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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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扶持企业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包括整合部门涉企专项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以及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其全资子公司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筹集并注入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将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遵循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运作原则。

第五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优先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其他企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时闲置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经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批准,可以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等。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得进行证券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六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分为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和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

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是指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封闭运作的私募子基金,由私募子基金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是指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政策扶持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第七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在福州市境内注册;

(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

(三)投资于福州市境内注册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额;

(四)除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外,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2个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多人数;

(五)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六)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净资产总额的20%;

(七)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基金管理人的选定,可根据各子基金的投向和风险特性,由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投资管理团队管理子基金,或按照市场化原则遴选有特定优势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子基金的管理人。

子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策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八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企业的项目,可通过以下两个渠道遴选:(一)由市金融办、行业主管部门、高新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或其他相关部门推荐,建立企业项目库,从中优选投资项目。对有关部门推荐的政策扶持性强的股权投资企业项目,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尽职调查基础上,经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市财政局研究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二)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市场调研或依托投行、金融机构等业内推荐积累的项目资源,自主确定投资项目。

第九条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制定项目管理运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根据投资管理制度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开展立项和尽职调查,组织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投资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制作可投资项目投资建议书,报送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审批。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对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或企业形成的股权应当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内适时退出。退出方式主要有:股权上市后出售退出、股权协议转让退出、被投资企业或股东和高管回购退出、被投资基金到期清算或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退出。

第十一条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重点考核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的杠杆率,对地方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贡献;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和投资固有风险因素,核定合理的投资损失控制率。具体年度考核指标由市财政局确定。

对政策性强、投资期限长、收益率低的子基金项目和直接股权投资企业项目,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允许作为劣后级股东,其他社会资本作为优先级股东,并建立收益补差机制。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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