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8.12•【字号】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将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分包管理,做好合同备案1、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必须与具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3日内凭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并核定好施工所用劳务作业人员的预计用工数到项目所在地分包、劳务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手续。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综合保险手续的同时,必须书面承诺严格按照建设部87号令和124号令的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督促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及时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分包合同备案。
4、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分包合同后7日内,携合同原件和《诚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的专业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合同备案。
5、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
6、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附件一)。
7、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后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个人用工合同备案和综合保险。
8、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附件二)。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甲方)承包单位:(乙方)甲方将发(分)包给乙方施工,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上海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1、工程项目名称:2、工程地址:3、承包范围:4、承包方式:二、工程项目期限:自年月日起开工至年月日完工。
三、协议内容: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⑴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⑵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第三条“管理部门”权限划分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实行分级管理。
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建设工程和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工程,其承发包事项接受市建管办管理,一律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办理承发包有关手续;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工程和3000万元及其以下的生产性建设工程,其承发包管理事项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浦东新区立项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管理事项由浦东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关于第四条报建的时限“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是指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前,应当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报建。
三、关于第十一条“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范围1.第一款所称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是指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
2.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及“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包括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全额投资和参与投资。
3.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及建设工程,是指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控股投资的建设工程。
4.第二款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有保密要求的核工业、机要设施、高精尖专业技术等工程,以及军事设施工程。
四、关于第十五条第二款“承包一个建设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总包单位”,是指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单位。
五、关于第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的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其中外地进沪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施工总包业务进行分包的,还应当执行市政府《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第十七条“禁止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业务”范围第(三)项所称“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是指工程估算或者中标造价在500万元及其以下的建设工程。
七、关于第十八条“特殊业务”范围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范围,是指建设工程中经过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涉及建筑防水、爆破、消防、电子、电信、送变电、防腐保温、供电、污水处理、仪器仪表、电梯等专业业务。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相关规定上海DOC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相关规定上海DOC 前言建筑工程是社会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产业之一,其直接带动了钢铁、水泥、木材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对就业、环保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建筑工程过程中,招标和投标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
而“直接发包”则是一种旨在优化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增强建设工程监督和管理效能的方法。
本文将以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作为参考,介绍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相关规定和定义相关规定上海市政府颁布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到了“推进直接发包改革,促进建设工程规范有序进行”的目标。
定义直接发包,是指建设单位依据法定程序,在具备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承包单位等单位中选定直接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和施工图设计,并负责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项:•施工类工程造价控制目标或总预算金额控制目标不超过一千万元的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对减少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方面存在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建设工程。
适用程序批准程序建设单位经批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发布“建设工程直接组织施工(施工图设计)承包”的招标文件。
组织方式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结果,选定拥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承包单位等作为直接发包对象,并按照要求签订合同,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和施工图设计。
审查程序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报审直接发包对象的资格情况,并在协议书、合同中约定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审核意见。
注意事项发布招标文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文件时,需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规范要求,规范文件格式、内容及编制、评标等程序,且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投标单位及评标结果。
直接发包对象的选择要求建设单位选择直接发包对象时,应注意以下要求:•直接发包对象应符合直接发包适用范围和资质条件的相关规定;•直接发包对象应具有良好的工程绩效和信用记录;•直接发包对象应符合规定标准的工程承保责任险的要求;•直接发包对象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人员。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监(97)第0371号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区、县监委;各省、市、自治区驻沪办事处: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健全约束机制,根据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交易和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必须遵守工作规则保持廉洁的规定》的有关精神,从1997年5月1日起,在全市施工项目中施行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规定,并把签订廉洁协议作为工程项目报建、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现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二、廉洁协议(示范文本)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交易和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必须遵守工作规则保持廉洁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以下简称廉洁协议)。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廉洁协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廉洁协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廉洁协议,应当按照示范文本的基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廉洁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沪建交〔2012〕948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沪建交〔2012〕9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分包条件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第九条需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总包人应在投标文件或施工总包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分包。
但因设计变更增加特殊技术和工艺要求及专利保护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推行使用经审查后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报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报建表的内容)建设工程报建表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址;(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发包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条件的具体内容,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第(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发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承发包代理机构)代理发包。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沪建建[95]第0081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2月13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沪建建(95)第008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总承包、承包、分包行为,健全建设工程承包责任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方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方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要办理报建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对实行分包的项目,建设方须具备发包资格和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别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也不得强行指定分包单位或工程物料的采供渠道。
第四条建筑企业须按企业资质证书(外省市企业还须根据进沪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规定的范围承接工程施工,不得擅自越级承包或超越经营范围。
第五条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实行总承包负责制。
承包方应与发包方(业主或总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承包方(包括总承包方、施工承包方),对该合同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等应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得将与工程承包内容相一致的工程施工转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并从中收取费用。
第七条分部及部分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可以实行分包,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符合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
(二)分包发包方与分包承包方要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分包发包方须承担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四)分包承包方承包的工程施工须自行完成,不得再行分包。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山区关于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山区关于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3•【字号】金建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山区关于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建发〔2018〕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区建设管理委制订的《金山区关于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办法》,已经第2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金山区关于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13日附件金山区关于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在金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总额在50万(含)-200万元(国家或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
具体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各镇、街道、工业区及区属企业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四)使用集体资金的项目;(五)其它参照执行的项目(应急抢险等工程除外)。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应在“金山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平台”上操作。
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应遵循明标明投、公开发布、随机选定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负责“金山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系统”(以下简称承发包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释》沪建建[2004] 564号各有关单位:原《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沪建建(1997)第0175号)己经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本文件发布30日后原文件废止。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第三条“管理单位”权限划分建设工程报建、施工承发包、施工许可,管理单位按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划分,市立项工程、市重大工程、国务院各部委立项工程、本市优秀历史建设保护等工程由受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区(县)立项工程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辖企业(集团公司)立项工程由受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企业(集团公司)立项工程可由该企业(集团公司)自行选择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承发包由受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由地方性法规授权或市政府规章委托的管理单位,管理范围依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章的规定。
二、关于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报建,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对批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勘察、设计发包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报建。
三、关于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与建设项目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木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招标发包的项目中是指建设单位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人配备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2人。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沪建建管〔2016〕1151号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1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 (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2 —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沪建交〔2012〕948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沪建交〔2012〕9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分包条件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第九条需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总包人应在投标文件或施工总包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分包。
但因设计变更增加特殊技术和工艺要求及专利保护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推行使用经审查后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沪建建管〔2017〕1067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106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的施工承发包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对于房屋建筑单体工程(包括附属配套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该项目的施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
除单独立项的桩基础工程以外,不得将桩基础工程单独发包。
2、对于地下空间统一开发的、同一基坑内的群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该项目的施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地下与地上分别是不同建设主体的除外)。
除单独立项的桩基础工程以外,不得将桩基础工程单独发包。
3、对于拥有各自独立地下室外墙的多个基坑的群体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将该项目的施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也可以按照每个基坑对应的地下及地上主体结构作为一个单体工程,分别进行发包。
4、自2018年1月1日起办理施工发包手续(包括施工招标登记、非进场招标发包交易登记、直接发包)的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施行。
本市一体化招标发包及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发包参照执行。
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照本市重大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5、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有合理化建议的,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反映。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住建办法】青浦区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青浦区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办法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青浦区限额以下(20万元至200万元)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相关制度,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本着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在青浦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国家或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2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具体包括如下:1.使用区、镇二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3.使用各镇、街道、区管企业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4.使用集体资金的项目;5.其它参照执行的项目;第二条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应在本区统一建立的“青浦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平台”上操作。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应遵循明标明投、公开发布、随机选定、就近就便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负责建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对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青浦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系统”(以下简称承发包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并给予业务指导和政策帮助。
第四条各委办局、镇、街道、区管企业应成立相应的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程承发包活动的实施。
第五条各委办局、镇、街道、区管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对工程量控制、工程变更程序、资金拨付、质量控制、审计决算、项目归档等进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各委办局、区管企业小型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统一在区建管委受理服务中心交易场所进行。
各镇、街道小型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在各所在地场所进行。
第七条小型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做到:1.使用“青浦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平台”开展小型建设工程发包活动;2.小型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项目批准文件;(2)有资金落实证明;(3)有初步设计批复或设计文件审查证书;(如需)(4)有满足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上海建设工程报建指南
BSZN-0725-2011/00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办事指南(草案)××××-××-××发布××××-××-××实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本指南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二、办理依据1、《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3、《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三、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报建。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报建。
(二)审批内容和对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以及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进行审批。
四、审批条件1、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如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办事指南一、受理依据:(一)《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6 号)(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沪建交〔2011〕1034 号)(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 37 号令)(四)《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沪建建[2004] 564 号)(五)《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26 号)(六)《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2 号)(七)《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0 年修正本(上海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4 号)(八)《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1997 年 12 月 14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 53 号令)(九)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二、受理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 100 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修或修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三、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文物或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报建。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的报建。
四、需具备的条件(一)有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二)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三)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五、申请材料(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二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四)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五)建设单位设立工程建设帐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八)保密工程还需提供上海市国家保密局等相关部门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九)文物或优秀历史建筑项目还需提供相应文物或房管部门同意的相关文件(十)房屋装修或修缮项目还需提供《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单位与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十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如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沪建建[2004]564号)中第三条,还需提供:1、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备案表2、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六、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建设单位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陆“上海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注册,网上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文件扫描件,打印《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后,携带申请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沪建交〔2012〕948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沪建交〔2012〕948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沪建交〔2012〕9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分包条件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第九条需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总包人应在投标文件或施工总包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分包。
但因设计变更增加特殊技术和工艺要求及专利保护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五条 (向总包单位发包)
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也可以按勘察项目、设计项目,以及施工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分类,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
承包一个建设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总包单位,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使用国家和本市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关词语的含义)
单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功能效益的工程。
单位工程是指单项工程中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六)建设工程质量等监督申报所需的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承发包行为的处理)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第六条 (发包方基本条件)
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招标发包程序)
采用招标发包的,其程序应当符合本市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但应当接受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发包对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单位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发包代理业务的限制)
承发包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承包和发包的代理业务;不得同时承接两个以上承包单位以同一建设工程为标的的竞争性承包的代理业务。
承发包代理机构不得代理与其有资产利益关系的承发包单位的相对方的承包或者发包业务。
建设工程的承发包代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三十五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沪建建[2004] 564号
各有关单位: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沪建建(1997)第 0175号)己经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本文件发布30日后原文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资金入帐凭证;
(四)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场地平整的有关证明;
(五)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发包施工项目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
第十六条 (向分包单位发包)
设计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的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
分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分包业务再进行分包。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八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关于第三条“管理单位”权限划分
建设工程报建、施工承发包、施工许可,管理单位按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划分,市立项工程、市重大工程、国务院各部委立项工程、本市优秀历史建设保护等工程由受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区(县)立项工程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辖企业(集团公司)立项工程由受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企业(集团公司)立项工程可由该企业(集团公司)自行选择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包责任)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发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转包的限制)
一个建设工程中的主要业务部分应当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全部转给或者变相转给他人承包。
第二十五条 (承发包代理机构的资质)
承发包代理机构承办建设工程的承包与发包代理业务,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资格)
承包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设工程。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外省市以及中央单位应当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获得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进沪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
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在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手续后,应当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业务)
下列建设工程业务不得肢解发包:
(一)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
(二)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
(三)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
(四)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
(五)四级、专业级或者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
(二)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的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发包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有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三)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发包条件)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投资的;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保密工程和军事设施工程等特殊建设工程,可以采用议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的限额和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由市建委规定。
第十八条 (特殊业务处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分包,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范围由市建委规定。
第十九条 (介绍工程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 (指定承包单位的限制)
对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市建委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不予评定资质等级的处理,并在经营手册上予以记录。
第三十条 (审核期限)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的有关申请手续,须经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审核决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 (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发包或者邀请招标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条件的具体内容,由市建委另行规定。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第(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发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承发包代理机构)代理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