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各类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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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资料目录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方法 (5)
坍塌倒塌应急预案 (6)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8)
高处坠落应急预案 (10)
防汛抗台应急预案 (12)
触电应急预案 (14)
正在重要结构部位砼施工的应急预案 (16)
环境污染的应急预案 (20)
中毒应急预案 (22)
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 (24)
深基坑倒坍应急预案 (26)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迅速、有效地控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抢救受害人员,指导职工防护和组织撤离,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土建、安装、市政、道路活动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本应急救援预案为集团公司处置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四条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
(一)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
(二)施工现场发生房屋、脚手架、支模架、深基坑坍塌事故;
(三)施工现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四)发生危险物品的泄漏、爆炸事故;
(五)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发生倒塌事故;
(六)其它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第五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立即抢救受害人员,指导职工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二)组织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
(三)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
(四)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等相关工作;
(五)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六)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七)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第六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须遵循以项目部自救为主,区域公司救援为辅,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和项目部三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集团公司总裁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副总裁任副总指挥,安全生产管理部、工程质量管理部、工程技术管理部和财务会计部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统一指挥集团公司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当接到区域公司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时,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展开救援工作。
第八条区域公司设立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区域公司经理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它指挥工作,其它指挥中心成员协助总
指挥和副总指挥处理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区域公司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生事故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三)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四)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第十条根据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对事故现场实行封锁。
第三章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各区域公司应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本区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为确保应急救援队伍能“拉得出、救得上”,区域公司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主要任务;
(二)应急救援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和通信联系方式等;
(三)应急救援设备、资金、物资与器材的保障措施等;
(四)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组织演练的方法与改进要求等;
(五)对可能出现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程序、现场保护、救援措施及注意事项;
(六)所属项目部的分布情况及项目负责人的手机号码等情况;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由财务部门负责保证资金储备;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四章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第十四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
(二)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四)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应急救援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各区域公司所需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凡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现场一切开支以及由于安全生产事故所引起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全部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项目部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第十八条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参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指挥中心、指挥部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