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实务中如何准确使用寻衅滋事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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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办寻衅滋事案件应注意的几个实务问题

侦办寻衅滋事案件应注意的几个实务问题

侦办寻衅滋事案件应注意的几个实务问题作者:李奋军来源:《派出所工作》2018年第05期寻衅滋事案件作为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案件,在派出所民警的日常办案中时常遇到。

但由于寻衅滋事案与故意伤害、殴打他人、故意毁损公司财物、聚众斗殴等治安案件或刑事犯罪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交叉以及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给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带来的困扰,办案人员要深刻把握寻衅滋事案件的行为特点以及在调查取证等方面的特点,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一、正确把握行为特征寻衅滋事区别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寻衅动机,对于确定寻衅滋事罪的成立以及区分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犯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但寻衅动机认定的关键不是事出有因或无因的问题。

无论是有因还是无因,均可认定为寻衅动机,关键在于行为人所谓的“原因”能否为一般社会大众所接受。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事出有因还是无因的寻衅动机将寻衅滋事的行为分为两种类型,即无事生非型和借故生非型。

对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狠、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或随意通过打砸的方式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认定行为人具有行为动机是通常情形。

但对于行为人与他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对受害人实施殴打、损毁财物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的,也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动机。

在办案实践中,民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供述或辩解认定其是否具有寻衅动机,而要根据查证的行为推定行为的主观动机。

推定是在基础事实得到证实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在没有反证的前提下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方法。

如笔者侦办的一起案件中,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微信群里通过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害人刚入群不懂游戏规则,收到红包后未在群里发红包,引发行为人的怨恨,行为人遂联系被害人要求说明原因,在被害人将自己的位置告诉行为人后,行为人手持砍刀砍向被害人,幸被与被害人一起的王某及时制止未能砍中。

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

一、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有: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哪些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区别为: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寻衅滋事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达到轻伤以上,但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情节恶劣。

量刑不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形态法律快车提醒您,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寻衅滋事是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一,任何人对另一人施以言语、礼仪或者其他方式,使其危及肉体、生命安全或者损害其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1、直接行为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非法犯罪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应当受到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八十二条,凡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出的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命令,或是直接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皆有犯罪嫌疑,应依法立案侦查。

2、间接行为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之一,拥有充分资格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发出的命令,若有违法之嫌,也有犯罪嫌疑,应予以立案侦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任何人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信息,若有犯罪嫌疑,也应当立案侦查。

三、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1、肉体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言语、礼仪等其他方式,导致另一人受到肉体伤害的,属于肉体危害。

2、生命安全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行为者采取的言语、行为直接影响了受害人的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受害人的生命危险的,属于生命安全危害。

3、损害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以言语、行为,侵害受害人在社会上的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属于损害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

四、结论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十分严格,犯罪嫌疑方面,有直接行为标准和间接行为标准,而对于受害人的损害也有具体的司法解释。

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应当加强审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

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和适用探讨

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和适用探讨

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和适用探讨作者:柯胜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7期【摘要】寻衅滋事罪,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罪名,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时常感到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涵和外延的模糊,本文从寻衅滋事行为着手,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厘清寻衅滋事罪的内涵和外延,对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罪名进行区别和联系,并对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

【关键词】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法律适用为正确适用《刑法》第293条之规定,“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3年7月15日公布,并于同月22日开始实施。

该解释对“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这些为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第293条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局限性,该解释出台后,在具体适用该罪名时,仍然可能出现一些模糊地带。

笔者现结合司法解释,就《刑法》第293条的理解与适用谈谈个人的思考和见解。

一、寻衅滋事行为的理解和认定何为寻衅滋事,从字面上理解即是无肇始的情况下主动地挑起事端、惹是生非。

《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该解释对“寻衅滋事”的理解与其字面意思保持一致,即没有任何由头的无事找事、无事生非,是寻衅滋事。

那么有一点小由头的算不算寻衅滋事呢?例如,甲在集市上走,乙不小心踩了甲的脚,为此,甲不依不饶对乙进行殴打。

此例中甲因一些小由头殴打了对方,甲的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呢?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是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笔者认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具备如下几个要件。

第一、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第二、事件的发生与被害人无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不成比例;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斗狠等;第四、行为人对事件的发生或矛盾的激化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第五、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或矛盾的激化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很小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的开题报告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的开题报告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的开题报告概述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的司法认定及定罪量刑,是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要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问题,阐述依法依规的司法理念和刑事司法实践的要求。

一、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要件1、寻衅滋事的客观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挑衅、撞击、冲击、打斗等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

要成立此罪,客观上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具有寻衅滋事性质:即具有明显的挑衅、撞击、冲击、打斗等行为,这些行为要足以引起争端,进而引发打斗等暴力事件,扰乱公共秩序。

(2)行为的危害情况:即具有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危害情况,不仅造成社会恐慌,而且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2、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需要具备以下的主观要件:(1)故意行为,即其行为是有预谋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影响,但故意进行这些侵犯行为;(2)存在明确的违法意图,在进行行为时有意使公共秩序受到破坏,或者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的目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公共秩序,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聚众斗殴、打架、拦截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法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二)在公共场所哄闹、聚众扰乱秩序或者在铁路、公路、水路上以危险方法妨碍交通安全的;(三)故意损毁、占用、冲击国家机关或者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场所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其他扰乱公共秩序、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留二十日以上十日以下,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滋事;(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1、客观证据的重要性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证据是认定此罪的基础和依据。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对《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 年7 月22 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1997 年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

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针对实践中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2011 年 2 月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解释》。

2013 年 5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 次会议、2013 年4 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 次审议通过了《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八条,明确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一)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序言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是中国司法体系中一项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法规。

该司法解释对于认定寻衅滋事罪以及刑事量刑具有指导性作用,有助于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公平正义。

本文将就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分析和阐述,以期让读者对该司法解释的法律内涵和实践应用有更具体的理解。

一、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意义1.历史背景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于20XX年XX月XX日发布实施,是根据中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此前,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为了使司法实践更加科学、公正,最高法制定了该司法解释,以明确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2.法律意义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在法律层面上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从而为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司法实践更加统一和规范。

该司法解释还对寻衅滋事罪的界定范畴和司法适用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安全。

二、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1.构成要件根据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①主动找寻他人纠纷或者寻衅滋事的行为;②引发争端、斗殴或者骚扰他人的行为;③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2.司法适用在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标准。

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划分为轻度、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的罪名量刑作出了规定。

三、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剖析和评价1.司法解释的内涵与实践应用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是一项扎根于中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法规。

通过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该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了依据,使刑事审判更加准确和公正。

在实践应用中,对于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法官可以参考该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和量刑,从而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寻衅滋事罪法律条文

寻衅滋事罪法律条文

寻衅滋事罪法律条文标题:寻衅滋事罪法律条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于破坏社会安宁和滋事搞事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条文。

二、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寻衅滋事罪是指一方人采取挑衅、辱骂、打架斗殴等方式,故意激化矛盾,制造混乱,干扰公共秩序的行为。

这种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此,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和打击寻衅滋事罪行。

三、寻衅滋事罪在全球法律中的体现1.中国法律中的相关条文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引起群众斗争、骚乱、混乱或者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该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

2.美国法律中的相关条文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类似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在不同州的法律中有不同的称谓。

比如,在加利福尼亚州,这种行为被称为“Fightingin Public(公共场所打斗)”或者“Disturbing the Pea ce(打扰公共秩序)”。

根据加州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参与斗殴或者使用言语或动作进行挑衅、引发混乱的行为被视为罪行。

3.德国法律中的相关条文根据德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故意妨害秩序的行为被视为寻衅滋事罪。

这种行为可能涉及辱骂、斗殴、破坏财物等。

德国法律规定,对于从事这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的人,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

四、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后果对于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不同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比如,在中国,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有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如果被判犯有“Fighting in Public”罪行,根据加州刑法,可被判监禁最高为三个月,罚款最高为500美元。

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

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

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处,以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采取辱骂、挑衅等方式,故意激怒他人,引发群众事端,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依照我国刑法是可以定罪的。

一、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行为行为特征,如本罪刑法规定的行为要件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处,以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采取辱骂、挑衅等方式,故意激怒他人,引发群众事端,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等四个方面。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四个方面的成分,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1、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处罪名的行为地点是必须的要素,因为只有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处行为,才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潜在的危害,扰乱公共秩序。

2、以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犯罪主体的犯罪主观层次即犯罪人的故意犯罪动机也是要素之一。

寻衅滋事罪是以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主观要素,其目的并不是为了解决个人纠纷或者得到钱财,而是为了达到“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

3、采取辱骂、挑衅等方式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方式也是要素之一,通常是采取言语辱骂、威胁、挑衅等让对方难以忍受的方式,不断煽动对方,引起对方情绪上的激烈反应,进而产生威胁、冲突甚至暴力斗殴等后果。

这些方式都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符合犯罪的特殊要求。

若是行为方式是自卫或者是合理防身,则不符合本罪行为方式的要求。

4、故意激怒他人,引发群众事端犯罪结果也是要素之一,犯罪人的行为必须具有一个客观后果,即故意激怒他人,并引发一定规模的群众事端且造成一定数量的社会危害。

这个社会危害开人性质应该是严重的,可以表现为较大的群体斗殴、人员受伤、公共设施破损等。

二、定罪标准寻衅滋事罪属于比较轻微的刑事犯罪之一,每次的刑法司法实践中,其定罪标准也是根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综合参考相关规定制定的。

因此,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完全细化特定的刑法定罪标准。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
1、定义: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刑事法律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处罚等方面,作出的司法解释。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刑事法律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

3、功能: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适用
1、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的裁判。

2、确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确定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并作出法律适用的规定。

3、判断依据:在判断案件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时,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为依据,从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等方面进行判断。

4、审判原则:在审理和判决寻衅滋事罪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体现正当、客观、合理的审判原则。

三、结论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刑事法律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处罚等方面作出的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在公安机关和法院审判中,寻衅滋事是一个常见的罪名,但是对于何为寻衅滋事以及如何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探讨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的概念寻衅滋事是指故意挑衅、寻找事端、引起斗殴等行为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寻衅滋事的定义是不明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通常来说,如果某人的行为有明显的挑衅他人的意图,并且引发了冲突或者斗殴,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在立案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挑衅意图: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带有挑衅、辱骂、侮辱等明显的行为。

2.是否属于无故寻衅:被告人是否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挑衅。

3.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严重后果,比如引发了斗殴、打架等。

4.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将会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立案,以及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法定刑: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

2.定罪标准:被告人的行为如果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被判定犯有该罪。

3.辩护事由:被告人可以针对自己的行为提出相应的辩护事由,比如言论自由、正当防卫等。

4.处罚标准:对于不同情节的寻衅滋事罪,司法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处罚的轻重。

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具体应用,为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结论在处理寻衅滋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和法院在立案和判决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行为的具体情况、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明确的立案标准和司法解释,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寻衅滋事罪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寻衅滋事罪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标题:深度探讨寻衅滋事罪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引言今天,我们来谈一谈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法律问题——寻衅滋事罪。

这一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适用范围和定义却存在不少争议。

特别是在单位领域,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更是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寻衅滋事罪在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比较复杂的罪名,主要是指故意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聚集的地方,引起公共场所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

在单位中,这一罪名的适用更多的是指在工作场所或者企业单位内部引起滋事,对单位的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然而,由于单位内部的特殊性,寻衅滋事罪在单位的适用却存在不少争议和问题。

三、寻衅滋事罪单位存在的问题1. 适用标准不清晰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在单位的适用标准并不清晰。

一些案例中,由于对滋事的定义模糊,往往导致了对该罪名的滥用。

在单位内部,一些口头纠纷甚至是常规的工作争议,都可能被过度解读为寻衅滋事罪,从而给无辜的员工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打击。

2. 单位内部管理缺失在一些单位内部,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了员工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并最终发展成为滋事的行为。

这也反映了单位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和缺失,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工作纠纷和矛盾。

3. 法律意识不强在一些单位中,员工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和全面,导致在工作中尤其是在处理纠纷时,容易陷入非理性的冲突和矛盾。

这也给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四、解决寻衅滋事罪单位存在的问题1. 明确适用标准对于寻衅滋事罪在单位的适用,需要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标准,防止滥用该罪名给员工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

2. 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各个单位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之间矛盾纠纷的处理,避免矛盾不断升级,最终演变成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若干条款的理解适用探析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若干条款的理解适用探析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若干条款的理解适用探析《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2款的“除外责任条款”,在其内容上不限于不承担刑事责任,它当然也包含着正常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第1条第3款是从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范围中加以排除,它是确定有罪的适用范围。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其中均有“情节恶劣”作为构成要件。

笫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第一项内容“数额量化标准”并不太妥当。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原则比较模糊、抽象,而在司法解释中也未有“量化式判断”,因而使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适用难免会有困惑。

“纠集他人”肯定应是多人,而不能是指一人的情形。

标签: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情节恶劣;情节严重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解释》)。

该司法解释是在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首次以专门性文件而作出的,全部内容共有八条,重点解释了寻衅滋事动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从轻处罚及其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等具体适用问题。

毫无疑问,两高《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的正式出台,这将对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具有直接的规范与指导作用。

本文仅对该司法解释中的几个条款予以重点探析,以便有利于司法人员的理解适用。

一、《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2款的理解适用两高《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 对本条款,有学者称为“除外责任条款”,但笔者认为,本条款虽可称为“除外责任条款”,但在其内容上却不能仅限于不承担刑事责任的“除外责任”一方面,它当然也包含着正常承担刑事责任的一方面。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认定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认定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认定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行为特征主要包括故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定。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在立案认定时,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认定其犯罪事实和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将就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和认定要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构成明显的寻衅滋事行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二是要求有实际的社会危害,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或者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三是要求有明确的犯罪主体,即被告人必须是故意寻衅滋事的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只有在以上三个方面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其次,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故意寻衅滋事的目的和动机;二是要认定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或者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三是要认定被告人的责任能力,即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只有在以上三个要点都得到明确认定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和认定要点,司法机关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全面搜集证据,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责任作出正确的认定。

同时,还需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只有在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的情况下,才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针对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与认定要点,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全面搜集证据,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责任作出正确的认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一起寻衅滋事罪的现场勘验笔录的质证意见

对一起寻衅滋事罪的现场勘验笔录的质证意见

对一起寻衅滋事罪的现场勘验笔录的质证意见摘要:一、寻衅滋事罪的概述二、现场勘验笔录的重要性三、对现场勘验笔录的质证意见1.笔录制作的时间和地点2.笔录的记录人员和当事人3.笔录的内容与案情是否相符4.笔录的签名和盖章四、对质证意见的总结正文: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现场勘验笔录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之一。

下面,我将就一起寻衅滋事罪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出一些质证意见。

首先,关于笔录制作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场勘验笔录应当在现场勘验的同时制作完成。

这样可以确保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本次案件中,笔录制作的时间和地点与法律规定相符,这一点值得肯定。

其次,关于笔录的记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制作,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这是为了保证笔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然而,在本次案件中,笔录仅由一名执法人员制作,并未有当事人签名,这给笔录的合法性带来了疑问。

再次,关于笔录的内容与案情是否相符,现场勘验笔录应当详细记录现场的情况,包括当事人、证人及其他在场人员的言行举止,以及现场的环境、物品等。

然而,在本次案件中,笔录内容简略,未能全面反映案发现场的情况,这使得笔录在证明案情方面的效力大打折扣。

最后,关于笔录的签名和盖章,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本次案件中,笔录缺少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这使得笔录的证明力受到质疑。

综上所述,对于这起寻衅滋事罪的现场勘验笔录,我们认为其在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建议法庭对此笔录不予采纳。

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3篇)

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寻衅滋事,是指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恶劣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节奏加快,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寻衅滋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对寻衅滋事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进行探讨。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法律适用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 适用法律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寻衅滋事案件,应当依法定罪,不得随意扩大处罚范围。

(2)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对于初犯、偶犯、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3)严格适用法律原则:对于寻衅滋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确保案件公正、公平。

3. 具体适用法律(1)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寻衅滋事行为中包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以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寻衅滋事行为中包含敲诈勒索的行为,可以依照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3)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寻衅滋事行为中包含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可以依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案到检察院怎么处理

寻衅滋事案到检察院怎么处理

一、寻衅滋事案到检察院怎么处理在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会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之后,只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定了公安机关提交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才会依法下达逮捕决定书。

二、在我国寻衅滋事意思是什么法律快车提醒您,在法律上讲寻衅滋事意思是指寻衅滋事罪,此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寻衅滋事罪与非罪如何进行区分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

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

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

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寻衅滋事案件法律(3篇)

寻衅滋事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寻衅滋事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寻衅滋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构成要件、处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诉讼法适用寻衅滋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寻衅滋事案件的构成要件1. 主观方面行为人故意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然实施。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聚众斗殴、任意损毁财物、侮辱他人等。

3. 情节恶劣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2)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3)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4)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4. 严重后果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社会秩序混乱、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等。

四、寻衅滋事案件的处罚1. 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处罚受害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行政处罚对寻衅滋事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甲、乙、丙三人因与他人发生纠纷,于某日晚聚众斗殴,致使被害人丁受伤。

经鉴定,丁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甲、乙、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被告人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民币五千元。

寻衅滋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是刑法中涉及的一个犯罪行为,其含义为某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在他人住所等公共场所做出辱骂、殴打等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到破坏,从而构成了犯罪。

这种行为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因而刑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在他人住所等公共场所,以言语、书写、图画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恐吓,或者故意搔扰、骚扰他人,致使他人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或他人住所等公共场所进行侮辱、恐吓或其他骚扰行为;二是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损害;三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必须是故意为之。

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寻衅滋事罪认定的解释》明确了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和关键要点。

根据该解释规定,一方面要明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包括其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结果等要素;另一方面要考虑被害人在行为过程中的心理感受和实际损害情况等因素。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也需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情况,包括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危险程度、犯罪动机等因素。

有关司法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认定,并据此确定相应的处罚力度。

总的来说,寻衅滋事罪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充分的规范和实施。

只有严格依法认定并惩处这类犯罪行为,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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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 ,即公 共场 所是 社会 公众 共 同进 能 “ 于法 理 ”对此 问题 作扩 大解 用 法 律 的 若 干 问 题 的解 答 》 中 规 本 行 公 共活 动的 场所 ;二是人 群 的 因 释 ,不 能 以违 背 罪刑 法定 原 则甚 至 定 , 流 氓 罪 兼 犯 杀 人 、 抢 劫 、 重 素 , 即 公 共 场 所 是 人 群 聚 集 的地 破坏 刑 事法 制为 代价 去追 求个 案 公 伤 、 强奸等 罪行 为 ,应 当进 行数 罪
定构成寻衅 滋事罪没有 达成共识; 找事 。
( )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四是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的四种
相 似 之 处 , 致 此 罪与 彼 罪 的 区分 导
( )追 逐 、拦 截 、 辱 骂 他 占用公 私财物 , 节严重的行 为 二 情
这 里 的 关 键 问题 是 如 何 理 解
所 谓 “ 意 殴 打 他 人 ” , 是 本 身 ,如 果再 实施 其 他行 为 构成其 区分强 拿硬 要行 为和 抢劫 行 为 ,要 随
指在 耍威 风 、取 乐 发 泄 、填 补 精神 他 犯罪 的 ,则 构成 本 罪或 其他 犯罪 根据 具 体案件 具体 分析 。
今苑 日 科一
兼有几种情形但均未达到 “ 情节严 由 ”,但这 些所 谓 的 “ 由”都 是 理
重” 、 “ 节 恶劣 ” 、 “ 成公 共 行 为人 为 殴打他 人 所 寻找 的借 口, 情 造
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节或者结 往往 不 为社 会通 行 观念 所接 受 。这
果要求时是否可以综合考虑从 而认 就 是本 罪所 谓 的 “ 寻衅 ”, 即没事 数罪 。
法理上分析寻衅滋事罪的内涵和外 下 ,恃 强凌 弱 ,凭 借 自己身 强 体壮 财物 。所 谓 “ 意损 毁 、 占用 公私 任
延 对正 确 认 定此 罪有 重要 的理 论 意 或对 社会 公 德 、秩 序满 不在 乎 的态 财物 ”,指 随心所 欲 毁坏 、 占用 公
义和 实践价 值 。
■ 科 今苑 日
判断; 二是 “ 节严 重” 、 “ 节 成 轻伤 是 构成 故意 伤 害罪还 是 本罪 情 情
恶劣 ” 、 “ 成公 共 场 所秩序 严 重 的关键 。在 司法实 践 中 ,行 为 人 随 造
混乱 ”没有具体 的认 定标 准; 三是 意 殴打 他人 往往 都 有其 自己的 “ 理
活动 的场 所 。在认 定 公共场 所 时应 立法 解释 予 以弥 补 。在 目前 尚无 明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于 l 8 年 在 94
注 意 考察 两个 因素 ,一是地 点的 因 确立 法解 释之 前 ,在 司法 实 践 中不
《 关于 当前 办 理流 氓案 件 中具体 应
( )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 闹事,
种 行 为又 未分 别达 到法 条所 要 求 的 法 条 对 这 种 后 果 并 非 明确 予 以 排
造 成公共 场 所秩 序 严 重混乱 的行 为 情 节 恶劣 、情 节严 重或 造 成公 共场 除 。 因而 严 格遵循 主 观 与客观 相 统
这 里 的 “公 共 场 所 ” ,是 指 所 秩 序严 重混 乱 的条件 ,是否 构成 车 站 、码 头 、民用 航空 站 、商场 、
检 察实务中如何准确使用寻衅滋事罪条款
◎丁 旭 ( 苏省江都市人 民检察院 ) 江
实践中,在寻衅 滋事罪罪时主 空 虚 、寻 求精 神刺 激 等流 氓动 机支
要 存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问题 : 是 配 下 ,无 故 、无理 殴 打他 人 。这 里 一
殴打他人是否具有 “ 随意”性不易 “ 随意 ”应 该 成为 界 定殴 打他 人造
解释并无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 中 无 故 、无 理 追赶 、拦挡 、侮 辱 、谩 机 以及 蔑视 社会 公德 、藐 视社会 秩
往 往存 在 对 本 罪的 不正确 理解 ,造 骂他 人 的行 为 。 同随意 殴打 他 人一 序 的心态 支配 下 , 以蛮 不 讲理 的流
成对寻衅滋事罪的误定。所以,从 样 , 这 些 行 为 都 在 流 亡 动 机 支 配 t手 段 强行 索要 市场 、商店 或他 人 民 民
情形与分则 中某些犯罪存在相 同或 人 ,情 节恶 劣的行 为
行 为 人 在 寻 求 不 正 当 低 级 下
“ 拿 硬 要 ” 。 强 拿 硬 要 是 指 在 强
存 在 困难 。对 此 , 行 刑 法 和 司法 流 的精神 刺 激等 流 氓动 机支 配 下 , 现
显示 威 风 、寻求 精神刺 激 等流氓 动
事 ” ,指 出于取乐 、发泄 、寻 求精 分 神刺 激等 流氓 动机 ,在公 共场 所无
事 生非 、制造 事端 ,或者 以小事 为 与 故意 伤害 罪 、故 意杀人 罪 往往 难 人 亦仅 仅 是寻衅 滋 事犯 罪 的客观 行 借 口, 造 谣 生 事 , 扩 大 事 态 的 发 以区分 。我 们知 道 寻衅滋 事 罪是 一 为之 一 ,但 由于此 客观 行 为所造 成 展 ,寻机 闹事 ,扰 乱公共 秩 序 的行 种 妨 害社会 管 理秩 序 的犯 罪 ,而故 的致 人重 伤或 死亡 的后果 已经 不 能 为 。而 “ 重混 乱 ” ,一般 应指 公 意伤 害罪 、故 意 杀人罪 却 是侵犯 公 被 寻 衅滋 事罪 所包 容 ,应 由重 罪 吸 严
所 工作 人 员或 公安干 警 的控 制 ,在 表 现之 一 “ 随意殴 打他 人 ,情 节恶 刑法 罪责 刑相 适应 的原则 ,第 二种 混 乱 中发 生人 员伤 亡等 严重 后果 。
劣 ”中 ,这里 “ 节恶 劣 ”是 否包 观 点违 反 刑 法 “ 止 重 复 评价 ” 情 禁
的 ,就 构成 本罪 ,并不 需要 实施 全 面不计 后 果 ,造成 被 害人 重伤 、死 成立 都 是必不 可 少 的 ,应 作 为一 罪
部 的这 四种 行 为 。但 第 2 3 分 别 亡 的情 况 屡屡 发 生 。那 么 ,在 此种 来处 罚 。既然 寻 衅滋 事罪 不 能包 括 9条

和 罪行 法 定原 则 ,只应 定 寻衅滋
本罪 呢 ?笔 者 认 为 , 刑法 第 2 3 9 条 事罪 。第 二 种观 点认 为 ,应 以寻 衅
公 园、影 剧 院、展 览会 、运 动 场馆 对此 种情 况 未作 明文 规定 ,这 属 于 滋 事罪 和故 意伤 害 罪或 者故 意杀 人 等 社会 公 众聚 集在 一起 进行 公 众性 立法 上 的疏漏 ,应 由立法 机 关作 出 罪 数罪 并 罚 。理 由是 :最高 人 民法

度 , 无 事 生 非 骚 扰 他 人 的一 种 表 私财 物 ,既包 括任 意损 毁 、 占用 机
现 。其核 心 就是 肆 意和 无缘 故 性 , 关 、企业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专


寻衅 滋事 罪 的行 为特征
本 罪 的 客观 方面 表现 为 肆 意挑 这是 其本 质 。这 些 行为 在其 他许 多 用 的物 品 ,也包 括社会 公共 设施 。
以 “ 节恶 劣 ” 、 “ 节严 重 ”或 情 形 下 ,刑法 应 如何评 价 ?一 般有 致人 重伤 、死 亡 的结 果 ,这种 情 况 情 情 者 “ 成 公共秩 序 严重 混乱 ”作为 以下 几种 观 点 。第一 种观 点认 为 , 造 又不 能 以数 罪论 处 ,因 此 ,笔者 认
本 罪 客 观 方 面 四 种 行 为 的 限 制 条 应 以寻衅 滋 事罪 处 罚 。理 由是 :行 为 ,这 种情 况应 以故意 伤害 罪 、故 件 ,即行 为人 寻衅 滋 事 的行 为 只有 为人 实 施殴 打他 人 只是取 乐 ,使 自 意 杀人 罪一种 罪 论处 。 分 别 达 到 情 节 恶 劣 、 情 节 严 重 或 己精 神 上得 到满 足 ,没有 特 定 的伤
共场 所 的秩 序受 到严 重破 坏 ,发 生 民人 身权 利 的犯 罪 ,两 者侵 犯 的客 收轻 罪 ,故应 以故意伤 害 罪或 故 意
群众 恐慌 、逃离 等严 重 混乱 局面 甚 体 是不 同的 ,应 该 说 比较好 区分 。 至 出现 公共 场所 的秩 序脱 离 公共 场 但 是 , 由于寻衅 滋 事罪 中客观行 为 杀人 罪定罪 处 罚 。 笔 者 认 为 ,第 一 种 观 点 违 背
综上所 述 ,寻 衅滋 事罪 作 为司
造 成 公 共 场 所 秩 序 严 重 混 乱 的程 害 或剥 夺他 人 生命 的故 意 ,且其 侵 法 实 践 中常见 的罪 名 ,我们 应 该依
度 才 能 构 成 本 罪 。那 么 , 如 果 行 害 的对 象是 不特 定 的 。而故 意伤 害 据 法律 、结合 法理 ,注 意划 清 罪与 为人 实施 了全 部 四种 行为 ,或 者 四 罪 或故 意 杀人罪 所侵 害 的对 象一 般 非罪 、本 罪与 他罪 的界 限,这样 才 种行 为 中的三 种 、两 种行 为 ,但每 是特 定 的 ,而 且有 关寻 衅滋 事罪 的 能准确 的适 用法 律 。
者 造成 公 共场 所秩 序 严重 混 乱 的行 中 ,行 为人 是否 有 流氓 动机 ,是认 霸 ”。本 罪极 易 与抢夺 罪 、抢劫 罪 为 。刑 法 第 2 3 规 定 了寻 衅 滋 事 定寻 衅滋 事 罪与 其他 犯 罪 的关键 。 9条 发生 竞合 关系 。因为拿 取财 物 ,非
二 、寻衅 滋事 罪 与非罪 的 区分 含 “ 随意 殴打 他人 ,致 人 重伤 或死 的原 则 。行 为人 “ 意殴 打他 人 ” 随
行 为 人 只 要 有 刑 法 第 2 3 规 亡 ”的结 果 ?司法 实 践 中,往 往 出 的行 为 ,无论 对 于寻 衅滋 事罪 还 是 9条
定 的寻 衅滋 事罪 四种 行 为特 征之 一 现 行 为人 在 随意 殴打他 人 的手 段方 对于 故 意伤 害罪 或者 故 意杀人 罪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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