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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和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创新和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公共管理I P U B L I C M A N A G M基 N
创新和发展新时期入 , 社 会各 阶层矛盾 的层 出不穷 , 大量 新情 设和 全面建 设小康 社会 等方面的 重要作用 , 逐步 建立健 全各项 保 障机 况. 新 问题 不断涌现 , 新时期人 民调解 工作 如何适应 改革发展 大局 的需 制, 为人 民 调 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 造 良好 的条 件和环 境。 要大 力加强对 要, 受 口 何按要求实 现全面协调、 可持 续发展 , 如何进 一步发挥人民调解 的 新 时期人 民调 解工作 的宣传力度 , 为人 民调解 工作 提 供 良好的 执业 环 “ 第一道 防线” 的作用, 为创造和谐 稳定的社 会环境 和公正高效的法治 境。 要加大人 民调解工作在 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 中的考 评杈重 , 使人 民调 环 境做 出新 的贡 献, 已经成为 我们亟待研究和解 决的问题 。 解工作在综合治理 工作 中更好地 发挥 作用。 ( 二) 健全机 构, 落 实调解组 织网络。 要创新 人民调 解组 织形式 , 随着改革 f 放的 目 益深 化和市场经济 的不断发展 , 社 会经济成分’ 在村 ( 社 区) 、 乡镇 ( 街道 ) 全部建 立起 人民调 解委员会的基 础上 , 积极 利益关 系和分配方 式等 日 益 多样 化 , 各种 利益冲突和磨 擦不断 出现 , 群 稳妥地 发展 行业 陛、 区域性 人 民调解组 织, 在不 同行业 和系统建 立各类 体性事件不 断发生 , 涉 法信访 问题 越来越 突出, 组 织化倾 向比较明显 , 专 门调解 组织 , 发展和完善人 民调解工作 网络。 当前重点 是建立 企业与 影响了正常的社 会生产生活秩 序。 主要表 现 : 一是 民间主要矛盾 纠纷呈 乡镇 ( 街道 ) 、 社 区人民调 解工作联 系制度 t 要规范人 民调委 会建设 , 所 多样化 、 复杂化 趋势。 传统 的婚 姻家庭 邻里纠纷 已经不再 是民间主要矛 有人 民调解委员会都要 按照 “ 五有”( 有相对 固定 的办公场所 、 有人 民调

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精选多篇)

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精选多篇)

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精选多篇)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目录第一篇: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第二篇: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第三篇: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第四篇: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第五篇:法律知识思考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积极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别是在新的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势在必行,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改革开放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且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

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有所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坚持执法为民,关心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

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大多数都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

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发展经济是政绩,化解矛盾、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政绩。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调解功能。

人民调解组织要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在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同时,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二)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

谈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谈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谈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谈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调解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法》赋予了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

那么,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准确把握角色定位,依法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哪?我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主要应依法履行好政府“行业监管”职责。

一、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内涵如何定位司法行政部门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行业监管”职责?首先,要把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来培育。

一个行业,要想有生命力,就必须能够长远发展,持续运行。

客观分析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现状,目前,把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管理,条件尚不成熟。

所以,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人民调解行业监管,初期应先培育行业市场,也就是培育一种“需要”。

《人民调解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我所说的“需要”,与人民调解法的“需要”一致。

如果没有这种需要,就不会有谁愿意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没人愿意担任人民调解员。

也就是说,当人民调解成为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和“需要”时,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管理的条件就成熟啦。

如何培育“需要”? 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培育、推广、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典型,并争取政府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投入,督促、协助相关单位落实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和优抚政策,打牢人民调解工作的根基,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一、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我国一直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新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以下意见。

二、总体要求1.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加强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形成多方合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环境。

3.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和发展,提高调解效能,加强法治意识,增强调解人员的专业能力。

三、推进机制改革1.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调解人员的选拔、任职、培训和考核机制。

2.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制,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提高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3.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调解工作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解决纠纷的机制。

四、加强队伍建设1.加大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2.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增加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待遇和福利,提高其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培训和交流,提供支持和指导。

五、加强宣传教育1.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增强人民对调解的认识和信心。

2.制作宣传资料和宣传片,利用媒体宣传平台广泛传播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知识和成果。

3.组织专题讲座和座谈会,加强对各界人士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六、加强监督和评估1.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和优质发展。

七、经费保障和政策支持1.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投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运行。

2.制定相应的政策,对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优惠。

以上是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人民调解工作感想

人民调解工作感想

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我有幸参与和见证了无数起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

在基层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感受到了这份工作的艰辛与挑战。

以下是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感想。

首先,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充满人性光辉的事业。

在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

作为一名调解员,我们要时刻关注群众的诉求,用心倾听他们的心声,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解决了实际问题,更传递了党和政府的温暖,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

其次,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沟通技巧。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甚至互相攻击。

这就要求我们调解员既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又要具备高超的沟通技巧,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在实际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只有掌握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沟通技巧,才能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化解矛盾纠纷。

再次,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需要耐心和毅力的事业。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共识。

这就需要我们调解员具备足够的耐心和毅力,反复沟通、耐心说服,直到双方达成一致。

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面对困难和挫折,如何调整自己的心态,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工作中。

此外,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需要团队协作的事业。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需要与公安、司法、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这就要求我们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共同为人民群众服务。

在实际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团队协作的重要性,只有团结一致,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最后,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事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矛盾纠纷的类型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这就要求我们调解员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我深感自己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学习、不断进步。

总之,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光荣而伟大的事业。

工作心得: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和思考

工作心得: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和思考

工作心得: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和思考近年来,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调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和经验。

特别是近5年来,在完善组织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从201X年起,全市逐步建立了县(市、区)处中心——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村民)人民调解小组——居民楼院人调解员或十联户人民调解信息员五级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二)调解工作逐步制度化近年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主管部门的市司法局,结合本市实际,认真贯彻《人民调解法》,不断创新发展,在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出了《“三调联动”工作试行办法》、《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等规定规章制度,基本实现了“大事不出乡镇(街道),小事不出村(社区)”的纠纷调处责任目标。

(三)不断探索调解新举措针对农村矛盾纠纷多发、调解难度增大的实际,我市整合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等基层政法资源,及时、高效地调解矛盾纠纷。

(四)依法调解成效显著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紧紧抓住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重点问题,在预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上做了大量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

201X年以来,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0余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

二、当前我市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一)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当前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单纯是过去的公民之间、职工之间、村民之间、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纠纷,而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干部与群众、局部与全局等纠纷日益增多,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并存趋势。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我曾经参与过很多人民调解的工作。

我深刻体会到,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一环。

以下是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体会和心得。

一、深化法律意识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我们必须很清楚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也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化法律意识。

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进行人民调解工作。

我们要对涉案双方进行法律知识普及,让当事人了解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注重沟通技巧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性工作,需要进行双方之间的沟通。

不同的当事人可能有不同的心态、思想和意见,有时候还可能带有一些情绪。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一定的沟通技巧,能够妥善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分歧,有效地协调双方的关系。

三、保持中立公正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我们必须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不偏袒任何一方。

在调解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注重调解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让双方都能够认同和接受调解的结果。

四、注重细节把握人民调解的工作细致耐心,需要注意细节,避免在细节方面疏漏。

我们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及时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注意案件的细节问题,思考合适的解决方案。

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双方都满意,达成协议。

五、强化责任担当对于人民调解工作,我们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以最大的努力去做好每一次人民调解工作,让当事人满意,提高社会的和谐程度。

总之,人民调解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开展。

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和实践,在实践中提升自身调解技能和专业能力,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宁波市北仑区司法局汪胜荣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是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机制模式,它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通过调解各种民事纠纷,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

因此,也有了被誉为化解矛盾的“东方之花”。

在当今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能否再展宏图,再立新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新的考验。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变化1、矛盾纠纷的重点的转移。

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分工不断细化。

社会各个层次之间和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产生也将产生了新的变化。

过去传统的土地相邻纠纷、宅基地纠纷等已不再是矛盾纠纷的频发重点,而新出现的拆迁征地、劳动关系、交通事故纠纷等不断发生。

尽管化解矛盾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用人民调解化解矛盾,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是其它的方式无法替代的。

这就要求我们人民调解工作一方面要调整思路,找准矛盾的重点,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的研究新矛盾的解决方法,探索人民调解新的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能够更快更好地起到社会矛盾的化解作用。

2、纠纷的主体的转移。

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扩大了社会交往的区域范围,人们的社会活动范围走出了过去的村、社区为主的场合。

特别是一些新的行业团体出现,新型的行业区域的矛盾纠纷的主体也会随之出来。

如我区高塘片区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此,这就产生了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之间的矛盾如何化解的问题,再如我区大港工业区的形成,有近500家的企业在该区落户,有近8万名的职工在此工作,这就有可能会出现较多的企业与职工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

这些矛盾纠纷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的矛盾群发地。

3、调处纠纷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

人民调解这条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肯定。

已经从过去的化解民间矛盾纠纷转到了化解社会民事纠纷的上面。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合集5篇)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合集5篇)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合集5篇)第一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在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在处理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占有重要地位。

以调处各类民间纠纷、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事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制止群体性械斗事件;防止群体性上访等,在实践中充分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基层民主,实现改革、发展和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

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调解制度在性质、职能、原则、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人民调解体系存在不足日趋显露。

在此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略作探析,提出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之浅见。

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与联系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只有法院调解属诉讼内调解。

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调解,其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采用的方式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适用的原则基本都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但是,各种调解之间仍然有所区别,主要有:(1)调解的范围。

人民调解仅限于调处民 1 间纠纷;行政调解也限定在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纠纷,如治安调解的范围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仲裁调解主要是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纠纷;法院调解则囊括了所有纠纷,包括自诉刑事案件。

(2)调解适用的程序。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均属诉讼外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除仲裁机关可以作出仲裁裁决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是无权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也不能依职权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

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

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区农村经济、民事等各种矛盾纠纷呈现上升态势,传统的调解模式已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要求。

为有效缓解新时期产生的社会矛盾,鹅湖镇积极探索实践“联动调解”新模式,形成了具有该镇特色的“大调解”格局,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本文拟结合鹅湖镇“联动调解”工作机制的开展情况,对开创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作一初探。

一、实施“联动调解”工作机制的基本情况新设立的鹅湖镇辖区面积平方公里,人口万,全镇共有个村委,个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个,调解员名。

行政村合并后,该镇农村社区面积不断增大,人口规模平均由原来的一千多人增加到近四千人,各种经济、社会矛盾纠纷较以前更为复杂,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非常繁重,调解主任们普遍对独立在新辖区内开展工作显得力不从心。

为此,镇党委、政府适时调整思路,积极寻求调解工作新转变。

经过多次探讨、分析,大家一致认为只有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在农民群众心目中的传统地位和信任度,大力强化整合基层调解组织,下移重心、前置防范,超前获取矛盾信息,开展联动调解,才是将矛盾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最好方法。

按照这个理念,该镇大胆进行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建立了“联动调解”的新的工作机制,形成了由鹅湖镇党委、政府领导,以社区警务站为载体,基层调解组织、社区警务、村级综治、治保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各方紧密协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一种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从近阶段的工作实践来看,“联动调解”模式的确立,有效的化解了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一方平安、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在建立、运作“联动调解”模式过程中,该镇主要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⒈狠抓组织建设。

该镇根据《江苏省标准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件》的要求,以组织、报酬、制度、工。

浅谈新时期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浅谈新时期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浅谈新时期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打官司难” 、“执行难”是多年的社会焦点和热点问题。

对广大普通百姓而言, 通过既花线又费神的“打官司” 解决充斥和缠绕身边的矛盾纠纷是走投无路, 最无奈的办法; 对法院而言, 要按程序依法审理完结众多“汗牛充栋” 的各类案件, 实是苦无良策,分身乏术。

在这样的现实社会背景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分别制定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共同构架的,以付于人民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为主要特征的新时期人民调解, 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通过对 18个乡镇、 18个司法所具体落实这一工作情况的调查了解,对出现的和潜在的问题, 认真分析研究, 进行了一些探讨, 旨在解决问题,促进工作。

一、全面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的重大社会作用和意义,切实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现在,一些领导对新时期人民调解的认识还停留在过来的偏见中, 认为人民调解不过是“拍拍肩膀、和和稀泥、搞搞折衷” , 作用一般, 意义不大, 从而导致在落实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中重视程度一般, 领导力度不够, 在个别乡镇还出现了对这一工作虚于应付,搞“新瓶子装旧药”的现象。

对此,各级党政府领导和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一定要引起重视, 要全面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的重大社会作用和重大社会意义,真正在提高认识中统一思想, 在加强领导中狠抓落实。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我们的工作“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

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解决发生在广大群众之间的众多矛盾纠纷, 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执政为民、为民办事的具体表现, 是当好人民公仆,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要求, 只有深入群众, 深入基层, 为民排忧解难,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 才能真正体现我们党的“群众利益代表性” , 才能真正转变观念, 改进作用, 增强和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才能使我们党的政策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 更好的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才能保证我们党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在新世纪新征途走向新胜利。

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和思路

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和思路

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和思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人民调解工作也在不断创新和思索,以提供更加高效、公正、便利的调解服务。

本文将探讨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和思路,并提出一些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也应紧跟时代的步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工作效率。

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调解信息平台,实现调解案件的在线受理、调解过程的记录和调解结果的反馈。

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实现调解资源的共享和调解效果的监督,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加强专业化培训。

调解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其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

可以组织专门的培训班,邀请法学专家和资深调解员进行授课,分享经验和案例,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

此外,还可以建立调解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使调解员保持学习的动力和能力。

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协作。

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是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人民调解工作需要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机构进行密切协作。

可以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

通过与其他机构的协作,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人民调解工作还应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

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是调解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因此,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调解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撰写宣传材料、开展调解知识普及等方式,向公众介绍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基础、程序流程和调解效果,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还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具有普遍性和共性的工作,各国在调解机制和经验方面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在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四个转变”,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四个转变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这就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

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

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新形势下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新形势下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新形势下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县司法局黄海军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是我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和传统,是一种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性自治活动。

为了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实践科学发展观,我们对全县人民调解面临的形势、现实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人民调解的现状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由于全县广大人民调解员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工作,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1.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截止至2008年12月,我县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165 个,调解人员 210人,做到了乡镇、村社区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部分村和社区还设立了纠纷信息员和法制宣传员作为人民调解队伍的补充。

我县在2005年、2008年利用村(社区)换届之机,分别对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主任进行了集中培训,成效明显,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

2.人民调解工作卓有成效据统计,2 008年,我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2390起,调解成功 2347 起,调解成功率达 98.2 %。

其中,防止群体性上访26次,制止群体性械斗8次,防止纠纷引起的民转刑5人次,防止纠纷引发的自杀2人次。

全县各级调解组织扎实工作,为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望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3.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初显成效人民调解就是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用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方式,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近来年,我们在探索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方法、实践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率先全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于2005年在铜官镇华城村召开“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现场经验交流会”。

二是扎实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结联动,在县法院、星城派出所等设立调解室,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形成了“大调解”的工作格局。

浅谈怎样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浅谈怎样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浅谈怎样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开展和进步,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有效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方式,逐渐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1.加强调解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在于人才,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必须注重培养专业人才和建设专业队伍。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人民调解培训:通过举办各类人民调解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建设人民调解师队伍:组织选拔优秀人民调解工作者,建立稳定的人民调解师队伍,提升调解能力和水平。

•加强队伍管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人员评价鼓励机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2.创新人民调解模式和方法随着社会的快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也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良。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推行多元解决方式:发挥调解的灵巧性,不仅仅依赖传统的调解方式。

可以引入咨询、协商等方式,提供更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引入第三方机构:建立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效劳中心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法律支持和专业协助。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设人民调解在线平台,提供网上调解效劳,方便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3.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是其可持续开展的根底。

在新时期,应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标准人民调解程序:建立健全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程序,提高公信力和权威性。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成果,提高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

4.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与法律制度的结合人民调解工作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加强二者的结合,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报告

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报告

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报告为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了我国民间调解传统而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多年来,由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随着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就会影响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其成为新时期解决民间纠纷的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一)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综治委成员单位一把手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县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

调解员采取聘任制,由司法所聘请本辖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懂法律、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司法助理员,或民政、土地、计生办及社会志愿人员组成。

(三)村(居)民委员会的调委会主任由村(居)委治保主任兼任,无治保主任的,由村干部兼任,成员由在职村组干部3人以上组成。

(四)凡年产值50万元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根据情况以小区(楼院)、车间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

已设立调委会的企事业单位,要巩固和完善组织,充分发挥作用。

三、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

人民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司法局:新时期要注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司法局:新时期要注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司法局:新时期要注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司法局:新阶段要注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向来以来,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别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进展。

当前,随着两江新区时代的到来,开辟建设的迅猛推进,征地拆迁、财产分割、土地权属、邻里纠纷等各种复杂性、多发性、群体化和深层次矛盾纠纷将别断涌现,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所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进一步摸清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做到未雨绸缪,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和成效,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两江新区建设,为促进全区开敞开发做出积极贡献。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现状。

到目前为止,全区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12个(其中镇街调委会20个、村调委会208个、社区调委会69个、其它调委会5个),居民调解小组528个,治安联防调解大院742个,在全区较好建立了镇街、村(居)、小组、调解院降四级调解立体络体系,形成了功能完备、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新格局。

(二)人民调解员队伍现状。

目前全区共有各类人民调解员3117人(其中专职1325人,兼职1792人),调解信息员5418人,调解员队伍得到了别断充实壮大。

各镇、街道特别重视调解人员结构优化和整体素养的提高,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村(居)委换届选举,及时调整充实了调解员队伍。

并且,为习惯新阶段调解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我区加大了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采取请专业人士集中授课、以案释法、组织交流、以会代训、现场观摩个案调解、旁听等多种形式,对居(村)以上调解员进行了培训,全区培训率年年达91%以上,调解员持证率超过97%。

经过培训,有效提升了广阔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三)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现状。

近三年来,我区注重强化了镇、街道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

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一、认识问题明确要求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业务技能低、宣讲能力低、调解文书制作能力低、敬业精神差、业务能力差,法律专业人才匮乏。

加之文化程度不高,造成调解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陈旧甚至粗暴,他们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常常是不依据法律而依据一些民间的陈规陋习,调解无法让职工群众们信服,调解结果自然也就没有公信力。

所以绝大部分调解员对此工作深感力不从心。

显而易见, 这种整体素质低下的调解队伍压根儿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 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质量,增强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是人民调解员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和新任务。

当前人民调解协议越来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比过去更加要求在民事调解中依法认定纠纷事实, 依法进行调处, 而且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要求也更加严格。

2002年中办发 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提高我团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

二、调解员应具备的能力人民调解员的一切活动始终是围绕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的。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用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防范和化解种种矛盾纠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它要求调解员:一要有纵横有方的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 二要有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

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的工作中,离不开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

三要有总结归纳的能力。

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四要有广博的知识。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途径首先:提升调解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是保证1. 要让人民调解员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 要具备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

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精选多篇)

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精选多篇)

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精选多篇)第一篇: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多年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我们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一、对当前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

总的来讲,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

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

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

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离退休干部、个体户,退伍军人等。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及对策建议思考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及对策建议思考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及对策建议思考做什么事,都讲究方法与技巧。

方法得当,事半功倍,方法不对头,可能事倍功半,甚至失败。

调解工作讲究方法与技巧,尤其重要。

人民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调解工作实际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

同样一个案子,如交给不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处理,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结局。

这其中就是一个调解策略和技巧的问题。

策略是从宏观上把握调解,技巧则是从微观上操作调解,两者相互补充,不可或缺。

本人就基层工作五年多来参与调解工作的感受,浅谈一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一)换位思考的方法换位思考法,又称“情景交融法”。

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

在民事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私自利思想作嵩,跳不出个人圈子,好“钻牛角尖”。

我们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

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做到知彼知己自我约束。

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

换位思考的方法在具体应用时,分两个方面。

一方面,调解员应当站在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和角度,寻找全面解决纠纷的适当方法。

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交流,而且调解员与当事人的交流也不可缺少,换位思考在与当事人沟通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了解对方的立场、感受及想法,调解员就无法正确地思考与回应。

可见交流离不开理解,理解离不开换位思考。

只有通过换位思考,从当事人双方的立场来看事情,才能真正理解别人的想法和感受。

调解员只有善于进行换位思考,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才能避免自己考虑不周全或遗漏之处。

调解员在提出调解方案或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也应当注意换位思考的方法。

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去思考矛盾产生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关键和所能接受的向对方让步的底线,有利于提出合情合理解决纠纷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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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
积极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别是在新的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势在必行,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改革开放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且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

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有所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坚持执法为民,关心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

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大多数都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

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发展经济是政绩,化解矛盾、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政绩。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调解功能。

人民调解组织要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在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同时,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二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

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别是要妥善调处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民间纠纷,努力防止因民间纠纷化解不力而导致刑事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的发生。

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上,科学把握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
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三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

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

尤其是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结合调解条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时效性,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

四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功能。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田间、地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

对于那些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

在强化人民调解四项功能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

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

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要结合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努力排查,就地排查,就地化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等各种矛盾纠纷。

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预防和及时调解市政建设、旧城改革中因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因职工下岗引发的矛盾纠纷,协助基层政权组织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厂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研究解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途径和办法,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并支持改革,保障企业改制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一是要坚持矛盾纠纷排查例会制度,做到乡镇一周一排查,办事处半月一排查,全县一月一排查,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及时呈报信息,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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