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职攻读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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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
一、适应范围
1、在学习期间未转出工作关系,由医院按规定发放工资、津贴,享受医院福利的国家计划内及计划外招收的定向攻读学位人员;
2、享受在职人员待遇攻读硕、博士学位课程班人员;
3、享受在职人员待遇的国家计划内及计划外招收的在职攻读学位人员。
二、报考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医院,品德优良,医德医风及服务态度好,临床及基础知识扎实,具有学成愿为医院长期(不低于5年)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报考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者,应在我院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同时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报考在职或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者,应在我院工作1年以上,并同时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1年以上;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根据需要可连续攻读博士学位;申报统考研究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3、临床住院医师通过医院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以上成绩合格者,可推荐攻读临床在职硕、博士学位。
4、每一专业每年限报一人,报考专业限于申请者现从事的专业,如医院学科发展需要,可特许报考其他专业的在职研究生。
5、身体健康。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⑴报名当年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⑵报名当年定为医疗技术或责任事故、医疗差错,或违反医院纪律,并参照医院奖惩条例的直接责任人;
⑶报名当年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的直接责任人;
⑷报名当年经查实收受了红包或回扣的直接责任人;
⑸任现职期间有一年考核不合格者;
⑹一年内连续请事假超过30天者。
三、审批程序
1、报名前申请人提交经所在科室签署意见的《攻读在职研究生申请表》,经科教科资格审查合格后,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并签署同意后方可报名。
2、申请人报名并成功录取后,需本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至科教科签署《医院培训协议》,并依法遵守协议条款,协议生效后方可离院入学。
四、研究生管理
1、职工申请攻读在职或定向硕士、博士学位,须与医院签订《培训协议》,并依法遵守协议条款。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回院服务五年以上。不满五年者,须向医院缴纳赔偿费。
赔偿费按[学习期间医院所支付一切费用/月×未服务月数×200%]计算。
2、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提出离职的,必须向医院缴纳赔偿费。
赔偿费按[学习期间医院所支付一切费用×200%]计算。
3、学习期间要勤奋学习,遵纪守法,遵守校规院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如期获得学位及毕业证书。毕业后,由医院安排工作。
4、凡申报各类研究生,其就读方式、申请专业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改变。
五、待遇
1、经医院批准攻读在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课程并获得学位者,学费由医院和个人分别承担。取得硕士学位,报销1万元,取得博士学位,报销2万元。
2、对于完全脱产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三年不在医院工作,在学期间只享受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不享受所在科室绩效奖金、年终奖等我院福利待遇。
3、对于基础课脱产的在职跟读学位人员,脱产学习期总计约4个月左右的,可享受月基本工资的50%。不享受所在科室绩效奖金、年终奖等我院福利待遇。
4、在职、定向研究生及研究生课程班人员,学期期内在我院临床工作期间享受所在科室奖金、年终奖等我院各项福利待遇。
5、在职、定向研究生及研究生课程班人员学习期间,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6、为了集中精力学习,科室负责人在脱产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原则上不主持工作。由医院指定临时负责人。
六、本规定由科教科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