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医疗期内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现将《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为计发疾病津贴的期限。
第四条职工因各种伤病停工医疗时间实行累计的办法计算。
第一章医疗期的管理第五条医疗期病休管理一、下列情况,单位不得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一)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未满。
(二)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已满,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仍在住院治疗的,单位应给予办理合同期延续至出院时止。
(四)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仍在停工治疗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不需停工治疗(或伤病情相对稳定,下同。
具体确认标准另规定)时止。
(五)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病休至“转制”时,病休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下简称劳动鉴机构)应根据《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穗劳福字[1997]7号,下简称《疾病评定标准》)对其疾病等级等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下列情况,单位可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病休时间至“转制”时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经第一次鉴定确认病情相对稳定可坚持正常工作,实际复工时间已超过90天(含90天)后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满时被鉴定确认的五至十级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原劳动部发479号)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67
(鲁劳发〔1995〕67号1995年3月9日)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工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各地劳动鉴定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其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三、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1994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条款
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条款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除非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否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的约定。
这些条款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条款有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条款的相关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不得解除条款1. 试用期内的不得解除条款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除非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长度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20%。
2. 固定期限内的不得解除条款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除非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或者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无固定期限内的不得解除条款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除非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否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特定情形下的不得解除条款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女性劳动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 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等。
三、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条款的履行1. 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条款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期内,除非有法定解除情形,否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在享有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条款的权益时,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故意违反工作纪律,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关于病假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手工作治病歇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商议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
相比之下,上海的地方规定对医疗期概念的解释就比较全面科学,即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住手工作治病歇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是属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3 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住手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赋予 3 个月到24 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3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6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 12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 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歇息日。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 24 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1,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第 4 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 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合同范本内容:
一、医疗期定义。
1.1 本合同中的医疗期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确认需休息治疗的一段时间。
二、医疗期的享受条件。
2.1 员工在享受医疗期前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治疗方案。
2.2 员工需在医疗期内及时向雇主提供病情变化和治疗进展的信息。
三、医疗期的时限。
3.1 医疗期的时限根据员工的病情和医疗机构的诊断确定,一般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时限。
3.2 若医疗期届满,员工仍未康复并能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作,雇主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四、医疗期工资支付。
4.1 在医疗期内,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员工医疗期工资。
4.2 员工在医疗期内不得因病休假而被降低工资待遇或被解雇。
五、医疗期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5.1 员工在医疗期内享有医疗期工资和相关医疗保障待遇,但
需按照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积极配合治疗。
5.2 员工在医疗期内需遵守医疗机构的治疗纪律,如实向雇主
提供病情信息,并及时复工。
六、违约责任。
6.1 若员工在医疗期内不按照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积极配合治
疗,导致病情恶化或延长医疗期,雇主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6.2 若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医疗期工资,员工有权要求雇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七、其他条款。
7.1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的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的规定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四、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五、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原则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经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具体标准见附表。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三、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635元调整为69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员工停工医疗期管理办法
员工停工医疗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括劳动合同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员工患病需停工治疗时,依法享受停工医疗期。
第四条岗位的医疗期规定由本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在合同中也应进行约定,并与劳动者达成共识。
第五条本企业将建立健全员工停工医疗期管理的制度,确保员工的停工医疗期合法、科学、公正、规范进行。
第二章停工医疗期的确定第六条员工患病需停工治疗时,应及时向所属主管报告,并提供病假证明。
第七条主管应及时安排员工去医院诊断治疗,如有必要,还可安排员工去医院做体检。
第八条医院根据诊断结果判断员工是否需要进一步治疗,并估计治疗所需时间,开具停工医疗期证明。
第九条停工医疗期证明应有医生签字盖章,内容包括员工姓名、病因、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停工医疗期起止时间等。
第十条员工在停工医疗期内需到医院复诊,医院应开具复诊证明,标明是否需要延长停工医疗期。
第十一条在停工医疗期满后,员工需到医院进行康复评估。
如医院认为需要继续停工治疗,应开具延长停工医疗期证明,否则员工应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停工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由本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应包括如何计算停工医疗期的起止日期、是否可以补休等。
第三章员工停薪医疗期的管理第十三条在员工停工医疗期内,企业应依法停止支付该员工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员工停工医疗期满后,如凭医院延长停工医疗期证明者可享受带薪病假,其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按照带薪病假规定发放。
第十五条员工停工医疗期结束时,企业应及时调查员工是否适宜返回工作岗位,如企业认为员工还未康复适宜工作,应安排员工继续治疗。
第十六条员工停工医疗期满后需出具康复证明,并经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恢复工作。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对于故意虚假陈述病情、伪造医疗期证明等行为,企业可给予严重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员工在停工医疗期内进行违法违纪等行为,企业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023年解除劳动合同_6
2023年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解除劳动合同11.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停工留薪期内原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停工留薪期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4.各个地区出台的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均有明文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2023年解除劳动合同2一、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书》(即原辞职申请书)(①该材料由本人出具且须有本人亲笔签名,签名不得打印;②须在申请书内写明本人调入本单位时间、所评的最高职称以及“本人自愿申请与某某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字样;③一式一份,审批部门存留)2.本人所评最高职称复印件(①该材料由本人出具;②一式一份,由审批部门存留。
)3.《关于某单位同意与某同志解除聘用合同的说明》(①该材料由单位出具;②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③该材料一式一份,审批部门存留。
)4.填写《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①该材料由单位和本人填写;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本人签名、街道教办签署“同意该同志解除聘用合同的申请”意见并加盖公章;③该材料正反面打印,一式四份,区人事部门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单位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二、办理程序1.本人书面向学校提交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书、本人所评最高职称复印件,并下载填写《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备案表》经本人签名后提交学校填写。
医疗期标准及医疗期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规则
医疗期标准及医疗期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规则作为企业用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法定期间制度之一,医疗期在员工保护与企业管理层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同时,由于法律对医疗期的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各地方政府、原劳动部颁布的种种规章、条例,不少企业对医疗期标准及医疗期期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则或不甚了解,或存在误区,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和纠纷也日渐增多。
针对上述情况,本文对散见于法律文件中的医疗期相关规定作一梳理和归纳.澄清企业对医疗期管理可能产生的种种误区,从而为企业构建自身的医疗期管理规则提供参考。
医疗期标准从法律规定及企业管理上说,医疗期标准主要包括医疗期期限、医疗期待遇和医疗期计算方法三个方面。
在讨论每一具体标准前,首先应当明确,这些标准能否由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形式自主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4 条明确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程序,赋予了规章制度对企业与员工双方的管理效力。
同时,该法第3 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员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就此.一些企业在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或员工所在岗位的具体情况对医疗期标准进行了规定或约定。
如某企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本企业员工统一享受6 个月的医疗期”、“员工医疗期期间发放基本工资的50 % " ,等等。
此种情况下,一旦企业与员工发生了劳动争议,前述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公示的制度规定能否获得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的支持?能否成为企业行使自身管理权的合法依据?其实,在劳动法律领域,几乎每个标准都可能存在法定标准与约定标准两种。
法定标准的作用是在全社会确立某一行为所产生后果的“底线”,如果突破这一“底线”,则会被法律作出否定性评价,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约定标准通常表明了确立标准双方的意思自治.一旦确立标准的一方实施了违反该标准的行为,则要承受双方预先所设定的后果。
广东省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之医疗期、病假期间工资、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规定 (2)
广东省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之医疗期、病假期间工资、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规定1、关于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即最长)。
具体应以医生病休证明为准。
2、关于最长医疗期: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按照不同工作年限,最长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
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关于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具体由省市等各级地方机构规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企业职工:按照《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1)、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及以上,按60%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
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2)、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
医疗期及三期员工管理
例
案例讨论: 1)该员工的诉求是否正确,是否还需休至医疗期满? 2)如遇到如上案例的情况,作为HR要注意哪些问题?
医疗期基础知识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按这一规定,洪某可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但这不过是给他休医疗期的“资格”,是否休满,关键是看他的病情实际需要和医院证明,是否“需要停止工作医疗”,如果不需要,就不应休满医疗期才复工。 另部分地区有文件规范,肺结核一般“活动期全休4~6个月”、“稳定期可恢复正常工作”。洪某已休6个月,且复查诊断病情又已稳定,不需要再连续停工医疗,因此,企业要求洪某及时复工是正确的。
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
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10-15年
本单位工作15-20年
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
医疗期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累计病休时间
6个月
12个月
15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30个月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依法享受不超过法律规定最长期限的医疗期:
1
医疗期与三期员工管理
ONE
医疗期与三期员工管理
目 录
2
医疗期篇
医疗期与三期员工管理
ONE
医疗期基础知识
【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员工在生病期间公司能否辞退员工
员⼯在⽣病期间公司能否辞退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双倍经济补偿。
关于员⼯在⽣病期间公司能否辞退员⼯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员⼯在⽣病期间公司能否辞退员⼯1、劳动者在⽣病期间,如果是在法定医疗期内的,⽤⼈单位不得辞退劳动者。
2、如果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双倍经济补偿。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的;(三)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作满⼗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五年的;(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倍向劳动者⽀付赔偿⾦。
⼆、⼯伤医疗期能享受哪些待遇⼯伤医疗待遇是指职⼯治疗⼯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和有关补助待遇。
⼯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1)⼯伤职⼯治疗⼯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伤职⼯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宿费⽤按照本企业职⼯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伤医疗期(停⼯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或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
(4)⽣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部)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函[1996]40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6]第0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
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二、职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症,但又不能马上确认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可以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
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某些已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对于
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由于医疗期制度试行时间不长,尚待进一步完善,请你们在实践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总结完善。
劳动者患病_合同到期
劳动者患病劳动合同到期问题时,需要考虑《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对劳动者患病劳动合同到期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劳动者患病劳动合同到期问题的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际案例分析1. 案例一:劳动者在合同期间内因病住院治疗,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续签劳动合同?【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2. 案例二:劳动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在劳动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 案例三:劳动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析】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患病劳动合同到期问题的处理建议1. 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在劳动者患病期间终止劳动合同。
浙江省员工医疗期
浙江省员工医疗期浙江省员工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 4 7 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下面是带来的关于2017年浙江省员工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欢迎阅读!浙江省员工医疗期一、什么叫做医疗期?医疗期内是否绝对不能解除?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也即是说,医疗期即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解雇保护的期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
《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第40条和第42条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企业对医疗期内的员工不得进行非过错性解除(该法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该法第41条)。
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该法第42条则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并非企业绝对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和协商解除(第36条)。
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医疗期内不得终⽌劳动合同⽩先⽣于1998年8⽉起就为某⾹港航运公司⼯作,经过⼏年发展2002年后就⼀越成为上海该⾏业的龙头⽼⼤并与国内的⼀著名企业合并成⽴了新公司。
⽩先⽣职位和薪资待遇也随之提⾼,2004年⽩先⽣职位已提升⾄⾼级经理并且公司的要求其结束与外服签定劳动合同转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份合同于2004年12⽉31⽇到期,合同约定⽉薪为⼈民币12000元。
作为⾼级管理⼈员⽩先⽣的因为⼯作性质以及单位⼯作安排导致⽩先⽣要经常加班,在这⼀年⾥,⽩先⼏乎每个⼯作⽇都要加班,有时甚⾄长达5⾄6个⼩时。
由于长时间的⼯作,缺乏休息,给⽩先⽣的⾝体健康造成了极⼤的伤害。
在双⽅合同到期的前⼀天,2004年12⽉30⽇⽩先⽣被医院确诊为⾼⾎压,须休假6天,可以令⽩先⽣万万没想到的是看完病的第⼆天就收到单位的解聘书。
⽩先⽣在咨询律师后认为虽然2004年12⽉31⽇合同到期但此时他已就医并有合法的病假单,所以单位不能终⽌他的劳动合同。
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先⽣以⽤⼈单位拖⽋加班⼯作等为由主动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提出了要求单位⽀付加班⼯资、拖⽋的奖⾦、病假⼯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要求。
⽩先⽣委托了**远业律师事务所温陈-静律师为代理处理本案,现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以及⼈民法院的判决,最终法院判决单位应⽀付⽩先⽣的加班⼯资、病假⼯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以及其它费⽤共计18万余元。
法律评析:本案在庭审中双⽅主要针对⽩先⽣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发⽣的医疗期是否成⽴,⽤⼈单位是否应当⽀付因⽩先⽣解除劳动关系⽽⽀付经济补偿等双⽅进⾏了激烈的争论,那么在劳动关系履⾏过程中涉及医疗期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以下我们简单的分析⼀下1.医疗期的劳动者权益劳动法上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患病或⾮因⼯负伤停⽌⼯作治病休息,⽤⼈单位⼀般情况下不能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时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停工医疗期内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以下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停工医疗情形消失。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孙某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进入停工医疗期,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在停工医疗期内,即停工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则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停工医疗情形消失,即孙某病假结束时止。
因此,公司可以在孙某病假结束时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
案例:
孙某在某外资公司已工作了2年,双方合同期截止于2003年12月31日。
合同到期前1个月,孙某因突感胃部不适前往医院检查,经检查发现已患有一定程度的胃溃疡。
医院决定孙某病假1个月,期间进行阶段性医疗,并出具了为期1个月的病假单。
1个月后,孙某到医院复查,医院检查后建议孙某再休息1个月,待病愈后再恢复工作,并又出具1个月的病假单。
病假期满,孙某回到公司恢复上班,但是公司人事部长却给了她一张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告知孙某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按期已于1个月前终止,公司决定不再与她续签合同,因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1个月前终止,要求孙某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公司则支付孙某结算到终止日的工资。
孙某认为不再续签合同可以接受,但公司应当支付合同到期后又1个月的病假工资。
公司认为合同终止后不必支付工资,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孙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自己可以享受一定的停工医疗期,在法定的停工医疗期间,公司应当发放病假工资。
公司认为:公司不再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孙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孙某劳动合同终止后与公司已无劳动关系,孙某在合同终止后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缺乏理由。
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孙某的停工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孙某还能否享受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停工医疗期待遇。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未再续签的,则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当事人之间不再具有劳动关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以上规定明确了劳动者的医疗期性质和停工医疗期限,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