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1]285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案例分析
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是Z市所在省为大力发展新兴优势产业链,全面推进制造强省建设而对省内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给予的财政资金支持。
对制造强省专项资金开展审计工作是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与使用的制度安排。
本文以Z市制造强省专项资金审计为研究对象,深度剖析专项资金审计过程中面临的评价指标综合适用率不高、审计依据不明确、第三方审计服务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提出了明确审计主体、完善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明确专项资金审计依据和加强对第三方审计服务的质量控制等建议。
一、Z市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案例介绍(一)Z市制造强省专项资金基本情况制造强省专项资金,属于工业类专项资金,是Z市所在省政府为了振兴重点产业和实现技术改造优化升级,将原省信息产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整合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截止到2020年,我国总共有31个省、市开设了工业类专项资金。
根据Z市所在省2015年发布的《贯彻<中国制造2025>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政发[2015]43号)、省委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发展的意见》(办发[2017]37号)文件,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对象为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工程机械、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航空航天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汽车制造、电力装备、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节能环保等产业项目。
根据Z市所在省工信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申报2019年制造强省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通知》(工信财务[2019]64号)、《关于申报2019年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无偿补助项目的通知》(工信财务[2019]65号)等文件要求,制造强省专项资金分为无偿补助项目和奖励项目两大类。
具体支持项目类型如图1所示。
根据Z市所在省财政厅公布的《财政厅、工信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四批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的通知》《财政厅、工信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五批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重点产业项目)的通知》等文件,笔者手工整理发现:Z市所在省2019年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总额57468万元,覆盖的市区达到14个。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22•【文号】财预[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我们制定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财预[2011]285号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4月2日,财预〔2011〕285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讲稿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讲稿2013年5月第一部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基本知识1.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概述1.1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及其要素《财政部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1]285号)中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定义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理解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以财政支出结果为导向的评价活动。
这种评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核心要素,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体、客体、评价原则,评价周期、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指标。
·评价主体。
所谓评价主体是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由谁来承担。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活动有一列的参与者,包括评价的组织者、管理者,评价者和被评价者等。
财预[2011]285号文件中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这是对主价主体的广义理解,因为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即是评价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也可以是评价者。
狭义的评价主体指进行绩效评价的具体评价组织和人员。
·评价客体。
评价客体是指对评价对象的界定,也称为评价对象,即具体的财政支出资金内容。
·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是指财政支出的执行时间,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绩效评价中对评价周期要有明确具体表述,以预算年度为周期要明确为XX年度,阶段性评价要用起讫年月表示。
·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指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具体为绩效评价活动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评价原则。
评价原则是绩效评价活动行为技术规范和工作的准则,主要有:科学规范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分级分类原则及绩效相关原则。
·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是考量财政支出绩效的价值尺度,财预[2011]285号文件中制定的标准为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三项标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预[2011]28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1.04.02【实施日期】2011.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本办法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
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精神,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
本办法的绩效评价范围为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绩效评价应遵循统一领导、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绩效相关和权责统一原则。
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资金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序及效果以及其他内容。
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范围、方法、效果紧密相连。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评价范围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完成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二)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五)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专项资金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资金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六)权责统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权责关系,确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
第二章绩效评价主体和职责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财政部门的职责:(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规章制度;(二)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三)审核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四)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行业标准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和绩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要与部门预算项目库对接;(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预算部门实施的绩效自评工作和报送备案的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可对预算部门自评情况组织再评价;(六)监督、指导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七)其他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工作。
新形势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若干思考与建议
新形势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若干思考与建议摘要:在我国,伴随着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收支矛盾、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等问题日渐突出,深入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绩效评价体系,已经成为财政改革必须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所存在的具体问题的基础之上,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完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完善绩效评价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扩大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推进绩效管理模式创新;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
关键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国家财政部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中规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预算绩效考评体系”的思想。
自2001年起,在财政部统一部署下,福建、湖南、湖北等地开展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试点工作,较之以前效果较为明显。
从理论上说,实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利于贯彻党中央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帮助政府公共部门建立正确的政绩观;有利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共财政财政支出效益;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但是就当前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情况来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与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有待改善的空间还很大,离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目标还有一段比较长的距离。
基于此故,总结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有计划地推进绩效评价体系的建设,从而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的管理水平,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一)绩效评价管理制度较为滞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在国内还是一项新的工作,这方面的研究和试点也是刚刚起步,还有大量的未知领域有待探索。
首先,财政支出范围界定较为模糊,并且由于地方政府过度关注政绩等因素的限制,现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在导向上侧重于经济目标方面。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敲黑板划重点近期,财政部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 号)(以下简称《办法》),而同时废止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包括了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办法》未提及基本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变化较大。
具体有以下几点:一、《办法》的适用性《办法》指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四本预算中仅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未含其中。
同时,《办法》明确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这也为下一步PPP绩效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绩效评价的方式及第三方机构的选择《办法》指出“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
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绩效评价期限《办法》指出“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四、部门评价对象《办法》指出“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
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因此,虽然前期一般性项目可随机选择评价,但以5年为周期,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应全覆盖。
五、评价指标及权重对于单位自评,《办法》指出“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
”由此可以看出单位自评中产出和效益指标占80%,单位自评更注重产出、效益。
对于财政和部门评价,《办法》指出“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评价范围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再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b5E2RGbCAP第三条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评价由本单位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管理。
(二)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p1EanqFDPw(三)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接接受监督。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专项资金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资金和产出绩效这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DXDiTa9E3d(五)权责统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权责关系,确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
RTCrpUDGiT第四条绩效评价的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序及效果;(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范围、方法、效果紧密相连。
5PCzVD7HxA(二)具体细化。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进行定量表述的,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jLBHrnAILg(三)合理可行。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方案
2012年***新改扩建公办幼儿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 285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2]5号)、《湖北省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操作指南》和***财政局2013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安排,****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财政局的委托,对2012年度***新改扩建的两所公办幼儿园(***珞珈山街幼儿园分园、七彩明珠幼儿园)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评价对象和范围***教育局2012年度新改扩建两所公办幼儿园(***珞珈山街幼儿园分园、***七彩明珠幼儿园)专项资金1710万元、涉及的项目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
二、评价目的一是了解***教育局2012年新改扩建的两所公办幼儿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绩效情况,为2013年度该项资金及同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预算编制提供决策依据。
二是探索建立规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程序和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推动***绩效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有利于项目单位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项目概况为充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岸政办[2011] 59号),2012年,新改扩建两所公办幼儿园——***珞珈山街幼儿园分园和***七彩明珠幼儿园,新增了公办幼儿园学位450个,继续扩大了***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有效缓解该地区入园难等问题。
1、学前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
***珞珈山街幼儿园分园为百步亭花园文卉苑经济适用房小区配建幼儿园,土地面积约为3300平方米,房产面积约为3120.99平方米,规划规模为9个班;***七彩明珠幼儿园为谌家矶长江明珠经济适用房小区配建幼儿园,土地面积约为938.63平方米,房产面积约为1784.54平方米,规划规模为6个班.这两个幼儿园的改建进一步扩大了***学前教育的规模.2、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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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4月2日,财预〔2011〕285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重点对贯彻中央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十二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
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六)其他。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
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
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
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
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
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
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
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
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一)计划标准。
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
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
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六章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第二十八条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六)评价结论及建议;(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