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书-广州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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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文具经营部合作合同

交易编号:XXXXXXXXXXXXX

甲方(文具经营部所有权人):广州市从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美坤

住所:广州市从化街口街东成路51号

邮编:

乙方(合作经营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为确保广州市从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对广州市从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文具经营部招商6年期限合作项目的互惠互利和高效务实,甲方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广交所)通过公开市场招商并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XXX(以下简称:乙方)为该项目的合作方。甲方根据6年期限合作项目所公布的合作条件和乙方对合作条件响应的具体情况,与乙方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甲方以其合法持有广州市从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广州市从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文具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2484644XR;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资质及从化市街口镇东成路51号首层部分、二层和三层(《房地产权证》分别为:粤

房地证字第C0604155号、C0604153号、C0604154号;合计建筑面积632.01平方米)作为合作经营场所,乙方承担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器材、图书、报刊等商品购销和按《劳动合同法》聘用所有人员的工资薪酬及水电、卫生、通讯、物业管理、经营税费的合作方式,在经营部和营业执照核定许可经营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受总公司监督。

二、交易标的

广州市从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文具经营部6年期限合作权益。

三、交易标的现状

甲方以广州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市从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拟出租涉及位于广州市从化街口街东成路51号首层、二层、三层的房地产市场租金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业评资字[2018]第0576号)和《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中披露的相关数据及信息作为交易标的现状的参考依据。

四、合作条件

1.甲方提供经营部经营资质和核定的经营场所楼层、面积、功能结构、现状质量、水电配套及指定经营范围进行合作;乙方必须认可并承诺按照经营部核定的经营场所楼层、面积、功能结构、现状质量、水电配套及指定经营范围进行经营并必须重新装修。

2.甲方不参与乙方对经营部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器材、图书、报刊等商品购销的所有经营活动;不承担乙方经营期间所有商品的保管、防损、防火、防盗、灭失及与第三方签署的所有《销售(购销)合同》等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赔偿和法律责任。

3. 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经营部营业执照承担所有费用,办妥负责人更名等相关手续,依法应由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甲方协助提供。乙方不得以办理营业执照过长为由向甲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

补偿或费用。经营期内,乙方实行自负盈亏,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为经营场所内的全部商品及财产购买保险。

4.合作期内,甲方负责全额缴纳合作经营场所从化市街口镇东成路51号首层部分、二层和三层房屋物业房产使用税。

5.乙方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经营,严格执行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必须合法用工,负责员工的招录、管理、工资待遇、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及其补偿等一切问题。如出现此类投诉和纠纷,乙方须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6.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对经营场所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或改造,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升级改造方案,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不得拆除或改动经营场所内、外消防系统,不得对经营场所及周边范围进行挖掘扩建和加建构筑物。合作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乙方投入更新改造的设施、设备和装修装饰归甲方所有,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索要任何补偿。

7.合作期内,乙方不得将合作经营权进行转让、转租、转包、调换使用或设置抵押,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支付的6年合作履约经营保证金。

8. 乙方被有效投诉两次以上被行政处罚或被媒体曝光等对甲方产生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已支付的当期合作权益分成价款及6年合作履约经营保证金不予退还。

9. 现租赁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如现租赁方参与合作的,须于公告期内到广州产权交易所办理意向登记手续、交纳保证金及参与交易。若最终由非原租赁方成交,现租赁方须于乙方办理完成经营部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离场,如现租赁方每延期一天离场,甲方须按延期天数向乙方交纳违约金(¥200元/天)。

五、交易价格及付款方式、期限

1.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广州市从化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文具经营部和合法拥有的经营场所从化市街口镇东成路51号首层部分、二层和三层合计建筑面积约63

2.01平方米房屋物业使用权,以前3年每月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 .00元)的价格作为固

定合作分成收益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并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价款(首年首月合作分成收益)。

2. 为保障甲、乙双方的权益和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特指定广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广交所)对交易资金结算进行监管,乙方应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将交易标的首年首月合作分成收益划入下列广交所资金结算监管账户:

收款人:广州产权交易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账号:120905846710603

3. 广交所确认乙方应支付的首年首月合作分成收益达账后,向甲、乙双方出具《广州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凭证》。甲方自签收《广州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办理经营部负责人变更的相关资料,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办理经营部负责人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4. 甲、乙双方完成交易标的合作权益确认和经营部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取得交易标的经营权资格后,甲、乙双方须签署《合作经营权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广交所收到甲、乙双方签署的《合作经营权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首月合作分成收益扣除甲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余款划结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乙方须按本条第1款支付交易标的首年首月合作分成收益,每逾期1天支付首年首月合作分成收益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壹佰元整(¥ 100.00元)违约金,逾期10天未付清首年首月合作分成收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广交所扣除甲、乙双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将交易标的再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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