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借款合同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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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6【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06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宏伟【审理法官】黄宏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某;隋某某【当事人】王某某隋某某【当事人-个人】王某某隋某某【代理律师/律所】吴秀婷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张洪财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秀婷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张洪财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秀婷张洪财【代理律所】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系王某某与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867275元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系王某某与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867275元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仅依据其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隋某某否认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抗辩王某某向其转款系二人恋爱期间王某某通过其银行账户投资或为他人付款,并提供了其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案涉公司的股转系统函、公开发行说明书、证券持有人名册,案涉公司出具的证明、案涉公司股东吕彬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表明,案涉转款发生于案涉公司公开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隋某某收到134万元后同日转款给吕彬,2016年12月30日吕彬减持股份且隋某某同日将50万元转至王某某账户,另外吕彬及案涉公司出具证明称吕彬为王某某代持股份。

姜国强、魏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国强、魏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国强、魏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6【案件字号】(2021)川19民终4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垚王立吴全【审理法官】杨垚王立吴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国强;魏红梅【当事人】姜国强魏红梅【当事人-个人】姜国强魏红梅【代理律师/律所】柯巧鑫北京常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柯巧鑫北京常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柯巧鑫【代理律所】北京常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姜国强【被告】魏红梅【本院观点】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姜国强表示,其现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的是2016年9月9日转款20万元及微信、其他账户转给被上诉人的52841.34元,合计252841.34元。

同时表示,其还向被上诉人赠送了其他物品,价值近10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依据双方当事人及与本案所涉案外人之间的银行往来流水,仅能够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及与案外人之间存在相互间的资金往来,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系民间借贷关系,且被上诉人对此亦予以否认,而上诉人亦未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多次大额的资金往来,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借据、合同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审对上诉人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秦晓素、裴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秦晓素、裴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秦晓素、裴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1)豫13民终7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庆文赵变英高璐【审理法官】尹庆文赵变英高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秦晓素;裴庆华;王合军;魏仁涛;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秦晓素裴庆华王合军魏仁涛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秦晓素裴庆华王合军魏仁涛【当事人-公司】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成宇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邹照毅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刘永志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成宇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邹照毅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刘永志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成宇邹照毅刘永志【代理律所】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秦晓素【被告】裴庆华;王合军;魏仁涛;南阳嘉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裴庆华是否是真实出借人;秦晓素是否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保证还款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出借款项实际交付。

以综合“证明”内容及上诉人提供的刚某的短信“你作为是中问(间)人”的表述认定上诉人仅作为见证人签字的主张不充分,也与其未写明“见证人”的事实相矛盾。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欺诈胁迫撤销法定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辩论原则法定代理人证明力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拍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裴庆华是否是真实出借人;秦晓素是否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保证还款责任。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述如下: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款项的出借人是否是裴庆华。

2021年借款合同法律依据规定

2021年借款合同法律依据规定

If you are doing your best,you will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fail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借款合同法律依据规定篇一:民间借贷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生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合法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通过中间人如通过担保公司借贷、典当等。

2、《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反之,当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犯法行为、诈骗、买卖毒品或者贩卖杀人工具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和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又作出了有效的限制,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再次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即可认定有效。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

2021年1⽉1⽇开始施⾏: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2020年12⽉31⽇,《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包含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12⽉2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31⽇公布,⾃2021年1⽉1⽇起施⾏。

本⽂介绍新民间借贷解释施⾏后利息的计算⽅法,供参考~~~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主张⽀付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约定不明1.⾃然⼈之间借贷不⽀持。

2.⾃然⼈外的借贷。

⼈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约定借期利息最⾼限额:1.借贷⾏为发⽣在2019年8⽉20⽇之后的双⽅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2020年8⽉20⽇之后新受理的⼀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于2020年8⽉20⽇之前,当事⼈请求适⽤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到2020年8⽉19⽇的利息部分的,⼈民法院应予⽀持;对于⾃2020年8⽉20⽇到借款返还之⽇的利息部分,适⽤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新修订)每⽉LPR利率(最近更新2020年12⽉21⽇)2020.12:1年期3.85%2020.11:1年期3.85%2020.10:1年期3.85%2020.09:1年期3.85%2020.08:1年期3.85%2020.07:1年期3.85%2020.06:1年期3.85%2020.05:1年期3.85%2020.04:1年期3.85%2020.03:1年期4.05%2020.02:1年期4.05%2020.01:1年期4.15%2019.12:1年期4.15%2019.11:1年期4.15%2019.10:1年期4.20%2019.09:1年期4.20%2019.08:1年期4.25%逾期利率的计算1.有约定。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巩固练习题(第三十七期)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巩固练习题(第三十七期)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巩固练习题(第三十七期)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选项D正确。

考察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承包人垫资、委托监理合同2、甲向乙借款,为担保债务履行,将一辆汽车出质给乙。

乙不慎将汽车损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依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本题中,由于是乙的过失造成质押汽车损坏,因此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甲也可以要求抵销。

考察知识点质权的效力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考察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与终止、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4、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一定时间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考察知识点抵押预告登记、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则5、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

8月15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此种交付替代方式为简易交付。

本题属于简易交付的买卖合同,宾馆8月7日租借了摄像机,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8月9日宾馆和电视台的买卖合同生效,所以交付完成。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2021年5月最新)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2021年5月最新)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2021年5⽉最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2021年5⽉最新)---杜凯律师【最新关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从2021年1⽉1⽇起⽣效实施。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于2020年8⽉和12⽉两次修改。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也称“九民纪要”最⾼⼈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

《关于办理⾮法放贷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7⽉印发。

《防范和处置⾮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于2021年2⽉颁布。

【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具体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九条【⾃然⼈之间借款合同的成⽴时间】⾃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成⽴。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 2020年12⽉份最新修改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修改解读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修改解读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修改解读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次修订的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施行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

大家不要担心,修改的内容不多,笔者逐条对条文进行了比对,只有五个条文(其中三个条文只是相同的法律替换)有修改,现比对如下:一、删除了原司法解释条文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原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签订合同时合同已成立,但认为出借人发放借款后合同才生效,此时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这次司法解释修订删除了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态度转变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是诺成性合同,不再是实践性合同。

因此,除非另有约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签订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条款,对双方亦产生约束力。

二、原司法解释条文第十一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司法解释条文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解读:1、将《合同法》第52条修改为《民法典》的第146条、153条、154条,这部分修改好理解,因为《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行,与法典相配套。

2、原《合同法》第52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借款合同要素

借款合同要素

借款合同要素
一、合同双方信息。

借款合同应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借款金额和利率。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以及借款的利率和计息方式,确保双方对借款金额和利息计算有清晰的认识。

三、借款用途。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的具体用途,确保借款人按约定使用借款资金。

四、还款方式和期限。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还款的方式(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等)和还款期限,确保双方对还款安排有清晰的认识。

五、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相关条款,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明确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条款。

除了上述基本要素外,合同中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条款,如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以确保借款合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以上是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朱峰、何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峰、何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峰、何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6【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79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海波张睿任建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峰;何婷婷;贵州创翔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创翔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陶显进;蔡发平【当事人】朱峰何婷婷贵州创翔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创翔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陶显进蔡发平【当事人-个人】朱峰何婷婷陶显进蔡发平【当事人-公司】贵州创翔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创翔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柳重庆百君(贵阳)律师事务所;汪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柳重庆百君(贵阳)律师事务所汪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柳汪伦【代理律所】重庆百君(贵阳)律师事务所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峰;何婷婷;贵州创翔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创翔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陶显进;蔡发平【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及如借款关系成立,应偿还金额为多少。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不当得利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及如借款关系成立,应偿还金额为多少。

本案上诉人朱峰与何婷婷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朱峰以182000元价格全款购买案涉车辆后,将车辆过户到何婷婷名下,何婷婷又以购车为由向银行申请了相应贷款,而获得贷款后将其中的100000元支付给了朱峰,何婷婷对将贷款获得的100000元给了朱峰无异议,现对车辆价款182000元有异议,认为购买车辆时其未在现场,朱峰亦未向其告知车辆价格,朱峰提交了《购车协议》及转账记录予以佐证,转账记录的金额与《购车协议》中约定的金额相符,对购车款18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王晓东与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晓东与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晓东与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妮【审理法官】李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晓东;王珊珊【当事人】王晓东王珊珊【当事人-个人】王晓东王珊珊【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晓东【被告】王珊珊【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王晓东主张本案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当对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因其二审中提交的照片打印件无法看到双方聊天内容,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而从双方相识、往来情况及王晓东向王珊珊转账13145.20元的行为来看,足以证明双方并非普通朋友关系,王晓东主张本案诉争款项为借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晓东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元,由王晓东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8:04:26王晓东与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4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珊珊。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晓东因与被上诉人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超、刘壮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超、刘壮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超、刘壮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豫11民终6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喜庆缑兵伟曹光辉【审理法官】崔喜庆缑兵伟曹光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超;刘壮壮;贾炜华【当事人】李超刘壮壮贾炜华【当事人-个人】李超刘壮壮贾炜华【代理律师/律所】田苗强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庞蒙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苗强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庞蒙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苗强庞蒙【代理律所】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超;贾炜华【被告】刘壮壮【本院观点】本案是债权转让纠纷,合法有效的债权才能依法转让。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申请再审抗诉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债权转让纠纷,合法有效的债权才能依法转让。

关于本案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生效的(2017)豫1103民初2485号本院认为显示“被告李超称与原告何晓芳不认识,双方没有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借款人未实际接到借款,因此原告何晓芳起诉被告李超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构成的要件,并且不能排除被告李超签字行为是受漯河创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履行的职务行为,原告何晓芳的起诉诉讼主体有误。

”(2017)豫1103民初2485号的诉讼请求与本案的诉讼请求均为“1、判令李超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本案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李超承担。

”因此,由于生效的裁定书显示何晓芳与李超没有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故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由于本案的债权转让基础亦不存在,故债权转让效力不能及于李超。

周继峰、李红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继峰、李红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继峰、李红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6【案件字号】(2021)皖16民终37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皮桂山马超王肖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继峰;李红连;刁小荣【当事人】周继峰李红连刁小荣【当事人-个人】周继峰李红连刁小荣【代理律师/律所】李龙胜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龙胜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龙胜【代理律所】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继峰【被告】李红连;刁小荣【本院观点】本案中,周继峰因办厂租赁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每年租金11万元,厂房出租方欠李红连10万元,周继峰、刁小荣将应付的租金10万元转化为借款给李红连出具借条。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周继峰因办厂租赁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每年租金11万元,厂房出租方欠李红连10万元,周继峰、刁小荣将应付的租金10万元转化为借款给李红连出具借条。

周继峰上诉否认向李红连借款,但其在内容为“今借到李红连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的案涉借条上签名,即显示借款系周继峰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中周继峰陈述房租给付1万元,条据抵10万元,刁小荣把借条拿给出租方的,现仍欠第二年的房租。

周继峰、刁小荣用案涉借条向出租方抵付了第一年租金10万元的行为,可认定为周继峰同意将应付给出租方的租金转化为向李红连的借款并实际使用了借款。

周继峰上诉主张李红连没有实际交付借款,借款合同不成立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王金花、崔章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金花、崔章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金花、崔章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5【案件字号】(2021)豫05民终41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静付文华审判【审理法官】张静付文华审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金花;崔章信【当事人】王金花崔章信【当事人-个人】王金花崔章信【代理律师/律所】杜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马永庆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马永庆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胜利马永庆【代理律所】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河南瀛睿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金花【被告】崔章信【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双方均认可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系为借款所做的担保,该作为担保的房产买卖协议可证明双方曾就借款达成合意,在王金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转账系其他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崔章信提交的2015年6月23日之后向王金花转账共计445000元的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张劲松、吴东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劲松、吴东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劲松、吴东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日期】2021.12.07【案件字号】(2021)新40民终23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平杨静阿丽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劲松;吴东亚【当事人】张劲松吴东亚【当事人-个人】张劲松吴东亚【代理律师/律所】罗志婷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志婷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志婷【代理律所】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劲松【被告】吴东亚【本院观点】张劲松始终自认涉案借款是吴东亚的配偶郭青梅所借,当时吴东亚不知情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0 01:06:53张劲松、吴东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1)新40民终2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劲松,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修理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中苑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婷,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东亚,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上诉人张劲松因与被上诉人吴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2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张劲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婷,被上诉人吴东亚到庭参加诉讼。

莫兴、阳全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莫兴、阳全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莫兴、阳全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1【案件字号】(2021)桂03民终21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子秀秦桂珍张芳【审理法官】蒋子秀秦桂珍张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莫兴;阳全峰【当事人】莫兴阳全峰【当事人-个人】莫兴阳全峰【代理律师/律所】谢佑息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佑息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佑息【代理律所】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莫兴【被告】阳全峰【本院观点】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一定关联性,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证明借贷的合意及款项的实际交付。

从本案证据来看,被上诉人提供了载明上诉人姓名、借款时间、借款数额等的借款条,上诉人认可借款条上的上诉人姓名系其本人书写。

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非常清楚出具借条的法律意义。

上诉人认为借条并非向被上诉人出具,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涉案借条上明确载明了被上诉人的姓名,应当认为系向被上诉人出具。

关于款项的实际交付问题,上诉人认可收到了借款。

虽然上诉人认为钱是向案外人杨宇的借款,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判决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郭忠华、朱长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忠华、朱长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忠华、朱长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2【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16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为民罗娟陈璐【审理法官】尹为民罗娟陈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忠华;朱长新【当事人】郭忠华朱长新【当事人-个人】郭忠华朱长新【代理律师/律所】易海燕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易海燕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易海燕【代理律所】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郭忠华【被告】朱长新【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在二审中另查明,郭忠华在一审中提交朱长新于2017年7月31日向其出具的借条,该借条中载明:“今借到郭忠华现金4万元整。

大写肆万元整借款人朱长新”,在该借条的金额部分和借款人姓名处,加盖有3枚指印。

一审诉讼中,经朱长新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对案涉借条中的笔迹及指印进行鉴定,因笔迹样本数量不足无法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将鉴定内容变更为仅对借条中的指印进行鉴定。

2020年12月3日,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出具作出鄂诚信〔2020〕痕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案涉借条中的3处指印与朱长新样本指印并非同一人捺印形成。

还查明,朱长新通过其微信号于2017年8月31、2017年9月30日、2017年11月6日、2017年12月7日、2018年1月17日分别向郭忠华之妻肖祖元转账12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答案][东北大学]2021春《合同法》在线平时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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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借款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答案:D]A.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B.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C.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3天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

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10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

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答案:B]A.定金合同已生效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3.合同正常变更的唯一条件是当事人()。

[答案:C]A.具有行为能力B.具有意思能力C.协商一致D.不违法4.保险合同是()[答案:D]A.单务合同B.无因合同C.无偿合同D.射幸合同5.吴某与张某于2017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

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

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

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

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答案:B]A.彩色扩印公司只负退还扩印费和赔偿同类同号胶卷或相当价值现金的责任B.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C.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D.彩色扩印公司违约,且遗失的是有珍贵纪念意义的照片,应赔偿吴某精神损失6.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该合同()[答案:B]A.可撤销B.成立C.无效D.可解除7.甲与乙两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然使用该房并按照原合同如数交纳租金,出租人甲照收不误。

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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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成立要件
借款合同成立要件是什么
成立要件是什么?下面,为大家详细解答!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两种行为。

不履行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只是部分履行,而没有履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无论是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因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发生不良后果。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

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

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 ___,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 ___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 ___所有制企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

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

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

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

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

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 ___。

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有足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 ___,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

这种保证或 ___是使贷款能够得到按期偿还的一种保证措施。

6.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借款方在归还贷款时,一般要偿还贷款利息,而利率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付,当事人双方无权商定,对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人无权变更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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