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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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支持和引导基金聚集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合肥高新区支持和引导基金聚集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合肥高新区支持和引导基金聚集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一、政策支持范围1.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规模应在5000万元及以上,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业务资质(格),按程序在高新区备案,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天使投资基金不受此规模限制)。

2.本政策支持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并在高新区持续经营。

二、支持政策(一)支持和引导基金发展。

3.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益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收益的10%。

4.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10%给予奖励。

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10%给予奖励。

5.对于基金管理机构购置的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分三年拨付。

6.对于基金管理机构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房屋实际租金(不超过市场价)的5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贡献突出的基金管理机构,可延长补贴期限并加大奖补力度。

(二)鼓励基金引进人才。

7.基金管理机构自落户高新区起五年内,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一定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10%。

对于贡献突出的基金管理机构,可延长补贴期限并加大奖补力度。

8.在合肥市未购房的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三项政策中的一项。

对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在高新区购买住房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选择租房补贴的,每月最高补贴2500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可优先租住高新区人才公寓,租住面积不超100m2,3年内给予全额租房补贴。

9.优先为基金新引进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

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
第三条天使投资基金是政策性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债权投资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肥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我市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工程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4.监视检查基金所支持工程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监视检查情况,并对监视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5.每个年度完毕后4个月内向管委会及基金办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展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八条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由管委会确定,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立专项托管账户,承受基金办监视。托管银行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约定对托管专户进展管理,每月向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监测报告,并报基金办备案。
第十四条在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鼓励。
1.上市股权、债权奖励。被投企业在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按投资协议可将扣除初始投资后的剩余资金和股权100%奖励给企业创业团队。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承受管委会及基金办的领导,履行以下职责:
1.设立专户对基金进展管理,并代持相应股权,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
2.对申请基金的工程进展受理和初审,向基金办提出初审意见;
3.负责建立天使投资工程库,负责对工程进展全面行业分析、财务投资等方面尽职调查,向基金办提出尽职调查意见,草拟投资协议、退出方案报基金办初审、管委会审批;受管委会委托,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作为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负责实施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合经信法规[2014]20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14〕207号)各县(市)区经委(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合政〔2014〕62号)文件精神,现将《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2014年6月27日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合政〔2014〕62号)文件精神,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报、审核的程序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窗口申报、部门受理、联合会审、媒体公示”的程序执行。

具体如下:窗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市经信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所有材料在提交之日起2个月内审核完毕。

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经信委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由市纪委监察局监督。

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财预〔2017〕349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34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厅相关处室、单位: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切实防范政府投资基金运行风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正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着力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效发挥了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与此同时,各地也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管理不规范,违规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购买理财产品等;决策和退出机制不健全,政府出资权益得不到保障;风险防控不完善,投资收益有别社会资本,放大投资亏损承担责任;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不严格,未完整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投资基金绩效不高等。

对此,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防范基金投向不合规、运作不规范、监管不完善等问题,严禁通过投资基金违规融资举债,坚决杜绝“明股实债”。

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一)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负面清单。

严格政府投资基金管控,对投资基金运作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中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违规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9•【字号】合政[2000]49号•【施行日期】2000.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0]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的管理,提高风险基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全市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风险基金是对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经营直接参与企业创业过程,以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在科技型创业企业成功后获取资本增值的一种特定基金。

第二条风险基金通过吸引地方各级政府资金和国内外商业资本以及民间资本对科技型创业企业进行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新型投资机制,从而加快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三条风险基金以财政性资金为主体形成,由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由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运作。

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循规范运作、专家参与、专款专用、追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风险基金可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也可与国内外政府资金、商业资本及民间资本共同组成多元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或直接投资于高科技企业。

第五条风险基金对外投资期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超过7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大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直至清算。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合政[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4〕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2014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即1个若干规定、3个管理办法和5项具体政策,简称“1+3+5”政策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7日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体要求(一)我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促进自主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五大”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由事后为主向事中事前介入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坚持政策传承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给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使产业扶持政策更好地适应我市产业发展新阶段的新要求。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21〕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21〕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17日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市本级项目支出不包括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和“谁申请、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研究和落实专项资金政策措施,指导市直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做好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调整审核、统筹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三)组织和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四)按规定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条市直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二)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和分配,执行年度资金预算,负责项目库日常管理;(三)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资金监管和信息公开工作;(四)组织项目验收,监督项目建后管养。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9〕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3日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二)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委省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有明确资金要求。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需要提供政策依据、设立背景、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相关资料,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申报,实行预算公开评审。

第六条市本级专项资金不得列支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严格控制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成本类支出。

第七条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得新设专项资金。

确需新设的,须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达到《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标准的,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新设立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合肥市引导基金调研报告

合肥市引导基金调研报告

合肥市引导基金调研报告合肥市引导基金调研报告一、引导基金概述引导基金是政府在特定领域中设立的一种资金,用于引导私人和社会资本投资发展特定行业或领域。

合肥市引导基金的设立旨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创业,提高市域经济的竞争力。

二、引导基金的类型当前,合肥市引导基金主要分为产业引导基金和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两类。

1. 产业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是用于引导某一具体产业的资金。

该类型的基金主要面向传统产业的升级和转型发展,以及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壮大。

目前,合肥市投入产业引导基金的领域主要包括新材料、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

2. 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

该类型的基金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目前,合肥市引导基金已经扶持了多个高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引导基金的调研情况根据对合肥市引导基金的调研情况,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合肥市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市级政府部门和专业投资企业。

市级政府部门负责基金的设立、项目的推动和资金的监督,而专业投资企业则负责项目的投资和运营。

2. 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合肥市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

直接投资主要是指引导基金直接参与企业的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间接投资主要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创投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中间机构,对企业进行投资。

3. 引导基金的投资策略合肥市引导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多元化投资、结构性投资和专项投资。

多元化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行业和企业,降低风险;结构性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重点进行投资;专项投资是指引导基金专门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或企业进行投资。

四、引导基金的效果和问题经过多年的实践,合肥市引导基金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方面,引导基金促进了本地区产业的升级和转型,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引导基金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助力了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和中国制造重点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我市工业立市、制造强市、质量兴市发展战略,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

引导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我市产业的支持。

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合政秘〔2016〕2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合政秘〔2016〕2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合政秘〔201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已经201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8日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政策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2016年新引进(含2015年下半年新引进并在2016年上半年实质性开工或投入运营)的外来投资工业大项目、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和农业大项目。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工业大项目是指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智能制造、语音技术、公共安全、新能源汽车、住宅产业化、电子信息、重大车辆装备、太阳能光伏、生物制药、节能环保等产业,符合下列条件且实质性开工的项目。

(一)四大开发区。

1.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二)四城区。

1.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三)五县(市)。

1.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5]111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9【实施日期】2015.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9日2015年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为推进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一级母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及其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两个二级母基金)运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2015年度资金安排2015年,市政府计划安排资金13、75亿元作为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以及其他投资等方式运作。

其中,3、06亿元设立增信类产品,10、69亿元用于各类股债权投资(2亿元用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8、69亿元用于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在资金存放上,财政资金统筹归集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账户;在资金使用上,强化竞争分配,按引导基金对外投资实际出资进度安排资金。

二、2015年度工作目标2015年,围绕市政府确定的十大重点产业,以项目为核心,着重从“设基金、投项目、搭平台、建机制”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设基金。

坚持以项目为导向,加强与国际、国内知名投资机构合作,争取国家、省级产业基金支持,设立集成电路、医养结合等基金;强化政府、平台引领作用,引入国内外优势资源和先进技术,设立我方主导的平台基金和直投基金,力争2015年设立基金3-4只。

(二)投项目。

一是加快新设子基金投资项目落地,今年在肥投资项目(含在外投资引入我市项目)不低于15个。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

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建筑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合政办[2015]31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10【实施日期】2015.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0日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促进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征收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二)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三)审核、编制、汇总、批复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四)管理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组织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编制决算。

第二章。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4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4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2日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深入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9〕376号)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和单位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二)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三)审核、编制、汇总、批复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四)负责政府性基金的票据管理。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组织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编制决算。

第二章征收和缴库第六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合政办[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日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

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建筑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合肥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合肥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安徽省合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合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征求意见稿)一.产业投资基金概述投资基金是上个世纪最后三十年来国际上发展最迅速的金融投资工具,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与银行、保险并列的三大金融业支柱。

投资基金的品种十分丰富,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

从投资对象角度,可以划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我国通称产业投资基金)两大类,分别投资于可流通证券和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从组织形式角度,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信托型。

从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关系角度,可分为封闭式投资基金和开放式投资基金。

从募集方式角度,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

在国外,证券投资基金既有公募方式设立,也有越来越多以私募方式设立;直接投资基金目前主要以私募方式设立,但也有一些以公募方式设立。

在我国,直接投资基金又被流行称为产业投资基金。

这是因为,我国投资基金的实践,最早是从设立境外产业投资基金开始的。

大约从198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境外陆续设立了许多主要投资于中国概念或境内企业的直接投资基金,一般都在名称上冠以“中国ⅩⅩ产业投资基金”。

1995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这是关于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第一个全国性法规。

产业投资基金从投资对象看,除了创业投资以外,还包括企业的并购重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房地产投资等各种直接股权投资。

因此,以前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在研究产业基金管理法规时,曾经将产业投资基金划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和企业重组投资基金等类型。

产业投资基金是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一种集合投资方式。

产业投资基金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标,具有资金来源广泛、投资限制少、不增加债务等优点,它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直接资金来源、而且能够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是一项全新的金融工具。

自诞生以来,产业投资基金在西方发达国家及韩国、新加坡、香港等地均获得了迅速发展,并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也日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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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条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

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二)对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和日常管理;(三)根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增信类产品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四)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六)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七)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运作模式第九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条阶段参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运作方式。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主要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1.申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2)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3)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

引导基金与支持对象的资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3.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4.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创业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投资于在合肥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其中,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0%;(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3)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

5.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明确下列事项:(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6.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7.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投资机构)主要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同股同权。

1.申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3)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4)有至少3个成功投资案例;(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3.参股投资基金投资于合肥区域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规模的2倍。

4.参股投资机构可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5.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1.跟进投资项目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且原则上应投资于初创期企业。

2.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下称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30%。

3.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4.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管理。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5.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

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6.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7.管理机构须事先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清偿权,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二条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包括投资优先股,投资方案须经管委会批准。

1.所投资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新引进外来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业等大项目。

3.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或者按照协议退出。

4.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增信类产品增信类产品是指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

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方案每年一定。

1.由各市属平台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县(市)区、开发区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报基金办初审后,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2.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3.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其他投资方式其他投资方式是指经过管委会批准,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的其他扶持方式,包括参与国家、省级基金配套等。

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及市政府作出的规定确定,并按照相关规范程序操作。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监督第十五条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经管委会批准后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对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中退出,按对方违约处理,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及其下设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管委会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

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五章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引导基金绩效考评办法(办法另行制定),以引导基金总体保值增值和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导向为原则,对基金引导效果、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引导基金退出及可持续性,进行总体绩效考评。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安排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确定各类型投资方式所占比例的重要依据,并据此计提管理机构管理费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三)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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