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养老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保险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第三条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应遵循合法、真实、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养老保险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五条档案收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2. 缴费记录;3. 养老金发放记录;4. 政策变动及通知;5. 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顺序进行,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和可检索性。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第七条养老保险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被非法篡改。
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采取防火、防潮、防尘、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
第九条档案使用应严格审批流程,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或摘录档案内容。
第四章档案的保密与安全第十条养老保险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对档案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应定期对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信息泄露或被非法访问。
第五章档案的信息化管理第十三条鼓励采用电子化手段管理养老保险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第十四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备份、恢复和防篡改功能。
第十五条电子档案的保管应符合国家关于电子数据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档案的移交与销毁第十六条养老保险机构合并、分立或撤销时,应按照规定程序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对于过时、无用或损坏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确保不泄露个人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档案管理中的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养老保险业务的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基金管理、业务审批、监督检查等档案。
第三条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养老保险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养老保险业务活动的全过程;(三)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四)便于利用原则: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等环节应便于利用。
第二章档案范围第四条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范围包括:(一)参保登记类档案: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参保登记表、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二)待遇领取类档案:包括待遇领取人员基本信息、待遇领取申请表、待遇领取审批表、待遇领取通知单等;(三)基金管理类档案:包括基金收支明细、基金财务报表、基金审计报告等;(四)业务审批类档案:包括业务审批表、审批结果通知单等;(五)监督检查类档案:包括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措施等;(六)其他与养老保险业务相关的档案。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三)组织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和销毁。
第七条业务部门负责:(一)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业务档案;(二)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的保管、查阅等工作;(三)对档案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八条档案收集: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九条档案整理:档案收集齐全后,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规范化。
养老服务档案管理实施方案
养老服务档案管理实施方案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建立养老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养老服务档案管理旨在全面记录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健康状况和服务需求,为养老服务提供有力的依据和参考。
本方案旨在制定养老服务档案管理方案,规范养老服务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养老服务档案的全面、准确和安全管理,为养老服务提供有效支持。
2. 原则(1)依法依规: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养老服务档案;(2)个人隐私保护:严格保护老年人的个人隐私,合理使用和保管养老服务档案;(3)信息共享互联:与相关部门及时共享信息,为养老服务提供便利;(4)服务导向:以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提供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三、管理流程1. 档案建立(1)档案登记:根据老年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档案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2)健康状况记录:记录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包括身高、体重、疾病史等;(3)服务需求记录:记录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包括照料、饮食、医疗等;(4)档案编号:为每个老年人建立唯一的档案编号,方便管理与查询。
2. 档案管理(1)档案归档:按照档案编号将档案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2)档案备份:定期对养老服务档案进行备份,防止意外数据丢失;(3)档案移交:在老年人转院、转居或去世时,将档案移交给相关部门或家属;(4)档案查询:相关部门和养老机构可根据需要查询和使用养老服务档案。
3. 档案使用(1)服务评估:根据老年人的档案信息进行服务评估,制定个性化的养老服务计划;(2)服务调整: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服务需求进行服务调整和改进;(3)服务记录:记录老年人的服务情况,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服务人员等。
四、管理机制1. 责任分工:明确养老服务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相关政府部门;2. 培训和宣传:加强对养老服务档案管理制度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意识和能力;3. 监督检查:建立养老服务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保障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4.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档案管理,促进资源共享和合作。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
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进一步发挥档案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接受本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上级业务部门和档案管理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村(社区)收集业务档案,乡镇(街道)负责对业务档案进行整理和审核,县(区)负责指导和保管业务档案模式,明确各级对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导经办机构在业务经办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为实现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总体目标,各级经办机构要把业务档案管理列入本单位的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按照《规定》要求,落实专职或兼职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和场地设备,健全档案组织机构,统筹安排并不断推进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组织机构及检查考核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原则。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负责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日常管理指导工作由局综合处负责;市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以及对下级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县(区)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业务档案实施和管理工作并指导乡镇、村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业务档案工作量情况设置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级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上级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养老保险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养老保险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养老保险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养老保险会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养老保险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指导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 财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3. 档案室:负责养老保险会计档案的存放、保护、查阅和保密工作。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收集与整理(1)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收集养老保险会计档案。
(2)收集的会计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3)整理会计档案时,应按照会计档案的类别、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排列、装订。
2. 归档与保管(1)归档的会计档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填写归档登记表。
(2)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安全。
(3)档案室应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查阅与利用(1)查阅会计档案应经档案室批准,并填写查阅登记表。
(2)查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涂改、损坏档案。
(3)档案室应按照规定,对查阅者提供档案服务。
4. 销毁与销毁档案(1)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
(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五、安全与保密1. 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2. 档案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3.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养老机构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养老机构档案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老机构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分类管理、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老年人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照护服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等各项业务档案。
第四条档案管理应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档案人员的职责,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养老机构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业务能力的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备一定的档案整理和保管能力;(三)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能熟练使用档案管理软件。
第三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八条档案收集(一)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归档相关资料,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二)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归档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收集工作的落实;(三)对于重要活动、事件,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形成专项档案。
第九条档案整理(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规则,对收集的档案进行整理;(二)档案整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三)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整理情况进行审核,确保档案质量。
第十条档案归档(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归档要求,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二)归档应填写档案归档目录,明确档案编号、名称、日期、来源等基本信息;(三)归档后的档案应按照分类顺序存放,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一)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二)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等设施,保持库房的清洁和温湿度;(三)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企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确保养老保险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文件、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2. 职工养老保险登记、缴费、待遇支付、转移接续等业务档案;3.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人员待遇领取、待遇调整、去世待遇核销等档案;4.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投资运营、监督审计等档案;5. 其他与养老保险相关的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养老保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2.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养老保险档案的收集、传递、归档和日常管理工作;3.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投资运营、监督审计等档案的管理工作;4. 企业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企业应按照档案管理范围,及时收集养老保险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3. 档案鉴定:企业应定期对养老保险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企业应按照档案保管要求,选择合适的保管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整洁;2. 档案查阅: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等依法享有查阅养老保险档案的权利。
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供档案查阅服务;3. 档案复制: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档案复制服务。
六、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档案法规定,经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报企业负责人批准;2. 档案销毁时应采用安全、环保的方式,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七、监督检查1. 企业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2. 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企业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居民养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民养老档案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家庭等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居民养老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二)全面、准确、及时、完整;(三)便于查阅,方便服务;(四)分类管理,科学有序。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居民养老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个人基本信息档案;(二)养老服务档案;(三)养老保障档案;(四)养老救助档案;(五)其他相关档案。
第五条居民养老档案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个人基本信息档案: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健康状况等证明材料;(二)养老服务档案:包括入住登记表、服务记录、护理记录、费用结算单等;(三)养老保障档案: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相关证明材料;(四)养老救助档案:包括救助申请、审批、发放等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档案:包括政策文件、工作总结、活动记录等。
第六条居民养老档案归档程序:(一)收集:由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家庭等机构和个人按照规定收集相关档案材料;(二)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三)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顺序、类别归档;(四)保管:按照档案保管要求,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档案查阅与利用第七条居民养老档案查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查阅,保护档案安全;(二)方便查阅,提高服务质量;(三)尊重隐私,保护个人信息。
第八条居民养老档案查阅程序:(一)申请:查阅人填写《居民养老档案查阅申请表》,说明查阅目的、范围和用途;(二)审批:档案管理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三)查阅:查阅人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查阅档案;(四)归还:查阅完毕后,及时归还档案。
第九条居民养老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查阅记录,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二)查阅人不得擅自复制、翻印、拍摄、借阅档案;(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查阅人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养老机构长护险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养老机构长期护理保险(长护险)档案管理,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长护险参保人员的档案管理。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养老机构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 养老机构负责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四、档案收集1. 档案收集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明、参保登记表、缴费证明、评估结果、护理记录、费用结算单、理赔记录等。
2. 档案收集要求:档案收集应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五、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原则:按照档案的生成顺序、类型、保管期限等进行分类、排序、装订。
2. 档案整理方法:采用手工整理和电子档案相结合的方式。
六、档案保管1. 保管场所: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的专用档案室。
2. 保管期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3. 保管要求: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原则: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密性原则。
2. 档案利用程序:档案利用者应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3. 档案利用范围:仅限于长护险参保人员的个人档案、费用结算、理赔等。
八、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档案的销毁安全、合规。
2. 档案销毁程序:档案销毁前,应经档案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
3. 档案销毁方法:采用碎纸机、焚烧等方式。
九、监督检查1. 养老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附则1. 本制度由养老机构档案管理员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养老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机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科学规范: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三)安全保密:加强档案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
(四)高效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充分发挥档案在养老机构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机构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三)组织档案鉴定,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编号、上架等工作。
(四)负责档案的数字化和备份工作。
(五)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提高档案利用率。
(六)负责档案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一)政策法规类:国家和地方关于养老行业的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等。
(二)机构管理类:机构章程、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内部文件等。
(三)业务管理类:养老服务记录、老人档案、财务报表、合同协议等。
(四)资产管理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资料。
(五)其他类: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整理。
(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上架等工作。
(三)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
(二)保持档案库房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
(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查阅需经档案管理机构审批。
社区养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养老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地方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范围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养老设施及养老服务项目所产生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二)集中管理、分散保管原则;(三)真实记录、规范整理原则;(四)保密安全、高效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本社区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养老档案的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社区养老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社区养老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负责社区养老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四)负责社区养老档案的查询、借阅、利用等工作;(五)负责社区养老档案的保密、安全、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社区养老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养老服务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二)养老服务机构、养老设施及养老服务项目的建设、审批、运营、管理等文件资料;(三)养老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合同、协议、通知、报告、总结等文件资料;(四)养老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服务记录、健康档案等。
第七条社区养老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明确档案类别;(二)编号归档,便于查询利用;(三)立卷规范,保证档案质量;(四)及时归档,确保档案完整。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社区养老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存放于安全、干燥、防潮、防虫、防尘、防鼠的档案室;(二)定期检查档案室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三)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社区养老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档案查阅、借阅制度执行;(二)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三)档案资料查阅、借阅后应及时归还,不得擅自复制、泄露;(四)对于档案资料利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报告。
养老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养老人员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养老服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养老人员档案的全面、完整,不得遗漏、损坏、丢失。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伪造。
3. 系统性原则:档案管理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实现档案的分类、编号、存放、检索等环节的规范化。
4.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5. 利用性原则:充分利用档案资源,为养老服务提供有力支持。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四、档案分类与编号1. 档案分类: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用途等,分为以下类别:(1)个人档案:包括养老人员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档案。
(2)服务机构档案:包括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规章制度、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档案。
(3)政策法规档案:包括国家、地方有关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档案。
2. 档案编号: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编号,编号格式为:类别编号+年份+序号。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1)个人档案收集:养老机构在接收养老人员时,应收集其身份证、户口簿、健康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
(2)服务机构档案收集:养老机构应定期收集、整理服务机构的相关档案。
(3)政策法规档案收集:养老机构应定期收集、整理国家和地方有关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档案。
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1)个人档案整理:将个人档案按照类别、编号进行整理,装入档案盒,标注相关信息。
(2)服务机构档案整理:将服务机构档案按照类别、编号进行整理,装入档案盒,标注相关信息。
养老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养老服务中心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收集齐全、分类科学、编号规范、整理有序;2. 准确性原则: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3.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泄露;4. 利用性原则:确保档案及时、准确地为各项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1. 中心内部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报表、统计报表等;2. 中心与其他单位、部门往来文件、合同、协议等;3. 中心举办的各类活动、会议、培训等形成的文件、资料;4. 中心领导、工作人员的职务变动、培训、考核、奖惩等档案。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2. 对分类后的档案进行编号、编目,确保档案检索方便;3. 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1. 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尘、防虫、防火、防盗;2. 档案柜应保持清洁、整齐,确保档案存放安全;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档案维护:1. 对损坏的档案进行修复,确保档案完整;2. 对老化、破损的档案进行复制,防止档案丢失;3. 对电子档案进行定期备份,确保电子档案安全。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查询第八条档案利用:1. 档案管理人员应热情、耐心地为用户提供档案查询服务;2. 查询档案应填写查询申请,说明查询目的和用途;3. 查询档案时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九条档案查询:1. 查询档案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2. 查询档案应填写查询申请,说明查询目的和用途;3. 查询档案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养老行政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养老机构行政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养老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养老机构内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2. 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往来文件、协议、合同等;3. 养老机构内部会议记录、报告、总结、表彰、处分等;4.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培训档案等;5. 养老机构资产、财务、统计、审计等档案;6. 养老机构对外宣传、活动、交流等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养老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提供利用等工作;2. 养老机构各部门、各岗位负责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3.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档案资料;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3. 档案归档:整理好的档案应及时归档,归档时应注明档案编号、形成时间、主题等内容。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完整;2. 档案查阅: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查阅规定,提供档案查阅服务;3. 档案复制:档案复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档案鉴定与销毁1. 档案鉴定: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2. 档案销毁: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鉴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七、档案信息化管理1. 养老机构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2. 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信息化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养老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制度,养老机构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为养老机构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养老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安全性,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健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三、职责分工1. 养老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实施养老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2. 医务人员:负责老年人健康档案的填写、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3. 行政管理人员:负责老年人健康档案的归档、调阅、销毁等工作。
4. 老年人及其家属:有权查阅、复制本人健康档案。
四、档案内容1. 老年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2. 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病史、过敏史、现病史、体检报告、诊断证明等。
3. 治疗记录:用药记录、手术记录、检查记录、治疗记录等。
4. 护理记录:日常生活护理、心理护理、康复护理等。
5. 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制定的健康饮食、运动、用药等方案。
五、档案管理要求1. 健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2. 老年人健康档案应分类存放,明确标识,便于查阅。
3. 健康档案的填写应规范、准确、完整,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撕毁。
4. 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加强人员培训。
5. 老年人健康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档案使用1. 老年人健康档案仅限于养老机构内部使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提供。
2. 老年人及其家属有权查阅、复制本人健康档案。
3. 养老机构在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护理等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健康档案,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针对性的服务。
七、档案销毁1. 健康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销毁健康档案前,应征求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意见。
3. 销毁健康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安全性。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养老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中心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养老中心内部所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养老中心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2.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泄密;3. 有效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利用;4. 规范性原则: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第二章档案分类及归档第四条养老中心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机构档案:包括机构设置、职能职责、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图等;2. 人员档案:包括员工人事档案、培训档案、考核档案等;3. 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等;4. 业务档案:包括服务项目、客户档案、合同执行、项目总结等;5. 日常档案:包括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活动记录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要求:1. 档案资料应按照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整理、立卷;2. 档案资料立卷时,应确保文件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拆分、剪裁;3. 档案资料立卷后,应按照类别、时间顺序进行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室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高温、防低温;2. 档案柜应保持清洁、整齐,定期检查档案存放情况,确保档案安全;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修复,确保档案资料完好。
第七条档案利用要求:1. 档案资料查阅应办理相关手续,明确查阅范围、目的;2. 查阅档案时,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随意折叠、涂改、撕毁;3. 查阅档案后,应立即归档,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原则:1. 档案资料无保存价值或已超过保存期限;2. 档案资料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需销毁;3. 档案资料损坏严重,无法修复。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确保养老保险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法规遵循原则: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各项标准。
2. 完整性原则:养老保险档案必须完整无缺,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3. 准确性原则:养老保险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反映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
4. 安全性原则:养老保险档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5. 规范化原则: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必须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进行。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1.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养老保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2. 职责:(1)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负责养老保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负责养老保险档案的保管、维护和修复工作。
(4)负责养老保险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
(5)负责养老保险档案的查询、利用和提供咨询服务。
(6)负责养老保险档案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收集范围:(1)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登记、缴费、待遇发放等业务档案;(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档案;(4)其他与养老保险工作相关的档案。
2. 整理要求:(1)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系统性;(2)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3)档案装订整齐,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4)档案整理过程中,要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档案保管与维护1. 保管要求:(1)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霉等条件;(2)档案柜架应整齐排列,便于查找和存放;(3)档案应定期进行消毒、防霉处理;(4)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安全,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顺利开展,更好地为参保个人及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是指在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经办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旗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对乡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四条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所需的经费、设备、人员等条件保障问题,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水平。
第五条旗县区、苏木乡镇两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见附件)及时进行归档,归档材料要做到齐全、完整、准确。
各级经办机构要在每年的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形成的养老保险材料的归档和规范整理工作。
第六条各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件及其他载体形式的档案资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重要的电子文件材料要同时打印出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七条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规律和特点,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编制分类目录和归档文件目录等检索工具。
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社区养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养老服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养老服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社区养老服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全面、准确原则;(三)安全、保密原则;(四)规范、高效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社区养老服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二)养老服务项目档案;(三)养老服务合同档案;(四)养老服务评估档案;(五)养老服务活动档案;(六)养老服务费用结算档案;(七)其他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档案。
第五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全面收集各类档案;(二)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三)档案收集应实行分类管理,分别立卷。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内容、时间、载体等特征进行分类;(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编号、登记;(三)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复制;(四)建立档案目录,方便查阅。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社区养老服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选择适宜的库房,确保库房安全、干燥、通风;(二)配备档案柜、档案架等保管设施;(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检查、维护。
第八条社区养老服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查阅应办理查阅手续,登记查阅内容;(二)查阅档案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档案利用应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档案利用不得影响档案的保管和使用。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九条社区养老服务档案鉴定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二)鉴定工作应严格按照档案鉴定标准进行;(三)鉴定结果应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社区养老服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销毁档案前,应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二)销毁档案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或泄露;(三)销毁档案后,应将销毁情况登记备案。
养老服务档案管理实施方案
养老服务档案管理实施方案养老服务档案管理是指对养老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健康状况、服务需求等进行记录、整理、管理和使用的一项重要工作。
有效的养老服务档案管理可以帮助养老机构更好地了解和服务老年人的需求,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权益。
为了更好地推进养老服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以期提高养老服务水平,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档案管理制度1.制定养老服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养老服务对象的信息采集、记录、保管和使用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养老服务档案的合法、规范和安全管理。
2.建立养老服务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养老服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养老服务档案管理职责,确保责任到人,推动养老服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养老服务档案信息采集和记录1.建立养老服务对象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养老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生活习惯、服务需求等进行全面、准确地采集和记录。
2.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养老服务对象的健康检查、疾病诊断、用药情况等进行及时、详细地记录和管理,为养老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三、规范养老服务档案保管和使用1.建立养老服务档案保管制度,明确养老服务档案的存储、保密和防丢失等管理要求,确保养老服务档案的安全可控。
2.建立养老服务档案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养老服务档案的查阅、调取和使用程序,保障养老服务对象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
四、加强养老服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1.推进养老服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养老服务档案电子化系统,实现养老服务档案的信息化采集、存储、管理和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系统安全防护和数据保密措施,确保养老服务档案信息的安全可靠。
五、加强养老服务档案管理监督和评估1.建立养老服务档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2.开展养老服务档案管理工作评估,定期对养老服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找准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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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进一步发挥档案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接受本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上级业务部门和档案管理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村(社区)收集业务档案,乡镇(街道)负责对业务档案进行整理和审核,县(区)负责指导和保管业务档案模式,明确各级对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导经办机构在业务经办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为实现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总体目标,各级经办机构要把业务档案管理列入本单位的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按照《规定》要求,落实专职或兼职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和场地设备,健全档案组织机构,统筹安排并不断推进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组织机构及检查考核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原则。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负责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日常管理指导工作由局综合处负责;市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以及对下级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县(区)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业务档案实施和管理工作并指导乡镇、村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业务档案工作量情况设置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级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上级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七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参加档案业务学习和培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档案专业理论知识。
第三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内容第八条各级经办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以下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一)档案管理领导责任制。
档案管理主管领导负责审定并组织施行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将业务档案的管理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完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对所属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年度考核,明确各档案管理环节工作人员职责,协调内部相关科室对档案资料交接、服务,逐步实现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
(二)业务档案登记制为实现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提高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依照《档案法》和《规定》等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业务档案登记制度。
制度包括:文件资料交接、档案移交、档案利用与效果、档案鉴定、档案销毁、档案装订登记、库房各项检测记录(安全情况、温湿度等)、档案工作重要活动记录等。
业务档案登记要明确责任,做到日常化、制度化。
定期对业务档案清点核对,达到归档文件与登记数字相符,并按月统计业务档案资料利用的件数。
(三)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
凡涉及到《规定》中的业务档案资料均应定期立卷、归档经办机构要制定科学的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流程和制度,相关业务科室和岗位须定期立卷,案卷要求保管期限划分准确、卷内文件排列科学有序、正确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封面干净规范、案卷标题准确、装订结实、齐整。
档案管理资料分类应严格统一,不同编目、编号、载体、门类、保管期限、接收和归档日期等应由移交和接收人员签字复核。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业务资料据为已有。
(四)业务档案保管制。
经办机构要制定业务档案保管、存放示意图、档案工作流程图,建立规范的全宗卷和归档文件目录。
保证业务档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做到每日检查业务档案保存的物理环境、设备、设施情况,对业务档案受损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修复、复原、保护等安全措施。
(五)档案资料交接制。
管理人员工作变动,要办理交接手续。
各科室、向档案室移交档案资料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双方填写移交表备查。
(六)档案保密制。
外部、内部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借阅、查询、利用制度,查阅档案只限在指定的阅览室内。
档案要及时入柜、入库,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
档案库房重地,非因工作事宜不得进入。
对违犯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七)档案借阅、查询、利用制。
业务档案的借阅、查询、利用,实行登记备案审批制度。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本职范围内的档案须登记备查,不得将档案资料损坏、涂改、篡改,对于返还的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要核对无误后再行归档。
查阅本职范围外档案的,须经主管领导审批。
外单位或个人须持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履行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后,在相关工作人员陪同下,可查阅、复印有关档案资料。
(八)档案鉴定销毁制。
各级经办机构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要销毁的业务档案,严格执行档案销毁制度。
(九)档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制。
按照《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十)档案信息管理制。
各级经办机构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业务档案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科学的计算机目录和检索工具,依靠现代办公设施和软件,进行科学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熟知信息管理程序,迅速调阅档案目录,准确将数字档案与室藏档案对接,积极主动为参保对象服务。
(十一)业务档案统计报表制。
业务档案管理所需的表证要做到统计及时、数字准确、账实相符,上级机构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相关报表和资料须做到真实准确,报送及时。
第九条经办机构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业务档案的编研工作,撰写资料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第十条经办机构定期与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在档案移交和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对档案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信息系统,建立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
(二)档案室按照库房、查阅室、办公室三分开的原则设立。
档案室库房的面积,参照建设和国家发改委《档案馆建设标准》(省级40平方米/万卷、市级50平方米/万卷、县级60平方米/万卷)确定,并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渍、防磁、防紫外线、防强光、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保证安全的必要设施。
(三)档案库房、查阅室、办公室应配备计算机、防磁柜、空调、灭火器、温湿度计、打印复印机、碎纸机、扫描仪等设备。
第十四条对于有密级的业务档案的利用和管理,密级的变更和解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保管期限、销毁档案等原则和程序,须按照《档案法》和《规定》等要求,严格执行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制度,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三条严禁单位或个人以倒卖、赠送档案等方式非法牟利。
第四章业务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十四条各级经办机构管理的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对于不宜公开的业务档案应在技术上作出处理、标记。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指业务档案的利用是指对业务档案的阅览、复制、摘抄。
第十六条业务档案的利用,严格实行申请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业务档案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
第五章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权限第十八条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等,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归档资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九条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录用采用“年度—业务环节”的方法进行,及时编制全宗卷、分类示意图,档案管理流程示意图、归档文件目录、备考表等。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收集、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归档。
第二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
各类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规定》执行。
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六章业务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对已到期的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由各级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上一级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销毁时,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监督。
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时间。
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随意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业务档案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档案管理的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一)对档案收集、整理、提供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三)对档案管理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五)利用和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受到好评的。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将应当归档的资料据为己有,不按规定归档的;(二)据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的;(三)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为参保对象提供服务的;(四)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档案负责领导、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六)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被损坏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八)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的档案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一、城乡及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类(一)参保人员登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