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寻衅滋事罪要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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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寻衅滋事是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一,任何人对另一人施以言语、礼仪或者其他方式,使其危及肉体、生命安全或者损害其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1、直接行为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非法犯罪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应当受到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八十二条,凡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出的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命令,或是直接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皆有犯罪嫌疑,应依法立案侦查。

2、间接行为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之一,拥有充分资格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发出的命令,若有违法之嫌,也有犯罪嫌疑,应予以立案侦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任何人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信息,若有犯罪嫌疑,也应当立案侦查。

三、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1、肉体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言语、礼仪等其他方式,导致另一人受到肉体伤害的,属于肉体危害。

2、生命安全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行为者采取的言语、行为直接影响了受害人的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受害人的生命危险的,属于生命安全危害。

3、损害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以言语、行为,侵害受害人在社会上的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属于损害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

四、结论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十分严格,犯罪嫌疑方面,有直接行为标准和间接行为标准,而对于受害人的损害也有具体的司法解释。

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应当加强审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

法律寻衅滋事的案例(3篇)

法律寻衅滋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2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矛盾日益激化。

李某为泄私愤,于2020年6月10日持械寻衅滋事,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家关系一直紧张。

2020年6月,张某因修建房屋占用李某的公共通道,双方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用言语侮辱张某,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2. 事件经过2020年6月10日,李某在饮酒后,持械寻衅滋事。

当日18时许,李某携带一把菜刀、一根木棍来到张某家门前,大声辱骂张某。

张某不堪其辱,欲与李某理论,但李某不予理会,反而挥舞菜刀、木棍向张某扑来。

张某躲避不及,被李某击中头部,造成头部外伤。

张某大声呼救,周围邻居闻声赶来。

李某见状,扔掉手中的菜刀、木棍,逃离现场。

张某随即报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李某抓获。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经调查,李某对持械寻衅滋事的事实供认不讳。

同时,公安机关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2. 审判阶段李某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2020年8月,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件评析1.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2. 案件特点(1)情节恶劣:李某在饮酒后,持械寻衅滋事,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

(2)后果严重:李某的行为导致张某头部受伤,给张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3)社会影响恶劣:李某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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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被告人李雪峰犯寻衅滋事罪-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李雪峰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雪峰犯寻衅滋事罪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高新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雪锋,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201X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1X)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雪锋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X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雪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X年4月25日晚,郭光卫(已判刑)在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18号东方伊甸园娱乐会所301包间参加朋友聚会时与朱光余发生纠纷。

郭光卫随后邀约张然(已判刑)、欧阳骏(已判刑)、何强(已判刑)前来参加聚会,以便给自己壮胆。

当晚0时许,郭光卫在明知张然等人带枪到包间的情况下,在包间内起哄闹事,李雪锋、张然、欧阳骏、何强各持一把非制式手枪在301包间内,张然、欧阳骏、何强在东方伊甸园娱乐会所门口随意开枪射击,致使三人受轻伤,后逃离现场。

逃跑途中,李雪锋将携带的枪支丢弃。

郭光卫、张然、欧阳骏、何强分别于201X年6月22日、201X年5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X年7月30日被告人李雪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雪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的病情证明,辨认笔录,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被害人黄源、朱光余、李培红的陈述,证人何大庆、李云、龙晓卫、庞杉、徐钟、王刚垒、刘其福、刘仙先、杨翠琼、周琳、邓亮娟、姚瑞琪、何玲玲的证词,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寻衅滋事是什么意思

寻衅滋事是什么意思

一、寻衅滋事是什么意思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破坏、占用公私财产、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形态法律快车提醒您,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

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多久能出来

寻衅滋事多久能出来

一、寻衅滋事多久能出来
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了,查明不构成犯罪的,最长要经过不超过三十七天的时间就可以出来;构成犯罪的,则会在最短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期满,最长十年有期徒刑期满后出来。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一般为三十七天,即公安机关最长在三十天内应作出是否提请批捕的决定,检察机关在七日内应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二、寻衅滋事多久能判下来
寻衅滋事有可能会在六个月左右后能判下来,法律快车提示您,但具体还是需要看办案进度。

行为人犯寻衅滋事罪的,对其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三、寻衅滋事罪能取保候审吗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分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北京市人民法院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北京市人民法院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北京市人民法院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案例:1、杨冠鹏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杨冠鹏无故使用铁棍将朱久孝朱晓瑞打伤。

经法医学鉴定,朱久孝、朱晓瑞本次损伤均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杨冠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李伟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李伟在本市丰台区洪太庄一百七十五号附近,持水果刀无故将被害人王洪霞背部扎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扎伤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伟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伟作案时系限制责任能力,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杨光明寻衅滋事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明于2008年6月14日19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中国政法大学南门口,酒后无故谩骂驾车行驶至此的被害人马清林(男,35岁),并踢坏其车门(经鉴定修复价值人民币350元),后伙同他人对被害人马清林、王丽平进行殴打,致二被害人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明无视社会管理秩序,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光明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考虑被告人杨光明系初犯,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光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4、郑宝昌寻衅滋事案2003年5月11日22时许, 被告人郑宝昌伙同郭子旭(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273号李新文经营的商店内,无故将李新文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将该店内物品砸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宝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郑宝昌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寻衅滋事警情的研判分析

对于寻衅滋事警情的研判分析

对于寻衅滋事警情的研判分析【问题提示】在确定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如何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得出量刑结果?【要点提示】寻衅滋事行为不仅侵犯个人法益,而且侵犯社会法益。

所以,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基本法定刑。

在一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盗窃等罪名的情况下,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但寻衅滋事罪名所包含的,不是单一行为类型,而是多样行为类型,且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混乱等为构成要件,所以在量刑的设置上不仅要考虑人罪标准,同时,也要考虑与其他罪名的平衡。

【案例索引】一审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法院(2010)湖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2011年1月4日)。

【案情】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章某”(在逃)窜至路“神话”网吧,发现前几天没给他们买“摇头水”的舒某某正在上网,于是找到舒某某用语言进行挑衅,但舒某某、黄文璇等人不搭理并离开。

陈某某、“章某”于是阻止其离开,并殴打黄文璇,继而双方发生扭打,“章某”从腰间抽出跳刀将舒某某、黄文璇杀伤,黄文璇的伤情为轻伤甲级,舒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2010年8月3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

【审判】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一人轻伤甲级,一人轻微伤丙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淸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郭波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郭波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郭波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案号:XXXXXX
被告人:郭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郭波于XX年XX月XX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商场内与他人发生争执,随后郭波情绪激动,站在商场中央高声辱骂他人并寻衅滋事。

商场内的安保人员及时制止并报警,被告人郭波于XX年XX月XX日被警方带走。

公安机关经调查,查明被告人郭波实施寻衅滋事的事实。

经鉴定,郭波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波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同时,郭波向法庭展示了悔过之心,表示将主动补偿受害人,并保证以后不再犯罪。

鉴于被告人郭波的上述表现,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悔过表现,于法有利,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郭波所犯罪行造成一定社会危害,但在实际扰乱社会秩序程度较轻,且案发时未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X条、第XXXX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X 万元。

本判决书即执行。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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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X年1月6日被酉阳公安局监视居住6个月。

被告人冉明,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酉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X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X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1月25日经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平川(曾用名任静),1987年6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土家族,高中文化,重庆市酉阳县人,住(略)。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X年1月6日被酉阳公安局监视居住6个月。

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洲、冉明、任平川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由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X)3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杨洲、冉明、任平川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杨洲、任平川在石胜远、何济(均已判刑)在酉牡路段木叶乡梨耳村大桥湾公路工地因工路施工,导致车辆被陷而与此处的施工队发生纠纷。

石胜远遂打电话要求杨勇、李洪钟、梁建全(均已判刑)带人到工地帮忙打架,被告人杨洲、冉明、任平川即在梁鹏飞、邱伟(均已判刑)的邀约下,伙同杨勇、李洪钟等20余人乘车来到酉阳县酉牡路段木叶乡梨耳村大桥湾公路工地处,持砍刀等凶器随意殴打等候在此接受处理的工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挑衅法律判刑案例(3篇)

挑衅法律判刑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情况:2019年6月,李某与受害人王某相识。

王某是一家企业的老板,经营着一家餐饮店。

李某得知王某的生意状况良好,心生贪念。

为了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李某开始策划如何实施犯罪。

二、案件经过1. 策划敲诈李某了解到王某的儿子在国外留学,家庭经济状况较好。

于是,李某决定以王某的儿子为突破口,实施敲诈勒索。

2019年7月,李某以“好友”的身份,通过微信与王某的儿子取得联系。

在聊天过程中,李某得知王某儿子的留学成绩优异,便编造了一个虚假故事,称自己的朋友在国外留学时,被一名不法分子跟踪,为了保护自己和朋友的安全,需要王某的儿子支付一笔“安全保障费”。

2. 实施敲诈李某将编造的故事告诉了王某,并要求王某支付50万元作为安全保障费。

王某一开始并不相信,但在李某的多次游说下,王某最终同意支付。

2019年8月,王某按照李某的要求,将50万元汇入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然而,李某并没有停止敲诈勒索,反而变本加厉,要求王某继续支付“安全保障费”。

3. 揭露真相2019年9月,王某的儿子在国外接到李某的电话,得知了父亲的遭遇。

王某的儿子立即回国,与父亲一起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受害人损失,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犯罪性质。

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寻衅滋事罪⼀审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伊⾦霍洛旗⼈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0⽉⾄2017年12⽉期间,被告⼈折某、折某1、史某(另作处理)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神⼭村某某煤矿煤场使⽤装载机给购煤车辆装煤,其在煤矿⽀付装车费的情况下,仍向购煤车辆每车强⾏收取20元-100元不等的装车费,总计收取装车费为15万余元。

2、2018年1⽉⾄2018年8⽉期间,被告⼈折某、史某(另作处理)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神⼭村某某煤矿煤场使⽤装载机给购煤车辆装煤,其在煤矿⽀付装车费的情况下,仍向购煤车辆每车强⾏收取20元-100元不等的装车费,总计收取装车费为34万余元。

3、2017年11⽉19⽇⾄2018年5⽉13⽇,折某以某某煤矿⽤地未征⽤为由,向与某某煤矿签订装车、短倒、运输合同的鄂尔多斯市某某达商贸有限公司每车强⾏收取40元的装车费,总计收取装车费⽤为22760元。

4被告⼈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异议,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2017年10⽉⾄2017年12⽉期间,其收取的装车费⽤为10万元左右;2018年5⽉以后其没有再收取过装车费⽤;其堵挡某某煤矿的次数为三次。

其辩护⼈的辩护意见为:1、折某收取装车费是因为某某煤矿占⽤其⼟地,属事出有因,且收取装车费也是⾏业的潜规则;2、不能仅依据某某煤矿提供的车辆数推定折某收取的装车费⽤;3、堵挡煤矿是因为民间纠纷等引起的,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折某缺乏违法认识可能性;4、折某具有坦⽩情节,且认罪悔罪,得到了受害⼈的谅解,希望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7年10⽉⾄2017年12⽉期间,被告⼈折某、折某1、史某(另作处理)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神⼭村某某煤矿煤场使⽤装载机给购煤车辆装煤,其在煤矿⽀付装车费的情况下,仍向购煤车辆每车强⾏收取20元-100元不等的装车费,总计收取装车费10余万元。

2、2018年1⽉⾄2018年8⽉期间,被告⼈折某、史某(另作处理)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神⼭村某某煤矿煤场使⽤装载机给购煤车辆装煤,其在煤矿⽀付装车费的情况下,仍向购煤车辆每车强⾏收取20元-100元不等的装车费,总计收取装车费为34万余元。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在公安机关和法院审判中,寻衅滋事是一个常见的罪名,但是对于何为寻衅滋事以及如何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探讨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的概念寻衅滋事是指故意挑衅、寻找事端、引起斗殴等行为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寻衅滋事的定义是不明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通常来说,如果某人的行为有明显的挑衅他人的意图,并且引发了冲突或者斗殴,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在立案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挑衅意图: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带有挑衅、辱骂、侮辱等明显的行为。

2.是否属于无故寻衅:被告人是否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挑衅。

3.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严重后果,比如引发了斗殴、打架等。

4.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将会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立案,以及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法定刑: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

2.定罪标准:被告人的行为如果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被判定犯有该罪。

3.辩护事由:被告人可以针对自己的行为提出相应的辩护事由,比如言论自由、正当防卫等。

4.处罚标准:对于不同情节的寻衅滋事罪,司法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处罚的轻重。

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具体应用,为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结论在处理寻衅滋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和法院在立案和判决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行为的具体情况、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明确的立案标准和司法解释,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最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

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

最新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Hope is the faithful sister of doom.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区分在我国的刑法中,涉及到人身攻击类的犯罪种类较多,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犯罪行为。

这三种犯罪的特点不尽相同,本文将从行为主观和客观方面对它们进行区分。

一、客观方面1、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所或者其他公共场合,以打架斗殴、拦道截门、哄闹捣乱等方式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他人受到较重的侵害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应该是具有公共性和防卫性的,突出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有故意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进行明显的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在一定时间内或者一生中,不能正常的参加劳动、生活以及结婚、交往等的行为。

在行为人的故意方面,人有意识地加害于他人,突出了人身攻击的主观恶性。

3、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者他人住所或者其他公共场合,两个以上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打斗中,且行为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有威胁,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他人受到较重的侵害的行为。

与寻衅滋事罪不同之处,聚众斗殴罪是指行为人进行打斗的过程中,标志性的元素是人数的多少,突出了行为的集体危险性。

二、主观方面1、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在斗殴的过程中,行为人以污辱和攻击他人的方式特别明显,意图激发对方的暴力倾向或者说是愤怒,来达到继续打斗的目的。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以故意制造斗殴的氛围为前提的,或者说是做出激烈反应的“诱导”。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有故意对他人身体的某些部位进行打击、碰撞、切割、扭伤等损伤的行为。

行为人的故意是以攻击行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进行直接伤害的手段,或者说是一种直抵心灵和身体的意图行为。

3、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行为人在斗殴的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意图,或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虚荣心理,故意聚集人群对某个对象或者目标进行驱逐式或者追逐式的袭击,甚至是行凶。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最新(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最新(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最新(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解读)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为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以下情形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涉嫌寻衅滋事罪怎么判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对于上述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寻衅滋事罪的一般情节,依法应当判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寻衅滋事行为,最高处罚为15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行为包括:(1)使用恶劣违法手段的寻衅滋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追诉,此即为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如果判决的话,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多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滋事寻衅怎么判:寻衅滋事罪属高发性暴力犯罪,成立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我国设置了两个档次的刑罚: 1)构成寻衅滋事基本犯罪的,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2、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治安处罚认定标准

寻衅滋事治安处罚认定标准

寻衅滋事治安处罚认定标准寻衅滋事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人对他人的身体、财产等进行故意的破坏、攻击、辱骂等,导致治安秩序混乱,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失。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寻衅滋事治安处罚认定标准,下面我们来具体探讨一下。

一、案件定性首先需要对案件进行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的性质可以分为普通和较重两种情况。

如果导致轻微的后果,比如有简单的强行闯入他人的房屋等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普通寻衅滋事。

如果导致损害较重的后果,比如对他人的生命造成威胁等,就可以认定为较重寻衅滋事。

二、证据溯因其次,需要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溯因分析。

这个过程需要详细查看证据如何收集到的,证人证言的可信性,犯罪分子的身份和作案手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的相似案件等方面的相关信息。

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初步认定,判断案件涉及到的罪名及其种类。

同时,在实际认定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重要因素分析然后需要对案件中的重要因素进行分析。

在寻衅滋事的认定过程中,涉及到的重要因素包括:人伤情况、攻击方式、进入方式、运用工具、人员数量等诸多方面的信息。

对于涉及到的这些因素,需要综合权衡其影响程度以及犯罪的危害程度。

如果认定的寻衅滋事案件涉及到的犯罪危害较大,处理方法就需要更为严格和有效。

四、权衡证据和情节最后,需要综合权衡案件中的证据和情节。

在案件认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所处的社会情况以及公正、公平的原则。

如果有比较新的证据或者情节中发现矛盾之处,需要进一步查证,以确保判定的准确性。

总之,寻衅滋事治安处罚认定标准需要从案件定性、证据溯因、重要因素分析、权衡证据和情节等方面进行细致的探究和分析。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是准确、公正、公平和有效的。

只有保证了公正公平,才能为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和支撑。

寻衅滋事罪案例法律意义(3篇)

寻衅滋事罪案例法律意义(3篇)

第1篇一、引言寻衅滋事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旨在打击那些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寻衅滋事罪的案例,探讨该罪名的法律意义,以期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心生怨恨。

随后,王某纠集同乡李某、张某等人,在深夜时分,驾车至被害人赵某家中,强行闯入,对赵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殴打,并损坏赵某家中的财物。

经鉴定,赵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作为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其存在严重威胁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对寻衅滋事罪的打击,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本案中,王某等人因个人恩怨,深夜闯入赵某家中,对赵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殴打,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和谐。

公安机关对王某等人依法惩处,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寻衅滋事罪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通过对寻衅滋事罪的打击,可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本案中,王某等人对赵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殴打,侵犯了赵某的人身权利。

同时,他们还损坏了赵某家中的财物,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利。

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等人进行惩处,有力地保护了赵某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3. 预防犯罪寻衅滋事罪的设立,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了警示作用。

通过对寻衅滋事罪的打击,可以预防犯罪,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在本案中,王某等人因寻衅滋事罪被依法惩处,这对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

他们意识到,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种震慑作用有助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4. 促进法律完善通过对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刑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为法律完善提供参考。

在本案中,王某等人因寻衅滋事罪被依法惩处,但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刑法在寻衅滋事罪认定标准、刑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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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寻衅滋事罪要判几年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典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

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不能明确表达各类犯罪行为。

1997年刑法典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

新刑法典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即由此而来。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
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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