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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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系统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系统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系统暂行办法一、前言产业投资基金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它通过投资于各种产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为了规范和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总则1.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的风险可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经批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

3. 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系统分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两个层次,国家层面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地方层面由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管理1.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产业投资基金应具备独立法人地位,遵守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并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3. 产业投资基金应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杠杆比例,以确保其对项目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四、投资项目的选择和管理1. 产业投资基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的投资项目选择,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2. 产业投资基金应采取多种投资形式,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直接投资等,以降低投资风险。

3. 产业投资基金应建立完善的项目评估和风险评估机制,对参与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的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

五、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1. 产业投资基金应拥有合理的退出机制,包括项目转让、股权转让、IPO上市等方式,以实现对投资收益的回报。

2. 产业投资基金退出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项目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确保退出时机的合理性和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六、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1. 产业投资基金应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等,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2. 产业投资基金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财务报表,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七、附则1.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届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

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国家产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产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产业基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产业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支持国家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国家产业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三)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四)坚持市场化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国家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具体管理由中国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规模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确定,一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二)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10-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三)基金投资领域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国家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等领域;(四)基金投资方式应当多样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五)基金投资决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国家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三章投资与退出第七条国家产业基金投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对象应当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二)投资比例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0%;(三)投资决策应当经过专业评审和审批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国家产业基金退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二)退出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基金投资期限;(三)退出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基金本金和支付基金管理费用。

财政部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按照市场化运作,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发展。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产业基金安全运行。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产业基金设立与调整第四条产业基金由财政部设立,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实际,设立专项资金。

第五条产业基金的资金规模、投资方向、投资期限等,由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以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产业基金设立程序:(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提出产业基金设立方案。

(二)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正式设立产业基金。

第三章产业基金投资与管理第七条产业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的发展。

(二)支持创新创业,培育新动能。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

(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第八条产业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一)股权投资: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二)债权投资:通过债权投资,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经营状况。

(三)其他投资方式:根据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和市场状况,探索其他投资方式。

第九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一)设立产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

(二)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2. 具备专业投资团队和投资经验;3. 按照市场化运作,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三)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法》制定的。

第一条为落实政府出资,促进产业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新和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务院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本办法是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
金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运用于新产业开发、研发资助、重大技
术装备引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投资建设支持;
支持形成国家成长点,以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及绿色经济等
重大项目投资;支持中小企业投资,以支持企业技术革新、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产业技术升级等;参与国际竞争性资本市场的投资;支
持优质的房地产及其他可持续的投资项目,以及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等
活动。

第三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国务院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
统一管理,成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政府出资产业投资
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政府拨付资金、社会资本出资、不可
移除财政固定资产等组成,实行资金池的管理方式,由政府管理机构
使用。

第五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项目,由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的部门经审
批后提出,报请国务院批准。

批准后,由政府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资金使用应按照绩效要求,合理实行。

具体要求由管理机构确定,并定期向国务院汇报。

第七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检查和风
险控制机制,定期对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4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下称“发改委《暂行办法》”)及配套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下称“《登记指引》”)正式实施。

一、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界定根据发改委《暂行办法》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其中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发改委《暂行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以下简称“财政部210号文”)规定的“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拓展,增加了“专项建设基金”作为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

并且,《暂行办法》延续了财政部210号文的相关规定精神,强调政府出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因此出资方式应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预算进行安排;除预算明确表明系由财政支出通过向特定主体增加资本金方式实现对产业基金出资,否则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以及集体企业以自有资金对产业基金进行的投资,不应视为政府出资资金。

根据出资主体的性质不同,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可分为政府出资和社会资本出资两部分。

而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的政府出资基金,则是《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首次提出“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后,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于PPP项目。

可以预期,产业基金未来将作为对接、投资PPP项目的重要工具。

二、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监管(一)发改委《暂行办法》与基金业协会的监管框架的结合根据中央编办发布的《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2013年6月后,国家发改委仅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制订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标准和规范、出资比例和退出机制”,由证监会具体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市级相关部门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批准设立引导基金公司,分别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协调和受托经营管理职责。

第五条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工商局、市商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科委、市农委、市文化委、市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市金融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子基金的投资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商市金融办召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一)审定引导基金公司的总体投资方案;(二)协调指导引导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三)批准引导基金公司章程、绩效考核办法;(四)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工作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引导基金公司的职责:(一)选择基金管理人并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二)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三)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四)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产业基金的投资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基金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方式,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科学决策,风险可控;(三)聚焦产业,优化结构;(四)长期投资,稳健回报。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由以下成员组成:(一)政府代表;(二)行业专家;(三)社会资本代表;(四)其他相关代表。

第六条管委会的职责:(一)制定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政策;(二)审批产业基金投资计划;(三)监督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四)评估产业基金投资效果;(五)协调解决产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产业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运营、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八条管理公司的职责:(一)执行管委会的决策;(二)制定产业基金投资计划;(三)组织实施产业基金投资;(四)管理产业基金资产;(五)监督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运营;(六)进行风险控制。

第三章投资原则与要求第九条产业基金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二)注重投资项目的创新性、成长性、盈利性;(三)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四)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市场前景的项目。

第十条产业基金投资要求:(一)投资金额:单笔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投资方式:以股权投资为主,可适当采用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方式;(三)投资期限: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四)退出机制:通过股权转让、上市、并购等方式实现退出。

国家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扶持的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产业扶持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重点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三)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管委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专家学者等组成。

第五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产业基金发展规划和政策;(二)审核产业基金投资项目;(三)监督产业基金运作;(四)协调解决产业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开展产业基金评估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办设在财政部,其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产业基金发展规划和政策;(二)审核产业基金投资项目;(三)监督产业基金运作;(四)组织开展产业基金评估和监督工作;(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基金设立与运作第七条产业基金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设立:(一)编制产业基金设立方案;(二)经管委会审议通过;(三)签订产业基金合作协议;(四)设立产业基金。

第八条产业基金投资范围:(一)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四)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九条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组合投资;(四)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式。

第十条产业基金投资额度:(一)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额度不得超过产业基金规模的10%;(二)单个投资企业投资额度不得超过产业基金规模的5%。

第十一条产业基金运作期限:(一)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为10-15年;(二)投资项目投资期限一般为3-7年。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28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28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4日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统筹财政资金推动我市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内投资和政府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及产业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积极推进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基金化运作。

第三条产业基金运行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产业基金采取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方式进行投资。

可适当投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跟进投资专项基金所投项目。

第五条产业基金参股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投资荆州市产业规划的重点领域和项目,通过股权投资推动重点产业引进和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成立荆州市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等为成员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衢政办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2月1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9日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支持衢州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衢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集聚,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和管理,政府产业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管委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农业局、商务局、审计局、旅委、市场监管局、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金融办、协作办(招商局)、西区管委会、人行、银监局、市委人才办等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

《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6日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辽宁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实现跨越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为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引导基金收益等。

引导基金根据全省产业发展需要及基金设立需求,按进度分期出资。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投资运作。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机构职责第五条引导基金管理架构由决策层、管理服务层和运营层组成。

决策层为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服务层为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层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以省政府常务会议形式对引导基金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省长、各位副省长、秘书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三)审定母基金和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增资方案;(四)审议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五)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组织拟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二)组织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三)组织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四)提报母基金和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增资方案;(五)批复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母基金和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增资方案,对批复的设立方案发生非实质性调整的事项进行备案;(六)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母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和投资基金托管银行资格;(七)审定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监督指导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运营工作;(八)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引导基金的投资运行情况;(九)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产业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促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母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引导设立,主要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资本增值和社会效益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投资母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2. 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提高基金投资效益。

3. 科学决策: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风险控制: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产业投资母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1. 政府代表: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资源,支持基金发展。

2. 专业人员: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

3. 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管委会的决策和基金运作。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1. 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投资策略。

2. 审议和决定基金投资方案。

3. 监督基金运作,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4. 定期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资金来源与管理第七条产业投资母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 政府财政资金。

2. 社会资本。

3. 基金投资收益。

4. 其他合法资金。

第八条基金资金管理遵循以下规定:1.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2. 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

3. 定期进行资金审计,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第四章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第九条产业投资母基金的投资管理遵循以下规定:1. 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

2. 投资方式: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多种方式。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温政办〔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9日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市政府产业基金规模初定为20亿元人民币(其中一期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资金来源为经过清理调整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今后视地方财力及基金绩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第四条市政府产业基金构建“1+1+N”的组织架构,即设立“1个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基金管委会”)、1个基金法人机构(代市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N个子基金及运营机构”三个层次。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可在基金管委会下增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聘请托管银行。

第五条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为主任,市财政、发改、经信、科技、农业、商务等相关部门及金投集团负责人为成员。

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基金发展的战略部署,规范和加强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基金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以支持特定产业或领域发展为目标,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投资收益与风险共担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坚持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在产业基金发展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三)坚持风险可控,强化风险防范,确保产业基金安全稳定运行;(四)坚持创新驱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二章设立与备案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市场规律,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投资领域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由发起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产业基金备案申请表;(二)发起人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三)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四)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五)产业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协会收到备案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三章运作与管理第七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产业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协会备案后,方可从事产业基金的管理业务;(二)产业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产业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透明度和安全性;(三)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四)产业基金的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分散风险。

第八条产业基金的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或领域;(二)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或项目;(三)投资于具有可持续盈利能力和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四)投资于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项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8.17•【文号】财建[2011]668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金融债券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1: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74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74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7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0日无锡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市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及我市实际,特设立无锡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锡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募集两部分。

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市财政支持工业发展、服务业发展、物联网产业、科技发展、文化产业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按专项资金当年预算安排额30%左右的比例,用于增加引导基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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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12下一页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人第二十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依法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二)与产业基金公司、产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三)建立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四)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

产业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须符合本条(三)、(五)款和第二十一条(三)、(四)、(五)款条件,且董事与高级经理之间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须具备产业基金发起人各项条件;(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三)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一)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二)投资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20年以上;(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五)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并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

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

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第二十七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性托管机构;(二)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设有资产评估部门并具有项目监督能力;(五)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二十八条产业基金托管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五)出具基金业绩报告,陈述基金托管情况;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六)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基金托管人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托管人须退任:(一)基金托管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托管资产;(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因前条所外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托管人名单。

新任基金托管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投资运作第三十二条产业基金在正式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于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第三十三条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投资过程中的闲散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的未转让部分及其增资配股部分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以普通股形式投资时,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所投资企业决策(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为最低限。

第三十五条产业基金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对关连人进行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连方回避制度,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连方董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一)贷款业务、资金拆借业务;(二)期货交易;(三)抵押和担保业务;(四)管理机关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三十七条产业基金可以以基金公司名义负债,但基金的资产钡债率不得超过50%。

第三十八条产业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可以在该企业上市一年后在所上市的交易所转让,但每个交易日转让份额不得超过该上市企业总流通份额的2%。

第三十九条产业基金实行投资自主决策制度,但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投资的每一个项目向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第四十条基金收益构成、分配方式,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对管理人的业绩奖励等其它需要由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标准须经由管理机关核准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中订明。

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

定期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提交基金财务报告。

在每半年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另行制订。

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随时对产业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有关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或不详的材料。

终止与清算第四十三条出现下种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须终止并清算:(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核准续期;(二)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终止基金,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三)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四)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五)原任基金管理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或原任基金托管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

第四十四条产业基金终止时,须组织清算小组;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清算结果经注册会计师、律师鉴证并报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五条产业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股东持有份额比例分配。

罚则第四十六条未经核准,擅自募集与设立产业基金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和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0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招募说明书有任何虚假成份,或发起人拒绝提供与投资风险有关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发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和受托管理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产业基金托管业务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托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其所托管的多家基金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对违反第三章任何一条规定,侵害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处以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第六章投资运作限制任何一条规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由管理机关限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违反经管理机关核准的有关费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职责或营私舞弊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天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呈报义务,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拒绝和阻挠管理机关的检查、稽核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

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五条违反其它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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