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扶持企业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包括整合部门涉企专项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以及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其全资子公司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筹集并注入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将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遵循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运作原则。
第五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优先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其他企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时闲置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经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批准,可以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等.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得进行证券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六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分为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和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是指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封闭运作的私募子基金,由私募子基金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是指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政策扶持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等领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突出重点、精准投资原则;(三)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一)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二)产业专家、投资专家;(三)其他相关人士。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办法;(二)确定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点;(三)审批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项目;(四)监督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情况;(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一)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二)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带动性强的企业;(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项目。
第八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其他市场化投资方式。
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程序:(一)项目申报;(二)尽职调查;(三)投资决策;(四)投资实施;(五)项目退出。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一)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二)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合规、安全、高效;(三)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产业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二)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处置;(三)建立健全投资决策责任制,明确投资风险责任;(四)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合规运作。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的股权、债权或其他投资权益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设立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二)基金管理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基金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四)基金投资领域明确,投资策略清晰,投资目标合理;(五)基金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基金设立申请材料;(二)协会对基金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基金设立备案通知书;(三)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四)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设立备案材料报送协会;(五)协会对基金设立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基金设立备案证明。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八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控制原则;(二)市场化运作原则;(三)信息披露原则;(四)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第九条基金投资范围:(一)投资于国家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二)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三)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企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范围。
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特定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基金运作合法合规。
(二)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风险可控: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绩效导向: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注重基金投资效益。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程序:(一)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二)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宗旨、运作方式、投资方向、管理架构等。
(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五条产业引导基金运作方式:(一)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二)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项目。
(三)鼓励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
(二)传统产业升级:支持传统产业向高端、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三)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章委托管理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的设立:(一)由市政府授权,选择具有良好信誉、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 具有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3. 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
4. 具有稳定的专业团队,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委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包括投资决策、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
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为目的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风险可控、稳健经营原则;(四)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二)投资方向明确,投资策略合理,风险控制措施完善;(三)基金管理人具备专业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四)基金设立文件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五)基金规模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三章设立程序第五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应当依照以下程序:(一)拟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名称、投资领域、投资策略、组织形式、运作方式、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内容;(二)召开基金设立会议,审议通过基金设立方案;(三)签订基金设立协议,明确各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四)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日常运作和管理;(五)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基金,取得设立批复;(六)公告基金设立信息,接受投资者认购。
第四章运作管理第六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二)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章程和投资协议,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明确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和退出机制;(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包括投资收益、风险状况等;(四)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和创新创业项目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出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突出重点、精准匹配;(三)防控风险、保障安全;(四)放大撬动、提升效益。
第二章出资管理第四条基金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直接出资:政府出资部门直接将资金划拨至基金账户;(二)委托出资:政府出资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代为出资;(三)股权出资:政府出资部门以股权形式出资;(四)其他出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的其他出资方式。
第五条基金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单一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30%;(二)对单一项目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三)对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50%;(四)对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40%。
第六条基金出资程序:(一)政府出资部门提出出资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出资文件;(二)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出资文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三)基金管理机构对出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子基金管理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子基金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八条子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二)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目标;(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四)具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运营能力。
第九条子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二)风险可控;(三)投资效益优先;(四)社会效益兼顾。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二)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投资风险;(三)加强对子基金的投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四)定期对基金运作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产业基金与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统一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进一步规范区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区高精尖产业发展,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资金需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O号),参照《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财资产()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融U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区实际,设立“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为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的母基金。
今后区政府出资新设立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政府承诺的后续出资,均由该母基金出资,已设立和今后新设立和投资的基金均作为子基金。
引导基金不设存续期。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保持一定引导性投入的领域。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对符合核心区特点的金融业、文化产业、数字经济、商业和商务服务业、健康产业等进行涵养、培育,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并将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区聚集。
引导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一)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三)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四)坚持“崇文争先”理念;(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六)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七)支持其他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二章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设立和运作,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第五条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主要以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区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跟投。
子基金运作模式是指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增资、受让权益等方式投资并持有相应权益的子基金或对现有基金履行出资承诺。
产业基金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运作周期,确保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的效率和效益,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产业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
第三条产业基金周期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原则:产业基金运作应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政策引导原则:产业基金运作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
(三)风险控制原则:产业基金运作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周期管理原则:产业基金运作应实行周期管理,确保基金投资运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基金周期设定第四条产业基金周期分为投资期、退出期和清算期。
(一)投资期:指基金设立至完成投资项目投资的全过程。
投资期一般为3-5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二)退出期:指基金完成投资项目投资后,将投资收益以股权或债权方式退出投资项目的全过程。
退出期一般为3-5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三)清算期:指基金完成退出期后,对基金剩余资产进行清算、分配收益和终止基金运作的全过程。
清算期一般为1年。
第三章投资期管理第五条投资期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项目筛选:产业基金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基金投资方向,选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符合产业转型升级需求的项目进行投资。
(二)投资决策: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应实行民主集中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投资管理:产业基金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程序、投资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投资监督:产业基金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退出期管理第六条退出期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退出方式:产业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选择股权回购、上市、股权转让、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产业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设立,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投资于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链等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二)科学决策、风险可控;(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四)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设立与运营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产业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基金规模、投资领域、运作模式、风险控制等;(二)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三)成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投资团队;(四)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第六条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二)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防范;(四)退出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基金投资资金的合理退出。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模式第七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包括:(一)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二)优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三)科技创新型企业;(四)本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八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模式包括:(一)股权投资:通过购买企业股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实现投资收益;(二)债权投资:通过提供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三)混合投资:结合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出资设立,以支持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为目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风险可控,收益合理;(三)专业管理,规范运作;(四)区域特色,产业导向。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名称、规模、投资领域、运作方式等;(二)经出资方同意,报相关部门审批;(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日常运作;(四)签订基金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产业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情况和投资需求,制定投资计划,经出资方同意后实施;(二)投资方向: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应与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相一致,重点支持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三)投资方式:产业基金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多种方式;(四)投资期限: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可根据项目特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六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七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二)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三)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四)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第八条设立产业基金的申请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募集工作;第九条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在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并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第十条产业基金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第十一条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基金拟募集规则的50%;否则,该基金不能成立,发起人须承担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30天以内退还给认购人;第十二条投资者承诺资金到位后,须在10个工作日以内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向工商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并报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产业基金须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只能转让;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提前终止者,以及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可以续期者除外;第十四条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件,经管理机关核准:一最近三年内年收益率持续超过同业平均水平;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扩募或续期;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扩募和续期应当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第三章基金公司第十五条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工大会股东会,其常设机构为基金公司董事会;基金公司董事会须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权的执行董事,其中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与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独立;第十六条基金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二监督基金运营情况,并获悉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三合法转让和扩募时优先申购基金份额;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五优先收购基金转让的项目;六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七条基金公司股东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三承担基金亏损和终止的有限责任;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利益的活动;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一审议基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三提前终止基金或基金扩募、续期;四更换基金公司董事会董事;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六更换基金托管人;七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前款事项;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九条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各项决议;三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四委任和监督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五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并审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七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四章基金管理人第二十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依法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二与产业基金公司、产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三建立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四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产业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须符合本条三、五款和第二十一条三、四、五款条件,且董事与高级经理之间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须具备产业基金发起人各项条件;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三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一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二投资咨询业务;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20年以上;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五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并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第五章基金托管人第二十七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性托管机构;二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设有资产评估部门并具有项目监督能力;五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二十八条产业基金托管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五出具基金业绩报告,陈述基金托管情况;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六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九条基金托管人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托管人须退任:一基金托管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托管资产;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三代表5 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职责的;第三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因前条所外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托管人名单;新任基金托管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第六章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产业基金在正式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于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第三十三条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投资过程中的闲散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的未转让部分及其增资配股部分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条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以普通股形式投资时,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所投资企业决策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为最低限;第三十五条产业基金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对关连人进行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连方回避制度,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连方董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一贷款业务、资金拆借业务;二期货交易;三抵押和担保业务;四管理机关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第三十七条产业基金可以以基金公司名义负债,但基金的资产钡债率不得超过50%;第三十八条产业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可以在该企业上市一年后在所上市的交易所转让,但每个交易日转让份额不得超过该上市企业总流通份额的2%;第三十九条产业基金实行投资自主决策制度,但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投资的每一个项目向管理机关报告备案;第四十条基金收益构成、分配方式,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对管理人的业绩奖励等其它需要由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标准须经由管理机关核准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中订明;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定期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提交基金财务报告;在每半年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另行制订;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随时对产业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有关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或不详的材料;第七章终止与清算第四十三条出现下种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须终止并清算: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核准续期;二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终止基金,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三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四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五原任基金管理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或原任基金托管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第四十四条产业基金终止时,须组织清算小组;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注册会计师、律师鉴证并报管理机关核准;第四十五条产业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股东持有份额比例分配;第八章罚则第四十六条未经核准,擅自募集与设立产业基金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和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0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招募说明书有任何虚假成份,或发起人拒绝提供与投资风险有关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发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和受托管理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产业基金托管业务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托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其所托管的多家基金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对违反第三章任何一条规定,侵害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处以20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第六章投资运作限制任何一条规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由管理机关限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者,责令停业整顿;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违反经管理机关核准的有关费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职责或营私舞弊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天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第五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呈报义务,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拒绝和阻挠管理机关的检查、稽核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第五十五条违反其它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产业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促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母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引导设立,主要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资本增值和社会效益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投资母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2. 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提高基金投资效益。
3. 科学决策: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风险控制: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产业投资母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1. 政府代表: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资源,支持基金发展。
2. 专业人员: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
3. 独立董事:负责监督管委会的决策和基金运作。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1. 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投资策略。
2. 审议和决定基金投资方案。
3. 监督基金运作,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4. 定期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资金来源与管理第七条产业投资母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 政府财政资金。
2. 社会资本。
3. 基金投资收益。
4. 其他合法资金。
第八条基金资金管理遵循以下规定:1.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2. 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
3. 定期进行资金审计,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第四章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第九条产业投资母基金的投资管理遵循以下规定:1. 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
2. 投资方式: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多种方式。
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推动产业投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政策和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类子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起,以支持特定产业领域发展为目标,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或其它投资方式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投资类子基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领域。
(二)政策引导:积极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三)风险可控: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四)专业管理:聘请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基金管理团队,确保基金运作高效。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目标。
(三)发起人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投资能力。
(四)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能力。
第五条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的设立程序:(一)发起人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组织形式、管理方式等。
(二)发起人召开基金设立大会,通过基金章程,选举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四)基金设立登记后,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
第三章投资范围与策略第六条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的投资范围:(一)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重点领域。
(二)具有成长潜力和市场前景的初创企业、中小企业。
(三)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第七条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的投资策略:(一)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或其它投资方式,投资于符合投资范围的优质企业。
(二)通过参股、控股、增资扩股等方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提升企业价值。
(三)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设立政策性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利益共享;(二)重点支持、精准引导、协同推进、注重实效;(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加强监管。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第四条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社会资本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模式、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二)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三)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三章引导基金运作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模式运作,设立若干子基金,通过子基金进行投资。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一)重点支持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二)支持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等领域;(三)支持中小企业、初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第八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式:(一)参股设立子基金;(二)直接投资于企业股权;(三)根据需要,可采取债权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
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管理:(一)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二)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管理、运作和退出;(三)管理办公室对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引导基金退出第十条引导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5-10年,到期后,通过以下方式退出:(一)转让所持股权;(二)增资扩股;(三)企业上市;(四)其他合法合规方式。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扶持企业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包括整合部门涉企专项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以及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其全资子公司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筹集并注入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将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遵循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运作原则。
第五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优先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其他企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时闲置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经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批准,可以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等。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得进行证券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六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分为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和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
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是指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封闭运作的私募子基金,由私募子基金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是指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政策扶持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全国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驱动战略的决策部署,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规范全国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出资,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国家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风险可控,放大效应;(三)科学决策,专业管理;(四)突出重点,区域协调。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围绕国家战略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筛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筛选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二)投资决策: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评估,形成投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理事会审批;(三)投资实施: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实施投资;(四)投资退出: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投资。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参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等,参股其投资的项目;(二)直投: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直接进行投资;(三)债权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债权融资支持;(四)其他方式: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情况,探索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引导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引导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引导基金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九条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具备专业的投资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四)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产业引导基金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规范管理;(二)支持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注重效益,实现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四)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一)政府相关部门代表;(二)产业专家、金融专家、投资专家等;(三)基金管理公司代表。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战略和投资政策;(二)审议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计划、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三)监督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确保资金安全;(四)协调解决产业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具体投资方案;(二)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募集、投资、退出等工作;(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监督;(四)定期向管委会报告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标准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如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三)区域特色产业,如优势农产品、特色旅游资源等。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标准:(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二)项目应符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技术含量,具有核心竞争力;(四)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产业基金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子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发挥产业基金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子基金,是指由产业基金母基金出资设立,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专注于特定产业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子基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专业化管理,风险控制;(三)投资导向明确,注重效益;(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第二章子基金设立与出资第四条子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领域。
第五条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产业基金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0%;(二)子基金总规模不得低于母基金出资额的2倍;(三)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六条子基金的出资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一)货币出资;(二)实物出资;(三)知识产权出资;(四)股权出资。
第三章子基金管理第七条子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三)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四)具有良好信誉和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子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子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计划;(二)负责子基金的募集、投资、退出等环节;(三)对子基金的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四)监督子基金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五)定期向母基金报告子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九条子基金的投资方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二)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的项目;(三)投资于具有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第十条子基金的投资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夹层投资;(四)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方式。
第四章子基金退出第十一条子基金的退出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一)股权转让;(二)上市公司减持;(三)企业并购;(四)清算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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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扶持企业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包括整合部门涉企专项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以及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其全资子公司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筹集并注入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将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遵循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运作原则。
第五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优先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其他企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时闲置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经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批准,可以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等。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得进行证券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六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分为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和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
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是指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封闭运作的私募子基金,由私募子基金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是指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政策扶持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第七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在福州市境内注册;
(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
(三)投资于福州市境内注册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额;
(四)除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外,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2个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多人数;
(五)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六)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净资产总额的20%;
(七)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基金管理人的选定,可根据各子基金的投向和风险特性,由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投资管理团队管理子基金,或按照市场化原则遴选有特定优势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子基金的管理人。
子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策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八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企业的项目,可通过以下两个渠道遴选:(一)由市金融办、行业主管部门、高新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或其他相关部门推荐,建立企业项目库,从中优选投资项目。
对有关部门推荐的政策扶持性强的股权投资企业项目,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尽职调查基础上,经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市财政局研究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二)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市场调研或依托投行、金融机构等业内推荐积累的项目资源,自主确定投资项目。
第九条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制定项目管理运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
根据投资管理制度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开展立项和尽职调查,组织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投资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制作可投资项目投资建议书,报送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审批。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对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
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或企业形成的股权应当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内适时退出。
退出方式主要有:股权上市后出售退出、股权协议转让退出、被投资企业或股东和高管回购退出、被投资基金到期清算或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退出。
第十一条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重点考核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的杠杆率,对地方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贡献;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和投资固有风险因素,核定合理的投资损失控制率。
具体年度考核指标由市财政局确定。
对政策性强、投资期限长、收益率低的子基金项目和直接股权投资企业项目,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允许作为劣后级股东,其他社会资本作为优先级股东,并建立收益补差机制。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