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引发的青春损失费索赔问题思考_花丰
非婚同居引发的青春损失费索赔问题思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o 5 9 2 ( 2 o 1 4 ) o 4 . 1 8 4 . 0 3 大致 为叶某 与刘某 同居近 八年 , 生育一 子 , 却一 直未到 婚姻登 记 机关 登记结 婚 。后 两人感 情破 裂 。2 0 0 5 年3 月 ,刘某 向叶某 出
、
“ 青 春损 失费” 类似是法 律术 语 , 但却 常见于 现实 生活 中,
随着非 婚同居现 象 的增 加 , 有 关青春损 失费 的争议也常 为人们所 具欠条 一张 , 载 明: 因刘某 与叶某事 实夫妻 关系破 裂, 双方 同意解 关注和 争论 。 实 践生活 中 , 关 于“ 青 春损 失 费” 发生 的纠纷 大体可 除 , 补 偿叶某六 万元人 民 币, 定于 2 0 0 5 年 底付 2 万元, 2 0 0 6年 1 2
法 院审理认 为, 原被告双 方之 间不存在 实质意义 上的借贷 关
由提 出的支付 青春损 失 费的诉求得 不到法 院支持 , 因为这种 请求 系 , 曲女 士及其 家人 也未做 任何 生意和 购置 数额较 大的物 品 。 陈 通常被 认为是 既没有 法律依 据又不符 合社会 公序 良 俗, 不但 现行 先生据 以起 诉 曲女 士的欠条 不具有真 实 的对 价关系 , 也即双方之 法律规 范 中关 于侵权 责任 的承担 中并没有所 谓的“ 青 春损 失赔偿
2 . 被逼签 订“ 欠 条”
如 曲女 士和陈 先生 1 9 9 6 相 识并很 快确 立恋 爱关系 , 后 因感
情不合 , 相恋 6 年后 曲女士 提 出分手 。 但陈 先生起 初不但 不 同意
白浪费这 5 年 的时 光。2 0 0 7 年 4月一 日,邓女 士再 次找到 刘先 分手 , 还 经常 到 曲家 及单位 找她 , 纠缠不 休 。2 0 0 2 年 l 】 月某 晚,
因非婚同居产生的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
因非婚同居产生的“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
邓天国
不时有媒体报道,因解除非婚同居关系、男女之间因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男方需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通常是双方签订有补偿协议,或以欠条或借条的形式出现,像这些情况下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是否受法律保护?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应认定为无效。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16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的认定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一)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
青春损失费是否支持?(附案例解析)
审理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渝0106民初760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同居关系纠纷
原告许某与被告宋某于1990年自行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于1993年8月16日生育一子宋梓皓,1995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宋欢。
双方同居期间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
同居生活期间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
被告与异性交往不正,致使双方感情一直不稳定。
现经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但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因为原告现身患高血压,无能力工作,无收入来源,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观点:
原、被告系自愿共同居住生活,双方在同居生活过程中,系互相照顾。
现原告以同居期间身体健康和精神伤害为理由,要求被告赔偿青春损失费10万元,上述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不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青春损失费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同居虽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是也不受法律保护。
同居期间,如果就“青春损失费”问题达成协议,也是无效的。
青春损失费,
是以金钱的方式弥补时光,是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与道德相违背,且没有法律依据,故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是无效的。
相爱不易,且行且珍惜!。
关于一起非婚同居案件的分析
大学社会实践报告实践课题关于非婚同居的案例分析关于一起非婚同居案件的分析我是XX县广播电视大学的一名学生,在学习法学这门专业期间对各类案件有关注,在这里我来分析一下非婚同居案件。
同样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碰到。
非婚同居,在时下已成为了一种时髦的生活组合方式。
同居群体现在已经打破了地域、年龄和职业的限制:农村有,城市更多;年轻人多,老年人的“夕阳红同居”也存在;从农民、打工仔到学生、白领都有。
这么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在我们今天的生活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了。
既然存在了这么一种家庭外的生活方式,我们就应该正视它,承认它。
虽然我们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对此作出比较完善的规定,但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既定的社会关系,我们的法律就应该规范它、完善它。
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它又到底能引起那些法律问题呢?一、案情:赵洁(女)与赵力(男)两位恋人是同乡中学同学,家境都十分贫寒。
两人同时参加高考,都没考中,想第二年再考。
当时虽然赵洁的成绩比赵力好,但为了使赵力专心应考,两人协商赵力先复考。
为了照顾赵力的生活,两人在县城借了一间房子同居。
第二年,赵力如愿考上了某财经学院。
为了资助赵力上学,赵洁放弃了参加高考,在县城打工挣钱供养赵力上学,赵力后来又考上了研究生。
两人同居8年,赵洁曾经3次人工流产,导致丧失生育能力。
赵力却在读书期间与另一女生关系暧昧,并提出与赵洁终止同居关系。
赵洁无奈,四处请求法院和各级政府以及妇联组织保护,得到的答复却是依法她得不到任何赔偿。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她选择了一个晴朗的早上,到某政府机关楼上跳楼自杀。
二、争议问题依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你认为赵洁能否获得赔偿,可以获得哪些赔偿?从以下几项赔偿费用考虑:(1)几次人工流产的费用,营养费,误工费(2)她在赵力读书期间给予的生活费(3)因与赵力同居导致丧失生育能力要求补偿(4)因赵力移情别恋,导致其精神上受到的巨大创伤和痛苦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方解除婚约,另一方能否要求“青春损失费”
一方解除婚约,另一方是否能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刘女士与张先生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三个月后双方订立婚约。
订婚后双方奔赴不同的地方打工,打算到年底再结婚。
不料,张先生在打工过程中,认识了另一个女孩,并且在过年的时候将其带回家。
无奈之下,张先生的父母只好向刘女士的父母表示解除婚约,刘女士也同意解除婚约,但前提是要求张先生赔偿5万元的青春名誉损失费。
那么,刘女士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深圳婚姻律师文律师表示:“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与精神损害赔偿费相提并论,因为订婚后双方最终没有登记结婚,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只有合法的婚姻才受法律的保护,婚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当事人订立婚约,法律只对婚约订立中的“彩礼”进行法律上的规定,对双方是否解除婚约并不干涉,且解除婚约并不产生侵犯任何一方名誉权的问题,所以,要求名誉青春损失费也无法可依。
深圳婚姻律师文律师进一步指出,即便在订立婚约或者恋爱过程中双方同居了,分手时,任何一方也不能要求赔偿诸如“青春损失费”之类的损失。
因为同居关系也是不受法律调整的,并且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是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所以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赔偿是不合理的。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一方愿意给付另一方经济上的补偿以达到分手的目的,这在法律上并不禁止。
如果双方签署了协议,一方为另一方赔偿一定数额的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或者用欠条形式立下字据的,事后给付一方反悔的,也是可以不支付这笔费用的。
即使告上法庭,法院也不会支持。
原因主要有:①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所以约定无效。
因婚姻、恋爱自由是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限制人的婚姻恋爱自由;②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起非婚同居案件的分析
大学社会实践报告实践课题关于非婚同居的案例分析关于一起非婚同居案件的分析我是XX县广播电视大学的一名学生,在学习法学这门专业期间对各类案件有关注,在这里我来分析一下非婚同居案件。
同样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碰到。
非婚同居,在时下已成为了一种时髦的生活组合方式。
同居群体现在已经打破了地域、年龄和职业的限制:农村有,城市更多;年轻人多,老年人的“夕阳红同居”也存在;从农民、打工仔到学生、白领都有。
这么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在我们今天的生活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了。
既然存在了这么一种家庭外的生活方式,我们就应该正视它,承认它。
虽然我们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对此作出比较完善的规定,但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既定的社会关系,我们的法律就应该规范它、完善它。
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它又到底能引起那些法律问题呢?一、案情:赵洁(女)与赵力(男)两位恋人是同乡中学同学,家境都十分贫寒。
两人同时参加高考,都没考中,想第二年再考。
当时虽然赵洁的成绩比赵力好,但为了使赵力专心应考,两人协商赵力先复考。
为了照顾赵力的生活,两人在县城借了一间房子同居。
第二年,赵力如愿考上了某财经学院。
为了资助赵力上学,赵洁放弃了参加高考,在县城打工挣钱供养赵力上学,赵力后来又考上了研究生。
两人同居8年,赵洁曾经3次人工流产,导致丧失生育能力。
赵力却在读书期间与另一女生关系暧昧,并提出与赵洁终止同居关系。
赵洁无奈,四处请求法院和各级政府以及妇联组织保护,得到的答复却是依法她得不到任何赔偿。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她选择了一个晴朗的早上,到某政府机关楼上跳楼自杀。
二、争议问题依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你认为赵洁能否获得赔偿,可以获得哪些赔偿?从以下几项赔偿费用考虑:(1)几次人工流产的费用,营养费,误工费(2)她在赵力读书期间给予的生活费(3)因与赵力同居导致丧失生育能力要求补偿(4)因赵力移情别恋,导致其精神上受到的巨大创伤和痛苦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新 非婚同居现象及立法解决思路-精品
面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复杂的非婚同居现象及由此而产生的诸多问题,立法必须作出回应,廓清非婚同居的内涵,使之与合法的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区别开来;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随着人权主义思想潮流的发展,人们对自由平等的含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变化,当代人对于婚姻和家庭有了新的认识。
自上世纪60年代中后期非婚同居现象出现,并且这一现象在90年代数量迅速增加,美国、英国等国家对这一现象的态度已经从禁止、限制到现在的承认、规范,而我国早期对非婚同居采取禁止的态度(作非法同居处理),近年来对《婚姻法》的修改并未提及对非婚同居现象的规制,仍采取回避的态度,相关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
文章从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这一角度出发,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解决思路,以期对我国立法工作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非婚同居;财产分配;女性权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外交流程度的加深,思想的碰撞使得原本桎梏着女性的枷锁崩溃,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更是引发了女性追求自由平等的热潮。
而自由的定义是宽泛的,性自由权便是其中的一方面,由此产生了非婚同居这样的家庭生活方式。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非婚同居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本文主要研究狭义上的非婚同居,即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婚异性,基于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共识,但双方均无共同结婚的意愿,且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
早期有学者将“非婚同居”归于“非法同居”,但笔者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是相互包含的。
非法同居与非婚同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非法同居中的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这种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也不被法律所允许。
本文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研究分析并主张完善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并不是要支持或者鼓励这种生活方式,毕竟目前唯一合法的家庭组成方仍然是婚姻。
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探讨我们通常所说的性行为是指合法的性行为,是指广义的性行为范畴,除夫妻性行为外,其他有关性行为均称为非婚性行为,也称非法性行为,它是指发生在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的性行为,包括男女之间的婚外性行为和发生在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基于自愿情况下的婚外性行为、同居性行为、重婚、通奸、卖淫嫖娼和基于不自愿情况下的强奸、流氓、猥亵以及其他没有合法条件的性行为。
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是指因非婚性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包括金钱利益的损失),基于法律规定或道德伦理而提出的赔偿问题。
从诉讼理论来审查,有它的可诉性,能够顺理成章地成为人民法院主管的诉讼案件,而从是否合法、是否有过错、是否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以及基于合法情况下的赔偿依据、归责原则来审查,则应具体分析,一类是侵犯性权乃至人身权的损害行为,依照民事法律而予以裁判赔偿的可胜诉纠纷。
另一类则缺乏合理性、合法性,没有合法前提条件的赔偿是不能成立的,成为一类可诉而不可胜诉的败诉纠纷。
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其中一条重要的就是关于婚姻的实质内容、合法婚姻的界定以及因婚姻结成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并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因此,凡属非婚性行为都是非法的。
损害的发生。
性行为损害的多样化、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增大和损害体现的的巨大经济利益损失等,使得对非婚性行为损害进行民事法律调整的必要性越来越大。
非婚性行为可能产生的人身损害事实及相关损害结果,是特定当事人追究对方当事人民事赔偿的客观基础。
允许当事人提起这类赔偿诉讼,是法律正视和承认性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客观存在之表现。
2、依据民事诉讼理论而言,提起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之诉,也是可行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诉讼的四个条件,就能够成为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所以当事人依据非婚性行为损害事实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正确把握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问题从诉讼程序上讲,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纠纷应当依法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从人身权利这个大的权利保障范围而论,应是体现法律充分保障人权,在诉讼理论或者是民法理论上探究,是能够成立的,可以借助司法措施求助的。
“青春损失费”应该要怎么赔(2)
“青春损失费”应该要怎么赔(2)“青春损失费”应该要怎么赔2、以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青春补偿费"协议的效力。
这种协议其实就是一种以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为俯条件的赠与合同。
从主观上看,解除不正当性关系是当事人主动改过的行为;从客观上看,其后果亦有利于社会伦理规范的恢复和对夫妻正当性生活的维护,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以此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也应在法律上得到肯定评价。
在这一点上,风俗伦理与大陆相同的台湾司法界持同样见解。
1980年台上字第2505号判决谓:“以相奸行为作为契约之标的,系以金钱之交付,维持不正常之关系,属违背公序良俗。
为断绝关系,约定给付金钱,即无违背公序良俗之可言。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第296页)。
因此,为解除不正当性关系而达成的赠与合同性质的“补偿”协议应为有效合同。
当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受赠人如果没有《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情形,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
近年来,“第三者”及“包二奶”等社会现象危害到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舆论的一片声讨中,矛头更多的指向了第三者。
许多法院也认为第三者获得补偿“是一种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实际上,我们应当更多的把责任归咎于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以及婚姻关系中不忠实而又往往有钱有权的一方。
笔者联想到《德国民法典》规定:对于因诈欺、胁迫或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许可婚姻外同居的人,受害者有权要求对方负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对第三者区别对待,对于弱者持相当程度的宽容和同情的态度,并积极保护其合法利益的做法,值得我国立法、司法以及舆论界的借鉴。
四、在恋爱关系中,发生的"青春补偿费"的性质认定及效力近几年来,存在恋爱关系的男女当事人之间,经常发生所谓“青春损失费”或曰“青春损失赔偿费”的纠纷。
其发生原因,多种多样,但大多存在以下二类情况。
1、正常恋爱关系中,发生的"青春补偿费"的情况。
青春损失费赔偿标准
青春损失费赔偿标准青春是人生中最宝贵的时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我们可能会因为某些意外事件或者他人的过失而导致青春时期的损失,这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那么,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包括了受害者因意外事件或他人过失导致的身体伤害、精神损失、教育和职业发展受阻等方面的损失。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考虑受害者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评估损失的严重程度。
其次,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受害者的家庭背景和经济状况。
如果受害者来自贫困家庭或者本身经济条件较差,那么赔偿标准可能会相应提高,以弥补受害者因青春损失所带来的经济困难。
另外,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造成损失的具体原因和过失程度。
如果是因为他人的过失或者疏忽导致的青春损失,那么赔偿标准可能会相应提高,以对过失方进行惩罚和警示。
最后,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权益,避免因为各种原因而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综上所述,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家庭背景、经济状况、过失原因和社会公平等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情况下,才能够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确定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尊重受害者的权益,避免因为各种原因而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同时,也需要对过失方进行相应的惩罚和警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对青春损失费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分手费:到底该不该给
zhigong falütiandi以案说法当婚姻走到了尽头,夫妻之间在面临离婚的同时,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分手费也往往是彼此争议的焦点。
那么,在彼此有过约定的前提下,这些“感情债”到底该不该给?“青春损失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可以给【案例】因为刘先生有外遇,且在姜女士的一再规劝下仍与对方藕断丝连,忍无可忍的姜女士不得不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刘先生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
刘先生觉得自己确实愧对姜女士,却又一时无法拿出现金,经双方协商,约定由刘先生在离婚后的半年内一次性付给姜女士10万元“青春损失费”,并将之写入了离婚协议。
随即,彼此办理了离婚手续。
由于到期后经多次催收仍未能给付,姜女士遂于2019年1月提起了诉讼。
而刘先生以“青春损失费”并非法律规定的费用、自己有权拒绝支付为由抗辩。
【点评】刘先生应当支付。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分别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正因为刘先生和姜女士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所涉10万元“青春损失费”的支付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愿,我国目前法律中也没有不得支付的禁止性规定,加之是因为刘先生出轨对姜女士的补偿,故对刘先生具有法律约束力。
“空床费”无碍公序良俗可以给【案例】顾女士见朱先生在结婚五年后,经常以工作忙为由半夜三更不回家,甚至渐渐夜不归宿,遂怀疑朱先生有外遇。
鉴于经不时到朱先生单青春损失费--42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zhigong falütiandi以案说法位“查岗”,朱先生均未加班,为约束朱先生,顾女士与朱先生约定:如朱先生晚上超过十二时回家,必须按100元/小时支付“空床费”,彻夜未归按600元/次支付。
“青春损失费”能否得到支持
“青春损失费”能否得到支持侯志丹【案情】高某与李某一见钟情,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居三年。
而高某有家室,且不愿破环家庭。
李某得知高某有老婆孩子后,强烈要求与高某分手,并向其索要“青春损失费”10万元。
为弥补心中的愧疚,尽快结束这段婚外情,高某答应给李某8万元“青春损失费”,并出具了欠条。
因高某未按时给付,李某诉至法院。
【分歧】关于李某能否得到“青春损失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能得到“青春损失费”。
婚外情补偿约定是以身体受到损害为由约定进行补偿的,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支持,而且高某是自愿支付“青春损失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李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能得到“青春损失费”。
李某与高某约定的“青春损失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的协议应属无效,且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并实际发生,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评析】笔者较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一方婚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发生分手(即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补偿费、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补偿费,或者要求打欠条、签补偿合同等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因此,即便婚外情男方自愿对女方予以补偿的赠与行为也属无效。
青春损失费依据什么来赔偿,如何计算离婚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依据什么来赔偿,如何计算离婚损失费夫妻之间在离婚时除了需要对双⽅之间的财产进⾏分割,有时候可能会需要对在婚姻关系中受到伤害的⼀⽅做出赔偿,离婚的时候觉得⾃⼰吃亏,想要获得更多的补偿实乃⼈之常情。
那么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该如何计算离婚损失费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青春损失费依据什么来赔偿,如何计算离婚损失费⽅⾯的知识,欢迎⼤家阅读!青春损失费依据什么来赔偿,如何计算离婚损失费⼀、如何计算离婚损失费因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依据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损失费的具体计算⽅法也应当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法。
1、损害赔偿的范围(1)侵害他⼈⽣命权、健康权、⾝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由权等⼈格权,给他⼈造成精神损害的;(2)灭失或毁损他⼈具有⼈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造成精神损害的。
2、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的过错程度、⼿段场合⽅式、造成的危害结果、获利情况、侵权⼈的经济⽔平等多种因素参考确定赔偿数额,因此离婚青春损失费也应当根据权利⼈的主张,综合考虑以上多种因素来确定数额。
⼆、青春损失费有什么依据从法律的⾓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持的。
青春损失费是⼀个民间发展⽽来的词,是离婚的⼈因为⾃⼰⼼灵受到创伤,认为⾃⼰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然⽽,“离婚青春损失费”这个词在现实⽣活中被⽼百姓⼴泛地使⽤,司法实务也难以避免对这个问题的纷争。
从法律条⽂的解释适⽤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
关于夫妻离婚损失费多半是指的青春损失费,虽然我国法律中并未对青春损失费做出规定,但是也有与之对应的离婚赔偿规定,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青春损失费是什么分手要赔青春损失费吗
青春损失费是什么分⼿要赔青春损失费吗⼀、青春损失费是什么1、现实⽣活中,“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在男⼥双⽅解除同居关系时经常发⽣。
然⽽,“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个法律概念。
2、由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关系,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持,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多法院甚⾄会以主张“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要赔青春损失费吗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愿⽀付这笔费⽤,且不损害其他⼈的利益,则⽆论这笔⾃愿⽀付的费⽤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补偿费”法律都不禁⽌。
⽽且如果⾃愿⽀付⽅已经⽀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返还。
⼀般认为,青春并⾮⼀种法律上的权益,不需要他⼈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会随着时间流逝消失。
所谓“青春损失”的范围不能确定。
承认“青春损失”,也违背⼈伦道德与公序良俗。
因此,如果当事⼈起诉要求对⽅⽀付“分⼿费”及“青春损失费”,法院通常不应当予以⽀持。
然⽽,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付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付的,那么⽀付⽅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民法典》司法解释有规定,有配偶者与他⼈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要求⽀付该补偿或⽀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谈朋友期间,男⼥双⽅还是应当⾃重,同时重视并遵守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且爱且珍惜!恋爱过程中,不可草率同居,因为它对男⼥双⽅都没有保障,⽽且很容易引发“索要青春损失费”类似的纠纷。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非婚同居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for Sexual Act in Unmarried Cohabitation 作者: 钱叶卫[1]
作者机构: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页码: 34-38页
主题词: 非婚同居;性行为;损害;赔偿
摘要:对非婚同居性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从女性当事人角度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男方以恋爱结婚为由欺骗女方同居的,即女方受蒙蔽同居的;另一种是女方知晓对方感情、身体状况和同居目的而自愿同居的,即双方完全自愿同居的。
对前者,男方应对女方损害赔偿结果承担侵权责任;对后者,男方应分担相应的性行为损害后果。
我国的法律承认“青春损失费”吗?同居中受到的损害能否得到补偿?
我国的法律承认“青春损失费”吗?同居中受到的损害能否得到补偿?我国的法律承认青春损失费吗?同居中受到的伤害能否得到补偿?同居时,女方作为弱势群体怎样庇护自己?案情那首《我被青春撞了一下腰》风靡一时的时候,年过半百的老田我国的法律承认青春损失费吗?同居中受到的伤害能否得到补偿?同居时,女方作为弱势群体怎样庇护自己?案情那首《我被青春撞了一下腰》风靡一时的时候,年过半百的老田曾经很不以为然。
2004年的冬天,老田从法院出来在出租车里再次听到这首歌时,不禁老泪纵横,虽然青春已逝,但这一年,他算是彻底被青春撞弯了腰,还不知道能否愈合。
这得追溯到2000年春天,中年丧偶的老田与比自己小20岁的小李经人介绍熟悉了,很快就进展成恋人关系并开头同居,老田暗自对其次春的降落喜悦不已。
老田是一所重点中学的语文教师,接近退休,小李是外来的打工妹,在一家超市里收银。
同居没多久,小李不安老田未来不要自己,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就留了个心眼,要求老田写一张10万元的借据作为青春损失费,小李写下一张借据借到小李人民币10万元,2002年12月底归还。
要老田在上面签字。
当初处于热恋之中的老田也没多加思索,爽快地在借据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最初两人还老夫少妻地恩爱有加,可是语文教师出身的老田在生活中喜爱来点烂漫小情调。
而勤劳朴实的小李却考究生活实在,不但没有惊喜,反而对老田的小情调絮絮叨叨,觉得铺张,让兴致盎然的老田倍感失望。
但是小李把家里整理得头头是道,老田又不舍得让小李离开。
三年下来,两人因生活习惯和兴趣迥然不同常常争争执吵。
后来老田感觉与小李相处索然无味,2003年5月向小李提出分手。
小李也觉得两人年龄差距太大,加上性格也不和,就同意了。
但事后超市里小李的小姐妹们都为小李感到委曲,小李也觉得自己把青春白白送给了老田三年,铺张了自己的大好青春,越想越觉得自己划不来。
这时候,小李骤然想到了老田写的借据)小李认为这是自己的一个机会,于是,2003年6月,小李到当地的法院起诉老田,要求法院判决老田偿还自己的借款 10万元。
关于一起非婚同居案件的分析
大学社会实践报告实践课题关于非婚同居的案例分析关于一起非婚同居案件的分析我是XX县广播电视大学的一名学生,在学习法学这门专业期间对各类案件有关注,在这里我来分析一下非婚同居案件。
同样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碰到。
非婚同居,在时下已成为了一种时髦的生活组合方式。
同居群体现在已经打破了地域、年龄和职业的限制:农村有,城市更多;年轻人多,老年人的“夕阳红同居”也存在;从农民、打工仔到学生、白领都有。
这么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在我们今天的生活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了。
既然存在了这么一种家庭外的生活方式,我们就应该正视它,承认它。
虽然我们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对此作出比较完善的规定,但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既定的社会关系,我们的法律就应该规范它、完善它。
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它又到底能引起那些法律问题呢?一、案情:赵洁(女)与赵力(男)两位恋人是同乡中学同学,家境都十分贫寒。
两人同时参加高考,都没考中,想第二年再考。
当时虽然赵洁的成绩比赵力好,但为了使赵力专心应考,两人协商赵力先复考。
为了照顾赵力的生活,两人在县城借了一间房子同居。
第二年,赵力如愿考上了某财经学院。
为了资助赵力上学,赵洁放弃了参加高考,在县城打工挣钱供养赵力上学,赵力后来又考上了研究生。
两人同居8年,赵洁曾经3次人工流产,导致丧失生育能力。
赵力却在读书期间与另一女生关系暧昧,并提出与赵洁终止同居关系。
赵洁无奈,四处请求法院和各级政府以及妇联组织保护,得到的答复却是依法她得不到任何赔偿。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她选择了一个晴朗的早上,到某政府机关楼上跳楼自杀。
二、争议问题依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你认为赵洁能否获得赔偿,可以获得哪些赔偿?从以下几项赔偿费用考虑:(1)几次人工流产的费用,营养费,误工费(2)她在赵力读书期间给予的生活费(3)因与赵力同居导致丧失生育能力要求补偿(4)因赵力移情别恋,导致其精神上受到的巨大创伤和痛苦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非婚同居的案例分析
目录一、案例 (2)二、非婚同居的风险 (2)2.1 法律层面 (2)2.2实务层面 (3)三、非婚同居的权益保护 (3)四、非婚同居的法律完善 (3)4.1设立非婚财产制,倡导订立非婚同居协议 (3)4.2确立家务补偿制度 (4)4.3建立物质帮助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4)4.4建立共同财产制 (4)一、案例40多岁曾先生和20多岁肖小姐曾经是情侣,从2007年到2009年一直同居。
曾先生比肖小姐的母亲罗女士年纪还要大,而曾先生、肖小姐、罗女士在同一屋檐下住了3年,感情纠葛十分复杂。
据曾先生说,为了结婚,曾先生出资15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买房准备结婚用,另外还出资8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回江西老家购买房产。
而这套结婚用房却登记到了罗女士的名下,因为罗女士担心女儿吃亏,坚持将房产先登记在她的名下,由她看着房子,以此监督男方。
于是问题来了,买房后半年,曾先生和肖小姐感情难以维系,最终走到了分手的地步,那房子怎么办呢?最终,曾先生一纸诉状把肖小姐、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和购房余款。
法院最终支持曾先生的诉求,判决涉案房产归曾先生所有,肖小姐、罗女士返还购房余款90万余元及利息。
(329字)二、非婚同居的风险2.1 法律层面非婚同居财产的划分主要是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一般来讲,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制度主要有约定制和法定制。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财产制。
其中需要强调的是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内容合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财产归属于原产权所有人享有,没有足够的证据确定原所有人的,归双方共同所有。
双方达不成协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度。
非婚同居法定财产制是以个人财产制度为基础,共同财产制度为辅,这里的共同财产制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共有来说的,在平等划分原则的基础上,考虑共有人对家庭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对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例如:照顾对家庭牺牲较大者;对做家务较多者给予补偿;对抚养照顾孩子较多者给予照顾补偿;对于一方因存在严重过错,解除同居关系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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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阿婷因为觉得男友人品不好,想分手,男友向其索要青春损失费2.8万元未果后,便用刀残忍地在她脸上划了十余刀,右耳几乎被割掉。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债务履行请求
此类情形通常出现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当事人一方基于各种原因签订给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补偿费”等各种形式的“欠条”,事后却没有履行该“债务”承诺而引发纠纷。
实践中,依据当事人签订该“欠条”时是否受胁迫大体可分自愿签订“欠条”和被逼签订“欠条”两种情形。
1.自愿签订“欠条”
如2009年5月,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债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支付叶某补偿金六万元。
案情大致为叶某与刘某同居近八年,生育一子,却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后两人感情破裂。
2005年3月,刘某向叶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因刘某与叶某事实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同意解除,补偿叶某六万元人民币,定于2005年底付2万元,2006年12月30日前付清。
之后,刘某一直未履行其承诺支付的款项。
叶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支付该六万元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借贷关系,曲女士及其家人也未做任何生意和购置数额较大的物品。
陈先生据以起诉曲女士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也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当曲某提出与陈某解除恋爱关系后,陈某强行让曲某出具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
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陈某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另外,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遂据此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二、“青春损失费”类似案件争议点的分析
从法律视角来看,类似“青春损失费”索赔案件的法律争议可归为因同居关系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和特殊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分别集中在该“侵权”损害赔偿是否有据可依及以“欠条”形式形成的这一特殊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有效。
(一)该“侵权”损害赔偿是否有据可依
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同居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因同居关解除后以“侵权”为由提出的支付的青春损失赔偿费无法可依。
既不属
◆社会观察
◆社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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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刘满员,汪万里.男子索要青春损失费未果划女友脸部10余刀.中国新闻网.2009年2月25日.
袁菁.同居分手后讨要补偿金依据欠条诉请获支持.中国法院网.2009年5月11日.
张鹏.“青春”作伴价几何.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29日.
章蓓,施华泽.我市首起“青春损失费”诉讼作出判决.乐清日报.2004年9月24日;张鹏.“青春”,作伴价几何.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