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0]6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14【实施日期】2010.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长春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舆论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发布”,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闻发布机构)通过新闻发言人或其它授权形式,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与社会及公众进行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新闻办)是全市政府系统新闻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新闻发布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协助市政府新闻办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新闻办、开发区新闻中心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信息公开原则。
新闻发布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二)真实性原则。
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注重新闻策划,保证所发布信息的新闻价值;(三)行政首长负责原则。
政府新闻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是新闻发布机构的行政首长,对新闻发布工作负领导责任。
新闻发言人依行政首长授权发布新闻,并对行政首长负责;(四)分级发布、归口负责原则。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长府办发〔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30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促进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依法监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公平公正。
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坚决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公开透明。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府监管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让监管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法律法规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由市长、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长府发[2004]4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长府发[2004]第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制作、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文件资料。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监督检查。
各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索要政府信息申请;(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长府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职责调整将开发区建设组织协调职责划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外国专家管理有关职责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协调服务职责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安排和市政府规定级别的公务接待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重要文稿的文字综合工作;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研究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市政府的文电收发、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及公文集中交换工作。
(四)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
(五)编发政务信息,为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提供信息服务;起草市政府工作新闻信息计划、新闻信息稿件,参与市政府新闻发布等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4•【字号】长府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的通知(长府办发〔201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创建“三满意”机关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11〕10号)精神,为加强我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梳理确认审批、收费等项目根据国务院五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省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1〕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梳理各部门现行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收费、年检等项目,对项目变动情况进行确认,同时清减审批要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即办事项比例,更新并公布进入政务中心的项目目录。
二、巩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成果按照机构、职能“双进入”和“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将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到各部门审批办公室办理,行政审批办公室全部进驻市政务中心开展行政审批服务,推进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管理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中心办理。
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办公室的职能、职数和编制。
一是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和轮换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派驻政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审批办负责人和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窗口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两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派遣单位的其他工作,政务公开办要随时调度通报情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8•【字号】长府办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7〕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6〕43号)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理解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平台建设、数据开放,扩大公众参与、回应关切,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二、围绕社会关注,着力推进“五公开”(一)推进决策公开。
各级各部门要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的法定程序。
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凡出台重要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公众普遍关注问题等重要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必须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公布决策草案、起草背景和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媒体沟通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论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信息发布途径向社会公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长府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长府办发〔2016〕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社会关切,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24号),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加大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强化解读回应,优化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创新、廉洁、服务型政府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一、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大力推进重大事项公开1.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
着力推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政策公开,及时公布支持农业现代化、城市建设、民营经济、创业创新、重点领域改革、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拓宽传播范围和公开渠道。
对公开的重大政策,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开设专栏、召开新闻发布会、出版汇编等方式进行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
(市发改委、工信局、人社局、建委、农委、民生办等有关部门按工作职能分别负责落实)2.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对公路、铁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做好事前、事中、事后信息公开,加大项目稽查、执法检查等监督执法信息公开力度。
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的信息公开,公开政府参与方式、拟采用PPP操作模式等内容,提高社会资本的参与程度。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长府办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进一步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规模和格次。
第三条市政府全市性会议实行分类管理、计划控制、逐级审批。
第二章会议分类第四条市政府全市性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承办的,要求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统一部署全市中心工作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任务。
二类会议。
市政府决定召开的,要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市政府中心工作及重要任务。
三类会议。
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主要内容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须动员各方力量推进的重点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全市性会议要严格控制数量、会期、规模及参会领导格次。
一类会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作为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必尽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义务。
《条例》的施行,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条例》施行前各项准备工作,现就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原则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条例》的根本保证。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由近及远、全面清理;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
(二)坚持由近及远、全面清理的原则。
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在全面清理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3•【字号】长府办发〔2015〕13 号•【施行日期】2015.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5〕13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16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着力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一)加强新闻发布制度建设。
健全和完善重大政策的新闻发布制度,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要及时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解读政策,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健全和完善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置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负责事件处置的事发地政府和市直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主体,在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事件处置的部门要立即启动信息报送和舆论引导工作;健全和完善重大热点问题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信息。
(二)加强新闻发布机制建设。
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定期发布机制。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要围绕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全市重点工作、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要加强新闻发布活动的策划,做好舆情分析研判,策划和组织发布内容,把市政府新闻发布厅建设成为市政府重要信息发布的主要场所。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利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网上访谈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
与地方经济和民生改善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每年应出席一次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每季度至少出席一次本部门新闻发布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6]27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07【实施日期】2006.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06]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家、省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2006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紧紧围绕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和“十一五”规划发展目标,以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为重点,便民利民,提高办事效率,不断增强政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实效性,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为长春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和完善制度,努力提高政务公开规范化水平。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精神,建立政务公开审核制度、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政务公开考核体系。
二是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政务大厅窗口行政审批行为,出台《长春市政务中心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实行首问负责制、首办责任制、首席负责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次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审批全程代办制,提高政务中心管理服务水平。
三是全面推行全市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公用事业单位办事的透明度,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质量。
(二)巩固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我市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举措,要继续加大巩固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力度。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微博建设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3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微博建设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微博建设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微博建设,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推广运用政务微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和原则政务微博是以党政机关或群众团体为后盾的一种新型的舆论传播工具和重要的信息传播渠道,相对于传统媒体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广泛推广运用这一新兴媒体,对于树立政府形象、政务信息公开、社会管理创新、倾听民众呼声、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正确引导舆论具有重要意义。
要按照“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和管理政务微博。
要制定政务微博管理规范,将政务微博管理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
二、功能定位一是发布信息的平台,及时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类政务信息,积极发布各类服务信息,推动经济发展,服务社会民生。
二是沟通互动的平台,及时查看和回复网民评论,了解群众诉求,主动回应议题,努力解决难题,树立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
三是征集民意的平台,以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围绕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向网民征询意见,尤其是出台涉及社会公众的政策措施时要通过微博征询意见,掌握社情民意,促进科学决策。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长府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6〕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5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吉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吉金办函〔2016〕12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有关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提高政府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双公示”信息,要全部归集、公示,确保公示信息全面、合法。
(二)准确性原则。
将归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分类,并将可公开的信息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及时性原则。
需按照国家及省级文件要求,在本级部门做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信息推送至“信用吉林”网站。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精简发文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2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精简发文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精简发文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13〕21号),切实改进文风,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公文办理实际,决定对不按程序报送公文、与相关职能部门不协商、不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发文升级、重复发文、发文篇幅过长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文受理方面(一)专项治理不按程序报送公文问题1.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2.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严格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办理,不得直接报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报文。
(二)专项治理与相关职能部门不协商问题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
拟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下同)名义发文的代拟稿中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主办部门必须在请示中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加以说明或附报书面会签件。
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文处理。
(三)专项治理不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问题严格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前置审查的通知》(长府办发〔2011〕26号),各部门报送拟制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请示,必须附报市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以促进“阳光”施政、打造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为重点,积极促进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节能减排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公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切实增强政务公开的综合效应,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机制、全面落实责任为工作重点,进一步细化公开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六个制度的通知》(吉政公组〔2009〕1号),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信息清理、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等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责任,解决政府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彻底、不及时、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报国办省办信息工作的意见-长府办发[2007]3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报国办省办信息工作的意见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报国办省办信息工作的意见(长府办发〔200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需要,及时向国务院和省政府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经验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市上报国办、省办信息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更好地为上级领导决策服务,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报国办信息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07〕33号),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上报国办、省办信息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政务信息在政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上报国办和省办信息工作,增强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自觉性。
要采取有效措施,把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作为各项服务的核心,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着力提高信息上报质量,确保政务信息工作高效、有序地运转。
二、上报国办、省办信息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认真履行和做好上报国办、省办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政治任务。
要及时报送,确保信息内容的时效性,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国家了解和帮助解决的重大困难、重大灾情及其他紧急重大信息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每周至少要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1篇可以上报国办或省办的信息,每年至少要有1篇信息被国办采用,每月至少要有1篇信息被省办采用。
省政府直报点“四县(市)一区(双阳区)”,亦可直报省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0•【字号】长府办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长府办发[2003]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我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
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不断规范、创新,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政务公开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一站式”办公和政务中心启动运行,方便了群众办事;网上政务信息传递和市长公开电话搭建了政府与市民沟通的平台;基本形成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整体推进,带动全社会全面公开的格局。
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当前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抓好政务公开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内在要求。
推行政务公开,对于我们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和效能都具有重要意义。
要把抓政务公开作为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内容,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结合起来,与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长春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增强抓好政务公开的主动性、自觉性,切实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结合中心工作,认真研究部署,抓好落实,推动政务公开的不断深化。
二、以完善制度为重点,进一步抓好政府自身的公开重点抓好市政府自身有关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
要完善有关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完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政情通报制度,设政府新闻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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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8]7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25
【实施日期】2008.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政府办公厅近期下发了《关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159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状
2004年,我市率先在全省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市政府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
定(暂行)》,在市政府50个部门实施了政府信息网上公开。
2005年,在各县(市)、区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
通过近3年来的组织推动,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上满足了市民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但距国家、省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如个别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政府信息梳理不全面,公开形式和内容随意性大,公开指南、目录以及网站网页更新不及时,依申请公开制度不健全,县区与市直部门之间工作差距较大等问题,亟待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通过建立一种常态长效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二、下一步主要工作
按照《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明传电报要求,下一步我市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形式、载体、制度等方面进一步规范。
具体要求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条例》。
各单位要组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