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之民事陪审素养与技巧 (1)
人民法院陪审员工作总结5篇
人民法院陪审员工作总结5篇第1篇示例:人民法院陪审员工作总结作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我在过去一年中有幸参与了多起案件的审理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现将其总结如下,以供参考和交流。
作为陪审员,我们的主要责任是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需要认真听取法庭对案情的阐述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全面地审视案件的每一个方面。
我们还需要积极参与讨论和协商,与其他陪审员一起形成共识,最终做出符合法律和情理的裁决。
作为陪审员,我们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裁判的标准和程序,以便能够准确地判断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
我们需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司法能力,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作为陪审员,我们还需要注重团队合作和沟通交流。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与其他陪审员密切合作,相互协助、相互理解,形成共识,共同完成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我们需要注重团队协作和合理分工,积极参与讨论和交流,以便更好地完成我们的工作。
作为陪审员,我们需要注重自身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受任何非法利益的干扰,保持公正和廉洁的态度。
我们还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法庭的尊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我们需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公正廉洁,尊重法律,维护正义。
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能够更好地发挥我们的作用,为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2篇示例:人民法院陪审员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人民法院陪审员是法院依法选拔的人民陪审员,承担着法庭程序中的重要职责,是司法人员和社会民众的桥梁和纽带。
陪审员作为法庭职能的一部分,是参与审判的重要力量,其工作涉及到民主司法、司法公正、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心得
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心得一、保证的素质,杜绝“陪而不审”,陪审员的素质是其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法学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如果陪审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势必会因为专业的局限,使其只能做陪衬,浪费了国家的人、财、物力。
因此当务之急必须提高的素质。
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以及政策水平与素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是其参与案件审判公正与否的前提条件。
因此必须培养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要有廉洁公正的作风,维护党的方针、路线与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会各种先进的思想和理论。
当今时代,对人才的要求是“德才兼备”,有德无才不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但是有才无德则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同时也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
2、要有健康的心理素质。
所谓陪审员的心理素质就是其心理素养,即审理案件所依据的心理状态。
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具备良好的、健康的心理素质。
它要求“无求、无畏、有情、力学”等,即分别为: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有大无畏的精神,刚正不阿,不急噪,随时都具有清醒的头脑,能冷静的分析问题,能尊重人民赋予的权力,寓情于人民之中。
不被世俗所侵蚀,不被权力、利益所动。
能坚守人文精神与关注弱势群体;能不断学习,常学不倦。
能积极、主动的学习各种先进的理论和知识,为人公道、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等。
(1)(2)(3)3、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
知识是人类社会认识世界的成果和智慧的结晶。
只有掌握了知识,才能认识世界。
文化素质是当代人的基本要求。
如果的文化素质太低,对法律一窍不通,那么他面对法官、律师的“法言法语”将很难理解,即使多次解释也很困难,从而导致审判效率的不高。
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会左右法官的正确思维,造成司法不公。
这将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在强调的民众参与性的同时,还必须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
一般应为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至少不低于高中文化,这将有利于案件的审判,有利于司法公正。
如何做一名优秀的人民陪审员
如何做一名优秀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工作是神圣而庄严的工作,“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同样也是对人民陪审员的要求,人民陪审员是群众选出来的代表,肩上的责任重大。
怎样争做一名优秀的人民陪审员,笔者浅谈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争做一名优秀的人民陪审员首先必须有强烈的公民意识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加深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代表人民。
我们要时刻牢记人民的嘱托,认认真真地对待参加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不能稍有懈怠。
二是争做一名优秀的人民陪审员必须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审判业务素质,掌握审判活动规律,提高办案质量。
学习的方法很多,途径也不少。
但学习时要结合具体案例学习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是比较好的学习方法。
每次开庭前,要认真查阅案卷或是向审判长询问案件及主要事实,就该案涉及的相关法律,先学一遍,使自己对该案大致有个了解。
庭后再认真总结,找出同类案件的共性特点和本案的特殊之处,积累经验。
三是争做一名优秀的陪审员应当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
坚持以本职工作为主,到法院执行陪审工作时,根据预约,提前安排好本单位工作,使其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
二是要处理好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
作为陪审员,一定要配合审判长工作,服从安排。
评议时应当认真听取审判长对案情及涉及法律的分析,既要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还要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互相尊重,共同协作,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行使审判权。
三是要正确处理发扬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与遵守陪审纪律,维护人民陪审员形象的关系。
一是人民陪审员弥补了审判力量不足。
通过定期的法律知识培训及法律知识材料的及时、充足供给,使得人民陪审员在优良的外界环境中汲取知识,庭审技能提高,在合议案件时能大胆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坚持自己的观点。
通过他们的参与,有效地缓解了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参与陪审的案件逐年上升。
二是人民陪审员起着“调解员”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来自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在司法调解中有着独特的优势。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是当事人通过证据呈现和辩论论点来支持自己的案件主张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和方略,以提高自己的辩论效果和说服力。
下面将介绍一些在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中的技巧和方略。
一、质证技巧:1.清晰而有力的开场陈述:当事人在开场时,应清晰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和要证明的事实,使法官和陪审团对自己的观点有初步的了解。
2.证人质证技巧:当事人在质证证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事先准备好质证问题,确保问题与自己的案件主张直接相关;b.尽量避免使用带有主观判断的问题,而是应该让证人自己陈述事实;c.使用开放性的问题,以便证人能够提供详细和准确的回答;d.控制好质证的时间,避免过长而导致证人不耐烦或流于废话。
3.物证质证技巧:在质证物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a.保证物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在法庭上被对方质疑;b.使用鉴定报告或专家意见来证明物证的价值和证明力;c.事先准备好物证的说明和解释,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清楚地向法官和陪审团展示物证的意义。
4.书证质证技巧:在质证书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a.确保书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在法庭上被对方质疑;b.使用合适的法律规定来证明书证的效力;c.在质证过程中,遵循证据呈现的基本原则,如逐页、逐段、逐句呈现。
二、辩论技巧:1.确定核心论点:当事人在辩论中应确定自己的核心论点,并合理地展示和论证,以增强说服力。
2.运用逻辑思维:当事人应运用逻辑思维,进行严谨的论证。
可以使用事实与推理、因果关系等方式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观点。
3.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强调自己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以及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增加证据的说服力。
4.反驳对方观点:当事人应尽可能准确地抓住对方的观点来进行反驳,无论是批判对方的证据还是对其论点的推理。
5.合理利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合理利用它们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辩论。
民事诉讼庭审技巧有哪些
民事诉讼庭审技巧有哪些一、引言民事诉讼庭审是司法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环节,庭审技巧的运用对于案件的胜败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用的民事诉讼庭审技巧,以帮助律师和当事人在庭审中取得更好的效果,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
二、清晰明确的事实陈述在庭审过程中,清晰明确地陈述案件事实是一种基本技巧。
当事人应该将案件事实用简洁准确的语言进行陈述,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者冗长的措辞。
此外,当事人还应该对有争议的事实做出解释和辩护,使法庭能够更好地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善于运用证据在庭审过程中,证据是支撑案件主张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应该善于运用证据,以增强自己的诉讼地位。
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方式,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此外,当事人还应该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交叉询问,以削弱对方证人的证言可信度。
四、合理运用调查取证权在庭审中,调查取证是一种有力的手段。
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证人传唤、鉴定评估等方式,获取更充分的证据支持。
合理运用调查取证权有助于提高案件的胜诉可能性,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法合规的操作。
五、灵活应对对方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对方的辩护是无法避免的。
当事人应该灵活应对对方的辩护观点,尽可能地回应对方的质疑和挑战。
可以从逻辑、法律和事实等多个角度进行反驳,以增加自己的主张可信度。
六、注重庭审辩论的逻辑性和条理性庭审辩论的逻辑性和条理性是律师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事人在庭审辩论中应该注重逻辑关系的衔接和论点的条理性,以使法庭更好地理解自己的观点。
可以通过开头明确主题、层次分明地陈述观点和结论等方式,增强庭审辩论的逻辑性和条理性。
七、注意庭外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庭外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当事人可以在庭审前或者庭审中主动提出调解意见,并与对方争议一方进行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
合理运用庭外调解有助于节省诉讼成本、减少诉讼风险,并最终实现双方的合理诉求。
八、合理利用法庭调查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是了解案件事实的重要来源之一。
2024年民陪审员工作总结(2篇)
2024年民陪审员工作总结____年民陪审员工作总结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作为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为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二、工作概况____年,我作为一名民陪审员,参与了多个案件的审判工作。
这些案件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我通过参加庭审、研究案卷材料、组织询问等方式,全面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职能作用。
三、工作体会与思考1. 专业能力的提升作为民陪审员,我深刻意识到自己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实践经验。
因此,我通过参加相关培训课程、阅读相关权威法律材料,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在实践中,我加强了案件的研究和分析能力,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 公正、公平的原则审判工作的核心是以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基础。
作为民陪审员,我时刻牢记这一点,不偏袒任何一方,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我努力保持独立性,不受外界干扰,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3. 与其他审判人员的协作密切与其他审判人员的协作是提高审判效能的重要保障。
我与审判庭其他成员充分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与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的合作,不仅提升了我的专业水平,也丰富了我的工作经验。
4. 社会责任感的担当作为民陪审员,我肩负着司法公正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感。
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力求做到毫不偏袒、公正裁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了我对法治的理解和对法律精神的坚守。
四、工作亮点与创新1. 研究报告的撰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充分利用闲暇时间,仔细阅读案卷材料,针对各个案件的关键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撰写了一系列的研究报告。
这些报告涵盖了案件事实的评估、适用法律的分析以及裁判结果的预测等内容,为庭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人民陪审员民事审判培训讲义[修改版]
第一篇:人民陪审员民事审判培训讲义人民陪审员民事审判培训讲义一、陪审制的概念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目的是为了克服司法职业化的弊端,促进司法与民意相互尊重,和谐互动。
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发达于美国。
在英国宪政发展史上,陪审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未来》一书中,认为陪审团审判是“英国法律的光荣”。
陪审制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
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
陪审团制度对成就美国今天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外,法国和德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有陪审员制度。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由来、概念、法律依据及现实意义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延安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就说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很好的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指由人民群众的代表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是一种法定的审判制度。
这是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司法民主最直接的体现,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法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通过、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规定,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工作、履行审判工作职责的法律依据。
人民陪审员民事审判培训讲义
人民陪审员民事审判培训讲义钟建林一、陪审制的概念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目的是为了克服司法职业化的弊端,促进司法与民意相互尊重,和谐互动。
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发达于美国。
在英国宪政发展史上,陪审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未来》一书中,认为陪审团审判是“英国法律的光荣”,陪审制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
陪审团制度对成就美国今天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外,法国和德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有陪审员制度。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由来、概念、法律依据及现实意义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延安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就说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很好的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指由人民群众的代表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是一种法定的审判制度。
这是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司法民主最直接的体现,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法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通过、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规定,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工作、履行审判工作职责的法律依据。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期间,我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以下是我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总结:首先,我充分发挥作为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我在每个案件中都尽力发挥自己的作用,积极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讨论,真实公正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我严格遵守法官的指导和规定,尊重法官的决定和判决,始终保持稳定的心态和独立的判断力。
其次,我积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期间,我不断学习和研究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我主动参加法律培训和座谈会,不断提升自己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
在庭审过程中,我积极向法官请教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努力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再次,我注重与其他陪审员和法官的沟通与协作。
我与其他陪审员和法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及时交流意见和见解,共同商讨案件的审理工作。
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参与讨论和讲解,与其他陪审员共同形成合力,共同审理案件。
我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与法官合作,共同制定策略和方案,努力做到公正、公平地审理每一起案件。
最后,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
我在案件审理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保证每一项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
我仔细阅读案卷材料,深入了解案件情况,辩解被告人的陈述和证据,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得出结论。
同时,我注重保密工作,严守法律的规定,不泄露案件的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我在工作中努力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希望未来能继续在人民陪审员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社会公正、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申请法院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岗位的条件与要求
申请法院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岗位的条件与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院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他们作为法庭中的重要成员,既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又要具备良好的品质和道德素养。
本文将就申请法院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岗位的条件与要求进行探讨。
一、法律知识与专业背景申请法院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岗位的首要条件是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与专业背景。
这并不要求申请者必须是法学专业毕业生,但至少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考试或者取得相关的法律证书。
这样的要求是为了确保申请者对法律的基本概念、程序和原则有一定的了解,能够在审判过程中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二、公正、客观和独立的态度作为法院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公正、客观和独立的态度是必备的品质。
他们需要摒弃个人偏见和情感因素,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
在审理案件时,他们应该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断,而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
这样的态度不仅要求申请者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还需要他们具备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三、沟通和协调能力法院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与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和协调。
他们需要与法官、律师和其他陪审员等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在讨论中达成共识。
因此,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是必不可少的。
申请者需要具备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能够理解和接受他人的观点。
四、责任心和承诺精神作为法院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他们承担着严肃的责任和使命。
他们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审理案件时,他们需要对案件的真相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确保每一个判决都是公正和合理的。
同时,他们还需要保守案件的秘密,维护案件的公正和公正,以及法庭的尊严和权威。
五、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法院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环境往往会面临一定的压力和挑战。
他们需要在紧张的审判环境中保持冷静和理智,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同时,他们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能够应对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挑战。
2023年民陪审员工作总结范文
2023年民陪审员工作总结范文2023年是我担任民陪审员的第一年。
在这一年里,我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各项案件的审理工作。
通过对每个案件的仔细研究和辩论,我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并为司法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以下是对2023年工作的总结。
一、提高专业素养在2023年,我加强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我经常参加各类培训和座谈会,扩大了自己的知识面,并及时掌握了最新的法律法规。
同时,我也积极参与案件的研究和讨论,与其他陪审员一起深入分析案情,明确事实证据,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在庭审中,我注重对案情的全面了解,认真研读相关证据材料和案情资料,辨别事实与疑点。
我还学会了运用法律条文和判例解释,能够独立分析案情,并结合法律原则和道德准则进行判断。
在陪审团内的讨论中,我也勇于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与其他陪审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
二、加强审判能力在2023年,我更加关注每个案件的审判程序和规范。
我始终坚持独立、公正的立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敏锐的感知到各类瑕疵或程序不当。
对于一些诉讼参与人和辩护律师的错误行为,我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通过与其他陪审员的交流,保证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我注意到了一些非法证据的出现,以及审判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我及时向主审法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研究及学习,储备更多的案例和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审判能力。
我也积极参与庭外调解和合议庭的活动,通过与其他陪审员的合作,共同完成各项审理工作。
三、倡导司法公正在2023年,我作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公民权益的保障和社会公正的维护。
我深知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我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保持谦虚、严谨的态度,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左右。
同时,我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宣传。
我参与组织了一次法律知识讲座,向广大市民普及了相关法律常识。
我也积极参与了一些公益法律援助活动,为一些不能支付律师费的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陪审员之民事陪审素养与技巧 (1)
第一部分 陪审素养
一、陪审纪律与礼仪
1、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做到开庭时不缺席、 不迟到、不早退,准时出庭;如遇紧急情况不能按 时到庭,应及时告知法官或书记员。 实践问题:开庭当天临时电话告知或忘了开庭 时间。 后果:(1)替补难寻。(2)有补难开。合议 庭组成人员通知须在开庭前三天告知当事人,若 其不同意临时变更,导致无法按时开庭,公告案 件则须重新公告,影响严重。 2、庭审时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不打、接电 话; 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无关之事,如看报, 看小说,玩手机游戏。 3、不随意离开法庭。如纠正书记员记录,不 离座。再如急需暂离法庭,须请示审判长休庭。
(4)免于举证情形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至(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 外。 (5)妨碍举证的事实推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 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陪审思维
1、尊重法律事实的思维方式。
避免主观臆断、先入为主,裁判只能以 经开庭审理质证的有效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 为基础。要客观地认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 司法只能追求法律真实。当事人双方对自己 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 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 人的事实主张的,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 后果。
(6)自认规则
A、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 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 关系的案件除外。如婚姻收养方面。双方无异议但涉及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也可以 责令提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 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 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 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 人的承认。 D、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 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 推翻的除外。 E、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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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助书记员做好开庭准备工作。 1、查看所有当事人是否已到庭,核验到庭人 员身份,不公开审理案不允许旁听,是否有证 人、鉴定人员,并确认其不在法庭旁听,带领 其到庭外指定区域等候。实践问题:申请鉴定 人出庭却被冷落而生抵触情绪。 2、查看当事人及代理人是否提交身份证明复 印件,审查代理资格、代理权限。举例:公民 代理问题,法律服务工作者问题。 3、看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是否填写地址确认书。 问题:忘叫被告填地址确认书,判决难送。 4、看传票是否合法送达。3天前有效送达。
(6)自认规则
A、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 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 关系的案件除外。如婚姻收养方面。双方无异议但涉及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也可以 责令提供。 B、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 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 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 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 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 人的承认。 D、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 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 推翻的除外。 E、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
人民陪审员之民事陪审素养与技巧
第一部分 陪审素养
一、陪审纪律与礼仪
1、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做到开庭时不缺席、 不迟到、不早退,准时出庭;如遇紧急情况不能按 时到庭,应及时告知法官或书记员。 实践问题:开庭当天临时电话告知或忘了开庭 时间。 后果:(1)替补难寻。(2)有补难开。合议 庭组成人员通知须在开庭前三天告知当事人,若 其不同意临时变更,导致无法按时开庭,公告案 件则须重新公告,影响严重。 2、庭审时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不打、接电 话; 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无关之事,如看报, 看小说,玩手机游戏。 3、不随意离开法庭。如纠正书记员记录,不 离座。再如急需暂离法庭,须请示审判长休庭。
3、辩证的思维方式
(1)正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以及个案公正与整体公 正的关系。
法律是对各种社会利益平衡的结果,但不能涵盖所有利益冲 突和价值要求,且有滞后性。法官适用法律须综合平衡各种利 益作出价值选择。 A、以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秩序和连贯性为基本价值。 对社会效果的强调并不意味对法律规定的扭曲,不能以追求 社会效果为名随意不执行、歪曲、变通或悖离法律。”不能为 了个案公正而完全不顾前后一致和齐一性的长处。”必要时为 维护司法的整体公正而需要牺牲个案公正。 B、 特殊情况下要注意“司法个别化“。 然个案公正虽在司法整体公正中所占比重小,甚至对整体公 正不会产生根本性影响,但对于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影响是巨 大的,甚至是终生的。因而,在社会效果具有更大价值时,需 变通适用法律。如法谚”极端确实,破坏确实“,若法律适用 结果导致极度的不公正,须放弃该解释,改采对社会效果更佳 的解释。尽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 正义”。
第二部分 陪审技巧
一、庭前准备阶段 (一)、庭前阅卷,审查原告诉状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1、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分析诉的性质,确 定适用的法律规范。即诉,是哪一种诉。 有三种:确认之诉、形成(变更)之诉、 给付之诉。举例:如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为 确认之诉,离婚之诉为变更之诉,要求返 还不当得利之诉为给付之诉。
4、被动性思维
不告不理思维。对未诉请之事,不闻不问不处 理。延审:未交诉讼费之诉请,不判处,调解例 外原则。
5、合法性思维
合法性思维是法律思维的核心,法官不能为实 现个案正义而变通法律,损害法律所维护的普 遍正义,也不能迎合社会舆论、上级领导意志 等违背法律审案而损害司法公信力,办案要经 得起历史检验。
(4)免于举证情形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至(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 外。 (5)妨碍举证的事实推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 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的证据。
(7)证明标准
高度概然性规则(高度盖然性占优势规则): 双方当事人 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应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 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 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的效力判断: A、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 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B、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 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 证言。 C、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D、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E、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 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2、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如未成年人受侵害,当事人是受害者自己,父母是法定 代理人。 再如:无名氏在外的流浪人员遇车祸死亡赔偿的问题, 原由民政部门或是交警部门起诉,等亲属找来时经过法 律确认后再给付。现道交司释26条规定,未经法律授权 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不予受理。但 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 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 应予支持。 又如:继承案件中,父亲作原告告子女要求继承其配偶 财产,诉讼中父亲死亡,诉讼如何进行? (2)被告明确?有无遗漏?举例: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 人主体问题。破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代理说、职 务说和破产法人代表说 ?公司解释二规定,以公司名 义起诉。思考:告错了被告咋办?裁定还是判决驳回?
(2)正视法律规则与司法政策的关系 法律规则是基础,司法政策是灵魂,指导 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导向性规则。实例:限 购政策在审判实践的应用。 (3)正视逻辑与经验的关系 A、裁判原料的多样化:逻辑代表法律知识、 法律训练、法律技巧,经验体现了实践积 累、社会知识和社会阅历。 B、调和历史与现实:“一页历史抵得上一 卷逻辑”。有些法律现象在特定历史条件 下形成,处理涉及复杂历史背景,需权衡 历史和现实,合理裁判。如历史遗留房屋
(3)是否有具体的争议事实及理由。无争即无讼,要严防 虚假诉讼,尤其民间借贷。但事实是否确凿先不管。 (4)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127条的默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及 专属管辖规定。《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 的若干规定》3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 直接起诉的,不予受理。但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5)是否属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例如,判决 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 系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 (6)是否约定了仲裁条款 ? 仲裁法26条 一方起诉未声 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应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 庭前未提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继不接受请客送礼, 不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5、以下情形,应自行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 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6、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 人民陪审员。 7、着装庄重,忌过于休闲、过于暴露。 不 在审判庭抽烟、嬉闹。
二、陪审思维
1、尊重法律事实的思维方式。
避免主观臆断、先入为主,裁判只能以 经开庭审理质证的有效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 为基础。要客观地认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 司法只能追求法律真实。当事人双方对自己 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 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 人的事实主张的,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 后果。
(8)质证要求说明,确保是否每份证据均已质证。 质证方法:就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 客观性——即证明的案件事实属于不依赖于主观 意识而真实存在的客观事实。 关联性——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 联系。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重要的联系。 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 定。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而 具备合法形式、来源的证据。偷拍、偷录、窃听, 有没有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如:在人 家里装摄像头,未经许可属于偷拍,无证据效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西方的“毒树之果”。
(10)引导当事人合理质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A、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 侮辱性的言语和方式。 B、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不适当 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C、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 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 证人进行对质。 (11)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A、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C、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4、合理进行法庭提问,查清举证质证存疑事实。
(9)引导当事人合理对待法院调查的证据 A、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 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证据,在本质属性上仍然属于当事人提出 的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仍应质证。要 引导当事人对证据质证,而不是对法官评 论。 B、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并 不具有优越的地位,也应当在庭审时出示, 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 的情况予以说明。对该证据如果有不同意 见,要引导当事人针对证据与对方当事人 辩驳,而不要同法官争执与辩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