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市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区政办函〔X〕30号)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X年全乡完成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10个,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特别是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努力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区级统筹,乡级开发。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乡政府具体开发。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联合做出开发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乡政府。
乡政府要着眼于支持脱贫攻坚,对乡本级或所辖行政村合理开发岗位,安排符合条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用人原则。
(二)就地就近,方便群众。
乡村公益性岗位以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对象,坚持就近就地就业原则,尽量在本村或附近村安置就业。
(三)程序简捷,公平公开。
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优亲厚友,人情安置”等问题。
同时应优先分配当年预脱贫的贫困村岗位开发数量,充分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助力脱贫攻坚作用。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定义和安置对象(一)乡村公益性岗位界定。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乡政府具体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目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岗位。
包括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乡村环境卫生清扫,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简易维护、村务协理、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岗位类别。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身体健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使用期限及岗位补贴标准我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岗位补贴为每月380元(未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公益性岗位认定要求及流程
公益性岗位认定要求及流程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拥有十堰市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以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为准)且在本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非本市户籍人员中,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且符合下列相关情形之一的人员,具体包括14大类就业困难群体: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6、农村大龄失地人员。
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7、残疾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8、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是指毕业之日起连续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9、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是指16岁以上持有各级民政部门有关优抚证明资料的孤儿。
10、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
是指由扶贫办提供的已建档立卡并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农村贫困人口。
11、返乡失业农民工。
指拥有十堰市农村户籍、受疫情影响导致的返乡失业农民工。
12、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
13、因接触新冠肺炎患者隔离的失业人员。
14、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收入来源的人员。
指交通运输、零售批发、餐饮住宿、旅游休闲、建筑地产、汽车销售、制造业等行业受疫情影响的失业人员。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工作,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指为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而设立,用于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坚持公益为本、规范运作、公正公平、监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公益事业的有效推进。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工作应当与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保障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和责任性。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注重专业化建设,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有明确的公益性目标和任务;(二)能够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特长和优势,提供专业化的公益服务;(三)有清晰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机制。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中央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总体规划和指导,地方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设立。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公益事业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人力资源的供给情况,保持合理的规模和结构。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避免人情主义和形象工程。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运作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注重岗位要求和能力匹配,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应当重视专业化和实践能力的提升,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注重绩效评估,激励和奖励优秀人员,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在《阳城县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作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局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一)请假制度:1、病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请病假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请假超过半年以上的根据规定退回县人社局。
2、事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请事假1天以上,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假。
3、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报县人社局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4、经审批后的《请假条》交局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纪律制度:1、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单位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工作。
2、公益性岗位人员电话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若因工需要临时需到岗的,通知时要随叫随到(特殊情况书面请假的除外),凡电话通知不接或口头通知后均不到岗的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1、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2、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单位表彰奖励。
3、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可以向县人社局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人社局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4、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考勤纪律: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午:08:00-12:00时。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发文字号】恩施州政发[2007]14号【发布部门】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7.12.03【实施日期】2007.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规定》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07〕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协调下,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和其他法律援助志愿人员。
第三条州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州法律援助工作。
县、市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帮助、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老龄委等群团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凡在本州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法律工作人员均有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恩施州政办发[2010]51号【发布部门】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5【实施日期】2010.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0〕5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100号)、《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恩施州发〔2010〕3号)精神,设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州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务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将原州人事局、原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州民政局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3、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技工学校及其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将拟订本州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等职责划给州商务局。
3、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给州地方税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全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水平,满足农民就业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岗位开发(一)岗位选择:需要结合当地条件和政策要求,重点发展农业生产、农业服务、社区公共服务等岗位;(二)岗位报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报请公共资源配置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三)岗位发布:通过媒体、宣传栏、政府网站、村务公开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受益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四)岗位招聘:通过招聘会、面试、公示等形式进行招聘,确保公平公正,实行梯度式选拔原则。
三、岗位管理(一)约定服务期限:受益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三个月;(二)发放工资待遇: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待遇,发给工资实行工资代发制度;(三)安全保障:对受益人提供工作和生活必需品和合理休息时间,保障受益人劳动安全和生命健康;(四)绩效考核:建立考核机制,以评优评先为主,引导受益人提高工作水平,激发工作热情。
四、资金保障(一)资金来源:由地方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提供,也可通过社会捐赠、专项资金等途径筹集;(二)资金管理:按照“凭证制度、专户管理、定期审计”的要求,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经费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三)项目监管:建立项目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核对,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估。
五、宣传推广(一)宣传形式:通过媒体宣传、宣传单、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宣传岗位开发政策、受益人获得的实惠和社会效益;(二)宣传策略:分阶段、分对象地开展宣传,选用易于理解、接受的语言,抓住重点突出宣传。
六、评估考核(一)工作效果评估:通过定期听取受益人反映、经营状况差异、产业发展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对成效进行评定;(二)工作流程考核:对岗位开发、管理、资金使用等工作进行责任追究和考核,促进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
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一、总则公益性岗位是指为满足特定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所设立的岗位。
为规范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贵州省所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救助岗位、环境保护岗位、文化传承岗位等。
三、岗位设立与审核1.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首先经过岗位设立申请,由有关部门审核。
申请材料包括岗位需求证明、岗位职责描述、招募计划等。
3. 审核通过的公益性岗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设立,并在相关媒体公示。
四、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机构贵州省设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非营利机构代表组成。
五、公益性岗位的招募与选拔1. 招募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
岗位需求广告应当明确公益性岗位的职责、待遇、工作时间、要求等信息。
2. 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应当经过面试、能力测试等选拔程序,招募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
3. 招募的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履行职务,如履行不到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权益保障1.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劳动权益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等。
2.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并定期进行调整,确保合理。
3.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法定劳动时间的规定,且应当合理安排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七、公益性岗位的评估与考核1. 公益性岗位的绩效评估和考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评价岗位人员的工作成果和表现。
2. 绩效评估和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岗位人员,并用于工资待遇的调整和奖励的确定。
3. 绩效评估和考核结果应当为岗位人员的职业发展提供参考,有针对性地提供进修培训机会。
八、公益性岗位的退出机制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合同期满或者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相关规定及时清退。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残疾人事业“十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布部门】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2.06.27【实施日期】2012.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现将《恩施州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恩施州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恩施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恩施州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总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加快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社会服务更加多样和便利,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
(二)总目标⒈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⒉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健全,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⒊残疾人事业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⒋加强残疾人基层组织、基本人才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⒌系统开展残疾预防,普及预防知识,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⒍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宣传现代文明残疾人观,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十二五”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一)社会保障主要任务:⒈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布部门】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2.08.01【实施日期】2012.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全州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29号)精神,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强化职业培训在促进就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以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重点,整合培训资源,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十二五”期末,力争全州技能人才达到15万人,年均增长5.6%,其中高技能人才达到2.25万人。
二、工作重点(一)围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开展培训。
对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技能培训。
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开展3个月以上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开展适应其劳动能力的技能培训。
积极推进创业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
(二)围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开展培训。
鼓励大中专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毕业生就业;鼓励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鼓励有培训需求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应届大中专学生参加创业培训,促进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创业促就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4•【字号】恩施州政规[2010]3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10〕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共服务部门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规范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社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为主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
主要包括:(一)政府购买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二)乡镇、街道和社区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以外的后勤服务岗位;(四)独立工矿区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的服务岗位;(五)政府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一)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16]3号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16〕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2016年9月6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州、县市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教育、公安、财政、卫生计生、人社、住建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民政办是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入户调查和核实等工作,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申请对象第四条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急难型困难家庭及个人。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2024年社会工作者新教材重点知识(题库)(带答案解析)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2024年社会工作者新教材重点知识(题库)(带答案解析)1、社工单选题(综合能力)(共80题)1. 下列服务内容中,体现社会工作“建构社会资本”功能的是()。
A.为老旧小区取资源进行适老化改造B.为居民组织公益活动培育共同体意识C.为肢体残障人士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就业D.为社区居民开展法律培训维护社区秩序【答案】B【解析】社会资本是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存在的,人们基于信任、情感、共同体意识而形成的相互信赖和支持性的关系。
社会工作通过举办公益活动和长期培育,使人们之间建立或增加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的增加可以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良好关系,增进人们之间信任,有助于建立一个相互关怀的社会。
2.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运作需要围绕机构目标,建立授权、协调、沟通和控制等一系列动态机制。
其中,建立授权机制的目的是( )。
A.促进各部门的密切配合B.确保机构发挥最大效率C.加强各层级之间的互动D.保证行政计划实施方向【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社会服务机构运作过程中建立授权机制的目的。
授权的主要目的是让社会服务机构发挥最大效率,有助于提高下属或员工的满意度3. 小苗父母长期在国外工作,他与妹妹住在叔叔家,同住的还有爷爷、婶婶和堂妹。
上述情况说明该家庭是()。
A.核心家庭B.主干家庭C.联合家庭D.扩大家庭【答案】C【解析】联合家庭是指父母与多对已婚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类型,在联合家庭中至少有两对同代的夫妇,除直系亲属关系外还存在着旁系亲属关系,如妯娌关系,比较容易产生家庭矛盾。
题干中,爷爷、婶婶、堂妹3种身份的构成就是3个家庭的结合,属于是联合家庭。
4. 社会工作者小刘与服务对象李女士初步接触后,运用心理社会治疗模式对李女士问题的原因进行诊断,对其困扰产生的时间,重要影响时间及个人成长经历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上述小刘的工作内容属于()。
A.心理动态诊断B.人格诊断C.分类诊断D.缘由诊断【答案】D【解析】缘由诊断是对服务对象困扰产生、变化的过程进行分析。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2024年社会工作者新教材重点知识(通关题)(带答案解析)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2024年社会工作者新教材重点知识(通关题)(带答案解析)1、社工单选题(综合能力)(共80题)1. 阿姨曾做过心脏手术,照顾父亲时感到越来越力不从心。
从倡导者角色看,社会工作者应提供的服务是( )。
A.理解周阿姨的困难,为其申请临时救助B.协助周阿姨学习照顾方法,提高照顾能力C.联系相关部门和养老机构,寻找资源D.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呼吁为照顾者提供服务【答案】B【解析】在服务对象必须采取新的行动才能有助于其走出困境,但服务对象对新的行动又不了解时,社会工作者应该成为服务对象采取某种行为的倡导者,即向服务对象倡导某种合理行为。
2. 老周是社区的居民小组长,为人热情,工作积极。
但最近社会工作者在帮助老周组织了几次活动后,发现老周的工作积极性下降,而小组的居民则更喜欢直接找社会工作者商量事情。
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该()。
A.组织居民选举新的居民小组长B.委婉地批评老周的工作态度C.鼓励和支持老周独立组织居民小组的活动D.提醒居民规范的工作程序是先找老周【答案】C【解析】社会工作者在社区中主要从事的是组织居民的工作,协助居民成立社区团体和组织,以便调动社区居民的集体力量来解决社区问题、满足社区需要。
3. 社会工作者小刘与服务对象李女士初步接触后,运用心理社会治疗模式对李女士问题的原因进行诊断,对其困扰产生的时间,重要影响时间及个人成长经历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上述小刘的工作内容属于()。
A.心理动态诊断B.人格诊断C.分类诊断D.缘由诊断【答案】D【解析】缘由诊断是对服务对象困扰产生、变化的过程进行分析。
例如,服务对象的困扰是什么时候产生的、有什么重要的影响事件、在服务对象的成长过程中有什么样的变化等,是对服务对象个人历史的考察。
由题干可知,选项D符合题意。
4. 小李克服家庭经济困难考上了大学。
最近父亲突然病故,母亲又重病住院,他感到压力巨大,对生活失去了信心。
学校社会工作者依据存在主义理论为小李开展服务,其恰当的做法是()。
湖北公益性岗位改革实施方案
湖北公益性岗位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当前,湖北省公益性岗位存在职责不明确、薪酬待遇低下、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公益性岗位的吸引力和工作效能。
为解决这些问题,湖北省决定推进公益性岗位改革,旨在提高公益性岗位的吸引力和工作质量,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改革内容1.明确职责和要求。
对每个公益性岗位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工作职责清晰,工作目标明确。
2.优化薪酬待遇。
调整公益性岗位的薪酬待遇,提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增加薪酬激励机制,激发工作动力。
3.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按照绩效考核结果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惩罚,确保公益性岗位工作绩效的客观评价。
4.加强培训和发展。
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其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5.加强监督与评估。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
三、实施步骤1.制定改革方案。
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制定公益性岗位改革方案,并征求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
2.宣传推广。
通过媒体和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介绍公益性岗位改革的目标和内容,增强其认同和支持。
3.逐步实施。
按照改革方案逐步推进公益性岗位改革工作,先从少数重要岗位开始试点,经验总结后逐渐推广到全省范围。
4.定期评估和调整。
对公益性岗位的改革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四、预期成果通过公益性岗位改革,预期实现以下成果:1.公益性岗位的工作职责清晰,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质量得到提升。
2.公益性岗位的薪酬待遇逐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有所增加。
3.公益性岗位的绩效考核机制科学合理,公正公平,能够激发工作动力。
4.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得到重视,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得到提升。
5.公益性岗位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健全,工作规范有保障。
五、实施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管理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公益需求而设立的工作岗位,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服务等。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1.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由社会公益组织、政府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 公益性岗位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审批程序。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1.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公示招聘信息,确保招聘程序透明、公正。
3.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设置相应的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充分考虑应聘者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等因素,选拔具有优秀素质的人才。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1.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在岗位设立单位的组织下进行,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和管理岗位工作。
3.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做好工作记录、档案和统计等工作,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确保工作的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1. 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应当根据工作的性质、难度和岗位责任等因素确定,确保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公平、合理。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评价和奖励1. 对于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工作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鼓励其继续做出贡献。
2. 对于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以及对岗位工作进行改进和优化。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退出1. 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可以续聘或完成任务退出。
2. 公益性岗位工作者在工作期满后应当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赤土山园林管理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增强景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使在岗人员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的为广大游客创建一个环境良好的景区环境,结合景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中心监管的双重管理原则。
二、景区公益性岗位人员6人,具体工作为景区卫生清洁、环境保护等。
景区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段,分段管理,责任到人。
三、岗位职责:(一)、遵守管理所各项管理制度.(二)、听从管理所统一指挥,保质保量完成本人责任区域的保洁工作。
(三)、遵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发现影响环境卫生工作的行为,应立即制止或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五)、妥善保管清洁工具和用品,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将清洁工具和用品私借他人使用和带回家使用。
(六)、认真完成上级部门临时交办的相关任务。
三、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每年12月30日前由用工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继续聘用。
四、聘用人员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等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协议,解除聘用协议三日内用工单位必须及时将书面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中心。
五、聘用期内聘用人员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协议的,当年不得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
六、考勤管理规定。
(一)管理所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根据其考勤、工作情况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每两天进行一次卫生的清理,并要求清理干净彻底.对突发情况,岗位人员应随叫随到。
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检查中,公益性岗位人员不配合的,人岗分离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等,对因事、因病等请假不能正常上岗的,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执行.(三)管理所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出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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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原则上按季度申领,也可按年度申领。
五、公益性岗位及补贴的管理和监督
(一)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对已拨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要建立专账管理,并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
(二)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台帐和补贴资金资料档案,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共服务部门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规范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社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以外使用的工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可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报发放
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经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按规定审核批准后,按批准使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岗位补贴标准、期限
1.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单位申报的安排人数,经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
2.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高于当地上年全部在岗人员平均工资的50%的幅度内,根据不同岗位情况,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州直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一、公益性岗位的设置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为主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购买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
(二)乡镇、街道和社区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以外的后勤服务岗位;
(四)独立工矿区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的服务岗位;
(1)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由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申领,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2)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单位初次申领补贴时,应持上述规定材料在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补贴申领手续。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申领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初次申领后,如无变动,只需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表》、《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花名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收据和每月支付补贴对象人员工资发放签名表等必备资料。有变动
的,应及时主动提供相关资料。
(五)政府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持以上规定的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提出申请,经社区或村初审
并公示7天后,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发放“就业援助卡”,并在相关栏目内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基层管理类公益性岗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56号)、省人社厅《关于做好社会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竞聘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62号)要求办理。
三、公益性岗位申报招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需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并填写《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表》,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招聘申请,内容包括: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期限等;
(三)已登记灵活就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再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以及申领补贴的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不予补贴。
(五)申领单位、经办机构及相关人员以虚报冒领、虚假安置、挂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应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单位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被辞退或个人原因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向提供补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履行减员手续或及时补充;
(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公益性岗位台帐,详细记载岗位类别、人员类别、单位性质、政策落实等情况,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基层管理类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程序除上述规定外,还需由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共同命题,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农村低保证明、村委会零转移证明。
(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证。
(七)残疾人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残疾证。
(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民政部门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援助范围。
(二)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招聘申请进行审核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符合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愿意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或竞聘上岗;
(四)由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名单;
(五)用人单位在30天内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就业登记手续;
(2)《公益性岗位社保和岗位补贴申领表》;
(3)《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花名册》;
(4)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6)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失地农民
本人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失地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证明,低保证。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7)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
(8)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9)单位每月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表(需领取人员签名);
(10)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1)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和正式财务收据。
2.申领程序
(一)社保补贴标准、期限
1.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对该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2.社保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合同期限最短
不得低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已满3年、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成为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新一轮公益性岗位安置。
3.岗位补贴期限按劳动合同期内实际使用期限与社保补贴期限计算。
(三)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可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延长至退休。
(四)补贴申领所需材料和程序
1.初次申领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