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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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迅速引起中消协的强烈关注。
购房
● 1999年12月1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判决一商品房纠纷案,排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双倍赔偿法则的主要理由在于:就本案 事实而言,消法中规定的商品概念不应包括房 屋。 1999年4月19日,北京崇文区法院审理类 似案件并做出类似判决。
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概述 二、消费者的权利 三、经营者的义务 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携带假名牌赴欧受罚
据新华网北京报道,2006年4月,一位北京游客到法国旅游 时,因携带的阿迪达斯背包是假冒而被当地海关没收。此 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
(1)网民辩论针锋相对。
许多读者普遍反映以后想去欧洲旅游的话,一定不要携带假 名牌。一些读者对严罚知假买假者表示赞同,认为制假、 贩假的源头在于买假,严罚买假会从源头上遏制假名牌的 泛滥。还有一些读者认为欧洲重罚购假行为的最大启示是 ,消费者应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该说认为,看病、治病是人们为了 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活动,医生 、 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法 》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 消法》中的商品 ,况且医院提供的服 务与出售的药品都是有偿的。因此, 认为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 的是没 有法律根据的。
<3>折衷说。
该说认为,从总体上说医患关系应适 用《消法》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 我国当前并未把所有的医院推向市场, 根据国家有关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 政策,我国将实行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 构分类管理,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 价格政策。例如,后者提供的医疗服务 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市场调节价。 由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具有经营者的 身份,因此不能适用《消法》,而只能 适用其他专项法规或有关立法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辰公司卖车时向朱某交 付了包括车辆合格证、用户手册、保养凭证等 在内的随车附件。在保修手册中,保养登记表 里载明走保里程为2000公里。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我国消法第2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 ,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案中,朱 某与天辰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因汽车消 费目前尚不属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 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而应适应合同法予以调 整。认定被告天辰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合同存在 过错,应支付原告车主朱某补偿款5000元。
从实践来看,医疗服务纠纷是患者投诉较多 的一类服务,对医疗纠纷的投诉,消费者权益 保护组织是否有权受理,以及对医疗纠纷是否 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即患者 是否是消费者,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争议较 大,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
<1>否定说。
医院、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中几乎全部赞同该 说。
<2>肯定说。
2003年7月,西安民办学校“新华科技学 院中心”夸口发北大文凭,学生每人交纳了 2000多元的学费,受骗学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 5000余元的学费。
2006年8月21日,北京罗女士反映北京京都 薇薇国际美容美发教育学院涉嫌欺诈,律师认 为可以适用消法49条赔偿罗女士的学费5800元 。由此扩展到私立中、小学和公立学校的商业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办学。
许多读者对此表示反感,认为消费者才是制售假名牌的受害 者。一位读者在网上留言:“我买的时候怎么知道是假的? ”代表了不少持反对态度的读者的看法。同时,部分读者认 为,仅靠名牌商品的厂家人员直接用眼睛辨别假名牌,缺 乏可操作性,可能会出现误判的情况。
(2)专家观点也有分歧。
知识产权专家陶鑫良教授此前对媒体表示:使用服装、箱包类假 冒商品和使用盗版软件是有区别的。根据我国法律和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版软件属于被打击对象,但使用服装、 箱包类假冒商品则不同,“每次使用盗版软件都会形成一次 复制,是累计定罪;而携带假冒商品就像看盗版书,不能说 看了一次就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购车:
2006年6月12日,成都中级法院终审一购车 纠纷案,认定汽车消费不属于生活消费。2004 年,朱某在成都天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 4.18万元购买了一辆“幸福使者”小轿车。数月之 后,朱某以天辰公司曾将此车销售给他人,该
车已不是新车,天辰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 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朱某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天辰公司 按照消法的规定,承担“退一赔一”责任。
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把消费者定义为为 个人目的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2)概念的外延与司法适用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个体社会成员的生活 消费范围很容易依据我们的尝识经验作出判断 ,比如去商场购物,去旅店住宿,上餐馆就餐 ,等等,轻易就可以认定为消费者。还有一些 法律明确做出了规定,例如农民购买直接用于 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就被视为消费者。但有些 我们认为理所应当的现象确使法律产生了犹豫 。在此我们列举若干有争议的适用情况。
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 是从王海打假 等一系列知假买假案中得出的必然问题, 由此 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讨论。对此问题 的认识不一,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如果认 为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 则可以适用消法第49 条获得惩罚性赔偿;如果认为不是, 则不能获 得惩罚性赔偿
视频:王海 打假;
经济法案例32. “王海现象”与消费者主体的 界定
也有学者认为,仅凭穿戴假冒名牌产品就认定为违法并罚没,是 轻率和不负责任的。其次,穿戴假冒名牌产品是一种非常轻 微的违法。海关当局当场没收假冒名牌产品,要求游客立即 交出物品,造成游客尴尬甚至当众出丑,这也是非人性化的。
不过专家表示,知假购假本系侵权行为,公民应有足够的法律意 识,杜绝购买假冒名牌产品。
一、概述
1.消费 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
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包括生产消 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
2.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思考问题:一、消费者可否是单位
二、何为“生活消费需要” 三、消费品包括那些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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