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新安全生产法送审稿对照(2019版)

合集下载

新旧《安全生产法》草案对照表

新旧《安全生产法》草案对照表

新旧《安全生产法》草案对照表修正前(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修正后(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连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件,确保安全生产。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证的权益,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证的权益,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全版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全版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全版(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20__ 年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 20__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修正前(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修正后(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第壹章总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壹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运营活劢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运营活劢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和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仸,建立生产运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仸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仸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修订对比2019

安全生产法修订对比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2019年送审稿)修正前修正后(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以下空白处条文,除序号作相应调整外,内容未作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新)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修正前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注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最新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最新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共46页文档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共46页文档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
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
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
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 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
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 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
第4页
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 务。
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 理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
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 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
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
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
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
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 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
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 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
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 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
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 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共54页文档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共54页文档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16、自己选择的路、跪着也要把它走 完。 17、一般情况下)不想三年以后的事, 只想现 在的事 。现在 有成就 ,以后 才能更 辉煌。
18、敢于向黑暗宣战的人,心里必须 充满光 明。 19、学习的关键--重复。
20、懦弱的人只会裹足不前,莽撞的 人只能 引为烧 身,只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 50、谁和我一样用功,谁就会和我一样成功。——莫扎特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修正案征求意见稿(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前后对照表(doc 40页)

新安全生产法前后对照表(doc 40页)

新安全生产法前后对照表(doc 40页)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新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修正前修正后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国发[2010]23号文法律化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增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并取得证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019年整理】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2019年整理】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比较表(条则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则所作的改正或许增补内容)修正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安全生产督查管理,防备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众生命和财富安全,促使经济发展,拟订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合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例抵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还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一定恪守本法和其余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例,增强安全生产管理,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美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管理,预防备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众生命健康和财富安全,促使经济社会和睦发展,依据宪法,拟订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督查管理,合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例抵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还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该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成立政府领导、部门看管、单位负责、民众参加、社会督查的工作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一定恪守本法和其余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例、规章和标准,增强安全生产管理,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美修正前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取安全生产保障的权益,并应该依法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督查,保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敦促各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安全生产督查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修订意见对照表最新打印整理版注安复习资料

安全生产法修订意见对照表最新打印整理版注安复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 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E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 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 主要负责人授权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技 术决策和指挥权。
和培训情况;
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措施;
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
7 / 43
援演练;
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
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 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 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 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 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 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 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 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 会的意见。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 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 实。
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
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 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
6 / 43
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 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
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 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2019 年送审稿)
修正前
修正后(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以下空白处条文,除序号作相应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调整外,内容未作修改)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 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 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
准。
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
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
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
批准并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 制定并实施严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
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 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 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
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 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责的部门。
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有
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 订。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 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8 / 4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
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
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
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
生产安全事故。
1 / 43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 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 产。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责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
5 / 43
责任制;
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
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
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
综合监督管理。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 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树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 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
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 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 关,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
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 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按
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施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
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3 / 43
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行下列职责:
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 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