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制度改革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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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变革

论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变革

论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变革刘梦妍【摘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需要遵循的重要制度.随着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新修正案(以下简称现行《公司法》)的实施,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也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这是我国自1993年颁布《公司法》以来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规定的一次重大的改革.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已经随着新《公司法》2014年的施行而实施了.文章采用新旧制度对比的方法,分析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涉及的主要内容、法律意义、影响及其改革趋势.【期刊名称】《市场论坛》【年(卷),期】2016(000)005【总页数】6页(P5-9,18)【关键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认缴制度;验资;趋势【作者】刘梦妍【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天津30016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31993年12月29日,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推出而得以确立。

在2005和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针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次较大的修订,文章中旧《公司法》指2005年的修订版本,新《公司法》则指2014年起实施的现行版本。

2014年2月,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国务院又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文章将从分析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变化入手,浅论该项制度的演进及其影响。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背景1.旧制度对市场经济发展限制的显现自90年代以来,经济发展逐步加速,旧公司法中的规定对公司发展有所限制。

首先,对注册资本的强制规定影响了创业率,部分创业者手头资金有限而难以达到“法定创业门槛”。

其次,旧规定抑制了小微企业(尤其是不需过多资金的高科技企业)内部资产的灵活调配,从而限制了其发展潜力、使其发展滞缓甚至倒退。

因此,相关部门陆续在一些试点地区(广东省深圳和珠海)进行了公司法改革试验,减少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限制。

两地于2013年3月初试行改革,结果当地企业的数量大大增加,而且少有虚假、欺诈情况。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作者:金鸣晨来源:《商情》2016年第49期2014年《公司法》取消了最低资本的限制,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这一修订进一步缓和了政府对公司资本的管制,标志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但同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就凸显其重要性。

一、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面临的挑战此次资本制度的改革虽说是进步的,但是强化交易自由的同时也弱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一)债权人知情权保护问题原有的《公司法》建立在资本信用的基础上,公司法的实践无意中制造了一个资本信用的神话,人们对资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迷信或崇信,已经产生了深深的信赖或依赖。

最新修改的《公司法》弱化了对于公司资本的要求,作为公司偿债基础的主要不是公司的初始资本,而更多地体现为公司实际的资产。

实收股本不再被纳入营业执照所记载的事项范围,股东出资额的缴纳及变更亦不再属于应登记的事项范围,公司对于自身资本的公示与披露义务被大大削弱,取而代之的应是逐步强化公司对于自身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及信用状况的披露义务。

综上,注册资本的弱化实质上对公司债权人知情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加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实现应成为我国公司立法的一项重大课题。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股东的义务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有第63条规定的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仍暴露出不少问题,集中在:首先,就该法第20条而言,仅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此时公司股东把公司的资产转移成立了新公司,新公司的人格是否应该被否定?按照法理来说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我国《公司法》对此“反向人格否认”却没有相应规定;其次,这两条规定均太过笼统和原则,没有说明具体的适用条件,加之我国基层法院审判能力不强,而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制度对专业性要求极高,因此要求立法者要从实体和程序上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细化。

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评价

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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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石油大学 学报(会 学 ) 社 科 版
益 的规范 , 但也存在诸多缺陷。
1卷2 5 期
首先 ,公司法》 《 采用的法定资本制度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 司立法的基石 , 它贯 穿于公司设立 、 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 。世界各国立法 中主要采用三种 资本制度 , 即法定 资本制、 折中资 本制 、 授权资本制。其中法定资本制的优点在于有利于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可靠 , 防止设立公司中的欺诈 投机行为 , 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交易安全。所 以,9 3年《 19 公司法》 治乱 ” 在“ 思想指导下引入 了
的利益要求 , 又要 满足 债权人的利益要 求, 这是公 司法律 制度设计 的一 个难题 。《 司法》 改前后债权人 保 公 修
护制度进行了分析, 并对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提 出了设想。
关键词 :有限责任 ;法人人格 否认 ; 债权人保护 ;资本制度 中图分类号 : F 1 .l D 4 1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8 6 52 0 )2—0 6 —0 10 —5 4 (0 6 0 05 4
企业挂靠到集体或全民性质的单位或其他部 门, 以获得税 收、 信贷优惠 ; 当亏损时以具有法人人格为挡 箭牌仅承担有限责任。()将盈利非法转为股东财产 的利润转移行为。 6
第三 , 未明确公 司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我国《 公司法》 仅规定 了公 司董事对公司承担忠实、 谨慎义
务 。董事在代表公 司进行活动时 , 如果违反法律 、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 应承担赔 偿责任。然而, 董事在执行公司事务时是否就其过错行为对公 司债权人负责 , 公司法未作规定。而在很
《 公司法》 2 0 年 1 2 修订通过。修订之前的《 于 05 0月 7日 公司法》 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进行了有

论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资本结构上的调整 ,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 ,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重整制度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破产 重 整对债 权 人利益 的影 响 一
虽然 20 06年 8 2 通过 的 《 月 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以下简称 《 破产法》 )首次规定重整 制度 ,但在重整程序 的立法设计 和运行环境上还不够完备 。就具体制度构 造而言 ,我 国重整立法仅 有 《 破产法》 第八章共 2 个法条规定 ,制度设计简单 ,立法倾 向不明晰 ,这就可能导致重整 中的强势方通 5 过控制司法过程来左右重整进程 ,使重整程 序偏离预定的 目标 。就实施环境来看 ,我 国社会信用制度缺 失 ,相应的失信惩处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 ;破产市场运作体系 尚未形成 ;重整中的行政干预现象相当普 遍 。上述现象的存在极有可能使重整程序被别有用心的债务人滥用 ,最终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
( )公 司重 整 中对债 权人保 护 的原 因分 析 二
1 .公 司重整 中社会 利 益平衡 要 求对债 权人进 行 保 护 。在公 司 重整 中虽 然兼 顾 的是 债权 人 、债务 人 和
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但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说 ,这一制度毕竟把企业复兴作为首要任务 ,以实现 社会整体利益的多元化为 目 ,立法者和实务操作者也极少关注债权人利益 的实现。在重整制度实务 中, 标
护 问题做 一探 究 ,并针 对立法 中的不足 ,提 出完善的措施 ,以期对我国 的破产立法有所裨 益。
[ 关键 词]破 产重整 ;债权人;利益保 护 [ 中图分类号] D 2 .2 1 2 [ 9 2 9 .9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0 4 4 (0 1 3— 0 4—0 0 8— 6 9 2 1 )0 0 7 4

《论公司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公司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公司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引言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司资本认缴制已成为一种常见的企业资本组织形式。

在这种制度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是由股东实际缴纳,而是在公司成立时由股东认购,并在一定期限内缴清。

这种制度的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设立的门槛,但也给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围绕公司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司资本认缴制概述公司资本认缴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认购公司注册资本,并在一定期限内缴清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

这种制度下,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认购义务,而非实际缴纳义务。

相比于实缴制,认缴制具有较低的设立门槛和较高的灵活性,有利于企业快速成立和运营。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是不可避免的。

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资本认缴制下,由于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认购而非实缴,因此可能存在股东未按时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这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潜在的风险。

因此,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公司治理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四、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一)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在资本认缴制下,应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股东未按时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以便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同时,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债权人查询公司的相关信息。

(三)建立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债权人作为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应参与公司的治理。

建立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可以让债权人了解公司的决策过程和经营情况,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

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意义——兼论《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意义——兼论《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外, 并对 实物 出资 实行严 格监督 和控 制 , 其对 无形 尤


我 国原 有 公 司 资本 制 度 的缺 陷
资产 出资 比例 规定 过低 ,无法 适应 高科技技 术 进步
与社 会经 济发 展 的客观需 要 。 3严 厉 的资本 维持 原 则 。将 公 司 对外转 投 资 的 . 累计数 量 机 械地 限制 在 公 司净 资产 5 %之 内 , 司 0 公
我 国公 司制 度 的 改 革 与 完善 奠 定 了 坚 实一 步 , 并在 促 进 公 司发 展 、 护 债 权 人 利 益 , 现 整 个 市 场 经 济 良性 运 行 上 保 实
发挥重大作用。
关键 词 : 司资 本 制 ; 定 资 本 制 ; 衷 资 本 制 ; 司 法 公 法 折 公 中图 分 类 号 : 9 22 1 1 D 2. . 9 9 文献 标 志 码 : 文章 编 号 : 6 3 2 1 2 0 ) 1- 8 - 3 A 1 7 — 9 X( 0 7 0 - 0 2 - - - 0 - 0
王 宇
( 央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 0 81 中 北 00 )
摘 要 : 司 资 本 是公 司赖 以 生存 和 对 外 独 立 承担 责 任 的 物 质 基 础 , 公 司债 权人 利益 的保 障有 重要 意 义 。但 公 对 随 着 融 资技 术 的 革 新 和 资本 理 性 投 资 功 能 的 增 强 , 司 资本 的担 保 功 能在 逐 步减 弱 , 限 制 了公 司便 利 筹 资 、 公 并 自由 经 营 的 空 间 。 此 , 国 的 资 本制 度 逐 渐 走 向 宽松 和 灵活 。 国原 有 公 司 资 本 制度 存 在 诸 多缺 陷 ,公 司 法> 因 各 我 《 的修 订 为

试述公司资本制度变化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试述公司资本制度变化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的保护难 以实现 。
这也是我 国公 司资 本制模式进行重新选择
的 重 要 原 因之 一 。
/,\ 要制度, 是公司法的核心内 容之
二 一, 它贯穿于公司的设立、 营运和
破产 之全过程 。 我国新修 订的《 公司法 》 已 于 20 年 1 1 06 月 曰开始实施 。新公 司法对 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 系列 的改革 . 公司资 本制度呈现出缓和的趋 势。 在这种背景下 , 以公 司资本制度的立法价值 目标为基本点 ,
我 国市 场经济正 处于起步阶段 , 极不成熟
市 场机 制的作用 尚未充分发挥 ;公 司缺乏
要体现在 以下四个方面 :以发起方式设立 公 司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 股本总额 ,发起人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注 册资本 的百分 之二十 ,其余部分 自公司成 立之 日起 两年内缴 足 ,投资公司可 以五年 内缴足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 司时 ,注册资 本 为公 司登记机 关登记 的实收 股本 总额 ; 公 司对外投 资权及金额 由公司董事会 或股
本制。
公 司资 本 制 度 变 化 对 债 权 人 利 益 保 护 的 演 变
法 定资本 制的立法价值取 向、对债权
人利益 的保护和 实践。我 国自 1 9 年 《 93 公
公司资本制度 立法 的价值 取 向
立法价值取 向是 立法者为 了实现某种 目的或达 到某种社会效果而进行 的价值取
部分 :自有资本和借八资本 ,即公 司股 东
信 用 ,虚假 出资 、虚假验 资、抽逃 出资等
行 为盛 行 ,严重扰乱经济秩序 。而以遵循
资本 三原则和法定最低资 本额 为核心 的法 定 资本 制的立法理念是通过严 格的资本要 求 ,将有限责任风险成本 内在化 ,从而最 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 的利 益。立法的价值

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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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所青制度的 核心 , 它既是公司股 东利益之 所在 , 也是债权人利益之保证 综观发达国家的公司法 , 公司资本制
度的设计已日臻完善, M而成为维护公司、 投东和债权^利益的基本 保证 我国公司法对促进我国现代企业糊度的建立和发展, 规范公司 的形成和运作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但是, 由于公司珐颁布的时代背景 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以及当时立法指导思想和思路的局限, 其原先设 计的公司资本制度及相关制度, 已明显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的需要, 其最突出的表现是公司资本糊度已成为某些公司经营 者和大股东不当控制公司, 损害公司中小投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工具。 M一定意义上说, 我国当前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一系 { 严重损害广大中
能适应现代公司发展趋势。 当前发达国家 但对其民事责任没有规定, 这不利于中介 出现公司为达到不法目的而设立、 公司无
考虑到公司 发展的灵活性, 均向英姜 法系 机梅的公正和中立 性 正当理由在成 立后 定时间内末 开业或停 靠拢. 采折衷授捉资本射。 显然, 债 公司 3 公司 减资程序简单而笼统。 公司 业- ̄er、 司 l ,]公 控股股乐或 B 董事不 顾管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资本三露则对于保护债权^利益,维护社会
口石家庄经济学院 任凤珍 杨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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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起到了 应有的作用 但也存在明 相应责 我匡公司 任。 法尽管规定了 股款缴 议, 并请求法院予以 解决。 借鉴国外先进 显的不足和缺陷。 足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做法 , 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确立债权人的 1 公司资本确定原则过于死板 不 而且规定了验资不实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异议权 : 1 请求解散公司投. () 这是指当

完善授权资本制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完善授权资本制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完善授权资本制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作者:赵赫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摘要:《公司法》顺应世界发展的趋势,将公司出资形式由法定资本制改为授权资本制,使市场经济带发展摆脱了资金方面的束缚,更注重发展的效率。

但同时授权资本制也有其固有的缺陷,我国没有健全的信用体系,其改革也增加了债权人投资的风险。

本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为出发点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授权资本制;债权人利益公司资本,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

它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司所有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公司资本制度,则是围绕着股东所缴纳的出资所创设的一系列的规则及程序的总和。

在公司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及这种资本制三种公司资本制的模式。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我国《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刚接触市场经济体制,各种法律法规、配套设施等还不完善,市场中有很多不确定性,整个市场处于无序的状态,导致了市场经济的信用危机,亟需法律加以规制,较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应运而生。

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法定资本制也导致了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国有企业一枝独秀。

2002年我国加入WTO后,为了实现经济全球化的需求,2005年《公司法》修正案采用了折中资本制。

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相对放松了公司的出资比例及出资形式,允许了公司分期缴纳出资等。

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确立了授权资本制度,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实缴资、出具验资报告等限制,便于活跃市场、避免资金浪费,公司增资程序相对灵活,实现了将公司资本制度从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的变革。

二、授权资本制下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陷公司资本制度的选择,是在效率和安全上的抉择,我国《公司法》先前选择的较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是以追求交易安全为目的,但现在的授权资本制,则其功能转移到追求效率上,自治空间更大,但利益和风险也是相伴而生的。

关于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思考

关于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思考

新 的 挑 战
与9 4年施行的《 司法> 比 , 公司法》 公 相 新< 在鼓励 投资 、 提高经济效率方面做 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 与此相应 , 债权人 利 益保 护 也 开 始 面 l 的挑 战 。 临新 ( ) 一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调整对债权人 利益保护的挑战 在9 4年的< 公司法> , 中 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为 :以生产经营和商 品批发为主的公 司人 民币 5 O万元 , 以 商 业 零售 为主 的公 司 3 O万 元 。 技 开 发 、 科 咨询 、 务 性 公 司 人 服 民币 1 O万元 。股份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 的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10 0 0万元。 ( 需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 , 由法律 、 行政法规另行 规 定 。 这 样 的规 定 是立 法者 希 望 通 过 设 立 高 门槛 来 保 证 公 司 ) 咱 身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使公司对外清偿 债务时有雄厚的物
东 的货 币出资金额不得低 于有 限责任公 司注册 资本 的 3 %。 O 换而言之 ,股东非货币形式出资 的最高限额可 以达到注册资 本 的 7 %。这相对于以前“ 0 以工业产权 、 非专利技术作价 出资
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 的 2 %” O 的规定又是 个大 的调整。 以上这些 改动 , 于投资者依据实际情况采用 便 非货 币财产出资。 但对于债权人而盲 。 非货币财产存在价值难 以评估 、 资本容易虚增等 问题 。与实实在在 的货币出资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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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1月 o7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J u a f b i iest fE o o i I m n i dSc l c n e or l n o Hu e v ri o c n m c - a i s n oi i cs Un y  ̄u sI t a e aSe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与债权人交易安全的平衡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与债权人交易安全的平衡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与债权人交易安全的平衡作者:贾霁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5期摘要一直以来,学界对于新《公司法》放宽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合理性存在不同的观点。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存续对于债权人权益保障是否必不可少,以及如何利用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保护债权人的交易安全?本文将从最低资本制度的必要性出发,从信息披露,资本维持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完善的角度进行讨论。

关键词注册资本债权人法人人格作者简介:贾霁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04-02安全是法律首要的价值功能。

正如霍布斯所说:“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市场经济是一种充满着投资和交易风险的风险经济。

作为公司制度基本内核的公司资本制度在确保公司资本真实,降低信用风险,为公司交易相对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方面便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安全成为公司资本制度所追求的首要价值。

①其中,债权人作为公司交易最为活跃的主体,其交易安全的保障关系着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2013年对于我国公司法的改革中引人注目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内容不得不让我们对于此项改革对债权人交易安全的保障进行新审视和思考。

一、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内容2013年,新《公司法》的颁布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改革,此次资本制度的改革的重点放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以及公司初始资本的认证方式上。

主要有以下四项内容:1.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一裁到底。

在新《公司法》下,不再对公司的成立设立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2.不再限制首次缴纳数额及分期缴纳期限。

原《公司法》第26条、第59条、第81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新公司设立时不仅全体股东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的必须超过最低限额,还要求必须在一定年限内缴足达到注册资本一定比例的资本。

从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兼评新《公司法

从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兼评新《公司法

关键词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资本制度 ;债权人保护;资产信用
该 论 文 系2 0 1 4 年 西南政 法 大学 本科 生科 研训 练创 新 o n o f Co r p o r a t e Cr e d i t o r s u n d e r t h e S u b s e r  ̄t i o n Ca p i t a l
wh i c hb a s e dO 1 1t h ed y n a mi c a s s e t c r e d i t i n s t e a do fs t a t i c c a p i t a l c r e d i t
a s s 0 c i a t i v e i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t r a n s i t i o n s . i t c o u l d b e r e a l i z e d f o r c r e d i t o r s ’ p r o t e c t i o n b y bu i l d i n g a n i n t e g r a t e d c o mp a n y c r e d i t i n f o r ma t i o n p u bl i c i t y s ys t e m n a t i o n wi d e , a d d i n gt h ep r e - p me e d u r eo fc a l l i n gl q , o f c a p i t a l , a n d 0 l mi z i r 培t h e c o r p o r a t eg o v  ̄ e eme c h a n i s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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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废除注册 资本最低 限额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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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利弊分析

当前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利弊分析

当前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利弊分析【摘要】当前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法律规定之一,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围绕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展开分析,首先概述了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基本情况,接着分析了其利点和弊端。

通过案例分析,提出了改革措施建议,并在结论部分进行了总结和展望未来。

文章结构严谨,观点清晰,详实分析了当前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对未来制度改革提出了建设性建议,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利弊分析、改革措施、案例分析、总结述评、展望未来、对策建议。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背景介绍: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是规定每家公司在成立时必须缴纳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公司法定资本。

我国自1993年实行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目前,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最低注册资本标准为人民币1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在我国企业立法中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行和偿债能力。

却给创业者带来了较大的负担,增加了创业难度,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亟需进行改革和完善。

通过深入分析其中利弊,找出问题所在,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为我国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支持。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当前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利弊,分析其对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影响,从而为完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提供依据和参考。

通过对现行制度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推动相关政策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通过案例分析和对比研究,我们可以更加直观地展现不同制度下企业的发展状况和表现,为未来的政策制定和改革方向提供借鉴和启示。

本研究旨在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全面客观地评估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利与弊,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建议,推动我国公司制度向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我国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我国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下, 债权人对公司资信 的评估来源于与公 司交易时公司 的资产情 况 ,这能实质反应一个公 司真正 的资信水平 。当然授权资本制 因 为没有最低资本额的限制 ,往往会 出现出资不足 ,造成公 司实缴 资本与经营规模和实际资产的严 重脱节 弥补这一 缺陷 , 在设定授权 资本 制度时 , 同时辅 以其他制度共同承担资产维持和债权人保护 的功 能 ,强调事后的救 济 ,以公司法人人 格否认 、衡平居次规则 等制 度替代 了事前预 防性 的强制性法定资本制度。 四、我 国 《 公 司法 》的对资本制度的选择 2 0 1 3年 ,我国公 司法对我 国公 司资本制度进行 了一些重构 , 其最大的变化是 取消了一直遭受诟病 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 , 并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 制度改为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 忽视资本 充实 、强调静态管理 、忽视动态监 管, 构成 了我 国公 司法修改之 前公 司资本制度 的鲜 明特色。 但是公 司法修 改之后 ,取消 了公 司设立 的门槛 ,降低 了公司设立的成本 ,激励 了投 资创业 的积极 性 。确定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取消了强制股东缴足资本 的时间期 限 ,解决 了因强制股东 一定期 限缴足 出资而造成 的资金 闲置问 题 ,弥补 了法定资本制度 中出资不灵活性的缺陷。公司法虽然取 消了最低注册 资本制度 ,并且设置 了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但是其 本质上仍然 还是法定 资本制 , 股东仍然需要 以登记 的资本为限承 担责任 , 这也是公司法修改之后 我国公 司法定资本制度与授权资 本制度最大的区别。授权 资本制度 当中 , 授权 限额 中股东未 出资 部分 ,股东不承担责任 ,而我 国的公司法定资本制度 中,股东对 登记 于章程 中的 尚未实缴但 已经认 缴的部分 资本仍需 承担法律 责任 。我 国公司法的修改 ,既修正了法定资本 制度 当中因最低注 册资本制度带来 的缺陷 , 弥补 了法定资本制度造成的资金 闲置和 股东投资僵硬缺陷 ,同时保 留了法定资本制中关于以公 司股东资 本保护公 司债权人利益 的功能 。 公 司法修改 之前我 国法定资本 制没有得 到有效 的实施一 个 重要的原因是在建立法定资本制度 中, 只关注于法定资本制度本 身的构建 ,而忽略了公 司法其他辅助制度 。一个制度想要达到其 设立的 目的 , 必然需要依靠其他制度 的扶持 , 正如上文所论述 的 , 授权资本制度之所以得 以运行 ,除了一个 良好 的信用平 台,更重 要的是其他制度对授权资本制 度的扶持 。如此 , 在法定资本制度 实施过程 当中 ,公司法其他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也应得 到重视 ,包 括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法人人 格否认制 度等 等。我 国公 司法 经过修改之后 , 之前 的法定资本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得 到了一定 的修正 ,否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同时明确股东以公 司章程规定 的认缴 出资承担责任 ,而不论该资本是否已经实际缴足。如此以 股东 资本 为基础能更能有效地建全社会信用机制 , 更好地保护债 权 人的利 益。

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二、文献综述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和《破 产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债权人权益进行了规定和保护。例如,《合 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则从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债权人利益 进行保护;《破产法》则通过破产清算、重整等程序保障债权人利益。
一、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重要 性
公司债权人是指为公司提供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财务支持的主体,如银行、 债券持有人等。他们为公司的运营提供了资金支持,但往往面临着债务人违约 的风险。因此,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当债权人权益得到保 障时,他们更愿意向公司提供贷款,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反之,如果债 权人权益受损,将引发不良连锁反应,导致金融市场动荡。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债权人作为公司 重要的资金提供者,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对于维护良好的信用体系和促进经济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实中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 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如何加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演示旨 在探讨相关法律制度和实践,以期为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提供参考。
其次,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当所有公司的债权人都 能够公平地享受法律保护时,市场上的竞争将更加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健康 发展。
最后,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有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一个尊重和保护债权人权 益的公司会赢得更多的信任和认可,从而有助于提高其声誉和竞争力。
二、我国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权 益方面的现状及问题
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概述

当代法定资本制度下债权人权益保护之检视

当代法定资本制度下债权人权益保护之检视
第 3 3卷第 7期
21 0 2年 7月
通 化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0URNAL OF T ONGHUA N0 RMAL UNI RS T VE I Y
Vo -3 № 7 l3
J 12 1 u. 0 2
当代法定资本制度下债权人权益保护之检视
卫 力 思
( 对外 经 贸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 0 9 北 02 )
法 定 资本 制在 欧洲 公 司法 中有 很 深 的根 基 , 欧 洲 议 会 在
和 欧洲 理 事 会 发 布 的 欧 共体 7 ,1 指 令 ( 二 号公 司法 指 79 号 第 令 ) 映 了法 定 资 本 制 对 公 司 最 低 资 本 额 等 机 制 的要 求 。但 反
得 变 更 。 并 且 , 司 资 本 必 须 一 次 性 发 行 完 毕 , 且 全 部 认 公 并 足 。 外 , 东 对 于 其认 足 的资 本 和 股 份 应 当实 际缴 纳 。 定 另 股 法 资 本 制 的 设 立 初 衷 主 要 是 为 了确 保 公 司 资 本 的 真 实 。 保 护 以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尤 其 是 关 于 最 低 资 本 额 的 规 定 , 求 公 司 必 要 须 保 有 一 定 的财 产 以作 为 其 信 用 基础 。公 司 章程 中确 定 的资
实 质性 改 变 。 文 从 目前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趋 势 着眼 , 出 了在 减 少最 低 注 册 资本 的 基 础 上 引 用 资产 信 用 、 债 能 力 该 提 偿 作 为衡 量指 标 , 而进 一 步 接 近保 护债 权 人 。 活运 用 资 本 的 目的 。 从 灵
关键 词 : 定 资本 制 ; 法 最低 注册 资 本 : 债 能 力 偿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①这是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狭义定义。

本文也正是从该角度来探讨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问题。

二、改革公司资本制度的必要性总体而言,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亦是完善公司法制度,使之能够更好服务于公司法目标效率化的实现,使其致力于“融合法律、规范及公司运作,协助公司获得资金及人力资源,以增加股东财富,发挥公司组织的兴利与防弊的双重功能”②。

具体而言,(一)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和管理;(二)促使资本得到充分利用,鼓励企业竞争;(三)有助于推动商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四)使公司的正常运营得到制度保障,亦是现代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简而言之,目前在全世界普遍使用的公司资本制度分为三种: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中资本制度。

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授权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演变和创新,对于我国现行的法定资本制的改革有着重要的参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概述目前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足额到位、充实和维持,抑制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减少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债权纠纷后公司无力承担责任现象的出现。

其主要内容特点包括:1、注册资本在最低限额上的强制规定。

2、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3、验资制度。

在股东全部缴纳了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以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4、股东需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的资本额。

5、注册资本构成实收股本总额。

五、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次性发行,并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公司成立后若发行新股或增加资本,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同意,且必须修改公司章程进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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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制度改革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作者:秦智慧来源:《绿色科技》2014年第12期摘要:指出了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已由注册资本制过渡至授权资本制,在现行资本制度下,如何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资本制度改革的评析和现行资本制度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探讨,分析了现行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影响的原因和现行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缺陷,提出了我国现行资本制度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 ;注册资本制 ;债权人利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12-0261-041我国资本制度改革的评析我国公司法在创设之初,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

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公司设立之后,股东确定购买相应的份额后,必须按照约定缴纳股款;第二,公司设立之后,若需要对公司的资本进行变动,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确定;第三,资本总额在其公司章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第四,股东需要全部认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资本总额。

法定资本制设立之初,其根本目的是确保公司可以对债权人的债务予以偿还,保障其偿债能力,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和保障社会秩序而言是有利的。

但是其容易限制公司资金筹集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容易拉长公司设立期间,也容易使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在起步和探索阶段资金需求甚微,公司的相对注册资金将会处于显著的状态,并且,如果公司设立时筹集的资本过小,但在业务拓展后需求资金量放大时则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再发行新的股本,这将会造成资源的较大浪费,也可能会丧失公司设立的最佳时期。

葛伟军在《<新公司法>:设立公司更便利》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新的修订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实行授权资本制,只是改为了认缴的形式。

这一规定使我国从完全的法定资本制逐渐过渡到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的精髓在于只要公司的股东实际认购了部分资本数额,公司即告成立。

授权资本制的优点是很明显的,因为在授权资本下,公司在设立时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允许股东在设立之时缴纳总额的一部分,实质上有利于公司的迅速设立,并且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增资可以随时发行相应新股筹集资本,并不需要变更章程和必须履行变更登记程序,虽然在增资完毕之后需要变更公司章程,但并不妨碍增资的正常进行。

根据中国的现状,中国是一个市场和商业信用都还未完全建立的国家,英美国家发达的公司经济制度在我国是不能完全照抄照搬的。

每个国家都有特殊性,应当根据自身状况考虑各国的立法实践。

授权资本制度的适用要与其它制度相衔接才能适用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的个人信用和公司信用规制是与之相匹配的制度之一,在此基础上需要我们对相应制度进行完善,逐渐改变我国现有公司制度的现状。

2现行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检讨2.1现行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保护制度影响的原因现行资本制度改革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在授权资本制下,其设立并不像法定资本制那样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股款,股东分期认购出资、分期缴足出资、承担后续缴纳出资的义务,公司主体也是在公司成立之后授权董事会确定。

授权资本制有利于公司迅速成立。

并且,公司在增减资本时,并不需要先行变更章程和变更登记,而是在完成相应操作的情形下才变更公司章程和变更登记。

授权资本的这些优势,容易导致在公司成立之初,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差甚大,很容易出现现有资本与生产经营规模严重不符的情况,这样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众所周知,注册资本制之所以规定需要股东全额缴纳股款之后才能使得公司设立,其目的是利用注册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保障公司的信用。

但是授权资本制中股东只缴纳一部分的股款即可成立公司,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保护。

2.2现行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陷2.2.1我国的公司信用机制不完善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信用机制的规定并不完善,具体也限制在对股东未完全出资、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公司的信用仅靠对出资的确认是远远不够的,公司的信用是建立在股东全额出资与公司良好运营基础上的。

股东在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后,其出资义务已经完成。

但是公司的运营则是掌握在公司的董事手中,如何完善股东出资和董事运营公司机制,提高公司信用机制,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

2.2.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我国在设立公司法之时,曾经引进相应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然而,在授权资本制下,揭开公司面纱相对较为困难,无法确定未出资股东所消费的资本属于公司资本还是属于个人资本,这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带来了相应问题。

完善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而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较窄、具体的适用措施规制不完善等问题。

2.2.3董事信义义务安排与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债权人的债权保护是建立在股东全额出资与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基础之上的。

在授权资本制度下对债权人的保护,公司法与公司法之外的相关法律都应有其相配套的制度,正如傅穹所提出:完善公司治理机构下的董事信义义务安排和司法能动回应机制下的审查与救济机制是授权资本制度得以实行的保证。

但是在当前的公司法下,我国确实引进了董事的勤勉忠实义务,只是规定较为简单,寥寥几笔的规定并不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没有相应的审查标准规定,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执行,这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是不利的。

授权资本制度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需要相应司法能动回应机制下的审查与救济机制,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之后能够在司法上得到救济。

2.2.4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制度缺位在我国现有法律体制下,并没有确切的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制度。

债权人的债权保护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对其进行保护的,但是公司运营是由公司股东以及董事行使相应职权而进行,债权人是没有相应的契机介入公司治理的,而债权人的债权如果想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其中一个方式就是允许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

2.2.5缺乏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监督根据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而公司的治理模式也基本采用自治的模式。

更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小宪法。

我们暂且不论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但是在现有的公司治理模式下,股东在公司治理模式下占据重要地位,公司重大事项需要股东大会的讨论方能确定,而公司相对较小的事务一般是通过董事会的决议作出。

这也就意味着公司的事项如果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其是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监督的。

这样可能就会出现为己谋私的现象,在授权资本制度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应当有相应的机构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监督,而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应的制度对此进行规制。

3我国授权资本制度下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3.1完善公司信用制度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最高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可以得知股东如果没有完全出资,失去信用,在其不守信用的范围内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授权资本制下,并不是完全出资,而是认缴出资,这对于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是不利的。

信用是长期过程中形成的比较抽象的概念,公司信用和人信用一样是长期积累的结果。

公司信任制度直接的体现是让债权人了解公司的资产状况。

但是公司的资产是变动的,要时时掌握公司资本不太现实,所以只能折中地请求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注册资本。

为了保障公司的信用,可以确立公司以及股东的实缴资本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方便债权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股东以及实缴资本的变化情况。

而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可以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变更公司章程,定期向债权人公示其资本状况。

这样,授权资本下的债权人可以根据相应的公开制度确定公司资产变动状况,从而保障债权人自身的利益。

3.2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中的有限是指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滥用其权利,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在法定资本制的前提下,股东有限责任被比较严格地遵循,揭开公司的面纱受到严格的限制。

授权资本制度为投资者创设了比较低的门槛,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公司的资本进行过多的监督,其主要进行事后救济制度。

之所以实行这一保障机制,是吸取域外法的规定,在美国,法院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以保护债权人有多种情形:如第三人与公司的合同交易中,只有股东对公司的情况存在虚假陈述或欺诈,才能揭开公司面纱。

此外,在母子公司之间、兄弟公司之间如果以不公平的方式运作,业务存在混同、资产混同、子公司资本不足、股东刻意把一个单一的企业划分为几个独立的法人以图减少实际承担债务的数额等,都可以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我国现行资本制度改革后,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扩大公司否认人格制度适用的范围,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3.3完善董事信义义务安排我国现行资本改革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单纯依靠注册资本是远远不够的,所以,需要相应的其他制度进行完善。

授权资本下的股东召开,增加资本制度并不严格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的董事信义义务安排成为必要。

随着现有制度由“股东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中心主义”,公司法对董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董事如果严格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保障公司运营,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

董事的信义义务给予受害者向有过错的董事请求赔偿的权利,使得董事更谨慎地对待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并有利于疏解社会的复仇情绪,缓解社会压力。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现行的《公司法》中对公司债权人责任方面规定的并不多,其中《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证券法》第69条,《民法通则》第43条、第48条和《公司法》虽对信义义务做了规定,但不尽完善,对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而完善的具体措施可以是以立法的形式进行确定,在相应法律中规定公司董事违背信义义务和忠实义务应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以期对董事责任进行规制。

3.4债权人特别异议制度债权人特别异议制度,其是指债权人对于公司的某些行为,认为其侵犯了公司资产,可以对公司行为提出异议。

众所周知,我国物权法中有相应的异议制度,而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异议制度规定并不完善。

债权人的异议制度在立法过程中是可以完善的,其可以根据物权法异议制度的相关条款对债权人的异议制度进行规制,对于公司侵犯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可以向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提出异议,若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不能给予债权人以合理的解释又不同意修改相应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以书面文本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的某些行为提出的,对债权人异议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5债转股保护债权根据法律规定,把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公司资本,也就是所谓的债转股,应当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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