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正文:----------------------------------------------------------------------------------------------------------------------------------------------------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陆国强科学技术部部长王志刚2020年9月11日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科研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科研工作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课题,下同)研究、计划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展科研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科研档案是指科研项目在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以及标本、样本等实物。
第四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要求纳入科研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与科研项目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将科研档案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予以考核。
第五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时,各单位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或验收。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科研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在人员、库房、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保证科研档案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科研档案完整、准确、可用、安全。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1、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数据、声像、图表、照片、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科研文件材料,是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
科技档案工作是医院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科研质量,促进科技工作高质量为经济和社会进步服务的重要保证。
2、科研档案工作与计划管理、成果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对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
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晋职考核与档案部门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3、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1)、科研准备阶段:项目申报书,开题报告,技术合同书,协议书或委托书,经费预算报告等文件。
(2)、研究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临床观察报告,项目技术规范及技术说明书,重要的来往技术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带,研究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等。
(3)、总结鉴定验收阶段:项目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报告,发表的论文、专著,用户使用报告,申请鉴定(验收)报告,技术鉴定证书,经费决算报告等。
(4)、成果奖励申报阶段: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成果奖励申报书,审批文件,奖状(原件),获奖证书,奖品材料(照片),专利申请材料,专利受理通知书及专利审批文件材料,专利证书等。
(5)、推广应用阶段:推广应用方案,扩大生产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生产定型鉴定材料,转让合同,技术培训总结材料,技术转让工作验收证明,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推广应用方案,技术培训总结材料,技术转让工作验收证明,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推广效益证明用户反馈意见,推广应用总结等。
4、实行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的责任制,每项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并交医院科教科存档,凡列入各级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都必须实行由课题组立卷建档,由科教科管理的制度。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一九八0年十二月九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第三条科技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第八条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产品试制负责人、工程负责人等审查后,及时归档.第九条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第十条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工作.第三章科技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国务院所属各工业、交通、科研、基建等专业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拟定本专业系统的科技档案分类大纲.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图纸更改、补充的制度.更改、补充图纸,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及时地提供科技档案为科研、生产、基建等各项工作服务,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科.借阅和复制科技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科技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与交流的范围.第十五条科技档案部门对科技档案的利用效果,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第十六条国务院所属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编制本专业的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种.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做好科技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的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共同进行.第十八条要销毁的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销毁科技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第十九条保管科技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尘等安全措施.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科技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第二十条科技档案部门对重要的科技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科技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第二十一条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档案,由引进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凡是几个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第二十三条凡单位撤销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使用关系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人批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科技档案部门增添设备和用品的费用,分别从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费、科研费或事业费中开支.第二十五条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同时建设符合要求的科技档案库房.第四章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第二十六条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七条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专业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大中城市应当建立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基本建设档案.专业档案馆和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第二十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单独的科技档案室,也可以设立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统一管理的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研的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第三十条专业档案馆或各单位的科技档案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兼管科技资料工作.第五章科技档案干部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都应当积极建设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科技档案专业知识和懂得有关的科学技术,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科技档案干部队伍.第三十二条科技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工作水平,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给科技档案部门配备足够数量和能胜任工作的干部,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干部,以保证工作的需要.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经常对科技档案干部进行保守国家机密的教育,检查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科技档案工作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6.2.1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科研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向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移交归档。项目参加单位按承担单位指导意见,将项目文件材料按规定向承担单位移交。任何部门与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占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6.2.2公司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同步管理”规定,把科研项目文件材料管理纳入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在下达项目计划或签订项目合同、协议时,应同时明确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要求;在检查项目进度时,应同时检查项目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鉴定(验收)时,应先检查、验收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情况。
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1目的
1.1为加
1.2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实
2范围
2.1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是指在科研项目论证立项、研究实施、过程管理、结题验收、成果管理和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的记录
2.2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公司
6.6.6卷内文件应标注页号,有书写内容的页面均应编页。单面文件页号标注在右下角,双面书写文件,正面标在右下角,背面标在左下角;印刷成册的文件,凡自成一卷的,已有页号并连续不中断的不必重新编写页号。
6.6.7科研档案分类和档号编制按照《公司分类方案》执行。
6.6.8科研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卷内文件保管期限不一致时,以最长的保管期限为准。
6.3.2获奖的文件材料在获奖后一个月内完成归档;对有明确归档时间要求的,按规定时间完成归档。
6.3.3获得的专利文件材料可随时归档,但不得晚于次年6月底。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以下简称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科技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纳入生产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发验收。
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
第八条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产品、一个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等审查后,及时归档。
第九条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得于长久保存。
第十条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工作。
第三章科技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
(四)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五)工程改建、扩建、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等。
第八条 仪器设备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订购仪器设备合同、协议书等文件;
(二)仪器设备的图纸、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合格证、装箱 单、验收安装、调试记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等材料;
(三)项目总结鉴定验收阶段:项目总结报告、技术报告、专家 评审意见、查新报告、论文、专著、成果鉴定申请表(函审表)、鉴 定(验收)报告、鉴定证书、经费决算报告等。
(四)成果奖励申报阶段:科技成果登记表、成果奖励申报书、 获奖证书、奖品(照片)、专利申请材料、专利受理通知书及专利审 批文件材料、专利证书等原件。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鉴定验收前,由档案室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进行检查验收,并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文件表》上签字、盖章。课 题或项目结束后两个月内应按归档要求将文件材料整理移交档案室, 档案整理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组织鉴定验收,不能申报新课题。
第十八条 科技人员在调动前,须将本人承担的科研任务形成的 科技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并向项目部移交,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调 离手续。
(一)卷内文件的排列,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不同顺序排列。 研究工作文件,按科研程序或重要程度排列;文字材料在前,图表在 后。
(二)卷内文件页码的编写。卷内文件页码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蓝或黑墨水)编写。单面书写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页码编写在右上角 1 厘米处;双面书写的科技文件材料,正面编写在右上角 1 厘米处, 背面编写在左上角 1 厘米处。案卷封面、卷内目录不编写页号。
第三条 科技档案包括科研、基建和仪器设备等档案。项目管理 处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全院的科技档案。档案室负责科技档案接收、整 理、保管和统计工作。项目部为科技文件形成单位,负责科技文件和 材料的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
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87.03.20•【文号】国档发[1987]6号•【施行日期】1987.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科委、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科技局(处):现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国家档案局、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科委联合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档案工作会议上讨论修订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档案局和国家科委。
科研档案是科研活动的真实记载,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和知识宝库,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积极开发利用科研档案资源,为领导决策和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及时提供信息和科学依据。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要放活科研机构,促进科研生产联合,推进科技与经济更紧密结合,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这对科研档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科委和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发挥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做好科研档案工作的管理,积极开发科研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为了有效保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在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健全我院的科技档案工作,加强对科技档案管理,以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科技档案是指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记载、反映本院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全部活动,具有保存价值,并按一定归档制度整理保存起来的科技文件材料。
要求归档的材料是:1.文书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专题科技研究指导性文件、可行性方案(开题报告、调查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实施计划、参加科研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经费预算及决算等。
2.技术材料:文献综述、技术方案报告、技术会议纪要及来往技术文件。
3.原始材料:实验分析、测试、观察和调查考察的各种原始记录,经过整理的数据分析图标、实验报告、照片、幻灯片、磁带、录像带等。
4.总结材料:工作总结(包括阶段小结)、技术总结、学术论文等。
5.验收(鉴定)材料:验收(鉴定)会议记录、验收(鉴定)报告、验收(鉴定)证书、成果登记证书、成果推广记录等。
6.其他材料:与本项目直接关系的并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文件材料,在本项目研究中采用的直接外来技术资料;有关委托协作的协议书、合同等。
并包括失败和因故中断的研究题目(归档时附加文字说明)。
7.专利材料:专利申请至专利授权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专利证书,以及专利实施、转让有关的协议、合同等。
8.本院医务工作者发表的论文,主编、副主编的论著。
第二条:本院科技档案管理纳入医院管理工作范畴,由分管科研的院长负责。
各研究室及课题组应把技术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计划中,落实专人负责该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的积累、收集、整理,然后由科教科兼职人员负责立卷、排列、编目,送院档案室保管。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准则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科技档案是实验室、学校乃至国家的宝贵文化财富,是科技人员科学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进行科研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之一,因此科技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维护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为此应用离子束物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科技档案含义:记述和反映我实验室的科研活动、归档保存作为真实历史记录的科技研究材料。
二.由一实验室付主任负责科技归档工作,图书管理员配合档案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每一课题
组组长负责其课题的科技文件和材料的积累、整理和课题执行期间的保存、以及结题时的归档等具体工作。
若课题结题时,课题组没有完整的科技文件材料积累和归档,实验室有权停止该课题组所有成员的新课题的申请。
三.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是科研人员(包括研究生)的重要职责,作为考评科研
人员(包括研究生)的主要条件之一。
四.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政策,维护科技档案的安全和必要的机密性。
五.科技文件的归档范围:
1)计划材料:开题报告、任务书、委托协议书、合同、研究计划、工作方案等。
2)记录材料
研究记录包括实验记录、仪器调试记录、原始数据、程序调试记录;研究中的各种设计材料;
围绕课题进行的各种学术报告。
3)总结材料
研究课题的论文、报告和专著;阶段性工作总结、年终总结和结题总结;理论计算程序;研究成果的鉴定材料;研究的经费使用情况。
4)其他归档材料
实验室所有仪器使用说明原件归档;所发表论文的抽印本原件归档。
精美文档。
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科研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科研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为学校科研、教学等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科研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档案是指在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科研档案工作是教育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档案的积累、整理、归档是教职员工的职责。
学校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档案“同步管理”规定,把科研项目文件材料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
在下达项目计划或签订项目合同、协议时,应同时明确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要求;在检查科研项目进度时,应同时检查项目科研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鉴定(验收)时,应先期或同步检查、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情况。
第四条科研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应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须由文件材料的产生、业务处室或项目(课题)组,指定专人负责科研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经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查,按归档要求,完成档案归档手续后,可办理结题手续。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的科研档案是进行项目鉴定(验收)的必备条件。
相关处室严格把好项目的鉴定(验收)关,逐步建立重点科研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制度,凡科研档案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鉴定(验收)。
第六条科研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国家档案工作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归档文件材料应编制案卷目录和文件目录,开展科研档案编研工作,以满足学校和社会对科研档案的利用需求。
第七条科研档案应真实、全面、系统地反映学校科研工作的过程与结果。
具体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详见《科研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附件)。
第八条凡学校与外单位协作的科研项目的归档可按《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或协议条款立卷归档。
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科技档案管理办法科技档案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 是我公司的宝贵财富。
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既可作为对科技人员考核、评审、奖励的重要依据, 又是继续进行科技研究的必要条件, 同时也关系到科技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建立、健全我公司的科技档案工作, 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各项科技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档案的管理1.科技档案是科技进步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录音,录像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我公司科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科技档案由档案室负责保管。
2.科技档案工作内容包括收集、整理、分类、保管、利用和统计等,要求做到档案案卷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3、科技档案,应按照《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和分类表,进行分类组卷,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科学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4、为了做好科技档案的收集,应采取有效的收集控制措施,主要是科技进步专责人参加科研成果和科技项目鉴定会,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参加设备开箱验收等工作进行资料的收集。
二、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1.我公司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短期为十五年以下;2、凡是对工作查考,技术进步,科学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为长期或短期保管;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3、公司科技进步领导小组为科技档案鉴定小组,由科技进步专责人对超过保管期限的科技档案提出存毁意见,报鉴定小组,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4、每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销毁的档案进行统计。
三、科技档案的归档1.公司科技进步涉及的各部室在开展科技进步活动中,应当认真形成完整,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并认真进行收集,积累,整理,注明保管期限,密级及时向档案室归档.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将科技档案据为已有;2.科研技改方面的归档范围包括:科研技改项目的立项、申请、实施、竣工、成果鉴定的文件、图纸、说明书、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中的反馈材料;3、科技档案的归档要求: 公司科技进步涉及的各部室在开展科技进步活动中需要存档的案卷应先移至科技进步专责人保管, 由科技进步专责人统一移交档案室。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中铁二院档〔2008〕264号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加强公司科技档案管理,更好地为生产服务,现将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二○○八年七月五日中铁二院档〔2008〕264号附件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零零八年七月目录1、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1)2、科技文件纸介质材料整理细则 (9)3、科技档案纸介质编号方法 (17)4、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30)5、附件 (43)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中铁股份办[2007]158号),结合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档案是指我公司在基本建设、科学研究、技术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按照制度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的科技文件材料。
其档案种类包括基本建设档案、科研档案、标准档案、设备档案、综合档案。
第三条科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职责一、公司档案馆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制定公司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和制度。
2、规划、指导、督促检查公司范围内开展的科技档案工作。
3、负责公司直管项目的科技档案管理。
二、公司所属单位档案资料室1、根据公司规定,制定本单位档案资料管理规章制度,规划、指导、督促检查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的科技档案工作。
2、负责本单位自管项目的科技档案管理。
三、公司生产项目管理部负责向档案馆传递公司直管项目的阶段完成信息,并将档案馆返回的归档完成情况纳入产值清算。
四、公司技术中心负责向档案馆传递标准设计项目、科研项目的完成信息,并将档案馆返回的归档完成情况纳入产值(费用)清算。
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科研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集团公司生产和经营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档案是在新技术研发与应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是集团公司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必须进行妥善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方便利用。
第三条科研档案类别按内容可分为科技创新课题档案、成果鉴定档案、科技获奖档案、工法档案、知识产权档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和项目部的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科技创新中心是建立、收集、审查、保存集团公司科研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
同时,负责对各部门和项目部的科研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协助其做好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科研档案形成、收集、整理和移交至科技创新中心等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科研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部的科研档案资料形成、收集、整理和移交至科技创新中心等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科研档案的范围第八条科研档案范围如下:(一)科技创新课题:准备阶段、试验阶段、总结鉴定验收阶段、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推广应用阶段的资料。
(二)成果鉴定:全套鉴定材料、成果鉴定证书。
(三)获外部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申报书、获奖文件、证书。
(四)工法:工法申报材料、获批文件、工法证书。
(五)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
第四章科研档案的移交第九条科技创新课题组应对课题资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在课题完成验收鉴定后1个月内移交到科技创新中心。
第十条各部门及项目部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并取得的成果鉴定、科技奖励、工法、专利等成果资料,应在取得结果后1个月内移交到科技创新中心。
第十一条各部门及项目部应按照归档类别和内容要求对移交的科研档案资料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补充完善,对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按照归档类别和内容要求进行整理,可随时移交科技创新中心,双方在移交表上签字,并附案卷目录一份,备用查考。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
一、科学技术研究档案是指与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有关的档案和记录,反映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历史和发展成果。
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要求和按论文题目,目的,内容,作者等进行分类归档。
三、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该记录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实施情况,重要关键信息和重要实验结果,保护和保存实验数据,为日后发展提供依据。
四、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理和归类,避免乱序,使档案能够长期保存。
五、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统一档案存放地点,安全保存,有效使用并及时更新。
六、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泄露科学技术研究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知识产权,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七、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记录科学技术发展历程,明确和确认发明创造的定量指标,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八、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当及时审核,检查,及时制定研究档案核查程序,并定期归档,定期清理,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保障档案质量。
九、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按照国家标准编写,统一使用标准编号,并使用国家标准软件系统,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十、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约束安全性,不得任意擅自复制、改写或撤销,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安全。
综上所述,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标准编写,按要求和指标进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安全,定期更新,保障科学技术发展的实施情况,并且为日后发展提供依据,以满足科学技术研究的要求。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一、总则。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是指对科学技术活动进行档案管理和服务的工作。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档案工作,规范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行为,提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二、科学技术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1. 科学技术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科学、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收集有关科学技术活动的各类档案资料。
2. 科学技术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活动的时间顺序和主题内容,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三、科学技术档案的保存和利用。
1. 科学技术档案的保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遗失、损坏和篡改。
2. 科学技术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便民的原则,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研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的档案信息服务。
四、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1.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档案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2.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档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科学技术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和不足。
五、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1.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技术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2.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档案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更新,确保科学技术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六、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1.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2.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整改科学技术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七、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有与本条例不一致的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是科学技术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研究类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是指学校科研管理和科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及声像等各种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科研档案由校档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利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实行科研工作和科研档案工作“四同步”管理,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科技人员考核与档案馆出具科研课题归档情况的证明材料同步。
第二章归档范围的确定第五条确定的原则1. 归档的科研管理和科研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2. 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必须反映科研管理、科研项目(课题)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3. 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照顾不同学科、专业的科研文件材料的不同特点和成套性。
4. 由本校与其它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其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之外,应将复制件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由校内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各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整理好本单位承担的须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由主持单位的科研人员归档。
5. 与国外合作的研究课题、经协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办法,一般应归入外事类。
第六条归档的范围和重点1. 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研究课题的科研准备、研究实验过程、总结鉴定、申报奖励、推广应用等方面材料。
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2. 归档的重点是本校承担的科研(课题)各个阶段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特别是研究实验阶段形成的作为研究结果依据的原始材料。
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发〔2012〕10号
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发〔2012〕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民政科技信息资源,提高民政科技管理规范化水平,推动民政科技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档案是指民政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在科研课题(或者项目,下同)研究准备、研究实验、鉴定验收、奖励申报、推广应用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课题包括国家科技计划立项课题、部本级立项课题、科研单位自行研究课题,以及与相关部门、单位合作研发课题。
第三条科研档案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民政科技信息资源,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科研档案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活动的重要内容,应当纳入课题承担单位科研计划与规划、科研规章制度、人员(包括科研、科研管理、兼职科研档案管理等人员)职责范围。
下达科研任务应当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同步,检查科研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积累形成情况同步,评审、鉴定、验收科研成果与审查、鉴定、验收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与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五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部人事司负责科研档案的宏观管理,部档案资料馆负责科研档案的业务指导,科研单位负责有关科研档案具体归档与管理。
第二章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六条各科研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每项科研活动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条科研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科研工作程序收集科研文件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科研准备阶段:科研立项建议,专家论证意见,课题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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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中铁二院档〔2008〕264号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加强公司科技档案管理,更好地为生产服务,现将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二○○八年七月五日中铁二院档〔2008〕264号附件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零零八年七月目录1、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1)2、科技文件纸介质材料整理细则 (9)3、科技档案纸介质编号方法 (17)4、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30)5、附件 (43)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中铁股份办[2007]158号),结合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档案是指我公司在基本建设、科学研究、技术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按照制度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的科技文件材料。
其档案种类包括基本建设档案、科研档案、标准档案、设备档案、综合档案。
第三条科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职责一、公司档案馆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制定公司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和制度。
2、规划、指导、督促检查公司范围内开展的科技档案工作。
3、负责公司直管项目的科技档案管理。
二、公司所属单位档案资料室1、根据公司规定,制定本单位档案资料管理规章制度,规划、指导、督促检查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的科技档案工作。
2、负责本单位自管项目的科技档案管理。
三、公司生产项目管理部负责向档案馆传递公司直管项目的阶段完成信息,并将档案馆返回的归档完成情况纳入产值清算。
四、公司技术中心负责向档案馆传递标准设计项目、科研项目的完成信息,并将档案馆返回的归档完成情况纳入产值(费用)清算。
五、项目部、生产单位负责检查督促所属项目、专业按时完成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
六、项目总体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
七、项目专业负责人(课题负责人)负责完成本专业(课题)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并负责确认归档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八、航测档案资料由测绘分院管理。
九、设备档案由设备所在单位档案资料室保管。
第三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五条为了保证档案的归档质量,应贯彻专业人员组卷制度。
第六条档案工作应与勘察设计、科研等各项工作“四同步”(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文件材料归档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评审鉴定成果与验收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进行管理。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应纳入各单位、各项目部、各指挥部生产计划管理,纳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任何人都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七条公司在对工程项目、科研成果、重要设备的开箱以及其他工作进行鉴定、验收时,档案部门人员应参加对归档科技文件材料的验收,没有形成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归档材料项目,不能验收。
第八条生产项目管理部和技术中心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时向档案馆提供“项目、课题阶段完成通知单”(附件1)。
第九条档案馆根据生产项目管理部和技术中心提供的项目(课题)完成信息,制定“科技文件材料归档通知单”(附件2),明确归档项目(课题)名称、设计阶段、专业、归档时限和其他要求,发放至归档单位。
第十条档案馆根据“科技文件材料归档通知单”中归档时限的要求,到期分别向生产项目管理部、技术中心提交“科技文件材料归档完成情况清单”(附件3)。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项目总体、总包单位应负责各勘察、设计责任方形成科技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相关专业合册编制的文件由归口汇总专业负责归档。
第十三条委托外单位为我公司项目设计而完成的勘察材料,归入原始保存。
第十四条归档要求一、归档份数:正式印制的文字材料2份,蓝图、原始、蜡底图、电子文件、声像材料各1份。
二、归档时间:1、国内勘察设计科技文件材料应在该项目阶段完成后,文件发送有关单位的同时进行归档,其原始、蜡底、电子文件在6个月内归档;2、海外勘察设计科技文件材料应在该项目阶段完成后,6个月内归档;3、建设工程监理材料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后、咨询材料在该项目阶段完成后6个月内整理归档。
4、房地产开发科技文件材料和基地建设科技文件材料应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归档。
5、综合档案中的技术公文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技术文字材料完成后实时归档。
6、科研、标准、设备档案的文件材料分别应在该课题、项目、设备购置(自制)完成后6个月内归档。
三、科技文件材料的移交:科技文件材料组卷完毕,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专业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审查签字认可后向档案馆归档,双方点收,移交目录长期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科技档案中的电子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的管理分别按公司“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与质量要求第十六条科技文件材料应包括其形成中重要的输入文件、重要的过程文件,全部设计输出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
一、海外工程项目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中外文材料均应归档。
二、投标科技文件材料归档应包含中标和未中标项目,招标项目只归档中标部分的科技文件材料。
三、科技文件材料原件按照规定需向外单位提交时,应将其完整复制并归档。
第十七条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基本建设:在铁路、城市轨道、公路交通、独立工程、规划工程,以及在基地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招投标、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施工变更设计)、竣工阶段的文字、图纸、表格等科技文件材料。
其中:1、铁路勘察设计归档内容应含《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及公司《铁路勘察细则》中要求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
2、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归档内容应含公司发文件编制统一规定、文件组成与内容,勘察细则中要求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
3、公路设计归档内容应含《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及勘察细则中要求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
二、科研: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
三、标准:在标准设计与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
四、设备:购置、自制的高、精、尖仪器设备中所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
五、综合:在专业技术业务建设和针对工程项目技术管理性质来往公文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质量要求一、归档的各类科技文件材料须准确反映出其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符合其形成规律。
二、科技文件材料归档须及时、系统、完整。
三、科技文件纸质材料应采用耐久性强的字迹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
不得使用易褪色的红墨水、纯兰墨水、圆珠笔、铅笔(外业勘察记录本可使用铅笔记录)、复写纸书写等。
案卷内须无任何金属物。
四、归档纸介质材料案卷内容签署必须齐全,且成册文件幅面应不大于A3。
五、科技文件纸介质材料按照《科技文件纸介质材料整理细则》的规定进行组卷整理。
第五章科技档案的分类编号第十九条分类编号原则:遵循科技文件材料自然形成规律,保持科技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档案编号中的工程项目代号由档案馆规定,文件、原始、蜡底纸介质档案编号按照《科技档案纸介质编号方法》执行。
原已采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的勘察设计项目,分类编号仍按原方法继续执行;其他档案采用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档案编号。
第六章科技档案的保管第二十一条档案保管必须专人负责,实物与帐目须清楚、完整,档案交接严格执行签字制度。
第二十二条科技档案库房保管采取分类、分项目存放。
排架采取自左而右、自上而下,专业中分阶段。
第二十三条科技档案归档后需要修改时,应履行与设计签署同级审批手续,原图保留。
第二十四条科技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30年)、短期(15年)三种。
档案密级按照形成单位划定密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档案库房温度应控制在14℃~24℃,湿度保持在45%~60%。
切实做好防火、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盗、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微生物、虫、鼠)、防水、防有害气体污染。
第二十六条库房应根据存放档案的种类,分别配备防磁柜、铁制密集架或其他铁制柜子等档案装具。
第七章科技档案的鉴定、销毁、统计第二十七条科技档案中已失去保存价值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案卷,经鉴定审批后可剔出销毁。
第二十八条鉴定工作完成后,将装订成册的档案销毁目录、销毁报告同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科技档案鉴定销毁目录(附件10)、销毁报告归入档案全宗卷保存。
第二十九条各级档案部门要建立科技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接收、库存、鉴定销毁、利用等情况要做出准确的记录和统计。
第八章科技档案的利用第三十条档案部门应建立健全借阅制度,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正式员工工作证号为计算机检索查询、办理借阅的唯一证件号。
第三十二条档案资料一次借阅期限为半年,到期仍需使用,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三十三条公司外人员查阅科技档案,必须持该利用者单位介绍信,经公司总(副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档案馆方能提供阅览,但档案资料不得借出。
第三十四条公司员工退休、调出(包括辞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依据还清所借档案资料签字证明,办理该员工的人事手续。
第三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资料利用者,应遵守保密条例,维护档案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利用者所借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裁剪、复制、拆卷。
第三十七条档案部门应根据管理发展的需要编制相应检索工具。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奖励一、对按期归档,并且归档内容齐全,归档质量符合要求,工作较突出的项目(专业),公司可给予项目(专业)所在单位相应设计阶段应得产值的1%奖励。
二、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处罚一、对不按期归档的项目(专业),公司对项目(专业)所在单位按相应设计阶段应得产值的1%进行扣罚,并限期完成归档。
二、未按时完成归档任务的个人,所在单位应给予处罚,限期归档。
三、损毁、丢失档案资料者,本人应写出书面材料报公司保密办处理,同时交档案馆备案。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发布后,二设档案发[2000]17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档案馆。
科技文件纸介质材料整理细则科技文件材料整理工作是科技档案工作的中心环节,是档案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工作的基础。
为使整理规范化,根据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