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吉政办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6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岗位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省市场主体多生成、快成长、早做强,省政府决定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
根据省政府部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紧扣“两确保一率先”目标,按照“六稳”“六保”要求,聚焦市场主体发展中的痛点堵点难点,不断壮大市场主体规模,提升市场主体质量和竞争力,为“十四五”吉林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市场主体数量发展目标:未来三年力争新登记市场主体200万户以上,其中企业30万户以上,“个转企”企业15000户以上,确保市场主体增速在东北领先、全国靠前。
到2024年左右,全省市场主体力争突破400万户,其中企业力争突破80万户,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突破150户,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市场主体质量发展目标: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打造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一批上市挂牌企业、增加一批成长入规企业、创建一批知名品牌企业,推动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枝繁叶茂”,形成量质双升发展格局。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原则;(四)突出重点、协同发展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其规模、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引导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引导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设立母基金和若干个子基金;(二)母基金主要负责对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子基金负责具体投资;(三)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领域;(四)引导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子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方式等;(二)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三)根据征集结果,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协议,设立子基金并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章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具备专业的投资团队;(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四)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二)负责子基金的投资决策、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三)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四)其他相关职责。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吉市政发〔2017〕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吉市政发〔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5日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一)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
旨在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产业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投资者可以国家允许的形式出资兴办企业,凡在我市投资的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省、市鼓励外来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产业政策(二)放开市场准入,建立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
(三)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优先参与项目运作。
(四)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设立专项产业扶持资金,对符合我市“6411”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给予扶持资金扶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5〕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5〕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2015年年初以来,全省经济继续呈现出放缓态势,下行压力持续加大。
为保持经济平稳运行,防止出现惯性下滑,坚持稳增长与调结构并重,切实突出稳工业和稳投资,加强运行调节,扩大有效需求,推动结构调整,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强发展动力,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提出以下意见:一、继续实施工业用电奖励政策从2015年1月份开始,继续实施工业用电奖励政策,基础电量仍以2014年确定的方案为基准,适度扩大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由原来的0.1元/千瓦时提高到0.12元/千瓦时。
鼓励企业自备电厂多发多用,对企业新增自发自用电量所缴纳国家各项基金给予补贴。
二、扩大直购电试点继续开展直购电试点,试点企业由11户增加到14户,及早完成交易协议签订并组织实施,全年成交电量20亿千瓦时左右。
2015年上半年开展园区直供电试点,选择辽源东北袜业园等产业园区,探索园区直供电交易模式。
三、下调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价调整相关政策,将大工业用电在销售电价基础上统一下调0.015元/千瓦时,一般工商业用电下调0.048元/千瓦时。
四、促进电力外送按照国家能源局确定的东北电力外送“三步走”方案,2015年8月份完成绥中电厂改接华北电网,2016年完成元宝山电厂改接华北电网,积极争取国家在外送电力分配上向我省倾斜,力争2015年外送电量50亿千瓦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吉政办发〔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8日吉林省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行动实施方案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是现代产业演进的客观规律,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础途径,也是我省落实《中国制造2025吉林实施纲要》(吉政发〔2016〕6号)的重要方向。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精神,推进吉林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制造业服务化,按照省委、省政府集中力量打好服务业发展攻坚战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加速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主攻方向,以推进制造业服务化转型、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提高信息技术和要素支撑能力为主要任务,大力培育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制造业网络化、智能化、协同化、服务化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推动形成3-5个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城市(含省扩权强县试点市),形成10-15个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制造业服务化试点开发区,培育30-50户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制造业服务化试点企业。
通过典型示范,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初步形成特色鲜明、支撑有力、协调配套的产业体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吉政办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31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是主管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2.原省政府国内贸易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3.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和全省口岸协调工作等职责。
4.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项目合同、章程的变更职责,调整为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8〕1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72号)精神,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大外资引进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外商投资领域(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范围。
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在我市执行国家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
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取消或放宽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非金属矿等采矿业领域,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按照国家部署,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
政府引导基金-东证鼎锐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吉林省内主要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含新三板企业)
证券代码 000623.SZ 002118.SZ 002338.SZ 002501.SZ 002566.SZ 300396.SZ 600148.SH 600360.SH 600867.SH
证券简称 吉林敖东 紫鑫药业 奥普光电 利源精制 益盛药业 迪瑞医疗 长春一东 华微电子 通化东宝
部分合作上市公司
大连控股 菲达环保 湘电股份 吉恩镍业 兔宝宝 万丰奥威 吉林敖东 吉林森工 双鹤药业 通化金马 天保重装 科新机电
宗申动力 三花股份 伟星新材 富临运业 三力士 凤竹纺织 吉林化纤 通程控股 全柴动力 特变电工 跃岭股份
部分合作新三板挂牌公司
联化科技
佐希照明
帝信通信
励图科技 三星阿兰润德天股份
关注经营及财务状况、行业发展及 竞争态势、法律规范性等方面。
投资分析及交易谈判
建立财务模型并完成分析; 与目标企业商谈确定投资金额、对
价、退出安排及保护措施等条款; 完成投资建议。
投资后
投后管理与增值服务
定期收集、分析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 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制订和重大决策,协
助提升企业价值。
国家高度重视新兴产业战略地位,新兴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2012年5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十二五”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了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发展方向和主要 任务,并提出了20项工程。
预计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将达到15%左右, 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将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 力的大企业和一批创新活力旺盛的中小企业;并建成一批产业链完善、创新能力强、 特色鲜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吉财教〔2021〕1053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教〔2021〕1053号各市(州)财政、科技管理部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科教局,各县(市)财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1月5日附件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进科技创新,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的,支持和引导我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等工作。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拟定年度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市县财政、科技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规范管理使用资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吉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解决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投向固化、使用碎片化、分配行政化、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集中财力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放大作用,增加有效供给,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有效性,推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突出重点,形成资金合力要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年度重点工作,推进资金统筹使用,着力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和关键性问题,对标、把准、不跑偏,防止资金投向固化、资金使用散碎化。
(一)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紧紧围绕“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核心,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激发消费需求,创造有效供给,推进经济增长,增强持续增长动力。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优势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设施农业建设、优质农产品市场营销促销、农业产业化和适度规模经营,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要向实体经济发力、聚力,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重点向示范引领效果好、拉动作用强、社会效益明显、成长快的项目倾斜,向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倾斜,向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公益性领域倾斜,推进国企改革和服务业攻坚。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吉财社〔2017〕456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7〕456 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对《吉林省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6〕33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6月21日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原则: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精准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二)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人社厅建立健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组织创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省人社厅建议,审核确定创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批复下达创业专项资金预算;(四)会同省人社厅发布年度创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会同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五)会同省人社厅向省政府上报创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六)组织开展创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注重对专项资金执行效率实施的监管;(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吉政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2〕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支出和对市(州)、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执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三)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七)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其中对纳入省级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批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报审委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吉政函〔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意见吉政函〔2022〕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近年来,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推进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发起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已经形成较大规模,对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一些基金也存在碎片化使用、政策目标重复、资金沉淀较多等问题。
为有效规范基金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助推吉林振兴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紧扣“两确保一率先”目标,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完善财政金融协同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充分释放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和多种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效应,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管理。
建立健全“省政府统筹协调、省财政厅具体牵头、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有关企业配合参与”的基金管理工作机制,扭转基金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
按照同类合并、同质重组原则,推动整合现有基金,增强财政资金合力,扭转基金投向重叠、碎片化设立使用的局面。
——坚持政府引导。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吉政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日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为充分发挥我省肉牛产业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加快推进肉牛产业做大做强,夯实肉牛全产业链发展基础,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制定如下措施。
一、设立肉牛产业发展专项基金鼓励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牵头设立肉牛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主要采取社会资本主导、各级政府引导基金跟投、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肉牛产业的育种、养殖、肉品精深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肉牛产业园基础配套建设及运营等全产业链建设进行股权投资。
二、支持肉牛大县加快发展对年度新增肉牛存栏排名前十位的县(市、区),每年在中央和省级可用于支持畜牧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给予奖励,支持县(市、区)发展肉牛产业。
重点支持肉牛家庭牧场、养殖专业合作社两类新型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及具有带户能力的肉牛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优质育龄母牛引进、优质冻精使用等。
三、支持基础母牛扩群增量为肉牛养殖企业开通基础母牛引进的绿色通道,优先审批、优先检测。
对肉牛养殖企业从国外新引进符合农业农村部标准的基础母牛,规模超过50头的按照每头30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从省外新引进基础母牛见犊的,规模超过50头的按照每头10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创新财政资金运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吉林省鼓励类产业领域,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不追求盈利最大化,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引导各类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吉林省鼓励类产业领域聚集,促进相关产业做大做强。
经省政府批准,引导基金可代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投资基金职能。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省级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其他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等。
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吉林省产业发展需要及财力可能确定,可逐年分期到位。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防范风险,适当让利、滚动发展”的原则投资运作,引导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吉林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牵头成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工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一)审定引导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细则;(二)审定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方向;(三)审议引导基金拟参股子基金的投资方案;(四)需要审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协调委员会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林草局等部门组成,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主任由省财政厅厅长担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吉林政报》
【年(卷),期】2013(000)004
【摘要】<正>吉政发[201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7日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性
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性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
【总页数】8页(P11-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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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吉政办发〔2016〕7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吉政办发〔2016〕7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研发与产业化,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政策意见:一、全力推动产业发展(一)加快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依托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扩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资金支持规模,对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整车和动力电池及材料、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研发与产业化给予重点支持,对研发和产业化技术有重大突破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总额50%的资金支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二)推动产业创新体系建设。
支持省内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及控制系统、驱动电机、动力电池三大系统综合试验与检测能力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开展协同攻关,进一步提高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体系能力。
对创新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计划,给予资金支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三)鼓励企业新产品开发。
鼓励和支持整车企业积极开发符合国家推广应用标准要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对当年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每款50万元资金奖励。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三类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三类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细
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7.26
•【字号】吉财金〔2022〕664号
•【施行日期】2022.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三类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细则的通
知
(吉财金〔2022〕664号)各相关厅局、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为完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分类管理机制,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营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意见》(吉政函〔2022〕28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基础建设基金管理细则》《吉林省省级创业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吉林省省级产业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三类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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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创新财政资金运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吉林省鼓励类产业领域,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不追求盈利最大化,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引导各类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吉林省鼓励类产业领域聚集,促进相关产业做大做强。
经省政府批准,引导基金可代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投资基金职能。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省级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其他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等。
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吉林省产业发展需要及财力可能确定,可逐年分期到位。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防范风险,适当让利、滚动发展”的原则投资运作,引导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吉林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牵头成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工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一)审定引导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细则;(二)审定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方向;(三)审议引导基金拟参股子基金的投资方案;(四)需要审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协调委员会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林草局等部门组成,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主任由省财政厅厅长担任。
协调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确定。
第六条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分管领导担任。
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召开协调委员会会议;(二)指导召开子基金设立评审会议;(三)承担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筹措安排引导基金所需资金预算,出资设立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并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一)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指定董事长、监事长,提名总经理及非社会化副总经理人选;(二)审查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三)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四)对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决定公司负责人薪酬事项;(五)审查批准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六)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七)加强对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八)其他应由出资人行使的职权。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须经省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引导基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具体承担引导基金经营管理工作(一)选择子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子基金;(二)组织召开子基金设立评审会议,开展子基金设立谈判、评审、签约等工作;(三)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权,向子基金委派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四)监督子基金运营,按照法定和约定维护出资人权益;(五)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设立的基金的对接、配套入股、投资合作等事项;(六)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投资运营第九条引导基金的管理运营要突出政策性、引导性、市场性,主要通过参股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方式开展投资。
引导基金参股不控股,不做最大出资人。
主要投资运营方式(一)围绕吉林省重点产业领域或薄弱环节,参股设立子基金;(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规划,参股设立二级母基金;(三)国内优秀基金管理人通过在吉林省新设管理公司的方式,管理运营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时,引导基金可适当参股该新设管理公司;(四)子基金投资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省内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时,引导基金可适当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五)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十条子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组织形式。
子基金应符合国家行业监管政策和自律要求。
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吉林省注册,应优先投资于吉林省范围内的企业。
子基金设立应当满足引导基金规定的门槛标准、投资比例、省内投资比例和投资时限等要求。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公司面向全国公开选择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机制健全,有较强的募资和产业运作能力,符合引导基金规定的门槛标准。
第十二条子基金设立遴选一般经过公开征集、方案初审、专家评审、协调委员会审议、尽职调查、结果公示、协议谈判等程序。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资人完成协议谈判后,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签订合伙协议或章程,注册成立子基金。
第十四条子基金根据协议、章程等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子基金回收分配、到期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方式实施退出。
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引导基金行业特点和市场规律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子基金按协议、章程等约定向子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用。
第四章激励机制第十六条建立政策激励机制。
(一)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人实施业绩奖励,对其他出资人给予让利。
奖励和让利一般不超过引导基金应享有增值收益的60%,对投向吉林省特殊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项目的子基金,奖励和让利标准可适当提高;(二)符合条件的子基金享受吉林省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三)对子基金投资的企业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优先予以支持;(四)开辟子基金工商注册、管理人引进绿色通道,享受吉林省高端人才引进政策;(五)支持和帮助子基金与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建立全方位联动机制,对子基金投资企业给予融资支持。
第十七条鼓励引导基金先行先试,对国家有政策规定而吉林省尚未出台相应政策的,可按照国家政策开展业务,并积极吸收借鉴其他地区好的经验做法;鼓励引导基金在符合国家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管理运营新思路、新模式,创新基金投资运营方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政策机制,鼓励子基金向中早期创业创新企业和政策支持领域投资。
第十八条建立容错机制。
协调委员会及引导基金公司在推进引导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且已履职尽责,但由于客观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变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情形,免除相关责任,不影响绩效考核。
上述容错机制适用于下列情形(一)在推进引导基金管理运营模式改革、调整、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二)因政策界限不明确,致使在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三)因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损失的;(四)其他符合容错机制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事项。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管理监督第十九条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托管银行要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相应的托管资质,依法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引导基金以公开招标或遴选方式选择确定托管备选银行。
第二十条建立引导基金风险规避机制。
引导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协议、章程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人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结构化设计的子基金中,引导基金只能作为优先级。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定向增发、协议转让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间歇资金可选择国债、银行协议存款、大额存单及固定收益类等能够保证本金安全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增加基金收益。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强化风险防范,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应当依据合伙协议和托管协议定期向引导基金提交子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和托管情况报告。
引导基金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子基金的管理运营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可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并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要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管控、财务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体系,完善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引导基金安全有效运营。
引导基金应当定期向省财政厅等部门提交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和会计报告,并在发生重大情况时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对引导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向协调委员会通报,并向省政府报告。
对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主要从整体效能出发,对职能作用发挥、政策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支子基金或单个项目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省财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参股中央级引导基金,或与中央级引导基金共同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引导基金参股或引导基金公司受托管理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明确事项,由协调委员会研究确定,重要事项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吉林省数字吉林建设等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对引导基金管理运营中的具体操作要求,省财政厅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协调委员会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