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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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第二部分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第二部分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一、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实施办法》附件1详细规定了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共计十大类,以下列出了十大类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其中第三类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参见1号文的要求:(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1.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2.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三)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四)海洋地质资料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报告。

(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1.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2.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3.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六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技术设计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5.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1.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2.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地质资料汇交相关标准和纸质要求

地质资料汇交相关标准和纸质要求

件。
2. 汇交地质资料管理需要的清单指涉密情况登记表、电子文件登记表、载体外标签、地质资 料报送单、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清单。依据不同项目的特性,申请保护的地质项目需要汇 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地质资料保护申请表,延期汇交的地质项目在汇交资
料时须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单。
全国地质资料馆
转 送 省级资料馆 汇 交
油气、 放射性 、煤成 气、海 洋等全 国性的
汇 交
地质资料汇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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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送的地质资料有:
(一)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地质资料;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且资源储量规模 为小型的矿产地质资料;
(三)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
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汇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
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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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保护申请
需要保护的,由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到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需要 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的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保护登记 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 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 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 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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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 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 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 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 (四)地质环境监测报告。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七、地震地质工作:地震地质调查报告,地震地质考察报告,地震地质 研究报告。 八、物探、化探地质资料: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 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 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地质资料归档汇交及修复要求2年福建地矿局

地质资料归档汇交及修复要求2年福建地矿局

成果资料汇交要求—基本原则
齐全完整性 全部成果及相关技术文件 规范性 与工作任务、审查意见和有关技术标准相符;资料中的文字、 术语、符号、代码、注记、数字、图件、表格、图版等符合国 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同一份资料中计量单位一致; 电子文件符合国土资发[2006]210号 利于保管 纸质资料利于长期保存。 一致性 纸、电地质资料中的地质信息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一套资料中不同文件中的地质信息相互一致
成果资料汇交要求—新型资料
新型资料—信息类项目或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工作 手段形成的地质资料
数据库建设项目:完整的数据库(含数据)、齐全的 技术文档、完备的说明文档、原有的结构、必须的控 件和密钥。
软件研发项目:完整齐全的程序文件、齐全的技术文 档、必要的说明文件、保留固有结构、必须的控件和 密钥。
数字填图项目:全部的数据、成果资料、必要的文档
成果资料汇交要求—商业软件
《通知》要求汇交电子文档时可不汇交专用商业软件.
商业软件: 指从市场直接购买的各种软件,不包括财政出资由地质 工作承担单位研发的软件系统,也不包括在商业软件上 进行的二次开发形成软件。
相关信息汇交: 根据国土资发2006﹝210﹞号的要求,资料汇交时应提供 商业软件的版本、厂商以及获取渠道等相关信息。
向省地矿局资料室提交报告时间 经省国土资源厅档案馆验收的汇交凭证下达之日
成果资料汇交要求—内容
汇交的地质成果内容 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时应汇交全部工作成果,包括:正文、附图、 附表、附件、插图、插表、照片、数据库、软件系统等。 (中地调地质调查项目应汇交的内容是:以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 中的“提交的技术文件目录”和上级规定要汇交的资料) 审批文据 按审(批)查权限下达评审意见书或决议书等 管理性技术文档 勘查许可证、采矿证、勘探证等各类凭证、涉密登记表、原始地 质资料目录清单、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两种介质 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 中外合作项目汇交中文和其他文本(纸、电各一份)

江西省地质档案馆地质环境类资料汇交规定

江西省地质档案馆地质环境类资料汇交规定

地质环境档案移交归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档案资料汇交工作,确保档案的系统、完整和准确,使档案更好地服务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档案资料汇交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高度重视地质环境处档案汇交工作。

地质环境档案是地质环境工作历史记录,是今后地质环境管理、研究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地质环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承担单位(编制单位)要本着“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宗旨,及时将地质环境档案按要求整理后提交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归档。

2.准确把握地质环境档案汇交的基本要求。

所有汇交档案资料必须是经过最终审查的全部成果,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范要求,做到整理规范,编目清晰,统一打印装订,并将文本、附图、附表及影像等资料刻录光碟。

对汇交档案资料不符合管理规范或不按要求修改完善的,视为未汇交地质环境档案。

二、具体要求汇交的地质环境档案应包含纸质档案一份,电子光盘一张。

(一)、地质环境纸质档案整理要求1.收集修整:对归档文件已破损的,应予以装裱、修复。

幅面大于A4的文件,应在不影响日后使用效果的情况下进行折叠(图纸折叠成A4纸张大小)。

2.编写页码:用页码机对每卷材料编页码,编写工整,使用不易褪色的黑色印油,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编码(从001开始)。

编码时注意文件的正、反两面,正面标注在文件的右上角、反面标注在文件的左上角,一般封面不编码。

3.著录编目:卷内文件目录格式详见附件,著录卷内文件目录时应注意:A顺序号:以卷内文件排列先后顺次填写的序号。

B文号:即文件的发文字号,或合同编号,审批编号,图件号。

C责任者:是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或合同双方名称。

D文件题名:文件标题按原标题写,不要随意改动和简化,无标题情况视文件内容自行拟制。

E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如20170808。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要求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要求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要求一、资料汇交管理(一) 为加强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汇交与管理,充分发挥地质矿产勘查成果的作用,根据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负责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地质矿产勘查资料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要求。

(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均应汇交成果资料。

汇交的成果资料应是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并经审查后的地质矿产勘查成果报告和附件、附图、附表、说明书及数据资料等;同时,还要包括项目任务书、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项目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复制件;项目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批准文件;因故终止项目应提交阶段成果资料或工作总结报告;涉及探矿权的应附勘查许可证复制件等审批材料。

成果资料必须完整、齐全,与审查后的报告一致,并填写《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情况统计表》(附件9-4)。

(三)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成果资料汇交单位,负责本单位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一般原始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登记并妥善保管,但物化探面积性原始数据(带坐标)及点位图必须汇交。

成果资料汇交单位应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120日内,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汇交成果资料纸介质一式五套及其电子文档各一式三套。

任何单位不得伪造成果资料,不得在成果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四)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自收到汇交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汇交资料是否合格的决定。

验收合格的,向资料汇交单位出具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证明(附件9-1);验收不合格的,通知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单位限期补充或修改(附件9-2)。

(五)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汇交成果资料的,应在汇交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出延期汇交申请,填写《地质矿产勘查资料延期汇交申请书》(附件9-3)一式两份。

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六)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单位不按期汇交成果资料的,由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出警告,并限期汇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汇交的,取消该单位次年承担地质矿产勘查新开项目的资格。

地质资料汇交有关问题

地质资料汇交有关问题

地质资料汇交有关问题一、提交汇交有关材料除报告有关的正文、附图、附表、附件外,还须提供:1.地质档案文件目录(档案明细帐)电子及纸质2份2.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注意汇交人即为出资人)3.不超过400的内容摘要电子附正文后4.任务书、审批意见书、勘查证、资质证扫描5.正文插图矢量化文件。

当然,以上说的只是项目里要提供的一些相关的材料,还有一些比如目录著录表、涉密情况登记表等电子文档制作人员准备了。

二、编制有关要求1.资料的题名、篇名、章名、节名等标题应用标题命令定义,标题阶次依次降低(如采用1-4级标题),同一层次标题的阶次应相同。

各电子文件的目录要通过插入索引和目录命令自动生成,应具有超链接。

自动生成的目录要对其字体、字号、行距整饰,去掉题名名称,要保证页码的正确性(遇到更新域只更新页码时页码更新不了,需更新整个目录或重新插入目录)(报告正文的章、节大家都定义标题,目录超级链接,这一点基本都做到,报告名称应定为一级标题,类推章、节级别)。

报告附表表名也要求使用标题命令进行定义,自动生成目录,具有超链接同正文(做的不够)。

需注意的是在“文档结构图”中只显示各级标题目录,不能有其他的内容(如有的文字也误设为标题)。

2.文本部分字号最小不得小于5号字,行距最少不得低于单倍行距。

正文中的插表、报告附表均需表头栏主要是指表格跨页时(标题行重复)。

所有图片、照片、表格、图版等在电子文件中的显示方向应直立向上,符合正常的屏幕浏览习惯如插图。

三、存在问题档案馆除对资料完整性、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检查验收外,还聘请了一些老地质专家对资料的正确性进行验收,所以我们提供的报告虽然已经经过了初审、终审层层把关审查通过,但汇交时还是存在许多问题要求修改。

近来汇交的资料(七个专项各水口、荆山、湖头、甲公楼、仙亭尾、吉口还有黄凌腊溪、安石坑、员当)存在的问题汇总如下:1.图例图例问题较多,图面中出现的各类点、线、面表示的地质内容需在图例中说明其代表的实际意义,不能遗漏或表示错误。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地质矿产部令第5号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地质矿产部令第5号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五号发布)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简称《汇交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其国籍和投资来源如何,都应当按照《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我国投资在远洋、极地等地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应按《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家投资取得的地质资料,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汇交的地质资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全国地质资料局(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应按照《汇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条地质矿产部全国地质资料局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汇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并对地方和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地质矿产部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负责承办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具体业务。

能源部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并接受全国地质资料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汇交管理办法》附件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汇交地质资料的期限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探(含航空物探)、区域化探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汇交。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三章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

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本条例附件规定的下列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二)海洋地质资料;(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华北地区地质调查资料汇交要求

华北地区地质调查资料汇交要求
一、地质调查资料汇交的依据 二、汇交资料的时限阶段分类 三、质量要求 四、地质调查资料汇交流程 五、凭证的发放 六、相关表单
一、地质调查资料汇交的依据(遵循的法 规和相关规定等)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 关于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10﹞号) 4. 《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 DA/T 41-2008 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
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57号) 6.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
管理有关问题的函》(中地调函〔2013〕135号)及复函
一、地质调查资料汇交的依据(遵循的法 规和相关规定等)
7.《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的管理 有关事项的函》(中地调函〔2013〕241号)
8.《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调查项目资料汇交相关补充要 求的通知》(中地调函〔2013〕364号)
9. 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验收技术要求 (试用稿) 10. 原始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指南
续页
原始 成果 地质 资料 目录
电子文 件使用 说明页
11. 评审专家认定的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目录、成果地质 资料目录;经实物中心认定的是否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 的认定意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或实物地质资 料汇交通知书)
二、汇交资料的时限阶段分类
评审验收时间(是指评审意见书的落款时间,还是审查意 见书的落款时间?
1. 2012年底前已通过评审验收(是指评审意见书的落款时 间,还是审查意见书的落款时间?)的地质调查项目,可 只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其原始地质资料按部统一部署组 织清查后汇交。

地质资料汇交

地质资料汇交
地质资料汇交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 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 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 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 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
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 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 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 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 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 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 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 料汇交人。
•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1、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 地质资料。 2、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
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 矿井地质资料。
• 三、地质资料汇交程序
汇交人 保护申请:国土资 源厅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15日内答复是 否同意申请。 延期汇交申请:须在汇交 期限届满前15日内到国土 资源厅办理,厅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5日内答复是否 同意申请。 审查后不符合接收 要求的,资料退回 汇交人,并视为未 汇交资料
汇交资料
验收不合 格的,由 资料馆下 达补充修 改通知书, 限期30日 内汇交。
接收:资料馆审查送交资 料,3日内回复是否接收
验收:资料馆自接受之日 起10日内完成。
验收合格的,由资料馆出 具地质资料验收合格证明
汇交证书:法律责任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未按 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国土 资源厅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 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到逾期未汇交的 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 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 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 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 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 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 质工作项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汇交管理规定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汇交管理规定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汇交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以及《杭州市地下智慧感知系统建设方案》(杭政办函〔2021〕28号)的工作要求,为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规划、建设、安全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通过共建共享地质数据资源,建立城市地质数据库,挖掘数字潜力,服务智慧城市建设,辅助政府决策,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一、汇交范围本规定要求汇交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是指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为满足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主要包括工民建、市政、交通(公路、铁路、桥涵)、水利等工程。

二、汇交原则本市地质勘察数据汇交遵循“无条件汇交”原则,在本市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地质勘察数据(不含涉密数据)都应按照本规定要求汇交。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勘察数据的接收、管理和利用,充分发挥地质勘察数据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基础作用,协助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

市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及各区县市分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业内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数据的汇交,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立地质勘察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实时共享。

三、汇交责任本市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地质勘察数据汇交人,履行地质勘察数据汇交义务,汇交的有关要求由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行政划拨决定书中明确。

汇交人应切实履行地质勘察数据汇交责任,在成果报告形成后及时汇交。

汇交人可委托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承担单位代行汇交地质勘察数据。

在杭州市域范围内实施,但不在本市领取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未按本规定汇交地质勘察数据,也未按国家《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汇交地质资料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请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质资料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制度篇一: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的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岩土工程勘察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以及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地震、水务、海洋、环保、农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馆藏机构)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本市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统一汇交制度)本市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汇交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汇交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建设工程中涉及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岩土工程勘察的建设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范围细目

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范围细目

应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范围细目本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依据国土资厅发〔2012〕57号文规定的范围进行细化,根据文件规定,各个工作方法应汇交的地质资料原则上如下: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各类地质图件、各种原始、分析、测试数据、鉴定结果、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实际材料图,主干剖面实测和修测剖面图,勘探工程、物化探、遥感、重砂相关原始资料。

主要包含如下内容:工作区图件:工作部署图、遥感地质解译图、地质矿产图、成矿规律预测图等。

实际材料图:各种比例尺的实际材料图、编稿原图等。

剖面:剖面小结、剖面图、柱状图、各类样品采集登记表、各种鉴定、测试分析结果及相关图版照片等。

工作小结:矿点踏勘小结、水系沉积物异常检查小结等所有工作小结。

如果工作中使用了其他工作方法(如:重力勘探、磁法勘探、化探等)、探矿工程(如:探槽、浅井、钻探、坑探等)、样品分析)等,需汇交的原始资料目录参见相应的工作方法。

数字填图工作生产的资料,生产的数据库(一般在成果中汇交)和相关的测试分析结果。

二、矿产资料(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图,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地质资料。

野外照片,矿产地资料及数据库,质量检查与验收记录表(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中段采空区平面图、剖面图,探采对比资料,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矿产地资料及数据库,质量检查与验收记录表地层柱状图、实测剖面图、实际材料图、矿区地质图、地质矿产图、工程布置图、采样工程平面图。

主要勘探线剖面及钻孔柱状图;野外数据采集原始数据及整理数据,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遥感原始地质资料。

各种样品检查分析报告(分析数据汇总表,鉴定结论)。

同位素年龄测定报告、岩石化学全分析、微量和稀土元素测定报告、包裹体成分分析报告、化探分析测试报告、重砂测,光、薄片鉴定报告。

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表一、表二、表三)

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表一、表二、表三)
2.载体形式纸介质填“Z”,电磁介质填“D”,纸介质和电磁介质填“ZD”。
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使用说明书(表三)
资料名称
源电子文件格式及版本
文本:
图形:
数据库或软件:
多媒体:
工作
环境
硬件环境
软件环境
图件系统库说明:
图件比例尺说明:图件投影说Βιβλιοθήκη :其他说明:附件4
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表一)
资料名称
主要编著者
资料形成时间
所属项目/矿权
名称
所属项目/矿权
编号
起止时间




(件)
成果资料
正文
审批
附图
附表
附件
数据库
软件
多媒体
其他
纸质文件
源电子文件
存档电子文件
原始资料










纸质文件
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数据量
类别
文件数(个)
文件夹数(个)
数据量(MB)
成果资料
原始资料
合计
电子介质说明
光盘:张硬盘:块磁带:盘其他介质:()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E-mail
资料形成单位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E-mail
备注
地质资料汇交明细表(表二)
共 页 第页
资料名称
序号
资料类型
文件名
文件题名
数据量(MB)

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与电子文档汇交格式

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与电子文档汇交格式
注意:数据库和软件类以及多 媒体类只有源电子文件一类。
附加文件:在制作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档过程中所产生的用于对电子文件 进行说明、登记和著录等的附加性电子文件,如“电子文件登记表”、 “载体外标签”、“上报文件”等。除个别的附加文件(如mdb格式的 上报文件、xml格式的涉密数据文件等)和数据库文件只有源电子文件 外,通常每一个附加文件都有相应的源电子文件和存档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的分类和命名(一)
• 正文类:成果地质资料全部正文。 • 审批类:由法定单位对成果报告进行评审、验收和审查时所形成
的文件。如最终认定书、决议书、审查或评审意见 • 附图类:成果地质资料中除文本部分插图外的各种图形文件 • 附表类:成果地质资料中除文本部分插表外的各种表格文件 • 附件类:成果地质资料所附的技术性或说明性文件。 • 数据库和软件类:原则上指成果地质资料中以数据库建设或系统
电子文档组织方式
电子文档制作(一)
基本原则
➢电子文档的信息要齐全完整 ➢报告编写符合地矿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电子文档的格式、命名与组织方式符合标准要求 ➢电子文档与纸质一致
基本步骤
➢收集各种相关的电子文件 ➢合理划分电子文件的类别 ➢汇交登记,导出数据和附加文件 ➢依据标准要求制作源电子文件和存档电子文件 ➢组织电子文档 ➢检查、刻盘、复查与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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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非油气成果地质报告电子文档中的报告文本部分(如正文 、审批、附表、附件、插图、照片等)和附图(如地质图、地形 图、钻孔分布图、钻孔柱状图、剖面图等)以及数据库和软件 、多媒体所采用的数据文件或图形文件的格式。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10.14•【文号】自然资办函〔2021〕1848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机关工作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地质资料汇交流程,简化汇交程序,切实减轻汇交人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质资料汇交人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时,仅需汇交符合地质工作相关专业规范和标准的纸质地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二、需要向自然资源部或跨省(区、市)转送的地质资料,由接收地质资料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自然资源部或有关省份转送电子文档。

三、地质资料汇交人统一使用地质资料汇交报盘软件(下载地址:/)提交汇交材料,《地质资料汇交报送单》(附件1)、《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附件2)、《地质资料汇交明细表》(附件3)按本文件格式执行,其中《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和《地质资料汇交明细表》仅需汇交电子文件。

四、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受理材料,除附件4所列要件以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增加汇交材料,确需增加的应向自然资源部报备。

五、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采用在线预约(在线预约地址:/)、受理等方式主动服务汇交人,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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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一、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实施办法》附件1详细规定了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共计十大类,以下列出了十大类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其中第三类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参见1号文的要求:(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1.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2.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三)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四)海洋地质资料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报告。

(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1.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2.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3.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六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技术设计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5.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1.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2.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3.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

4.地质环境监测报告。

5.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七)地震地质工作地震地质调查报告,地震地质考察报告,地震地质研究报告。

(八)物探、化探地质资料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1.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2.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十)其他地质资料包括: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

二、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1号文附件1从工作手段的角度规范了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从1号文执行时日起,汇交的原始资料均需按照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一)原始地质资料汇交基本原则原始地质资料为部分汇交,可仅交复制件,其汇交的内容判别的基本原则如下:1.汇交细目按照工作手段确定,一个地质工作中涉及多种工作手段,需按照每种工作手段的细目汇交;2.细目中内容如果已经在成果资料里以文、图、表、数据库的形式体现,可不再汇交;3.开展样品采集的地质工作,需汇交样品采集登记表,可按照项目整体汇总汇交;所有的样品采集工作都需要汇交该采集登记表,登记表中应该有样品编号和对应的位置;4.采用野外数字化采集方法形成的原始资料应全部汇交。

(二)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1.路线地质填图与调查实际材料图、路线地质小结、各种调查表、照片和录像。

解释说明:实际材料图是观测和采样的位置记录和索引,后面三个材料为内容的记录。

各种调查表主要是水工环调查中的调查表,照片和录像是野外工作中所有有价值的照片记录和录像记录。

工作参考规范:《区域地质调查总则(1:50000)》(DZ/T 0001-1991)、《1:250000区域地质调查技术要求》(DZ/T0246-2006)、《1:50000区域地质调查工作指南》(试行)。

2.地质剖面测制实测地质剖面记录表、实测剖面图、综合地质柱状图、剖面地质小结、照片和录像。

解释说明:一般该工作都是配合“路线地质填图与调查”工作开展,资料的索引一般都在实际材料图中,剖面地质小结一般也在野外记录本中,暂时可以不汇交,其他资料如综合地质柱状图如果在地质图中体现,可以不汇交。

工作参考规范:《区域地质调查总则(1:50000)》(DZ/T 0001-1991)、《1:250000区域地质调查技术要求》(DZ/T0246-2006)。

3.遥感解译遥感原始数据、遥感影像图、遥感解译图、遥感异常图、遥感地质解译文字材料、典型影像图册、野外验证材料和相关照片录像资料。

解释说明:遥感解译工作有多重目的,找矿、工作部署、资源预测等,但是工作形成资料基本限于上述范围,只是不同的目的会有所侧重,如:典型影像图册、野外验证材料和相关照片录像资料,如果没有开展野外验证工作,这几个材料可能会没有形成,不用汇交。

工作参考规范:《区域地质调查中遥感技术规定(1:50000)》(DZ/T0151-1995)。

4.测量(地形测绘)控制网分布图、控制点成果表、地质勘探工程测量成果表、矿区地形图、控制点(网)观测记录、测量观测数据与计算表。

解释说明:该工作一般都是有专业的测绘队伍开展,作业时相关资料一般都齐全,但是有些单位由于管理不规范,归档期间经常会发生资料遗漏。

工作参考规范:《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 18341-2001)。

5.钻探工程钻孔柱状图、孔深及弯曲度测量记录、钻孔地质记录表、钻孔工作小结、岩矿芯音像记录、钻孔封孔设计和封孔记录表。

其中水文地质钻探还应提交:简易水文观测记录、成井记录、抽水试验原始记录、固井与封孔记录。

其中油气地质钻探还应提交: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的录井、测井、分析化验原始数据汇总表。

解释说明:钻探工作因为其目的不同操作方式和形成资料也有差异。

对于钻孔、取芯、封孔工作基本相同,所形成的原始资料也基本一致,但是在观测取样方面,水文钻孔和油气钻孔开展了相关的专业工作,所以对两种专业的钻孔原始地质资料细目进行了补充。

工作参考规范:《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程》(DZ/T 0078-2015)、《固体矿产勘查档案立卷规定规则》(DZ/T 0222-2004)、地质岩心钻探规程(DZ/T 0227-2010)、水文水井地质钻探规程(DZ/T 0148-2014)。

6.山地工程槽、井、硐(坑道)探地质编录记录(表、簿)、工程编录中的影像资料、工程素描图、采样平面图。

解释说明:该工作手段一般都是配合“路线地质填图与调查”开展,相应的工作索引都在实际材料图中,该处列的是相关的资料信息的记录,工作参考规范:《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程》(DZ/T 0078-2015)。

7.监测观测点分布图、各类观测点的记录及动态曲线。

解释说明:该工作手段主要是针对长期动态监测的工作,观测点分布图类似调查工作的实际材料图,各类观测点的记录及动态曲线有多种表达形式,但是内容都是观测点的数据记录和异常情况的说明等。

工作参考规范: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 0133-1994)、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DZ/T 0270-2014)、区域地下水位监测网设计规范(DZ/T 0271-2014)。

8.物探测量物探测量包含重力、磁法、电法、地震、测井、放射性六种具体工作手段,其汇交细目为总体和每种具体手段的汇交细目之和。

物探手段总体汇交细目:标本采集与测定、统计记录、异常踏勘及异常验证原始记录、各工作的质量检查和精度评价记录、原始资料验收文据、野外工作总结。

野外工作总结应包含:所有仪器类型及仪器调节、性能试验结果、数据整理项及所用公式、畸变数据(点)处理情况、数据质量检查方式与统计结果、统计时甩点情况、数据单位、数据改算参数等。

解释说明:物探工作中各工作手段虽然采集的数据和记录的数据表格不尽相同,但是其基本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记录基本相同,所以在此对汇交的基本记录统一列示,具体数据的记录在各个工作手段里列示。

物探具体工作手段汇交细目如下:(1)重力测量测量控制网平差报告、重力基点网平差报告、重力基点档案、布格重力异常成果(含测点平面坐标、高程、重力值、近中远区地改值及布格异常值)。

参考规范:重力调查技术规范(1:50000)DZ/T 0004—2015、区域重力调查规范DZ/T 0082-2006。

(2)地面磁法测量基点选择及基点T0值测定记录、磁异常成果(含测点平面坐标、高程、总场值及磁异常值等)。

参考规范:地面高精度磁测技术规程DZ/T 0071-93。

(3)航空磁法测量航磁测量成果数据文件(含点测量成果、飞行高度、总场值、航磁异常值等)、说明航磁导航定位、测高、磁补偿、飞行高度等精度或者灵敏度的记录、数据处理报告。

其他的航空物探工作参照航空磁法测量的汇交细目。

参考规范:航空磁测技术规范DZ/T 0142-94。

(4)电法测量①测深类电法(大地电磁测深、地面瞬变电磁法、可控源声频大地电磁法、电阻率测深法技术规程、电偶源频率电磁测深法)测点测量成果表、原始观测数据及对应原始曲线图集、资料(数据)整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图表。

②直流电法(时间域激发极化法、直流充电法)测点测量成果表、原始观测数据、整理后观测结果(含视电阻率计算结果)。

参考规范:大地电磁测深法技术规程DZ/T 0173-1997、地面瞬变电磁法技术规程DZ/T 0187-1997、电性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法技术规程(报批稿)、电阻率测深法技术规程DZ/T 0072-93、IP时间域激发极化法技术规定DZ/T 0070-1993、直流充电法技术规程DZ/T 0186-1997。

(5)地震测量物理点测量成果表、观测系统图、原始观测数据及相关图件、常规处理项目及情况表与特殊处理项目内容表。

参考规范:浅层地震勘查技术规范DZT 0170-1997、垂直地震剖面法勘探技术标准DZT0172-1997。

(6)地球物理测井测井通知书、单孔原始测井数据及原始曲线图。

参考规范:煤炭地球物理测井规范DZ/T 0080-2010。

(7)放射性测量放射性本底测量记录、观测数据及统计整理结果(含图表),异常登记和验证相关记录。

9.化探测量(岩石测量、土壤测量、水系沉积物测量、水化学测量和多目标测量)实际材料图、数据汇总表(含点号、线号、图幅号、送样号、检验编号、平面坐标及各元素分析值),样品分析报告及质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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