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规范企业特许经营行为,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做好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特许人申请备案应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特许人备案采取书面材料报送和网上填报信息方式。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应当向重庆市商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若是委托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见附件1)。
(二)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若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所有的,须提交所有人许可使用授权书(见附件2)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四)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直营店营业执照、店铺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提供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同时根据商务部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商委函【2008】166号)的要求,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逾期备案情况说明”。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建筑业协会•【公布日期】2000.01.26•【文号】•【施行日期】2000.0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1997〕第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工作,维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自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备案企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申请备案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4、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5、至少拥有三家加盟店;6、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申请申请备案者应按规定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一并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1、备案表(见附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4、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若有);6、招募加盟者的有关材料;7、1000字企业简介;8、特许总店及两家以上加盟店外观及店堂照片;9、其他;10、申请者应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核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七条通知备案申请者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将在收到申报资料一个月内通知申请者。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八条备案日期接到通知的备案者,须交纳备案费;交纳备案费日期,即为申请者的备案起始时间。
第九条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备案之日起到次年该日为备案有效时间。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特许经营备案的期限与方式
特许经营备案的期限与方式
一帜企业在代理备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企业或经办人咨询特许经营备案是什么?怎么办理?特许经营备案办理期限与方式主要遵循《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特许经营备案是什么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特许经营备案方式
特许经营备案应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
首先特许人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系统的登录号密码;其次,特许人使用登录号密码进入系统中填报电子版材料提交至备案机关审核;最后,经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予以公告,即完成备案。
备案过程中,企业需要准备并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等。
这些材料是备案机关审核的重要依据,因此企业需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特许经营备案期限
对于在2007年5月1日以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初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
只要特许经营备案没有被依法撤销,备案就一直有效,没有设定具体的有效期。
但如果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特许人应及时通知备案部门以更新备案信息。
一帜连锁建议
特许经营的备案期限与方式都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的,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自身的特许经营活动合法、规范。
同时,企业也应及时了解并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自身的备案策略。
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规企业特许经营行为,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做好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特许人申请备案应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特许人备案采取书面材料报送和网上填报信息方式。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应当向市商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原件、复印件。
若是委托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原件、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见附件1)。
(二)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若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所有的,须提交所有人许可使用授权书(见附件2)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四)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直营店营业执照、店铺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提供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同时根据商务部和《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商委函【2008】166号)的要求,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逾期备案情况说明”。
某流通业发展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手册
某流通业发展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手册某流通业发展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特许经营合同各方的权益,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公司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公司负责对特许经营者进行评估、备案、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司负责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确保特许经营者遵守合同约定。
第四条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平评估特许经营者的资质和能力,公正备案特许经营者的信息,公开监督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特许经营者备案第五条特许经营者备案是指公司对特许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核、经营能力评估,确认其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要求,并签订备案确认书的程序。
第六条特许经营者备案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特许经营者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资料;(二)公司组织专员对特许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核和经营能力评估;(三)公司审核结果,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备案确认书。
第七条特许经营者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者资质证明文件;(二)特许经营者经营计划书;(三)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能力证明文件;(四)特许经营者的企业信用报告;(五)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司应制定特许经营者备案审核细则,明确备案的基本条件和评估标准。
特许经营者备案审核细则应向特许经营者进行公示,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九条公司应在特许经营者备案审核前,对特许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特许经营者必须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
第十条公司对特许经营者的备案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特许经营者,并出具备案确认书。
备案确认书包括备案有效期、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特许经营者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特许经营者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特许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抽查特许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合理性。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简称“本条例”)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的秩序,发展商业特许经营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按照约定,将商业经营模式、商业管理经验和商业技术知识以特许使用权的方式提供给受许人,受许人按照约定,支付费用并在特定地点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所获得的收益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特许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特许人有权: 1. 要求受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经营特许经营项目; 2. 监督受许人履行合同义务; 3. 在受许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特许人有义务: 1. 向受许人提供商业经营模式、商业管理经验和商业技术知识,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2. 对受许人的经营进行必要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 3. 维护商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第五条受许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受许人有权: 1. 使用特许人提供的商业经营模式、商业管理经验和商业技术知识; 2. 获得特定地点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所获得的收益; 3. 要求特许人对经营进行必要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
受许人有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经营特许经营项目; 2. 按时支付特许费用和其他约定费用; 3. 维护商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第六条合同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合同内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特许人和受许人的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信息; 2. 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3. 特许费用和其他约定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4. 经营期限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XX区商务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制度及工作流程图
XX区商务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制度一、责任单位商贸服务管理股二、责任人股长责任制下、分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责任。
三、权利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四、受理(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五、备案条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
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六、申报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被特许人全部店铺的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直接在网上填报,第(四)至(十)项应当在网上提交便携文件格式(PDF)的电子版材料。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业经营模式、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在约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行为。
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流程。
二、备案主体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主体包括:1. 特许人:拥有商业经营模式、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企业或个人。
2. 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许可,在约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
三、备案条件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合同主体合法: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均为合法注册的企业或个人。
2. 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特许人具备相应的资质:特许人拥有商业经营模式、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
4. 被特许人具备相应的条件:被特许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相应的资金、场地、人员等条件。
四、备案程序1. 准备备案材料: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准备以下备案材料:(1)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特许人、被特许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特许人拥有的商业经营模式、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4)特许人、被特许人的财务报表、信用报告等证明材料;(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提交备案申请: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将备案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 审查备案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特许人资质、被特许人条件等。
4. 审批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向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发放《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证明》。
5. 公示备案信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备案信息公示于本部门网站,供公众查询。
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热门城市:振安区律师法库县律师凤城市律师齐齐哈尔律师新民市律师古塔区律师鸡西律师中山区律师河源律师在众多经济活动中,有一些活动需要获得特殊许可,即特许经营,而此类活动往往监管不严,缺乏标准,为解决此类问题,商务部出台了▲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那么,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出台的,具体的规定有哪些,为您解答。
▲一、办法出台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该《办法》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12日商务部令第5号发布。
《办法》共21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4月30日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予以废止。
▲二、法条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保护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商业特许经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业经营模式、商标、专利、技术、管理经验等商业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约定的区域内以特许人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合法、合规、有序的原则;(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第五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二)拥有合法、有效的商业资源;(三)具备一定的商业经营经验和品牌知名度;(四)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培训体系;(五)具备承担商业特许经营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二)具备一定的商业经营经验和资金实力;(三)具备承担商业特许经营风险的能力;(四)具备遵守特许人管理制度的意愿。
第七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被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三)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四)特许经营费用及支付方式;(五)特许人的管理指导、技术支持、培训等服务内容;(六)被特许人的经营规范、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要求;(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
第三章特许经营备案与信息披露第九条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特许人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三)特许人拥有的商业资源证明材料;(四)特许人管理制度的说明材料;(五)其他有关材料。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1997〕第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工作,维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自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备案企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申请备案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4.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5. 至少拥有三家加盟店;6.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申请。
申请备案者应按规定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一并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1. 备案表(见附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4.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若有);6.招募加盟者的有关材料7.1000字企业简介8.特许总店及两家以上加盟店外观及店堂照片9.其他申请者应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核查。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七条:通知。
备案申请者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协会将在收到申报资料一个月内通知申请者。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八条:备案日期接到通知的备案者,须交纳备案费;交纳备案费日期,即为申请者的备案起始时间。
第九条: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备案之日起到次年该日为备案有效时间。
如需续展,申请者应于期满前二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条:变更:备案资料内容若有变更,应将变更内容及时报交协会。
其中涉及申请者主体资格、商标及专利等时效性内容的,申请者应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管理1. 参加备案的特许企业,将定期进行公布;2. 备案企业的备案资料可向查询者提第十二条:备案费用:500元人民币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建立的一套备案管理机制。
该制度包括备案主体、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备案期限、备案标准、备案文件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
一、备案主体
二、备案条件
三、备案程序
四、备案期限
五、备案标准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标准主要包括经济实力、管理能力、信誉度等方面。
备案主体必须具备足够的资金、设备和人员,以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备案标准的制定可以参考相关行业协会或权威机构的标准和规范。
六、备案文件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商业特许经营经营主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对于消费者来说,能够选择到合格的商业特许经营服务,保护自身的权益。
对于经营主体来说,备案管理制度的落实,能够促使他们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保持经营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它有助于管理层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指导,也可以
为经营主体提供发展的机会和规范的经营环境。
在未来的发展中,备案管理制度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消费者的需求,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 年第 5 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 年 月 日商务部第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 年第 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年 月 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 年 月 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操作指南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操作指南一、背景概述商业特许经营指的是一方(特许人)授权另一方(特许经营人)使用其商业模式、品牌、技术和管理经验等资源,以实现商业运营目标的合作模式。
为了规范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人合法权益,广东省商务厅特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操作指南。
二、备案要求1.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人与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授权范围、经营期限、特权使用费等事项。
2.经营者资格:申请人应具备商业经营能力,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3.品牌知名度:特许经营品牌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应符合一定标准,例如连锁店的识别度、知名度、市场份额等。
4.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在规定的区域内拥有经营场所,并符合相关卫生、安全等要求。
5.经营管理制度:申请人应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组织、货物管理、财务管理等。
6.特殊许可证:如果特定行业需要特殊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备案流程1.申请阶段(1)预备备案:申请人向广东省商务厅提交备案申请书和备案资料,包括特许经营合同、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等。
(2)备案审查:广东省商务厅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和特许经营品牌的资质和合法性。
2.备案阶段(1)备案公示:广东省商务厅将备案申请公示一定期限,接受公众投诉和意见。
(2)备案审批:经公示期结束,广东省商务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备案。
3.备案结果(1)备案通过:广东省商务厅向申请人发放备案证书,并将备案信息公示在官方网站上。
(2)备案不通过:如备案申请不符合备案要求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商务厅将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四、监管与处罚广东省商务厅将加强对备案后特许经营行为的监管,对特许经营人的商业行为进行定期检查。
如发现违反备案要求或违法经营的情况,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备案证书等。
五、总结为了促进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广东省商务厅制定了操作指南,明确备案要求、流程以及监管与处罚措施。
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规范企业特许经营行为,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做好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特许人申请备案应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特许人备案采取书面材料报送和网上填报信息方式。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应当向重庆市商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若是委托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见附件1)。
(二)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若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所有的,须提交所有人许可使用授权书(见附件2)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四)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直营店营业执照、店铺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提供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同时根据商务部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商委函【2008】166号)的要求,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逾期备案情况说明”。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办事指南一、项目性质其他行政权力二、办理依据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第三条: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2.《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备案权限的通知》:“一、下放范围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对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初审(包括受理特许人提出备案登录号申请、发放登录号和网上审核)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
(二)跨省特许人备案。
在境内从事跨省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特许人注册地设区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提交省商务厅备案。
”三、申报条件特许人成立满1年,且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2个直营店持续经营时间都超过1年。
四、申报材料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
2.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5. 特许人经营操作手册目录6.特许人承诺书7.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8.“两店一年”的证明材料9.授权委托书10. 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2024年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前言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合作形式,通常由商标拥有者(特许人)授权另一个实体(特许人)使用其商标、经验和技术等资源,以换取一定的费用及利润分成。
这种模式具有投资少、风险低、品牌效应好等优点。
但由于特许经营涉及到多方利益,存在一定风险。
为了保证合作方的利益和知情权,商务部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内容《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有五章,对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处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规定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目标、定义、主管部门和有关条例和规定等方面。
其中,明确了特许经营事项包括商业特许经营和产品特许经营,对商标、专利、技术、管理经验等有特殊经营价值的资源的定义进行了说明。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二章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包括商业信誉、资信情况、资产情况、从业经验等方面。
同时,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三章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披露的信息主体、内容、方式、时间和范围等方面。
其中,重点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特许经营形式、要求、费用等有关信息,并在特许经营合同生效前向经营者提供完整且准确的信息。
第四章违法行为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产生的后果和处理方式,包括中止或终止特许经营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惩罚措施。
同时,规定了相关行政机关应如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章规定了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包括开展抽查检查、启动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等方法。
同时还规定了违反《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建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特许经营合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治理方法试行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照《商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1997]第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标准备案治理工作,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两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餐饮业、效劳业等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志愿、诚信、标准的原那么。
第二章申请备案企业的大体条件第四条申请备案者应具有以下条件: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教授的经营治理技术或决窍;4、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5、至少拥有三家加盟店;6、具有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效劳的能力。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申请申请备案者应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各一份),一并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一、备案表(见附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4、许可利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五、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假设有);六、招募加盟者的有关材料;7、1000字企业简介;八、特许总店及两家以上加盟店外观及店堂照片九、其他10、申请者应付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核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应付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七条通知备案申请者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将在收到申报资料一个月内通知申请者。
第四章备案治理第八条备案日期接到通知的备案者,须交纳备案费;交纳备案费日期,即为申请者的备案起始时刻。
第九条备案有效时刻及续展备案有效时刻及续展备案之日起到次年该日为备案有效时刻。
如需续展,申请者应于期满前二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条变更备案资料内容假设有变更,应将变更内容及时报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其中涉及申请者主体资格、商标及专利等时效性内容的,申请者应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提交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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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 年第 15 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
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网址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备案机关举报。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1份特许经营合同。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直接在网上填报,第(四)至(十)项应当在网上提交便携文件格式(PDF)的电子版材料。
第六条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七条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九条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第十三条备案机关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公众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营业地址。
第十五条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境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国家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备案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