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管理办法.doc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失

效]

发文单位: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7-24

执行日期:1989-7-24

生效日期:1999-1-8

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合理使用,增强“星火计划”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星火计划”深入持久发展,提高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建设的科学技术水平,振兴地方经济,根据国家科委《关于建立地方星火发展基金几点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设立海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

简称省科技厅)为基金会的管理部门。基金会由省科技厅和有关代表十一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主任和副主任由代表协商推荐,省科技厅任命,每届任期三年。省科技厅科技发展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基金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条基金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筹集、发放和回收资金;

(三)制订和颁布项目指南;

(四)对申请资助项目,组织同行专家论证、审批,签订合

同,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五)负责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六)定期向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七)处理基金会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条基金的来源:

(一)国家科委资助的“星火计划”专项资金;

(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拨款;

(三)省科技三项经费中划拨;

(四)国家金融机构的贷款;

(五)“星火计划”项目按合同回收的资金;

(六)“星火计划”的科技成果转让按合同提取的资金;(七)个人、社团、企业的资助和捐赠。

第五条基金资助的对象:

(一)列入国家或者我省的“星火计划”项目;

(二)市、县级的“星火计划”发展基金会;

(三)“星火计划”技术培训。

第六条基金使用条件:

(一)资助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或者有较大的创汇、节汇能力;2.能充分开发利用我省资源优势和科技优势;

3.技术先进、成熟、适用;

4.投资少、周期短、效益大、回收快和有较好的推广应用或者辐射前景。

(二)项目承担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银行设有帐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民办科技企业;

2.具有承担该项目的技术条件和物质条件。

第七条项目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一)申请资助项目者必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基金会组织同行专家论证,择优资助。

(三)获准资助项目,其承担者接到基金会的通知后,一个月内必须到基金管理部门签订“基金使用合同”,逾期不签订者,取消其承担资助项目资格。

(四)项目承担者必须接受基金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并每半年书面向基金会报告一次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把成果和资金使用的结算清单报告基金会。

第八条基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和回收。

(一)基金只作为实施项目的引导资金。

(二)基金除用于“星火计划”技术培训外,实行有偿使用。

(三)基金会在省工商行设立专用帐户。省工商行根据基金会的通知和“基金使用合同”的规定,发放和回收基金。

(四)基金回收的期限和数额,按“基金使用合同”规定执行。对于逾期不偿还者,基金使用者必须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核准,限期偿还;无力偿还者,由经济担保单位偿还;不偿还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基金会成员要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于渎职、以权谋私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