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使用登记证流程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总则。
为了规范气瓶使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气瓶的管理。
三、气瓶登记管理。
1.单位和个人使用气瓶,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提供气瓶的数量、型号、用途等相关信息。
2.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气瓶档案,包括气瓶的购置情况、检验记录、使用情况等信息。
3.气瓶的购置应当向具有气瓶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购买,并且应当具备合法的购买凭证。
4.单位和个人使用气瓶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5.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气瓶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超载、过压、过温等操作。
6.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四、气瓶存放管理。
1.气瓶存放应当选择通风良好、干燥、防火防爆的地点,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存放气瓶。
2.气瓶存放应当按照气瓶的种类、型号进行分类存放,不得混存。
3.气瓶存放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存放环境和设施的安全性。
4.气瓶存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不得随意更改或遮挡。
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
1.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2.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气瓶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3.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气瓶泄漏、爆炸等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4.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违规处理。
1.对未进行气瓶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2.对违反气瓶存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3.对违反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4.对发生气瓶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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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定义 文件名
使用登记程序 (四)编号
• 在出现的“注册登记”界面内,将本次使
用登记气瓶的产权单位的“单位代码”和 本次使用登记的“使用登记证编号”填入 相应栏内,在“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下拉 菜单中选择“江苏省”。
填写: 初始编号
参数
使用登记程序 (四)编号
• 如本次使用登记的气瓶属“无永久标记的气
• 第一条:本条款明确了《气瓶使用登记
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订 的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气瓶安全监 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 鉴于我国以往从未对气瓶进行使用登
记管理,因此,《规则》在制订过程 中,参考了我国长期以来对锅炉、压 力容器实施使用登记管理的行之有效 的规定,并严格遵守了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
《在用气瓶管理系统》(登记版) 主界面
使用登记准备 :
• 《气瓶使用登记证》使用A4幅面的90克
复印纸进行打印。条件许可时,也可使 用100克彩色封面纸打印。
• 气瓶产权单位或业主应已使用《在用气
瓶管理系统》软件,建立了气瓶产权数 据库(能提供“*.gbl”文件)。
使用登记准备 :
• 气瓶使用登记人员和气瓶产权单位的
记管理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 [2005]64号)
使用登记范围:
• 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
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 (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 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 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 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 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背景气瓶是一种储存气体的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医药卫生、科学研究等领域。
由于气瓶涉及到安全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都对气瓶进行了法律法规的规范。
在中国,制定了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气瓶的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使用者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所有使用压力大于0.05MPa,容积大于0.5L的气瓶。
规定内容1.使用登记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在使用气瓶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向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其委托的单位登记。
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品种、数量、规格、压力、容积、使用地点、使用单位、使用人员、领用使用证、验收报告等。
2.定期检验气瓶应当定期进行检验。
定期检验周期应当根据气瓶的种类、品种、规格、用途、性质、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当符合GB11638的规定。
检验内容应包括气瓶本身的检验、外观检查、标志检查、气瓶附件的检验等。
3.特殊情况检验在以下情况下,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进行特殊情况检验:气瓶被重击、落地、磕碰或者气瓶外部产生凹陷、划伤等影响气瓶安全的情况;经过极度温度或压力的气瓶,应当进行特殊情况检验。
4.保养维护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保养维护,以确保气瓶的安全可靠。
保养维护的内容应包括气瓶外部的清洗、干燥、防锈、防腐等,同时保证气瓶内部无水、无油、无杂物。
5.禁止超载禁止超载使用气瓶,使用气瓶时应当按照气瓶的规格和容积使用,并应当遵守使用压力的限制,以免对人员和财产造成伤害。
6.备案管理气瓶使用登记和检验结果应当备案,并保留10年以上。
使用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备有关的气瓶使用、检验、保养人员,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气瓶使用、重大损坏或事故情况向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结论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对气瓶的使用、检验、保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气瓶的安全可靠。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流程
05
使用和管理
使用规定
01
02
03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才能操 作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只允许在规定的使用 条件下使用,不得随意更改使用条件 。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 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定期检查
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和检验,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检查和检验的内容应包括压力容器的结构、密封件、安全附件、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位。 对于检查和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容器使用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 书面报废申请,申请中应包含容 器的名称、数量、使用登记证编 号等信息,并说明报废原因。
现场核查
发证机关应当派员对报废容器进 行现场核查,核实容器的信息、 确认报废原因等。
办理报废手续
经确认后,发证机关应当办理相 应的报废手续,并将报废信息公 示。
注销和报废结果处理
回收容器
准备变更所需的各项资料,包括申请书、证 明文件等。
提交申请
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当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
审核
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所有 资料符合要求。
批准
审核通过后,管理部门会给予批准并颁发新 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延续手续
准备相关资料
准备延续所需的各项资料,包括申请书、检验报告等。
• 适用于所有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场所,包括工业、商业、医疗等领域。
定义和术语
1 2
移动式压力容器
指设计用于盛装气体、液体或气液混合物的压力 容器,并具有移动功能,如液化石油气罐车、氧 气瓶、氮气瓶等。
压力容器
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TSG-R5001-2005-储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5001-2005-储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
则
简介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储气瓶的使用登记程序,以确保储气瓶
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使用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登记程序
1. 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使用前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2. 登记内容包括储气瓶的用途、规格、数量等信息。
3. 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登记管理责任
1. 相关部门应对储气瓶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和管理。
2. 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3. 相关部门应建立储气瓶使用登记档案,定期核查和更新登记
信息。
违规处理
1. 如发现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进行使用登记,相关
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
2. 如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多次违规,相关部门有权暂停或取
消其使用储气瓶的资格。
其他规定
1. 储气瓶使用登记信息应保密,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不得向第
三方披露。
2. 储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妥善保管登记证明和相关文件,以
备查验。
结论
本文档规定了储气瓶使用登记的管理规则,以确保储气瓶的安
全使用和管理。
所有储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登记,并遵守相关部门的要求和审查。
储气瓶使用登记信息应保密,并妥善保存相关文件。
如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进行处理。
气瓶使用登记规定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车用汽瓶使用登记证可不可以用来加气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通过的规定。
《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 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 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的条 例。
6、整车出厂为油气两用的车辆提供《机动车登记证》。 如果2011年以后出厂的气瓶用于油气两用的车辆,不能提供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的,须重 新经过乌海市有资质的改装单位进行安装质量确认,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
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特种设备业务,进行上申报,打印使用登记申请表格,带齐相应 资料到设备或机动车行驶证(暂住证)住址所在区的辖区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使用登记。 (2)受理:资料齐全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运城市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2011年7月13日由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安装与维修、检验、使用管理、气瓶充装、附则6章32条,自公布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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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汽瓶使用登记证可不可以用来 加气
阜阳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于2020年7月29日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可以,在车辆登记机关已办理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且证件中注明双燃料的,可以申请办理《车用 气瓶使用登记证》,在上述证件外,您还需准备气瓶出厂合格证,气瓶出厂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气瓶安装质量证明书,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材料。 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使用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私车提供车主个人居民)复印件。 2、车用气瓶安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请勿手填,打印后盖章)。 4、车用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5、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合格证及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气瓶检验,电子标签业务流程及准备
气瓶检验,电子标签业务流程及准备安装监督检验资料审核→现场监督检验→信息录入→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办理使用登记→办理电子标签资料:汽车燃气改装质量证明书原件(含机动车行驶证、气瓶合格证、改装合格证)。
定期检验资料审核→现场核实车、瓶、证→拆卸气瓶→上线检验→安装气瓶(检验合格后)→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办理使用登记→办理电子标签1、提前用完天然气;2、资料: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气瓶使用登记证原件,气瓶合格证,身份证,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原件(进行过定期检验的)。
使用登记办理资料审核→现场核实车、瓶、证→信息录入→办理使用登记→办理电子标签资料: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气瓶使用登记证原件,气瓶合格证,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原件;与定期检验报告一致,含有车号、瓶号、收费有关项目的票据原件。
过户外地转入资料审核→现场核实车、瓶、证→信息录入→办理使用登记→办理电子标签资料:移装证明原件、气瓶合格证、改装合格证原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原件、机动车行驶证。
本地转出资料审核→出具移装证明(另需监察部门盖章)→销户资料:气瓶合格证、改装合格证原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原件。
电子标签办理新装、本地过户资料审核→现场核实车、瓶、证→信息录入→粘贴电子标签1、气瓶保护罩开口(具体要求详见背面);资料:机动车登记本和行驶证原件、车主身份证原件、气瓶使用登记证原件。
定期检验有效期内资料:机动车登记本原件、气瓶使用登记证原件。
外地转入资料:移装证明原件、气瓶合格证。
备注:1、不接受代办,车辆及气瓶应到现场;2、单位车辆需提供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3、资料要求为原件的须为原件,无要求的可为复印件。
办理车用气瓶电子标签指南1、新改装车辆的车用气瓶在安装监督检验时,可以直接办理电子标签。
之前改装的车辆,需到我所重新办理电子标签。
2、办理电子标签时,气瓶上的钢瓶号处须露出,不能覆盖钢瓶的出厂编号、检验日期等。
3、气瓶瓶颈处须露出,以便于粘贴电子标签和手持终端读写器的读写。
辽宁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流程
辽宁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
1、辽宁省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录入后,打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或《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各一式两份。
2、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制造出厂合格证、产品数据表、压力容器和车用气瓶安装质量证明(含安装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使用单位签章确认)。
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含制造和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使用单位签章确认)。
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5、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6、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原件和复印件(使用单位签章确认)。
7、容缺受理承诺书。
二、办理流程
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办理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4、审查通过后,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予以变更,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车用气瓶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而登记申报材料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本文将详细介绍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资料首先,申请使用车用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个人的材料可能会要求提供身份证、驾驶证等。
二、车辆的资料申请使用车用气瓶的车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登记信息,包括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税证明等。
三、车用气瓶的技术参数车用气瓶需要提供安装在车辆上的技术参数,包括气瓶的型号、容量、工作压力、使用寿命等相关信息。
在使用车用气瓶的时候必须保证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以及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维修保养等工作。
四、车用气瓶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标准车用气瓶的安装也是必须仔细考虑的一个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申请人需要提供车用气瓶的安装位置图、安装标准等相关资料。
五、车用气瓶的检测报告材料车用气瓶的检测报告材料是必须的。
车用气瓶的检测包括静态压力试验、热循环试验、水压试验等,检测报告材料应该由合格的检测机构提供。
六、车用气瓶国家标准证书车用气瓶还需要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证书材料,以确保车用气瓶的质量和安全。
七、车用气瓶的保险证明申请使用车用气瓶的车辆和安装车用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相应的保险证明,以确保在使用车用气瓶期间发生意外情况的赔偿问题。
总的来说,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是非常重要的,也很常见。
以上所提到的七类登记申报材料都应该准备齐全,并由合格的机构进行审核和审批。
这也可以保证车用气瓶的使用安全和质量问题。
TSG-R5001-2005-液化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5001-2005-液化气瓶使用登记管理
规则
简介
本文档旨在规范液化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的规则,确保安全使用
和管理液化气瓶。
登记管理规则
1.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液化气瓶
使用登记,包括登记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和液化气瓶的相关信息。
2. 对于新购买的液化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购买后7个工
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3.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时
更新任何变更。
4. 对于已经使用的液化气瓶,在规定期限内应完成登记手续,
具体期限由相关部门制定。
5. 对于出租或借用的液化气瓶,出租或借用单位应进行登记,
交付单位和接收单位均应保留相应的登记记录。
6.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定期检查液化气瓶,并按照要求保养和维修,确保瓶体和连接件的完好无损。
7. 液化气瓶的出库、入库等操作应进行记录,并保留一定时间,以备查验。
8. 违反登记管理规则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处
罚措施由相关部门制定。
9.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总结
本文档规定了液化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的规则,包括登记手续、
信息更新、检查维修等要求,以确保液化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管理。
以上为我的回答,如需进一步协助,请告诉我。
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
附件1: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氢、氧气瓶)一、气瓶的使用登记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和冀质监局函[2005]418号文等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气瓶应当逐只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并逐只建立档案。
二、登记资料: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或者移植性材料。
三、气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系统f2008-2.3》版本并向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数据,使用该系统打印使用证。
四、气瓶使用证作为气瓶的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五、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气瓶编号、发证编号、注册代码等均使用气瓶编码。
其中已经录入数据库的气瓶,为了保持工作上的连续性,气瓶编码可以使用数据库中的索引代码(大区号+电话号码+4位阿拉伯数字自编流水号)代替,暂不做变动,新录入数据库的气瓶编码应当使用新的编码方法,即单位缩写+化学式简写+4位阿拉伯数字自编流水号。
附件2:气瓶漆膜和喷字说明(氢、氧气瓶)一、气瓶颜色标志一览表气瓶编码举例:如保定开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分公司的一只氢气瓶的气瓶编码为:“开达热电H0001”。
二、气瓶的字样1、气瓶的字样、色环彼此间应避免叠合,不占防震圈的位置。
2、字样是指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和单位标识(单位缩写+化学式简写+气瓶编码后四位数)。
充装气体名称一般用汉字表示,对于小容积气瓶,充装气体名称可用化学式表示。
3、字样采用仿宋体。
公称容积40L的气瓶,字体高度为80~100mm;其它规格的气瓶,字体大小宜适当调整。
4、字样排列:立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应按瓶的环向横列于瓶高3/4处;单位标识应按瓶的轴向竖列于气体名称居中的下方或转向180°的瓶面。
卧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和单位标识应以瓶的轴向从瓶阀端向右(瓶阀在视者左方)分行横列于瓶中部;单位标识应位于气体名称之下,行间距为筒体周长的1/4或1/2。
5、字样喷涂示意如下:附件3:气瓶充装整治承诺书(式样)(氢、氧气)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保证气瓶充装安全,按时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并履行如下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特做出以下承诺:一、按照要求如期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并通过专项整治验收,届时不能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将自愿停产整顿并制定出停产整顿计划。
深圳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深圳车⽤⽓瓶使⽤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车⽤⽓瓶的制造单位取得相应制造许可;安装单位取得车⽤⽓瓶的安装许可;安装过程经过监督检验,检验结论合格;⽆其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车⽤⽓瓶安装在粤B牌照车辆上。
⼆、办理材料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验原件,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验原件,未超过第⼀个检验周期的车⽤⽓瓶不需要提交此项材料)(复印件1份存档,验原件)核验原件(本市核发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社会信⽤代码证可⽆需提交核验),并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登录深圳市特种设备业务⽹(⽹址:https:///tzsb/),进⾏⽹上申报,打印使⽤登记申请表格,带齐相应资料到设备或机动车⾏驶证(暂住证)住址所在区的辖区市场监管局窗⼝办理使⽤登记;(2)受理:资料齐全的,窗⼝⼈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需要补正的⼀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审查:对资料进⾏审查,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意见。
(4)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告知理由。
窗⼝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登录深圳市特种设备业务⽹(⽹址:https:///tzsb/),进⾏⽹上申报,打印使⽤登记申请表格,带齐相应资料到设备或机动车⾏驶证(暂住证)住址所在区的辖区市场监管局窗⼝办理使⽤登记;(2)受理:资料齐全的,窗⼝⼈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需要补正的⼀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审查:对资料进⾏审查,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意见。
(4)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告知理由。
特殊环节⽆四、办理地点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驻福⽥区市民中⼼⾏政服务⼤厅13-24号窗⼝五、办理时限15(⼯作⽇)六、办理机构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七、办理费⽤不收费⼋、法律依据⽓瓶使⽤登记管理规则(2005年)第三条⽓瓶充装单位、车⽤⽓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以下统称使⽤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瓶使⽤登记,领取《⽓瓶使⽤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登记证,见附件1)。
气瓶登陆过户流程
三、车载气瓶
3.1注册登记
通过本系统,对车用气瓶进行注册登记,也就是将气瓶信息录入本系统,并发电子标签。
登录之后见下图。
点击左侧车用气瓶的“车用气瓶档案”,见下图,对气瓶进行新增或者修改、查询
点击新增按钮,出现新增页面
提供了模板功能,可以分别增加车辆模板和气瓶模板,以方便添加。
点击“查看”。
填写完毕后,点击添加按钮,弹出添加成功的对话框,关闭本页面,返回主界面。
瓶的模板。
点击车用气瓶数量可以比较详细的浏览本地市辖区内的车用气瓶分布状况,如下:
3.3加气站浏览:
点击加气站浏览可以浏览本辖区内所有加气站的信息,点击浏览可以查看此加气站的实时加气记录,鼠标移到图片位置一次就可以浏览到本次加气的详细信息包括加气站、加气员、加
气车辆、司机、气瓶信息、加气数量等信息,如下图:
3.4 检验记录浏览
点击检验记录可以浏览下属县区的所有车用气瓶检验机构的检验记录,查询条件包括地市和检验时间,供给浏览的字段包括检验单位、气瓶编号、气瓶注册号、车牌号、检验时
间和下次检验时间、气瓶的状态(包括合格和报废)
3.5加气记录浏览:
点击加气记录浏览可以浏览下属县区的所有加气单位的加气记录,可以根据查询条件查询某一加气站的加气机了,提供的字段包括加气单位、气瓶注册号、车牌号、车主姓名、
加气员、加气数量、加气时间,同时还提供加气时间的查询,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