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言之,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他指抽象的表明国家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只有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
如甲乙结婚的事实,才能确立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讲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
这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虽是国家制定的,反映国家的遗志,但民事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大都是在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也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权法律关系等。
民法学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甲、乙、丙三人签订一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销水果,甲负责购货,
乙负责销售,丙负责仓储。但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这时丙提出退出,
声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两人,否则权利义务很难对应。自己只是仓
库保管员,并非合伙人,也无所谓权利义务,对亏损不应承担责任。
• 问题: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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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民事法律关系 • Relationship in Civil Law
合法不应对非法让步,在可以采取其他 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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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1、时间上的条件:侵害是现实存在并是正在进行的。
现场延伸,事后防卫 2、侵害必须是不法的。 3、必须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4、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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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能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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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急避险
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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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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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的内容
1、人格权;是指以实现权利人的人格 利益为客体、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 离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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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期待权吗? 期待权与期待 • 期待权对特定的民事主体产生法律 上的拘束。期待则没有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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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限制:权利不得滥用
权利滥用的后果:1、不发生权利行使应 当发生的法律效果;2、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二)私力救济 1. 自卫行为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 (1)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权利,在情况紧迫 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的情况下,对义务人之财 产进行扣押或对义务人之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 。 (2)条件: ①只能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②只能在紧急情况下实施 ③实施强度应以必要为限
第三节
第二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 (一)民事权益 (二)民事权能 指民事权利的作用。 包括支配权能、请求权能、诉讼权能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形成权、抗辩权) 形成权 特点:只需一方作出即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消灭。 如免除权、抵销权、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欺诈 订立的合同的撤销权、合同法定解除权 抗辩权 指权利主体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先 诉抗辩权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 的形成权的表述,哪 些是正确的?(2005些是正确的?(20053-58,多) 58,多)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 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 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 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 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 效期间的限制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 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2004-3-1,单) 2004- 1,单)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 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 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 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 义务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难点)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二)财产权分为物权与债权
区别项目 性质 主体 客体 效力 变动 期限
物权
债权 动态
反映的关系 静态
绝对权、支配权 相对权、请求权 对世权(义务主 对人权(义务主 体不特定) 体特定) 物 给付行为 优先性、排他性、不具优先性、排 追及力 他性、追及力 法定主义、公示 约定、无须公示 无期限性 有期限性
2020年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参照模板
• 一种意见认为:狂风将阳台上花盆刮下来, 是与花贫的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因 此,花盆的所有人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任何过错。 花盆坠落造成了邻居的财产损失,领居也没有 任何过错,从公平原则出发,损失由两家分担 比较合适。
•
另一种意见认为:花盆置放于阳台上,是
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花盆的所有人在置放花盆
•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 案例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 宜
•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 给你
•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 精中毒住院治疗
•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 筋溺水身亡
•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离 婚或解除婚约后,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 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彩礼:①双方未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 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 生活困难的。
• 4.其他关系
•
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
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
3、从方法论上讲,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理 论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 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一般不属于 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1.好意施惠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均为好意施惠关系: ①搭便车; ②约定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⑤约定请人吃饭。 ⑥为人指路。
• 民法上的行为可作如下分类: • 1.合法行为。 • (1)法律行为。合同、遗嘱等。 • (2)准法律行为 • 准法律行为中虽然有人的意思表示,但在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VII. 原权 vs. 救济权
依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和救 济权。
原权是原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 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救援性权利。
练习: 1. 所有权属于____。
A. 请求权 B. 相对权 C. 非专属权 D. 支配权 2. 人格权属于____。 A. 专属权 B. 绝对权 C. 支配权 D. 原权
三、权利的命运(形成、变更与消灭)
1. 形成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比如对无主物的先占。 2)传来取得: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2. 变更 1)主体变更,比如说债权的让与。 2)内容变更,如债权人免除部分利息。
3. 消灭:指民事权利本身不再存在 1)权利人的抛弃行为; 2)支配权的标的物灭失; 3)请求权的内容实现。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
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须合法权益处于紧急的危险中; (2)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以民法总论为例,其内容可以作如下划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
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 民事权利的效力障碍:诉讼时效。
五、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又称法律事实,指符合 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与法律行为不同,事实行为的效力往往 与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关(比如未成年 人和有精神病的艺术家都可以对自己的作品 享有著作权)。
1)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加工。 2)不法的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
民法承认的私力救济方式有:自卫行为;自助行 为。
【案例】
在中超某轮比赛中,客队战胜主队。赛后 客队球迷张三忘情庆祝,激怒了主队球迷 李四。李四将比自己低一头的张三按倒在 地,举拳欲打,张三挣扎中掏出随身携带 的小刀将李四刺伤。李四能否向张三请求 损害赔偿?
正当防卫
定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 的防卫行为。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8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
【案例】卡尼阿德斯木板
甲、乙乘船出游遭遇风暴,船体开裂,甲 和乙慌乱中同时抓到一块船舱板,但该木 板只能承载一人的重量。眼见二人就要同 归于尽,甲使出最后的力气将乙踢开,靠 着木板的帮助等来了救援。
【案例】
某航空公司的客机被恐怖分子劫持,开向 某都市一人口密集的商务区,形势万分危 急。机上有乘客及机组人员100人,但如果 飞机撞上商务区的建筑物,伤亡将远超过 这一数字。
三、权利的命运(形成、变更与消灭)
1. 形成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比如对无主物的先占。 2)传来取得: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2. 变更 1)主体变更,比如说债权的让与。 2)内容变更,如债权人免除部分利息。
3. 消灭:指民事权利本身不再存在 1)权利人的抛弃行为; 2)支配权的标的物灭失; 3)请求权的内容实现。
民法总论课件ppt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责任 是否具有财产 内容而划分
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
根据责任 发生根据 的不同而划分
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
其他责任
根据承担 责任的财产 范围而划分
无限 责任
有限 责任
根据责任人 的数量 不同而划分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根据责任的 构成是否以 当事人的过错 为要件而划分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停止侵害 民 事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排除妨害 返还财产 修理、重做、更换
支付违约金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为依据划 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2、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划分为支 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依据划分 为绝对权(对世权)和相对权(对人 权) ;
五位老师的”烦恼”
4、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依据划 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5、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 划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6、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划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7、原权利与救济权;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 法律关系 民事 法律事实
三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行为
事件
权利 类型 行使 类型
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 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民事上 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
广东小伙的“婚礼”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调整平等主 体间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 系所形成的 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 系是基于民 事法律事实 而形成的社 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 系是以民事 权利义务为 内容的社会 关系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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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
其行为能力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况: 1、依《民法通则》第6条、第129条: 其纯获利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 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 同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 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普遍性 2.平等性 3 .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前者为前提;后者为结果 2、法律赋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志 3、前者不可放弃和转让;后者可以 4、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独立对等的概念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 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 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 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承担。
(一)法律规定
(二)出生时间的确定 (三)胎儿的法律地位 (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 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主体的概念: 主体的概念:
•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事人。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事人。 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又称为权利人; 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又称为权利人; 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又称义务人。 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又称义务人。
[参见民法专题二PPT4] 参见民法专题二PPT4 PPT
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可划分为 主权利和从权利
• 主权利可以独立存在,从权利随主权利产生、 主权利可以独立存在,从权利随主权利产生、 变更和消灭。 参见民法专题二PPT PPT9 变更和消灭。[参见民法专题二PPT9]
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可划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四、民事责任能力
• (一)民事责任能力 • 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又称侵权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据 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 资格。 资格。
(二)民事责任能力与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目的不同 追究民事责任 效力不同 是否承担责任 性质不同 无一定范围 民事行为能力 追求自身利益 行为是否有效 有一定范围
合法性 不同 民事法 律行为 合法行 为
产生不 同 行为人 的意思 表示为 必备要 素 依据法 律的规 定
生效条 件不同 行为人 必须具 有相应 的行为 能力 行为人 不需具 有相应 的行为 能力
后果不 同 行为人 预期的 后果
事实行 为
合法行 为或不 合法行 为
法律规 定的后 果
案例分析 • 张山1998年5月1日同李兰结婚,翌年生一子,取名张 张山1998年 1998 日同李兰结婚,翌年生一子, 小军。2000年 10日 小军。2000年4月10日,张山和李兰商量请了一个保 姆小刘,专门负责照顾小孩,每月工资1000 1000元 姆小刘,专门负责照顾小孩,每月工资1000元。2003 10月 张山的父亲去世, 年10月8日,张山的父亲去世,留下私有房屋一栋和 生活日常用品若干。张山有母亲,祖父母也健在, 生活日常用品若干。张山有母亲,祖父母也健在,无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 • 请指出以上案例共发生了哪些民事法律关系,每一个 请指出以上案例共发生了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是什 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么?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民事法律关系
• 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 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并非所有的客观现象都是民事法律 事实,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只有 为民法规范规定或承认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 成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 也可以无关,但是必须是客观存在,只存在人脑中的主观 意识的东西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主观意识必须表达于外部 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客观社会关系方可。根据客观现象是 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 现象。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
• 2、甲建筑公司中标负责为乙县人民政府盖办公大 楼,楼盖好后,乙届期未能偿还工程价款,为此 甲以乙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涉 及的法律关系( )。 • A 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 B 属于乙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 C 是乙与甲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经济关系 • D 是应该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 系
• 5、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可以以行为作为 其客体的是( )。 • A 物权 • B 债权 • C 人格权 • D 继承权
• B。本题考查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债权法 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体现一定物质利 益的行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大多数是 物;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继承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生前所 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物或者其他债权 以及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利,所以其客 体具有多样复杂性。
• D。本题考查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甲建 筑公司与乙人民政府之间是建设工程合同 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建筑公司和政 府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该民事关系也 就应该由民法来调整。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
• 一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 (一)概念:是指符合法律规定,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 消灭的客观情况。 其特征: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 2、必须是民法规定的 • 3、必须能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 民事行为 • 行为 准民事行为 • 民事法律事实 事实行为 • 事件
• 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 (一)与日常生活相关联。
• (二)对民法理论的意义。民事法律关 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 础。
• (三)对民法实务的意义。民事法律关 系是实务中处理民事案件最基本的方法 论
• 四、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体系 • • 主体 • 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 • 客体
• 分析:案例所涉及的实际上就是对民事 法律事实的判断问题。甲送钱、乙接受 实际上就意味着双方通过各自的行为默 示的成立了一个合同。合同性质上属于 民事行为,合同所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法律效果应当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从甲的 意思表示看其只是允许乙使用这笔钱, 并无赠与的意思,因此应认定为借款合 同关系。
• • • • • •
【重点问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权利的分类、行使与保护 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5、民事法律事实
• 引例1: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要 钱治疗,甲便给乙去3000元,并对乙说: “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接收,并 表示谢意。三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 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以该款系 赠与以及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拒绝。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 问题:本案为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
• 违约责任请求权以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的 存在为前提。本案中农场只与运输公司 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其只能向运输 公司提出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 • 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基于 其和农资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向农资公 司追偿。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规范 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 利益的法律手段。
是民事主体 所享有的特 定利益 是民法规定 的或有权的 国家机关认 可的
受国家强制 力保障
全国首例“亲吻权”官司
2001年6月1日10时许,四川省广汉市的陶女士 在沿街行走时被一辆奥拓车撞伤。经医生诊断, 陶女士为“车祸造成上唇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 挫伤、门牙折断、脑震荡”,被定为十级伤残。 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吴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 任”。 车祸后,陶女士因头部被撞伤,致使大脑经常 短暂失去记忆,思维判断也经常出错;两颗门牙 折断、牙齿松动以及上唇的裂伤,不仅破坏了陶 女士身体的完整性,影响了其姣好的面容,更让 她痛苦的是,曾经感情丰富而浪漫的她却再也不 能感受与丈夫亲吻的甜蜜了,连常常与女儿之间 享受母女天伦之乐时的亲吻行为都失去了原有的 感觉。
5.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 准划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 体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 非专属权是指不专属于某特定 民事主体的权利。如:财产权。
6.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划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 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 的权利。
形成权相关法律条文2
《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事义务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 规定的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 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 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七)原物与孳息
• 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区分。 • 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孳息收取权。 • 在孳息收取权上有原物主义和生产主义 之分。 • 在我国,如未有相反规定或约定,孳息 随原物走。 • 孳息的收取权,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的不同: •天然孳息的收取由物权法规定; •法定孳息的收取由债权法规定。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 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 权利,又称为对世权。包括人身权、物 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 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 利,又称为对人权。债权是典型的相对 权。
• 关键的两点:是否须义务人作为;义务 人是否特定。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 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共同起作用。
这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和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 法律事实构成。
如遗嘱继承的发生就需要有:被继承 人死亡和立有有效遗嘱两个事实。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和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它是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其特征有:
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当事人主 观的内心意思;
2)它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它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 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这种客观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 (二)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 (三)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
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 和内容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 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 要件
二、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应负 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制裁、处罚措施, 主要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 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以及罚款、拘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 意性。 法律责任都具有强制性,民事责任也不例 外。但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在于: 民事责任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两方面特性。
民事责任的任意性表现在:受害人可以不请 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人也可以与受 害人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合同责任 作出事先安排。民事责任确定以后,受害人 可以与行为人达成和解协议处分其权利;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 第一,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 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 干涉。 第二,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 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含义包含以下三层意思: 1.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在 该范围内,权利人可以做其所希望的事情。因此,民事权 利是一种自由权,法律对权利的设定,就是为了划定各民 事主体之间自由的界限。 2.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权利 人享有自由并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运用这种自由权来实 现自己的利益。在民法领域,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归结为利 益关系,故民事权利的落脚点在于利益。 3.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为 “裸体权利”,不具有实际意义。民事权利之所以受到法 律保障,就因为它是依法产生的,而且,凡是权利都具有 合法性。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 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包括根据诚 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指根据当事人协商而确定的义务。约定义务 不违反法律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 二者区分的意义在于约定义务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完全 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义务的内容,而法定义务则体现 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允许当事人自己决定义务 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 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发生了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可以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 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 原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可以分为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火车到站叫醒服务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
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
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
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讲课人:
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 10 万元及金银首饰数 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讲课人:
(3)婚约——订婚 思考:支付彩礼属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 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 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解释(一)》第5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 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
本章的难点与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3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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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案例:民事法律关系学者赵祥应邀为A公司员工作法律培训一天,获讲课费5000元。
赵祥请5位同学到B饭店吃饭,用去400元。
到C商业中心花买了一款手机,用去2500元,送给其侄女赵红。
赵红丢失手机,被张研拾得。
本案中有哪些民事法律关系?哪些民事法律事实?哪些是行为?哪些是自然事实?1.赵祥与A公司:合同关系提供劳务合同(民事行为)2.赵祥与任何人:所有权关系劳动(事实行为)3.赵祥与B饭店:合同关系消费合同(民事行为)4.赵祥与C商业中心: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民事行为)5.赵祥与赵红: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民事行为)6.赵红与张研:拾得遗失物之债关系拾得遗失物(事实行为)赵祥与5位同学是其他的社会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与意义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规范所调整,民事法律事实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事实所产生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与义务。
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核心,在民法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体现在:第一,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很多种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
第三,我们在研究民法的时候,我们在处理纠纷的时候,还是用法律关系这种方法。
离开这种方法你研究不了这个社会,也没有办法处理这个争议。
只有确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你才能够准确是适用法律。
从这三个方面来看,它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核心地位。
2.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的基础。
民法学研究的问题很多,核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
表现在:民法学研究的民法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法学研究的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法学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几项要素构成,否则民事法律关系便不存在,而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作为民法中的人有两个基本要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
因此,民法中的人只是有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他只有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我国,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人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
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要有多方主体参加的,因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互对应的多个主体。
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
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并非总是只有一人,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
练习: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聋哑人B、合伙企业C、机关法人D、个体工商户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有些是民法规范直接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不同的民事权利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体现,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失去依托,就将成为无法落实、毫无意义的东西。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通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此外还包括权利。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含义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实际上形成的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因皮,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也可以看做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消灭。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结。
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绝对消灭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复存在,也就是其不但在原当事人之间不复存在,并且在其他当事人之间不会因此而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所有物被消费,所有权关系因此被消灭。
相对消灭是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某一法律关系的消灭,同时在当事人之间因此而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所有物被他人毁灭,所有权关系消灭,同时原所有权人和侵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相对消灭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
二、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
其中,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条件,而法律事实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
只有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并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变更或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自然事实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死亡、物的灭失,都属于事件,它们一旦发生就能够引起婚姻关系、所有权关系的消灭等。
2.行为(1)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2)分类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类。
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这些行为一旦发生,就会引起法律的否定反应,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在行为人和受害人或其他人之间形成民事责任关系。
根据行为人的意思状态,行为又可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民事关系的行为。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等。
非表示行为又称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无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行为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1、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在于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事实行为当事人的目的并非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要考虑意思表示的内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等要素,事实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民法直接规定。
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到民事法律行为一章再讲。
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有时也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civil rights(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民法规范赋于民事主体以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是民法规范保障民事主体享有或实现其利益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请求他认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可以依法行使或不行使。
与权利比较相似的是权限、权能。
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行为范围,其接近于法律资格。
如代理权限、代表权限。
权限一般与行为人自身的利益无关。
权能是指权利的具体作用或权利的实现方式。
如所有权的四权能,债权的请求、给付保有、执行权能。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民法是权利法,民法规定了种类繁多的民事权利,为了掌握不同类型的民事权利,就有必要对民事权利从学理上进行分类研究。
1.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依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
(1)财产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13]等,但是现代社会人们享有利益的范围和种类日益丰富,简单地把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归入财产权体系,明显属于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和对继承权界定不清。
知识产权应另立一类,继承权则归入身份权体系中。
因此财产权只包含物权、准物权和债权。
财产权的特点: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可予以经济评价;权利可以依法转让。
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有包括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债权: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划分为合同债权、侵权行为之债权、不当得利之债权、无因管理之债权、缔约过失之债权五类。
准物权:貌似物权又不是物权。
我们认为准物权至少应该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狩猎权等。
(2)人身权人身权是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特点是: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一般不可转让;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一般不可予以经济评价,但受侵害切不能回复原状时,可借助财产手段加以救济。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信用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等。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与上述权利相比:(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是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
(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财产性质的,也有非财产性的。
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
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身权不同,也与财产权不同。
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