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2.27
•【字号】吉政办发〔2021〕60号
•【施行日期】2021.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
(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21〕6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岗位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省市场主体多生成、快成长、早做强,省政府决定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根据省政府部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紧扣“两确保一率先”目标,按照“六稳”“六保”要求,聚焦市场主体发展中的痛点堵点难点,不断壮大市场主体规模,提升市场主体质量和竞争力,为“十四五”吉林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市场主体数量发展目标:未来三年力争新登记市场主体200万户以上,其中企业30万户以上,“个转企”企业15000户以上,确保市场主体增速在东北领先、全国靠前。到2024年左右,全省市场主体力争突破400万户,其中企业力争突破80万户,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突破150户,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吉市政发〔2017〕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
正文: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
吉市政发〔2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5日
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旨在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产业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投资者可以国家允许的形式出资兴办企业,凡在我市投资的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省、市鼓励外来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产业政策
(二)放开市场准入,建立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5〕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
正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
吉政办发〔2015〕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5年年初以来,全省经济继续呈现出放缓态势,下行压力持续加大。为保持经济平稳运行,防止出现惯性下滑,坚持稳增长与调结构并重,切实突出稳工业和稳投资,加强运行调节,扩大有效需求,推动结构调整,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强发展动力,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实施工业用电奖励政策
从2015年1月份开始,继续实施工业用电奖励政策,基础电量仍以2014年确定的方案为基准,适度扩大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由原来的0.1元/千瓦时提高到0.12元/千瓦时。鼓励企业自备电厂多发多用,对企业新增自发自用电量所缴纳国家各项基金给予补贴。
二、扩大直购电试点
继续开展直购电试点,试点企业由11户增加到14户,及早完成交易协议签订并组织实施,全年成交电量20亿千瓦时左右。2015年上半年开展园区直供电试点,选择辽源东北袜业园等产业园区,探索园区直供电交易模式。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6.26
•【字号】吉财产业〔2017〕515号
•【施行日期】2017.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吉财产业〔2017〕515号
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经济局,公主岭市财政局、经济局,各县(市)财政局、经济局:
为加强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我们制定
了《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6日附件:
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引导基金-东证鼎锐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良才科技
金信润天
北京双杰
和隆优化
哇棒传媒
福格森
七维航测
三联泵业
差旅天下
正武股份
天泉鑫膜
15
资金充裕 东证融成设立之初注册资本为1亿元,2015年资金将扩展至20亿元。东证融成与多家
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使用杠杆等金融 工具,2015年可用资金规模迅速增加。
11
吉林省内主要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含新三板企业)
证券代码 000623.SZ 002118.SZ 002338.SZ 002501.SZ 002566.SZ 300396.SZ 600148.SH 600360.SH 600867.SH
证券简称 吉林敖东 紫鑫药业 奥普光电 利源精制 益盛药业 迪瑞医疗 长春一东 华微电子 通化东宝
关注经营及财务状况、行业发展及 竞争态势、法律规范性等方面。
投资分析及交易谈判
建立财务模型并完成分析; 与目标企业商谈确定投资金额、对
价、退出安排及保护措施等条款; 完成投资建议。
投资后
投后管理与增值服务
定期收集、分析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 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制订和重大决策,协
助提升企业价值。
执行事务合伙人
金融机构
优质 新兴 产业 企业
拟挂 牌新 三板 新兴 产业 企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6.02
•【字号】吉政办发[2004]28号
•【施行日期】2004.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2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
1.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2.原省物价局的相关职责。
3.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政策制定、国家投资的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
划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8〕1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正文: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1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72号)精神,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大外资引进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外商投资领域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范围。
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在我市执行国家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取消或放宽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非金属矿等采矿业领域,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按照国家部署,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
吉林省产猴头的植物群落及栽培研究
吉林省产猴头的植物群落及栽培研究
李刚;车熙哲
【期刊名称】《特产研究》
【年(卷),期】1990(000)003
【总页数】3页(P42-44)
【作者】李刚;车熙哲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646.9
【相关文献】
1.江西三清山台湾松+白豆杉-猴头杜鹃植物群落研究 [J], 林石狮;沈如江;郭微;廖文波;彭少麟;吴金火;陈晖;方绍文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吉林市开展全省产业创新示范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J], ;
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4.产业倾斜:吉林省产业结构调整的另一种思路——兼与《吉林省产业结构现状及调整的总体设想》一文商榷 [J], 张兴志
5.两个野生猴头菌菌株的驯化栽培研究 [J], 张鹏;史磊;王金贺;刘姿彤;盛春鸽;于海洋;赵静;王延锋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04
•【字号】吉政发[2012]17号
•【施行日期】2012.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吉政发〔2012〕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支出和对市(州)、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执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
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6.09
•【字号】吉政函〔2022〕28号
•【施行日期】2022.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意
见
吉政函〔2022〕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推进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发起设立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已经形成较大规模,对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一些基金也存在碎片化使用、政策目标重复、资金沉淀较多等问题。为有效规范基金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助推吉林振兴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
示精神,聚焦“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紧扣“两确保一率先”目标,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完善财政金融协同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充分释放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和多种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效应,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支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
产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4.02
•【字号】吉政办发〔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1〕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日
吉林省做大做强肉牛产业十条政策措施为充分发挥我省肉牛产业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加快推进肉牛产业做大做强,夯实肉牛全产业链发展基础,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制定如下措施。
一、设立肉牛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鼓励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牵头设立肉牛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采取社会资本主导、各级政府引导基金跟投、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肉牛产业的育种、养殖、肉品精深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肉牛产业园基础配套建设及运营等全产业链建设进行股权投资。
二、支持肉牛大县加快发展
对年度新增肉牛存栏排名前十位的县(市、区),每年在中央和省级可用于支持畜牧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给予奖励,支持县(市、区)发展肉牛产业。重点支持肉牛家庭牧场、养殖专业合作社两类新型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及具有带户能力的肉牛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优质育龄母牛引进、优质冻精使用等。
关于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最新)
关于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最新)
为加快全区基金业快速发展,推动全区新旧动能转换,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44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X政发〔X〕20号)、《X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X 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和《X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办法》(X政办字〔X〕4号)、《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X省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财企〔X〕17号)、《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财基金〔X〕9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X政发〔X〕11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X政办字〔X〕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基本原则。聚焦聚力高质量发展,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聚焦发展,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与引导,依托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集群,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不断完善管理体系,逐步壮大规模实力,全力构建实体经济与现代金融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全面增强我区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2.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X区,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各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基金、引导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创投基金等)及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须合理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基金运作、决策的具体程序和规定,并将相关资料报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审核后开业运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0.12.02
•【字号】吉政办发〔2010〕51号
•【施行日期】2010.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5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0〕223号),设立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挂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集中打击金融诈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筹备组)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防范处置风险等工作。
2.组织推动全省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组建股权交易所等方面工作。
3.承担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指导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省机构做好金融监管相关工作;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地方金融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决定和工作部署;协调解决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措施(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1.30
•【字号】吉政发〔2022〕22号
•【施行日期】2022.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的通知
吉政发〔2022〕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推动落实《“氢动吉林”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深入开展“氢动吉林”行动,抢抓氢能产业发展关键机遇期,促进我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体制机制
(一)规范氢能产业监管。氢能是二次能源,根据氢能的应用场景,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工作。在氢能相关安全管理办法出台前,氢气生产(制氢加氢一体站)、储存、运输、加注等安全管理参照天然气有关政策执行。规范氢能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厅等相关部门)
(二)支持氢能一体化发展。鼓励可再生能源制氢与绿氢自消纳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在项目立项、节能审查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积极争取将省内符合条件的氢能项目纳入国家重点领域、重大规划项目清单,加强要素保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三)规范加氢站审批流程。参照天然气管理办法,规范加氢站审批、建设、验收标准。加氢站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营性加氢站应利用商业用地建设,企业自用加氢站可利用工业用地建设,对外经营时支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开展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一体站在非化工园区示范建设。(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2.21
•【字号】长府发〔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20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四章投资运营
第五章激励和容错机制
第六章风险控制与管理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长春现代化都市圈,打造“三强市、三中心”,推进“六城联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长春市汽车产业集群和高端装备、光电信息、生物医药、农产品加工、能源、文旅等产业集群,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长兴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8.04
•【字号】吉财农〔2021〕689号
•【施行日期】2021.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吉财农〔2021〕68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局:为规范吉林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创新财政资金运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省十大产业集群项目建设,推进全省乡村振兴,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畜牧局
2021年8月4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创新财政资金运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吉林省鼓励类产业领域,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不追求盈利最大化,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引导各类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吉林省鼓励类产业领域聚集,促进相关产业做大做强。经省政府批准,引导基金可代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投资基金职能。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省级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其他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等。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吉林省产业发展需要及财力可能确定,可逐年分期到位。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防范风险,适当让利、滚动发展”的原则投资运作,引导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吉林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牵头成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工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审定引导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细则;
(二)审定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方向;
(三)审议引导基金拟参股子基金的投资方案;
(四)需要审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协调委员会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林草局等部门组成,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主任由省财政厅厅长担任。
协调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确定。
第六条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分管领导担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召开协调委员会会议;
(二)指导召开子基金设立评审会议;
(三)承担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筹措安排引导基金所需资金预算,出资设立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并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
(一)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指定董事长、监事长,提名总经理及非社会化副总经理人选;
(二)审查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三)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四)对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决定公司负责人薪酬事项;
(五)审查批准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七)加强对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八)其他应由出资人行使的职权。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须经省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引导基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具体承担引导基金经营管理工作
(一)选择子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子基金;
(二)组织召开子基金设立评审会议,开展子基金设立谈判、评审、签约等工作;
(三)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权,向子基金委派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四)监督子基金运营,按照法定和约定维护出资人权益;
(五)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设立的基金的对接、配套入股、投资合作等事项;
(六)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投资运营
第九条引导基金的管理运营要突出政策性、引导性、市场性,主要通过参股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方式开展投资。引导基金参股不控股,不做最大出资人。主要投资运营方式
(一)围绕吉林省重点产业领域或薄弱环节,参股设立子基金;
(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规划,参股设立二级母基金;
(三)国内优秀基金管理人通过在吉林省新设管理公司的方式,管理运营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时,引导基金可适当参股该新设管理公司;
(四)子基金投资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省内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时,引导基金可适当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
(五)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十条子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组织形式。子基金应符合国家行业监管政策和自律要求。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吉林省注册,应优先投资于吉林省范围内的企业。子基金设立应当满足引导基金规定的门槛标准、投资比例、省内投资比例和投资时限等要求。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公司面向全国公开选择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机制健全,有较强的募资和产业运作能力,符合引导基金规定的门槛标准。
第十二条子基金设立遴选一般经过公开征集、方案初审、专家评审、协调委员会审议、尽职调查、结果公示、协议谈判等程序。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资人完成协议谈判后,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签订合伙协议或章程,注册成立子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