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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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失
效]
发文单位: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7-24
执行日期:1989-7-24
生效日期:1999-1-8
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合理使用,增强“星火计划”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星火计划”深入持久发展,提高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建设的科学技术水平,振兴地方经济,根据国家科委《关于建立地方星火发展基金几点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设立海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
简称省科技厅)为基金会的管理部门。基金会由省科技厅和有关代表十一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主任和副主任由代表协商推荐,省科技厅任命,每届任期三年。省科技厅科技发展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条基金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筹集、发放和回收资金;
(三)制订和颁布项目指南;
(四)对申请资助项目,组织同行专家论证、审批,签订合
同,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五)负责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六)定期向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七)处理基金会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条基金的来源:
(一)国家科委资助的“星火计划”专项资金;
(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拨款;
(三)省科技三项经费中划拨;
(四)国家金融机构的贷款;
(五)“星火计划”项目按合同回收的资金;
(六)“星火计划”的科技成果转让按合同提取的资金;(七)个人、社团、企业的资助和捐赠。
第五条基金资助的对象:
(一)列入国家或者我省的“星火计划”项目;
(二)市、县级的“星火计划”发展基金会;
(三)“星火计划”技术培训。
第六条基金使用条件:
(一)资助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或者有较大的创汇、节汇能力;2.能充分开发利用我省资源优势和科技优势;
3.技术先进、成熟、适用;
4.投资少、周期短、效益大、回收快和有较好的推广应用或者辐射前景。
(二)项目承担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银行设有帐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民办科技企业;
2.具有承担该项目的技术条件和物质条件。
第七条项目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一)申请资助项目者必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基金会组织同行专家论证,择优资助。
(三)获准资助项目,其承担者接到基金会的通知后,一个月内必须到基金管理部门签订“基金使用合同”,逾期不签订者,取消其承担资助项目资格。
(四)项目承担者必须接受基金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并每半年书面向基金会报告一次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把成果和资金使用的结算清单报告基金会。
第八条基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和回收。
(一)基金只作为实施项目的引导资金。
(二)基金除用于“星火计划”技术培训外,实行有偿使用。
(三)基金会在省工商行设立专用帐户。省工商行根据基金会的通知和“基金使用合同”的规定,发放和回收基金。
(四)基金回收的期限和数额,按“基金使用合同”规定执行。对于逾期不偿还者,基金使用者必须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核准,限期偿还;无力偿还者,由经济担保单位偿还;不偿还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基金会成员要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于渎职、以权谋私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