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非婚同居案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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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社会实践报告
实践课题关于非婚同居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非婚同居案件的分析
我是XX县广播电视大学的一名学生,在学习法学这门专业期间对各类案件有关注,在这里我来分析一下非婚同居案件。同样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碰到。非婚同居,在时下已成为了一种时髦的生活组合方式。同居群体现在已经打破了地域、年龄和职业的限制:农村有,城市更多;年轻人多,老年人的“夕阳红同居”也存在;从农民、打工仔到学生、白领都有。这么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在我们今天的生活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了。既然存在了这么一种家庭外的生活方式,我们就应该正视它,承认它。虽然我们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对此作出比较完善的规定,但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既定的社会关系,我们的法律就应该规范它、完善它。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它又到底能引起那些法律问题呢
一、案情:
赵洁(女)与赵力(男)两位恋人是同乡中学同学,家境都十分贫寒。两人同时参加高考,都没考中,想第二年再考。当时虽然赵洁的成绩比赵力好,但为了使赵力专心应考,两人协商赵力先复考。为了照顾赵力的生活,两人在县城借了一间房子同居。第二年,赵力如愿考上了某财经学院。为了资助赵力上学,赵洁放弃了参加高考,在县城打工挣钱供养赵力上学,赵力后来又考上了研究生。两人同居8年,赵洁曾经3次人工流产,导致丧失生育能力。赵力却在读书期间与另一女生关系暧昧,并提出与赵洁终止同居关系。赵洁无奈,四处请求法院和各级政府以及妇联组织保护,得到的答复却是依法她得不到任何赔偿。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她选择了一个晴朗的早上,到某政府机关楼上跳楼自杀。
二、争议问题
依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你认为赵洁能否获得赔偿,可以获得哪些赔偿?从以下几项赔偿费用考虑:(1)几次人工流产的费用,营养费,误工费(2)她在赵力读书期间给予的生活费(3)因与赵力同居导致丧失生育能力要求补偿(4)因赵力移情别恋,导致其精神上受到的巨大创伤和痛苦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针对以上案例,我认为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
(一)如何避免发生非婚同居的纠纷
男女在恋爱期间或者同居期间由于人身关系的不稳定,也并不是只有自由没有负担。
如何避免这样的纠纷呢?
1、保存和固定证据
如果同居者拒绝走进婚姻,还能够一直相爱着,那么一方就应该为对方多做些考虑,尤其是当另一方处于弱势时,一方就应该尽可能地保存和固定一些过硬的证据,比如财产协议,财产公证或者遗嘱公证等。
2、走进婚姻
对同居者来说,要想避免风险,那只有向前走一步,走进婚姻,走进法律所保护和调整的婚姻状态。
避免不是解决事情的目的,甚至有的事情是无法避免的,所以解决一件事情的最佳手段是把握住它的方向以及制定出关于它的法律。
(二)如何解决非婚同居问题的方向
无论如何,回避现实不是法律的应有态度和明智选择,在新的宪法修正案大力倡导“尊重人权”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婚姻法应做出表率,在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的前提下,明确地规定解决非婚同居善后问题的有效对策,以便为当事人寻求法律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居作为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生活共同体,已逐渐在生活中出现并得到人们的认可,这是人们对生活方式的另一种选择,体现了人们对自己生活的一种态度。对于这种态度,作为自治法的民法不应该加以禁止。如美、日等国家就已在判例中对同居予以了肯定,在这些国家,同居被视为男女双方的契约关系,即两人同居是以合意开始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开始生活,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完结后的责任等均由契约约定。这种契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可以是一种默示行为,即同居本身就代表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代表着契约的成立、生效及履行。契约化使同居关系相对简单,也具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所以,简单地对此现象予以否定绝不是解决同居案件引发的各种问题的良好办法。通过法律的手段规范、调整和引导同居关系,视同居关系为法定婚姻关系以外的一种男女生活体,对此加以调整实为中国法律目前所应为之事。因此,对于同居关系在民法中的定性和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理论和立法均有重新研究之必要。理论必须圆融无碍,立法必须适应现实,由此,我们解决实践问题,才能跳出极端狭窄思维的限制,做到极高明而道中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