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
浅谈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
浅谈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作者:陈金灿何靖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1期2008年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有“网络暴力第一案”之称的王菲诉三网站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家网站被判侵权,一家网站获免责。
至此,由死亡博客引发的首例人肉搜索第一案一审尘埃落定。
这种由所谓的“网络暴力”“网络通缉”“网络道德审判”等引发的新型案例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一、什么叫网络暴力关于网络暴力,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个规范的定义。
笔者认为,它应该是一种借助网络舆论的力量,对他人进行肆意人身攻击的狂热行为。
这种行为有以下特点。
第一,明显的暴力倾向。
参与这种行为的人,往往以一种高昂的斗志、饱满的情绪以及极高的热情对一个事件进行鞭挞、驳斥,显现出一种偏激的极左的倾向。
第二,明显的攻击性。
这种行为本身绝对不是以一种理性的就事论事的姿态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而是以一种来势汹汹的气势面对当事人,大有非一棒子打死方收兵回营的决心。
第三,以一种“执法者”的形象出现。
他们一般并不希望使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他们关注的问题,而是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是非对错的评判,进而把他们个人的处罚意愿强加在当事人身上。
第四,对当事人进行非法的伤害。
一个法制的社会里,任何除了合法的执法机构之外的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执法的权利。
那么,当网络暴力中的个人对当事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时,就构成了实际意义上的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形之下,当事人往往是非常无辜的。
二、“网络暴力第一案”的由来事件的女主角是一个名牌大学的高材生姜岩,男主角则是初中毕业的王菲。
事件是由于姜岩在2007年12月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
此后,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
姜岩的大学恋人张乐奕得知姜岩死亡后,于2008年1月注册非经营性网站,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
2011申论热点剖析:“人肉搜索”案暴露民事立法之不足
首先,在本案中,披露他人隐私是手段还是目的?本案被告公布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是一种明显的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是侵犯他人名誉的手段,还是牵连性行为?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只规定了名誉侵权,而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近年来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在成文法国家,这些做法究竟应该得到鼓励,还是应当受到批评,值得学术界高度关注。透过互联网络大规模地进行人肉搜索活动,原告的日常生活肯定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后果并不困难。但困难的是,被告的行为是否同时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其次,判决书中一方面认定原告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我国婚姻法对妻子不忠实的行为,可另一方面却认定被告披露这些行为构成侵权,那么,如何通过互联网络伸张正义,弘扬宪法和法律精神呢?本案的判决似乎表明,尽管被告掌握充分的证据,但通过互联网络披露有关信息,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官在判决书中认定,知情人的披露行为对原告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知情人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知情人以披露原告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很显然,法官将互联网络公众的行为等同于被告的行为,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出现了漏洞。
本案被告在互联网络上披露原告的有关信息,是导致公众了解真相并发表评论的原因。但是,被告披露有关事实真相之后,公众评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在笔者看来,被告只需对自己发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而无需对互联网站评论者传播信息、发表批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站应当对评论信息和传播信息承担责任,如果不及时删除有关评论的信息,那么,互联网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被告不仅仅是信息的发布者,而且也是互联网站的管理人,所以,法院在追究被告民事责任的时候,可能考虑到了被告的双重身份,因而认定其构成侵权。但是,这样的表达方式很容易让人误以为,互联网络信息评论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向公众披露真实信息,从而引发讨论的信息提供者却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对“人肉搜索”相关案件的评析
对“人肉搜索”相关案件的评析作者:朱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0期摘要网络平台上,人人都可以成为“人肉搜索”的发起人。
在没有具体的、系统的相关法律规制现状下,对“人肉搜索”的经典案例进行研究就具有了较大的法律意义。
在这类案件中,对名誉侵权、肖像侵权、隐私侵权和个人信息侵权范围的界定是其中的关键点,而具有监管义务的网络平台,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人肉搜索”行为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是对公权力的一种补充救济,另一方面也极易产生网络暴力这一恶性后果。
本文认为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网络实名制建设才能更好地发挥“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人肉搜索” 名誉权隐私权网络暴力作者简介:朱颖,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7.140所谓“人肉搜索”是指伴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的一种信息搜寻方式,是自动搜索引擎的补充。
2006年,因一女生虐猫而在网络平台上被“人肉”的事件,在当时社会上产生了不小的关注热度;2008年,一名女白领被人肉搜索的案件,首次进入了司法程序审理,被称为了“人肉搜索第一案”。
之后由“人肉搜索”引发的悲剧从未停止,至今网络上仍常见“在全国范围内寻人”、“求扩散、求转发”、“找出这个坏人”这样屡见不鲜的言论。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有其积极的一面,是舆论监督的一把利器,它能聚集起微小的力量使其指向一个方向,在信息传播速度以及传播力度上远远高于传统媒体。
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这种集中性的力量往往会走向失控,和网络暴力相伴而生。
一方面“人肉搜索”通过网络公开了特定人的信息,如当事人的照片、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公开后,往往在负面引导下造成了个人名誉权的受损。
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人 肉搜索, 名思义一种特殊 的搜索方式 , 顾 它是指将 G ol、 忠 诚原则 , og e 本应被 社会所 谴 责 过充分动 员广 大网 民 通
索 , 许正好有个 网友认 识你所 要 了解 的那个人 , 么他就 可以 愿意 , 也 那 那么任 何人在没 有正 当理 由的情况 下都无权去窥视我 的隐
利用 在网络上 发帖的形 式把 该人 的信 息公布 在网上 。 人肉搜索第 一案 的回顾 :
私或者将 其暴露 在外 。
隐私权 则是 自然人享 有 的对某个人 的 , 与公共 利益 、 群体利
家, 在王家 门口写下“ 良王 家, 无 逼死贤 妻” 等语 句 。 为此 , 王菲 将 属于绝对 的隐私 , 样 的隐私权 是一种 排他 的的权利 , 这 社会 的知
姜岩 , 于 2 0 年 2月 2 女, 0 6 2日与原 告王菲结婚 , 由于双方性 益 无关 的个人信 息 、私 人活 动和私 有领 域进行 支配 的具 体人格
格 差异较 大等原 因, 婚后感 情不和 。20 年 6月, 07 双方感 情进一 权 。 步恶化 ,0月闹起 离婚 。2月 2 l l 9日, 姜岩 跳楼身亡 , 生前 在她 自
集 中广大 网 民的 力量 去搜索 信息和 资源 的一种方式 。0 比如 , 我 括 : 名 、 姓 身高 、 体重 、 家庭地 址 、 电话等 , 这些都 属于隐私 。隐私
们要知道一个人 的信 息 , 以通 过在论坛发 帖的形式发起 人诉你 , 我 但如 果我不
“人肉搜索”大家谈
“人肉搜索”大家谈“人肉搜索”这个越来越流行的热门词汇,已经成为目前网络争论的焦点,也成了喜欢上网的高中生谈论的话题。
很多学生对这个词的认识源于“周老虎事件”和“辽宁女辱骂灾民事件”,这导致学生的一些片面看法,觉得“人肉搜索”揪出了假的周老虎,抓住了辱骂灾民的辽宁女,真好。
甚至有个别学生希望自己也是N个武松之一,成为正义的使者,惩恶扬善。
面对这种现状,我感到急需加以引导,让学生正确认识“人肉搜索”,引导自己的网络行为。
当然,一味说教是行不通的,为此我专门准备了一次班会,组织学生通过思考、讨论,全面认识“人肉搜索”。
一、斩豹事件:在“人肉搜索”的众多案例中,我选择了“斩豹事件”:重庆某网名为“Die 豹”的女大学生,因地震期间在网上发表“第一次在重庆本地感受到地震,很舒坦,我还在想为什么不来得更猛烈一点,死的人不够多……”等言论,网民纷纷指责她“没人性”,人肉搜索公布其个人资料,致使她不得不选择休学一年。
选择这个案例的原因有以下几个:1、这个案例不象“周老虎事件”或“菊花香香二奶门事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两面性,是比较典型的网络行为延伸为现实暴力的案例,有利于学生对“人肉搜索”的全面认识。
2、主人公是大学生,和高中生的身份比较接近。
3、没有婚外情等远离学生生活的事件,地震给学生带来的震撼仍深深留在心中。
4、这个事件由“Die豹”在网上的不当言行引起,有利于引导学生规范网络言行。
二、讨论发言:1、对于“Die豹”的行为,你怎么看?2、对于网友的行为,你怎么看?针对上面两个问题,学生自由讨论,然后发言。
通过学生的发言,我发现学生都对“Die豹”的言行非常愤慨,觉得应该对她进行网络批判。
而对于网友的行为,有学生指出“打电话骚扰”,“要打她”等做法不合适。
三、民意调查:1、对于“Die豹”被迫休学,你认为:(1)咎由自取(2)后果过于严重全班58人中认为“Die豹”被迫休学是咎由自取的有35人,占60%;认为后果过于严重的有22人,占38%。
案例分析:人肉搜索
答题方法指导(看法题)
1、是什么行为?正确与否?(是什么)
2、为什么正确或错误,即说明理由。(为什 么)
3、正确的做法是什么?(怎么办)
参考答案
1、“人肉搜索”会损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和隐私 权。
2、在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权利是 履行义务的前提,义务是享有权利的基础。
3、因此,我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必须严 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 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参与者在享受公民言论自由权的 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不能揭露他人隐私,不 能损害他人名誉。
“人肉搜索”是一种新的搜索方式:
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公民以自己的专业 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来回答。北京 一13岁女孩张某仅仅对某网页说了一句大 家感兴趣的话,不久,她的出生年月、所 在学校、平时成绩被详细公开,关于她的 视频、图片、恶搞漫画、帖子亦开始在互 联网上泛滥。
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人肉 搜索”这种行为的看法?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案情介绍】王某与死者姜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从自己住宅所在的24层跳楼自杀。
在自杀前,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与某女性的合影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
在姜某自杀后,其博客被打开。
姜某的大学同学张某得知信息,注册了非经营性的“北飞的候鸟”网站,张某、姜某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某的文章。
张某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链接。
姜某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
张某的网站开办后,该网站上有关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断转载、传播。
一些网民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某进行谩骂;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王某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隐私,包含侮辱和诽谤的内容,要求其承担侵害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网络服务提供者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问题】1.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责任人2.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法理分析】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责任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他人故意或者过失借助电脑网络和电信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特殊侵权行为。
作为网络侵权责任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依照其提供的服务形式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包括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作品的网络内容提供者。
主要有网络经营服务商(ISP)、网络内容服务商(ICP)、电子认证机构(CA)、网络电子市场营运商(包括EDI网路连接中介商、网上电子商场营运商、网上大批发商、网上专卖专营店营运商、网上外包资源营运商、网上拍卖行等),以及其他参与网络活动的各种主体。
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
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网上有这样一句话形容人肉搜索:“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那么“人肉搜索”是什么互连网上的百度百科给出了以下定义:人肉搜索引擎就是指更多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
近几年来“人肉搜索”在中国出现了一个趋势,即集中于搜集个体的私人数据,像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等,通过这些数据信息将目标指向客观世界中的真实个体。
2008年12月18日号称为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审结。
这一案件无疑给了我们很多启示从法律方面我想谈两点,第一点,隐私权以及在现在这个网络开放自由的社会如何算是侵权。
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对隐私权的阐述为: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
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并且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阐述为: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王菲作为本案权益受侵害的一方,自己也曾在网络上留下一些可以被网民通过正常渠道搜索便能获得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是否也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呢被告张乐奕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北飞的候鸟网站提到的有关王菲的信息,别的网站之前已经披露过,“属于转载性质,报道公共事件并不构成侵权”。
“本来只有100个人知道的私人信息,你转载后200个人知道了,可以因为你是转载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在看视频的过程中我也很想问,到底到怎样的程度算侵权呢对此问题法院也作出了相应认定:“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自己的这些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
这些信息不具有一般的人格或身份属性,对于这些个人信息的主动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法律人肉搜索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行为,在网络上迅速传播。
然而,这种行为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和道德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法律人肉搜索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与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碰撞。
二、案例简介2016年,某知名网络论坛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实名曝光某地恶霸》的帖子,帖子中列举了某地恶霸的种种恶行,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后,网友纷纷加入人肉搜索,搜集恶霸的个人信息,并在网络上公开曝光。
在舆论的压力下,恶霸最终被警方抓获,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层面(1)侵犯隐私权人肉搜索过程中,网友搜集、传播恶霸的个人信息,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涉嫌侵犯恶霸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搜集、传播他人个人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犯名誉权人肉搜索过程中,网友对恶霸进行恶意攻击、侮辱,损害了恶霸的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道德层面(1)正义感人肉搜索起源于正义感,旨在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部分网友丧失了道德底线,采取过激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2)道德风险人肉搜索过程中,网友搜集、传播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此外,人肉搜索可能导致网络暴力,损害社会和谐稳定。
四、结论法律人肉搜索案例反映了法律与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碰撞。
一方面,人肉搜索具有揭露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人肉搜索也存在着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法律风险,以及道德风险。
因此,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法律与道德的边界,避免过激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和谐稳定。
五、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使大家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道德分析
“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道德分析一、问题的提出北京白领姜岩因丈夫王菲有外遇而自杀,死者的同学将相关信息整理之后,陆续刊登在互联网上。
于是网络上掀起了对姜岩丈夫和“第三者”的人肉搜索,进而演化为现实中的暴力。
而后,王菲以“网络暴力”影响了他和家人的生活为由,将相关网站告上法院。
就是被称为“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
此案引发了关于网络道德与网络侵权的激烈争论。
无独有偶,2009年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9年6月1日起生效。
根据这一条例。
今后未经允许,擅自在网上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予以停机等。
该《条例》经过新闻媒体公布后,立即引起了轩然大波,据人民网当天调查,高达90%的网友对此条例表示反对,认为“不利于草根监督”,只有4%的网民表示赞同,认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
所谓“人肉搜索”,根据Google、百度等大型搜索引擎对“人肉搜索”的解释,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
它是互联网上的一种集体行为,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和发动一切可能的社会关系,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因为不同于传统的搜索引擎的纯科技性而更多地包含人为的因素,因此被冠以“人肉”的修饰词。
“人肉搜索”往往能讲一个人或某件事的各个方面细节,都事无巨细地揭露出来。
其特点首先在于其可以用来搜索个人愿意或者不愿意被人知道的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信息;其次参与人数的不确定性,决定“人肉搜索”很容易聚合起人们对某个事件的关注;最后在于搜索结果的公开性,“人肉搜索”中提问者通过网络发布问题,众多网完全公开,有别于利用传统引擎搜索的结果只有自己能看到的特点。
所以“人肉搜索”一方面发挥着正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唤起大众的道德良知并形成道德约束,弘扬网络正气,彰显网络正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监管,这股力量一旦失控和异化,将会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而陷入另不正当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
对“人肉搜索”第一案判决的质疑
一、法律上的隐私隐私,作为一个在现代社会被使用最为广泛的概念之一,认识上对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存在很大分歧。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乃在于隐私至少有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和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概念;另一方面,隐私观念还与地域、历史、文化、民族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存在着地域、文化、民族传统等许多方面差异。
由此,人们常常是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这一概念的。
从法律上看,目前国内理论界也存在有分歧:有的认为,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三方面[2];有的认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它分为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秘密两类[3];也有的认为,隐私,又称生活秘密,是私人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信息[4];还有观点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它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是指与公众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务,包括私人的活动、私人的活动空间以及有关私人的一切信息[5]。
有的认为,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6]。
尽管人们对隐私的认识存在分歧,但是,它们都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对隐私的界定是以个人主观好恶、感受为依据,而忽略了公共利益的关切。
这种建立在个人主观好恶和感受基础上的隐私必然是因人而异的。
如果按照这种观念,法律上的隐私也必然是一个不确定的范畴,隐私权的范围也就边界不清。
从法理上讲,当法律赋予某一主体权利的同时,也就是对他人行为自由的限制。
而当社会公众面对一个范围不确定的隐私权时,势必会动辄动被诉侵权,其行为也就没有什么自由可言。
实际上,目前这种主流观点属于深受欧盟影响的极端个人主义隐私观之反映。
欧盟此种隐私观是在饱受二战法西斯主义践踏人权社会折磨后所作出的极端反映,即它是从一种极端走向另一种极端[7]!二是,这种隐私观完全忽略了不同个人信息的本质及其对主体的不同价值,忽略了不同个人信息对社会公众知情权、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等公共利益的意义。
“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道德分析
“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道德分析一、问题的提出北京白领姜岩因丈夫王菲有外遇而自杀,死者的同学将相关信息整理之后,陆续刊登在互联网上。
于是网络上掀起了对姜岩丈夫和“第三者”的人肉搜索,进而演化为现实中的暴力。
而后,王菲以“网络暴力”影响了他和家人的生活为由,将相关网站告上法院。
就是被称为“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
此案引发了关于网络道德与网络侵权的激烈争论。
无独有偶,2009年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9年6月1日起生效。
根据这一条例。
今后未经允许,擅自在网上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予以停机等。
该《条例》经过新闻媒体公布后,立即引起了轩然大波,据人民网当天调查,高达90%的网友对此条例表示反对,认为“不利于草根监督”,只有4%的网民表示赞同,认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
所谓“人肉搜索”,根据Google、百度等大型搜索引擎对“人肉搜索”的解释,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
它是互联网上的一种集体行为,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和发动一切可能的社会关系,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因为不同于传统的搜索引擎的纯科技性而更多地包含人为的因素,因此被冠以“人肉”的修饰词。
“人肉搜索”往往能讲一个人或某件事的各个方面细节,都事无巨细地揭露出来。
其特点首先在于其可以用来搜索个人愿意或者不愿意被人知道的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信息;其次参与人数的不确定性,决定“人肉搜索”很容易聚合起人们对某个事件的关注;最后在于搜索结果的公开性,“人肉搜索”中提问者通过网络发布问题,众多网完全公开,有别于利用传统引擎搜索的结果只有自己能看到的特点。
所以“人肉搜索”一方面发挥着正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唤起大众的道德良知并形成道德约束,弘扬网络正气,彰显网络正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监管,这股力量一旦失控和异化,将会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而陷入另不正当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害。
人肉搜索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极大的拓展。
然而,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一些人为了满足好奇心、报复心理或者其他目的,开始进行人肉搜索,这种行为往往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系列人肉搜索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及其应对措施。
二、案例一:某网民人肉搜索他人个人信息案【案情简介】2018年,网民甲在网络上散布某网民乙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
甲的行为导致乙遭受网络暴力,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行为构成对乙个人信息的侵犯,侵犯了乙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未经乙同意,在网络上公开乙的个人信息,侵犯了乙的隐私权。
同时,甲的行为还可能损害乙的名誉,导致乙遭受网络暴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甲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某网民人肉搜索他人照片案【案情简介】2019年,网民丙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组某网民丁的照片,并附上丁的真实姓名、职业等信息。
丁发现后,认为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隐私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丙的行为构成对丁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丁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丙未经丁同意,在网络上公开丁的照片及其个人信息,侵犯了丁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不得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
因此,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某网民人肉搜索他人违法犯罪信息案【案情简介】2020年,网民戊在网络上散布某网民己的违法犯罪信息,包括犯罪事实、判决结果等。
人肉搜索案例
人肉搜索案例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渠道,对某个特定人或事件进行集体搜索和追踪,以获取相关信息并进行曝光的行为。
虽然人肉搜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帮助揭露真相,但也存在着一些负面影响和潜在的风险。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首先,人肉搜索案例一,2014年,一名女子在地铁上遭遇了一名男子的性骚扰,她将事件拍摄并上传到了社交媒体上,并发起了人肉搜索。
在众多网友的帮助下,不仅成功找到了施暴者的身份,还找到了其他受害者。
这个案例展现了人肉搜索在揭露犯罪行为和保护受害者方面的积极作用。
其次,人肉搜索案例二,2016年,一名在餐馆打工的女孩在网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揭露了餐馆老板对员工的恶劣待遇。
随后,网友们展开了人肉搜索,不仅揭露了餐馆老板的不法行为,还为女孩众筹了数万元的资金。
这个案例表明了人肉搜索在维护劳工权益和公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然而,人肉搜索也存在着一些负面影响和潜在的风险。
比如,人肉搜索案例三,一些无辜的人因为被错误地认定为某个事件的当事人,遭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和伤害。
他们可能会遭受到网络暴力的攻击,甚至影响到现实生活。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就凸显了出来。
另外,人肉搜索还可能泄露个人隐私,给当事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比如,人肉搜索案例四,一名普通市民因为一时的冲动在公共场合发表了不当言论,结果被网友们展开了人肉搜索,导致其个人信息被公之于众,家庭和工作遭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人肉搜索既有利也有弊。
在利用人肉搜索揭露真相、维护正义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对无辜人员的误伤和侵犯隐私。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应当理性客观,遵守法律法规,不以暴制暴,做到公平公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希望人肉搜索能够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发挥其积极作用,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法制类作文素材:“人肉搜索第一案”
法制类作文素材:“人肉搜索第一案”2008年年初,31岁姜岩在自己的中记录了丈夫的不忠后,从24楼的家中跳楼自杀。
姜岩去世后,她的被贴到各大网络论坛。
而网友们则展开“人肉搜索”,将姜岩的丈夫王菲及第三者“东方”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众。
此后,这场风波在网络上愈演愈烈,网民把王菲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私人电话等一系列个人信息公布于网上。
迫于舆论的压力,王菲所在的公司发表声明,表示公司决定暂停王菲和那名被指称为第三者的女同事的工作。
随后,王菲向法庭诉"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在线"三家相关名誉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工资损失及精神损害共13.5万元,这起案件也被称为中国网络“人肉搜索第一案”。
去年12月29日,北京某公司31岁高级白领姜岩在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
在生前的中,她将自杀原因归咎为丈夫的不忠,并在中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
在她去世后,她的被网友贴到各大论坛,引起网友们热议。
去年12月27日,姜岩打开已经关闭两个月的(注:关闭时,博主能写但不对外公开),留下了最后的一篇文字《不说再见》。
然后,她吞下了300片安定。
内容显示,关于自杀,姜岩已经计划了两个月。
去年10月28日,在丈夫王先生和她提出离婚后的一个星期,姜岩关闭了自己的“今天,正式关闭了BLOG……从今天开始,到未来的两个月间,这里记载的,将是我最后的日记。
两个月后,是我离开的日子……”姜岩在两个月的里,一点点记录了自己发现丈夫有“第三者”之后的绝望心情,以及自己如何计划走向死亡。
中称自己曾放弃过死亡,计划跟丈夫和好,但丈夫不回头让她只能继续自己的死亡计划,而自杀前两天,姜岩上传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并公布了姓名。
吞安定自杀被及时发现因被家人发现及时,姜岩吞安定自杀并没有成功。
姜岩的姐姐说,妹妹出院后,她在妹妹24楼的家中陪了一整天,听完妹妹对事情的讲述后,妹妹让她去休息一下,等她出来时,只见客厅的窗户已经被拉开了,妹妹不见了人影。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篇一: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公平和正义,是民法的最高规则,是统帅市民社会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
回顾2008年法院判决的典型民事案件,我看到的是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不断追求,看到的是法官对公平、正义的不断伸张。
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就符合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不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就与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则不相容。
市民社会的理想状态就是和谐社会,其核心的价值观就是公平和正义。
选择这一年中法官判决的20件典型民事案例,体现的就是市民社会对公平、正义观念的直接表达。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杨立新北京“人肉搜索”第一案网站被判侵权案情王菲向法院起诉称:其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
2007年6月,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10月闹起离婚。
12月29日,姜岩跳楼身亡,生前在她自己的博客中,称因丈夫出轨才自杀。
自2008年1月始,大旗网刊登《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给他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恶劣、严重影响。
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对王菲及其家人进行侮辱、诽谤。
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捏造事实,对王菲进行诽谤。
随后,网友发动“人肉搜索引擎”,将王菲及所谓的第三者“东方”的个人资料公之于众,导致王菲和“东方”双双辞职。
而后,一些情绪激动的网友又找到王菲父母家,在王家门口写下“无良王家,逼死贤妻”等语句。
为此,王菲将上述3方起诉,要求确认其侵权,赔偿其工资损失7.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王菲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确有婚外情。
姜岩的日记也显示,她为此遭受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
因此,王菲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
“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再解读——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视角展开
Abstract: With the emergence of the crime of violating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the promulgation of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the original “Guangdong Human Flesh Search Case No.1”should be reinterpreted.According to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notation of“personal information”,“video screenshot”is, without controversy, deemed as personal information. Uploading “video screenshot”to Weibo can be considered as “providing”personal information to an unspecified person.Since the victim has committed suicide,the act of uploading “video screenshot”by the actor can be classified as a “specially serious”case of the crime of violating citizenspersonal information,which has theoretical consistency. The act of uploading “video screenshot”by the actor shall be pun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imaginary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and this case shall be defined as the crime of violating citizenspersonal information. Key words:human flesh search;personal information;the objective imputation; the crime of violating cl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浅析
“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浅析摘要】近段时间,网络“人肉搜索”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现行立法还没有对其进行规范,但其造成的巨大社会影响却提醒我们必须及时在法律框架内如何对其进行规范,这是因为“人肉搜索”已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甚至引发了法律诉讼,本文针对“人肉搜索”这种网络现象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肖像权【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08)12-0042-022008 年4 月17 日,随着号称国内反“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诉张乐奕(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北京凌云互动信息)、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三网站侵犯名誉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在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达到了高潮。
对于网络“人肉搜索”,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
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的分析还较少,现行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针对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对“人肉搜索”现象进行法律上的讨论。
“人肉搜索”这个引发巨大争议的行为是否已触犯法律底线?应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对这一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一、“人肉搜索”的界定广义上来说“人肉搜索”属于搜索工具的一种,类似我们现在常用的百度和谷歌。
与传统的搜索工具的区别在于百度和谷歌是程序在控制,用户输入一些关键字,程序在很多服务器以及海量存储中搜索比对这些关键字。
而“人肉搜索”不是靠程序比对关键字,是“靠成百上千的人来提供信息。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
[1]简单来说,人肉搜索就是在一个网络虚拟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网友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
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甚至是道听途说的人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事例
好的:1、“表哥”杨达才落马;2、2006年2月28日,有网友把有关“踩猫”事件的网址放在“猫扑”网,并在“天涯社区”上贴出了踩猫女人的照片,做成一张“宇宙通缉令”,并以网络虚拟货币为悬赏金,让天下网友举报。
年3月2日上午10点20分,一网友在猫扑上发帖:“这个女人是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他的帖子让事件出现关键性转变月4日中午12点,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基本确定,距离贴虐猫组图不过6天时间,其效率之高可能不亚于警方的办案速度。
相关当事人被停工资、辞退,不得不在网络上发表道歉信。
3、天价头事件(保罗国际天价头)2008年3月29日,郑州媒体报道,两名14岁女生在"保罗国际"店里剪发后,被要价1.2万元,两人借了十几个同学的生活费才交上这笔钱。
4月1日,全国各大媒体对此跟进报道。
新闻在网络上发布后,网友启动"人肉搜索",公布出保罗国际的注册信息,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以及汽车牌照等,进而发展为到店门口聚集并打出标语等。
4月2日中午12时许,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执法人员来到保罗国际,依法将其经营账目暂扣。
4月3日,保罗国际被郑州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纵观整个事件,网民起了绝对的主导作用,再一次显示了人肉搜索的强大威力。
而这起事件也引起了很多令人深思的思考:如果没有人肉搜索,这起事件的结果又会怎样?4、兰董事件(70后老女人、视频)2008年4月,一个自称70后身家几十亿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在网上发布了一个的视频,大骂80后和90后,言语极尽侮辱鄙视之词,同时兰董竭尽所能地炫耀自己的富有,再加上夸张的举止动作,不止被80后、90后狂轰滥炸,同时也遭到一些70后谩骂,兰董就在这一片谩骂声中迅速窜红。
此后,兰董意犹未尽,接二连三的继续推出了一系列视频,针对的对象都是80后和90后,似乎非要将80后和90后的网友对于自己的愤怒激发到极点不可。
最后,在强大的人肉搜索引擎面前,兰董的真实身份终于浮出水面:原来就一80后的小屁孩,在收了某急于出名的无良网站几个铜板后,参与出演了这场闹剧!5、辽宁女事件(高千惠、张雅)2008年5月21日,国外最大视频网YouTube上出现一段长4分40秒的视频,在视频中一名女子身处网吧,用很轻蔑的口气大谈对四川地震和灾区难民的看法,激烈和肮脏字眼充斥其中。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在当今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一系列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其中“人肉搜索”所引发的网络侵权事件备受关注。
而在众多的相关案例中,有一起案件被视为“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其带来的影响和启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这起案件的起因往往并不复杂,但却在网络的发酵下变得错综复杂。
事件的主人公_____原本只是一个普通的个体,却因为某一特定的事件被卷入了网络的漩涡。
或许是一次言论的不当,或许是一个行为的争议,总之,他/她的相关信息被迅速曝光在网络之上。
“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们怀着各自的目的和心态,纷纷加入到这场信息的挖掘和传播之中。
有的是出于所谓的“正义”,想要对当事人进行谴责和批判;有的则是纯粹的好奇,想要满足自己的窥探欲;还有的可能是受到他人的鼓动,盲目跟风。
然而,他们未曾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越过了法律的边界。
被搜索的个人信息被毫无保留地公之于众,包括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等。
这些原本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在网络的世界里被肆意传播,当事人的生活瞬间陷入了无尽的困扰和混乱。
工作上,同事们对其指指点点,导致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生活中,亲朋好友也对其投来了异样的目光,原本和谐的关系变得紧张。
更严重的是,当事人不断收到陌生人的骚扰电话、恐吓短信,甚至有人直接上门骚扰,使得其精神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起“人肉搜索”事件构成了明显的网络侵权责任。
首先,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开其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保障了个人在私人生活领域内的自主和安宁。
其次,那些恶意的谴责和诽谤言论,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其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再者,持续不断的骚扰行为,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侵犯了其生活安宁权。
这起案件之所以被视为第一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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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
网上有这样一句话形容人肉搜索:“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那么“人肉搜索”是什么互连网上的百度百科给出了以下定义:人肉搜索引擎就是指更多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
近几年来“人肉搜索”在中国出现了一个趋势,即集中于搜集个体的私人数据,像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等,通过这些数据信息将目标指向客观世界中的真实个体。
2008年12月18日号称为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审结。
这一案件无疑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从法律方面我想谈两点,第一点,隐私权以及在现在这个网络开放自由的社会如何算是侵权。
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对隐私权的阐述为: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
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并且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阐述为: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王菲作为本案权益受侵害的一方,自己也曾在网络上留下一些可以被网民通过正常渠道搜索便能获得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是否也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呢被告张乐奕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北飞的候鸟网站提到的有关王菲的信息,别的网站之前已经披露过,“属于转载性质,报道公共事件并不构成侵权”。
“本来只有100个人知道的私人信息,你转载后200个人知道了,可以因为你是转载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在看视频的过程中我也很想问,到底到怎样的程度算侵权呢对此问题法院也作出了相应认定:“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自己的这些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
这些信息不具有一般的人格或身份属性,对于这些个人信息的主动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虽然现在对此还是没有成文的法律但是这也对今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点,网友不当留言引起后果的责任谁承担。
我很同意一位学者的观点“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必须由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来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发帖者一般来说很难被追究,发帖可以看作一种行为,并非违法的主体,而是客体,主体还是网站,而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国内的“人肉搜索”已经渐成一种商业模式,用“人肉搜索”作为网站营销的一种手段已经被许多大的互联网公司和大型的搜索引擎广为使用,我们应该立法确认网站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
最后我说一些其他的想法。
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可以在网络上不被发现和不被约束,并且网友们更是从来不会吝啬一道德大棒来捍卫道德的。
但又有几个人看清了事实,又有几个人是有自己的想法我可以肯定的说,众多网友都是跟风者。
忘了是谁说的,给你自由你不独立你仍旧是奴隶,希望这个社会的我们能够反省。
所以如果没有对人肉搜索的正确认知和把握,那由人肉搜索而制造的动荡,将会是巨大的、甚至是恐怖的。
人肉搜索既能够伸张正义,舆论监督,维护社会公德,又有着巨大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滥用人肉搜索者应当付出一定的代价,这是每一个网民、每一个网站都应该明确的后果
数学与统计学院2012级
陈沛余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