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策略
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策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策略变得越发重要。
养老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而设立的,而基金的投资运作策略直接关系到基金的稳定增值和保值能力。
本文将探讨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策略,并提出一些建议。
1. 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目标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基金的稳定增值和保值能力,以应对未来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基金应该注重风险控制,兼顾长期收益和流动性。
2. 分散投资策略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养老保险基金应采取分散投资策略。
这意味着将基金资金投资于不同的资产类别和地区,以实现收益的稳定增长。
分散投资可以通过投资多种资产类别,如股票、债券、房地产和大宗商品等来实现。
3. 长期投资策略养老保险基金是为了满足未来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而设立的,因此基金的投资策略应该注重长期增值。
长期投资可以降低市场波动的风险,同时也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机会。
基金应该避免频繁买卖,而是持有长期质量优良的投资标的。
4. 风险管理策略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应注重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包括对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析和控制,以及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标的的特点,制定合适的风险管理策略,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
5. 社会责任投资策略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应该考虑社会责任因素。
基金可以选择投资那些符合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以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实践。
社会责任投资不仅可以提高基金的声誉和形象,还可以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6. 专业团队管理策略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顺利进行,基金应该建立一支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
这个团队应该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标的的特点,灵活调整投资策略,以实现稳定的收益。
在总结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策略对于保障基金的稳定增值和保值能力至关重要。
通过采取分散投资策略、长期投资策略、风险管理策略、社会责任投资策略以及专业团队管理策略,可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为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提供更好的保障。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2.01•【文号】财社[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1日财社[2007]8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天津、山西、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新疆、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
为做好此项工作,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的投资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相关补助政策,对做实个人账户省份给予的资金补助及其收益。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由做实个人账户的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投资运营。
第五条省级政府应与社保基金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署相关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件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第二章投资运营第六条中央补助资金根据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的协议拨入社保基金会指定的专门账户。
国家养老金管理办法
国家养老金管理办法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养老金的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此,国家制定了养老金管理办法,以确保养老金的有效运营和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本文将对国家养老金管理办法进行全面阐述,并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部分:养老金概述国家养老金是指由政府主导,通过社会投保方式筹集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养老金的筹集主要依靠社会统筹和个人缴纳,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部分:养老金管理责任国家养老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各方的管理责任和职责。
首先,政府应该建立养老金管理机构,负责养老金的收支核算、基金投资管理等。
其次,社会保险机构应积极履行养老金的代理管理责任,确保养老金的安全运营。
此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也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第三部分:养老金投资管理国家养老金的投资管理是保证养老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保证养老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养老金的投资应均衡、多样化。
养老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养老金投资的原则和范围,以及投资运作的程序。
同时,养老金投资管理要求合理避免风险,严格控制投资比例,以确保养老金能够稳定增值。
第四部分:养老金发放规则养老金的发放是国家养老金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养老金的发放应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能够及时领取养老金。
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建立完善的养老金领取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养老金的监督和审计,防止养老金的滥用和浪费。
第五部分:养老金管理办法的改进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养老金管理办法,提高养老金管理效率和公平性,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养老金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度。
2. 完善养老金投资管理的风险评估和风控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3. 加大对养老金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养老金系统的公平和公正。
4. 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和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5. 加强政府对养老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成立了工人保险队,为富裕企业职工提供了一定的养老金保障。
而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实行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加大保障力度,逐步形成了现阶段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定和监管机构,以及地方层面的具体执行机构。
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定和监管机构主要由国务院养老保险机构及相关部委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管。
地方层面的具体执行机构则是各级政府,他们负责具体的缴费征收、养老金发放等具体操作。
三、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的运作模式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的运作模式主要分为缴费征收、基金投资运营、养老金发放等环节。
首先是缴费征收环节,各级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向企业和个人征收养老保险费。
其次是基金投资运营环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通过国家统一投资运营,以获取一定的收益。
最后是养老金发放环节,养老保险参保者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每月的养老金待遇。
这些环节的运作相互衔接,保障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平稳运转。
四、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在建立与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养老金水平较低,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是缴费不均衡,一些企业和个人拖欠养老保险费,导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紧张。
再次是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由于投资渠道单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都存在一定风险。
五、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将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养老金水平提高,政府将逐步提高养老金水平,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
其次是缴费征收机制改革,将加大对欠费的企业和个人的追缴力度,以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充足。
管理办法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与管理规定
管理办法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与管理规定【正文】一、引言近年来,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健运营和有效管理成为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重要任务。
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投资与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本文将重点讨论管理办法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与管理规定,以确保基金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基金投资范围1. 股票市场投资为降低投资风险,养老保险基金应在投资策略中合理分配股票投资比例。
初步建议将股票投资比例控制在基金净资产的20%以内,并对不同规模的基金设定不同的上限。
同时,基金管理机构需根据市场行情、经济形势和基金的流动性等因素,灵活调整股票投资比例。
2. 债券市场投资养老保险基金应积极投资债券市场,选择信用评级较高、稳定收益、风险相对较小的债券品种。
基金管理机构需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和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设置债券投资额度的上限,以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3. 其他金融市场投资除了股票和债券市场,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考虑适度投资其他金融市场,如期货、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
但在投资其他金融市场时,基金管理机构要审慎选择投资标的,控制投资风险,并设定投资比例的上限。
三、基金投资管理1. 投资决策机构建议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决策,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独立性。
投资决策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投资分析和研究能力,根据市场情况和基金目标,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
2. 资产配置与分散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要根据基金规模、流动性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基金资产。
同时,要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单一投资标的的风险,实现基金的收益最大化。
3.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和控制投资风险。
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标的,要设定相应的投资风险限额,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在投资决策中,要充分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因素,确保基金安全运营。
四、投资收益管理1. 收益分配原则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绩效和风险承担情况,合理确定投资收益的分配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是什么,如何管理
基本养⽼保险基⾦管理办法是什么,如何管理基本养⽼保险基⾦管理办法是什么⼀、基本养⽼保险基⾦管理办法、如何管理1、全省基本养⽼保险基⾦,实⾏“统⼀管理、计划收付、两级调剂、分级负责”的管理⽅法;采⽤全额征集和全额拨付的结算⽅式。
2、基本养⽼保险基⾦实⾏统⼀管理。
其中,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由省直接管理;各市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由市地代管。
3、省政府每年初根据全省及各市地上年度基本养⽼保险基⾦收⽀决算情况,在综合考虑职⼯参保覆盖率、⼯资增长率、基⾦收缴率、清还企业⽋费率、追⽋挤占挪⽤基⾦率和离退休费⽤增长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向各市地、⾏业下达基⾦收⽀和上缴下拨计划。
各市政府、⾏署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向各县(市、区)和企业下达分解计划。
4、基本养⽼保险基⾦实⾏收⽀两条线管理。
省设⽴社会保险基⾦财政专户(总户),市地、县(市、区)设⽴社会保障基⾦财政专户(分户)。
各市地、县(市、区)收缴的基本养⽼保险基⾦,按省、市地下达的基⾦下缴计划分别上缴省、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省、市地社会保险基⾦财政专户(总户、分户)。
省及各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累的基⾦,除预留相当于2个⽉的⽀付费⽤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专户。
5、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上级政府制定的基⾦收⽀和上缴下拨计划,除遇重⼤⾃然灾害和特殊情况外,计划⼀般不作调整。
对不按规定上缴基⾦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会同财政部门直接从其社会保险基⾦财政专户中划拨。
6、各市地(不含济南、青岛)按省下达的基本养⽼保险基⾦征收额的⼀定⽐例(1999年按10%),按⽉提取省级统筹调剂⾦。
按照省下达的基⾦收缴计划,基⾦收⽀相抵有结余的市地,按⽉上解调剂⾦。
完成省下达的基⾦收缴计划后,基⾦收⼊不⾜⽀付离退休费⽤的市地,先⽤本市地提取的省级调剂⾦予以弥补;仍不⾜的,从本市地历年滚存结合基⾦中⽀付;结合基⾦⽤完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拨差额。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4)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业经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2004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有权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逐步实现省级社会统筹。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下简称统账结合)。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金投资方案已出:将限制入股市资金比例
稳健和收益并非天生悖论,养老金的安全性不会因为不投资而增强,也不会因为投资而变得薄弱,而是取决于我们的制度设计是否到位。对于动辄过万亿的养老金结余,我们相信,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社会效应性等运营问题,都会在基本养老金投资运营方案中得到体现。
(转自:《京华时报》)
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市场化投资改革,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表示,应当达到的最终理想状况是,个人账户应明确其保险的特性,在承诺终身领取的同时实行“人死账销”,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通过信托投资管理模式,以直接投资和委托投资的方式进行市场化投资,达到养老金保值增值的目的。不仅如此,业内人士认为,未来的养老金投资制度设计中,个人选择权也十分重要。
专家认为,我国引入生命周期基金条件已经成熟。郑秉文表示:“目前,企业年金基金存量已达7000亿元,机关事业单位正在建立年金制度,改革以后每年增量大约上千亿,再加上企业年金的增量一千多亿,合计年度增量接近3000亿元,同时中国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税收优惠政策即将激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也已经定了,对生命周期基金的需求是有一定潜力的。”
按照这一比例推算,理论上将有超过1万亿元养老金可以入市。不过,专家表示,养老金入市不是单指进入股市,而是广泛参与资本市场。
“起步阶段,投资的步伐不会太大,投资的资金也绝不会达到所谓的万亿,养老金入市是一个长期政策,有逐步落实的过程,不会出现改革方案一出台,就有大量资金流向股市的现象,对股市影响也是长期的。”这位专家说。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国发〔2015〕48号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国发〔20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是指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的
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旨在确保养老保
险基金安全、稳定地运作,并实现合理的投资收益。
1. 投资范围:明确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的资产类别和比例,
例如股票、债券、房地产等。
规定可以根据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和
投资目标进行调整。
2. 投资限制:设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限额,以防止过度集中
投资或过度风险。
也可以设定一些限制,例如对某些高风险资产的
投资比例进行限制。
3. 投资风险管理:要求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和
管理,包括制定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如分散投资、风险监控、风险评估等。
4. 报告和披露:要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的投资情况、收益状况等进行定期报告和披露,以便监管机构和参保人了解基金
的情况。
5. 监督和监管: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和管理,确保基金的运作符合相关规定,并保护参保人的利益。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
稳定性,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收益,为参保人提供充足的养老保障。
规定还能有效防范基金投资风险,防止管理机构滥用基金财产。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1. 引言养老保险基金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资金来源,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2. 基金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由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充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3. 基金投资范围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广泛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资产。
4. 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5. 基金运营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基金运营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动管理、投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合规要求进行基金运营和管理,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备基金运营情况。
6. 基金会计和审计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基金会计制度,确保基金账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基金审计,并公开审计报告,接受监督和检查。
7.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和用途合理使用基金,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效益。
8. 基金业绩评估和报告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业绩进行评估和报告,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披露基金的业绩情况和发展趋势。
9. 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基金管理机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
10. 附则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发展需要。
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补充。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预算宏观调控,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09号)、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全省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全省统一个人账户规模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全省统一基金管理办法和制度。
全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支付标准。
第三条按照“统一政策、统一预算、两级编制、省级汇总、调统结合”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对基金实行一级调剂、两级核算。
即:由省对全省基金实行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省对各市和行业(以下将“各市和行业”统称为“各市级统筹地区”)实行基金调剂,市对所辖县(市、区)和行业内实行统收统支;各市级统筹地区年度内基金不足时,按规定向省级申请调剂。
各市级统筹地区实施省级统筹前历年结余基金和省级统筹后年度新增结余基金仍留存当地,由省级授权管理和使用;结余基金的具体数额以基金审计的结果和2009年度当期收支结余之和为准。
第二章基金收支预算编制第四条建立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
每个年度末,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统一布臵下一年度基金预算编制工作。
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分三个阶段:预算编制准备阶段、一上一下阶段、二上二下阶段,按“两上两下”程序进行。
(一)预算编制准备阶段。
由各市级统筹地区做好基础数据收集、分析等预算编制相关准备工作。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建议(doc 12页)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建议(doc 12页)一、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制度设计背景分析1997年国务院正式通过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此,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开始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但是,由于改革前已退休职工和在实施个人账户管理前已经参加工作但尚未退休的职工,他们的账户中没有基金积累,同时国家又没有对这部分职工账户空缺的部分给予补偿;另外,为兑付现收现付制下的老职工养老保险费,个别地方还出现了挪用新职工个人账户缴费额的现象。
这些问题都导致了相当多省市的职工个人账户只是名义存在,实质上没有基金积累,仍以“空账”运行。
这种现状不论在制度上,还是在未来养老保障中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为了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国家从2001年起率先在辽宁实行试点性改革,至2003年,试点省市已扩大到黑龙江和吉林两省。
城镇养老保险试点的重点内容是“在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实账运营,保持企业缴费率水平不变,同时采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补充社会保险基金,不增加企业负担,不降低离退休人员待遇。
”该方案仍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但与1997年的规定相比,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个人账户由空账变为实账,二是基金管理由混账管理改为分账管理。
2006年,国务院决定:继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之后,将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省市扩大到上海、天津、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和新疆。
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是: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基金完全积累,并与个人账户记帐额相匹配。
2006年试点再扩大,委托全国社保基金运营, 9月务院批复扩大试点的八省(区、市)做实个人账户实施方案,方案沿用了“黑吉模式”。
方案指出: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财社字(1998)6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19980101起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
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底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经协商确定的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帐户:(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1、暂存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暂存该帐户及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4、暂存滞纳金收入;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6、暂存其他收入。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银行手续费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它必要支出; 6、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管理制度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管理,规范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使用和投资运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管理对象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管理对象包括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等相关方。
三、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收支管理1.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和政府的财政补助等。
2.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支出主要用于养老金的发放、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等。
3.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收支管理要求遵循“多元化、风险可控、合理投资”的原则,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投资运营1.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投资运营要以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策略和投资标的。
2.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投资运营要遵循“审慎、稳健、透明”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3.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投资运营要加强监督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运营的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1.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要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2.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运营和投资决策的监督,防范操纵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3.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要注重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定期公布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和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风险管理1.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风险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做好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保障资金安全和养老权益。
2.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风险管理要加强对投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3. 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风险管理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事件的能力。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财社〔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6月30日)财社〔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总体要求(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经办机构为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金收入管理(一)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政策及弥补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相关方案2019最新消息.doc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相关方案2019最新消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相关方案最新消息人社部:养老金投资管理办法将上报国务院国有资本划拨社保基金工作机制建立4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举行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截至去年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的结余已经超过3.5万亿元,所以投资保值增值的问题非常迫切,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相关方案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党中央、国务院。
同时,国有股减转持社保基金这个渠道正在枯竭,社保基金需要拓展新的筹资渠道,划拨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总体方案正在深入研究论证。
据李忠介绍,2000年,我国建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社保基金主要是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补充调剂。
截至年底,社保基金的资产总规模达到1.24万亿元。
在社保基金成立初期,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一是中央财政的拨款,二是国有股的减转持,三是彩票公益金,还有投资收益等。
“现在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接近尾声,国有股减转持这个渠道正在枯竭,社保基金需要拓展新的筹资渠道。
”李忠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里提出要划拨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这一决定将为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目前这项工作正由财政部牵头,国资委、人社部、社保基金理事会、证监会等部门参加,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目前,相关部门已经成立了专题工作组,建立了工作机制,正在深入研究论证,在这个基础上要抓紧提出一个总体方案。
”李忠说,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补充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
其中补充保险基金(主要指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已经实现市场化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成立以来年均收益率分别达到7.87%和8.36%,而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能存银行、买国债,虽然基金的安全性得到了保障,但是也确实存在收益率较低、难以保值增值的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及其委托的投资管理机构对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条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确保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第二章投资范围第四条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政府支持的机构债券、银行存款、养老保险公司股权、股票、投资基金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品种。
第五条养老基金不得投资于高风险、高杠杆的金融衍生品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投资政策的金融产品。
第三章投资比例第六条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政府支持的机构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0%。
第七条养老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第八条养老基金投资于养老保险公司股权、股票、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于单一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理事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十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投资策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合规。
第十二条理事会应定期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三条理事会应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情况,包括投资组合、投资收益、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以上即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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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
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
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委托人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十四条(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
(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
(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受托机构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
(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
(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
(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
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
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第十九条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托管机构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
(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
(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
(四)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向受托机构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六)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从事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养老基金投资第三十四条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
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