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慈善基金是指由自愿捐赠、自主管理、用于公益事业的基金。
为了更好地设置和管理慈善基金,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一、慈善基金设置1. 慈善基金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经合法登记注册。
2. 慈善基金可以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 慈善基金可以代表捐赠人或接受来自公众的捐款,同时也可以自行募集资金。
4. 慈善基金设立时必须明确基金的用途和管理方式,并在其章程中规定。
5. 慈善基金的资产必须经过保护,妥善管理,不得挪用。
6. 慈善基金的运作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慈善基金管理1. 慈善基金的管理者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章程规定管理并传达慈善基金的宗旨,保护捐赠者利益,优化管理效率。
2. 慈善基金的运作需要建立清晰的执行机构和规范的业务流程。
3. 慈善基金在筹集资金时必须遵守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募捐计划以及捐赠信息公示。
4. 慈善基金必须保障捐赠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不被非法使用,并将捐赠记录及时、真实、准确地记载,接受公众监督。
5. 慈善基金的资产必须通过科学、全面、稳健的投资方式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稳定运行及持续发展。
同时,慈善基金还应该明确资产的任何变化,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进行披露,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6. 慈善基金的管理要建立制度性、规范化的文化,为业务运作建立完整而健全的服务体系,树立诚信、公平、公开、专业的形象。
三、慈善基金评估慈善基金的评估是评估管理者的能力和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
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 2。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的股权、债权或其他投资权益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设立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二)基金管理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基金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四)基金投资领域明确,投资策略清晰,投资目标合理;(五)基金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基金设立申请材料;(二)协会对基金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基金设立备案通知书;(三)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四)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设立备案材料报送协会;(五)协会对基金设立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基金设立备案证明。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八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控制原则;(二)市场化运作原则;(三)信息披露原则;(四)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第九条基金投资范围:(一)投资于国家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二)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三)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企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办法一、概述基金管理办法是指基金公司和相关机构为规范基金管理操作,保障投资人权益而制定的管理指导原则和规则。
二、基金管理原则1.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分散投资原则,有效管理基金投资风险,确保投资人资产安全。
2. 透明度:基金管理应公开透明,定期向投资人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包括投资组合、业绩表现等。
3. 合规经营:基金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保证基金运作合规、公平、公正。
4. 专业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专业资质和管理经验,保证基金资产的专业化、高效管理。
三、基金管理细则1. 基金经理资格要求:基金公司应设立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团队,基金经理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和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
2. 资产配置原则:基金管理应根据资金规模、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3. 信息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人披露基金投资情况、运作情况和风险预警信息,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4. 业绩评估方法:基金管理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体系,对基金管理人的绩效进行评价,确保基金管理水平和业绩持续提升。
四、基金管理流程1. 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行情和投资标的,制定投资策略和方案,进行投资组合优化。
2.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应对市场波动,保护投资人利益。
3. 运营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包括投资组合调整、资产评估、合规监管等。
4. 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披露基金业绩、投资进展和重大事项,保持与投资人的沟通畅通。
五、基金管理的挑战与展望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基金管理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基金管理人需要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以满足投资人多样化的需求,实现基金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基金管理办法作为基金行业的管理规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保障和指导,有助于促进基金市场的稳健发展。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概念第三条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人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托管、管理、运作,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第三章基金的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三)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四)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第四章基金的设立程序第五条设立基金,应当由基金发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基金合同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草案;(三)基金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四)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基金的组织机构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担任基金的发起人。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二)管理基金资产;(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四)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五)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六)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七)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八)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十)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募基金管理办法
公募基金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公募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2.本办法旨在规范基金的管理及有关行为,以保障公众、基金受托人及管理人的共同利益。
二、基金管理准备1.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基金政策并遵守本办法,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与政策的要求办理基金的活动。
2.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执行投资和运营政策,择机投资、动态管理,坚持以风险-收益最优化为原则。
3.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备的投资决策机制,并依据投资组合的回报率、风险以及基金投资政策制定投资策略,开展投资活动。
4.基金管理人应全面考察项目合法性,开展有关征信、认证、风控等阶段性审批,确定和跟踪管理风险,制订出资协议等,确保投资活动合规、高效。
三、基金管理能力1.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良好的资源平台,聚合投资机构、投资人、政府、项目方、高科技服务机构等多方资源,促进投资和项目推进。
2.基金管理人应具备多样的资金融通能力,建立融资申请审批制度、加速融资放款时限,提升基金融资效率,实现基金最大价值。
3.基金管理人应拥有全面的资产管理能力,开展证券投资、资产界定、资本运作、财务风险管理等,实现投资绩效最优化。
4.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制作风险报告,监测交易行为、市场变化,适时反馈信息,实现投资组合的调整和风险管理。
四、基金管理流程1.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应择优投资,严格遵守投资政策等规定,依据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进行投资选择,准确预测市场发展方向,及时制定投资策略加以落实。
2.投资执行: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投资计划和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决策执行,分析并筛选投资项目,审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控制风险,确保执行多层审查工作。
3.投资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投资者操作,跟踪投资项目情况,加强复审工作,保障基金绩效。
4.投资退出:基金管理人应把控投资退出时机,推进基金的投资对象退出过程,科学判断基金的最终获利空间,有效提高投资效果。
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
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基金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资金的管理活动。
1.3 基金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运作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来源及分类2.1 基金会资金来源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2.2 基金会资金分为:自有资金、受托管理资金、专项资金。
2.3 自有资金指基金会原始注册资金及后续合法增加的资金。
2.4 受托管理资金指基金会接受委托管理的资金。
2.5 专项资金指捐赠人指定用途的资金。
三、资金管理组织架构3.1 基金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工作。
3.2 财务管理部门设财务总监、会计、出纳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3.3 基金会设立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财务管理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审计。
四、资金管理基本原则4.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运作合规。
4.2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4.3 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4.4 透明度原则:公开资金运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5.1 基金会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益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支出、其他合法支出。
5.2 基金会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公益活动项目的策划、执行和监督。
5.3 资金使用应按照以下审批流程进行:(1)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2)财务管理部门进行预算审核;(3)基金会领导审批;(4)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六、投资管理6.1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决策流程等。
6.2 投资决策应遵循风险分散原则,确保投资安全。
6.3 投资收益应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用于支持基金会公益活动。
七、风险管理7.1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7.2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评估资金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基金管理人在我国境内设立基金、依法管理基金的活动。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证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设立基金的申请,并提供申请所需材料,经批准后才能设立基金。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运作基金,确保基金的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风险控制和投资限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风控、内部审计等,提高基金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开基金的投资策略、运作方式、业绩表现等信息,确保投资者了解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情况。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以虚假宣传、不实披露等手段误导投资者,不得挪用基金资产或侵占投资者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监管信息。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报告,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登记证等。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追究其个人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的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此为虚拟自动的示例文本,所包含的内容和条款仅供参考,具体的基金管理办法请以实际法规为准。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出资设立,以支持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为目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风险可控,收益合理;(三)专业管理,规范运作;(四)区域特色,产业导向。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名称、规模、投资领域、运作方式等;(二)经出资方同意,报相关部门审批;(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日常运作;(四)签订基金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产业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情况和投资需求,制定投资计划,经出资方同意后实施;(二)投资方向: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应与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相一致,重点支持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三)投资方式:产业基金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多种方式;(四)投资期限: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可根据项目特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六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七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二)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三)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四)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基金是指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控股的企业投资的资金,以稳定和增值国有资产为目的,同时优化投资结构、支持国民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中央企业基金的管理,国家出台了以下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一、基金设立与管理
1.基金申请:中央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国资委提出设立基金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获得批准。
2.基金份额:基金按照份额出售,各中央企业可以购买基金份额,份额所有权与出售代理人无关。
3.基金经理:中央企业基金的管理由专业基金经理机构托管,基金经理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资质。
二、基金投资和收益分配
1.基金投资:中央企业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管理计划的要求进行投资,重点投向国家重点发展领域,同时要保证安全和稳健。
2.基金收益:中央企业基金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等,
收益应按照份额比例分配给中央企业。
3.基金分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管理计划的规定,在收益分配前扣除基金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后进行分配。
三、基金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
1.基金风险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基金投资风险,保证资产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2.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计划的规定,及时公布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等
信息。
以上是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中央企业应加强对基
金的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和稳健发展。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基金,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基金等。
二、基金的设立(一)基金的设立条件1、具备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2、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拟定合理的基金规模和存续期限。
4、制定完善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3、负责基金资产的核算、估值和净值计算。
4、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3、办理基金资金的清算和交割。
三、基金的投资运作(一)投资范围和限制1、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
2、不得投资于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
3、对单只证券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二)投资决策流程1、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决策的程序和权限。
2、投资决策应当基于充分的研究和分析,遵循风险控制原则。
(三)风险控制1、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风险控制制度,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
2、定期对基金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四、基金的份额申购与赎回(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投资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2、基金管理人对申请进行确认。
3、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结果进行资金的清算和交割。
(三)拒绝申购与赎回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公募基金管理办法2024
公募基金管理办法2024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促进公募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公募基金的定义与分类1.公募基金是指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分享投资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2.公募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QDII基金等。
三、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与职责1.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2)主要股东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4)有符合规定的投资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5)具备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系统。
2.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2)制定并实施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3)办理基金的募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4)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5)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四、基金的募集与运作1.基金募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2)制定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3)按照规定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4)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2.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2)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3)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遵循风险收益匹配原则。
五、基金的投资与交易1.基金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分散投资,降低风险;(2)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3)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2.基金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2)确保交易价格公允;(3)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深圳市引导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深圳市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政府投资基金。
1.3 引导基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实现政府投资目标。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深圳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引导基金管理规章制度;(2)审核引导基金的投资计划;(3)监督引导基金的运作,评估引导基金的投资效益;(4)协调相关部门,为引导基金运作提供支持。
2.2 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引导基金投资策略;(2)组织实施引导基金投资计划;(3)对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投后管理;(4)负责引导基金的收益分配和清算工作。
三、投资范围与条件3.1 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1)深圳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2)深圳市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3)深圳市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4)其他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
3.2 引导基金投资条件如下:(1)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2)项目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3)项目具备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4)项目具备明确的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四、投资决策与程序4.1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1)引导基金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编制投资建议书;(2)深圳市财政局对投资建议书进行审核;(3)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投资计划;(4)引导基金公司按照审批结果组织实施投资。
4.2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风险可控原则;(2)效益优先原则;(3)公平竞争原则;(4)透明公开原则。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71号)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对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通过注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政府出资主要通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安排,具体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资金。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有以下情形:(一)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二)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四)以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五)违规出借资金;(六)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政府投资基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统一扎口管理省级政府投资基金。
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由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作为出资主体实施。
出资主体通过设立基金或者开展战略性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运作。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是指由省级财政出资为主设立的省级综合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实施滚动发展。
积极探索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由合伙制向公司制转型,提升省级综合性母基金的资金和资源统筹能力。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财政统一扎口管理机制,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营全过程监管。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
为了规范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的投资效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基金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基金的定义和分类(一)基金的定义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的分类1、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可以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型基金等。
2、按照运作方式的不同,基金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3、按照投资目标的不同,基金可以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良好的信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及时、准确地披露基金信息,包括基金的净值、投资组合、重大事项等。
4、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基金托管人应当是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4、按照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报告。
五、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募集的条件基金募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方向、募集规模、募集期限等。
(二)基金募集的程序1、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文件。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基金财产管理权,以最大限度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取得基金管理人登记才能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资金使用、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基金信息,并定期公告基金的运作状况。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七条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财产的保管人,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与基金管理人建立档案管理、信息传递等相互配合的制度。
第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估值核算、风险监测、资金清算等方面。
第九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主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状况的了解。
第四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业务规则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基金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类型、投资策略、费用等方面。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并做好风险揭示工作。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管理和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确保业务风险的有效管理。
第十四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基金管理的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的管理办法基金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集合投资者的资金来进行投资,以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基金管理是指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管理和运作,以达到投资目标。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监管机制。
基金管理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基金公司的设立和管理基金公司是进行基金管理的主体,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和运营。
基金公司的设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管理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二、基金的募集和销售基金的募集是指吸引投资者投资基金,并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资金配置。
基金的销售是指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份额,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基金的募集和销售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的投资运作是指基金公司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对基金的资金进行投资和运作。
基金的投资运作需要进行投资决策、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工作。
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基金的投资运作符合投资者的利益和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估值和净值计算基金的估值是指对基金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基金的净值。
基金的净值计算是基金公司根据基金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计算基金的净值并公布给投资者。
基金的估值和净值计算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独立的估值机构进行评估和核算。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基金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投资业绩,包括基金的净值、投资组合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信息。
基金公司还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以便监管机构对基金进行监管和评估。
六、基金的风险控制和监管基金管理涉及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工作。
监管机构应对基金进行监管,包括审查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情况,以确保基金管理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的设立、募集、运作和监督管理,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应当依法、规范、透明、公开、诚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级机构等基金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基金投资者权益,维护基金市场秩序。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监管工作,地方证券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管工作,各类基金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开展基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人是指承担基金运作管理职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法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的银行或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银行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金评级机构是指专业从事基金评级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基金应当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运作。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份额的发行和回购等内容,确保基金合法、合规、透明、公开、真实。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掌握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基金类型和基金策略,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基金托管人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募集基金。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基金设立登记手续,公开披露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信息,并接受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基金募集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基金合同约定,不得超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不得盲目追求业绩,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和违法违规操作。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合规、规范的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强制推销、夸大收益或隐瞒风险等行为。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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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一)支持创新创业。
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章政府投资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
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三条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
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六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向投资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要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二十七条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财政部门收取政府投资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要按本办法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权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