合的课程结构。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教学大纲的规范要求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教学大纲的规范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4.03.18•【字号】穗教发[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教学大纲的规范要求的通知(穗教发〔2004〕8号)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市、区两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少年宫,局属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制度建设,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教学大纲的规范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教学大纲编制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教学大纲是任课教师进行课程教学工作的指南,也是编写教材,测量和评价课程教学质量的基本标准。
为科学和规范地完成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教学大纲是对课程的总体设计,编制教学大纲必须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思想和业务水平为依据,为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素质服务。
2、教学大纲应从整体上规定本课程的性质及其在教师继续教育中的地位,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内容范围、选择内容的主要依据、编排教学内容的顺序等。
3、教学大纲还应安排教学时数、教学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作业量、测验和考试要求,提出适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参考书目的建议和指导。
4、编制教学大纲,根据继续教育的要求和学时数,从教学目的出发,体现新课程的教育思想观念和改革精神,积极吸取新的教学内容和课程改革研究成果,吸收学科专业的新知识、新内容,新方法,注重紧密结合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内容组成教学大纲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一)说明部分。
包括概述本课程性质、教学目的和任务、主要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安排教学进度等。
中山市教师继续教育职称要求
中山市教师继续教育职称要求
1. 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山市教育系统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特制定如下要求:
2. 教师必须每5年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理论学习不少于90学时。
继续教育内容应涵盖教育理念更新、教学方法创新、专业知识拓展等方面。
3. 参加继续教育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学习型工作坊、校本研修等。
培训机构须是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教师教育机构或培训单位。
4. 教师应保留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材料,如结业证书、学习总结、研修作品等,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必要条件之一。
5. 教育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对教师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
对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当年职称评审资格。
6. 相关职称评审细则及操作指南将另行发布。
希望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勤于学习,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为中山教育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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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包括在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的在职教师,下同)。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及教育科研能力的培训或进修。
第四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师都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是中小学教师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统筹安排,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原则,坚持以业余、自学和短期脱产培训为主,辅以其他多种形式。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进修是指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中小学教师培训是指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学习。
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新任教师的培训;
(二)教师职务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的进修。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实行5年为一周期,每一周期的教师职务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40学时。
在同一周期内,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的,可免参加同期的职务培训。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以师德修养、教育教学能力训练为主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第八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细则以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方案、考核评估办法;审定办学单位和培训机构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办学资格;建立、完善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网络;检查、督导全省各地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与配套政策;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安排;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计划。
第十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由各级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校承担。
普通师范院校也应承担部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任务。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采取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方法解决。
具体经费来源包括: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从地方筹集的教育基金和学校勤工俭学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办学校,其教师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办学者负责。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其培训期间的教龄工资和政策性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按规定参加教师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晋级的必备条件之一。
拒不参加继续教育或擅自中断培训、进修的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职称评聘和晋级。
第十四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
中小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和第二学历的进修,其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不积极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甚至拒不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对办学思想不端正,教学质量差,或未按规定办理审定手续而举办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进或取消其办学资格。
第十七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证书制度。
其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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