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南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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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劳动仲裁调研报告

劳动仲裁调研报告

劳动仲裁调研报告关于开展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调研情况汇报为了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系和能力建设,探索改革和完善现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加强裁审衔接,推动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更加广泛深入开展,按照省、市的安排,我区对区直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的情况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的陆续出台,我区抓住机遇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等制度。

到目前为止,我区区直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建立起了劳动争议预警机制、排查机制,企业劳资双方沟通逐步经常化、制度化,基本形成了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支点,以各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为防线的多形式、多层次的调解工作体系。

(一)引导企业建立起了内部自主协商机制,建立了维护劳动者权益预警、排查机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1、引导企业建立起了内部自主协商机制,并帮助企业建立了相关制度,确定自主协商机制的启动条件:职工或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侵犯了对方合法权益;企业将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涉及职工权益也可以启动自主协商机制。

一旦出现符合启动自主协商机制条件的事情,企业或职工均可向工会要求启动自主协商程序,由工会牵头,组织相关的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满意的协议。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自主协商机制建立以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均大幅企业,许多企业多年来没有出现一件劳动争议案件。

2、我区制订了《维护劳动者权益应急预案》、《莱城区关于建立企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的工作意见》,确定了建立企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明确了企业劳动争议预警的对象、范围和重点,以培育良好的劳动关系为出发点,建立起标本兼治的长效治理机制。

河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南信访局

河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南信访局

分类处理人社领域信访投诉请求九项途径目录一、调解仲裁途径 (2)(一)劳动人事关系 (2)1.事项:确认和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人事关系 (2)(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聘(任)用合同 (3)2.事项: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3.事项:履行集体合同争议 (4)4.事项:履行聘任合同 (4)5.事项:履行聘用合同 (4)(三)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5)(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6)二、劳动监察途径 (8)1.事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82.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8)3.事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8)4.事项: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9)5.事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9)6.事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9)7.事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9)8.事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10)9.事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10)10.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0)三、行政复议途径 (11)四、申诉途径 (14)1.事项: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 (14)2.事项: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处理 (14)3.事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 (15)五、信息公开途径 (16)六、再次鉴定途径 (18)事项: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18七、举报途径 (19)1.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19)2.事项: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19)3.事项: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举报 (19)八、信访途径 (21)九、司法途径 (21)1.事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212.事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23)3.事项: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23)4.事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 (23)一、调解仲裁途径调解仲裁适用处理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豫人社仲裁[2011]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1.30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
辖范围的通知
(豫人社仲裁【201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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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网上信访、手机信访投诉指南

河南省网上信访、手机信访投诉指南

河南省网上信访、手机信访投诉指南一、网上信访投诉指南1.网上信访。

信访人通过百度搜索“河南省信访局”(网址:略)在网站首页点击“网上信访”即可进入河南省网上信访投诉平台或登陆林州红旗渠网网站点击政民互动栏目“阳光信访”。

按照系统提示选择“注册”或“登录”后进行投诉。

网上信访可随时通过网站提交,可随时查询信访件办理情况,可对信访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评价。

2.领导电子信箱。

信访人通过百度搜索“河南省信访局”(网址:略)在网站首页点击“省委书记信箱或省长信箱”即可进入领导电子信箱。

按照系统提示选择“注册”或“登录”后进行投诉。

领导电子信箱可随时通过网站提交,可随时查询信访件办理情况,可对信访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评价。

二、手机信访投诉指南手机信访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微信、手机APP、短信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一)手机信访事项投诉方式1.微信信访。

信访人通过微信搜索并关注“河南省信访局”微信公众号,或微信扫描河南省信访局官方网站首页的二维码,进行注册登录后,以文字、文档和图片形式提出诉求和建议。

2.APP信访(安卓版)。

信访人通过手机浏览器扫描河南省信访局官方网站首页的APP信访二维码(安卓版),下载注册登录后,以文字、文档和图片形式提出诉求和建议。

3.短信信访。

信访人通过按照“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反映的具体事项及发生地”的格式编写手机短信,以文字方式发送至本级及所辖地区手机短信信访公开号码”,提出诉求和建议。

附:林州市党政领导公开手机号码:王宝玉林州市市委书记(略)孙建铎林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略)李志强林州市委副秘书长、林州市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略)(二)手机信访事项授诉注意事项为方便信访事项办理,请不要采用语音、视频、彩信的方式进行投诉。

(三)手机信访事项受理范围1.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河南省信访信息系统

河南省信访信息系统

河南省信访信息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于政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信访工作作为衡量政府服务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其效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和民心稳定。

如何加强信访工作,确保信访事项及时、公开、有效处理,是一个需要优化的问题。

为此,河南省信访信息系统应运而生。

河南省信访信息系统由河南省信访局负责建设和管理,是一种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信访服务的智能化平台。

该系统包含了从信访受理到督办、反馈、结案的全流程,旨在提升信访工作的公开透明度、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河南省信访信息系统的建设,不仅使得信访工作更加高效、规范、规范管理,最重要的是,它打破了传统的办事模式,推行“网上办理,移动办公”的工作模式。

民众只需登录系统,打开网页即可在线提交信访申请。

省信访局设立专门的工作团队,对民众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分类、登记、反馈等操作,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快速的处理。

同时,省信访局还将督办、反馈、结案等情况在系统内进行记录和公示,让民众及时了解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进度。

这种方式既方便了民众的申请,又实现了政府工作流程的规范和透明。

作为一种自动化的信息管理系统,河南省信访信息系统也有着自己的不足之处。

首先,在系统上线之初,民众对于其操作不太熟悉,需要拓展软件使用的普及程度,提高民众的参与率。

其次,河南省信访信息系统还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共同建立起跨部门的信访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

此外,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系统也应该不断升级,加强对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总体来说,河南省信访信息系统的建设标志着信访工作的创新和智能化,其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方式具有广阔的应用空间和市场前景。

相信,在全国逐步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大背景下,河南省信访信息系统必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政府和民众搭建起更加密切的联系渠道,提升信息交流的质量,实现更加高效的社会管理和服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乡镇(街道)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乡镇(街道)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乡镇(街道)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乡镇(街道)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以及我省“实施意见”要求,为全面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结合我省实际,就规范乡镇(街道)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到2020年底,全省乡镇(街道)普遍建成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职责明晰、保障有力、运行高效的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组织网络(详见附件1)。

(一)组织建设规范化。

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要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四配套、五公示、六统一”原则进行建设。

“四配套”即:有组织领导机构;有调解工作室;有专用档案柜及必要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咨询电话等);有完善的工作职责、流程和监督机制等。

“五公示”即:调解组织机构、调解工作制度、调解工作流程、调解员工作职责、调解受案范围上墙进行公示(详见附件2、3)。

“六统一”即: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XX 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标识标牌、工作流程、工作职责、文书格式以及调解员服装证书徽章等统一。

(二)预防工作规范化。

调解中心要指导辖区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落实调解联络员,积极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指导帮助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提高企业自主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

要通过公开电话、发放明白卡、建立微信群、开设公众号等方式,畅通沟通渠道,全天候提供“零距离”维权服务。

河南省新乡市黄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朱秀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黄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朱秀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黄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朱秀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27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峰高凤娜张国飞【审理法官】孙峰高凤娜张国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省新乡市黄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朱秀霞【当事人】河南省新乡市黄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朱秀霞【当事人-个人】朱秀霞【当事人-公司】河南省新乡市黄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闫静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王洋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闫静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王洋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闫静王洋【代理律所】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南省新乡市黄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朱秀霞【本院观点】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本案争议因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该纠纷应依法由人民法院受理,黄河宾馆的强制清算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代表人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清算冻结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本案争议因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该纠纷应依法由人民法院受理,黄河宾馆的强制清算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4.05.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公告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惩戒,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现公布2024年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
2024年5月11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王书宾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王书宾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王书宾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豫71行终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昕欣赵艳王高峰【审理法官】张昕欣赵艳王高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书宾【当事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书宾【当事人-个人】王书宾【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杨立浩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立浩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立浩【代理律所】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王书宾【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均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12:21:2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王书宾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71行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宁,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魏强,金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河南信访信息系统

河南信访信息系统

河南信访信息系统
河南省信访信息系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的要求,建立的一套集信访受理、处置、督办、评估和信息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

该系统的建设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完善
信访工作机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管和评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稳定。

系统主要分为信访受理、信访处置、信访督办和信访查
询四大模块。

其中,信访受理模块是实现信访工作“阳光化”运作的前提,也是系统最基础的部分。

通过该模块,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在线受理社会各界的来信来访,做到立案、受理、分类、转办等全部环节实现“零跑腿”,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信访处置模块是系统的核心功能,涉及信访工作的具体
流程。

工作人员可以通过该模块对信访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编辑、审批、归档等操作,维护工作过程的规范化,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公开、公平。

信访督办模块是对信访件处置情况的监管机制。

通过该
模块,上级管理人员可以对下级单位或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进行督办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了信访工作的正常运转。

最后,信访查询模块是给社会公众查询信访件处理进展
的开放式功能。

经过权限设置,公众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自己提交的信访件的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信访工作动态,增强了信
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体来看,河南信访信息系统的建设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提高了信访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也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劳办发[1995]6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劳办发[1995]6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
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
(劳办发[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来,我部接到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请示较多,有地方仲裁委员会报来的,也有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报来的,其中相当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即可回复。

为规范办文程序,保证劳动争议处理的及时性,经研究决定:今后劳动部只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请示;各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应向所在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答复的,再由其向劳动部请示;各地仲裁委员会遇到需要劳动部门答复的问题,也应通过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向劳动部请示。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
——结束——。

关于《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3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24年7月31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河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寇武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起草了《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过程2021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工会法》进行修正。

《河南省工会条例》自2004年修订至今已有近20年,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劳动关系、产业结构、就业形态、职工队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工会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条例进行修订,是推进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回应新时代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新需求新期待的迫切需要。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工会条例立法工作。

在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政治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中央、省委的要求体现到立法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到立法工作中,坚持突出地方特色,结合实际,通过立法着力解决我省工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制定方案,成立工作专班。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工作方案》,成立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金平任组长,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学者参加的立法工作组,确保立法工作稳步高效推进。

二是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赴辽宁、江苏等省份开展调研,起草《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省委组织部、省直有关单位、部分高校、法律学会以及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89条。

三是充分论证,反复修改完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16〕12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16〕12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我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矿山开采、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郑州市劳动仲裁程序

郑州市劳动仲裁程序

郑州市劳动仲裁程序1、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劳动仲裁是我们一直都很关注的事情,各个城市的仲裁程序大体相同,我们身处郑州要懂的郑州市劳动仲裁程序的明文规定以及劳动仲裁涉及到的一些其他问题,以便碰到此情况时能够好的应对,下面由我们为您陈述郑州市劳动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立案、仲裁、裁决。

▲1、案件受理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2、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张林、同创会(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林、同创会(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林、同创会(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225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林;同创会(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林同创会(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林【当事人-公司】同创会(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亚林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刘志强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亚林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刘志强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亚林刘志强【代理律所】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林;同创会(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同创会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

举证系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基本原则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

张林系行政人事部总监,故其系同创会公司整个人力资源工作运行的负责人从员工的入职、劳动合同签订、培训考核、离职等各项工作均系其职责范围帮助用人单位合法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单位利益受损亦应系其职责范围故不管任何理由其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均不能由单位来承担更主要的是不能让其本人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否则与公平正义的法律基本原则相悖。

本案中同创会公司确实未与张林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张林并无证据证明其向同创会公司主张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故张林向同创会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同创会公司是否应当向张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荐评选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荐评选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荐评选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豫人社函〔2024〕127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荐评选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表彰先进、激励队伍,凝聚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力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开展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评选表彰活动,我省分配2个模范法院和4名模范法官表彰名额。

现将有关推荐评选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一)评选范围1.全国模范法院评选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层级上相当于基层人民法院的专门人民法院。

2.全国模范法官评选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入额任职满五年的员额法官。

2019年以来,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或者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因公殉职的法官,可推荐参评。

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且享受待遇的法官,原则上不再推荐。

(二)推荐名额各中院可在辖区法院推荐1个集体或1名个人候选对象,省法院推荐1名个人候选对象。

无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推荐。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模范法院评选条件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决落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要求,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推进审判理念现代化、审判管理现代化上走在前列;积极推动“抓前端、治未病”,诉源治理成效明显;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全面提升,审判质量管理各项指标持续向好趋势显著,上诉率、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执行完毕率、审限内结案率、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等主要指标居本地区上游;抓深抓实司法改革,在推行“阅核制”、全员绩效考核等方面在本地区发挥示范作用;群众口碑好,社会评价高,在本地区堪称楷模。

工伤纠纷能找信访局吗

工伤纠纷能找信访局吗

工伤纠纷能找信访局吗工伤纠纷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所引发的争议。

在面对工伤纠纷时,很多受害者会考虑找信访局来解决问题。

那么,工伤纠纷能找信访局吗?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政策、程序等多个方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信访局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引发的申诉、控告、举报等事项的机构。

而工伤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来处理。

因此,工伤纠纷一般不直接找信访局,而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来解决。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害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工伤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专门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受害者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裁决。

如果受害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受害者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来获得相应的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受害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工伤保险义务。

总的来说,工伤纠纷一般不直接找信访局,而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来解决。

受害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工伤纠纷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公正地获得赔偿和补偿。

在面对工伤纠纷时,受害者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对措施。

同时,也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公益组织帮助等途径来寻求帮助和支持。

希望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解决工伤纠纷问题,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员工追索劳动报酬仲裁案件的成功调解

员工追索劳动报酬仲裁案件的成功调解

员⼯追索劳动报酬仲裁案件的成功调解案情简介2014年9⽉1⽇,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南xr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在⼀起员⼯追索劳动报酬仲裁案件中担任其委托代理⼈。

我所承接本案后,吴主任交由我来承办,并叮嘱我⼀定要办好。

我翻阅了⼀下卷宗,内有申请⼈吴某某的仲裁申请书及申请⼈吴某某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还有郑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庭前调解建议书,还有委托⼈河南xr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续。

接⼿该案后,我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前⼀天到仲裁委递交了委托⼿续与公函,并提交了有关证明材料。

案情是这样的,申请⼈吴某某,⼥,于2012年12⽉12⽇同河南xr实业公司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作岗位为河南xr实业公司⼀家关联公司的名义法⼈以及另外⼏家关联公司的正式员⼯,约定的⼯作地点是⾹港,基本⼯资为⼀万元港币/⽉,岗位⼯资为2500元⼈民币/⽉。

该劳动合同订⽴后,申请⼈吴某某就如约担任了有关公司的名义法⼈,但由于多种原因,吴某某并未到⾹港参加⼯作。

2014年4⽉22⽇,吴某某⼜同河南xr实业公司订⽴了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五年,⼯作岗位为该公司的业务员,基本⼯资为5000元/⽉,还约定,如⼄⽅(吴某某)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离职的,应该⾄少提前15天以书⾯形式通知甲⽅(河南xr实业公司)。

第⼆份劳动合同订⽴后,吴某某即到该公司⼯作,但在2014年7⽉26⽇,吴某某离岗并于⼏天后通过电⼦邮箱提交了辞职报告。

吴某某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两点请求,⼀、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向其⽀付2012年12⽉⾄2014年7⽉的⼯资181240元;⼆、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向其⽀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085元。

吴某某提交的证明材料为两份劳动合同及辞职报告。

我的办案思路接⼿该案后,我认真地分析了对⽅与我⽅的证明材料。

从第⼀份劳动合同来看,因为吴某某在合同订⽴后并未去⾹港⼯作,因此,该合同并未完全履⾏,既然如此,要求⽀付⼀万元港币/⽉的基本⼯资就没有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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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处理人社领域信访投诉请求九项途径目录一、调解仲裁途径 (3)(一)劳动人事关系 (3)1.事项:确认和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人事关系 (3)(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聘(任)用合同 (4)2.事项: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4)3.事项:履行集体合同争议 (5)4.事项:履行聘任合同 (5)5.事项:履行聘用合同 (6)(三)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7)(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8)二、劳动监察途径 (10)1.事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102.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0)3.事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10)4.事项: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11)5.事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11)6.事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11)7.事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12)8.事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12)9.事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12)10.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3)三、行政复议途径 (14)四、申诉途径 (18)1.事项: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 (18)2.事项: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处理 (18)3.事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 (19)五、信息公开途径 (20)六、再次鉴定途径 (22)事项: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22)七、举报途径 (23)1.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23)2.事项: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23)3.事项: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举报 (24)八、信访途径 (25)九、司法途径 (26)1.事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6)2.事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27)3.事项: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28)4.事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 (28)一、调解仲裁途径调解仲裁适用处理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下列事项属于调解仲裁受理范围:(一)劳动人事关系1.事项:确认和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人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等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六条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聘(任)用合同2.事项: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事项:履行集体合同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4.事项:履行聘任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5.事项:履行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劳动监察途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途径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包括:1.事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事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事项: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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