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该法的亮点解读:
一、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内容
消费者权益包括了商品和服务的安全、质量、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合法权益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益的具体内容被明确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二、加强了产品质量监管
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要求生产者、经营者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
同时,该法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不良产品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三、加强了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
该法加强了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规定了虚假宣传的认定程序和处罚措施。
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受到的损失,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四、强化了网络购物的保护
该法对网络购物进行了专门规定,规定了网络购物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网络购物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强化了网络购物的保护。
五、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渠道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包括了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多个方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途径。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增强维权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売点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
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
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谈谈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
谈谈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江苏省海门市东灶港初级中学赵叔强义务教育八年级《思想品德》和普通高中一年级《思想政治》下册都有“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学内容,教师在备课和教学中要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内容,依据课程标准对教材进行二度开发,适当增删、调整,及时补充、完善,让它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学生发展服务。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来,该法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社会的消费信心,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为: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八章,六十三条。
这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虚假广告责任和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呈现出十大亮点:【亮点一】明确消费领域个人信息受保护近年来,许多不良商家擅自泄露、随意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屡屡出现,垃圾短信、邮件、骚扰电话,充斥消费领域,令消费者不胜其烦,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离你有多远摘要: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新消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消费者的保护倾斜更加显著,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涉及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切实利益,希望每一位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能拿起这一有力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经营者责任赔偿正文:一: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
远程购物的“虚拟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
此次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双十一”购物节期间,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
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并且由卖家承担运费。
那么剪吊牌、拆包装,还有权要求“无理由退货”吗?网络购物等都要拆开包装看货物,所以拆包装并不存在损坏商品本身的问题,因此商家应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今年的3月15日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在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
针对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霸王条款”、“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强制搭售等消费热点难点,条例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这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消费者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增加消费者负担“霸王条款”是消费者碰到的常见问题,如“订单不退不换”“注册视为同意”“管辖仅限本地”等不公平格式条款。
《条例》对“霸王条款”予以了重点关注,如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二、经营者不能以免费推卸责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这意味着,那些免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不可以再用免费来推卸责任。
既然提供了商品或服务,哪怕是免费的,也要确保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要确保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如果确实存在瑕疵同样要履行告知义务。
三、差异化营销必须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该条款涵盖场景广泛,可以用以规制大数据杀熟问题。
常见的不同价位手机打车价格有差异、旅行软件对不同人群展示的同等质量酒店价格存在差异等场景,导致消费者同时购买同一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同,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很难得到保障,但商家往往以正常市场营销行为为由推卸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随着消费者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该法的亮点。
一、增加了电子商务领域的保护力度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网上购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强制捆绑销售。
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应当提供退货、换货、维修等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虚假广告是消费者投诉的一大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保证广告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欺骗性的内容。
如果广告发布者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规定了不当得利行为不当得利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提高交易条件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不当得利行为,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四、强化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信息,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同时,经营者还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
五、规定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规定。
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此外,经营者还应当承担退货的费用和责任。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活中,在我们消费购物的过程中,如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权呢?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简称“消法”)⼜给我们带来了哪些福⾳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亮点⼀:实⾏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条增加了⼀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机等耐⽤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起六个⽉内发现瑕疵,发⽣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台迷你⼩冰箱,可使⽤两个⽉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冰箱系张先⽣⼈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免费修理。
张先⽣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证清⽩”,实⾏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于机动车等耐⽤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起六个⽉内,超过六个⽉后,不再适⽤。
亮点⼆:赋予消费者七⽇反悔权【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收到商品之⽇起七⽇内退货,且⽆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理由退货。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消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此次《消法》的修正涉及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切实利益,公司法务部特对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八大亮点予以归纳解读,希望公司广大员工能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
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随着消费者人数的不断增加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权益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国家于2018年10月25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2019年起正式施行。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以下新特点:一、针对消费领域新问题的补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虚假宣传”、“搭售”、“捆绑销售”、“三无产品”等消费领域的新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具体包括:1.防范虚假宣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性能等不当行为纳入“欺诈行为”范畴,并对欺诈行为进行了严惩,对于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效果的经营者,将会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不履行三倍赔偿等。
2.禁止搭售和捆绑销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搭售和捆绑销售行为,经营者也不得约定消费者购买与主合同无关的商品或服务。
3.禁止销售三无产品:为了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禁止销售没有标准产品名称、标准产品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含量等明细信息,且不能提供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的“三无”产品。
二、加大经营者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处罚规定,具体包括:1.修复性赔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一旦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如果经营者拒绝履行,将会被要求进行修复性赔偿,确保修复工作得以有效展开。
2.加强处罚力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了处罚力度,针对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严重行为,对处罚金额作出明确规定。
例如,违法经营者以欺骗、恐吓等造成重大损害的,需要承担高达五倍以上的赔偿金额。
3.责任扩大到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大了经营者责任范围,包括物流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引起的损害和互联网平台的失信行为。
这也表明了相应责任的扩大,更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全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全解读亮点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
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2、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法条】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
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新消法”八大亮点解读
“新消法”⼋⼤亮点解读2019-08-14亮点⼀:实⾏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起六个⽉内发现瑕疵、发⽣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以往消费申诉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般原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件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要有所依据,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很难证明商品是否存在瑕疵。
“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证清⽩”,实⾏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因此,消费者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消费过程中证据的保存。
亮点⼆:消费者拥有“反悔权”如今,随着电⼦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络等远程购物⽅式逐渐成为⼈们购物的主流⽅式之⼀。
在“新消法”中,经营者采⽤⽹络、电视等⽅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收到商品之⽇起七⽇内退货,且⽆需说明理由。
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已拆封的⾳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新消法”针对⽹络等远程购物⽅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的平等地位。
亮点三:增加消费者的信息保护⼿机上铺天盖地的⼴告信息和推销信息,成了困扰⼈们⽇常⽣活的⼀⼤顽疾。
如何保护⾃⼰的个⼈信息,如何让⾃⼰的信息不变成商家牟利的⼯具,⼀直是消费者最关⼼的话题。
在“新消法”中,经营者收集、使⽤消费者个⼈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了收集、使⽤信息的⽬的、⽅式和范围。
亮点四:加⼤消费欺诈赔偿据了解,“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额不⾜500元的,为5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为。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为。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该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其主要亮点有:亮点一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按照新消法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同时对消费者行为也做了规范: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而不影响二次销售。
包装拆除不影响无理由退货。
但要注意的是消费者也需要为自己的“反悔”承担相应的退货运费。
亮点二加大欺诈赔偿力度新消法规定,如果经营者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需对消费者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和接受服务价格的三倍,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此次新消法明确规定,如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仍提供给消费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除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外,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损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看到,新法大大加大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如果经营者商品、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将受到更大赔偿惩罚。
我们知道,旧消法除了赔偿消费者人身损失外,未另行规定惩罚性赔偿。
例如,lily网上购买化妆品,由于质量原因,化妆品的使用导致lily面部严重伤害,lily将可以要求:一、要求卖家赔偿其健康损失;二、要求卖家承担所受损失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三、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亮点三注重消费者信息保护在平时购物时,我们的信息大量被经营者所获知,很多同学可能并未意识到,其实这给我们带来很大风险,而旧消法忽视了对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保护。
此次新法规定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此外,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亮点四消费者维权举证责任倒置此前,需要消费者自己进行证明,实践中存在较大困难。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修订亮点
精选文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修订亮点时间:2014-03-03 | 作者:曹伟钊| 浏览:229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该法针对目前国内网购盛行、产品质量频发、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等情况,作出了更细致、全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该法针对目前国内网购盛行、产品质量频发、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等情况,作出了更细致、全面的规定。
具体亮点如下:1、网购等远程购物方式的七日“后悔权“。
具体规定在《消法》的第25 条第1、第2款,《消法》同时也规定了不适用“后悔权”的例外情况。
广大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七日“后悔权”只是适用于网诺、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购物方式,而且是在购物后的七日内(该七日的期限,按照目前的通说,如果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规定了网诺购物平台的法律责任。
具体规定在《消法》第44条,网络交易平台承担有限责任,即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3、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具体规定在《消法》的第29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合法、正当、必要,明确目的、方式和范围等,并经消费者同意;4、扩大了产品召回的范围。
在以往的规定中,召回制度只是使用于汽车、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11种产品,现在《消法》规定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5、打击经营者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具体规定在《消法》的第26条,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不得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酒店强行收取开瓶费、餐馆规定最低消费、预付卡余额不退等。
网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消费者维权举证责任倒置。
具体规定在《消法》的第23条第3款,但消费者应当注意的是,该规定只是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并且是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和产生争议。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布有什么新的亮点呢?消费者的权益会不会得到保障呢?这些都是广大消费者的问题,下面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希望大家喜欢!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亮点一:消费者不用举证商品差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亮点二:网购者享有七日反悔期赋予网购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亮点三:超过七日仍然可以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亮点四:不得擅自泄露个人信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2016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现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1993年10⽉颁布的,已经实施了20余年。
期间,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了⽇新⽉异的变化,出现了⽹购、倒卖消费者个⼈信息、名⼈代⾔⼴告、“毒奶粉”等新情况,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愈加频发,但是相应的⽴法很滞后。
于是,2013年10⽉25⽇,全国⼈⼤常委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了修订,修改和增加了不少内容,其中的许多新增的内容,更好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在2014年3⽉15⽇起施⾏。
以下是笔者认为本次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内容:亮点1,明确了退换货的时间,其中⽹购消费者可以在收到货物后7⽇内,⽆理由退伙。
1、依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消费者认为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在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收到商品之⽇起7⽇内退货,7⽇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更换、维修等义务。
相⽐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亮点在于使消费者能在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的情况下,能及时退货,及时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在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的情况下,经营者借故推托,不退货。
2、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通过⽹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起7⽇内⽆理由退货。
但是,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理由退货。
经营者收到退回的商品之⽇起7⽇内退还消费者⽀付的商品价款,但是运费由消费者承担,除⾮双⽅另有约定。
由于通过⽹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式购买的绝⼤多数商品,在购买前,消费者不能通过实物查看、检验等⽅式对所购买的的商品进⾏充分了解,通过经营者的展⽰商品图⽚及说明不能完全充分了解的到商品的功能、⼤⼩、尺⼨、颜⾊等真实情况,加之通过上述⽅式销售的经营者也有存在欺诈、隐瞒商品实情的情况,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能买到满意的商品,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购者的法定的“反悔权”,所以喜欢⽹购的消费者今后不⽤担⼼买到不满意的商品维权难的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地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地,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地举证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地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地《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亮点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消法》第条第款、第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地;(二)鲜活易腐地;(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地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地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地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地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地运费,但遭到店主地拒绝.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地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地“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地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地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地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地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地《消法》,上述案例中地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地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地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地商品,不在此列.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亮点三: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法条】第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地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地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该制度地核心是保障消费者地知情权,有助于明确解决网购等非现场购物面临地突出问题.现实生活中,消协在解决网购过程中地争议时,经常找不到相应地经营主体,而新《消法》地这项规定有助于帮助在发生问题时查找相应地责任方;而安全注意事项等,则可以对消费者地安全形成保障,对产品地负面问题做到全面、详尽地了解;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需要明确,也有助于消费者在事后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地解决问题.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亮点四: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消法》第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地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地目地、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地规定和双方地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地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地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地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地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地婚庆公司都是酒店地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地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地折扣优惠.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走投无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地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地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修改后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地一项重大突破.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虽然《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地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亮点五:消协可提公益诉讼【法条】《消法》第条第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地行为,支持受损害地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案例】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元钱.杜先生询问得知,这元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时使用地一次性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杜先生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协投诉.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杜先生到法院起诉.为了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划不来了,于是杜先生只得作罢.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地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地事件,相当多地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修改后地《消法》明确了消协地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地《消法》,杜先生可以请求当地地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公益诉讼针对地是群体性消费事件,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亮点六:定位网购平台责任【法条】《消法》第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地,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地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地,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地承诺地,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地,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地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地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地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地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地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地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地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地.为此,此次修改后地《消法》对网购平台地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地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且对于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地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未采取必要措施地,依法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地《消法》,吴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亮点七: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推销人地连带赔偿责任【法条】新《消法》第条增加了两款,内容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地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地,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地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地,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地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地连带责任.新消法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地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地,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代言人、推销人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对于影响我们生活质量最深地虚假广告及明星代言来说,意义非凡.其大大强化了商家制作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及明星选择代言产品地谨慎度,对于遏制虚假广告、问题产品具有显著作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连带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地商品或者服务.亮点八: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法条】《消法》第条修正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地,应当按照消费者地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地损失,增加赔偿地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地价款或者接受服务地费用地三倍;增加赔偿地金额不足五百元地,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地,依照其规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地泰国大米,原价元公斤,促销价元公斤.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公斤.后孙小姐又买了公斤苹果,苹果原价元公斤,促销价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地原价进行结算地,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解读】修改后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地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地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地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地《消法》,孙小姐可能获得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元地赔偿.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地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地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地行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
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
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
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
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
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亮点四:七日内可退货(后悔权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解读:新消法对三包责任进行了全面强化。
原来“三包”规定是由工商、质检部门联合下发的,总共有七个。
而且对于不用商品的“三包”规定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现在统一规定了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另外,新消法二十五条出现了非现场购物方式购买的商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这项制度据悉在修改过程中就受到了广泛关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电视、电话等购物方式愈发流行,尤其是网购,销售额巨大。
由于网购中消费者的权益质量和宣传有差异或样本和图片差异比较大的,造成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
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将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亮点五:遇纠纷商家举证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这是消法中新增加的内容,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在以往的消费纠纷中,我们一般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也就是说消费者要确定遭遇是否涉及侵权、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都要靠
自己来举证。
这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及成本。
而新消法中改变了举证责任。
不过要注意,该条款仅限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这些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服务,并且有“六个月内出现瑕疵争议”这一时间限制。
亮点六:处罚力度大增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解读:从新旧两部消法条文的对比中我们不难看出,对经营者因欺诈行为所要做出的赔偿额度大大提高。
新消法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和服务费用由原来的一倍,增加到如今的3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计,把赔偿底线增大。
另外,新消法进一步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罚款由原来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改为10倍以下,没有非法所得的,由原来的1万元以下改为50万元以下,这对经营者有很大的威慑作用。
亮点七:违法行为进诚信记录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解读:本次消法中明确提出,对违反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违法行为的查处,查处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据相关人士介绍,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通过了《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其中专门提到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公开案件信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惩戒违法者,
使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日后,公开违法信息将要形成一种制度,进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只要有违法记录,公众便可查到,并且该记录将跟随企业终身。
说到公开诚信记录,这里要说一下新《消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以前没有这一条,所以抽检后的结果没有向社会公开,但现在加上了这一条后,抽检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布。
亮点八:可向广告发布者追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新消法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各方的责任,规定了涉及消费者说明健康、安全和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地说,明星代言的商品出现了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那么他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某些协会、中心、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如果商品虚假宣传,那么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