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地质资料归档与汇交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2020年第39卷第4期545~548页云南地质CN53-1041/P ISSN1004-1885地质资料归档与汇交中的常见问题分析卢玉喜,易丙红,孙鹏(云南省地质调查院,云南昆明650217)摘要: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
以往的地质资料归档与汇交,时有出现成果地质资料格式编制、原始地质资料分类整理及电子文档制作等不规范的问题,就其根本原因是归档人员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地质资料归档与汇交的规范要求和标准没有完全掌握。
应从强化归档意识,加强技术培训,增强业务素质等多方面认真加予改进。
关键词:地质资料归档汇交问题分析中图分类号:G27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885(2020)4-545-4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它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是国家和社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地质调查和资源勘查取得的宝贵财富,也是地质资源信息的宝库,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包含着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对地质资料的汇交和管理也越来越重视及规范化,不仅汇交工作要求的质量在不断地提高,而且汇交的内容也在不断增加,由以前提交成套完整成果资料,发展到进行电子文档制作系统的填写,并要提交原始与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电子文档制作系统由老版本逐步发展到目前广泛使用的Edmaker2017系统,这正是地质资料现代化管理的体现,适应了时代对地质资料归档与汇交的要求。
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为地质资料的保存及开发利用提供了保障。
因此做好地质资料归档与汇交是每个地勘单位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1地质资料归档整理的方法1.1建立地质资料总账每一个地质调查项目的开展,基本上需要投入多种勘查技术手段(如物探、化探、遥感、槽探、坑探、钻探等)才能达到预期的找矿目的。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自2002年国务院公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2003年部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以来,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意识不断增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服务取得明显成效。
但仍存在汇交不及时、应当汇交的没有汇交、部分汇交资料质量不符合要求,馆藏机构管理投入不足、基础设施陈旧、队伍建设滞后,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监督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监督管理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从事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地质工作,以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各类地质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查(察),必须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行为,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做好地质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是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重要任务。
做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有效提高地质资料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着力抓好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程序标准、开展清欠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目前在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奠定基础。
二、切实落实地质资料汇交人的责任凡是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法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
项目下达单位应在下达项目任务书时,明确地质资料汇交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江西省地质档案馆地质环境类资料汇交规定
地质环境档案移交归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档案资料汇交工作,确保档案的系统、完整和准确,使档案更好地服务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档案资料汇交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高度重视地质环境处档案汇交工作。
地质环境档案是地质环境工作历史记录,是今后地质环境管理、研究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地质环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承担单位(编制单位)要本着“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宗旨,及时将地质环境档案按要求整理后提交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归档。
2.准确把握地质环境档案汇交的基本要求。
所有汇交档案资料必须是经过最终审查的全部成果,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范要求,做到整理规范,编目清晰,统一打印装订,并将文本、附图、附表及影像等资料刻录光碟。
对汇交档案资料不符合管理规范或不按要求修改完善的,视为未汇交地质环境档案。
二、具体要求汇交的地质环境档案应包含纸质档案一份,电子光盘一张。
(一)、地质环境纸质档案整理要求1.收集修整:对归档文件已破损的,应予以装裱、修复。
幅面大于A4的文件,应在不影响日后使用效果的情况下进行折叠(图纸折叠成A4纸张大小)。
2.编写页码:用页码机对每卷材料编页码,编写工整,使用不易褪色的黑色印油,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编码(从001开始)。
编码时注意文件的正、反两面,正面标注在文件的右上角、反面标注在文件的左上角,一般封面不编码。
3.著录编目:卷内文件目录格式详见附件,著录卷内文件目录时应注意:A顺序号:以卷内文件排列先后顺次填写的序号。
B文号:即文件的发文字号,或合同编号,审批编号,图件号。
C责任者:是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或合同双方名称。
D文件题名:文件标题按原标题写,不要随意改动和简化,无标题情况视文件内容自行拟制。
E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如20170808。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提高地质资料汇交水平,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部决定在全国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为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在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立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对成果、实物、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实行全程监管,实现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二、监管范围(一)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地质资料。
(二)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
(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应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三、任务分工(一)部的主要任务。
1.负责组织制定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
2.负责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的推广、使用。
3.负责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和部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信息,按统一格式导入监管平台数据库。
4.负责组织对向部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核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核准由部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和延期汇交申请,并通过监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有关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5.负责检查、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国地质资料馆、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按部的统一要求建设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二)各省(区、市)主要任务。
1.负责组织执行部制定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
2.负责统一管理本省(区、市)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3.负责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省(区、市)及其下辖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信息,以及地方财政安排和其他形式投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按统一格式导入监管平台数据库。
4.负责对向本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核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核准由本省(区、市)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和延期汇交申请,并通过监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本省(区、市)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要求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要求一、资料汇交管理(一) 为加强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汇交与管理,充分发挥地质矿产勘查成果的作用,根据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负责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地质矿产勘查资料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要求。
(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均应汇交成果资料。
汇交的成果资料应是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并经审查后的地质矿产勘查成果报告和附件、附图、附表、说明书及数据资料等;同时,还要包括项目任务书、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项目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复制件;项目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批准文件;因故终止项目应提交阶段成果资料或工作总结报告;涉及探矿权的应附勘查许可证复制件等审批材料。
成果资料必须完整、齐全,与审查后的报告一致,并填写《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情况统计表》(附件9-4)。
(三)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成果资料汇交单位,负责本单位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一般原始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登记并妥善保管,但物化探面积性原始数据(带坐标)及点位图必须汇交。
成果资料汇交单位应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120日内,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汇交成果资料纸介质一式五套及其电子文档各一式三套。
任何单位不得伪造成果资料,不得在成果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四)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自收到汇交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汇交资料是否合格的决定。
验收合格的,向资料汇交单位出具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证明(附件9-1);验收不合格的,通知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单位限期补充或修改(附件9-2)。
(五)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汇交成果资料的,应在汇交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出延期汇交申请,填写《地质矿产勘查资料延期汇交申请书》(附件9-3)一式两份。
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六)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单位不按期汇交成果资料的,由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出警告,并限期汇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汇交的,取消该单位次年承担地质矿产勘查新开项目的资格。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09•【文号】自然资办函〔2020〕791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地质资料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一)矿业权人按规定汇交本矿业权有效期内已开展的各类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地质资料,探矿权人在探矿权保留期内未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原则上无需汇交地质资料,确有新形成地质资料的应按规定汇交。
(二)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未能开展地质工作,未形成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附件1),承诺未形成地质资料事实,由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放《回执单》(附件2)。
相关承诺书应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开展了地质工作,但未形成成果地质资料的矿业权或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附件3)、已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后,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四)本文发布之日起1年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要求,完成对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及地质工作项目信息的集中清理。
在此期间,汇交人可将其所有到期未汇交的地质资料一次性集中汇交,并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地质矿产部令第5号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五号发布)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简称《汇交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其国籍和投资来源如何,都应当按照《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我国投资在远洋、极地等地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应按《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家投资取得的地质资料,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汇交的地质资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全国地质资料局(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应按照《汇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条地质矿产部全国地质资料局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汇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并对地方和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地质矿产部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负责承办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具体业务。
能源部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并接受全国地质资料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汇交管理办法》附件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汇交地质资料的期限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探(含航空物探)、区域化探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汇交。
原始资料归档与成果地质资料汇交-wps2017-地质资料王陈教授制作
• 附表类(册,B):成果地质资料中除正文插表外的各种表格 文件,可以单个表成册也可以合订成册,也可以与正文合订。 • 附件类(册,J):成果地质资料所附的技术性或说明性文件, 包括与成果报告正文密切相关的试验、测试、研究报告等;单 独成册的照片集、图版也作为附件。附件可以原则上是单独成 册,很薄的附件可以合订也可以与正文合订。
地质资料管理机构
保存境内外中央出资项目成 果资料、原始资料电子文件
保存全国经筛选的重要实 物地质资料 保存辖区项目成果资料、原 始资料电子文件、实物资料
武 汉电原始资料、实物资料
保存命脉行业项目成果资料、电子 原始资料、重要实物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存档与汇交内容
成果技术报告 存档纸电台帐 与“成果资料”相对
与“成果资料”相对
成果“其他”类 原始“文”类
成果“审批”类 原始“底稿”之一
方便汇交过程文 件统计、交接、 建设数据库等
原 底稿承担单位存档, 复印件汇交全国馆 始 资 资料原稿承担单位存档, [2017]1号文规定的原始地 料 质资料细目电子版汇交 电 子全国实物中心回执指定保存单位 文 件 原件承担单位存档, 按 复印件汇交全国馆 新 原件承担单位存档, 规 几 复印件汇交全国馆 乎 全 汇 交 !
原本档案与汇交 文件区别 归档 资料类别 成果地质资料
生产活动直接产生的原始文件 原本档案类别 成果底稿、底图类 测绘资料类 野外地质观察类 勘探工程及现场试验类 采样测试鉴定类 试油、试采、采油类 代字/代号 底/D 测/C 观/G
“复制”的汇交文件 汇交文件二级分类 新规分9类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汇交电子文件代号
合订册:在纸质资料管理中为了方便管理经常将一类文件合订成一册 ,对于合订册原则要求如下: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等油气企业: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对于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推动地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按“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一)汇交人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
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地质资料按国务院令第349号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
其中,非油气类矿产应汇交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原始地质资料按本通知的细目(见附件1)与成果地质资料一并汇交。
实物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
Ⅲ类和Ⅳ类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自行保管,需要地质资料分类 根据部即将出台“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试行)”的有关精神,综合考虑实物地质资料
(五)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进展
1 、摸清了全国实物地质资料家底。 2009年7月,国土资源部组织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实物地质资料及管理情况
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覆盖了全国主要生产和保管实物地质资料的部门和系统。调查结果:全国有482 个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1359个实物地质资料永久库房,保存岩矿心825.41万米、岩屑16.59万件、 副样1002.29万件、标本30.15万件,光薄片69.21万件;
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步骤 实物地质资料现场接收
1、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咨询地勘单位的专家,进行勘探线或剖面的选择,具体落实需要汇交的实 物确定汇交清单。
2、根据汇交清单,清点实物数量,检查实物质量。包括实物排列顺序是否正确、实物标识是否 清晰准确等。
3、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实物地质资料移交清单。
4、根据需要,复制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野外钻探登记表、钻孔柱状图、标本采集登记表、实测 地质剖面等等。
的档案价值、利用价值、稀缺程度和重置成本等因素,将实物地质资料分为Ⅰ、Ⅱ、Ⅲ、Ⅳ类。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和政策,组织管理和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省级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管理和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指 导汇交人按有关规定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处置。 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可采取委托等方式分散保管在符合条件的保管单位。 Ⅲ类、Ⅳ类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自行保管或按规定进行处置。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汇交人使用手册
(3)汇交凭证查看
用户可在该功能点下查看地质资料主管部门发放给本 单位的汇交凭证信息。
图 3-10 汇交凭证查看 16
第一步:点击【汇交凭证查看】进入到汇交凭证查看界面, 在该功能下显示本单位所有已发证的数据条目信息。
18
第四步:附件上传。汇交人可将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扫描成电子文件格式,将电子文件上传至监管平台。在实物 清单上报界面中切换至【附件上传】标签页中,在该页面下 点击【附件上传】按钮,然后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需要上 传的实物清单进行上传后,点击【保存】按钮,附件上传操 作完成。
图 3-12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上传
汇交人在该功能点下可查看监管平台内的本单位是勘查单位 时的相关探矿权信息。此功能需要馆藏机构授权后方可查看。
第一步:汇交人可在勘查矿权查看中浏览本单位是勘查单 位时探矿权的汇交状态,也可进行项目的检索等操作。
图 3-7 勘查矿权查看 第二步:勘查矿权详细信息查看。在结果展示区,双击勘查 矿权信息后系统弹出新界面即可查看勘查矿权的详细信息。
二、系统概况
1. 运行环境
全国地质资料监管平台汇交人模块系统运行配置 环境:
1)硬件环境 CPU Intel Pentium 2.4 以上,内存 1G 以上,硬盘可用空间 150G 以上;
2)显示器最佳分辨率 1024X768 ; 3)操 作 系 统 Windows 2000、Windows XP、 Windows 7; 4)操作系统浏览器 Microsoft IE 6.0 以上,办公软 件 Microsoft Office 2003 及以上。
江西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资料在线汇交要求
江西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资料在线汇交要求《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对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成果资料管理已经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次结合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线监管系统建设相关内容,对我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资料在线汇交工作做出以下要求。
一、汇交资料内容江西省行政区范围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从开始立项到竣工验收结束的全过程资料都应在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汇交。
本次结合《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细则》第八条对管理平台成果资料汇交内容进行了细化,按项目管理资料、立项及勘查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测资料、财务资料六大类进行分类整理,清算项目需提供清算资料。
汇交的各类资料具体如下:(一)项目管理资料包括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县级、设区市级),项目预算下达文件及任务书;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工作招(邀)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参建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初步验收意见书、项目竣工报告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的分项总结报告;工程移交使用及后期维护管理方案;项目竣工险收意见书及批复;项目技术指导过程中发现问题及相关整改资料;其他管理项目立项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资料应同时汇交送审稿和审定稿。
勘查报告、方案设计文本应按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函〔2023〕289号)附件2-14要求,附图附表附件内容齐全。
(五)监测资料包括项目监测方案,监测布网施工资料,原始监测记录及监测工作照片,监测成果报告。
(六)财务资料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书及相关附表、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工程(财务)结算资料和项目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
汇交档案目录清单和汇交要求详见附件。
二、汇交资料类型线上汇交的资料类型为存档电子文件和多媒体文件。
存档电子文件是指将源电子文件(常见*.doc、*.docx、*.x1.s%*.x1.sx x*.dwg,*.mpj等格式文件)转换而成的栅格电子文件,包括文本、图、表、文件、照片等,格式一般为*∙pdf∖*∙jpeg等。
地质资料汇交相关标准和纸质要求
17 17
第十七页,共二十七页。
纸质成果地质资料要求
18 18
第十八页,共二十七页。
地质资料打印用纸
1. 正文、附表、附件、其它类纯文本文件应采用70g以上的A4幅面纸张,双面激光打印输出。其 中含有彩色图、照片的页面需用80克以上的纸张彩色打印输出。为达到长期保管、多次利用 的目的,不能复印,均要打印。纸质资料规格应为21.0cm×29.7cm(A4),附表纸质资料一般 为21.0cm×29.7cm(A4)或29.7cm×42.0cm(A3)。 2. 附表套印要符合正常浏览习惯,横版表头都在页面的左边,不能上下套印错误。竖表表头位 于页面上端。 3. 附图要采用韧性好的95g,100g工程绘图纸喷绘,效果为经折叠再正常打开后不会出现叠痕破裂为
13 13
第十三页,共二十七页。
地质资料汇交时限
两权项目的地质资料汇交时限:
1.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 2.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汇交地质资料 3. 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 4.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在办理勘查许可证 或者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 5. 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 6. 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指原勘查报告中未反映的具有经济开采价值的矿体、矿种) 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指进一步地质工作证实,资源储量误差超过50%的情况)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 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7. 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对于大型矿山一般由若干个独立的采区组 成,每一个独立的采区开采完毕后,都要按上述时间汇交地质资料)。 8. 因违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目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查机构的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为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源汇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提供社会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努力提高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各省(区、市)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设立公益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
三、已汇交的地质资料属于国家所有。
在机构改革中,应当保证馆藏地质资料的完整性,所有已汇交的地质资料应一并移交本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鉴于各省(区、市)地质勘查主管单位一直没有建立本系统的地质资料保管机构,考虑到方便生产和开展地质研究,凡地质勘查主管单位提出保存地质资料申请的,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从备份地质资料中提取1份该系统汇交的地质资料,交由地质勘查主管单位保管使用,孤份资料由地质勘查主管单位自行复制。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提高地质资料汇交水平,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部决定在全国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为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在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立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对成果、实物、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实行全程监管,实现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二、监管围(一)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地质资料。
(二)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
(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应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三、任务分工(一)部的主要任务。
.负责组织制定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规。
.负责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的推广、使用。
.负责在每年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和部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信息,按统一格式导入监管平台数据库。
.负责组织对向部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核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核准由部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和延期汇交申请,并通过监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有关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负责检查、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国地质资料馆、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按部的统一要求建设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二)各省(区、市)主要任务。
.负责组织执行部制定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规。
.负责统一管理本省(区、市)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负责在每年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省(区、市)及其下辖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信息,以及地方财政安排和其他形式投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信息按统一格式导入监管平台数据库。
.负责对向本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核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核准由本省(区、市)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和延期汇交申请,并通过监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本省(区、市)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负责检查、指导本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按部的要求建设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三)部有关事业单位主要任务。
.中国地质调查局。
负责协助部落实监管平台管理制度,研究监管平台相关标准、规;负责按“非矿权类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模板”(附件)的格式要求,于每年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组织实施的中央财政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有关信息提供给部;负责保证监管平台日常运行经费,组织监管平台业务培训。
()全国地质资料馆。
①负责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②负责接收、验收、转送和保管汇交人向部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
③负责接收由部审批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表和向汇交人出具相应的回执,并对申请表提出初审意见。
④负责向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成果地质资料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修改、补充通知书》,待验收合格后,通过监管平台将验收合格信息告知部。
⑤负责代表部向汇交人发放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承办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①负责接收汇交人向部报送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移交清单和汇交承诺书,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和出具收到汇交人提交各类清单的回执,并通过监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部和全国地质资料馆。
②负责筛选、验收汇交人向部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并通过监管平台将汇交结果告知部和全国地质资料馆。
③负责协助全国地质资料馆做好监管平台的技术服务工作,并承办部和地调局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负责按“探矿权、采矿权信息导入模板”(附件)的要求,于每年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部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信息提供给部。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负责按“非矿权类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模板”(附件)的格式要求,于每年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组织实施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有关信息提供给部。
四、进度安排(一)试点阶段年月底前,部组织、、新疆、、、等省(区)完成对监管平台的试用和进一步完善工作。
(二)培训阶段年月底前,完成全国围监管平台的培训工作,为在全国建设做好准备。
(三)全面建设阶段。
年月底前,完成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的建设,全国统一使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监管地质资料汇交工作。
五、保障措施(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分管厅(局)领导要亲自抓,落实相关处室的职责。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并于年月底前报部备案。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配备专用计算机,安排专人,保障专项工作经费,并按本方案的要求使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对地质资料汇交进行监管,切实发挥汇交监管平台的作用。
附件:.监管平台建设相关要求.探(采)矿权和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模板(格式).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文书格式.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格式).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格式).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格式).实物地质资料移交清单(格式).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格式).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回执(格式).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清单(格式).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格式).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表(格式).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回执(格式) .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格式) .地质资料修改、补充通知书(格式) .地质资料保护申请(格式).地质资料保护申请回执(格式)附件监管平台建设相关要求一、馆藏建设要求(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意见》(国土资发〔〕号)的要求,积极推进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使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尽快达到甲二级及以上级别。
(二)未设立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科室的省(区、市),应尽快设立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在原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中成立专门的科室,落实专人,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三)还未建有实物地质资料库房的省(区、市),应加快建设步伐,在新建库房投入使用前,应按《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租赁库房或委托保管等有效措施保管特别珍贵和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其余有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应由汇交人按《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二、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一)汇交人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时,应报送加盖有汇交人公章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清单》)。
馆藏机构收到汇交人报送的地质资料后,应根据《资料清单》对汇交人报送的地质资料进行清点,两者一致的应在《资料清单》上加盖馆藏机构汇交专用章后交份给汇交人留存。
(二)汇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通过汇交监管平台将验收合格的信息告知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汇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修改、补充通知书》,通知汇交人按要求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汇交。
(四)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成果地质资料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一)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科室)应督促汇交人在法定汇交时限按本方案附件规定的格式要求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并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条件确定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
(二)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按以下要求答复汇交人:.对无需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应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
.对需要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应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
(三)负责接收、验收实物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应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到汇交人暂时存放实物地质资料的场所筛选、验收汇交人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并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验收合格并能在法定时限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应同汇交人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对验收合格但未能在法定时限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按本方案的要求向负责接收该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交《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
.收到承诺书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出具《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回执》。
.对提交了承诺书的项目,应视为已向馆藏机构移交了相关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将验收合格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告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该项目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也已验收合格的,负责接收该项目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四、原始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一)汇交人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号)的规定,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的同时,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复制件和依法不需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原始地质资料目录。
(二)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国土资源部令第号的规定,接收、验收、保管汇交人依法应汇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制件和依法不需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原始地质资料目录,并于年月底前,将原始地质资料汇交、接收、验收、保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部。
年月日起,除部实施委托保管的油气、放射性及海洋矿产的原始地质资料外,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律应按国土资源部令第号的规定,接收、验收、保管原始地质资料及目录,并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五、延期及逾期汇交资料处理要求(一)收到《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汇交人出具《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回执》,并在个工作日答复汇交人。
(二)对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汇交人印发《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责令汇交人在日汇交。
对经责令仍拒不汇交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汇交文书格式要求(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汇交人在履行汇交义务时,须统一使用本方案印发的文书格式。
(二)本方案所附文书的文号均采用分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进行编码,文号的前后为汉字,中间由阿拉伯数字和方括号组成。
下面以《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的文号“×地资催〔××××〕×××号”为例说明如下:文号的第一个“×”为汉字,属于部印发的,用“国”字,属于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发的,用该省(区、市)的简称,如省印发的,用“冀”字;文号的第个字符为反映该文书特征的汉字,属于不动字符,全国统一使用;文号的第和个字符是方括号,方括号的个“×”为印发通知的年份;文号的第个字符为发文单位自编某一年度的发文序号;文号的第个字符为“号”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