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

合集下载

修订《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修订《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修订《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作者:法制司来源:《人民交通》2018年第18期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18年第41号令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就《规定》修订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必要性《规定》是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我部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等全过程所作的程序性规定,是对部立法行为的规范,也是部开展立法工作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神和新修订的《立法法》要求,国务院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是体现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面的新要求,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为贯彻落实上位法明确的立法工作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统一大部制下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立法质量,引导交通运输立法更加适应改革需要、保障安全发展、促进提质增效,需要对《规定》予以相应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交通运输立法工作中。

一是根据上位法要求,从总体上明确要求,制定交通运输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具体机制上新增加了,制定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法规,应当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组。

其中属于经济社会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二是根据上位法和中央文件要求,明确起草交通运输法规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相关法规制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二)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全面深化改革新要求。

一是根据上位法要求,增加没有上位法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内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海事行政执法证》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畴,具有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或发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合于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遵循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惩治并重的方针,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保护公众利益。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接到执法后,及时组织人员,制定执法方案。

二、进行执法准备工作,包括搜集相关证据、调取相关资料等。

三、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目的、执法依据。

四、依法开展现场勘查、问询当事人及相关证人。

五、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陈述、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事实。

六、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

七、对于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得滥用执法权力,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执法秘密。

第六条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有异议的,有权向执法部门提出投诉,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进行回复。

如当事人对回复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执法监督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并对执法行为进行评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发现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执法的,可以向执法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受到打击报复。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附件二:《交通运输管理条例》附件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附件四:《船舶安全法》附件五:《民用航空法》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单元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单元一 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单元一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交通的日益繁忙,道路运输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代表着物流行业的运输,还是代表着城市交通的公共交通运输,都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为了规范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提高运输经济的效率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不仅规定了道路运输的组织管理、客货运输的方式和安全标准,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惩制度,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为大家介绍这些法规。

一、《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是我国最为重要的道路运输领域法规之一,是本领域的立法基础和规范标准。

该条例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共有七章六十九条。

其中第一章规定了该条例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定义;第二章规定了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三章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的组织形式和方式;第四章规定了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许可条件;第五章规定了业务员和驾驶员的资质条件和从业规范;第六章是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的法规,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个人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处罚措施;第七章是针对道路运输的交通管理,对超限超载、拼装车、危险品运输等进行了细致的规范。

二、《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是一项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法规文件,旨在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控制,保证运输过程中货物及人员的安全。

该办法于2015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规定了货物的装卸、捆绑、运输方式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规则和要求,同时,该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对于违规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处罚制度。

三、《客运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客运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是一项针对客运驾驶员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广大乘客的出行安全而制定。

该规定于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了客运汽车驾驶员资格审查的标准和要求,明确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种类、申报途径、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对驾驶员从事客运的安全要求和管理制度也进行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交办发〔2018〕16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招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27日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有效规范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交通运输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部门规章外,交通运输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前款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交通运输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由交通运输部主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以下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二)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奖惩决定;(三)请示、报告、技术标准规范、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公布、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最新版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最新版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最新版引言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是指在道路交通环境下进行的各种货物和人员运输活动,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规范道路运输业的运营行为,提高运输效率,减少事故发生。

1. 道路运输安全法道路运输安全法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法律,旨在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该法规定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对货物和人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要求,规定了运输企业的管理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2. 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办法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运输企业进行管理的具体细则。

该办法规定了道路运输许可证申领和管理的程序和条件,明确了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期办法,规定了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程序。

3.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各种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技术安全性评估的依据。

根据车辆的用途和特点,该标准对不同类型的运输车辆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包括车辆外观、驾驶室结构、底盘和制动系统、燃油消耗等方面的指标。

4. 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是针对道路运输行业的驾驶员从业人员制定的管理政策。

该规定明确了驾驶员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包括年龄限制、驾驶技能要求、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规定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审批和管理办法。

5. 道路运输安全标准规范道路运输安全标准规范是对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进行详细规定的标准。

该规范从运输车辆、运输设备、道路运输环境、运输人员等多个方面对安全管理要求进行规定,包括车辆保养和维修要求、货物装载和固定要求、司机行车安全行为要求等。

6. 赔偿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赔偿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是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赔偿责任保险管理的规定。

该办法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必须购买赔偿责任保险,以应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精编

(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精编

(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运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运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运营(以下简称客运运营)和道路货物运输运营(以下简称货运运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运营、机动车维修运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运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运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且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运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二章道路运输运营第壹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运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有和其运营业务相适应且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运营的,仍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运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壹)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之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运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且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壹)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运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之上行政区域客运运营的,向其共同的上壹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运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规章制度

交通运输规章制度
十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1.交通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运输安全。
(1)定期对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
(2)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能力。
2.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1)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验收,确保项目合规。
(2)推动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效率。
十四、行业自律与协同治理
1.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规范,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1)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加强企业间的交流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2)开展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树立行业良好风气。
2.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同,形成治理合力,共同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2.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吊销或暂扣其从业资格证书。
(1)对于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从业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业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处罚的,相关信息将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影响其从业资格和相关权益。
八、信息管理
1.交通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对企业的运输计划、车辆运行、从业人员等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2.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交通运输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1)定期发布交通运输行业信息,提高政策透明度。
(2)鼓励公众参与交通运输管理,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促进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
十五、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续)
3.强化对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最新版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最新版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最新版1. 引言道路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满足社会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道路运输也存在着安全隐患和风险,例如交通事故、货物丢失等问题,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2.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1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中国道路交通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律明确了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从业人员及车辆的安全要求进行规定,并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有效地推动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2.2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对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法规。

该条例针对从业人员、车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安全要求,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3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是对道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进行规范的法规。

该规定明确了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规定了对违反安全要求的处罚措施。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升货物运输的安全性,保障货物的正常运输和交付。

2.4 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条例是对道路客运过程中的安全要求进行规范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规定了对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客运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3. 道路运输安全标准规范3.1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体系要求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体系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工具。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体系要求,包括ISO 3900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统要求、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标准。

道路货物运输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道路货物运输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城市配送管理办法
一些大城市针对城市内短途配送制定了特定的管理办法,以解决城市配送中的 交通拥堵、环保等问题。
国际法规
01
CMR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由联合国主 持制定的国际公约,为跨国公路货物运输提供了统一的 法规框架。成员国之间按照CMR公约的规定进行货物运 输,简化了跨国运输的法律程序。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了货物运输的基本条件、程序和责任,为 道路货物运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03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该规定详细阐述了道路货物运输的管理办法,包括运输 企业的资质管理、运输装备的技术要求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各省市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细化了国家层面的法规,更具体地规范了当 地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
满足。
运价标准:运价是运输服务的重要组成 部分,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国家和行业应制定相应的运价政策, 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价格垄断,保障市场
的公平和秩序。
通过以上货物分类与包装标准、运输车 辆标准和运输服务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可以确保道路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 优质,促进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
包装标准
为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对货物的包装 有明确的规定。包装应符合防震、防潮、防锈、防磨损等要 求,对于易碎、易燃、易爆等特殊货物,包装要求更为严格 。
运输车辆标准
车辆技术标准
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例如,车 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放检测等,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奖惩措施
奖励措施
对遵守法规、政策和标准,且在货运安全、效率等方面表现优秀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资金扶持 等奖励。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引言道路运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支撑和保障,但同时也伴随着诸多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旨在维护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1.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的基础法律,旨在规范和管理道路交通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该法规定了道路交通的基本原则、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等。

在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中,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引导和规范道路运输的安全驾驶和行为。

2.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是我国的一项具体法规,旨在规范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经营管理,提高道路货物运输的安全性。

办法规定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条件和要求,对运输车辆、驾驶员的资质、安全装备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式,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通过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道路货物运输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3.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制定的法规,旨在保障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和便利。

办法规定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对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标准和服务质量进行了规定。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并规定了旅客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方式。

通过该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促进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我国用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规,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办法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包括事故报警、勘查、责任认定、索赔等方面。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处理手续等。

通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实施,可以公正、高效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交通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海事行政执法证》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畴,具有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或发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本条第一款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航道管理、港口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管理、地方铁路运输管理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部门管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道路运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关于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管理人员。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规章制度。

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查和维护,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规定,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保障驾驶员具备必要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合同,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及时、准确到达目的地。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执行道路运输管理规章制度,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旅客和货物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严格执行道路运输事故处理制度,及时报告道路运输事故,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管理和监督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顺利和有序发展,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质量,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渡运、管道运输等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实行交通公安管理制度,维护交通安全,惩治各类违法行为。

第四条交通运输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加强规范,保障公众的出行需要;(二)安全至上,预防为主,防控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三)依法合规,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降低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四)市场导向,促进公平竞争,激发运输市场活力;(五)信息化发展,加强信息共享和应用,提高运输管理水平。

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获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符合相应的经营条件,确保运输活动的安全、质量和合法性。

第六条道路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第七条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第八条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将被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高速公路是道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规定收取通行费用,确保高速公路的标准化运作。

第三章:水上运输管理第十条水上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获取水上运输经营许可,符合相应的经营条件,确保水上运输活动的安全、质量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水上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确保水上运输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船舶的设计、建造、维护和使用应当符合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航行安全和防止水污染。

第十三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及时调查,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第四章:铁路运输管理第十四条铁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获取铁路运输经营许可,符合相应的经营条件,确保铁路运输活动的安全、质量和合法性。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第38号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第38号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正文:----------------------------------------------------------------------------------------------------------------------------------------------------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1992年8月6日交通部令第3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交通法规的制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交通法规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法规是指交通部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的法定职权制定或起草的调整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一)交通部起草上报国务院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二)交通部起草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法规草案;(三)交通部发布或交通部批准下级交通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属于交通法规:(一)政策性文件;(二)秘密文件;(三)内部工作制度、规则;(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规范性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制定交通法规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交通法规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行政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相违背;行政法规草案不得与宪法、法律相违背;法律草案不得与宪法相违背;(三)交通法规应当符合交通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从全局出发、实事求是;(四)交通法规应符合交通法规体系的总体要求;(五)行政规章所规定事项不得超越交通部的法定职权。

第二章形式第五条交通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符合下列规定:(一)法律称“法”、“条例”;(二)行政法规称“条例”、“规定”和“办法”;(三)行政规章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规则”等。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或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具体规定,称“办法”、“规则”;为实施法律、法规而作出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保证交通运输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法规,是指调整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一)交通运输部上报国务院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送审稿;(二)交通运输部上报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送审稿;(三)交通运输部制定及交通运输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制定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法律送审稿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行政法规送审稿不得与宪法、法律相违背;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及命令相违背;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规章之间应当衔接、协调;(三)体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交通运输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交通运输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符合下列规定:(一)法律称“法”;(二)行政法规称“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三)规章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交通运输法规应当备而不繁,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条文清晰,用语准确,文字简练,具有可操作性。

交通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与监管

交通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与监管

国际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优缺点与改进建议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优点:国际交通运输安 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 施有助于加强各国之间 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 对跨国交通运输安全问 题,提高运输效率和安
全性。
缺点:国际交通运输安 全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 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与 协调,存在一定的难度 和复杂性,且不同国家 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 可能产生冲突和误解。
国际组织在交通运输安全法 律法规制定中的作用
国际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的执行与监督
国际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
国际组织在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中的作用 各国在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执行中的合作与交流机制 国际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监督体系和监管机构 国际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和改进建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 铁路法 航空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法律法规内容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
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确保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法规的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 需求
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 和公正性
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普及,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 遵守意识
危险品运输监管
危险品运输的定义和范围 危险品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危险品运输监管的机构和职责 危险品运输监管的具体措施
应急救援与处置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提高应急响应速度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 建设,提高救援能 力
完善应急预案,提 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和实用性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 和调配,确保救援 物资充足
改进建议:加强各国政府 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推动 国际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 规的完善和统一,提高法 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和监管 水平,加强技术研发和应 用,提高交通运输安全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保证交通运输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法规,是指调整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一)交通运输部上报国务院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送审稿;(二)交通运输部上报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送审稿;(三)交通运输部制定及交通运输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制定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法律送审稿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行政法规送审稿不得与宪法、法律相违背;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及命令相违背;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规章之间应当衔接、协调。

(三)体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交通运输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制定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法规,应当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组。

其中属于经济社会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六条交通运输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符合下列规定:(一)法律称“法”;(二)行政法规称“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三)规章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交通运输法规应当备而不繁,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条文清晰,用语准确,文字简练,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交通运输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九条交通运输法规制定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工作主要包括:(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相关部门、国务院的相关部门要求,组织报送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二)统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法规的起草工作;(三)负责交通运输法规送审稿的审核修改和报请审议工作;(四)负责组织配合立法机关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核修改工作;(五)组织交通运输部规章的解释、清理、废止工作;(六)负责交通运输部规章的公布、备案工作;(七)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法规后评估工作。

交通运输立法工作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立项第十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工作,提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意见。

第十一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符合需要、切实可行的原则,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每年10月底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向部内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以下统称部管国家局)征询交通运输法规的立法建议,也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询、向社会公开征集交通运输法规的立法建议。

第十二条部内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部管国家局根据职责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修订交通运输法规的,应当按照法制工作部门规定的时间及内容要求,提出立法立项建议。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其他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法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立法立项建议的内容涉及部内多个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职责的,可以由相关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联合提出立项建议;对于立项建议有分歧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提出处理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部领导决定。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规章的内容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部管国家局不得与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发布规章。

第十五条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反复适用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制度,应当制定交通运输法规。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不属于交通运输法规立项范围:(一)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工作制度及仅规范部属单位的管理性事务等;(二)对具体事项的通知、答复、批复等;(三)需要保密的事项;(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不属于交通运输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立法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运输法规的名称;(二)依据的上位法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三)立法项目是新制定还是修订,修订形式如果是修正案的,应当予以说明;(四)立法目的、必要性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五)立法项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六)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内容以及主要依据和理由;(七)立法进度安排;(八)立法项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九)发布机关,联合发布的,需要联合发布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立法立项建议是由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的,应当由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立法立项建议是由部管国家局提出的,应当由部管国家局向部行文提出。

第十八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以下原则,对立法立项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交通运输部年度立法计划:(一)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近期和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二)交通运输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项建议是否符合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三)立法事项是否属于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范畴,拟规范的事项是否超出立法权限,是否属于交通运输部的法定职责范围,拟定的承办单位、发布机关是否恰当;(四)法规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内容有无重复交叉;(五)立法时机是否成熟;(六)立法计划的总体安排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九条立法计划分为一类立法项目和二类立法项目。

一类立法项目,是指应当在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即法律送审稿、行政法规送审稿在年内上报国务院,规章在年内公布;已报送国务院、全国人大的,需要配合国务院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全国人大相关部门开展审核修改。

二类立法项目,是指有立法必要性,不能保证年内完成,但需要着手研究起草、条件成熟后适时报审的立法项目。

第二十条立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立法项目名称;(二)立法项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三)报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时间;(四)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以下简称部务会议)审议时间或者上报国务院时间;(五)其他需要列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年度立法计划经主管部领导审核报部务会议审议后印发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部年度立法计划是开展交通运输年度立法工作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起草、送审工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核工作。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并定期予以通报。

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计划内的立法项目予以调整的,立法项目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变更立法计划的建议并会商法制工作部门,报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和分管其业务的部领导批准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对立法计划作出调整;立法项目的承办单位是部管国家局的,应当由部管国家局向部行文提出变更建议,经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对立法计划作出调整。

第三章起草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法规由立法计划规定的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起草。

需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的,应当同有关部委协调组织起草工作。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交通运输法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二十三条起草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以及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五)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六)体现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客观规律;(七)符合法定职责和立法权限;(八)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落实责任人员或者根据需要成立起草小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

第二十五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了解交通运输法规的起草情况,协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起草过程中的问题,可以与承办单位协商,提早介入交通运输法规起草工作。

第二十六条起草交通运输法规,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外,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由部内部门、单位起草的交通运输法规,送审前由承办单位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并通过法制工作部门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由部管国家局起草的交通运输法规,在送审前由部管国家局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部管国家局政府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除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形外,起草交通运输法规还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开展深入调研。

起草公路、水路法规应当书面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起草交通运输法规,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执行。

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并在起草说明中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予以说明。

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交通运输法规草案,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交通运输法规草案,承办单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起草公路、水路法规,承办单位应当就草案的主要思路和核心制度向主管部领导请示;涉及重大技术、安全、规划方面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职责的关联性,主动听取交通运输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总规划师的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