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13页)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
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快建立产业基金的意见》和《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安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等重点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以及解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引导并撬动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投向符合政策的当地政府需要扶持的项目及方向。
第四条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初期规模为- 1 -3亿元人民币,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或“管委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主任,市财政局局长为副主任,市府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国资办、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银监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第七条基金法人机构,由全安市财政局出资组建全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代行出资人职责。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制度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制度1. 引言产业投资基金是促进产业发展和引导资金流向创新领域的重要金融工具。
为了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制定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2. 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管理和运作,强化投资风险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管理等环节。
3.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3.1 设立和备案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备案应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信息、基金规模和投资策略等内容。
3.2 募集和投资(1)募集方式: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公开募集、私募或其他方式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用途:募集到的资金应主要用于产业投资项目的投资,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其他违规行为。
(3)投资策略:产业投资基金应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目标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并依法选择投资标的。
3.3 投资管理(1)风险管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和风险应对等措施。
(2)合规管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投资活动。
(3)信息披露: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基金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3.4 退出机制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上市发行和回购等方式。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合理的退出计划,并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回报进行决策。
4. 监管要求和处罚措施4.1 监管要求(1)备案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备案管理,确保基金符合监管要求,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2)投资限制:监管部门应设定合理的投资限制,包括投资行业、投资比例和投资项目等,以控制风险和防范金融风险。
4.2 处罚措施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监管部门可采取警示、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并可能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法》制定的。
第一条为落实政府出资,促进产业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新和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务院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本办法是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
金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运用于新产业开发、研发资助、重大技
术装备引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投资建设支持;
支持形成国家成长点,以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及绿色经济等
重大项目投资;支持中小企业投资,以支持企业技术革新、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产业技术升级等;参与国际竞争性资本市场的投资;支
持优质的房地产及其他可持续的投资项目,以及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等
活动。
第三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国务院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
统一管理,成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政府出资产业投资
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政府拨付资金、社会资本出资、不可
移除财政固定资产等组成,实行资金池的管理方式,由政府管理机构
使用。
第五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项目,由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的部门经审
批后提出,报请国务院批准。
批准后,由政府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资金使用应按照绩效要求,合理实行。
具体要求由管理机构确定,并定期向国务院汇报。
第七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检查和风
险控制机制,定期对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
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市级相关部门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批准设立引导基金公司,分别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协调和受托经营管理职责。
第五条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工商局、市商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科委、市农委、市文化委、市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市金融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子基金的投资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商市金融办召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一)审定引导基金公司的总体投资方案;(二)协调指导引导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三)批准引导基金公司章程、绩效考核办法;(四)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工作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引导基金公司的职责:(一)选择基金管理人并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二)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三)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四)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筹建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三条引导基金不直接参与项目投资。
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合作,以有限合伙方式设立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大连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四条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一)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二)其他政府性资金;(三)上级政府性引导基金;(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共同参与。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一)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总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贯彻落实;(二)审议批准子基金的设立方案;(三)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拟订的绩效评价办法,审议基金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四)协调指导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五)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产业政策指导,牵头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投资项目基础信息库,共同开展促进子基金与投资项目对接的有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引入金融托管机构;市金融局负责提供金融政策指导。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一)按照经批复的年度投资总体方案,选择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共同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二)履行子基金出资人职责;(三)设立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四)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体系,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向协调会议报告;(五)开展基金发展相关领域研究工作;(六)向协调会议报告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向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七)承办协调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
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银政发〔2017〕94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银政发〔2017〕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6日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改革财政资金扶持产业方式,提高财政和金融的融合水平,进一步提升财政产业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根据我市“金融强市”战略,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特指通过政府预算安排,由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出资发起设立,吸引社会资本,用于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待被投资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通过转让其股权实现资本增值并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除政策明确规定、兑现已出台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特殊事项外,市政府用于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创业、扶贫、产业园区设施建设等资金,均应通过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方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运作。
第四条市政府出资发起和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统一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负责组织,并运营管理。
第二章设立、运作和清算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预算在“十三五”期间每年拨付不少于5亿元资金到银川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增加金控公司的资本金。
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重点产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市、自治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政策导向原则:坚持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支持重点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2. 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基金运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3. 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4. 社会效益原则:注重产业发展的社会效益,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规模第四条基金由XX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总规模为XX亿元。
第五条基金来源包括:1. 财政预算资金;2. 社会资本;3. 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章投资领域与方向第六条基金投资领域主要包括:1. 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2. 先进制造业:汽车、电子信息、家电、纺织服装等;3. 优势传统产业:农产品加工、食品饮料、建材家居等;4. 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
第七条基金投资方向包括:1. 支持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攻关;2.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附加值;3. 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4. 支持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八条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基金的决策和管理。
第九条基金聘请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十条基金投资决策程序:1. 管理机构根据基金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制定年度投资计划;2. 理事会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3. 管理机构根据理事会审议意见,组织实施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基金投资方式包括:1. 直接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2. 参与投资:与其他投资基金合作,共同投资;3. 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第五章风险防控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1. 投资风险评估: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安全;2. 监督管理: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督,确保基金运作合规;3. 风险补偿: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基金投资损失。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条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第五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
第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七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基金在贯彻产业政策、引导民间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第二章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登记管理第九条政府向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可以采取全部由政府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或向符合条件的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形式。
第十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社会资金部分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6日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辽宁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实现跨越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为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引导基金收益等。
引导基金根据全省产业发展需要及基金设立需求,按进度分期出资。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投资运作。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机构职责第五条引导基金管理架构由决策层、管理服务层和运营层组成。
决策层为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服务层为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层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以省政府常务会议形式对引导基金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省长、各位副省长、秘书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三)审定母基金和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增资方案;(四)审议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五)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组织拟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二)组织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三)组织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四)提报母基金和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增资方案;(五)批复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母基金和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增资方案,对批复的设立方案发生非实质性调整的事项进行备案;(六)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母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和投资基金托管银行资格;(七)审定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监督指导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运营工作;(八)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引导基金的投资运行情况;(九)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温政办〔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9日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市政府产业基金规模初定为20亿元人民币(其中一期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资金来源为经过清理调整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今后视地方财力及基金绩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第四条市政府产业基金构建“1+1+N”的组织架构,即设立“1个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基金管委会”)、1个基金法人机构(代市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N个子基金及运营机构”三个层次。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可在基金管委会下增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聘请托管银行。
第五条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为主任,市财政、发改、经信、科技、农业、商务等相关部门及金投集团负责人为成员。
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基金发展的战略部署,规范和加强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基金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以支持特定产业或领域发展为目标,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投资收益与风险共担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坚持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在产业基金发展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三)坚持风险可控,强化风险防范,确保产业基金安全稳定运行;(四)坚持创新驱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二章设立与备案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市场规律,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投资领域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由发起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产业基金备案申请表;(二)发起人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三)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四)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五)产业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协会收到备案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三章运作与管理第七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产业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协会备案后,方可从事产业基金的管理业务;(二)产业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产业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透明度和安全性;(三)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四)产业基金的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分散风险。
第八条产业基金的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或领域;(二)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或项目;(三)投资于具有可持续盈利能力和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四)投资于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项目。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泰政办发〔2016〕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17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3日泰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发展壮大实体经济,推动工业经济和服务业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通过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扶持全市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重点培育的骨干企业和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以及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和重大项目发展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第四条产业投资基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市政府设立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
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基金”的运作模式。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
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监察局、审计局、人行、银监局、凤城控股集团公司(华泰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泰州分行、江苏银行泰州分行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基金设立、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及管理费用、奖惩事项的确定等事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8.17•【文号】财建[2011]668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金融债券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1: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荆政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壮腰工程”的决定,推动我市产业发展,加快荆州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或跟进投资形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产业)投资领域,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和地方优势产业发展。
市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投资业务。
第三条市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市支持创业(产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中央、省补助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市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扶持一批创业(产业)投资企业,推动形成创业(产业)资本在荆州市内的集聚,壮大我市创业(产业)投资行业规模;二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创业(产业)资本向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聚集,加快荆州市重点产业的发展;三是通过创业(产业)投资企业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培育和壮大一批成长型企业和早期创新型企业,从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自主创新,弥补市场空白。
产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业务管理,促进产业基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基金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产业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产业基金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化运作:产业基金应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2. 专业化管理:产业基金应设立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运营等工作。
3. 风险可控:产业基金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4. 政策引导:产业基金应积极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产业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合法合规:基金设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2. 投资方向明确:基金应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产业定位。
3. 资金来源合法:基金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非法资金。
4. 管理机构专业:基金应设立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运营等工作。
第五条产业基金设立程序:1. 可行性研究:对基金设立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前景、投资策略、风险控制等。
2. 基金章程制定: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宗旨、投资范围、管理方式、风险控制等事项。
3. 注册资本确认:确认基金注册资本,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 登记注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六条产业基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1. 设立管理机构:基金应设立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运营等工作。
2. 建立健全制度: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
3. 投资决策程序:基金投资决策应遵循科学、严谨、民主的原则,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风险控制措施:基金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基金投资风险。
第七条产业基金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1. 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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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13页)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
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第八条设立产业基金的申请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募集工作。
第九条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在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并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
第十条产业基金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
第十一条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基金拟募集规则的50%。
否则,该基金不能成立,发起人须承担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30天以内退还给认购人。
第十二条投资者承诺资金到位后,须在10个工作日以内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向工商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并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产业基金须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只能转让。
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提前终止者,以及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可以续期者除外。
第十四条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件,经管理机关核准:(一)最近三年内年收益率持续超过同业平均水平;(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扩募或续期;(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扩募和续期应当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章基金公司(六)更换基金托管人;(七)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事项;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各项决议;(三)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四)委任和监督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五)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并审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七)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基金管理人第二十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依法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二)与产业基金公司、产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三)建立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四)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
产业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须符合本条(三)、(五)款和第二十一条(三)、(四)、(五)款条件,且董事与高级经理之间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须具备产业基金发起人各项条件;(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三)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一)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二)投资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20年以上;(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五)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并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
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
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第五章基金托管人第二十七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性托管机构;(二)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设有资产评估部门并具有项目监督能力;(五)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二十八条产业基金托管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五)出具基金业绩报告,陈述基金托管情况;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六)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基金托管人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托管人须退任:(一)基金托管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托管资产;(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三)代表 5 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因前条所外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托管人名单。
新任基金托管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第六章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产业基金在正式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于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第三十三条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投资过程中的闲散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的未转让部分及其增资配股部分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以普通股形式投资时,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所投资企业决策(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为最低限。
第三十五条产业基金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对关连人进行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连方回避制度,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连方董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一)贷款业务、资金拆借业务;(二)期货交易;(三)抵押和担保业务;(四)管理机关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三十七条产业基金可以以基金公司名义负债,但基金的资产钡债率不得超过50%。
第三十八条产业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可以在该企业上市一年后在所上市的交易所转让,但每个交易日转让份额不得超过该上市企业总流通份额的2%。
第三十九条产业基金实行投资自主决策制度,但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投资的每一个项目向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第四十条基金收益构成、分配方式,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对管理人的业绩奖励等其它需要由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标准须经由管理机关核准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中订明。
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
定期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提交基金财务报告。
在每半年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另行制订。
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随时对产业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有关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或不详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